#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08青松
#判刑

D1 吳
D2 霍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於19年9月8日在屯門青松輕鐵站一號月台損壞一個八達通入閘機

背景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結果正面,D1獲僱主稱讚盡責,自小乖巧,感化官留意到被告人事後感到後悔,建議被告接受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質疑為何她不能判處被告人即時監禁,根據案情有理由相信若非港鐵職員及時廣播,被告人已經破壞整個月台的設施

辯方指被告已經明白這些方法不旦不能達到目的,反而對公眾造成不便,亦同意裁判官的觀察,指被告人僥倖地避免造成更大破壞,希望裁判官接納感化官建議

判刑理由:
裁判官指被告受到網上留言煽動,不經思索而去破壞,留意到感化官詢問被告港鐵有什麼過錯,但被告未能回答,裁判官認為被告對港鐵有無理指控,被告所作的破壞對公眾造成不便

裁判官認為被告有計劃行事,帶備衣服在犯事後更換,帶備鐵筆犯案,三個人共同行事,裁判官認為被告人心存僥倖,在定罪後才感受後悔,來得太遲。若非職員及時廣播,有理由相信被告的破壞更嚴重,量刑起點會更高

判刑:
考慮到上述理由,法庭拒絕採納感化官建議,以5星期監禁為量刑起點,由於被告已向港鐵作出賠償,獲扣減1星期

總刑期為4星期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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