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816上水 #0817打鼓嶺 #裁決

李 (21)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1)於2019年8月16日,在上水新康街及新祥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支棒球棍、兩支鐵通及兩瓶辣椒噴霧
(2) 被控於同月17日,在其於打鼓嶺的住所,管有兩支鐳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裁決:
(1)法庭信納大部分證物為被告電子機械學的工作需要,而控方也欠缺證供及環境證據去指出被告的大部分物件是有作非法用途的意圖。惟兩支辣椒噴霧及兩支棒球棍有意圖傷人之用。有關辣椒噴霧,法庭認為辣椒水及辣椒油的效果一樣,質疑被告為甚麼不用辣椒水。法庭認為使用辣椒油能令人跣腳跌倒受傷,亦會令汽車跣胎。被告稱使用辣椒油為驅除蚊蟲,但因為辣椒噴霧的距離短、太慢,根本無法起驅蟲之用。法庭基於辣椒噴霧油量大,且推斷被告有用意於特定場合自己或給予別人使用以長時間向多於一人噴射,造成皮膚上的痛楚,故此認為被告有意圖傷害他人。有關兩支棒球棍,法庭指出被告沒有提供他被捕後曾打棒球的證據,因此推斷被告對棒球的興趣不大。而若被告對棒球的興趣不大及被告只有一雙手,沒可能同一時間買兩支同款的棒球棍,加上棒球棍具有大殺傷力及沒有工作用途,法庭認為被告有意用作揮擊傷害多於一人之用。最後法庭認為被告的兩支辣椒噴霧、兩支棒球棍有意圖傷害他人的目的,裁定被告控罪一罪名成立

(2)罪名不成立

求情
(1)辯方指出,當時兩支棒球棍和兩支辣椒噴霧都放在被告的車尾箱,證明被告當刻並沒意圖用作非法用途,而且在它們身上也沒有任何曾用作非法用途的證據。對比於有案件涉及持刀,本案不是如此嚴重。

有多名人士為被告撰寫求情信,包括被告的家人、中學老師及工作上的一位上司,求情信皆顯示出被告有上進心、品格善良,有志氣、有上進心,即使讀書成續不理想但仍努力進修,亦因柔道表現出色而入選港隊

辯方希望法庭能夠以緩刑方式進行刑罰

法庭認為,辣椒油若被用作傷害他人之用,傷者若即時治療,並不會有太大問題,因此嚴重性低。但對於棒球棍,若用以揮擊人的頭部,會影響神經,使傷者變成植物人;若用以揮擊人的身體,會造成身體上的骨折,甚至要折肢及引至傷殘。此外,兩支棒球棍也能用以進行毆鬥。基於被告是藏有兩支棒球棍而棒球棍能造成如此大傷害,法庭經考慮後決定判處被告18個月的監禁,被告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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