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鄧(30) #審訊 (#1006旺角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認罪罪成
5個月監禁量刑起點
認罪扣減後🛑判監四個月🛑即時執行
證物充公

===😔=細節

辯:看完案例,聽了官引述相關段落考慮相關因素,法庭要考慮數量種類性質,存放意圖等六個因素。我方就此補充求情方向。第一數量:少,一支;性質並非刀那麼嚴重;存放位置在背囊,並非手拿。意圖方面,當時被告從九龍城方向行去事發地點在地上執到,地上多雜物,他執到放進背囊,沒有任何意圖使用或者拿上手。

官:案發地點顯然附近正有一個堵路行動,被告位置在隔離,裝束外觀大家見到,你說他突然在街上執到放進背囊,控方是否同意?

控:不同意

官:辯方你想清楚這樣被告可能要上庭給口供。兩分鐘前執到放進背囊,難以信納,控方反對,你應該拿指示,被告可能要作供。我接納的事實是他持有警棍,身處示威現場,儘管沒有顯示他有參與,而伸縮棍唯一用途就是傷人,我只能在這個方向去判刑。(條例)17比33較輕,但都是警棍。

辯:我們沒有爭議17與33

官:突然執到的說法難以接受

辯:不堅持這個說法,不是最差的情況,數量以及沒有拿在手,希望法庭從這個方向考慮。

官:高院案例LIST out 考慮因素,警棍數量絕大部分一支都要9個月/6個月,至於例外的3個月和罰款的我不知何原因。

辯:不敢希望法庭以非監禁式處理,希望儘量輕判。

官:不能接受突然之間執到的說法, 表面上看不合常理。控方無需證人到庭?

控:唔需要

官宣判:

被告背景31歲,家人媽媽兄弟姊妹女友,工作在職工盟擔任幹事,求情信可見工作有熱誠,表現尚可,協助外傭等組織爭取權益,也見到朋友信件有好的評價,坦白認罪,顯示一定悔意但在訂立審訊日期後,控方確認省卻證人出庭時間。

被控228章17條管有攻擊性武器,一支伸縮棍意圖做非法用途

考慮高院案例,該案被告控罪公安條例33條與被告不同,但法理相同。考慮攻擊性武器考慮因素、性質、是否容易使用,接納沒證據你有使用,而且藏於背囊,但殺傷力強大,延伸50釐米,沈重,可以重複使用。雖然無案底,辯方也認同適合監禁處理,認為5個月監禁量刑起點,考慮認罪之後判監四個月,即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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