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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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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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609金鐘 #提堂

D1戴、D2温、D4陳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4]
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在金鐘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1外,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 溫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B

案情:2019年6月9日民陣發起反修例遊行。遊行後,有人留守立法會。在遊行的「不反對通知書」時限結束後,5人當場被捕

背景:2019年11月8日首次提堂,各人獲 #林子勤裁判官 准以2,000元保釋,期間承諾不離港及須每週1次報到,並禁足添華道、添美道、龍和道和夏慤道範圍,且批准D1戴因學業原因赴美交流。 #林子勤裁判官 質疑控罪書上不披露涉案警員身份,控方反駁指避免兩人被起底。D1戴獲獎學金申請赴德國交流,2020年1月3日首次向 #林子勤裁判官 申請離港被拒,因離港日期為預定下次提堂日期後;3月13日向 #黃雅茵裁判官 申請再被拒,指因本案涉及多各被告,離港會影響聆訊。D3及D5在6月29日認罪,D5在7月16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D3在7月21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

——————

D1梁、D2周、D3王、D4鄺、D5葉、D6張、D7王、D8卓、D9曾、D10廖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在立法會公眾入口外指定示威區,連同 #0609金鐘 另一宗案件的被告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2019年6月9日的百萬人「反送中」大遊行後,政府發稿稱尊重市民表達意見權利,但企硬如期將《逃犯條例》修訂草案交立法會二讀,至深夜部份示威者在立法會「煲底」與警方發生衝突。事隔一年,再多10人被控非法集結,案件在2020年6月12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各人在 #何俊堯裁判官 閣下席前獲准保釋候訊。其後控方表示將申請本案與同日另一宗案件合併。

——————

控方申請兩案合併,呈上修訂控罪及案情

首案D1戴及D4陳反對合併,因兩案證人並不盡相同,加上兩案合併涉及證人及律師團眾多,或會令案件需排期較久,另外因二人在現場被捕,錄影片段與二人關係較低,預計另一案辯方將對此有爭議,合併將令原本估計4至5天的審訊大大拖長,案件由11月初首次提堂後已多次押後,對被告生活將造成額外不必要的影響

首案D2温亦反對合併,因面對控罪與其他被告無關,45個控方證人當中只有2個證人與D2案件有關,而且另一案涉及3Gb影片,惟只有5分鐘與D2有關,案情與其餘案件案情基本上沒有重疊

控方指有9個重疊控方證人,包括4個警員
當中認人及同意案情或有重疊可同時處理
另有12段片段,總長2小時
而D2案件案發時處於非法集結現場,與其他控罪有關,因此認為應合併兩案處理

法庭認為兩案有重疊,因此批准控方申請,合併兩案

—————
合併後如下
—————

D1戴
D2温
D3陳
D4梁
D5周
D6王
D7鄺
D8葉
D9張
D10王
D11卓
D12曾
D13廖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3-13]
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在立法會公眾入口1外指定示威區,連同 #0609金鐘 另一宗案件的被告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非法集結
(2)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 溫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B

辯方因上週才收到控方文件,需時處理,申請毋須答辯,申請押後4週

D12因工作申請免去兩次報到獲批

案件押後至10月29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
期間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119旺角 #提堂

陳(16)

修訂控罪: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情: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旺角登打士街43A號外襲擊警員X。據悉,被告涉以磚頭擲警員的手,致其手紅腫。
(摘自頭條)

備註:被告首次上庭時,需坐輪椅出庭,由庭警推至犯人欄。辯方早前向法庭投訴指,警方制服被告後,仍以警棍毆打被告的頭和腳,又在警車上毆打其傷口;被告被帶回旺角警署後,繼續遭警員毆打。
(摘自立場新聞)

‼️‼️‼️‼️認罪‼️‼️‼️‼️

詳細案情(抱歉太多雜聲聽唔清):
2020年1月19日2112左右,有黑衣示威者在登打士街與西洋菜街堵路。2231左右,警員 X、Y ,即PW1、2(是便衣)在案發地點附近巡邏,當時被告身穿黑衣、戴口罩在徘徊,左手拿着磚。警員在觀察期間,聽到被告大叫「死黑警」,並辱罵粗口。PW1叫停被告,並舉起左手叫「警察!唔好郁!」。被告看着警員X,再用磚扔他並推其心口2239左右,警員X、Y制伏並拘捕被告。PW3檢取磚頭,磚頭大約9x10x6cm 。被告其後留院,警員X於明愛醫院召喚doctor Chan(PW4)診治警員X,其左手腫傷、瘀傷、擦傷,當日出院,並獲4天病假。

求情理由(抱歉英文唔好):
。無案底
。呈上求情信(家人、老師)
。在學校表現良好,參與大量義工活動、課外活動(例如羽毛球隊)
。曾留院
。快要考DSE
。被捕後對被告影響很大,例如精神方面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17日1430九龍城法院一庭判刑,待索取感化報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6/11]
#陳彥霖

證人25-27 作供記錄在此。

[即時版]
第二十五證人 莫先生 作供

莫先生為救護員。當日接報到西灣河水警基地。他看見屍體後,認為裸體屍體較少見。他續使用AED,以確定身體內沒有電流。屍體有多處輕微損傷,表皮亦有被刮裂開。他不能說出屍體死亡時間。
由於身體有屍僵(死亡十二小時後出現)及屍斑(死亡後兩三小時後出現),他判定屍體為明顯死亡。

證人作供完畢。

第二十六證人藍偉文醫生作供
藍醫生於衞生署擔任高級法醫科醫生。於九月二十二日,他收到一個電話,有一名赤裸女屍需要檢驗,法醫認為現場勘察無助提供更多證據,因而拒絕。他解釋,屍體已經開始腐爛,因而若要醫生再到現場檢驗,有機會令屍體狀況變得更差,觀察亦未必比警員更準確。

他續解釋屍僵及屍斑的形成。
屍斑是身體中的紅血球於身體停止運作後沉底,從而造成屍斑。
屍僵是由於身體身陳代謝減慢,令肌肉缺乏活動,最後導致硬化。
他指,一般若屍體浮於水上,會面向下,令屍斑於面背產生。
(醫學知識有錯請指出🙇‍♂️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第二十七證人康𧙗軒

康為政府法證事務部的化驗師。於港大化學系畢業。於十月二十一日,他為死者陳彥霖寫了一份報告(C26)。
康於九月二十六日收到來自警方警員 20047 ,需要做毒理化驗,包括其胸腔液,肝臟樣本及膀胱沖洗液。
他做毒理篩選檢測化驗有四十多次經驗。他指,這實驗只能知道有樣本中有甚麼藥物/毒品,而不能知道其濃度。

相關化驗能所驗出的藥品/毒品包括:
安非他命,K仔,冰,大麻,安眠藥及精神科藥物等。就着以上的化驗,結果呈陰性。

死因研訊主任問死亡時間會否影響抽取樣本的準確度。康答,若距離死亡時間一個月後才化驗,結果未必會準確。如小於一個月,則為絕對準確。大麻方面,化驗能得知死者死前五天內有否吸食,盡管是微量也可得知。精神科藥品方面,化驗能得知死者死前兩天內有否吸食。

證人作供完畢

休庭至明天0930。

[詳細版]
後補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提訊日
#2019元旦 #非反送中案件

👤梁(20)🛑已還押607日 (31/12/18被捕)

控罪: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被控於2018年12月31日,在紅磡黃埔花園一單位內,無有牌照申請下管有5支手槍,3支長槍及905發子彈。

沒有擔保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 2020年10月12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鑒於案件關係複雜,自行參考明報

(後補今早09:30案件, 請自行判斷手足是否已離開法院)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子勤裁判官
#20200101旺角
#審訊 [3/5]

第1天審訊(第1部分)
第1天審訊(第2部分)
第2天審訊(第1部分)
第2天審訊(第2部分)
第3天審訊(第1部分)

D1李 D2李 D3利 D4鍾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b)條)

案情:被指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及通菜街交界襲擊警員19597 何思駿

--------------
PW4 周嘉文總督察 作供

📋主問
2020年1月1日2301時,PW4從同事收到消息指花園街及奶路臣街交界有人利用雜物堵路,山東街有可疑人士聚集,於是指示他們到山東街及通菜街交界集合,在豉油街與花園街交界望向山東街與花園街交界,見到有人沿山東街跑過,於是左轉入山東街,望到山東街與通菜街交界有7至8人打架,再往前自到有人襲擊另一名男子,後來知道受襲男子為19597,黑上衣黑長褲不斷用拳頭襲擊,灰白間條上衣男子拳打腳踢。

當PW4跑過去剩下黑衫褲男子、黑白間男子及深色衫男子,黑色衫褲男子及黑白間男子拉回被抓住的男子,灰衫人士用腳影19579的頭部,由其他同事協力制服該名男子。

在3月3日的認人程序,認出正正是襲擊同事的灰白間男子。

📋D1法律代表盤問
PW4表示直到合力制服D1的時候始察覺10879,在此前他都沒有察覺到其他警員,他的解釋是專注在正扭鬥的一班人。

他看到D1被19579抓住,D1用右手向19579揮拳,從上而下向19579的頭部位置施襲3次。

辯方指出:
當19597在後方被追打,19597向D1接近 — 不知道
當19597走向D1,D1撲向19597 — 不知道
D1與19597雙雙倒地 — 不知道

📋D3法律代表盤問
PW4表示接近時看到同事的警棍才辨出是警員。

📋D4法律代表盤問
PW4承認在1月2日的補錄筆記以及口供都沒有提及灰白間男子拳打19597,亦沒有在3月3日的口供提及拳打腳踢。他承認當中只有1至2秒時間觀察灰白間男子面容。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判刑
👤司徒(21) #1105沙田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5日,在沙田大會堂外管有兩支金屬棍。
=============
答辯:

被告認罪和同意案情
,法庭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法庭批准控方將證物3,5,6充公。

辯方求情:

被告是香港科技專上書院的學生,修讀日本及文化研究學系。他出身來單親家庭,曾任餐廳兼職幫補家計。今被告及時認罪,為法庭節省時間及表達悔意,案件亦已對被告造成充份阻嚇。被告、被告母親、上司及顧客撰寫的求情信可反映被告是孝順善良的人。

辯方指出本案情節並非嚴重,當時沒有任何騷亂,被告當時亦不知道的棍已注入水泥,亦幸好沒有因使用而犯下大錯,而且當時他與練舞隊友一齊,並沒有意圖使用該棍,因此本案只是單一事件。

辯方指出律政司拒絕與辯方商討控罪,理解法庭在本案判刑選擇十分有限,只能考慮判處被告監禁或勞教中心。在此情況下,辯方希望法庭可以判處短期監禁處理本案,讓被告可以及早與家人重眾。

判刑理由:

法庭考慮到被告過往沒有刑事紀綠,他亦沒有使用武器傷人,該場合亦沒有任何示威。法庭以有內地生在中大揮刀的案件作例子,認為律政司在處理本案與該案的守則落差太大。法庭原打算判處被告感化令或社會服務令,但現時選擇有限下,認為監禁15天是合適量刑起點,被告認罪得到1/3刑罰扣減至監禁10天,在沒有其他減刑因素下,這就是他的刑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子勤裁判官
#20200101旺角
#審訊 [4/5]

D1李 D2李 D3利 D4鍾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b)條)

案情:被指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及通菜街交界襲擊警員19597 何思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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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5 9302 魯志銘
PW6 12204 余潤輝
PW7 11124 林炳耀
PW8 46894 李志強
PW9 48519 張凱華

以上證人作供完畢

法庭裁定就D4的特別事項表證成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研訊 [7/11]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陳彥霖

[即時]

傳召證人28
政府高級化驗師李詠文博士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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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發現指甲上有外來衣物纖維
於2019年9月26日檢驗指甲樣本,如有發現衣物纖維,會先保存再化驗指甲上,但沒有發現。

一般情況下,死者如有掙扎,通常會在指甲留下外來衣物纖維,透過比對嫌疑人的衣物樣本,可證明死者有否接觸嫌疑人,接觸愈強,留下的纖維愈多。但本案死者在海上漂浮2天,指甲的衣物纖維有可能被沖走,因此無法就化驗結果下結論

*沒有化驗腳甲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鄧(30) #審訊 (#1006旺角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控方修訂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
簡易17條
10月6日太子道西旺角警署內管有攻擊性武器,一支伸縮警棍,企圖作為非法用途

認罪

案情撮要:

警方上年10月6日在窩打老道見200人聚集,警車鳴笛,眾人逃跑,警方在多實道截停被告,回到警署後在被告背包左側袋搜獲證物17伸縮棍,證物18兩包電線索帶,警誡之下保持緘默,政府化驗,3月31日起訴,4月2日出庭答辯

辯方求情

被告初犯

31歲,犯案時30歲,身為職工會聯盟教育幹事,今媽媽哥哥弟弟女友前來旁聽

三封求情信

1)總幹事馮紹特:
2013年入職工盟,七年時間,四年支援外傭,努力上進,主動增進知識,高度評價

2)香港亞洲家務工聯會外傭聯合撰寫:
盡心盡力輔助外傭,為弱勢追討欠薪,中介苛扣,不辭辛勞。希望儘量寬大處理。

3)大學同學歐陽先生
嶺南社會科學系,大學時熱心社會,學生會期間很多付出貢獻,一路對社會服務,對外傭工會付出很多服務心機。社會氣氛高漲期間,一時糾結,犯下錯,考慮對社會貢獻,出於朋友感情,希望輕判

————————————
辯:明白罪行嚴重,不敢奢望要求社會服務令報告。返警署搜出伸縮警棍,截停拘捕一刻並無使用

官:接納當時並無手執以及使用

辯:明白並非最早認罪。同警方商討用了一段時間,7月29號去信控方商討,控方8月5日回復接受提議。

官:經修訂控罪和原本控罪分別?

辯:差了兩包索帶

官:昨日要求社會服務令,你沒有在這個方向特別助理,很多案例有顯示。如果判監禁,第一庭(認罪)減三分一,到我這裡最多四分一。而現在控罪詳情有改變,我是否應該三分一扣減,還是繼續百分之20-25?你的立場是

辯:我希望爭取百分之二十五減刑。三分一我們不夠膽利用控罪更改來爭取。很早商討認罪,證人方面很早就不需要安排,希望考慮輕判。

官:早前我審理另一攻擊性武器案件,控辯雙方沒有留意高院一宗案件,8月6日宣判,新羅列了很多與攻擊性武器有關的 判刑(HCMA101/2020),我處理那宗涉及雷射筆,原則類似。HCMA101/2020羅列與警棍有關案件,有罰錢5000元,其他都是監禁有三個月開始,大多數6個月,甚至去到9個月,警棍都是一兩支,有一宗6支判12個月。全部都是3-9個月監禁,12個月監禁都不為過,這麼新的案例,主要涉及考慮因素,數量,擺放位置,單純管有已經很嚴重,其中一個被告衝突完才去到現場。社會不容一般市民公眾地方帶有攻擊性武器,單純管有已經有很嚴重的刑責,另外加刑因素 包括接近示威地方。公道些你應該先看看。那個是控罪33,但考慮因素差不多。至今我未有聽見你求情提及他當時帶有警棍的目的為何。

當庭檢視證物伸縮棍
30CM-52CM(伸長後全條度長度)
20CM-22CM(報告寫的長度,應該是棍頭位置,不包括手柄)


休庭押後至10:30再處理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529元朗 #傳票案

李 (62)

控罪: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李於2020年5月29日上午在元朗西鐵站G出口扶手電梯底,無合法權限或解釋且沒有警務處處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奏玩樂器,即二胡。

背景:
李當日與平時一樣演奏《願榮光歸香港》,未幾有途人指罵他嘈吵,其後便有警察來警告他,指會票控他。(參見 獨立媒體報道

辯方要求向控方索取文件,裁判官批准辯方要求,控方需在21天內交文件給辯方。案件押後至10月13日再訊。

(因裁判官聲音較細,未能聽清有冇保釋條件,如有錯漏,敬請原諒🙇‍♂️。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念慈裁判官

👤鄧(30) #審訊 (#1006旺角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認罪罪成
5個月監禁量刑起點
認罪扣減後🛑判監四個月🛑即時執行
證物充公

===😔=細節

辯:看完案例,聽了官引述相關段落考慮相關因素,法庭要考慮數量種類性質,存放意圖等六個因素。我方就此補充求情方向。第一數量:少,一支;性質並非刀那麼嚴重;存放位置在背囊,並非手拿。意圖方面,當時被告從九龍城方向行去事發地點在地上執到,地上多雜物,他執到放進背囊,沒有任何意圖使用或者拿上手。

官:案發地點顯然附近正有一個堵路行動,被告位置在隔離,裝束外觀大家見到,你說他突然在街上執到放進背囊,控方是否同意?

控:不同意

官:辯方你想清楚這樣被告可能要上庭給口供。兩分鐘前執到放進背囊,難以信納,控方反對,你應該拿指示,被告可能要作供。我接納的事實是他持有警棍,身處示威現場,儘管沒有顯示他有參與,而伸縮棍唯一用途就是傷人,我只能在這個方向去判刑。(條例)17比33較輕,但都是警棍。

辯:我們沒有爭議17與33

官:突然執到的說法難以接受

辯:不堅持這個說法,不是最差的情況,數量以及沒有拿在手,希望法庭從這個方向考慮。

官:高院案例LIST out 考慮因素,警棍數量絕大部分一支都要9個月/6個月,至於例外的3個月和罰款的我不知何原因。

辯:不敢希望法庭以非監禁式處理,希望儘量輕判。

官:不能接受突然之間執到的說法, 表面上看不合常理。控方無需證人到庭?

控:唔需要

官宣判:

被告背景31歲,家人媽媽兄弟姊妹女友,工作在職工盟擔任幹事,求情信可見工作有熱誠,表現尚可,協助外傭等組織爭取權益,也見到朋友信件有好的評價,坦白認罪,顯示一定悔意但在訂立審訊日期後,控方確認省卻證人出庭時間。

被控228章17條管有攻擊性武器,一支伸縮棍意圖做非法用途

考慮高院案例,該案被告控罪公安條例33條與被告不同,但法理相同。考慮攻擊性武器考慮因素、性質、是否容易使用,接納沒證據你有使用,而且藏於背囊,但殺傷力強大,延伸50釐米,沈重,可以重複使用。雖然無案底,辯方也認同適合監禁處理,認為5個月監禁量刑起點,考慮認罪之後判監四個月,即時執行。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研訊 [7/11]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陳彥霖

[即時]

傳召證人29
法醫科醫生(港島區)李毓華醫生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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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剖報告與遇溺吻合,但不確定死因
解剖結果顯示,彥霖遺體中左胸腔有550mL、右胸腔有50mL深紅色腐液,可能因肺部腐爛流入胸腔,但難以確定是否因海水湧入,或是因內部組織腐爛造成。因正常肺部在沒有病變或阻塞下,遇溺進水理應會左右大致平均分佈,所以無法下結論。

遇溺屬於「排除性死因」,因為無法確定死者幾時,如何下水,亦無法解釋為何死者會全裸,不能排除有其他死因,所以在報告上「死因:不確定」。不過屍體脫皮白化血腫,與長時間在水裏浸泡吻合


📌基於屍體腐爛而不能確定死因
因腐化而不能確定肺部進水是死前或死後造成,所以亦不能推斷彥霖是否遇溺致死。一般沒有腐化的遇溺屍體,肺部會有明顯腫脹積水,口鼻會有白泡,胃部進水腫脹情況則視乎食道括約肌的狀態,不能一概而論,而彥霖胃部只有10mL的澱粉狀液體,只可推斷死前一段時間沒有進食


📌性侵的可能性
彥霖的陰道無傷勢,無發現有束縛痕跡,毒理報告沒有顯示彥霖有用藥,但有可能因沒有化驗不常見的藥物。過往亦有性侵受害人陰道沒有受傷,即使有瘀傷亦會因皮膚脫落而被掩蓋。但彥霖的眼底無血點,亦無發現頸部組織受損,可初步排除頸部有受壓。身上無明顯傷痕、無致命傷勢、無骨折、無發現身體病理,可排除被打暈的可能性

*無發現「防衛性傷勢」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701旺角

李(24) 🛑已還押逾一個月

控罪:
1. 縱火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被指於今年7月1日,在旺角彌敦道與奶路臣街交界銀行中心廣場外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一輛警車,登記編號為AM6252。另管有一個疑似汽油彈

被告需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9月29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紀錄)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209旺角
#提堂

👥曾,陳,杜(17-20)
🛑曾手足已還押逾一個月

被控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曾手足 未答辯 另申請保釋 裁判官需時考慮 下午另外開庭處理

D2 陳手足 未答辯

D3 杜手足 ‼️ 認罪‼️ 承認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而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一罪則獲撤銷 裁判官要求索取D3感化及社服報告

陳手足及杜手足案件押後到9月29日9點半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裁決,期間2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紀錄)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沙田 #提堂

👤凌(56)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2019年9月30日在香港新界沙田翠田街足球場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錘子及三支金屬管。(摘自星島日報 2020.08.04)

被告不認罪。

控方表示會利用警察的觀察,被告汽車內照片作參考,並且會依賴被告的會面紀錄,另表示會有2位證人作供。

辯方對會面紀錄冇爭議,被告並沒有證人作供。

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䆁

案件將於11月30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以本地話進行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記錄)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研訊 [7/11]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陳彥霖

[即時]

傳召證人30
刑事科學及品質管理科生化B組化驗師衛永剛博士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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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份化驗報告
於2019年9月26日化驗死者的:
1. 肝臟樣本(提取死者DNA樣本)
2. 陰道拭子(棉花棒)樣本
3. 左手指甲
4. 右手指甲
結果顯示陰道無精液,陰道血跡DNA與死者接近完全吻合,左手指甲無法取得任何DNA,右手指甲底只有屬於死者的DNA。


📌第二份化驗報告(2020年8月)
從彥霖媽口腔抽取DNA進行親子鑑定分析。結果顯示她們符合母女關係的可能性為 7320:1,數學上在7320人之中才會有一人吻合,可視為強烈證據證明兩者的親子關係

*即使同樣為母女關係,有不同化驗的結果(機率),亦不足為奇。理論上父母的DNA各遺傳一半予子女,因此子女有可能較多遺傳父親的DNA而造成化驗結果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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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庭,下午14:30繼續

因之前有新證供出現,下午可能會重召證人20警員再作供,重看部份HKDI的閉路電視片段

明天將傳召馬宣立教授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梁(36) #提堂 (#1225牛頭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呈上修訂控罪,可以答辯。
修訂控罪1: 管有一支雷射筆、3把摺刀、2個截指套
辯方申請押後,申請減少報到次數至每星期一次 獲批⭕️

案件押後至6/10 1430 觀塘法院第一庭答辯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224旺角
#答辯

劉(20)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去年 12 月 24 日在旺角亞皆老街與康樂街交界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不認罪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去年 12 月 24 日在旺角亞皆老街與康樂街交界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一部對講機。
‼️認罪‼️

第二控罪案情:
去年 12月24 晚上9:50分,證人警員和其他警員被調動去朗豪坊一帶維持秩序,見五百名示威者用物件阻礙道路,引起破壞安寧。第一控方證人亞皆老街見到四五百名示威者叫政治口號和粗口,路面有垃圾沙包阻礙,警清理路障以及警告示威者散去。證人沿著亞皆老向彌敦道方向走,四五十名示威者亞皆老街與康樂街交界集結,向警方扔水樽等物品,執行拘捕。見到被告戴黑色袖黑色T黑短褲一對黑色緊身褲一對黑色運動鞋,第一控方證人截停被告,背囊搜查發現一支雷射裝置,四隻手套,一對講機,一副白色袖,執行拘捕,警誡之下保持沈默。

政府職員確認是無線電工具操作正常。另一名李女士確認沒有通訊管理局發出的無線電牌照。

🛑就第二控罪被告同意案情,裁定第二控罪罪名成立🛑
第二項控罪的判決將就第一控罪完成審決後一併處理

就第一控罪控方將會傳召兩名控方證人,第一控方證人,和第三控方證人,沒有警誡供詞,預一天審訊。

案件押後至11月20日上午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審理,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29銅鑼灣 #提堂

陳(19)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於2019年9月29日,在銅鑼灣東角道與駱克道交界襲擊警員13417。

裁判官批准更改報到時間申請

案件將押後 11月6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23粉嶺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4:30

D1 李(27)
🛑曾經還押逾一個月
D2 14歲少年

控罪一:縱火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3日,在粉嶺華心邨華勉樓地下「姚銘區議員辦事處」,用火損壞屬於該辦事處的財產(2米x3米牆壁,抽氣扇)

控罪二:縱火
被控於同日同地以火無合理辯解損壞或意圖損壞2米x3米牆壁

案情:落選民建聯前區議員姚銘位於華心邨的辦事處,在區議會選舉前夕遭縱火,警方約凌晨3時許接報後立即翻查閉路電視,約兩小時後在華心邨拘捕二人。在李身上搜出打火機及易燃液體,惟未在少年身上搜獲任何物品。

背景:11月25日首次提堂,14歲少年獲准保釋,但李保釋申請被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拒絕;李在12月30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 #李運騰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獲批,准以30,000元保釋,期間須每天報到2次、遵守宵禁令、不得離港,及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任何控方證人

D1正申請法援,需要更多文件以待審批,申請押後

D2已申請法援,申請押後以索取更多文件(如CCTV片段)控方有CCTV截圖給辯方但未有影碟,D2未準備好答辯

D2有禁止報導令,不可發表D2姓名、地址、學校,或刻意發表能識別D2的資料,不得在廣播或書面中發表關於D2的圖片

保釋事宜:
。D1申請由一星期報到3次改為1次,控方反對要求一星期報到2次。最終法庭批准D1申請
。D2由一星期報到3次改為1次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13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林(20)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2020年1月1日於灣仔堅拿道東及駱克道交界一帶聚管有一個點火器,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將於 10月19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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