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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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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林,龔,梁 #1111沙田

控罪1:非法集結
三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 月11日,在沙田港鐵站A2出口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刑事損壞
三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 月11日,在沙田港鐵站A2出口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理辯解下損壞港鐵客務中心2塊玻璃、1部電腦、11部閘機、2部閉路電視及其他不同物品。

控罪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三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 月11日,在沙田港鐵站A2出口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頭套、面罩及一件衫。
————————
控方指今日已準備好聽取答辯。

D1律師指需押後6星期,因文件在昨天才收到,需時消化及給予被告法律意見。

D2和D3律師皆指在本月22日才收齊正式文件,故不反對押後。

控方不反對押後。

法庭要求控辯雙方在此期間完成案件商討,並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9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屆時將聽取被告答辯。期間被告獲准保釋候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1沙田 #提堂
👤林、龔、梁 (18-22)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3)
2) 刑事損壞 (D1-3)
3-5) 3項蒙面 (D1-3)

2019年11月11日,D1-3被控於沙田港鐵站A2出口與不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D1-3被控損壞沙田港鐡站的閘機、閉路電視、玻璃窗等物品。D1-3並被控用面罩及衣服蓋住面部。

各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5名警員及1名港鐵職員作供,不會依賴會面紀錄。D1有機會作供,而D2及D3不會有證人。

案件將於2021年6月7日 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展開4天中文審訊,法庭指示控辯雙方須在審訊前7天存入承認事實。

🟢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沙田 #刑事損壞 #非法集結
#審訊 [1/2]

D1:王, D2:李

控罪:
(1) 刑事損壞
(2) 參與非法集結

案情:
D1被指在2019年11月11日,在沙田獅子山公路與車公廟路交界,無合理辯解而損毀一支交通燈。

D1與D2同被指在2019年11月11日,在沙田獅子山公路與車公廟路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10:10開庭

控方會傳召4-5名警員作供,無警誡供詞,有承認事實;辯方無證人。

傳召警長58208 李國銘(音),主問完成,辯方盤問中

12:55 休庭,14:30 再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沙田 #刑事損壞 #非法集結
#審訊 [1/2]

*下午進度*

D1:王, D2:李

控罪:
(1) 刑事損壞
(2) 參與非法集結

警長58208 李國銘(音),負責整個觀察過程,作供完畢。

傳召警員12367作供,負責拘捕D2,主問中。

案件押後至明日9/3 09:30 再訊,裁判官預計進度不理想,預留3月23日審期。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沙田 #刑事損壞 #非法集結
#審訊 [2/2]

*上午進度*

D1: 王,D2: 李

控罪:
(1) 刑事損壞
(2) 參與非法集結

案情:
在2019年11月11日早上,有人在沙田獅子山隧道公路與大涌橋路/車公廟路交界,損毀一支交通燈。

09:30 開庭

傳召 PW2 警員12367 朱卓偉(音) 作供,負責拘捕D2,作供完畢。

傳召 PW3 警員12529作供,證物員

13:00 休庭,14:30 再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沙田 #刑事損壞 #非法集結
#審訊 [2/2]

*下午進度*

D1: 王,D2: 李

控罪:
(1) 刑事損壞
(2) 參與非法集結

案情:
在2019年11月11日早上,有人在沙田獅子山隧道公路與大涌橋路/車公廟路交界,損毀一支交通燈。

PW3 警員12529作供,證物員,作供完畢。

PW4 女警 8322 陳雅佩(音),負責搜身和搜背囊,作供完畢。

下次將有兩名警員和一名機電署人員作供。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3日 09:30 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擔保。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3/2]
#1111沙田

D1: 王 D2: 李

控罪:
(1) 刑事毁壞 [D1]
(2) 非法集結 [D1,D2]

PW5 機電工程署的員工 楊漢輝
主問
⁃ 證人曾在2020年3月2日巡查沙田車公廟路與獅子山隧道公路交界交通燈受損的情況
⁃ 證人指編號的(NT1)部分指該區域的交通燈。所以編號NT1/2是指該區的2號燈柱
⁃ 證人要求查看機電署的紀錄,確認所有受破壞燈柱的編號,唯被辯方反對
盤問
⁃ 確認NT1/2所指示由獅子山隧道往沙田的方向,而NT1/3則指示向獅子山隧道的方向。
⁃ 確認證人供詞中有提供NT1/ 1,2,3號柱的破壞情況而沒有提及NT1/ 12號燈柱。

由於控方今天收到機電署的圖則,並向法庭申請修訂案情,控告D1所破壞的燈柱該為NT1/2而非控罪書上的NT1/12。

辯方休庭相議後決定反對申請,理由是辯方一直盤問證人的方向及準備都基於NT1/12號燈柱,直至今早才知道控方所指的是NT1/2。如果繆然更改編號,會對D1嚴重不公平。

控方在小休後又再提出修訂申請,指被破壞的燈柱應為NT1/3而不是NT1/2😅

法官認為事實上的確有燈柱被破壞,而申請只是搞清楚燈柱的編號,所以不接納辯方的說法並批准控方的申請。

案件押後到2021年5月7日0930續審,並重召PW1及PW2為辯方重新盤問。

倘若一天審訊不足夠,法官將把案件再押後至5月22日審理。

按:一眾旁聽師知悉崔官打算押後案件再審後十分憤怒,不斷在旁聽席上大罵檢控主任做「律政司走狗」出錯後再錯依然毫無歉意,浪費大家時間。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沙田 #審訊 [4/2]

D1: 王,D2: 李

控罪:
(1) 刑事損壞 [D1]
(2) 參與非法集結 [D1, D2]

案情:
在2019年11月11日早上,有人在沙田獅子山隧道公路與大涌橋路/車公廟路交界,損毀一支交通燈,和非法集結。

09:57 開庭
裁判官就案件管理詢問進度,控方表示要新增兩名證人,案件共七名證人。

再次傳召PW1 警長58208 李國銘(音)和 PW2 警員12367 朱卓偉(音),辯方只作簡短盤問,控方無覆問。

傳召PW6 警員 9031 邵良志(音)作供, 證人係追截D1警員。

12:04
主問完成,裁判官詢問辯方要盤問幾耐,辯方估計約個半小時,裁判官表示下午本庭要處理另一判刑案件,恐怕今日未能完成盤問,唔想斷開兩日,而原先預留的5月22日審訊日期唔得,希望控辯雙方相議另一日,休庭20分鐘。

12:44 再開庭
宣佈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16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兩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
直播員按:遲開工早收工,浪費法庭時間,耽誤被告人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11沙田 #審訊 [1/4]

上午進度

👥林,龔,梁(18-22)

控罪:
(1)非法集結 (D1-3)
(2)刑事損壞 (D1-3)
(3-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3)

控方讀出案情和承認事實:
2019年11月11日,D1-3被控於沙田港鐵站A2出口與不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D1-3被控損壞沙田港鐡站的閘機、手提電腦、閉路電視、玻璃窗等物品。D1-3並被控用面罩及衣服蓋住面部。

(承認事實後補)

各被告不認罪

法庭就着承認嘅事實內容,先與控方澄清一些基礎問題,和案件管理。

傳召黨鐵沙田站長丁女士,講述設施被破壞,和封站的情況,作供完畢。

傳召 警署警長 李玉霞,當在沙田站外便衣觀察,主問中。

14:30 再訊

==============
5/7/2021 後補資料

09:30 主控向法庭書記表示要與辯方商議,要求延遲20分鐘開庭。

09:56 開庭

控辯雙方可以答辯,控方宣讀控罪:

(1) 控告三名被告非法集結;根據香港法例第245章18(1) & (3) 條,在2019年11月11日,D1-3被控於沙田港鐵站A2出口一帶與不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控告三名被告刑事損壞;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60(1) & 63(2) 條,在2019年11月11日,D1-3被控於沙田港鐵站A2出口一帶,無合法辯解損壞港鐵站的玻璃窗、手提電腦、閘機顯示屏、閉路電視鏡頭等物品。

(3-5) 分別控告三名被告;根據香港法例第241章而新增的《禁止蒙面規例》,第3(1)(a) 和 3(2) 條,D1-3被控於沙田港鐵站A2出口一帶,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控辯雙方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65C條,呈上以下承認事實:
(1) 三名被告被捕時身份無爭議,在2019年11月11日,於沙田港鐵站A2出口一帶,D1被警員10969拘捕,D2被警員14508拘捕,D3被警員12877拘捕,罪名係非法集結
(2) 2019年11月11日06:30~08:00時,沙田站的閉路電視片段,燒錄成三隻光碟,P1(1-3)
(3) 從P1 CCTV截取16張截圖,P2(1-16)
(4) 從綱上下載一傳媒片段,P3(1-2)
(5) 警方為D1拍照P4(1-2),為檢取物品拍照P4(3-17)
(6) P5一部Iphone,P6一張電話咭,P7一個黑色背囊,P8一個藍色口罩,P9一個黑色CAP帽,P10一條黑頭巾,P11一對3M手套,P12一件黑色外套,P13一件白恤衫
(7) P4相部(1-17)
(8) 警方為D2拍照P4(18-19),為檢取物品拍照P4(20-31)
(9) P14一部黑色Iphone,P15一張電話咭,P16一個黑色背囊,P17一個黑色口罩,P18一條頭巾,P19一個黑色CAP帽,P20一對米色手套,P21一件黑色外一部黑色Iphone,套,P22一件格仔恤衫
(10) P4相部(18-31)
(11) 警方為D3拍照P4(32-33)
(12) 警方從D3檢取物品,拍下21張照片
(13) P23一部粉紅色Iphone,P24一張電話咭,P25一個黑色背囊,P26一個黑色CAP帽,P27一件黑色圓領襯衣,P28一對黑色手套,P29一對米色手套,P30一對3M手套,P31一個護目鏡,P32兩個藍色口罩,P33三包索帶,P34一支黑色電筒,P35一對黑色手袖,P36一個黑色腰包
(14) P4相部(32-52)
(15) P37(1-3) 沙田站的平面圖
(16) 同意證物無受干擾,證物鏈不受爭議
(17) 沙田站的客戶服務處的玻璃窗,一部手提電腦受破壞,10部閘機顯示屏受破壞,維修費為$50,104,消防灑水器維修費為$3,500,另有垃圾桶和横額均被破壞
(18) 各被告無刑事紀錄

承認事實呈堂為P38

裁判官表示唔明白承認事實第一段,為何會咁寫,「被告被拘捕時嘅身份不被爭議」,未見過咁寫,控方話無直接證據指控各被告參與非法集結,辯方不爭議非法集結的位置和刑事損壞的位置,爭議被告在場的身份

10:26控方呈上開案陳辭,只係讀出部份內容:
堂日警方展開特別行動, 便衣警員在A2出口和巴士站觀察,女警長目擊黑衣人破壞,警員截停D2,CCTV睇到一班人,但距離遠,影唔到容貌,TVB & Next Media 影到D1 & D3出現,影到拘捕情況,影唔到事前破壞

10:45-11:06 休庭處理證物

開庭時控方表示不用傳召PW1,但D1律師有盤問

傳召PW1 黨鐵職員 丁女士

控方主問
丁女士為沙田站站長,07:14在控制室當值,睇CCTV mon,系統運作正常...

官:控方有主問,又話唔使傳召證人?
控:只係簡單描述

PW1:因為有破壞,所以在封站期間去檢查,客戶服務處的玻璃窗,一部手提電腦受破壞,10部閘機顯示屏,一部閘機蓋,CCTV CAM,消防灑水器,均被破壞

辯方盤問(D1律師)
PW1係沙田站站長,對環境有認知,睇P37沙田站的立體平面圖,沙田站有A1,A2,A3,A4 & B共五個出口,有升降機,07:14有人破壞,報警處理,警方到場後清場,封A2出口,在八點封閉,八點之前可以自由進出,有公眾人士在場,八點前未封,因為環境未受控制,A2出口有左右兩邊閘機,在左邊望唔到右邊,相反亦然,A4係二十四小時行人通道,櫃員機在SHT33 和SHT34號鋪位,如果企在A4係望唔到左右兩邊閘機,B出口亦望唔到,A1都望唔到,A2有扶手電梯連接去連城廣場。

PW1指CCTV係實時,但同意律師指PW1在2019年12月10日和2020年10月27日落咗兩次口供,都冇提及喺實時當時冇檢查但每個月會有例行檢查有需要會調整時間有維修同事做檢查但知結果

證人退庭,辯方爭議閉路電視系統唔係實時,控方嘅基礎係實時,今日先知辯方有爭議,辯方唔知控方倚賴嘅片段係實時。

11:35-12:09 法庭早會
控方表示唔會再證明係唔係實時,無證據去證明。

12:16 再傳召丁女士
八點封A2出口,10點幾封晒所有出入口,之後無公眾人士可以出入。

辯方盤問(D2律師)
在發生破壞期間,市民可以自由出入,列車服務亦都正常。

辯方盤問(D3律師)
在P37中間有兩部升降機,在八點前升降機無停,封站之後都無停,男女廁所亦都無封閉。

12:22 無複問

傳召PW2 警署警長 李玉霞(音)

控方主問
2019年11月11日駐守鐵路警區特譴隊,早上六時返工,因為不斷有破壞鐵路行動,去沙田站做特別行動,當日還有鐵路應變特勤隊(RRT),軍裝執勸,特譴隊以便觀察,07:00埋位,特譴隊有5男2女,在A/B出口觀察,特勤隊在B出口外警車上等,PW2在A二出口電梯地下附近一條柱等,初期見到係一般返工返學嘅市民出入,無見到特別裝束嘅人士聚集或者行動,當時位置在中間,在售票機前,左邊係客戶服務處,見到左右兩邊閘口,PW2在P37圖中劃出當時位置,07:14在後方有30至40黑衫黑褲嘅人,由新城市廣場中庭行去A2出口,因為衣著黑衫黑褲蒙面,難於分辨男女,有人手持錘仔、士巴拿、攞住遮衝過嚟,第一眼見到佢哋時已經過咗新城市中庭,在地圖劃出黑衣人位置。

打電話畀李永華(音)特勤隊警長,話相信有人進行破壞,要求立即支援,嗰30-40人衝向A2入閘位,破壞CCTV,有人破壞中間售票機,有人去右邊出去入口破壞,見到有人用錘仔、士巴拿打CCTV和兩組閘機,30-40人衝埋嚟,其他市民避開,破壞咗唔超過1分鐘,打完電話後,好快特勤隊軍裝已經出現,佢哋從A2出口入嚟,見到軍裝入嚟,嗰30-40人立即逃走,向A3逃走,PW2仍然企在原位,間中有逃走人士衝向佢嘅方向,PW2將其中一個逃走人士撳低咗落地下,佢面向下,PW2在圖中加上位置,佢用黑衫蒙面,只係見到雙眼,着黑衫黑褲孭住背囊,拉低佢時捉住隻手先至係女性,隔咗一兩秒時間,WPC 12877到場,協助我想膠索帶,同女警講呢個女仔同一班人一齊破壞,指示佢進行拘捕,之後知道佢就係D3,12877張女子帶去中間位置售票機位。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11沙田 #審訊 [1/4]

下午進度

👥林,龔,梁(18-22)

控罪:
(1)非法集結 (D1-3)
(2)刑事損壞 (D1-3)
(3-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3)

14:43 開庭

控方播出黨鐵CCTV片段給PW2辯認,後來辯方盤問,作供完畢。

傳召PW3 警長 53154 陳XX 作供,主問中,未完。

案件押後至明日(8/6) 09:30 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
5/7/2021 後補資料

繼續主問PW2,播片P3(1),00:18-00:23,PW2認到自己痞低同D3上索帶。

14:49 辯方盤問(D1律師)
PW2當日係主管,亦有做觀察,選擇企位係同時望到左右兩邊閘機,睇晒所有嘢,另外,左右兩邊閘機都有其他同事在場,07:14見到30-40人黑衫黑褲,分唔到性別,包住頭,攞住錘仔、士巴拿、孭背囊,無其他特徵,通知李永華,當時有30-40人破壞設施,要求支援,李無問其他嘢,亦都無講特徵,無講衣着,只係話30-40人。

播片P1(2b),07:13:50-07:14:10,有一黑衣人離開畫面,07:15:11-07:15:18,有一女子離開畫面,律師指出一啲黑衫黑褲嘅人,見到破壞場面離開咗現場,證人指唔清楚,佢集中觀察破壞嘅人士,無參與破壞嘅人離開咗,可能無留意,片段中見到離開咗鏡頭,但唔知去咗邊答唔到。

嗰30-40個黑衣人由新城市廣場行去沙田站,第一眼見到佢哋嘅位置時,佢哋無做破壞,佢哋身邊有普通市民,有啲市民見到佢哋,有人留低,有人如常繼續行,當刻未有破壞社會安寧事件發生,佢班人行咗去左右閘機口破壞,幾秒之間,下一步通知李永華,破壞期間特勤隊衝入嚟,由打電話俾李永華,到衝入嚟唔超過30秒。

律師向PW2指出辯方案情,(括弧內為PW2回覆)
- 有啲無參加破壞嘅人走唔切,有無呢個可能性(唔知道)
- 在片段07:15:18時有個女仔離開咗鏡頭(同意)
- 觀察期間無人釘人(同意)
- 講唔到某一個人做咗啲乜嘢(同意)
- 唔知道D1身處邊度(同意)
- 唔知D1喺唔喺A2出口(同意)
- 唔知D1角色係咩(同意,有人可能做睇水,有人破壞)
- 在相關時刻唔知D1係咪睇水(同意)

15:34 辯方盤問(D2律師)
PW2當時唔知邊個係D2,一直企在同一位置觀察,無離開過,但總會有一啲盲點睇唔到,播放P1(3) 07:14:25-07:14:29,畫面中見到有一名紅衣女子在黑衣人群中間穿過入去閘機,律師指出PW2觀察唔準確,證人不同意。

15:39 辯方盤問(D3律師)
07:00-07:14 有時文進出閘機,人群互相穿插,除咗嗰30-40人仲有其他市民,當時情況混亂,PW2只係大範圍觀察,無特別留意某一個人,有人攞遮,有人用遮打CCTV,有人開遮遮擋破壞行為,有可能見唔到某些行為,唔同意從PW2嘅角度只係估計有人打閘機。

在當時觀察的位置,只係見到一堆人從新城市中庭行過嚟,見唔到邊個係D3,因為每一個人都蒙面,亦見唔到D3在打閘機的之中,軍裝警衝入嚟,PW2見到D3從閘機方向向佢走過去,人群向中庭逃跑,有幾個向PW2跑,在撳嘅一刻先知佢係女仔,PW2在P37(1b)畫出D3逃跑路線。

當日早上七點有市民返工,同意黑衫黑褲係普通衣,嗰班人破壞完之後走埋嚟,最近嗰個就撳低佢,之前唔見佢有做破壞行為,只係因為佢係從破壞右邊閘機嗰班人一齊跑出嚟。

律師向PW2指出辯方案情,(括弧內為PW2回覆)
向你跑嘅人群你唔肯定又冇做破壞行為當時有市民向你逃跑唔同意
片段中見到有人嚟開鏡頭冇留意企在側邊逃跑嘅市民只係專注在破壞右邊閘機嘅人
啲衫當日冇做破壞行為唔同意啲衫冇參與非法集結唔同意啲衫只係路經現場在混亂時離開唔同意因為場面混亂你隨機搵個黑三刻苦幾最近嘅人咁低唔同意

16:06 控方無複問

傳召PW3 警長 53154 陳海言(音)

控方主問
2019年11月11日駐守鐵路警區特譴隊,上司係警長李玉霞,當日便裝當值參與搭浪者行動,07:00小隊隊員去到沙田站,在近巴士總站嘅B出口,負責觀察有無人做破壞行為,07:14去咗收費區內的廁所,步出廁所聽到有嘈雜聲,有硬物撞擊聲,從A2出口傳來,行過去睇,觀察到在非收費區,大概有30幾人,有男有女多數穿深色衫褲,戴頭套或者口罩,戴帽遮面,當時距離約10米,目擊30人之中有部份人手持士巴拿或者錘仔,破壞設施,閉路電視,出閘機,廣告牌,用噴漆噴牆,觀察咗半分鐘至1分鐘,出咗閘,在5米範圍外,無一般市民行埋去,當時唔知其他隊員喺邊,之後留意到有黑色工作服嘅應變隊,由巴士站方向衝入A2出入口位置,同時間聽到有人嗌走啦,唔確定係邊個嗌,見到三十幾人逃向新城市廣場,PW3 企近A2出口7–11附近(在地圖畫出大概位置),之後特別留意5-8人,因為近PW3,都係走向新城市廣場,跟住呢班人跑,去到中庭附近,有應變隊隊員捉到一個黑衫黑褲黑背囊人士,佢掙扎逃脫,當時距離約10米,同身邊另一個應變隊隊員追前,截住呢個人撳低佢,跟住有其他人控制住佢,後發覺頭部流血,去咗站長室治療,之後知道10969拘捕佢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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