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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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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提堂 #1114秀茂坪

D1 幸
D2 彭
D3 *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在秀茂坪道與曉光街交界損壞2米乘2米的磚塊。

⭕️⭕️保釋獲批⭕️⭕️

各被告保釋條件如下:

保釋金:1,000(原有現金擔保)
宵禁:2300-0600

押後至2020年8月18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以提訊,下堂答辯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4秀茂坪

D1 幸
D2 彭(17)
D3 * (14)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 PW1-3為軍裝警員,案發時受命於兩警車內作軍裝巡邏,當晚2318時,PW1駛至該處時,於車內留意到路口附近休憩處 (為康文署管理)附近有7名人士踎低,動作疑似在掘磚。PW1留意到D2手戴白色勞工手套,將磚塊拋入反轉的垃圾桶蓋中。PW2見到被告手部動作,PW3見到另一人士將磚塊跑向路中心。當各人見到警車後向各方逃走。警員事後觀察案發現場,約2米x2米範圍的磚塊被掘去,數目約為50塊,範圍內同時有3支螺絲批及一卷電線膠布。

此外,垃圾桶內發現一環保袋,內有13塊磚,受損範圍旁邊亦有一金屬手推車,上有磚塊5塊。休憩處涼亭下的長凳上有5個背囊、兩件外套,其中兩個背囊內發現具有名字的物品,其中一個背囊為D2管有的。

長凳上有9支水與購買水的收據,警方根據收據索取秀茂坪邨一OK便利店的CCTV,發現案發前一晚、11月13日 晚上2245時D2與另一男子於便利店購買10支水。

D2於警誡下保持緘默。

D2早前去信律政司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律政司撤控🎉自簽$2000守行為12個月,堂費$1000(在擔保金扣除)不能干犯與刑事損壞有關罪行,證物9-13交還被告。

D1, D3早前去信律政司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遭律政司拒絕,因此申請押後希望再試一次相討,因為兩被告與D2案情大致相同。

案件押後至2020年9月22日1430觀塘法院第一庭再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4秀茂坪

D1 幸(24)
D3 *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在秀茂坪道與曉光街交界休憩處在與4名不知名人士損壞康文署管治範圍2米乘2米的磚塊。

D2上一次已撤控,詳細案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8320

控方表示繼續檢控D1,因考慮到被告年紀及現場檢獲物品,包括在身上檢取到煮食油,亦在現場檢取到煮食油(P38是2瓶煮食油,現場有17樽煮食油,即P34,警誡下被告承認P38是他的)

⭕️控方申請D3撤控⭕️
自簽$2000,守行為一年,不得再干犯任何與刑損行為有關的罪行,交$1000堂費(擔保金扣除)
控方申請P14-22、P36交還被告,辯方不反對

‼️‼️‼️‼️D1認罪‼️‼️‼️‼️
控方申請D1賠$316給康文署,辯方不反對。
控方申請P1-8、43-50歸被告,P23-35、37-42、51-59歸警方,辯方不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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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D3詳細案情:
案發現場有鋪磚,該處屬康文署管理範圍。2019年11月14日3名控方證人,即2男警及1女高級督察,被指派在2狗車範圍裏作軍裝巡邏。約2318,pw1見一群人(約7人)在秀茂坪與曉光街交界休憩處蹲着磚,pw1見D1戴着白色手套,把磚放在反轉的公共垃圾桶蓋。pw1通知隊員,pw2,3見d2,d3。pw2見d2蹲手部動作,pw3見d3戴白手套,把磚拋到離半米範圍遠,那裏有一堆鬆散的磚。整群人見到有警車,就向不同方向逃跑。3名控方證人立刻追捕,在秀茂坪道一帶截停相關人士。範圍有2米乘2米磚塊被現場人士掘出,有50塊磚、3把螺絲批、一卷電工用膠紙,隨處擺放。反轉的垃圾桶有購物袋,13塊磚,5塊磚在鐵垃圾桶的垃圾袋,袋在鐵車上。磚塊受損範圍旁,附近樹叢有17瓶未開的煮食油,附近有5背包、2外套。有1背包裏的6張卡寫着D1名,裏有兩對手套、2枝食油,2枝是開了,與另外17都是一樣的油,另有9瓶水、1張ok便利店收據。在現場椅上和秀茂坪邨ok便利店的閉路電視,d2 d3同一晚約2245時,在ok便利店用現金買了10瓶水,是案發之前買。在口頭警誡,d1指有人指示他掘磚,承認自己沒想清楚後果,知道這行為是錯。在錄影會面紀錄中,確認背包是自己管有,因裏有自己名和現金,但煮食油、手套則否認是自己。D3承認現場有其他人,承認灰色外套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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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求情

綜合求情:
。今年24歲,被捕時23歲
。上年畢業,有收入,有心未來意向有目標,想從事某個行業
。呈上2封求情信(自己、家人),表示有悔意

案情求情:
有悔意,現場在警誡下招認,知自己錯。
當日被告參與發生晚上10-11點在秀茂坪商場的和平示威,現場有陌生人喝他,想他幫忙把食用油帶到案發現場,當時被告的2枝食用油,與另外17枝是不同牌子,相片亦清晰可見是不同品牌、不同品種,現場其他工具,包括螺絲批、膠紙不屬於被告。當時被告只是11點到達現場,是最後一個人,收到指示當時磚已掘,有想過立刻走,但有女子稱已叫貨van把磚運走,要求被告多留一會兒,幫忙把磚放在垃圾桶蓋。但被告是沒份掘,有承認搬運是錯誤行為。背包2手套是全新未用過的,即場對警員的查問有招認。被告在被捕過程間受傷,被警員在地下摩擦,面、耳、膊頭、手有擦損,當晚入院治理。同意賠償,亦有承受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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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官表示D1的案情背景雖然與D2,3有所不同,包括藏有食用油,罪責相同,處理方式不應與D2,3落差大,否則對D1不公。D1在警誡下有招認,可見第一階段有充分悔意。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8日1430觀塘法院第一庭判刑,待索取感化、社會服務令報告,但不代表不會即時監禁,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114秀茂坪 #判刑 🔥

幸(24)

控罪: #刑事損壞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在秀茂坪道與曉光街交界休憩處在與4名不知名人士損壞康文署管治範圍2米乘2米的磚塊。

上次求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9699

感化報告指被告適合判處感化令或社會服務令,但徐官考慮到案件性質,被掘起的磚有可能用作非法用途,例如堵路、傷人,認為社會服務令同時具懲罰及更生作用,較為適合。

🛑100小時社會服務令,並賠$316給康文署🛑
(12個月內完成,要準時開始服務,不可馬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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