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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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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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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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907沙田

👤黃(28) #提堂

公眾地方打鬥、管有攻擊性武器:被藍絲(D1)持刀威嚇,致手部有2厘米的傷口。

裁判官准予申請人原條件保釋

案件將於7月29日 0930 沙田裁判法院 1庭再訊

(註:另一單新案件 #20200612沙田 亦已經完成,詳情請參看 相關新聞 ,是日沙田法院已知手足案件全部完成,感謝各位聲援師)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612沙田
#提堂

D1黃(16)
D2谷(17)

2項刑事毀壞 (用箱頭筆塗鴉新城市廣場扶手電梯)

辯方申請押後,和控方商討以其他形式處理案件。

押後至9月14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剛剛才記起出漏了,抱歉!)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612沙田
#提堂

第一被告:黃 ‼️認罪‼️
第二被告:谷

控罪:刑事損壞

詳情:黃及谷被控於2020年6月12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損壞L2至L3的扶手電梯,黃另被控損壞L1至L2的扶手電梯

第一被告詳細案情:
於6月12日,當日在各商場有唱歌活動,控方第1至3證人於廣場內巡邏,第1證人看見被告用白色筆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的扶手電梯寫上「721、831、101」等字眼,另一人寫上「香港獨立」字眼,被告在截查下被搜出一支白色筆及一對手套

第一被告求情:
-被告打算到外地升學,被告並非「唔讀書搞搞震」的女孩,求情信顯示被告真誠尊重老師,願意服務學校及社會,校長讚賞被告有領導才能
-本宗案件乃反修例運動一周年,被告嚮應網上號召,被告承認一時魯莽犯錯,犯錯後坦白向老師及家人承認
-被告願意全數承擔9000元清潔費

法庭為第一被告索取感化官、社會服務令報告,法庭下令被告賠償4500,案件押後至10月8日1430判刑,期間維持原有保釋條件。

第二被告的案件應辯方要求押後至10月19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期間維持原有保釋條件。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黃(16) 🔥#判刑 (#20200612沙田 2項 #刑事損壞

是日判刑,本案D1早前已認罪,裁判官押後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辯方以向被告解釋兩份報告詳細內容,辯方指報告內容正面,亦引用報告第二頁第二段指被告今年中五已退學,原本希望赴台灣的大學先修班,計劃就讀設計,但疫情下計劃需擱置。第四段指被告自去年五月開始積極關心社會,亦多次參與合法的集會遊行,希望「擁護社會公義及自由等」。

報告第五段中感化官續指被告犯案為衝動,沒有顧及後果而使用「不恰當的方法」。感化官亦指於索取報告間5次以電話抽查被告,5次被告皆在家,顯示被告生活規律。總括而然,感化官建議法庭判處感化令,不建議社會服務令。

辯方指被告同意報告內容,亦接受感化令,但辯方同時向法庭指感化令或會妨礙被告來年升學計劃,希望法庭考慮簽保守行為形式處理。

裁判官認為刑事損壞罪罪名嚴重,但同時亦需相關案情嚴重性,就本案而言,法庭認為:
1. 損壞程度低
2. 案情沒有牽涉暴力,相關損壞亦非永久性
3. 被告同意賠償。
4. 被告年紀、認罪、沒有定罪紀錄
5. 報告指被告家人對被告的支持

法庭認為判刑需平衡阻嚇性及更生,明白感化令或會干擾升學計劃,但希望被告可與感化官商量安排。

裁判官正式判處被告12個月感化令,期間亦需按照感化官監管:
1. 居住及工作地點
2. 交友
3. 宵禁 (若感化官認為合適)
4. 參與更生小組活動 (若感化官認為合適)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谷(17) #20200612沙田 (原案D2)

控罪: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12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損壞L2至L3的扶手電梯。(使用箱頭筆塗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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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認罪及同意案情

案情:

在2020年6月12日,各商場有唱歌活動,PW1至3於沙田新城市廣場內巡邏,當中PW1看見被告寫上「香港獨立」字眼。被告後來被警員搜出寫有「光復香港」的旗幟及一對手套,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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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4500賠償令,法庭批准並要求被告於14天內繳交賠償予受害人公司。

求情:

📌被告背景:

被告現時與母親及外婆同住,她希望日後到外國升學。

📌求情信:

不同求情信指被告樂於助人,為人善良,她對事件表達內疚及抱歉,並願意承擔後果及賠償。

📌結論:

辯方希望法庭可參考同案第一被告的判刑,判處被告12個月感化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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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聽畢求情後決定為可繼續保釋的被告索取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並把案件會押後至2020年11月19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判刑
👤谷(17) #20200612沙田 (本案D2)

控罪:#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12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損壞L2至L3的扶手電梯。

求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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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辯方律師指出已向被告解釋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的內容,當中感化官建議法庭判處被告18個月感化令,被告同意內容,但希望法庭可以參考法庭D1在本案的判刑,判處被告12個月感化令。

判刑理由:

法庭考慮到被告年紀輕,沒有案底,感化報告正面,重申感化令是為被告協助更生而度身訂造,因此接納感化官的建議,判處被告18個月感化令,被告在感化令期間需要遵守感化官指示及宵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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