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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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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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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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401大埔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 曾(18)🔴曾經還押逾28日
D2 羅(18)🔴曾經還押逾28日
D3 郭(16)🔴曾經還押逾7日

控罪:
1. 縱火(D1-3)
在大埔警署外投擲汽油彈,罔顧警員26719的生命安全

2. 襲擊警務人員(D1)
同日同地襲擊警長1551(疑被打頭部)

3. 襲擊警務人員(D2)
同日同地襲擊高級警員33922(疑被打左眼)

案情:被指於4月1日在大埔警署外無合理辯解焚燒屬於政府的一面牆及一道閘,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曾及羅另各被控一項襲警罪,指兩人同日同地分別襲擊警長1551及高級警員33922 。

D1已有法援,申請押後
D2準備申請法援
D3聽唔清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2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4觀塘 #提堂

鄺(18)

控罪:
(1)管有爆炸品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觀塘「時昌迷你倉」一個單位,明知而管有爆炸品,即硝化纖維(nitrocellulose)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0個粉餅形煙霧彈,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
2019年12月26日首次提堂,在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前申請保釋、 1月6日及14日在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面前覆核保釋均被拒;還押2個月在2月24日向 #黃國輝裁判官 再次申請保釋終獲批,以現金及人事擔保共200,000元,及在家中安裝閉路電視為條件保釋;5月7日獲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撤銷家中安裝閉路電視的保釋條件;7月30日再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減少報到至每週1次。


控方呈上一份化驗所報告,日期為2020年10月6日,化驗出約173克硝酸鉀,為常見爆炸品。

控方又再次申請押後,辯稱要等候警方爆炸品專家化驗爆炸品,並需時研究被告曾瀏覽過的60個網頁,關於如何製作爆炸品。法庭詢問警方何時得悉被告所瀏覽過的網頁,控方回應指早於3月已得悉,但辯稱要等候化驗報告才可將檢驗出的爆炸品與網頁內容作比對。

法庭指出,上次7月提堂時,控方曾申請12星期押後,以待完成政府化驗所及爆炸品處理課報告。然而,整整12個星期,現在只取得政府化驗所報告。控方又辯稱因武漢肺炎疫情,化驗所工作有所延誤,並非律政司或警方所能控制。法庭斥責,今次需時8星期押後,只待爆炸品處理課檢驗,代表下次上庭又會申請押後索取法律意見。

辯方反對押後,指出控方上次曾在法庭席前承諾為最後一次押後,並會索取法律意見。辯方又指出,報告顯示2019年12月27日已將有關化學品交予政府化驗師Dr Chan,質疑化驗師用了10個月時間才完成報告並不合理。辯方投訴控方實在無理拖延,屬濫用司法程序,會積極考慮申請永久終止聆訊。辯方又投訴,有關電腦倚賴的證供,至今從未收到副本交予辯方。

法庭指示控方盡快將電腦的證供製作複本交予辯方,並指接近1年的押後對被告不公。法庭要求控方須把握押後的時間索取法律意見。控方辯稱律政司亦須考慮爆炸品專家的報告,未能承諾法庭在下次提堂前能完成法律意見。

法庭亦命令控方須於11月30日前向法庭提交〈調查時序表〉,詳細列出調查的時序予法庭審視。辯方向法庭申請取得〈調查時序表〉的複本,並夾附Pol.155調查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4日14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繼續保釋,有以下條件更改:
· 報到次數由每週減至每2週1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01大水坑 #答辯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5月1日,在大水坑站以噴漆損壞屬港鐵的牆壁

‼️認罪‼️

願意賠償2000元清潔費予路政署

呈上母親及自己撰寫的求情信

裁判官要求索取感化報告

關在日本攻讀大學,為政治系二年級學生
法庭特別提醒因為被告在海外讀書,要與感化官合作,討論感化條件,否則因此而違反感化令或會有更嚴厲罰則

案件押後至11月12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判刑
期間繼續保釋,有以下條件更改:
· 毋須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08炮台山
#答辯

D1周(20)  D2賴(20)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2)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D2)

案情:
於19年9月8日在炮台山電氣道218號英皇道147號之間的公眾地方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D2則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罐噴漆。

D1 不承認控罪(1)
D2 不承認控罪(2)(3)

控方透露有10名証人,沒有警誡供詞,有一公開網上片段呈堂。

辯方申請將案件將押後至12月15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審前覆核。

兩人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8中環
#判刑

施(28)🛑已還押2星期

控罪:
(1)在公眾地方/交通造成阻礙
被控在2019年11月18日,在中環畢打街會德豐大廈外,無合理辯解而在道路上扔交通筒,對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

(2)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在同日同地煽動其他示威者襲擊江慧如及煽動江慧如打她。

(3)普通襲擊(控罪2的交替控罪)
在同日同地襲擊江慧如。

被告於10月8日就控罪(2)認罪,
控方撒銷控罪 (1) (3),而被告已經還押14天。

被告背景及社會服務報告正面,最大求情理由是即時認罪。由被告自己寫的求情信看到有悔意,明白溝通重要,武力不能改變其他人想法,而此事亦令被告失去工作及嘗到還押牢獄滋味。

法庭最終判決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同場加映 #藍絲廢老

💩顏學海(84)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於2019年12月2日在牛頭角道東九龍文化中心地盤外襲擊一名市民,因而對該名市民造成身體傷害

💩不認罪💩

被告對本地話、福建話及中国話都不太聽得明白,浪費法庭時間
最後辯方律師選擇以後需要中国話翻譯
被告並無直接答辯,答非所問,只表示「我沒有打他」

辯方還需傳召為受害人驗傷的醫生作盤問,又因為要翻譯,未能肯定能否在2天完成審訊,希望能預留第3天審期,法庭拒絕

案件排期於2021年1月12日及13日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二庭以本地話審訊,屆時會安排中国話翻譯

辯方申請免除每週2次報到被拒,法庭要求每週要報到1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5沙田 #審訊 [3/4]

D1:邱(27)
D2:麥(16)
D3:*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1)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指向D2)
控罪3:參與非法集結(指向D3)

——————

1535開庭
繼續盤問PW8 12799李志賓

早前已盤問報稱受襲警員受襲位置及為何未有驗傷

現盤問有關被告人扣留期間受不公平對待及筆錄口供內容

D1律師盤問PW8扣留期間房間問題及律師到訪處理程序

D3律師質疑PW8口供無提及任個有關D3特徵,但又稱在無任何記錄下特別記得D3
法庭指出控方呈上的片段中有多於一人打扮相似,詢問控方對依賴PW8認人的立場,控方表示不依賴PW8認證片段

*為確保審訊順利公平進行,詳情將於最後一名證人作供完成才一併發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02油塘 #審前覆核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載貨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把鎚。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
事發當天上午約6時30分,有警員在鯉魚門廣場截查4名被告,4人逃跑但終被警員在廣場內截停,警員在各人身上搜出俗稱「豬嘴」的防毒面罩、手套、眼罩等物品。警方初步調查後,發現4人在同一Telegram群組中討論犯案的計劃。

背景:
去年8月31日晚上,香港警察非法闖入港鐵太子站對手無寸鐵的無辜乘客施以酷刑,將乘客打至頭破血流、不省人事,更非法封鎖車站,拒絕急救員進入搶救,令人懷疑恐怖份子打死人後毀屍滅跡。港鐵在事件中,配合恐怖份子的襲擊行動,釀成慘劇,因而成為香港市民抵制和清算的對象。

4名17至22歲青年在9月2日於油塘站附近商場被警方截查,搜出膠水等相關裝備被捕。案件於9月4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首度提堂,原控以首2項控罪,獲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候訊。今年5月提堂時,D1至D3遭加控控罪(3)至(5)。其後各人否認全部控罪,案件於9月進行過第一次審前覆核,並排期11月中審訊。


上次排期進行第二次審前覆核以待辯方進行雷射筆檢驗報告。辯方指報告已收到,正進行最終整理,預計下星期一可交予控方。

辯方會爭議警方檢取電話及搜查Telegram內容。反對與Telegram訊息有關的證物呈堂。

已就承認事實作商討,預料可同意大部份事實,將於開審前3天交予法庭。

控方會傳召2名「專家」,包括1名雷射筆「專家」及1名Telegram「專家」,辯方不爭議其專家身份;
辯方會傳召1名雷射筆專家,控方未肯定是否會爭議專家身份。

控方指會保留D1、D3及D4錄影會面紀錄呈堂的權利,指他們雖然沒有招認,但有談及個人背景等內容。

控方指會考慮修訂控罪(2)至(5),主要涉及修改案發地點。法庭斥責控方在第二次審前覆核仍未能決定是否需要修訂控罪,並嚴厲警告控方切勿於開審前一刻才修訂控罪,指對被告人十分不公。

辯方向法庭申請要求控方在3日內決定是否修訂控罪。最後法庭命令控方在11月2日前作出決定,逾期將不獲批准。

案件排期於2020年11月16日至25日共8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審訊
各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 D3更改報到地點獲批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5沙田 #審訊 [3/4]

D1:邱(27)
D2:麥(16)
D3:*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1)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指向D2)
控罪3:參與非法集結(指向D3)

——————

1630 休庭,完成盤問PW8 12799李志賓
明天將會傳召負責拍照和在報案室當值的3名警員,他們將接受D1及D3代表律師盤問。

案件明天0930續審

*為確保審訊順利公平進行,詳情將於最後一名證人作供完成才一併發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賴,畢,何,黃(19-28)🛑其中賴何已還押逾14個月,畢另案服刑中 #審訊 【3/8】(#0813機場 暴動、非法集結、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非法囚禁他人(付国豪))

控罪
1)非法集結
2)非法囚禁他人
4)暴動罪
5)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6)普通襲擊
7)阻礙公職人員
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賴 控罪④⑤不認罪,⑥⑦認罪
A2畢 ②④⑤不認罪
A3何 控罪②④⑤不認罪,⑧認罪
A4黃 控罪①②不認罪

付国豪出庭作證
仍仍仍在控方主問階段

休庭明早9:30再續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13沙田
#裁決 #阻街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D4潘
D6范

控罪:
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D4,D6)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4)

D4
控罪1:‼️罪名成立‼️
控罪2:罪名不成立

D6
控罪1:罪名不成立
———————————————

裁判官指出四名作供警員均誠實可靠。

D4方面:

在控罪1方面,雖然沒有直接證供指被告有參與堵路活動,但是法庭不接受D4當天是扶受傷的人的說法,指出她應該把受傷的人帶離現場,以令她得到治療,而不是留在車上。而且當時車輛位於雜物另一邊,她能夠隨時離開,因此認為她是與其他人堵路,裁定控罪1成立。

在控罪2方面,法庭對被告是否帶有斜孭袋有所保留 ,因此不肯定被告是否管有士巴拿,所以裁定D4控罪2罪名不成立。

D6方面:

裁判官指在剔除他的招認證供後,沒有證據他是在何時到場,因此不能排除他剛抵達,因此不能斷定他有份參與堵路,故裁定D6控罪2不成立。

D4的簡單求情:

D4過往沒有案底,未來有升學的意向,日常會做兼職,希望賺取足夠金錢升學及應付生活所需外,還是一名孝順的孩子。

辯方律師呈上求情信,內容指出被告勤奮上進。並引用案例指控罪1初犯只是以罰款處理。

證物P12(士巴拿)充公,辯方沒有反對。

裁判官決定索取D4的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並押後至11月17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判刑,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及旁聽人士提供資料💛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裁決
#0922大水坑 #普通襲擊

甘(35)

控罪:
普通襲擊

詳情:
被控於19年9月22日,在港鐵大水坑站B出口行人隧道內襲擊一名女子龍群

控方三名證人,PW1係受害人,PW2 & PW3係警員,並非目睹事發經過,只是後來拘捕被告,拘捕程序被質疑。控方呈上的會面記錄及另一證物已在處理特別事項時被剔除,對控罪並非重點,餘下來只係PW1。

PW1證供說自己事發之前用小鐵鏟去清理連儂牆,事發當時有向著被告舉起小鐵鏟作狀及有用手撥開被告電話。

辯方爭拗PW1在庭上表示與被告相對站立的位置,不可能襲擊PW1後腦,而且與口供不同,法庭接納PW1解釋,事發後錄口供,當時應該記憶清晰;但審訊作供事隔時間太長,記憶可能有出入,打頭和打面係一連串動作,先後次序有機會記錯。辯方律師曾在盤問PW1其間指出她有可能干犯若干罪行(非集、刑毀、暴動),裁判官提點PW1可以對相關不利的盤問表示不回答,PW1亦不回答。而辯方律師認為PW1在這方面是迴避了問題,影響口供的可信性。惟裁判官認為相關細節並不是普通襲擊案案件的爭議點,故不影響PW1的可信性。

裁判官睇過辯方提供由被告拍攝的錄影片段,被告拍攝在場清除連儂牆的人仕,見到有人被拍攝時轉身離開,但被告會追前拍攝,仲會轉換前後鏡頭,因而見到被告自己,之後PW1出現,相方拿手機互拍,場面混亂,見到PW1頭部向後跌,眼鏡被則掛在面上。

裁判官同意事件係突然發生,只係在短短一兩秒內,PW1記憶不仔細係可以理解,呢個問題不是關鍵,亦理解當時PW1被陌生人拍攝,害怕拍攝後片段被放上網,片段顯示被告在拍攝過程中無後退動作,認為不會出於自衞或意外。

PW1誠實可靠,雖然事後被告被在場人仕襲擊,但並不影響被告早前襲擊的事實,PW1報稱被襲擊的位置易與醫療報告吻合。

‼️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被告人沒有求情、不打算作背景陳述。

裁判官在作出判刑前,希望索取背景報告。期間給予保釋(原有擔保金500蚊、新增每星期一次警署報到)。

判刑押後至11月6日09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賴,畢,何,黃(19-28)🛑其中賴何已還押逾14個月,畢另案服刑中 #審訊 【4/8】(#0813機場 暴動、非法集結、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非法囚禁他人(付国豪))

控罪
1)非法集結
2)非法囚禁他人
4)暴動罪
5)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6)普通襲擊
7)阻礙公職人員
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賴 控罪④⑤不認罪,⑥⑦認罪
A2畢 ②④⑤不認罪
A3何 控罪②④⑤不認罪,⑧認罪
A4黃 控罪①②不認罪

——————————————

0939 開庭

d2辯方律師預算精神科醫生於28/10可完成報告,29/10可出庭作供

付国豪繼繼繼續出庭作證

1118 休庭
1147開庭

1304休庭,案件押後至1430續審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5沙田 #審訊 [4/4]

D1:邱(27)
D2:麥(16)
D3:*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1)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指向D2)
控罪3:參與非法集結(指向D3)

——————

0944開庭
傳召PW9偵緝警員9865

1001 傳召PW10 FDT33456

*為確保審訊順利公平進行,詳情將於最後一名證人作供完成才一併發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031中環 #新案件

余(19)
(1)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2019年10月31日在中環擺花街與未知人士參與非法集結及使用一個口罩蒙面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1000
不得離港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報到1次
宵禁令0000至0700

案件押後至12月21日1430東區法院第一庭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01西營盤 #新案件

葉錦龍/區議員 (33)
(1)刑事損壞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2019年9月1日在西營盤破壞一張貼在燈柱上、寫有「不要在此處橫過馬路」的警方告示牌及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員

保釋批准
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500
不得離港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12月11日1430東區法院第一庭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5沙田 #審訊 [4/4]

D1:邱(27)
D2:麥(16)
D3:*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1)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指向D2)
控罪3:參與非法集結(指向D3)

——————

1050開庭

所有控方證人完畢
無特別事項
沒有中段陳詞

D1及D3表證成立‼️
(未有提及D2)

D1將出庭自辯及傳召一位辯方證人
D3將出庭自辯

裁判官詢問D3有關被捕後全身照的法律爭議,要求律師提供所作出之法律爭議的有關文件,讓裁判官先行研究

案件押後至12月21-23日於屯門裁判法院0930續審。
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D3豁免本日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暫作區域法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29金鐘

1033 廣播 1043 開庭

【第一宗案件】
D1:文(21) ‼️從8月12日聆訊開始缺席
D2:范(30)

控方表示由於D1已潛逃,今天只須處理D2的事宜。

【第二宗案件】
D1:馮(39)/ D2:張(21)/ D3:張(18)
D4:張(23)/ D5:何(25)/ D6:謝(20)
D7:*(15) / D8:林(18)/ D9:莫(33)
D10:楊(20)/ D11:歐陽(41) / D12:古(27)
D13:*(15)/ D14:馮(26)/ D15:*(14)
D16:*(14)/ D17:李(24)/ D18:黃(35)
D19:黎(20)/ D20:江(25)/ D21:曾(24)
D22:黃(20)/ D23:張(20)/ D24:*(15)
D25:何(19)/ D26:鄭(18)/ D27:梁(16)
D28:洪(25)/ D29:陳(19)/ D30:謝(21)
D31:譚(21)/ D32:李(21)/ D33:劉(28)
D34:劉(29)/ D35:陳(20)/ D36:邱(23)
D37:林(21)/ D38:李(22)/ D39:林(22)
D40:謝(27)/ D41:陳(27)/ D42:游(22)
D43:蘇(21)/ D44:何(22)

控罪:
(1)D1-44暴動
(2)-(6)D22/28/34/42/4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7)D29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44同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6)D22/28/34/42/4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分別為A、B、C、E、F
(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開庭時指出今天需要處理兩項事項,① 各被告是否預備答辯,及② 案件管理事宜。法庭先與眾被告確認所有人今天均有法律代表,亦表示好多謝控辯雙方明顯地在案件押後期間明顯地有溝通。法庭確認已收到2頁(修訂)控罪書(Revised Charge Proposal),標註日期為今天10月23日。

D29,34代表首先確認最新指示是對是否有發生暴動(existence of riot)有爭議。

控方提到上次聆訊是8月12日,而早於8月24日出信聯絡各被告並附上問卷查詢各人爭議點,截止10月12日有16名被告仍未作出回應於是再向他們發信;10月20日有部份被告表示未能確認,且控方亦已綜合各回應後通知法庭,並就分拆建議提出4個方案:① 11名被告不爭議有暴動的出現,② 9名被告爭議暴動是否有發生,而同時分別有錄像影到各自有行為或在現場一帶出現,③ 將爭議是否有暴動,不爭議身分確認及證據,④ 簡單來說就是「咩都有爭議」類,包括爭議是否有暴動、錄像真確性、身份等等。今早與辯方溝通過,得知仍有部份被告表示「轉軚」,例如類別①現剩下3名被告。相信分拆出類別①、②可分別為法庭減省1/3至1/2不等的審訊時間。

法官了解並希望今天能有建設性的進展,但得知部份被告尚未能確認取態,案件管理進度或未如理想。希望雙方能儘早達成共識。

D6代表因未能如期提交案件管理問卷向法庭致歉,因就暴動、身份及錄像連貫性有爭議,故應納入類別④。法庭對此表示不會考究,但希望大家留意法庭作出的指示及儘早約見當事人洽商。律師表示明白,又指確認8月24日收到信件,由於Annexe B內指出針對被告的兩段片段之一(CCTV HAR)的檔案無法開啟播放,再向控方索取需時。另外直至10月8日方收到彩色相冊及其他unused material。就處理得不理想向法庭再次致歉。

法官重申不追究,但希望大家留意時間表,一齊合作。

D7/21代表回覆問卷時曾表示對片段有爭議,不知為何會歸類至類別②而非④。經澄清類別②後,律師表示明白,「咁我就安心了」。法官認為律師未免太過小心,案件管理作分野並非已斷定對當事人作出某些指控。律師確認只要到審訊時仍可對此作出爭議即可。

D28代表指較早前被納入類別①,8月提訊時已表示將會爭議「暴動」;後來問卷以相反句式去問,回應答「no」而衍生誤會,相信D28該納入類別②。

D39代表表示原先是類別①,但經被告思考過法律意見後作出更清晰指示。現爭議控罪所列時地中暴動有否,對身份沒有爭議,故應納入類別③。

D32代表表示原先是類別①,將爭議「暴動」,不會爭議證據可呈堂性,故應納入類別③。

D29/34代表表示原先是類別①,根據Annexe B指有片段影到D34而對「暴動」有爭議,應納入類別②。至於Annexe B沒有提出有任何針對D29的錄像片段,應納入類別③。律師再就真確性(authenticity)作出陳述,律師表示無法確認身份,但簡單而言將爭議真確性。

法官另向3位未曾答覆過得被告查詢意向(D6/18/案件一D2)。
分別回應指從8月一直沒有改變立場,D2表示已回覆但可能傳遞文件上有「走漏」,以上均應納入類別②。

暫時是:
① 現剩3名
② 12名被告+D28+D34,共14名
③ 14名被告+D32+39,共16名
④ 11名被告+D29,共12名

控方認為若類別①現只有3人,在調配法庭資源方面會否再作考慮。申請休庭15分鐘考慮最新方案。

1119 休庭 15分鐘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暫作區域法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29金鐘

上午45人(續)

1152 開庭

控方打算講類別①中3名被告納入類別③,變相可「為法庭減省咗一個審訊」。另外建議類別④中的D6/7/21納入類別②,因為三人均有片段影到當時的行為。

控方預計剩餘三個類別審期分別為45日、30日及45日。類別① 3人沒有錄像拍攝到,控方只能根據環境證供、被捕情況及身上搜出物品。法官建議可用同意案情處理,又質疑如果需要傳召為數不多的證人證供,何不儘快審訊;再假設3人不認罪,都會希望儘快處理案件。考慮到案件複雜性,為何要3人糾纏30日。法官認為雖然只有3人,但值得分開審訊。

控方同意,預計3人審訊需時8至10日。法官認為若拘捕情況不複雜,各被告約需1天,另加上可能就暴動「播播片」,和部份以同意案情處理,估計未必需要8至10日?辯方冇補充。控方仍認為保守估計需要10天,而類別③可縮短至25天審訊。

法官向類別④的眾被告進一步查詢,明白到大家各有不同爭議,但想了解具體有何爭議,或許能再作分拆。

D29確認「由得控方去舉證」。

D14/25表示反對有暴動,爭議警員證供,由於冇任何錄像片段故不爭議錄像連貫性及真確性,亦不爭議地圖。另爭議被捕時與被捕後影相衣著不一。法官提醒現只處理案件管理事宜,不作任何指控。

D19/33代表不爭議被捕,但爭議CCTV,需要傳召拘捕警員作盤問。

D20代表將爭議被捕因沒有錄像影到被告,只爭議被告被截停及PW供詞。不爭議片段(因為冇),只爭議警員供詞目擊到被告被捕前行為。法官向律師查詢,是否據律師所了解該PW有呢方面證供針對被告,律師確認。法官再查詢警員編號,律師透露是沙展8764。再次確認對錄像冇爭議,只爭議8764證供及對被捕冇爭議。

D26代表將爭議暴動議題,CCTV真確性冇爭議,身上搜出物品及身份有爭議。律師表示由於上週三先獲法援委派,不久前先收齊文件。

D27/30保留對暴動爭議,時地未能好準確掌握。錄像方面:警員攝錄片段和CCTV冇爭議。對公開片段(opensource footage)則有保留,對公眾傳媒錄像冇爭議,但「opensource」本來好難清楚界定,據悉是由身份不明的被捕者所拍攝,要求控方提供進一步資料,及對「opensource」會否有好闊或好窄理解?對被捕冇爭議,圖片或地圖都冇爭議。

D35/37代表會爭議暴動,但重申控方有舉證責任。被捕不爭議,但會爭議警員描述被捕前事宜,相簿和地圖冇爭議,錄像亦冇爭議。

D40代表將會爭議暴動有冇發生到,而時間更需要進一步釐清。冇爭議現場拘捕被告;針對被告行為證供的呈堂性和真確性有爭議,片段雖然不多但相隔一段距離導致清晰度不理想,需爭議片段是否可靠?能否從中認出被告?律師指被告只有被捕時被影到,其他時段沒有(涉被告的)錄像。

D29代表就被告被制服(subdued)地點有爭議,身份冇爭議,CCTV真確性(authenticity)和連貫性(chain)冇爭議,另就呈堂性(admissibility)亦冇爭議,相簿和地圖冇爭議。對警員口供有爭議,將會傳召2名PW。假如有針對被告的專家證人亦有需要傳召,法官於律師確認過現在沒有針對被告的專家證人。

法官暫時歸納:類別① 3名被告,類別② 17名被告,類別③ 13名被告,類別④ 12名被告。實際需要靠同意案情方可再落實,或眾被告會否有臨時特別指示。

控方更正為:類別① 3名被告,類別② 14名被告,類別③ 16名被告,類別④ 12名被告。因為眾被告爭議點不同:部份爭議片段,部份爭議地點,希望儘量將持相同爭議點的歸納入同一類別,並在同一段時間內同時審訊。

類別① 中的D38代表補充,認為控方估算10天審訊太保守,客觀認為5-8天已足夠,本被告部份則在3天內可以完成。

今天答辯不認罪被告:
D7/8/9/10/12/15/17/18/20/21/22/23/28/31/32/35/36/37/38/39/41/42/43/44
而其餘被告保留押後答辯權利。

四類別各被告分佈如下:
類別① D9/10/38
類別② D5/6/7/13/15/16/18/21/22/24/42/案一D2
類別③ 1/2/3/4/8/11/12/17/23/31/32/36/39/41/43/44
類別④ 14/20/25/26/27/29/30/33/35/37/40

法庭下達命令分拆類別①,並排期審前覆核聆訊和審訊。暫時休庭,讓控辯雙方向書記查詢法庭日誌空檔及就排期議題磋商。

1245再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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