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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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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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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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5元朗 #審訊 [1/1]
Part1 Part2 Part3 Part4

麥(54)

控罪:
(1)管有炸藥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

傳召PW2 PC26824趙國權(音)

控方主問
控方先重覆案情,PW2指自己落車後從裕景坊往康樂路輕鐵站方向追捕聚集人士,但無發現,同隊認為PW2離隊太遠,因此PW2折返往小隊方向。

控方要求PW2看相簿,當天PW2負責搜查背囊,PW確認自己搜出八達通、文宣、生理鹽水等證物。PW2確定圖片44(帽子)由AO PC22679 交給他。

辯方無盤問

——————

原本準備傳召PW3,但控方提出修訂承認事實,然而該修訂承認事實為英文。同時,考慮PW4爆炸品處理人員為外國人,故法庭需安排翻譯,因此宣布休庭半小時。

1132休庭

——————

1206重新開庭

傳召PW3 11527蘇芷穎(音)

控方主問
2019 年11月15日駐守元朗警署
PW3承認在2019 年11月16日已被通知被告已聘請律師,亦已拿了「三世書」(按:背景陳述書的俗稱)。

辯方無盤問

——————

控方用英文宣讀已修改的承認事實,同一時間傳譯員幫被告傳譯成中文,內容主要提及雷射筆不同頻率等級的四大分類。
辯方同意已修改的承認事實。

——————

傳召PW4專家證人Adam Roberts盧秉善
在爆炸處理組任職警司

辯方對PW4的專家身份無爭議

控方主問
在爆炸處理組工作了多長時間?22年。
工作性質包括甚麼?辨認爆炸品。
需要獲得一些甚麼專業資格嗎?要的,需要就讀一個為期4年的訓練課程,而且需要持續進修。
就你提交的專家報告,在第1頁底下的是你的簽名嗎?是。
報告的附件1裏列下了需要獲取的專業資格資訊。
你在過去有以專家證人的身份在法庭上作過供嗎?有。
曾多少次在法庭上作供?不太記得。
大概呢?大概最少有10次。

辯方對報告沒有爭議

就此次案件有檢查過煙霧餅嗎?有。
你的意見是否紀錄在報告中的第4點中?是。
你的報告是否根據第4.2點中所述的事實而撰寫?是。
你有否考慮過第4.3點中所提及的因素?有。
請解釋一下煙霧餅。煙霧餅是一個可以釋放煙霧的儀器,而這些煙霧是因為biotechnic effect(生物科技效果?)所產生,雖然煙霧餅在設計上只是產生氣體,但因為它引用biotechnic effect,能產生爆炸。
它有甚麼化學元素?我並不是一名化學家,根據我的專業判斷,它不會爆炸,但內裏會自動釋放煙霧。

法官好像之後向PW4確認pyrotechnic effect,PW3指煙霧餅所產生的白色厚重霧氣就是pyrotechnic effect。

辯方盤問
你的母語是否英語?是。
你能讀懂中文嗎?不能。
你之前是否用過3次pyrotechnic effect?是。
我能否把pyrotechnic這個字當作形容詞用?能。
如果將它與煙花連接在一起,你是否同意它是一個形容詞?同意,煙花是pyrotechnic effect。
你是否同意pyrotechnic effect會產生煙火?是,一般都會有。
如果被釋放的只有煙霧,你是否同意那能算作pyrotechnic effect?它需要可自我持續,跟點燃報紙不一樣,那並不屬於pyrotechnic effect 因為那需要可自我持續地燃燒。
那點燃雪茄呢?不,燃燒雪茄是藉由吸納空氣中的氧氣,它並不是可自我持續。
那點燃香燭呢?你是否能解釋點燃香燭跟點燃煙霧餅有何區別?香燭燃燒是靠吸納空氣中的氧氣,煙霧餅的燃燒是pyrotechnic因為它是可自我持續而且不會自我燃燒。
再舉例,蚊香呢?你會否認為它是pyrotechnic?否,因為它不能自我持續。

控方覆問
請解釋何為自我持續。
那是一種(化學)反應,當反應發生,它就會持續地燃燒,並不需要任何其它東西(輔助),譬如說,就算你把那件物件放置在水中,它也會持續地燃燒。
當我點燃了一個煙霧餅,我該如何使它熄滅?因為那是一個化學反應,它會持續地燃燒。
我們可以弄熄它嗎?我從未嘗試過。
有沒有任何文獻透露該如何弄熄它?正常的話,需要把它們弄成小塊,將它們分散開。

——————

控方舉證完畢

辯方沒有額外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賴,畢,何,黃(19-28)🛑其中賴何已還押逾14個月,畢另案服刑中 #審訊 【5/8】(#0813機場 暴動、非法集結、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非法囚禁他人(付国豪))

控罪
1)非法集結
2)非法囚禁他人
4)暴動罪
5)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6)普通襲擊
7)阻礙公職人員
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賴 控罪④⑤不認罪,⑥⑦認罪
A2畢 ②④⑤不認罪
A3何 控罪②④⑤不認罪,⑧認罪
A4黃 控罪①②不認罪

付国豪出庭作證
辯方盤問階段

午休
14:00重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300 午休至1430,仲有一單手足案未做 - 張(33)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9/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葉卓軒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對高級警司梁子健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偵緝警長梁啟業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同日同地,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 - - - - - - - - - - - - - - - -
9:30開庭

繼續傳召證人
腦神經專家
余毓靈腦神經內科醫生就住

辯方專家報告
袁孟豪醫生
腦神經科顧問醫生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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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 早休半小時
1303 休庭至下午2時半

仲未講完 余醫生的醫學講座(樹獺版)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審訊 [1/7]

👥D1王(19), D2梁(25), D3羅(22), D4馮(28), D5何(20), D6郭(2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4,D5]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夏慤道近添美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D1-D4,D6]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慤道近添華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4)管有危險藥物 [D1]
被控於2020年8月27日,黃大仙環鳳街秀芳商場外管有危險藥物(被搜出膠袋內藏有2.72克大麻草及一支金屬管內的固體含大麻酚)

D2就控罪(2) D5就控罪(1)認罪 及同意案情
求情及判刑將於本案最後一個審訊日(11月13日) 處理

//D2及D5承認非法集結罪,其餘被告則否認控罪。案情指,去年6月12日早上8時30分,有過千示威者佔據夏愨道所有行車線,並以雪糕筒及鐵馬等組成路障,警方拍攝到有人於夏愨道東行線近添美道設置路障,一名年長示威者站在路障並近警方封鎖線的地方,手持並揮舞一面大的英國國旗。D5被拍攝到站在示威者前排,與數名示威者用膠索帶將鐵馬綁在一起成為路障,期間他曾拉下口罩並被拍攝到樣貌。
警方亦拍攝到D2在早上約9時30分,於夏愨道近添美道以鐵馬設路障,有示威者向警員投擲雪糕筒及水樽。警方於去年8月27日拘捕D2,接著於9月18日拘捕D5。
兩被告被裁定罪名成立,押後至11月13日再訊,求情和判刑則待其餘4被告審訊完結後一併處理。控方一度反對保釋,最後被告獲准保釋,惟須提高保釋金額至1萬元及由母親作1萬元人事擔保。至於不認罪的4人明天續審。//【蘋果日報】

另外四被告中一人因病缺席審訊,案件將押後明日0930續審。

全部被告獲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賴,畢,何,黃(19-28)🛑其中賴何已還押逾14個月,畢另案服刑中 #審訊 【5/8】(#0813機場 暴動、非法集結、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非法囚禁他人(付国豪))

控罪
1)非法集結
2)非法囚禁他人
4)暴動罪
5)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6)普通襲擊
7)阻礙公職人員
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賴 控罪④⑤不認罪,⑥⑦認罪
A2畢 ②④⑤不認罪
A3何 控罪②④⑤不認罪,⑧認罪
A4黃 控罪①②不認罪

付国豪出庭作證
辯方盤問階段

第一被告方盤問階段完結
第二被告方無盤問
第三被告方盤問階段完結

午休後
14:00重開

第四被告方盤問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0旺角 #續審[5/2]

鄭 (34)

⚠️0930更正為1430⚠️

內庭人數一隻手數得曬...
1427廣播
1450開庭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9/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葉卓軒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對高級警司梁子健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偵緝警長梁啟業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同日同地,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 - - - - - - - - - - - - - - - - - - -

2:32 開庭

繼續傳召證人

腦神經專家
余毓靈腦神經內科醫生,採納和確認報告結論。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答辯
#2020229旺角

D1:盧(17)
D2:麥(27)
D3:黃(29)
D4:陸(24)

控罪:
(1)D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D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3)D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D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詳情:
(1)D1被控於年20年2月29日,在旺角彌敦道610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包共100條膠索帶
(2)D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下保管有一罐噴漆及一支螺絲批
(3)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D4被控於同日同地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向人群拋膠水樽,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D1同意以下案情:
有社交平台telegram群組「香港人抗爭日程表」及網上平台「連登討論區」呼喚支持者紀念「831事件半週年」到旺角港鐵太子站聚集會合。2月29日傍晚逾300名群眾在旺角一帶聚集參與活動。當中有人向警員射雷射槍、扔汽油彈、向銀行同商店塗鴉並噴上黑漆。

由於現場人數眾多,警方臨時調派駐港島警員作支援。PW1就是被調派該隊的指揮官,指現場多人作出設置路障和作出非法行為,包括非法佔據道路、縱火、毀壞店舖、拆卸馬路旁的欄杆等,影響社會安寧。

警方的包圍計劃是沿彌敦道亞皆老街交界設封鎖線,與另一隊從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設防線。當晚約2313至2317時,警方多次作出口頭警告,其後收到命令作即時封鎖,於彌敦道610號Longines(浪琴錶)錶行外包圍約100名人士並作出搜查。

PW2/3得到一名女警協助下搜查被告,當時被告身穿綠色T恤及牛仔褲。從袋裏搜出以下物品:
P2一包未開封可用作紮電線的膠帶,內有100條
P3一包生理鹽水
P4 四樽生理鹽水,牌子euromed
P5 一支生理鹽水,牌子brown(?)
P6 一隻手套
P7 一對手套
P8 圍頸嘅布或者巾
P9 一頂啡色嘅帽
P10 一頂黑色嘅帽
P11 兩件黑色T恤

控方正式撤回控罪,自簽保$2000守行為24個月;期間不得干犯任何損壞財產或意圖損壞財產罪行,管有或疑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證物P2充公,而P1,3-11歸還物主。D1需繳付$300訟費,訟費將於保釋金中扣除。

D3/4申請押後答辯,以索取文件及向控方作出陳述,較長的押後已考慮到堂費等因素。D2不反對押後申請。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D2申請更改報到日子

案件押後至12月29日1430時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025大埔 #答辯

D1:陳
D2:蔡
D3:陳

控罪:刑事損壞

各被告不認罪

押後至11月26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一庭進行審前覆核,並排至2021年1月25,26日審訊,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證瑜裁判官
#新案件 #1028屯門 #大興行動基地

D1:梁(49)
D2:朱(40)
D3:張(30)
D4:盧(33)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4]
被控於2019年10月28日,在屯門良運街和良德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D2,D4]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破壞財產(3個士巴拿)[D4]

辯方希望押後以索取文件及向各被告提供法律意見

控方要求辯方於再審的四星期前,即11月24日前回應各被告的答辯去向,以方便控方有足夠時間就同意案情及審前覆核作準備

新增保釋條件:
所有被告需向警署報到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2日1430於屯門裁判法院進行答辯及覆前覆核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銅鑼灣 #審前覆核

D1: 文念志/大埔區議員 (頌汀)
D2: 陳振哲/大埔區議員 (林村谷)/機場大叔
D3: 鄭仲恒/沙田區議員 (鞍泰)

控罪: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D3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8號閘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編號18506的高級督察及其他警務人員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已認罪
D1文念志議員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持有一個無線電對講機
*控罪(1)已撤控

背景:
128名民主派區議員候選人去年11月2日於維園舉行選舉聚會,惟遭警方指控屬非法集會,警方一度發射多枚催淚彈並拘捕3名侯選人,即其後成功當選的「機場大叔」陳振哲、鄭仲恒及文念志,3人被控阻差辦公罪。控方早前撤銷三人的參與非法集結罪。控方於今年9月14日提堂時申請修改控罪詳情及分拆控罪(3),獲 #何俊堯裁判官 閣下拒絕,斥對被告不公。三人在 #何俊堯裁判官 閣下席前否認控罪(2),文則承認控罪(3)。案件延至今日進行審前覆核,而控罪(3)留待審訊完畢後判刑。
(參考 立場新聞報道


控方呈上已簽署的承認事實及審前覆核問卷,亦呈上針對D1的控罪(3)的控罪詳情。

法庭提醒,D1早前在 #何俊堯裁判官 閣下席前承認控罪(3),但需押後至審訊首天再在處理審訊的裁判官席前再次答辯。

控方指警方需時4週處理披露未被使用材料,亦得悉辯方希望進行第二次審前覆核,控方對此表示中立。

辯方希望安排在12月28日進行第二次審前覆核,但遭法庭斥責逾2個月時間的押後是過長。控方表示警方處理披露未被使用材料的程序可以壓縮至2週。法庭認為再給予額外2週時間供辯方審視有關材料是足夠有餘,不接納辯方以遷就代表律師日誌為由申請如此長的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24日14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第二次審前覆核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紅磡

雷(29)

控罪:
(1) 暴動 (違反公安條例 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紅磡蕪湖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暴動。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作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於同日同地管有26粒波子及100條膠索帶。

背景:
控方指稱當天有示威者在紅磡蕪湖街及漆咸道北交界掘磚,並築起遮陣及其他路障。警方於晚上約11時發射催淚彈及橡膠子彈,開始驅散示威者,示威者向黃埔花園逃去。當時被告被發現身處示威者隊尾,更一度跌倒,約五分鐘後被捕。事後化驗結果顯示,被告身穿的黑衣有汽油痕迹。
(摘自蘋果)

不認罪

控方有2名市民證人,8名警員證人,1名專家證人(第二項控罪)(政府化驗師)

4個半小時閉路電視片段,無警誡供詞

預審期:5日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0日0930區域法院進行審前覆核,於2021年5月10日0930區域法院正式進行中文審訊,控辯雙方需於開審前提交承認事實,問卷。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27深水埗

鄭(32)🛑已還押逾2個月(63日)

控罪:
1.暴動
2019年10月27日在深水埗長沙灣道與欽州街交界長沙灣政府合署外參與暴動

2.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使用黑色面罩

(修訂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他人財產
保管一個綠色樽內有易燃液體、一條藍白色毛巾、兩塊毛巾碎片及一支綠黑色火槍。

背景:據了解,當時近70人在長沙灣政府合署外集結,被告是其中一人,有警員拍下現場情況。被告涉蹲下後拿出背包,有人持黃色雨傘遮蓋被告的動作,政府合署的大閘外隨即起火。警員追截數米後制服被告,從被告的背包內搜出涉案物品。被告被捕後曾「踢保」,在2020年8月24日再次被捕。
(摘自明報)

已申請法援,但要補文件,辯方申請押後

保釋申請被拒

‼️‼️‼️‼️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5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按:鄭手足無咩精神,有點呆滯,聲音有點低沉失落,一入庭有揮手,但得悉保釋被拒後無心機揮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審前覆核 #1113大埔

控罪

D1-2:
(1) 非法集結
D1: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1個掛耳式口罩。
(3) 擁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個扳手、1個鉗及1包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2:
(4)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1個防毒面具。
(5) 無牌管有彈藥,即4個已使用的催淚煙彈殼。

被告均不認罪。

陳官指控罪(2)-(4)地點不詳,辯方無法準備抗辯理由。控方申請修改控罪(於控罪(2)及(4)加上地點「新界大埔大埔中心3樓地下」,將控罪(3)地點從「香港」改為「大埔太和路」)。

控方預計傳召3名證人,無警誡供詞,有1段片段播放;辯方除被告沒有證人。預審期2日。因D2大律師未能與法庭約出審訊日期,D2需另聘法律代表。

本案將於2021年2月16-17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五庭作中文審訊。
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維持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薄扶林 #續審

黎 (22)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薄扶林道及華富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放置消防專用欄及其他物品堵路。
(2) 被控於同日在薄扶林道葵芳花園外管有剪刀、𠝹刀、7條膠帶等,意圖作非法用途。


1437 辯方呈交公立醫院醫療報告

1522 骨科專科醫生楊鼎基(DW1)作供完畢

辯方呈上書面陳詞針對第二控罪嘅適用性及合憲。唯控方表示今日才收到要時間消化。

法庭押後至12月3號下午2:30續審,並要求辯方於11月18日前提交書面結案陳詞。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9/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葉卓軒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對高級警司梁子健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偵緝警長梁啟業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同日同地,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 - - - - - - - - - - - - - - - -
辯方盤問腦神經專家,
余毓靈腦神經內科醫生。

辯方呈上一份文獻給余醫生,需要時間了解。

3:38休庭, 4:00再開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806葵涌

張(33)🛑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縱火罪

詳情:
被控於20年8月6日,在葵涌警署正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意圖損毀屬於香港政府的充水式護欄,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今日無律師代表,表示唔要當值律師。被告詢問法庭能否送自己到小欖或其他公立醫院精神科,以索取精神科報告;並指當時因食冰影響下犯案。

保釋相關事宜: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11月10日西九龍裁判法院轉介至區域法院,期間交由懲教看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0旺角 #續審[5/2]

鄭 (34)

被告作供完畢
辯方證人證人梁絲敏(讀音)作供
辯方主問完證人-梁絲敏(讀音)

原有條件保釋,10月28號第二庭續審
#粉嶺裁判法院第七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少年法庭

👤*(14)

控罪: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控辯雙方同意以自簽守行為形式處理案情,守行為2年,期間不得干犯同類型案件。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9/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葉卓軒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對高級警司梁子健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偵緝警長梁啟業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同日同地,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 - - - - - - - - - - - - - - - -
4:03開庭
辯方盤問腦神經專家,
余毓靈腦神經內科醫生。


小休後,余醫生,了解完由辯方呈上的1998年文獻,繼續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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