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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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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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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9/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葉卓軒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對高級警司梁子健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偵緝警長梁啟業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同日同地,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 - - - - - - - - - - - - - - - -
辯方盤問腦神經專家,
余毓靈腦神經內科醫生。

辯方呈上一份文獻給余醫生,需要時間了解。

3:38休庭, 4:00再開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806葵涌

張(33)🛑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縱火罪

詳情:
被控於20年8月6日,在葵涌警署正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意圖損毀屬於香港政府的充水式護欄,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今日無律師代表,表示唔要當值律師。被告詢問法庭能否送自己到小欖或其他公立醫院精神科,以索取精神科報告;並指當時因食冰影響下犯案。

保釋相關事宜: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11月10日西九龍裁判法院轉介至區域法院,期間交由懲教看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0旺角 #續審[5/2]

鄭 (34)

被告作供完畢
辯方證人證人梁絲敏(讀音)作供
辯方主問完證人-梁絲敏(讀音)

原有條件保釋,10月28號第二庭續審
#粉嶺裁判法院第七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少年法庭

👤*(14)

控罪: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控辯雙方同意以自簽守行為形式處理案情,守行為2年,期間不得干犯同類型案件。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9/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葉卓軒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對高級警司梁子健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偵緝警長梁啟業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同日同地,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 - - - - - - - - - - - - - - - -
4:03開庭
辯方盤問腦神經專家,
余毓靈腦神經內科醫生。


小休後,余醫生,了解完由辯方呈上的1998年文獻,繼續作供。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5元朗 #審訊 [1/1]
Part1 Part2 Part3 Part4

麥(54)

控罪:
(1)管有炸藥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

1624 被告作供完畢 傳召元朗區議員李俊威作供

1630 李議員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本年12月1日1430 於屯門裁判法院一號法庭作裁決

期間被告依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劉淑嫻裁判官
#裁決
#1001荃灣 #非法集結

趙(19)

控罪:
非法集結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1日,在荃灣荃新天地外的行人天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裁決理由(簡短版)

裁判官考慮控方證人及辯方呈上的YouTube 片段,警長供稱被告被捕前一直盯緊白衣男子,警長在觀看片段後承認在橋上曾經望左望右,雖然他堅稱前方的警員沒有阻礙視線,仍然能看見荃灣廣場方向,但從片段可見當時橋上已沒有其他人,並沒有看到白衣男子從荃灣廣場方向折返的情況,法庭不能確定警長一直盯緊白衣男子。

當時,荃新天地的玻璃門已關上,該處的天橋已成堀頭路,法庭需考慮被告是否唯一在堀頭路的人,片段可見玻璃門前有10至20名市民,他們有老有年青,有男有女,當中有著黑色衫有著白色衫或其他色衫。

當時,警長曾向白衣男子警告「唔好走」,有其餘2名警員上前成功追截被告,法庭觀看片段後認為並非如證人所講事件緊接著發生。

劉官認為不排除警長當時只是憑著白衣男子的衣著將被告辨認出來,所以才需要問「豬嘴係邊度」,雖然被告身穿白衣及孭著黑色索帶背囊而出現在該處顯得十分可疑,但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賴,畢,何,黃(19-28)🛑其中賴何已還押逾14個月,畢另案服刑中 #審訊 【5/8】(#0813機場 暴動、非法集結、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非法囚禁他人(付国豪))

控罪
1)非法集結
2)非法囚禁他人
4)暴動罪
5)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6)普通襲擊
7)阻礙公職人員
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賴 控罪④⑤不認罪,⑥⑦認罪
A2畢 ②④⑤不認罪
A3何 控罪②④⑤不認罪,⑧認罪
A4黃 控罪①②不認罪

——————————————

0957 開庭
1006 D1辯方律師盤問PW1
1127 休庭
1156 開庭
1221 D3辯方律師盤問PW1
1237休庭,有被告身體不適。押後至1400續審

1406 開庭,D4辯方律師盤問PW1
1635 退庭,明天9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9/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葉卓軒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對高級警司梁子健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偵緝警長梁啟業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同日同地,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 - - - - - - - - - - - - - - - - -
5:01休庭

明天9:30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雅茵裁判官
#1113西灣河 #審訊

鄧(20)

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
於去年11月13日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在筲箕灣道與成安街交界,無合法權限下留下磚頭和垃圾,對上述地點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被告作供完畢,押後至11月3日0930裁決。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九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807將軍澳
#少年法庭 #庭外消息

*,*(14-15)

控罪:刑事損壞

控罪詳情:2名被告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七十八號舖東海堂,沒有合理辯解下損壞屬於美心公司的兩個顯示屏及一個櫥窗玻璃

案件押後至本年12月4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王詩麗裁判官
#續審 (2/1)
#0826深水埗

胡(20)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前文: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9666

0935 被告在開庭前還未到,要短暫休庭,在開庭後被裁判官訓斥。

控方繼續盤問被告:
被告指大約在一年前開始對觀星產生興趣,在夜間行山時觀察,雷射筆是用作觀星之用,如果有人一齊觀星,可以用雷射筆指俾人睇,用雷射筆連接星星畫出星座圖,目的係希望教細妹觀星,但這方面冇證據提供給法庭。

被告大約在六七年前開始出現青光眼病,病情會令視野收窄,黑夜時影響大,現時情況嚴重。

主控指出控辯雙方同意的雷射筆測試報告,說明若在40米範圍內照射眼部會令到受傷,被告不同意,說在購買時試過在5-6cm內,照射手部10-20秒,無痛楚感覺,係安全嘅;裁判官加入詢問為何會測試安全,被告轉述售貨員話這支屬於安全可以測試。

控方指拘捕被告時,身上無錢,點解會帶咁少錢出街買嘢,又會啱啱好用晒啲錢?被告話在Google搵到雷射筆的大概價錢,所以只帶了少量金錢,平時落街都會唔帶銀包,因為諗住在兩三個鐘頭內回家,冇諗住有警察會查身分證,當時大概攞咗$250,有100元和20元紙幣,雷射筆大概$200-$210,噴漆大概$30-$40,餘下嘅錢買咗魚蛋食,剛好用晒。

控方不斷追問購買地點,點解唔返去取回購買單據,被告話已經唔記得在邊檔購買。

被告解釋購買雷射筆的另一用途,係準備在翌日去首爾旅行時作觀星之用,控方質疑被告有冇睇行程表,該團係美食之旅,每日都有景點但唔會去郊外,被告回應有自由時間,應該有機會睇星。

控方詢問被告砌模型的經驗,被告回覆自細個開始,唔記得幾耐,同意控方所指可以交出砌模型的證據,但冇咁做因為冇諗過要咁做。

警方在拘捕被告後的第二日去到家中搜屋,但搵唔到任何噴漆,被告解釋因為警方只搜查他的房間,噴漆放在廁所所以搵唔到。

被告同意控方指出,巴域街近美荷樓上嘉頓山的路徑,全程是石屎樓梯,途中無街燈,行得快可以15分鐘內來回,多年來上過400-500次,包括跑山、晨運和夜晚散步,但唔記得第一次係幾時去,可能係10歲左右。

控方取出證物P1,要求被告示範如何攜帶,被告做咗三種方法:斜孭、單邊孭和單手攞。

被告指在26/8/19當日在家,被控方質疑點解日間在家休息,夜晚咁夜先去買雷射筆。

賣噴漆的檔口是售賣汽車相關零件的,剛好經過見到所以買,落街前冇諗住要買,之前買噴漆時係去旺角一間信譽好嘅舖頭買,所以冇試,今次呢間唔同所以試吓;裁判官又再加入詢問:有冇迫切性要買,被告同意係冇迫切性,只係因為順路。

控方再次播出嘉頓公司和美荷樓的閉路電視片段,被告否認在嘉頓街角出現的男子是他;被告指在美荷樓被制服時,雖然PW1有戴頭盔和着黑色制服,但唔肯定對方是警察,期間感到頭暈、視野模糊、曾經短暫失去意識,被控方問到在何時肯定在場人士為警察時,被告的答覆有矛盾。

辯方覆問:
被告指較早前在旺角曾經見到有着黑色制服和戴頭盔的普通市民,所以唔肯定PW1係警察,第一眼見到佢時都以為係普通人但有攻擊性,當時覺得好愕然,佢叫舉起雙手投降,因為緊張和驚所以照做,在被追捕期間冇講過野。

被告嘗試解釋短暫失去意識嘅意思,例如:感覺唔到有人撳住佢,視覺模糊,聽覺有雜音,聽唔到他人說話。

律師問被告是否明白主控曾向他指出,他説當日在購買噴漆時曾作測試,係因為想解釋噴漆曾經被使用過,被告當時回答同意;被告似乎未能領悟。

被告指雖然當日係冇迫切性買噴漆,但想在旅行完結之後回家快啲切好高達模型,所以購買;該模型在家,可以在45分鐘之內帶到法庭,(控方反對辯方提出引導性問題,裁判官接納),上一次上庭有帶模型,因為今朝趕住出門口所以冇帶。

裁判官詢問:
1. 當日因為感冒,出門口時有帶口罩,上山途中除咗,之後無帶。
2. 上落山時都有使用電筒,去到巴域街就無用。
3. 回程時見到有人從右邊衝過來,冇留意有冇盾牌,但見到有棍,距離大約10米,現場環境黑暗,唔知有冇戴頭盔。

辯方覆問:
被告指到咗巴域街就冇用電筒,因為比較熟路,就嚟返到屋企。

~~~~~~~~
控方結案陳詞:
控方同意雷射筆本身不是攻擊性武器,而是有意圖作非法用途,PW1 係可靠證人,在30米內面部和眼部被照射30秒,有足夠意圖令其受傷。

假設被告冇照射到PW1,但被告持有,有意圖作攻擊,法庭可以考慮一個案例,只要被告有意圖作出傷害,即使未必成功,該工具已經係攻擊性武器。

法庭要考慮街角男子為何出現,根據CCTV,考慮被告人的連串反應,被告人在被捕後冇作出任何解釋,物品的用途和意圖。

法庭考慮兩段CCTV中男子的衣著特色,手提袋,除口罩除帽等。

質疑辯方在冇證據下虛構另一名男子同時在場出現,辯方在每一個情節都係講大話。

辯方結案陳詞:
控罪一
1. 身份爭議:只係倚賴PW1描述被告的衣著,事實是衣着不是特別,並不看見,嘉頓CCTV未能清晰顯示衣着;PW1曾經有41秒見唔到街角男子,冇對該男子的樣貌有任何描述。

2. 假設街角男子係被告:該男子手部係有動作,但冇任何光線,質疑該男子有冇照射雷射筆。

3. 非法意圖:PW1證實當時冇人堵路,亦唔事前堵路位置,究竟被告睇唔睇到警車上有人,在超過40米外,究竟被告可否傷害到人。

控罪二
當時冇人堵路,冇地方被塗鴉,意圖損壞的控罪有疑點。

~~~~~~~~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19日,下午14:30裁決。

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薄扶林 #續審 [2/1]
#阻路 #攻擊性武器

黎 (22)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薄扶林道及華富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放置消防專用欄及其他物品堵路。
(2) 被控於同日在薄扶林道葵芳花園外管有剪刀、𠝹刀、7條膠帶等,意圖作非法用途。

辯方呈交被告在公立醫院醫療報告予法庭,另外辯方傳召骨科專科醫生楊鼎基(DW1)作証。

法庭接納楊醫生為創傷及骨科專家證人,裁判官認為楊醫生並非被告主診或一直跟進醫生,固其作供只是根據手上磁力共振報告提供一般人有此傷患對身體活動之限制及影響而非指被告。

DW1 作供
証人在2020年10月15日與被告首次亦是唯一見面,當埸為被告做臨床檢查及查看被告提供2019年11月之磁力共振影像。楊醫生憑影象指出十字韌帶撕裂位置及骨有瘀傷,屬一兩個月內受傷。而臨床檢查發現被告之大腿四頭肌萎縮,是十字韌帶斷裂後常見現象。醫學上此類受傷對日常行路沒大影響,但一些跳躍、轉向,急停動作會出現疼痛及有不穩定狀態如向前仆等。就算是用上身帶動下身跨過障礙物也有不流𣈱表現,旁人容易辨別。

證人引用一份美國針對運動員之醫學研究報告文獻指十字韌帶斷裂而未動手術之運動員有75%在做跳躍及轉向動作會感痛楚及不穩定。

DW1 作供-控方盤問
證人不反對控方提出上述報告指75%人動作不穩定是會因人而異,但證人保充上述調查對象是運動員,身體較一般人強健,並謂一般人可能有90%做那些動作後重心不穩定。證人謂因人而異的理解是如運動員,有復康計劃配合下可較快復元。

控方向證人指出十字韌帶若受傷但仍有可能跑上斜、急轉向、跳躍著地加速,上身帶動下身跨過障礙等,只是較困難,證人回應會不順𣈱、較困難及(significant disability)。外人從其動作姿勢,雙腳著地不順暢可明顯觀察到。

裁判官提問此等受傷運動員之後可以再做番同類運動,證人回答手術後有三份一人運動員於2年後可以做番。

控方表示沒有陳詞。

辯方呈上書面結案陳詞主要針對第二控罪嘅適用性及合憲。唯控方表示今日才收到需要時間閱讀消化。

法庭決定押後至12月3號下午2:30續審,並要求辯方於11月18日前提交書面結案陳詞。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審訊 [1/4]
👤羅(20) #0915銅鑼灣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於2019年9月15日在軒尼斯道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高級警司區永樑

🙅‍♂️被告不認罪🙅‍♂️
控方有2名證人 (受襲警員及處理招認警員),並依賴被告口頭招認及補錄供詞。因辯方爭議招認的自願性及公平性,就特別事項會傳召4名控方證人接受辯方盤問。

10:22 傳召 PW1 高級警司區永樑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1111大埔 #更改保釋條件

盧 (21)

控罪:
(6) 危及他人安全
(7)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可參考 香港獨立媒體網報道

背景:
盧於今年8月6日在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席前承認以上2項控罪,還押至8月24日,分別被判監8個月及2個月,同期執行。盧向法庭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判刑可參考 立場新聞報道

⚠️ 報道保釋法律程序須遵照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P條的限制,與訟各方在庭上提出的理據均不得作出報道,敬請見諒

結果:
申請更改住址獲批
申請更改報到地點獲批
申請取消宵禁令被拒
🟡 法庭下令更改宵禁時間,由2230-0630改為0000-0700

案件已排期於2020年12月31日1130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不服刑罰上訴聆訊

*申請人沒有法律代表,自行陳詞,非常勇敢堅毅,願手足平安渡過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26天水圍 #審訊 [1/3]

李(1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26日,在天水圍家中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雷射筆,並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不認罪

辯方陳詞指兩枝鐳射筆是在案發當日在被告位於天水圍的寓所搜出,辯方認為屬非法檢取,並不應起訴管有攻擊性武器。

辯方反對將證物呈堂,認為警方當時登門並不是調查該案,卻檢取與調查案件無關的私人財物,並以此拘捕被告,對被告絕不公平。當時警方講法是因調查一宗縱火而要被告「返差館協助調查」。控方認為要交由法庭就其他證供作推論。

辯方亦質疑鐳射筆專家的資格。

控方要求押後,因為曾處理證物警員的清單還未準備好,王官強烈質疑押後的決定,斥案件已進入審訊程序,開審時才申請並不合理。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10/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第一期,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葉卓軒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對高級警司梁子健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偵緝警長梁啟業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同日同地,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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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簡報:

控方腦神經專家余毓靈腦神經內科醫生繼續作供,再次質疑辯方專家的說法,指痛楚及驚嚇反應均不會引起咬噬行為。

昨天辯方呈上的一份1998年文獻,余醫生回應文獻內容,只支持嘴嚼肌受到聽覺刺激時會產生電流反應,但並不會演變成咬噬行為。他稱痛楚可加強其他刺激引起的驚嚇反應,但沒指出痛楚本身會引起驚嚇反應;而整篇文獻均沒有提及咬噬反應,亦沒提到強烈壓力反應或痛楚作為刺激的源頭。此外,該份文獻僅是局部的初步研究成果,並非一份正式的學術文獻。

(小部分內容摘自蘋果日報)

(庭內仍有大量旁聽座位)

9:32開庭

辯方繼續盤問腦神經專家余毓靈腦神經內科醫生,有關昨天的1998年文獻回應。

辯方再呈上另一份1972年文獻,有關Jendrassik Maneuver(JM) 及嘴嚼肌 Masticatory Muscles。

由於專家證人從未閱讀過該文獻,所以需要時間了解,法官批准給證人時間。

9:55休庭,10:30再開庭
10:31 開庭

10:46 再休庭 30分鐘

因為法官要求,如再有新文件或文獻給專家證人閱讀,需要給足夠時間,不能短短休庭時間給予閲讀。
因此再休庭,法官要求辯方律師準備好會呈堂的新文件及文獻給予專家證人。

11:40開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審訊 [2/7]

👥D1王(19), D3羅(22), D4馮(28), D6郭(2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4]
(2)參與非法集結 [D1-D4,D6]
(4)管有危險藥物 [D1]

*D2就控罪(2) D5就控罪(1)已認罪

1020 D1今日繼續缺席聆訊
暫休庭半小時至1045讓律師處理D1事宜

1054由於未能聯絡上D1,法庭經考慮後暫不分拆案件處理

案件押後至11月13日再訊
法庭向D1發出拘捕令‼️
其他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林子勤裁判官
#1012旺角 #提堂

D1:陳(20)
D2:李(3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3]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3]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
(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3]

詳情:
(1)D1-3被控於19年10月12日,在旺角警署外的公眾地方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3)D1-2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4)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噴漆     
(5)-(7)D1-3各被控於同日,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分別即口罩、頭罩及圍巾

案件押後至12月23日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四樓一庭再訊
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0銅鑼灣 #審訊

衛(29)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
於2019年11月10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地下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雷射筆(控罪一) 及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指她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黑色噴漆、兩支士巴拿、一個灰鏟及一套六角匙,意圖損壞他人財產(控罪二) 。

被告不認罪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
被告無刑事紀錄。被告身份不爭議,女警18341在案發日下午2時後於時代廣場地下拘捕被告,罪名為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及沒有攜帶身份證, 警方其後拍攝照片成為相冊(P34)

傳召 PW1 專家證人 盧永楷 作供

上午審訊結束,下午3時再開庭,到時辯方將繼續盤問PW1。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續審 #0813機場

法庭已裁定表面證供成立(控方證人作供按此)。被告作供。

==============

辯方主問

被告在CCTV截圖上,確認自己的位置。他應主問指,雖有舉起雷射筆,但不清楚照射方向有什麼,無照人、傷害人的想法,更無照射警察的意圖。他見其他示威者用雷射筆照向玻璃屋,因好奇、貪玩而跟從,故雷射筆時開時熄。

被告確認自己手持雷射筆時,有警員靠近。被問及「警員如何對待你」,被告情緒不穩,請求休息。

休庭後被告表示,當時有警員對自己作出警告,三次著自己停止照射警方,但他不為意,繼續斷斷續續玩雷射筆。此時,有警員道「拉佢,佢用雷射筆照我隻眼」,隨即有警察上前按住他、上索帶。他憶述自己有掙扎,卻是因拘捕位置近馬路,聽見「有車」而避開。


控方盤問

被告畢業後曾任數店店務員,後因腿部骨折無法工作,於今年修畢文憑。

控方據證物P9,指被告案發當天先從長沙灣搭巴士,再轉地鐵到機場,有能力照顧自己出行。被告到警署後,被告錄有2份文字會面記錄,控方據此推斷被告「懂得維護自己權利,可以表達自己『冇嘢講』」;懂發問、能理解對話內容及分辨是非。盤問下,被告同意自己在案發當日表現正常,可憑個人能力作出選擇。

被告供稱,雷射筆為自己約7月在深水埗所購買,用途為玩耍,直至8月用了2次。案發當日,自己見有示威者用雷射筆四處照射,便攜雷射筆到機場。

控方先指出雷射筆價格不菲,質疑使用次數過少。又指被告所住宿舍有宵禁,懷疑被告晚上10時後仍逗留機場,是別有目的。被告解釋,自己非示威者一員,因機場可叉電,便打機、流連,直至11時。

被拘捕前,被告指自己正因貪玩,用雷射筆照巴士車頂、汽車。控方駁指他當時橫越馬路以使用雷射筆,動作複雜,並非單純為「玩」,而是故意照射車內警員。被告不同意,澄清自己乃邊行、邊「睇有咩事發生」,甚至無留意車內的是否警員。

針對PW1證供,被告指不清楚截圖上的光,是否由自己雷射筆發出;自己確有用雷射筆照巴士,但沒故意照向警員。他沒關注光束方向,有無人著警員背心,沒留意有否照到人。


辯方覆問

被告確認,自己被制服時,有巴士駛近。


被告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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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結案陳詞(撮要)

主控官引案例,列出控罪需滿足條件:(一) 被告管有雷射筆;(二) 雷射筆是攻擊性武器;(三) 被告持有雷射筆的意圖是傷害他人。又引案例,舉出聲音干擾亦足以構成毆打罪、被告持有物品意圖可由法庭推論、影像認人的可行性等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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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結案陳詞(撮要)

辯方大律師提出2個關注重點:

📌雷射筆開關狀態
審訊過程中,辯方多次問及「被告的雷射筆是長開抑或閃動」,實與控方證人的可信性大大相關。控方證人審訊初期供稱「不斷」被照射,後改稱「多次」,乃因光線斷斷續續,這方面的證供與辯方證詞吻合。實際上,在片段及截圖中,也可見雷射筆時開時關。

📌雷射筆光束方向
就控罪(3),案發時車頭方向有多於1盞燈,控方無條件咬定被告向車頭方向照射雷射光,就等於射中控方證人。就控罪(1),證人指被告手中雷射光束「追」著自己掃射,但片段中完全不可見,警員臉上根本無光。

辯方已呈交連法律基礎的書面陳詞,未在庭上讀出。大律師申請押後,並承諾再交一份含有對控方回應的完整書面陳詞;又透露當事人將更換代表大律師,為早有預備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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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押後至12月8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七庭續審。此前控辯雙方必須提交完整書面陳詞或回應。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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