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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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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20200508旺角 #新案件

1: 陳
2: 劉
3: 陳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2020年5月8日,在旺角山東街40號P地下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周梓樂遇害半週年,多區有市民自發悼念。在旺角,持槍防暴警不斷驅散參與悼念民眾,並截查多人,其中在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向約8名男女發出違反「限聚令」告票。

3張傳票為同日同地案件,其中劉是日未有到庭,控方申請押後以待專人派送傳票。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1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20200419旺角 #新案件

1: 陳
2: 黃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2020年4月19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近奶路臣街,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武漢肺炎持續肆虐,有熱心市民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近奶路臣街交界派發口罩及防疫物資,多人排隊輪候。惟有人懷疑活動目的而報警,半百持盾警員趕至,包圍7人,並向7名13至34歲市民發出違反「限聚令」告票。

2張傳票為同日同地案件,據悉,有另一張同日同地的同類傳票涉及一名14歲少年,今早在九龍城少年法庭提堂。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8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20200515黃大仙 #提堂

D1林(27)🛑曾經還押3天
D2劉(22)🛑曾經還押3天

控罪: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疑私了休班警)

案情:2020年5月15日在黃大仙龍蟠苑外一條行人天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對一名休班警員A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控方已索取法律意見

🎉🎉撤控🎉🎉

💛D1可以直接離開💛

D2有訟費申請,根據刑事索訟條例第3條1A,由於D2有配合案件調查,保持緘默,沒做任何事,所以申請。

控方反對,亦提及528張宣傳單張裏,控方檢驗到D2指模,自招嫌疑,共53個手指印及手掌印。
宣傳單亦是事件發生的原因,即是D2當時一定是在現場,閉路電視亦檢視到有人與D1一同前往現場,D1亦交了D2名字出來。
當時有6人襲擊PW1,只是認人手續認不到D2。

辯方指就算有指模亦不代表被告一定在現場,亦表示認人手續認不到D2沒太大關係

鄭官指D2自招嫌疑,亦有事故發生,在單張有50多個D2的指模及手掌印,如說D2不在現場的話令人難以置信。
就算D2有配合調查,但他保持緘默,沒聲稱自己是否在場,鄭官認為是自招嫌疑。

訟費申請被拒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20200508旺角 #新案件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2020年5月8日,在旺角亞皆老街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周梓樂遇害半週年,多區有市民自發悼念。在旺角,持槍防暴警不斷驅散參與悼念民眾,並截查多人,其中在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向約8名男女發出違反「限聚令」告票。

不認罪

控方透露,有另一張同日同地的同類傳票排期於11月13日在九龍城少年法庭提堂,若該名應訊人不認罪,將安排與本傳票一同審訊。

裁判官亦透露,本案有4名控方證人。

案件排期於2021年1月20日09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開審,並預留1月21日續審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331屯門
#答辯

容(23)

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被告被控違返香港法例第228章第4A條,被告被控於屯門皇珠路近橙柱AD0363利用竹枝等物件堵路。

‼️被告認罪‼️

案情

於2020年3月31日,約晚上8時25分,一名男子正在皇珠路上行駛,期間突然見有男子放置竹枝等雜物,令道路被間接封閉,車內男子未有留意有否其他汽車跟隨,他將車輛駛至別處然後報警。

晚上8時29分,警員20583得知有黑衣人在皇珠路進行堵路,警員得知黑衣人正在離開。警員於晚上8時50分在富健花園發現一名全身黑裝的人士,後來為本案被告。被告被截停後嘗試逃脫,最終亦被警員截停。

被告當下承認控罪,於警戒下承認有做堵路行為,並向警方指出於哪一地方進行堵路。被告承認於皇珠路將竹枝等物傳給其他人,以作堵路。
警方以公眾地方行為不檢拘捕被告。

於2020年4月1日晚上7時15分至7時19分,被告在警署內承認於TELEGRAM 見到有人號召往皇珠路堵路,便到了現場進行堵路,唯他表示跟其他堵路的人互不認識。堵路維持了約十至十五分鐘,他承認目的是希望阻礙交通。

被告同意案情。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現年23 歲,為一名送貨司機。
最大求情因素為主動認罪求情,
辯方陳詞表示,被告被截停後,第一時間坦白承認控罪,和盤托出。被告亦未有刑事定罪記錄。於案發當時,並非所有行車線被阻,過程只有大概四部車輛受影響,被告在事件中的角色較次要,只負責傳遞竹枝,而並非主動堵路。

被告呈上有兩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及教會牧師撰寫。
後者信件中提到被告感到後悔,願意向受到堵路行為影響的人向致歉。辯方律師表示被告是家中經濟支柱,需要照顧家人。希望法庭給予一個機會,好讓被告重新出發。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13日14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判刑,期間會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0915銅鑼灣 #續審 [3/4]

羅(20)

控罪:襲警
於2019年9月15日在銅鑼灣港鐵站軒尼詩道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務的高級警司區永樑。

PW1 稱受襲高級警司
PW2 PC17025 拘捕及落口供

下列為辯方要求傳召事拘捕時銅鑼灣地鐵站C出口當值警務人員:
PW3警長33449
PW4 DPC 8293
PW5 警署警長47219

DW1 被告
DW2 市民證人

—————

所有證人作供完畢

控辯提交了特別事項書面結案陳詞及回應,法庭下星期二就特別事項裁決

案件押後至11月3日0930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20深水埗 #續審 [2/2]

康(2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20日,在深水埗荔枝角道與白楊街交界附近的公眾地方,攜有一支長150厘米的長棒

背景:10月20日民陣發起「廢除惡法、獨立調查、重組警隊」九龍大遊行被警方反對,但大批市民仍走上街頭表達訴求。警方以催淚彈及水炮車驅散,更以藍色水直射清真寺。
事隔逾半年在6月10日首次提堂,獲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

—————

被告作供完畢,亦已作結案陳詞,審訊完結。

結案陳詞

控方只有一條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沒有控告非法集結、暴動、縱火等等,法庭不需要考慮現場環境的行為,被告亦有解釋為什麼會在現場出現。控方完全沒有證據指被告有意圖去用竹枝去傷人。

PW1單憑被告的衣著和裝備就確信被告在參與非法集結,但說不出被告在被抓住到被制服在地上的過程中,有任何行為顯示他想使用竹枝。PW2想透過描述被告反抗去加強他的證供。但他的觀察距離很遠,到了被告身邊只是負責打人和拘捕。

被告在警誡下已經給予所有答案,甚至叫警察影他的電話 (按:證明他在livestreaming)。被告在庭上真誠作供,解釋亦合理。現場警車到達時沒有響鞍,可以說是一次突襲,被告很快被制服。所以該竹枝是他在放下前已被PW1一起抱住,而被告只是嘗試離開催淚煙的範圍,即使他身體有動作亦不等於他想傷人。

押後至11月26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1225旺角 #新案件

宋 (16)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彌敦道678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背景:
去年12月24日平安夜,市民傍晚開始到多區商場報佳音並表達訴求,包括旺角朗豪坊。入夜後多區街頭爆發警民衝突,在旺角,警方發射催淚彈,出動水炮車驅散人群。衝突一直燃燒至聖誕日的凌晨。凌晨約2時半,一名16歲青年,在旺角桔梗餐廳天台因躲避警員追捕而墮樓,入院後曾呼叫:「我不想被消失」。
(參考 端傳媒報道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1日09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獲准保釋,條件包括現金、不得離港、報到及宵禁令等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作為區域法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6灣仔 #提堂

26名被告 (13-33)

控罪:
(1) 暴動
(2)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17名被告)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2名被告)
(5)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名被告)

1649 播錄音
1655 開庭

控方指所有被告有法律代表,上次法庭指令要商討有關分案的處理,控方在9月21日發出修訂問卷,10月27日向法庭提交分拆建議,今早再交經修訂的分拆建議。

被告分組安排:
第一組:不爭議現場有暴動發生,共5名被告
(1, 14, 21, 22, 24)
第二組:會爭議現場是否有暴動發生,共11名被告 (3, 4, 5, 8, 9, 10, 11, 16, 18, 20, 26)
第三組:會爭議現場是否有暴動發生,並會爭議控方影片證供的真確性及連貫性,共10名被告 (2, 6, 7, 12, 13, 15, 17, 19, 23, 25)

第一、二組預備好答辯,全部均會不認罪
控方指兩組被告適合定審期,而第三組則有被告未準備好答辯,申請押後再提堂處理。

第25被告未準備好答辯,代表大狀指10月14日獲得進一步文件,開庭前2日再問控方進度,控方確認收到信件,但都要等警方回覆,因此希望保留答辯。第17被告亦申請保留答辯。

其他被告全部不認罪,下次審訊詳情如下:

第一組
2021年8月23日 起,用中文審訊10天
2021年7月23日 1000審前覆核

第二組
2021年10月18日 起,用中文審訊25天
2021年9月13日0930審前覆核

第三組
2021年1月29日 1000,西九龍裁判法院4樓3號庭再提堂。

就第一、二組的審訊,除非法庭另有命令,文件無需翻譯成英文。控方需審前覆核7天前交問卷,審前覆核辯方要由負責審訊的大律師出席。

另外控方需一個月內存檔及送達已更新的控罪書及案情撮要。

保釋相關事宜:
第9被告申請更改報到警署、報到日子及宵禁時間,獲法官批准

控方沒有反對所有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雅茵裁判官
#1111西灣河
#審訊 [2/2]

D1: 羅
D2: 黃

控罪:
1項非法集結
2項使用蒙面物品
2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攻擊性武器

目前進度:
所有控方證人已經完成作供

下回預告:
PW1可能會再出庭再接受D1律師盤問

決定表面證供是否成立

案件會押後至11月3日100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

審訊內容會在完成審訊後一段時間才會發佈。
#高等法院第一庭 #刑期覆核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朱芬齡上訴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5歲女童&15歲男童
控罪:非法集結 #1118油麻地

背景:兩名被告首次提堂時,被律政司以暴動罪起訴。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暴動。

在今年5月控罪修訂為非法集結,6月16日何俊堯裁判官為兩名被告頒發兒童保護令12個月,不留案底。律政司長不滿刑罰明顯過輕提出刑期覆核

承上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0811


📎針對申請方書面陳詞,法庭希望雙方討論下列議題
① 本案的非法集結涉及相當程度暴力,基於案情的嚴重性,應否頒下兒童保護令而不留案底?
② 答辯人的參與程度
③ 考慮答辯人的年齡及精神狀態,探討除短期即時監禁外的可行刑罰

--------------------------
🛑潘熙資深大律師對各議題的回應:
① 即使改判感化令或社會服務令,根據罪犯自新條例,若她在3年內不犯法,案底亦會被消除,藉此鼓勵定罪人士守法。現時不留案底處理,或3年後消除案底分別不大,均可避免答辯人重犯。

②答辯人的參與相對較少
相對於其他向警方防線投擲39枚汽油彈,進行暴力行為的示威者,答辯人的角色確實如原審裁判官所講較輕微被動 (taking a relatively minor and passive role)。亦沒有任何煽動或鼓勵在場人士的行為,不是如申請方所講,在非法集結中擔任「領導角色」並積極主動地參與非法集結。

③第一答辯人患有PTSD,情緒不穩定,曾經多次自殘手,有自殺傾向,需要特別照顧及關懷。社會福利官、心理報告亦指出,基於第一答辯人的特殊情況,她並不適合判處任何形式的監禁式刑罰。

現在第一答辯人接受的12個月兒童保護令中,有幾項特殊條件
❶ 接受監督人員指派的工作/活動
❷ 宵禁18:30 - 07:00
❸ 接受心理治療及輔導
從此可見,現有的兒童保護令,其實已經包含社會服務令與感化令的元素,而且能夠更全面地保障答辯人的利益、日後的身心發展

--------------------------
上訴庭批准律政司長申請,法庭認為原審裁判官原則上犯錯及判刑明顯過輕,根據《少年犯條例》的原則 [1] ,法庭傾向不判處答辯人即時監禁,但決定恢復定罪紀錄,並索取感化、社會服務令報告。

🛑押後至 11月13日 14:30於高等法院判刑

--------------------------
[1] 14至15歲的少年人,如有任何其他適當的處理或懲罰方法,亦不得被判處監禁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葉啓亮裁判官
#審訊 [1/1]
#0901鑽石山

盧(22)

控罪:1. 刑事損壞,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提堂: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7565

~~~~~~~~
傳召PW1 何先生,港鐵保安員

控方主問:
1/9/2019 中午時候在鑽石山站當值,留意到有一名身穿黑衫黑褲,帶深色太陽眼鏡,深色口罩,深色帽,孭住深色背囊人士從A出口進入站內,取出噴漆噴向售票機,立即通知站長叫佢報警,黑衣人係單獨行事,無為意有冇其他黑衣人,噴完售票機就行過去中國銀行,噴向櫃員機嘅燈箱,跟住快步行去B/C方向出口,當時無追前,因為唔知有冇同黨,大約一至兩分鐘後有警員到場,向他指示黑衣人向B/C出口走。

控方呈上鑽石山站的平面圖,與PW1確認出入口、售票機、商鋪、中銀櫃員機和黑衣人的行走路線,並在圖中標示當時PW1身處位置,承認當黑衣人離開櫃員機十多呎後,就再見唔到佢。

主控官在裁判官提醒下才向PW1出示閉路電視的截圖,PW1確認站內設施的相片,但未能確認售票機損毁的相片,因為事發後沒有行埋去睇。

辯方盤問:
PW1確認在2/9落口供時所講,黑衣人係戴深色口罩,同今日在庭上所講嘅一樣。

去年九月嗰段日子會留意穿著黑衫黑褲嘅人,記憶中當日該段時間只得一名黑衣人出現,指示警員之後,見到警員去追,但見唔到追咩人;亦未能百份之一百肯定冇類似嘅人仕。

控方覆問:
事發之後場面好混亂未能確定有冇類似人士,澄清早前講嘅無為意,係事發前有留意現場環境,睇咗之後無為意有黑衣人。

~~~~~~~~
傳召PW2 文女士,港鐵鑽石山站站長

控方主問:
PW2確認平面圖中閉路電視鏡頭的位置,由A1入口到大堂中銀櫃員機:1a, 1b, 1c, 1d, 1e & 1f。

當日大概在十二時許收到電話,即用無線電通知大堂職員有售票機被破壞,跑去隔離警務室通知警察,再返回站長室,聽到職員報告黑衣人跑向B/C出口,從閉路電視見到黑衣人剛經過長走廊闊閘機位置,有黑色背囊跌在地上;看平面圖確認闊閘機位置。

控方呈上各閉路電視鏡頭位置的相片,和它所拍攝到的相片,包括拍攝到黑衣人的片段截圖,PW2確認正確,承認只在閉路電視見到黑衣人背面,但見唔到個樣,見到黑衣人跑向C出口,C2出口有閉路電視,但見唔到佢,估計佢可能在C1走咗,因為C1無閉路電視。

辯方盤問:
只係見到一個黑衣人跑過闊閘機位置,只係見到追逐畫面,見唔到其他刑事毁壞過程。

控方無覆問

裁判官詢問PW2,閉路電視1e & 1f 之間有冇其他鏡頭,證人回答無。

~~~~~~~~
傳召PW3 SPC51677鄭志成(同音)警員

控方主問:
當日駐守鐵路警區,中午時間在鑽石山站警務室內,共有四名警員,站長過嚟拍門話有人噴漆,出到去見到保安,保安員指向站內長走廊的黑衣人,話佢向C出口走,當時長走廊只得一名黑衣人向C出口行緊,相距大約30米,三名警員追截該男子,佢轉頭望向警員,掉低個袋走咗,追到上出口已經唔見黑衣人。

PW3返回站內,檢查背囊,見到有衫褲、噴漆、啡色皮包,內有身份證,於是檢取回警務室,再回警署。

PW3在平面圖上標示走到地鐵站大堂與保安員身處位置,和第一眼見到黑衣人時,黑衣人的位置;控方要求PW3從相片中確認當日所檢取的物品。

1300-1440 休庭

控方呈上P1 - P37的36件證物(因P22重複而取消了)。

辯方盤問:
PW3唔同意律師向他指出:保安員無向佢指出黑衣人位置;當時身處位置係見唔到黑衣人;在圖中顯示身處的位置不正確。

PW3在1/9 19:00筆錄口供,黑衣人係帶深藍色口罩,近乎黑色;辯方呈上一個藍色外科口罩,問係咪相同顏色,PW3堅持嗰個係深藍色,呢個係淺藍色。

控方無覆問

裁判官叫PW3形容跌低背囊的情況,證人話黑衣人回頭見到警察,係刻意掉低個背囊再向前跑,因為個背囊都幾重。

控方宣讀同意事實和播出閉路電視片段,無結案陳詞,辯方亦無中段陳詞。

裁判官全部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辯方表示被告不會上庭答辯,亦不會傳召證人。

~~~~~~~~
辯方陳辭:

抗辯方向主要係身份嘅爭議,適用於控罪一和二,控方只係靠閉路電視影到黑衣人,影到外形但影唔到個樣,而且片段質素不佳。

辯方指出冇證據證明刑事毁壞的人,就是被追捕的人,PW1話黑衣人離開櫃員機十多呎後,就見唔到佢,閉路電視1e 與1f 之間無鏡頭,中間有一部闊閘機,有可能有相似人仕出入。

PW1話無行開過,但PW3話PW1有指出黑衣人位置,兩者說法有出入。

PW1指事發之後現場混亂,不能確定有冇其他黑衣人出現,再者,PW1指事發後要一至兩分鐘警員才到達,根據閉路電視片段,黑衣人是快步逃跑,冇理由在鏡頭 1e 與1f 之間停留一至兩分鐘。

假設法庭接納刑毀的人就是被追捕的人,也不一定是被告人,即使在場搵到被告身份證,因為有其他可能性,例如:身份證可能被人偷咗;或者被人插贓嫁禍。

至於控罪二,冇證據證明持有噴漆係有破壞意圖,物品只係普通嘅裝修工具,係有合理合法嘅用途。

被追捕人逃跑,可能因應當時社會環境,擔心被警察以不適當方法對待,所以驚所以逃跑。

最後,PW1 和 PW3 均表示黑衣人係戴深色口罩,但從閉路電視片段見到黑衣人係戴淺藍色口罩。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16日下午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裁決,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卅九庭
#沈小民法官
#裁決
#0831銅鑼灣

🕙10:00
👥余,賴,鍾,龔,簡,莫,梁(18-42)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派飛安排:
1-12正庭/內庭飛(綠)
13-36延伸庭(橙)
36-86侯補飛(白)
(*)內庭有16張已安排予家屬

0630 約10人門外排隊
0736 點解前面多左啲人嘅🤔
0820約70人了
0835 頭先報漏咗:候補都冇哂啦
0842 逾100人,並準備派飛
0845已派飛,食住早餐先?
0920 保安話0930可以開始入
0930 入得㗎啦

*🙏🏻門口記者set cam旁聽師注意🙏🏻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沈小民法官
#裁決
#0831銅鑼灣 #暴動罪 #攻擊性武器

‼️全部罪名不成立‼️
判詞共長42頁,公眾人士可以上官方網站瀏覽,法庭 不會 讀出。

判詞基本上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每名被告將會獲派一份裁決判詞。

1046再開庭
控方指:所有錄像/文件/MFI證物全部歸法庭存檔,屬於被告的個人物品(如衫褲鞋襪等)全部歸還,控罪(2)證物充公。

💛💛💛💛💛💛💛💛
提提各位被告及親友,今日法庭 未能 發還保釋金及旅遊證件,煩請星期一司法機構辦公時間回法庭領取。
💛💛💛💛💛💛💛💛
————————————-
後記:在宣佈罪名不成立後,大家歡喜若狂,激動落淚,亦有人大聲歡呼😂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沈小民法官
#裁決
#0831銅鑼灣 #暴動罪

以下為判決書節錄,亦可詳閱文末連結中的完整判決書。

【爭議點】
暴動罪-辯方基本上並非爭議當晚出現暴動情況,問題在於有關的被告人是否參與其中?

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問題在於D4是否管有該等物品?辯方指警方插贓嫁禍,並認為拘捕現場的閉路電視可成佐證。

【參與暴動的其他證據】
若法庭依賴「逃匿」作為針對有關被告不利的證據,控方須證明他們逃匿唯一的目的就是畏罪而逃。辯方指法庭不能忽略逃跑背後可有很多清白的原因,其中包括應警方的警告離開,或是由於當時的社會環境而產生對警方的恐懼,或者是對人群一擁離開的自然反應。考慮到本案當時發生的環境,法庭認同辯方的說法有關被告人逃跑可能有其他清白的原因,並非一定源自畏罪。

【被告的衣著和裝束】
法庭認為不應把穿著黑衣的人隨意視為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這做法有其危險性,有機會冤枉無辜的人,因為在當下的情況,穿著黑色以外,例如白色或其他顏色的人都可以參與暴動。選擇服飾的顏色是個人喜好,沒有證據顯示他們刻意以此把他們從非參與者區分出來。

大多數被告都佩戴口罩、眼罩、防毒面罩和手套等裝備,辯方陳詞指所有這些裝備都是屬於防護性而非攻擊性的。

毫無疑問,當晚出現的情況並非香港常見現象,對於某些人而言,或許這是難得的歷史時刻,法庭不排除當中確實有人希望來到見證這一切。若他們不希望被人誤為暴動者,因而遮蓋容貌,這也是可以理解的,他們當然明白要承受一定的風險,不能保證不會遇到暴力場面,帶備防護裝備(豬嘴防毒面具、口罩眼罩等)也無可厚非,遇到催淚煙可有點保護; 手套或其他保護裝備也能發揮一定保護作用。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51(2)條】
最後,張大律師要求若法庭一旦裁定暴動罪不成立時,法庭亦要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51(2)條,考慮較輕的交替控罪,即《公安條例》第18 條下的非法集結罪。...第51(2)條所指何事,其實就是俗語所謂「大包細」的罪行,當某項罪行在法律上的定義必然包括另一罪行時,若法庭裁定該某項罪行不成立時,可考慮其所包括的另一罪行是否罪成。

一般情況而言,這是自然不過的事情,但套用在本案的情況,本席認為張大律師所提出的要求在邏輯上有點説不通。理由很簡單,按照控方案情,當有關被告人被拘捕時,暴動情況已經出現了,原初的非法集結已發展成暴動;換句話說,有關被告人在被拘捕前的一刻,他們已經身處暴動的環境中。若法庭基於某些理由認為他們沒有參與暴動,那麼亦不可能達致參與非法集結的結論,因為那時非法集結的情況已不存在。

本席向張大律師查詢控方的立場,得悉控方並非指有關被告人參加了較早時的非法集結,而在未出現暴動的情況前便離開了,因而構成非法集結罪行。

無論如何,根據以上本席的裁決,控方未能提供任何證據顯示任何被告人在被拘捕前曾參與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一帶的暴動;既然沒有參與,有否非法集結出現,法庭也不能根據第51(2)條把被告人判處較輕的控罪。

【結論】
從以上的分析可見,即使被告看成與被捕之前的事情有關,他/她是參與暴動的一份子並非是唯一合理的判斷。本案控方遇到的最大問題是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在被拘捕前的行為。基於以上所述,法庭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有關控罪,裁定所有被告面對的控罪罪名不成立。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1565&currpage=T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審訊

D1 文
D2 湯

控罪1:傷人19
控罪2:非法集結

請各旁聽師請留意

❗️❗️水官已撤回批准使用文字通訊器具,作文字通訊用途❗️❗️

石大狀甫開庭即向法庭提及已於上星期五向法庭提出明後2天未能出席是次審訊,因其於陳仲衡區域法院法官席前,有案件延誤(原因包括打風及遷就專家證人)。 #陳仲衡法官 亦已下令不會再遷就各律師或證人的時間表(此舉導致影響25位病人)。石大狀亦已聯絡16位大律師卻仍未有人能代其代表D2。

水官指出石大狀應早能預計,應及早安排,不打算再遷就時間,指石大狀是一手造成今次問題,法庭不能接受。

石大狀提出向法庭申請不再代表被告

水官感石大狀是在威逼法庭接受再排期,然,水官須問控方及D1辯方的意見

控方提出因應D1答辯方向有所改變,已向律政司提交,並需要半小時來聽取指示。控方更指出本案其指示警員仍未到庭

D1律師亦表示須待控方取得指示才能繼續。

案件押後至1030再開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226旺角

楊(29)

控罪: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被告不認罪 🙅‍♂️

辯方主要爭議: (i) 行為是否構成遊蕩,(ii) 是否有他人擔心

辯方主要依靠影片,沒有辯方證人。
控方會傳召兩名控方證人。

辯方指控罪書內導致他人擔心有含糊。控方澄清是使影片內兩名哭泣和轉座位的女士擔心。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9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進行一天中文審訊,被告以同樣條件擔保。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審訊

D1 文
D2 湯

控罪1:傷人19
控罪2: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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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4再開庭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敏琦法官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莊(64) #0922屯門

控罪1:#襲警
上訴人被控於去年9月22日,在V City外馬路襲擊警署警長嚴潔賢(推開他)。

控罪2:襲警
上訴人被控於去年9月22日,在V City外馬路襲擊警員戚健暉(用腳踢他的面)。

背景:被告原本不認罪受審,後來被時任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裁定兩項罪名成立並分別判處上訴人1星期及5星期監禁,同期執行。

原審裁判官就本案的裁決及判刑理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4253
———————————
法庭駁回上訴人就定罪及刑罰上訴的申請,上訴人需即時收監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2020&currpage=T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審訊

D1 文
D2 湯

控罪1:傷人19
控罪2:非法集結

請各旁聽師請留意

❗️❗️水官已撤回批准使用文字通訊器具,作文字通訊用途❗️❗️

經商議及D2同意,法庭批准石大狀不再代表D2。然,法庭表示若星期四被告沒有法律代表,則需要自辯,沒朝任何押後可能。石大狀表示明天將向 #陳仲衡法官 再申請,若可能,星期四會再次受委任代表,若不能,仍會協助D2尋找適當律師。

處理D2代表律師的問題後,終開始答辯

答辯

控罪1:傷人19
D1 不認罪
D2 不認罪

控罪2:參與非法集結
D1 不認罪
D2 認罪 ❗️

特別事項處理 - 認人程序
D1辯方質疑警方處理認人程序有違反認人程序手冊內容,故要求控方披露police force menu中認人程序的部分,以確認辯方手中版本是否最新版。控方到上星期五仍只披露其中2個章節。經討論,法庭容許辯方向控方確認版本問題,而不需控方披露其他章節。

現早休20分鐘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審訊

D1 文
D2 湯

控罪1:傷人19
控罪2:非法集結

請各旁聽師請留意

❗️❗️水官已撤回批准使用文字通訊器具,作文字通訊用途❗️❗️

正盤問證人 DPC1655 黎浩宏 (音同)
控方完成主問
午休後辯方作盤問

案件押後至本日1430再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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