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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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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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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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運騰法官

👤李(32) #不服刑罰上訴 (#20200122屯門 管有攻擊性武器;於6月12日被判處8個月監禁)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1月22日在屯門河田輕鐵站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樽鹽酸及一支雷射筆

‼️判處十二個月監禁,認罪扣減後至八個月。被告獲保釋等候上訴。

———————————————
辯方提出的上訴理由:

1. 裁判官在判刑時不給予比重考慮被告輕度智障的問題

被告的智力會影響他接收網上資訊的判斷能力,也令他未能判斷自己的行為是否正確。他就算知道唔知不可以毁壞公眾財物,但不知道犯案的後果有多嚴重 。被告在接受精神科測試時曾指出自己是要「扮示威者」,繼而以被告的智力水平,難以判斷他的犯罪意圖。

2. 服刑期間因智障而有額外負擔

被告於還押期間曾被恐嚇、欺凌,調倉後便沒有再出現該問題。法官認為這樣便顯示出是題可由調倉、甚至單獨囚禁來解決,但辯方指出他們希望的是避免被欺凌的問題再出現,而不是問題出現後才找方法解決。而且由六月保釋至今,有於開放式院舍接受輔導,有活動和課堂安排,除非有人陪同否則不能離開家舍,期間也得到善導會社工、立法會議員等跟進。被告接受了社交、情緒管理、分析和判斷能力等輔導,並有顯著的進步。若再次監禁,會打斷其學習進度。

3. 未考慮智障的因素下,量刑起點仍然太重

辯方提到要考慮武器性質和被發現時的環境。引用翁偉成案件,被告人持有伸縮棍,不是一般人會藏有的東西,而且他是前往示威現場時被截查的,因為案件更為嚴重。此案的被告攜帶的鹽酸和汽油罐都是日常用品,而且當天附近並沒有發生示威,被告也曾指出雷射筆是用作觀星。
法官指,該些物品雖然是日常用品,但仍是有一定危險性和殺傷力,可以誤傷他人,而且被告認罪,即已同意管有該些物品是意圖作非法意圖。另外,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已是具有威脅性,不在示威現場不代表案情不嚴重,只是如在在示威現場管有攻擊性武器會成為加刑理由。

辯方再指,此案的被告有特殊因素,不應考慮刑罰對公眾是否有足夠的阻嚇性。

上訴結果:
法官考慮到被告已還押4個月,只剩下很短刑期;再綜合其他因素,決定批准刑期上訴,被告當庭釋放。🎉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19中環
#續審 [2/2]

👤張(35)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已認罪❗️
(2)非法集結
(3)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中環交易廣場平台,襲擊警沙展A、與其他人士進行非法集結,並使用蒙面物品蒙面。

PW1 陳智勇作供完畢
小休清潔證人枱後將傳召PW2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13/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 - - - - - - - - - - - - - - -
9:30開庭

余毓靈醫生繼續作供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答辯
#20200119旺角

吳(58)

控罪:
抗拒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旺角「潮流特區」外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2266

不認罪

控方一位證人,無警戒供詞
外聘檢控官,6-8星期

辯方有機會1-2位證人
申請由trial court做埋審前覆核 ,
5、6條片案發情況
審視了所有行動警員記事簿,當中4人有提及被告

案件押後至12月16日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審前覆核

原條件擔保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審訊 [4/5]

D1文(33)
D2湯(19)

控罪:
(1)傷人
被控於2019年9月25日,在屯門市中心廣場一期3樓「Girl Boss」餐廳外,連同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休班警員黃少華
(2)非法集結 🛑D2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非法集結

請各旁聽師請留意
🔴水官已撤回批准使用文字通訊器具,作文字通訊用途

1030 公眾已入庭,約30人旁聽

——————

繼續傳召PW1報稱遇襲休班警員黃少華

辯方盤問

辯方播放片段,PW1承認當時有一白衣女子嘗試調停,呼叫「冷靜」等字眼;同時有人大叫「廢老」。控方律師不明何謂「廢老」,辯方律師解釋「廢柴個廢,老人個老」;之後繼續播放片段,有多人大叫「del相」,PW同意聽到有人向他大喝「你跟邊度㗎仆街」、「邊個睇你呀仆街」、「邊條村呀」,期間水官質疑是否有必要「原汁原味咁播晒啲粗口出嚟」,辯方律師粗口不必,但夾雜粗口之間的內容為必要,表示可以消音,但水官指自己已看過片段數次,示意律師繼續盤問,不必消音。

繼續播放片段,PW1承認自己推了片段中黑衫男子一下,然後黑衫男子摑了PW1一巴,隨即大批人上前圍打PW1,同時有人持圍欄索打自己;PW1指看不到D2,因為當時他為了避開攻擊而側身。

PW1同意片段中沒有人叫「死黑警」、「再唔打啲狗就到」,但不同意現場沒有人如此叫喊;同樣,PW1不同意D1、D2沒有叫喊相關句子,不同意D1、D2沒有打他。辯方律師向PW1指出他認得D1、D2只是因為他們和自己在首的口角階段有爭拗,PW不同意。

辯方盤問完畢。

控方覆問

控方律師向PW1確認他共落了4份口供,分別為於 (1)屯門醫院治療後、(2)D1認人程序後、(3)D2認人程序後、(4)2020年1月1日補錄口供,PW1確認並指出口供非親自筆錄,而是口述後由其他警員代筆。

控方覆問完畢。

裁判官詢問

水官再向PW1釐清部分問題,指控方證物P1 一段CCTV中PW1與一名不知名男子於電梯站得很近,問PW1有否與男子有交談;PW1指和身旁的不知名男子沒有交談,沒有印象而且沒有理會他。然而,之後PW1又指出該男子首先和自己有爭抝,然後才聽到D1、D2叫「再唔打啲狗就到」;水官指PW1之前記起,但又説沒有印象,問PW1證物P1的片段能否協助記憶,PW1重覆指出D1、D2有叫「再唔打啲狗就到」。

至此,控方證人全部完成作供。

——————

法庭就D1兩項特別事項
(1)口供及其口頭招認
(2)認人手續
作出判斷,認為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確認其作供的自願性和真實性,故採納為證供‼️

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需自辯‼️

D1選擇出庭作供

下半部份按此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傳票案
#0901將軍澳 #審訊 [2/2]



控罪:2項襲擊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員
2019年9月1日02:06在將軍澳常寧遊樂場外近燈柱襲擊(1)總督察5068及(2)警長52283

0935 庭內14人旁聽等候
0938 開庭

辯方結案陳詞
辯方主要挑戰
1. PW1及PW2證供可靠性
2. 被告人身份辨認成疑

因法庭要重看證物D3 TVB 新聞片段,顯示被告人在另一警員看管下自行除下口罩,未有上手扣,與PW2作供不符,暫時休庭

1034重新開庭
裁判官已重看D3 TVB 新聞片段,但指片段經剪輯,亦沒有明確時間,不過仍舊接納D3作正式證物

控方就辯方所述補充

案件押後至11月13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沈小民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2]

👤哈薩克籍手足(19)

控罪:有意圖而企圖縱火

案情:於2019年11月18日凌晨在油麻地彌敦道與佐敦道交界攜有一個汽油彈,並意圖向警察防線縱火。

審訊進度:
控方完成開案陳詞和承認事實,PW1 (A)SGT/PC7720 嚴偉倫(音) 作供中。
因法庭錄音系統出現問題,休庭中。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13/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 - - - - - - - - - - - - - - -
11:00 休庭30分鐘
11:37 開庭

繼續就被咬斷無名指的時間10.09秒-10.96秒之間盤問。

1:00休庭,下午2:30待續

下午開庭
有關”課題”「反應時間」的部份已經完畢。

開始另一”課題”「咬噬力強勁」

第十七及十八文獻差不多完成。

4: 30休庭
明天9: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沈小民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2]

👤哈薩克籍手足(19)

控罪:有意圖而企圖縱火

案情:於2019年11月18日凌晨在油麻地彌敦道與佐敦道交界攜有一個汽油彈,並意圖向警察防線縱火。

審訊進度:
PW1 (A)SGT/PC7720 嚴偉倫(音) 主問完成。主要提及發現被告、描述他的行為、制服被告過程和之後的搜身。
休庭30分鐘,之後開始盤問。

1310 盤問完成。
覆問留待下午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續審 #0921旺角 [9/2]

吳(2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旺角彌敦道及太子道西交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

0943續審開庭
傳召PW10警員4924

1204 休庭
PW10作供完畢

表證成立‼️
雙方沒有特別事項

1220 開庭
被告本人選擇出庭作供
傳召辯方證人D1被告本人

1302 休庭
D1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11月13日0930東區裁判法庭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225旺角 #答辯

李(42)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於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砵蘭街近山東街交界襲擊警員16214黃梓峰

答辯意向:不認罪

控方將有3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辯方沒有證人。

預審期:1天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2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提堂

D1甘(44)
D2倪(23)
D3區(22)
D4黃(18)
D5倪(20)

控罪:
1.縱火(所有被告)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5)

案情: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成和道60號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D5另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天拿水、1樽天拿水、4罐汽油及3袋木塞。(所有控罪)

背景:3月30日凌晨有人向跑馬地警署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落在警署停車場內,另一枚則擊中圍牆外一輛私家車。事隔近兩個月,五人在5月26日被捕,27日首次提堂, #錢禮主任裁判官 質疑控方證據不足而押後3個月,批准各人以15,000元保釋,並不得離港及須每週報到2次。

控方呈上化驗報告,表示在控罪二的案發地點中被發現一裝有乙醇的玻璃瓶裡檢取到D2的指紋。

控方表示正在檢驗眾被告及一名被捕人士於案發前一個月的電話紀錄,或會有修訂控罪。表示檢驗及索取法律意見需時,故申請押後。

主任裁判官表示希望是次是本案最後一次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5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期間各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108將軍澳 #提堂 #新案件

葉嘉榮(尚德區議員助理)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2020年1月8日在將軍澳唐明街尚德邨尚新樓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17311。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更多文件及法律意見
下次要知認罪還是不認罪

保釋條件:
。$1000
。不離港
。每週報到一次
。在報稱地址居住

註:當晚葉嘉榮亦被謷方噴射藍色水
https://teleg.eu/realtimenewsbroadcasts/28033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7日觀塘法院第一庭1430再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327開掛之達人
#網上言論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蕭(32)🛑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
(1)煽惑暴動
於2019年11月12日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於或約於11月12日在中文大學一帶參與暴動

(2)-(4)煽惑縱火
於2019年11月3日、14日及19日,在香港非法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用火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5)-(7)煽惑公眾妨擾
於2019年11月11日、15日及16日,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藉非法阻礙港鐵地方及香港道路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8)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於2019年11月13日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導致他人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9)煽惑他人施用毒藥或殘害性物品
於11月18日意圖使他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而非法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向他人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

(10)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洗黑錢)
於或約於2019年11月至今年3月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以被告名義在匯豐銀行持有的帳戶內一筆總額逾200萬元的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背景:3月30日首次提堂,在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於4月24 日在 #黃崇厚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10月16日被加控控罪(5)至(10)並轉介至區域法院。

——————

辯方申請押後以等候法援申請審批 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12月31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611西貢 #提堂

盧(23)🛑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管有爆炸品

案情:2020年6月11日在西貢萬宜水庫東壩明知而管有爆炸品,即一支直徑2.5厘米、長8厘米的金屬管,內藏約45克爆炸品

詳細案情:水警在0240開始監視4名男子,0300聽到「嘭」一聲,上前以「遊蕩罪」拘捕盧,在0415開始搜身,直至0520才在盧身上腰包找到所謂爆炸物品,而該所謂爆炸品已被打開,腰包並非證物之一

有化驗報告,控方仍需索取更多法律意見及專家報告,亦要考慮到哪個級別法院審理

保釋申請再次被拒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9日1430觀塘法院第一庭再訊
‼️‼️‼️‼️還押‼️‼️‼️‼️
(按:盧手足精神很差,得悉保釋被拒後無晒心機😞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222中環 #提訊
A1:陸(20)
A2:梁(21)
A3:蕭(21)

控罪:
(1)暴動 [A1-A3]
A1-2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2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 5 號大會堂低座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參與暴動

(2)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罪犯而協助罪犯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A3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後,知悉或相信蕭就該罪行有罪時,把已被警員53734制服的A3拉走,而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蕭

(3)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58747 (4)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34135

——————

辯方仍未收齊所有控方文件,故申請押後 案件押後至12月31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所有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11大埔 #答辯

黃(24)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被指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大埔綜合大樓2樓熟食中心鴻發粉麵餐廳外管有一把丫叉、一包金屬彈珠及玻璃波子,及兩把扳手。控方稱當日6時左右有人報案,指一群黑衣人在案發地點吃早餐,警方遂前往拘捕包括被告等的13人,並從被告搜出涉案物品。(節錄至香港01)

被告不認罪

警方就工具進行了實驗。辯方對實驗有爭議,逐聯絡城市大學物理學專家研究警方的實驗並撰寫報告,過程需時3個月,預計2月5日會完成,控方表示需要6星期作回覆。

控方需要先閱讀辯方的專家報告,再決定會否安排專家證人,辯方則會有一名專家證人。

保釋條件更改:
宵禁(10am-7pm更改至12am-6am)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9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審前覆核,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805深水埗 #答辯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即一個自製投擲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條)

答辯:
控罪1:認罪❗️❗️
控罪2:認罪❗️❗️

被告同意案情
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

求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20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其間索取背景報告,嚴官明言監禁刑罰是無可避免,只考慮監禁長短,被告須還押候判。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沈小民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2]

👤哈薩克籍手足(19)

控罪:有意圖而企圖縱火

案情:於2019年11月18日凌晨在油麻地彌敦道與佐敦道交界攜有一個汽油彈,並意圖向警察防線縱火。

審訊進度:
PW1 覆問完成,作供完畢。
PW2 PC10518 黃思明(音)主問完成,主要就證物處理作供。
盤問時發現PW2沒帶警員記事冊,一些事項連控方都無法確認。控方指要明天才可以帶回記事冊。
法官決定休庭,明天0930同庭續審。
(直播員按:What the ****?)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鄭念慈裁判官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楊(21)🛑已還押20日 🔥#判刑 (#1027旺角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

判詞:

你22歲,得到家人關心,與父母關係良好,基層出身,但成績良好,能進入大學,現在畢業了,有機會晉身醫護行業。

本案有一定嚴重性,管有物品可做非法用途使用,包括士巴拿可以做刑事毀壞用途,拆除欄杆;還有索帶,可以將拆下的物品索緊作為堵路之用,不能忽略兩個原則,懲罰和阻嚇,不但阻嚇你,也阻嚇其他人仿效。

你年紀相對輕,案發時更年輕,背景良好,沒有刑事定罪前科,看過所有求情信和文件後,認為你重犯機會不高,坦白認罪是後悔重要的指標。不但如此,我看完所有求情信,家人求情信,你法律代表的說法,似乎你悔意不但明白自己犯罪,還明白為何自己會犯法,你說明白到社會有不同的人,有不同立場,顯然你犯法前沒有深入考慮。父母的求情信,除了不斷讚揚你,也提及,你說到羈留期間你有機會與警察交談,理解雙方立場差異。我覺得你不但認罪,還明白到犯法背後的根源,因為你沒有考慮到其他人有其他立場其他責任有他們的 工作。報告中顯示,你真的學到了這一課,你知道自己立場,知道需要考慮其他人。相信重犯機會不高。

判刑需要懲罰阻嚇,還要考慮更生,我接納你是真誠的悔意。所有因素最好權衡,我認為社會服務令方式處理本案最為恰當。

160小時社會服務令是適當的判刑。提醒如果你不做,會即時監禁。社會服務令也配合你就本案已經被羈押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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