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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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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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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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0714沙田 #續審 [13/12]

杜(22)

控罪:
(1)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2)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3)有意圖而傷人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 - - - - - - - - - - - - - - -
11:00 休庭30分鐘
11:37 開庭

繼續就被咬斷無名指的時間10.09秒-10.96秒之間盤問。

1:00休庭,下午2:30待續

下午開庭
有關”課題”「反應時間」的部份已經完畢。

開始另一”課題”「咬噬力強勁」

第十七及十八文獻差不多完成。

4: 30休庭
明天9: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沈小民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2]

👤哈薩克籍手足(19)

控罪:有意圖而企圖縱火

案情:於2019年11月18日凌晨在油麻地彌敦道與佐敦道交界攜有一個汽油彈,並意圖向警察防線縱火。

審訊進度:
PW1 (A)SGT/PC7720 嚴偉倫(音) 主問完成。主要提及發現被告、描述他的行為、制服被告過程和之後的搜身。
休庭30分鐘,之後開始盤問。

1310 盤問完成。
覆問留待下午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續審 #0921旺角 [9/2]

吳(2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旺角彌敦道及太子道西交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

0943續審開庭
傳召PW10警員4924

1204 休庭
PW10作供完畢

表證成立‼️
雙方沒有特別事項

1220 開庭
被告本人選擇出庭作供
傳召辯方證人D1被告本人

1302 休庭
D1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11月13日0930東區裁判法庭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225旺角 #答辯

李(42)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於2019年12月25日在旺角砵蘭街近山東街交界襲擊警員16214黃梓峰

答辯意向:不認罪

控方將有3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辯方沒有證人。

預審期:1天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2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提堂

D1甘(44)
D2倪(23)
D3區(22)
D4黃(18)
D5倪(20)

控罪:
1.縱火(所有被告)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5)

案情: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成和道60號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D5另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天拿水、1樽天拿水、4罐汽油及3袋木塞。(所有控罪)

背景:3月30日凌晨有人向跑馬地警署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落在警署停車場內,另一枚則擊中圍牆外一輛私家車。事隔近兩個月,五人在5月26日被捕,27日首次提堂, #錢禮主任裁判官 質疑控方證據不足而押後3個月,批准各人以15,000元保釋,並不得離港及須每週報到2次。

控方呈上化驗報告,表示在控罪二的案發地點中被發現一裝有乙醇的玻璃瓶裡檢取到D2的指紋。

控方表示正在檢驗眾被告及一名被捕人士於案發前一個月的電話紀錄,或會有修訂控罪。表示檢驗及索取法律意見需時,故申請押後。

主任裁判官表示希望是次是本案最後一次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5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期間各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108將軍澳 #提堂 #新案件

葉嘉榮(尚德區議員助理)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2020年1月8日在將軍澳唐明街尚德邨尚新樓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17311。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更多文件及法律意見
下次要知認罪還是不認罪

保釋條件:
。$1000
。不離港
。每週報到一次
。在報稱地址居住

註:當晚葉嘉榮亦被謷方噴射藍色水
https://teleg.eu/realtimenewsbroadcasts/28033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7日觀塘法院第一庭1430再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327開掛之達人
#網上言論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蕭(32)🛑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
(1)煽惑暴動
於2019年11月12日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於或約於11月12日在中文大學一帶參與暴動

(2)-(4)煽惑縱火
於2019年11月3日、14日及19日,在香港非法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用火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5)-(7)煽惑公眾妨擾
於2019年11月11日、15日及16日,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藉非法阻礙港鐵地方及香港道路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8)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於2019年11月13日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導致他人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9)煽惑他人施用毒藥或殘害性物品
於11月18日意圖使他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而非法煽惑Telegram的使用者向他人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

(10)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洗黑錢)
於或約於2019年11月至今年3月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以被告名義在匯豐銀行持有的帳戶內一筆總額逾200萬元的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背景:3月30日首次提堂,在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於4月24 日在 #黃崇厚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10月16日被加控控罪(5)至(10)並轉介至區域法院。

——————

辯方申請押後以等候法援申請審批 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12月31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611西貢 #提堂

盧(23)🛑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管有爆炸品

案情:2020年6月11日在西貢萬宜水庫東壩明知而管有爆炸品,即一支直徑2.5厘米、長8厘米的金屬管,內藏約45克爆炸品

詳細案情:水警在0240開始監視4名男子,0300聽到「嘭」一聲,上前以「遊蕩罪」拘捕盧,在0415開始搜身,直至0520才在盧身上腰包找到所謂爆炸物品,而該所謂爆炸品已被打開,腰包並非證物之一

有化驗報告,控方仍需索取更多法律意見及專家報告,亦要考慮到哪個級別法院審理

保釋申請再次被拒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9日1430觀塘法院第一庭再訊
‼️‼️‼️‼️還押‼️‼️‼️‼️
(按:盧手足精神很差,得悉保釋被拒後無晒心機😞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222中環 #提訊
A1:陸(20)
A2:梁(21)
A3:蕭(21)

控罪:
(1)暴動 [A1-A3]
A1-2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2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 5 號大會堂低座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參與暴動

(2)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罪犯而協助罪犯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A3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後,知悉或相信蕭就該罪行有罪時,把已被警員53734制服的A3拉走,而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蕭

(3)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58747 (4)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34135

——————

辯方仍未收齊所有控方文件,故申請押後 案件押後至12月31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所有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11大埔 #答辯

黃(24)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被指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大埔綜合大樓2樓熟食中心鴻發粉麵餐廳外管有一把丫叉、一包金屬彈珠及玻璃波子,及兩把扳手。控方稱當日6時左右有人報案,指一群黑衣人在案發地點吃早餐,警方遂前往拘捕包括被告等的13人,並從被告搜出涉案物品。(節錄至香港01)

被告不認罪

警方就工具進行了實驗。辯方對實驗有爭議,逐聯絡城市大學物理學專家研究警方的實驗並撰寫報告,過程需時3個月,預計2月5日會完成,控方表示需要6星期作回覆。

控方需要先閱讀辯方的專家報告,再決定會否安排專家證人,辯方則會有一名專家證人。

保釋條件更改:
宵禁(10am-7pm更改至12am-6am)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9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審前覆核,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805深水埗 #答辯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即一個自製投擲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條)

答辯:
控罪1:認罪❗️❗️
控罪2:認罪❗️❗️

被告同意案情
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

求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20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其間索取背景報告,嚴官明言監禁刑罰是無可避免,只考慮監禁長短,被告須還押候判。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沈小民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2]

👤哈薩克籍手足(19)

控罪:有意圖而企圖縱火

案情:於2019年11月18日凌晨在油麻地彌敦道與佐敦道交界攜有一個汽油彈,並意圖向警察防線縱火。

審訊進度:
PW1 覆問完成,作供完畢。
PW2 PC10518 黃思明(音)主問完成,主要就證物處理作供。
盤問時發現PW2沒帶警員記事冊,一些事項連控方都無法確認。控方指要明天才可以帶回記事冊。
法官決定休庭,明天0930同庭續審。
(直播員按:What the ****?)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鄭念慈裁判官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楊(21)🛑已還押20日 🔥#判刑 (#1027旺角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

判詞:

你22歲,得到家人關心,與父母關係良好,基層出身,但成績良好,能進入大學,現在畢業了,有機會晉身醫護行業。

本案有一定嚴重性,管有物品可做非法用途使用,包括士巴拿可以做刑事毀壞用途,拆除欄杆;還有索帶,可以將拆下的物品索緊作為堵路之用,不能忽略兩個原則,懲罰和阻嚇,不但阻嚇你,也阻嚇其他人仿效。

你年紀相對輕,案發時更年輕,背景良好,沒有刑事定罪前科,看過所有求情信和文件後,認為你重犯機會不高,坦白認罪是後悔重要的指標。不但如此,我看完所有求情信,家人求情信,你法律代表的說法,似乎你悔意不但明白自己犯罪,還明白為何自己會犯法,你說明白到社會有不同的人,有不同立場,顯然你犯法前沒有深入考慮。父母的求情信,除了不斷讚揚你,也提及,你說到羈留期間你有機會與警察交談,理解雙方立場差異。我覺得你不但認罪,還明白到犯法背後的根源,因為你沒有考慮到其他人有其他立場其他責任有他們的 工作。報告中顯示,你真的學到了這一課,你知道自己立場,知道需要考慮其他人。相信重犯機會不高。

判刑需要懲罰阻嚇,還要考慮更生,我接納你是真誠的悔意。所有因素最好權衡,我認為社會服務令方式處理本案最為恰當。

160小時社會服務令是適當的判刑。提醒如果你不做,會即時監禁。社會服務令也配合你就本案已經被羈押20天。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127旺角 #提訊

馬(18)

控罪:
(1)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20年1月27日,在旺角山東街與砵蘭街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中国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中国男子X 

(2)非法囚禁他人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囚禁男子X,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其禁錮

(3)暴動
被控於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背景:1月26日年初二市民在旺角聚集紀念2016年「魚蛋革命」,警方到場施放催淚彈,引發衝突,多人被捕。1月28日首次提堂,保釋申請被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拒絕,還押逾半個月後再向高等法院 #黃崇厚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獲批;7月24日被加控「非法囚禁他人」及「暴動」罪,並須增加保釋金及人事擔保至共20萬元;8月21日轉介至區域法院。

——————

辯方申請押後以等候法援申請審批

案件押後至12月31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0屯門

D1:黃(17)
D2:鄭(19)

控罪:
(1)D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2)D2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3)D2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
(1)D1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屯門新墟街市或其附近,保管或控制任何物品,即一枝錘子,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2)D2被控於同日,在屯門屯門鄉事會路與河傍街交界,身為須隨身攜帶身份證明文件的人,而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員黃立然要求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3)D2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方預備好答辯。 D1律師申請押後答辯,D2律師申請押後答辯以索取指示及與律政司討論是否以其他方式處理 。

保釋條件如下:
(1)$3000現金
(2)不得離港
(3)每星期警署報到一次

案件押後至21年1月7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3樓1庭再訊,期間維持保釋。另外,辯方須於下次聆訊四星期前(即12月9日)通知控方被告人的答辯意向。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0旺角 #答辯

D1:謝
D2:區
D3:胡
D4:梁
D5:楊

控罪:

1-D1-D5 參與非法集結

2-D1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警長x)

3-D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一塊石頭,一把鉗)

4-D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一支噴漆)

5-D3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總督察Y)

6-D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5條膠索帶,一枝行山杖,一卷黑膠紙)

7-D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2卷黑膠帶)

8-D5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一包膠索帶,一枝行山杖)

9-13-D1-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答辯意向:
各被告全數控罪 不認罪

控方有17名證人(約傳召其中10名證人),不爭議片段連貫性,及醫療報告,錄影片段約共38分鐘,各辯方大致沒有證人(除D3或有一名)

預審期:10天
(嚴官擔心未必足夠)

控辯雙方討論後認為需有審前覆核。

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4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審前覆核,嚴官初步預留15個法庭工作天(2021年3月10-30日九龍城裁判法院),以免12月時會更少連續日子選擇。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105上水 #提堂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被告於9月14日撤銷擔保,現更換了律師,申請保釋,控方不反對。

保釋獲批,條件如下:
$2000保釋金
交出所有旅行證件,不得離開香港。

案件押後至11月9日1430日於粉嶺裁判法院一庭再訊。

(按:因庭上沒有讀出案情,未能知道具體細節,望見諒)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1228九龍灣 案件已完,稍後補充,請注意同庭有手足需要還押‼️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8九龍灣 #審前覆核

D1: 15歲手足
D2: 楊(20)
D3: 麥(16)
D4: 丘(16)
D5: 15 歲手足
D6: 15 歲手足
D7: 14 歲手足
D8: 李(16)
D9: 劉(22)
D10: 林(19)

控罪:
(1)非法集結
D1至D10被控於2019年12月28日,在九龍灣德福廣場一期內,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所有被告皆不認罪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D1至D3被控於同日在德福廣場一期地下G85號舖Pandora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署警長50970
D1及D3不認罪
⚠️D2認罪⚠️

(3)襲擊警務人員
《警隊條例》第63條
D4被控於同日在德福廣場一期地下G85號舖Pandora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4255
D4不認罪

(4)襲擊警務人員
《警隊條例》第63條
D5被控於同日在德福廣場一期地下G26號舖STACCATO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4804
⚠️D5認罪⚠️

背景:
12月28日在德福廣場有「和你 shop」活動。12月30日D1至D4 首次提堂,獲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德福廣場範圍,其中一人出庭時左額頭及右手背都有紗布,控方在控罪書上遮蔽涉案警員編號,但裁判官認為控罪書應該披露警員身份;6月2日D5至D10首次提堂,控方合併案件,並加控所有人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

16位控方證人,錄像片段無爭議,無口頭招認除了D9,無醫療報告,證物鏈無爭議除了D2

特別事項方面:D3爭議在警署被拍的照片,希望用交替程序。爭議是因為警員無警誡被告,無羈留人士通知書,令被告不知可以不拍攝,或留待律師到場才決定。

D9爭議在警員初步查問下的說話,準確性有爭議。

預審期:8天
--------------------------------------------------
關於認罪(聽不清,只打重點)

D2楊(20)第二項控罪(襲警)詳情:
19:57,在德福廣場地下Pandora外有2名男子被截查,當時有人起哄。PW4背後被毆打。

D5(15歲手足)第四項控罪(襲警)詳情:
19:57,在德福廣場地下Pandora外有2名男子(D9,10)被截查,當時有人起哄。被告與另外5人在PW1面前逃跑,PW1表露身份,追截逃跑人士,抓着背包,被告與PW1有拉扯,被告轉身用拳頭打PW1後腦。
--------------------------------------------------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4日至3月5日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進行中文審訊,控辯雙方需於開審3天前提交承認事實,現有條件保釋
🛑D2和D5的判刑會在審訊完結後才處理🛑
#九龍城裁判法院
法院外有警車增援,請各旁聽師注意安全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19中環
#續審 [2/2]

👤張(35)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已認罪❗️
(2)非法集結
(3)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中環交易廣場平台,襲擊警沙展A、與其他人士進行非法集結,並使用蒙面物品蒙面。

完成PW1作供後進度回復正常,PW2-5 已作供完畢(詳情後補) ,明天審期取消。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被告控罪(2) (3) 表證成立,被告不作供及傳召辯方證人。

押後至12月3日1600作結案陳詞,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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