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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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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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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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葉啓亮裁判官

👤張(20) #審訊 [1/1] (#1113土瓜灣 #管有工具工具作非法用途 無牌管有 #無線電 通訊器具)

開庭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28章17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土瓜灣遊樂場近兒童遊樂區管有8把六角匙,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不認罪
控辯雙方共識
1位證人PC9517拘捕警員,預審期1天
沒有警誡供詞
除了被告沒有辯方證人

//辯方爭議方向//

不爭議管有六角匙
爭議點1:條例是否涵蓋那兩個範疇工具,
簡易治罪條例17條針對兩種工具;一,攻擊性武器、二,侵入住宅束縛人身的工具

爭議點2:有無足夠證據被告有意圖將證物P4作為非法用途


//控方認為適合非法用途範疇//

包含物件手扣、假鎖匙百合匙、撬門工具,重點在於是否可以做為非法用途。不是只有列出的工具才是,含義是這類都屬於相關工具。法庭要決定相關工具可否做非法用途,如果可以,便進入第二元素“被告人意圖用它做非法用途”

在控方立場如果工具可以在一些情況下使用做非法工具時,都是符合控罪的 ,本案控方立場認為六角匙可以開動到櫃桶、箱子、或者被簡單鎖著的承載器具,來盜竊或者破壞物品,

本案跟傷害人身沒有關係,但非法入屋盜竊可以有關係。不少舖頭商業地方在暴亂中受破壞,門閘破壞,很多店內盜竊發生。

//雙方同意案情(221章65C)//
1 /2019年11月3日 PC9517 在土瓜灣遊樂區,拘捕被告藏有工具作非法用途,警誡下保持緘默
2/ 被告身上黑色背囊P2搜出4無線電通話機P2 ,六角匙P4
3 /之後帶回警署,進一步警誡下保持緘默
4/通訊事務辦公室測試,功能正常無線電通話機,使用需要領牌,
5/4無線電通話機不在拍照紀錄
6/被捕身分不爭議
7/被告沒有刑事紀錄
8/證物鏈沒有污染連貫性完整性辯方沒有爭議

//傳召PW1控方證人 PC9517黃家輝(音)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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