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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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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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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13旺角 #判刑

孟加拉手足(17)

判刑:
滿意報告結果,判以18個月居家感化令,住報稱地址,每半年向感化官報告一次

嚴官:Don't disappointed me

直播員按:超級細聲,同英文差,對唔住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唐偉倫暫委裁判官
#1021何文田
#審訊 [1/3]



已認罪:
控罪一,三,四:刑事損壞
於2019年10月21日於愛民邨一帶損壞屬於時任區議會選舉建制派經x聯候選人左匯雄及民x聯候選人吳奮金的物品。

不認罪:
控罪二:抗拒警務人員
10月23日在九龍何文田忠孝街60號外抗拒警員15108。
控罪五:普通襲擊
10月21日在九龍何文田忠孝街新民樓外襲擊前任區議員民x聯吳奮金(50)。
控罪六:刑事恐嚇
10月21日在九龍何文田忠孝街新民樓外恐嚇前任區議員民x聯吳奮金(50) 使他受驚。

就控罪五和六,只依賴PW1即吳奮金本人的證供。

主問撮要
吳奮金 (50) 現職民建聯高級助理主任。於10月21日早上約7時15分開始在信民樓一帶作區議會選舉的選舉工程,左滙雄區議員在附近一帶一起宣傳。期間看見被告於對面馬路毀壞屬於左滙雄的選舉旗幟,然後過馬路,拗彎了插在欄桿上的選舉旗幟的旗桿,又撕下了貼在牆上的海報。被告走到PW1身邊,拿走他手中的宣傳單張丟在地上。PW1不理被告,被告一直跟住他,在他側邊大聲嗌,令PW1「好驚,手震腳震」。然後被告用手推了PW1兩下,令他後退了兩三步。PW1記得被告大嗌「我比你選但你要退出民建聯」「唔好喺呢條村做宣傳」「唔好喺我面前出現,唔好畀我見到你」震耳欲聾。然後PW1話要報警,附近亦有街坊話報警,但警察未到場被告已離開。

盤問撮要
PW1 由2011年開始做區議員 (註:現已落選),工作包括跟進街坊疑難,亦有遇過政見不同的人士,對處理紛爭矛盾應該有經驗,遇上被告的行為不至於會嚇到手震腳震。10月21日下午錄取的口供,PW1沒有提過驚到手震腳震、亦沒有提過被告一直跟住PW1。

辯方案情:
當日被告拗彎了左滙雄的選舉旗幟,過馬路後行到你面前說「我幫你派」(PW1:不記得),在你手上拿走了約20-30張傳單,行前了一米左右張傳單丟落地下。(PW1:不記得) 你沒有反抗沒有爭持亦沒有鬧他。(PW1:同意) 之後被告再行前,先撕爛海報,再拗彎了其他旗杆。(PW1:不同意) 你對被告說「唔好咁樣」。你的反應是錯愕但冷靜。(PW1:不記得) 被告只有說「我比你選但你要退出民建聯」這一句,他由頭到尾都冇推過你。(PW1:不同意)
10月28日你再錄了另一份口供,說不打算追究。(PW1:同意) 口供內提及不追究不認人不作供,你沒有受到威逼利誘才這樣說。(PW1:同意) 其實你有能力處理此糾紛,你想比一次機會被告,因他只是一時衝動。其實你當日不是太過受驚,所以才打算不追究。(PW1:不同意) 11月7日你又落了另一份口供,這次又說會對事件追究到底,配合警方行動,其實是警方主動搵你你才說要追究。(PW1:不記得)

就控罪二,有5名警員證人。PW2 PC15108蔡炳雄(音) 作供中。
明天0930同庭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唐偉倫暫委裁判官
#1021何文田 #續審[2/4]

PW2 PC15108蔡炳雄(音) 作供。

主問撮要
隸屬九龍城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七隊。10月23日約早上7時到達新民樓對出忠孝街一帶。因接報附近有多宗刑事毀壞,當日有特別行動。由警長58969訓示,在愛民邨一帶觀察。當日一起行動的還有偵緝警員48815、偵緝警員女警9352、PC21590、PC21303 一共6人。約0758,PC21590用whatsapp報告見到被告扯爛吳奮金的選舉旗幟,我隨即尾隨被告,等其他同事過嚟幫手。0800 PC21303迎面截停被告,向被告出示委任證,0802宣佈拘捕,罪名是刑事毀壞。被告情緒激動,手舞足蹈及大叫,但不記得大叫的內容。我協助制服被告,用雙手攬住被告膊頭, 於被告右前方箍住,包圍了他,但他雙手仍然繼續搖擺,之後兩人失平衡倒地。我和被告面向地,有其他同事來幫忙但看不到他們的動作。被告再掙扎了約五秒,之後我起身,被告仍趴在地上。PC21303幫被告上手扣,再宣佈拘捕,罪名是抗拒警務人員,但不記得PC21303有沒有作警誡。我行路回紅磡警署,駕駛私家車到現場。只離開了現場約三至四分鐘,其他同事和被告仍在原地。最後警長58969、PC21303和PC21590帶被告上了警車。

盤問撮要
辯方案情:(註:這辯方案情會向全部警員證人都說一次...)
當天被告破壞了三支旗幟後,有一位街坊截停了被告。(PW2:在附近,但不肯定是否截停,不記得有什麼動作) 這時PW2已在尾隨被告,其他幾位警員亦已在現場見到此事發生。(PW2:不同意)這位街坊迎面而來,被告向後退,後退時撞到WPC9352(PW2:不同意),WPC9352向被告表示是警察,被告要求她出示委任證 (PW2:不清楚),WPC9352拿出一張卡片在被告眼前掠過一下,被告看不清楚,要求她再次出示,WPC9352就向後面的同事講 「拉得」並上前制服。(PW2:不同意,當時情況混亂,只知有人嘗試拘捕和制服被告) 期間沒有人出示委任證 亦沒有人警誡(PW2:不同意) ,直到回紅磡警署前都沒有人警誡。(PW2:不在場所以不清楚)
被告被壓在地上時,被告前面警員掛住委任證,於是被告說 「咁樣做你對唔對得住良心呀,徐子揚」(PW2:冇印象) ,亦說了很多次「我好辛苦,抖唔到氣」。(PW2:冇聽到) 說出「徐子揚」此名字前曾多次要求警員出示委任證 (PW2:不同意);說出「徐子揚」後曾經說 「你哋唔係有啲台詞要講㗎咩」(PW2:冇聽過)

向PW2展示現場照片 (被告被壓在地的情況) 和辯方影片。

指出兩人失平衡是謊言,你當時主動按低被告,所以才自己跌倒。(PW2:不同意) 影片中有一把聲音說「請出示委任證」(PW2:不知道是誰說) 上手扣前被告曾經作勢跨欄逃走,欄外是約3米高的斜坡,說「我要跳落去喇」,之後才有警員撲向他制服。(PW2:冇印象)

覆問,問PW2認識徐子揚嗎?(PW2:不認識)

PW2作供完畢。

PW3 PC21303 徐子揚作供,現在隸屬西九龍警區機動部隊,10月23日當日隸屬九龍城警區情報組。當日約早上7時,受警長58969訓示,一行六人到敦民樓附近部署,因接報有一男子會在附近破壞區議員旗幟。0758收到PC21590通知,被告用手扯甩欄桿上的選舉旗幟。此時被告迎面而來,PC15108 (PW2) 亦在被告附近,距離比我近。我把委任證取出掛在頸上,截停被告,左手拿著委任證向被告表明警察身份,並宣佈拘捕及做警誡。被告回答「我拆啲廣告旗有乜野犯法呀」。警長58969將手扣交給我,我和PW2捉住被告準備幫他上手扣,但被告左右移動,糾纏之下無法上手扣,兩人趴在地上。集中力在被告身上,不知道其他警員何時到場。我試圖捉住被告的手上手扣, 但他不斷掙扎,花費了很多時間才上了手扣。我以抗拒警務人員罪名向被告宣佈拘捕,有做警誡,被告沒有回應。之後被告起番身,行到近敦民樓附近嘗試跨越不是馬路側的欄杆,但不成功。於是安排他坐下保護他的安全。坐了幾分鐘,警車AM7008接送被告。

盤問撮要
辯方案情:
當天被告破壞了三支旗幟後,有一位街坊截停了被告。(PW3:冇印象) 其他幾位警員亦已在現場見到此事發生。(PW3:不肯定) 這位街坊迎面而來,被告向後退,後退時撞到WPC9352(PW3:冇留意),WPC9352向被告表示是警察,被告要求她出示委任證 (PW3:冇留意),WPC9352拿出一張卡片在被告眼前掠過一下,被告看不清楚,要求她再次出示,WPC9352就向後面的同事講 「拉得」並上前制服。(PW3:冇留意,不清楚有沒有發生) 期間沒有人出示委任證 亦沒有人警誡 (PW3:不同意) 上手扣前被告曾經作勢跨欄逃走,說「我要跳落去喇」(PW3:冇印象) 之後才有警員撲向他制服。(PW3:不同意) 被告曾說了很多次「我好辛苦,抖唔到氣」。(PW3:唔肯定,我聽唔到) 有警員回答:「抖唔到氣就唔會咁大聲啦」(PW3:不同意) 被告被壓在地上時微微抬頭,然後說 「咁樣做你對唔對得住良心呀,徐子揚」(PW3:冇印象) 之後就沒有再反抗 (PW3:不能同意)被告上警車前說「點解要拉我,你哋唔係有啲台詞要講㗎咩」(PW3:我可唔可以答唔記得?→被官訓斥後,PW3:唔記得) 有警員回答:「講左啦」(PW3:唔記得) 在警車上被告再詢問拘捕原因。(PW3:不同意) 有警員回答:「返到去你咪知」(PW3:不同意)
指出當日你沒有對被告警誡及宣佈拘捕。根據記事冊,你向被告宣佈了兩次拘捕,兩次都提及駐守警區,是多此一舉,記事冊內的記錄是虛假陳述。(PW3:不同意)

向PW3展示現場照片和辯方影片。

影片中有一把聲音說「請出示委任證」,你在現場聽到嗎?(PW3:唔記得) 現場照片看到被告被壓在地上時起碼有三名警員在身邊,但你作供時指說你幫被告上手扣,PW2幫忙制服。(PW3:剛才有提及兩人在地下是有其他人來支援,只是我看不到) 你同意有多名警員將被告壓在地上 (PW3:同意)

官:你在作供時所說的警誡字句和記事冊所寫的不同,為何有此分別?以何版本為準?
PW3:因為我背唔熟警誡... 以記事冊為準。

沒有覆問,PW3作供完畢,仍有3名警員證人需作供,8月27-28日0930同庭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唐偉倫暫委裁判官
#1021何文田
#續審 [3/2]

李 (3項刑事損壞 抗拒警務人員 普通襲擊 恐嚇)

PW4 PC48815 何景佳(音) (九龍城警區情報組) 作供,基本只作盤問。
盤問撮要:
今年8月5日錄了一份口供,是根據你自己的記憶和記事冊而做。口供提及0800在敦民樓外的行人路與PW2 PW3截停被告。0802刑事毀壞罪名宣佈拘捕及做警誡,然後被告說「我拆啲廣告旗有乜野犯法呀」。

指出辯方案情:
其實當時PW3沒有向被告宣佈拘捕及警誡 (PW4:不同意) 你們截停被告前,有一位街坊截停了被告。(PW4:見到有個人企喺度,唔肯定有冇截停) 該男子後來被列作警方證人之一,你有否向他查詢?(PW4:沒有) 口供內沒提到見到此男子 (PW4:是) 口供内沒提及任何一位警員向被告出示委任證 (PW4:沒有寫,但當時見到PW3的委任證掛頸,我去到時其他人已截停被告,不知其他有冇表露身份) 這位街坊迎面而來,被告向後退,後退時撞到WPC9352(PW4:不同意),WPC9352向被告表示是警察 (PW4:見唔到),被告要求她出示委任證 (PW4:不同意),WPC9352拿出一張卡片在被告眼前掠過一下 (PW4:見唔到),被告看不清楚,要求她再次出示,WPC9352就向後面的同事講 「拉得」並上前制服。(PW4:不同意)
上手扣前被告曾經作勢跨欄逃走 (PW4:是) 說「我要跳落去喇」(PW4:冇印象) 警員制止和制服。(PW4:是) 被告掙扎,抗拒制服 (PW4:是) 這段期間
沒有人表明警察身份、出示委任證、亦沒有人警誡 (PW4:不同意,我的委任證掛頸) 一直到回到警署後才有人宣佈拘捕和警誡 (PW4:不同意) 你有參與制服 (PW4:是) 被告被壓在地,面朝下 (PW4:有時打側,有時朝下) 有警員大叫「唔好反抗,再反抗就上鎖」(PW4:是) 被告說「你地係邊個,點解要拉我」(PW4:不記得) 但仍冇人向被告確認警員身份 (PW4:不同意) 被告曾說了很多次「我好辛苦,抖唔到氣」。(PW4:不同意) 有警員回答:「抖唔到氣就唔會咁大聲啦」(PW4:不同意) 被告說 「咁樣做你對唔對得住良心呀,徐子揚」(PW4:不同意) 之後就沒有再反抗 (PW4:不同意,之後他作勢跨欄)
官問:上手扣前有跨欄動作 (PW4:不同意) 辯方立場是跨欄事件是上手扣前的事。
被告上警車前說「點解要拉我,你哋唔係有啲台詞要講㗎咩」(PW4:不同意) 有警員回答:「講左啦」(PW4:不同意) 在警車上被告再詢問拘捕原因。(PW4:不同意) 有警員回答:「返到去你咪知」(PW4:不同意)

向PW4展示現場照片和辯方影片。

相片中看不到你有掛委任證在胸前,如有,你彎下身時應會垂下 (PW4:相片太矇,看不到) 影片中有一把聲音說「請出示委任證」(PW4:不同意是被告聲音,在現場亦聽不到)
官:此影片的發生時段?
辯:不清楚
官:你沒有此指示?
辯:沒有

覆問:PW4在制服被告後才戴上委任證,警長58969和PC21303亦有戴住委任證,其他人不清楚。PW4作供完畢。

PW5 PC21590 (九龍城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七隊) 作供,基本只作盤問。

盤問撮要:
事發當日即日做了口供,提及見到被告已被隊員截停,你趕到被告身邊,出示掛頸的委任證及表明警察身份。
其實當時你沒有向被告展示委任證及表明警察身份。PW5:不同意) 有一位街坊截停了被告。(PW5:不清楚) 這位街坊迎面而來,被告向後退,後退時撞到WPC9352(PW5:不清楚),WPC9352向被告表示是警察,被告要求她出示委任證 (PW5:睇唔到,聽唔到),WPC9352拿出一張卡片在被告眼前掠過一下,被告看不清楚,要求她再次出示,WPC9352就向後面的同事講 「拉得」並上前制服。(PW5:睇唔到,唔記得) 被告作勢跨欄逃走 (PW5:見不到他跨欄,只是嘗試離開) 之後有警員將他壓在地上制服。(PW5:不同意) 有警員大叫「唔好反抗,再反抗就上鎖」(PW5:不同意) 被告被壓在地,掙扎,面朝下 (PW5:同意) 被告曾說了很多次「我好辛苦,抖唔到氣」。(PW5:不記得) 有警員回答:「抖唔到氣就唔會咁大聲啦」(PW5:不記得) 被告抬頭看見PW3的委任證,說 「咁樣做你對唔對得住良心呀,徐子揚」(PW5:不同意) 之後被告上了手扣 (PW5:同意)
被告上警車前說「點解要拉我,你哋唔係有啲台詞要講㗎咩」(PW5:唔記得) 有警員回答:「講左啦」(PW5:唔記得) 在警車上被告再詢問拘捕原因。(PW5:不同意) 有警員回答:「返到去你咪知」(PW5:不同意) 回到紅磡警署,在搜查房內被告問PW3叫咩名 (PW5:沒有) PW3答:「啱啱你咪講過我個名囉,徐子揚」(PW5:不同意)

向PW5展示現場照片和辯方影片。

影片中有一把聲音說「請出示委任證」,你在現場聽到嗎?(PW5:聽唔到,不知道影片內是否被告的聲音) 沒有覆問,PW5作供完畢。

上午庭完結。
下午可能傳召最後一名控方證人PW6 WPC9352 (大肚,上午去做檢查未能上庭)。
尚有一名辯方證人,亦未知被告會否作供,預計明天完成審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唐偉倫暫委裁判官
#1021何文田
#續審 [4/2]

李 (3項刑事損壞 抗拒警務人員 普通襲擊 恐嚇)

PW6 WPC9352 張韻婷 (九龍城警區情報組) 作供,基本只作盤問。

盤問撮要:
8月5日做了一份口供,提及接到PW2通知見到被告,趕到被告身邊協助。口供内沒寫出示委任證及表明警察身份。(PW6:是)
當時有一位街坊截停了被告。(PW6:現場很多人,不知道你說誰) 根據你的記事冊,你在0820-0840在現場尋找目擊事件經過的人,你找到勞先生,他說可以去警署協助。(PW6:是) 這位勞先生在你們截停被告時已在現場 (PW6:印象中係) 勞先生和被告面對面 (PW6:冇印象) 你從被告身後接近 (PW6:是) 勞截停被告,被告向後退,後退時撞到你 (PW6:冇印象) 你向被告表示是警察,被告要求你出示委任證 (PW6:不同意),你拿出一張卡片在被告眼前掠過一下 (PW6:不同意) 被告看不清楚,要求你再次出示 (PW6:冇印象) 你就向後面的同事講 「拉得」(PW6:冇印象) 警員就上前制服。(PW6:不同意) 被告作勢跨欄逃走 (PW6:冇印象有發生此事) 幾個警員將他壓在地上制服。(PW6:有印象,被告和PW2兩人倒地) 被告掙扎,有警員大叫「唔好反抗,再反抗就上鎖」(PW6:冇印象) 被告曾說了很多次「我好辛苦,抖唔到氣」。有警員回答:「抖唔到氣就唔會咁大聲啦」被告抬頭看見PW3的委任證,說 「咁樣做你對唔對得住良心呀,徐子揚」(PW6:冇印象,因我已行開打比報案室call車,離被告約2米) 只離開2米應聽到被告說話 (PW6:不一定)
被告上警車前說「點解要拉我,你哋唔係有啲台詞要講㗎咩」 有警員回答:「講左啦」(PW6:冇聽過)

向PW6展示現場照片和辯方影片。

影片中有一把聲音說「請出示委任證」,你在現場聽到嗎?(PW6:他有講,我有出示,但不知道影片內是否被告的聲音) PW6原本說在影片中看到自己向被告出示委任證,後來說自己看錯了。
PW6作供完畢。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唐偉倫暫委裁判官
#1021何文田
#續審 [4/2]

李 (3項刑事損壞 抗拒警務人員 普通襲擊 恐嚇)

被告作供撮要。
提及案發前的10月1日,遇到陌生人拆毀連儂牆,被告上前阻止卻被打了一拳。已即時報警,但到了一年後的今天仍然全無消息,拉唔到人,議員亦完全沒有提供協助,自此對建制派感到憤怒。
10月21日看見建制派議員的旗幟感到憤怒所以拆下,過馬路後看見吳奮金在行人天橋對出位置與兩三名助手在派宣傳單張,於是向吳奮金說「我幫你派」, 在他手中拿至約20至30張單張,行開兩步後丟在地下,順手將掛在欄桿上的A4海報撕爛,再行前一點的位置有旗桿,亦用右手拉下。因整個過程很快,所以過程中沒有與人拉扯,吳奮金亦沒有什麼反應。之後後面相信是吳奮金的助手說「你做乜嘢」我轉身回答「唔小心整跌咗你啲單張,唔好意思」他再問「咁啲旗桿呢」我再答 「我唔小心跌親,扶一扶啫」此時吳奮金與其他一兩名助手已行前,離我1-2米,吳奮金說「唔好咁樣啦」然後我憤怒地說「我比你選但你要退出民建聯」以後發現自己根本冇得唔比佢選。身後男子說要報警,於是我離開。
10月23日看見建制派議員的旗幟仍感憤怒,所以把它拉下,期間有一支旗桿掉落在一名路人側邊,該男子用左手指住我,右手舉拳。我怕被他襲擊所以向後退。此時在我後面有人向前行,伸出左手攔住該陌生男子,同時我亦撞到後面的人。我轉身見到一位女士,她自稱是警察。因當時社會氣氛及10月1日的事件,我對警察敏感,即時要求她出示委任證。她拿出長方形物體fing了一下,我完全看不清, 要求她再次出示。然後她就說「拉得」。然後我感覺到身前身後都有人捉住我,我亦要求他們出示委任證。他們將我壓在左邊的欄桿,我嘗試跨過欄桿跳下去,並說「我要跳落去」之後我就被壓在地上。我聽到有一把男聲說「你唔好再反抗,再反抗就拉埋你拒捕」在地下時見到有個牌垂了下來,應該是警察委任證。我就說「你咁樣對唔對得住良心呀,徐子揚」因為他們把我的頭按在地上令我面部擦損,呼吸困難。我知道他們是警員後就說「我跟你地走」亦講過幾次「我好辛苦抖唔到氣」有人回應「抖唔到氣就唔會咁大聲啦」
之後繼續被壓在地上過了一段時間,感覺很長。之後有人拉起我件衫,我問「你做乜拉我,你哋拉人之前唔係有啲台詞要講㗎咩」,有人答「講咗啦」,我說「咁你哋再講多次啦」冇人回應,之後我就上了警車。我在車上再問「你哋做乜拉我」有人回應「返到去你咪知囉」
去到紅磡警署,有警員幫我記錄傷勢和搜身,我覺得他熟口熟面,於是問他係咪沈sir,沈sir是十月一日報案時幫我錄口供的警員。這位警員回應「唔係呀,啱啱你咪讀咗我個名出嚟囉,徐子揚」。搜身後去了羈留室,我再問一名女性警員 (事後知道是WPC9352)拘捕原因,她才說是刑事毀壞,我回答我以為宣傳物品像街招一樣可以撕下。影片中聽到自己講「請出示委任證」應該是被按在地上前的時刻。

控方盤問撮要 (已刪去多餘枝節,請見諒)
10月21日事件,控方主要挑戰被告說他怕被人襲擊, 卻做出激烈舉動如搶單張、撕海報,所以被告是因憤怒而襲擊及恐嚇吳奮金。
10月23日事件,指出控方案情:
你並沒有向後退撞到女警,而是整爛旗桿後有兩名警員(PW2PW3) 上前截停你。(被告:不同意) PW3表明警察身份證並展示委任證,以刑事毀壞罪宣佈拘捕及向你警誡。(被告:不同意) 你情緒激動想逃走,PW2用雙手箍住你膊頭,你手舞足蹈,兩人一起倒地,PW3幫你上手扣。(被告:不同意) 有警員將你扶起身(被告:不同意,他們秤住我後頸的衣服) 當時你已知道他們是警察但仍想逃走,於是你作勢跨欄。(被告:不同意,跨欄是上手扣前的事) PW3再以拒捕罪宣佈拘捕及向你警誡。(被告:不同意) PW6從沒說過拉得。(被告:不同意)

控方亦質疑被告不相信在場人士是警察的基礎。被告指當時突然被著住便服的人捉住,又說拉得。如果他們是警察,為何不是拉住看起來想襲擊我的人?控方問被告為何當時不出聲呼救,被告指當時有人自稱是警察,所以先斟酌他們出示委任證。

10月8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

直播員怒按:
審訊由兩日變五日,全賴控方律師的驚人表現。包括主問盤問完全不跟時序;問題含糊多番要裁判官協助甚至要裁判官親口問;搞錯控方案情,令裁判官及所有在場旁聽師陷入一片混亂,致裁判官要翻看之前證人的作供向控方律師澄清,控方律師才收回問題 (不止一次);裁判官亦不止一次指控方律師的問題與案情無關或是與之前問過的情節重複,不耐煩地請控方不要浪費法庭時間。直播員亦聽到一頭霧水,恐怕要多些時間整理審訊內容。

後記:已將控方的廢話全部cut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葉啓亮裁判官
#審訊 [1/1]
#0901鑽石山

盧(22)

控罪:1. 刑事損壞,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提堂: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7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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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 何先生,港鐵保安員

控方主問:
1/9/2019 中午時候在鑽石山站當值,留意到有一名身穿黑衫黑褲,帶深色太陽眼鏡,深色口罩,深色帽,孭住深色背囊人士從A出口進入站內,取出噴漆噴向售票機,立即通知站長叫佢報警,黑衣人係單獨行事,無為意有冇其他黑衣人,噴完售票機就行過去中國銀行,噴向櫃員機嘅燈箱,跟住快步行去B/C方向出口,當時無追前,因為唔知有冇同黨,大約一至兩分鐘後有警員到場,向他指示黑衣人向B/C出口走。

控方呈上鑽石山站的平面圖,與PW1確認出入口、售票機、商鋪、中銀櫃員機和黑衣人的行走路線,並在圖中標示當時PW1身處位置,承認當黑衣人離開櫃員機十多呎後,就再見唔到佢。

主控官在裁判官提醒下才向PW1出示閉路電視的截圖,PW1確認站內設施的相片,但未能確認售票機損毁的相片,因為事發後沒有行埋去睇。

辯方盤問:
PW1確認在2/9落口供時所講,黑衣人係戴深色口罩,同今日在庭上所講嘅一樣。

去年九月嗰段日子會留意穿著黑衫黑褲嘅人,記憶中當日該段時間只得一名黑衣人出現,指示警員之後,見到警員去追,但見唔到追咩人;亦未能百份之一百肯定冇類似嘅人仕。

控方覆問:
事發之後場面好混亂未能確定有冇類似人士,澄清早前講嘅無為意,係事發前有留意現場環境,睇咗之後無為意有黑衣人。

~~~~~~~~
傳召PW2 文女士,港鐵鑽石山站站長

控方主問:
PW2確認平面圖中閉路電視鏡頭的位置,由A1入口到大堂中銀櫃員機:1a, 1b, 1c, 1d, 1e & 1f。

當日大概在十二時許收到電話,即用無線電通知大堂職員有售票機被破壞,跑去隔離警務室通知警察,再返回站長室,聽到職員報告黑衣人跑向B/C出口,從閉路電視見到黑衣人剛經過長走廊闊閘機位置,有黑色背囊跌在地上;看平面圖確認闊閘機位置。

控方呈上各閉路電視鏡頭位置的相片,和它所拍攝到的相片,包括拍攝到黑衣人的片段截圖,PW2確認正確,承認只在閉路電視見到黑衣人背面,但見唔到個樣,見到黑衣人跑向C出口,C2出口有閉路電視,但見唔到佢,估計佢可能在C1走咗,因為C1無閉路電視。

辯方盤問:
只係見到一個黑衣人跑過闊閘機位置,只係見到追逐畫面,見唔到其他刑事毁壞過程。

控方無覆問

裁判官詢問PW2,閉路電視1e & 1f 之間有冇其他鏡頭,證人回答無。

~~~~~~~~
傳召PW3 SPC51677鄭志成(同音)警員

控方主問:
當日駐守鐵路警區,中午時間在鑽石山站警務室內,共有四名警員,站長過嚟拍門話有人噴漆,出到去見到保安,保安員指向站內長走廊的黑衣人,話佢向C出口走,當時長走廊只得一名黑衣人向C出口行緊,相距大約30米,三名警員追截該男子,佢轉頭望向警員,掉低個袋走咗,追到上出口已經唔見黑衣人。

PW3返回站內,檢查背囊,見到有衫褲、噴漆、啡色皮包,內有身份證,於是檢取回警務室,再回警署。

PW3在平面圖上標示走到地鐵站大堂與保安員身處位置,和第一眼見到黑衣人時,黑衣人的位置;控方要求PW3從相片中確認當日所檢取的物品。

1300-1440 休庭

控方呈上P1 - P37的36件證物(因P22重複而取消了)。

辯方盤問:
PW3唔同意律師向他指出:保安員無向佢指出黑衣人位置;當時身處位置係見唔到黑衣人;在圖中顯示身處的位置不正確。

PW3在1/9 19:00筆錄口供,黑衣人係帶深藍色口罩,近乎黑色;辯方呈上一個藍色外科口罩,問係咪相同顏色,PW3堅持嗰個係深藍色,呢個係淺藍色。

控方無覆問

裁判官叫PW3形容跌低背囊的情況,證人話黑衣人回頭見到警察,係刻意掉低個背囊再向前跑,因為個背囊都幾重。

控方宣讀同意事實和播出閉路電視片段,無結案陳詞,辯方亦無中段陳詞。

裁判官全部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辯方表示被告不會上庭答辯,亦不會傳召證人。

~~~~~~~~
辯方陳辭:

抗辯方向主要係身份嘅爭議,適用於控罪一和二,控方只係靠閉路電視影到黑衣人,影到外形但影唔到個樣,而且片段質素不佳。

辯方指出冇證據證明刑事毁壞的人,就是被追捕的人,PW1話黑衣人離開櫃員機十多呎後,就見唔到佢,閉路電視1e 與1f 之間無鏡頭,中間有一部闊閘機,有可能有相似人仕出入。

PW1話無行開過,但PW3話PW1有指出黑衣人位置,兩者說法有出入。

PW1指事發之後現場混亂,不能確定有冇其他黑衣人出現,再者,PW1指事發後要一至兩分鐘警員才到達,根據閉路電視片段,黑衣人是快步逃跑,冇理由在鏡頭 1e 與1f 之間停留一至兩分鐘。

假設法庭接納刑毀的人就是被追捕的人,也不一定是被告人,即使在場搵到被告身份證,因為有其他可能性,例如:身份證可能被人偷咗;或者被人插贓嫁禍。

至於控罪二,冇證據證明持有噴漆係有破壞意圖,物品只係普通嘅裝修工具,係有合理合法嘅用途。

被追捕人逃跑,可能因應當時社會環境,擔心被警察以不適當方法對待,所以驚所以逃跑。

最後,PW1 和 PW3 均表示黑衣人係戴深色口罩,但從閉路電視片段見到黑衣人係戴淺藍色口罩。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16日下午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裁決,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唐偉倫暫委裁判官 #判刑
👤#1021何文田
🛑已還押14天🛑

控罪1,3,4:#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21日,於愛民邨一帶損壞屬於時任區議會選舉建制派經民聯候選人左匯雄及民建聯候選人吳奮金的物品。

控罪2:抗拒警務人員 #拒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21日,在九龍何文田忠孝街60號外抗拒警員15108。

控罪5:#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21日,在九龍何文田忠孝街新民樓外襲擊民建聯候選人吳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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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辯方指出被告同意背景報告的內容。

辯方指出被告來自草根家庭,依靠自身努力成功任職理想職業,唯現在已經付諸流水(失業)。被告以往曾當義工照顧老人家。被告已明白自己的刑事損壞行為會影響選舉,承諾以後將不會犯事並以合法方式表達意見,亦已準備好承擔犯下本案控罪的後果。

辯方指出被告因受精緒病影響令他易受外界影響而失控犯下本案。

辯方就控罪2舉出案例,該案例的被告是被判處監禁1個月。時任彭偉昌暫委法官指出被告逃避追捕而推警員,雖然武力不大但法庭有責任保護警務人員。辯方指出那案的重點是被告因犯事而逃避警員,而且是主動襲擊警員,對比之下本案的嚴重性較低。

辯方就控罪4舉出2個案例:

案例1:該案被告是被判處監禁3星期。辯方指出那案例的被告是對受害人拳打腳踢,對比之下本案嚴重性較低。

案例2:該案被告是被判處罰款$6000。辯方指出那案的被告是用胸口向受害人撞向4次,而且有壓下他及扯他的衫等。辯方指當時辯方向法庭求情時指出當時受害人的傷勢不嚴重,初犯及有家庭支持,而且當時法庭在考慮判刑時沒有因選舉而加刑。

辯方指出本案沒有量刑起點,希望法庭可以考慮本案案情,提出的案例及被告背景在作合適判刑。
———————————————
判刑理由:

控罪1,3,4的判刑:

法庭考慮到被告認罪展示出真誠悔意,以及他的經濟狀況後,判處3罪合共$2300元罰款

控罪1:$1000罰款
控罪3:$800罰款
控罪4:$500罰款

其中$1000罰款從擔保金扣除,其餘罰款需要在14天內繳交。

控罪2的判刑:

法庭指出在參考一個襲警案例後,認為法庭有責任保護警察。法庭認為本案與該案例皆是嚴重罪行,有機會對警員造成人身危險,危害社會秩序,破壞社會安寧。

考慮以上,法庭判處被告監禁14天。由於被告沒有認罪,沒有刑期扣減。

控罪5的判刑:

法庭認為雖然被告在本案使用低程度武力,但會令受害人害怕,而且受害人當時是執行公職人員的身份。因此,法庭判處被告監禁7天

總刑罰:

法庭考慮到控罪2和5所涉及的人物不同,決定將兩罪的刑期分期執行,故總刑期為監禁21天

同時間,法庭考慮到被告有家庭支持,他的現時狀況及個人背景後,認為被告在本案中已得到教訓,因此決定給予他緩刑的機會,讓他能更生和協助自身復康。

考慮以上,法庭會就控罪2和5的刑期皆會採用緩刑2年的方式處理。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葉啓亮裁判官

👤張(20) #審訊 [1/1] (#1113土瓜灣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0942即將開庭仍有少量旁聽席
——————————
張 (20)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19年11月13日在土瓜灣遊樂場管有8把六角匙
不認罪
1-3位證人,預審期1天
控方有視像片段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4部無線電收發機
‼️認罪‼️
控罪三的判刑將於控罪一審訊完結後才處理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葉啓亮裁判官

👤張(20) #審訊 [1/1] (#1113土瓜灣 #管有工具工具作非法用途 無牌管有 #無線電 通訊器具)

開庭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28章17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土瓜灣遊樂場近兒童遊樂區管有8把六角匙,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不認罪
控辯雙方共識
1位證人PC9517拘捕警員,預審期1天
沒有警誡供詞
除了被告沒有辯方證人

//辯方爭議方向//

不爭議管有六角匙
爭議點1:條例是否涵蓋那兩個範疇工具,
簡易治罪條例17條針對兩種工具;一,攻擊性武器、二,侵入住宅束縛人身的工具

爭議點2:有無足夠證據被告有意圖將證物P4作為非法用途


//控方認為適合非法用途範疇//

包含物件手扣、假鎖匙百合匙、撬門工具,重點在於是否可以做為非法用途。不是只有列出的工具才是,含義是這類都屬於相關工具。法庭要決定相關工具可否做非法用途,如果可以,便進入第二元素“被告人意圖用它做非法用途”

在控方立場如果工具可以在一些情況下使用做非法工具時,都是符合控罪的 ,本案控方立場認為六角匙可以開動到櫃桶、箱子、或者被簡單鎖著的承載器具,來盜竊或者破壞物品,

本案跟傷害人身沒有關係,但非法入屋盜竊可以有關係。不少舖頭商業地方在暴亂中受破壞,門閘破壞,很多店內盜竊發生。

//雙方同意案情(221章65C)//
1 /2019年11月3日 PC9517 在土瓜灣遊樂區,拘捕被告藏有工具作非法用途,警誡下保持緘默
2/ 被告身上黑色背囊P2搜出4無線電通話機P2 ,六角匙P4
3 /之後帶回警署,進一步警誡下保持緘默
4/通訊事務辦公室測試,功能正常無線電通話機,使用需要領牌,
5/4無線電通話機不在拍照紀錄
6/被捕身分不爭議
7/被告沒有刑事紀錄
8/證物鏈沒有污染連貫性完整性辯方沒有爭議

//傳召PW1控方證人 PC9517黃家輝(音)作供//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葉啓亮裁判官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無線電

👤張(20) #審訊 [1/1] (#1113土瓜灣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案件審訊完畢

⛔️押後至12月9日下午2: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13庭裁決⛔️

同樣條件擔保

控罪:
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28章17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土瓜灣遊樂場近兒童遊樂區管有8把六角匙,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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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節

//傳召PW1控方證人 PC9517黃家輝(音)作供//
控方主問
隸屬紅磡分區特遣隊,當日執勤,早上便裝,下午6點半之後奉命換防暴裝當更,因為當日九龍城區內示威者時有破壞,上級認為人手不足,換防暴裝快速應變隊幫手。警署待命到晚上8點05分才上警車做區內巡邏。到晚上8點57分收到指示到土瓜灣遊樂場一代兜截,因為總區閉路電視見到20個黑衣人在東九龍走廊近新山道,堵塞馬路,之後逃往遊樂場方向, 我們奉命攔截。

9:01分車去到土瓜灣上下鄉道交界,車上左往下鄉道方向,見到上鄉道33號頂新大廈外面6、7名黑衣人向上鄉道方向跑,之後突然轉身調轉方向跑進頂新大廈跟垃圾房中間後巷,警車向一個路口前長寧街 交界,見到這幾個黑衣人跑進土瓜灣遊樂場內, 我與大概十幾名同事立即下車進遊樂場追截。我向遊樂場方向跑,跑到兒童遊樂區附近見到被捕人在我前面5米位置。當時身著黑色鴨嘴帽,黑色上衣、黑褲、黑背囊,黑色圍巾蒙面。當時我前方只見到他一人,沒有留意到有無其他人。

(你說下車時看到有六七個黑衣人入遊樂場,下車後見到六七人麼)

見到,他們已經跑到遊樂場入口,我立即追截,土瓜灣遊樂場幾個入口,我沿著正門旁邊一個側門,我跑向那裡,準備跟其他同事一同包抄六七人,跑到兒童遊樂區,就見到剛剛我所說的人士。

被告在我前方五米,本身向我方向跑,不知是否留意到我,他繞路跑,跑向我方,突然跳起,撞落我度,之後自己成個跌落地上。我立即上前按著他控制,其他同事也上前幫手控制。他在地上不斷掙扎,雙手揈身體扭動,為免他傷害自己和我們,我用手扣反手扣在後面。我問他什麼名字,為何在這出現,為何要跑,為何用圍巾蒙面。他全部問題都沒有回答我,也沒有任何反應。之後我懷疑他與之前東九走廊堵路20黑衣人有關,向他搜身,搜了衫袋褲袋之後搜他背囊。

在證物背囊(P2 )內搜獲 3M灰綠色防毒面具裝著2個粉紅色過濾器(P5),一副灰紅色護目鏡(P6),一對灰色手套(P7)。一抽8條六角匙(P4),四部無線電通訊器(P3)。另外還有5條耳機線在背囊中搜到。向被捕人查問這些物品用途,逐件問。全部都沒有回答,沒有任何反應。然後我有另一同事23053幫我確認了堵路的案發地點。東九龍走廊,近新山道位置,向紅磡方向馬路。與九龍城行動指揮室確認了案發地點。然後電話打給我跟我講返案發地點在哪,見到大概十隻膠圍欄和水馬,但已經推倒馬路側邊沒有再阻塞馬路。

跟我截停被告位置相距多遠應該有200米左右。之後我懷疑他與堵路有關宣布拘捕他公眾地方行為不檢,身上物品沒有解釋,另外拘捕他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警誡過後,他說:“我無野講”。之後當晚帶回紅磡警署。

//辯方盤問//

辯:當日新山道,上鄉道下鄉道,第一眼見到黑衣人地點,他們已經散去
PW:是
辯:堵路物件是膠欄杆
PW:膠欄杆和膠水馬
辯:你同事說路障已經移埋一邊,誰移?
PW:不知道
辯:你沒有因阻礙公眾道路拘捕他
PW沒有,我拘捕他公眾地方行為不檢
辯:你說東九龍走廊到遊樂場位置距離200米到,是直線距離?
PW:行走路線距離
辯:走多久大概正常步速計?
PW:我想大概兩分鐘
辯:我向你指出被告被捕後沒有掙扎
PW:不同意
辯:沒有其他問題

控方無覆問
作供完畢

控方案情完畢,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控罪1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被告不作供。沒有其他辯方證人。

//辯方結案陳詞//

正如開案早段交代辯方立場,
1)六角匙並非本案涵蓋兩種非法工具
2)即使屬於非法工具,控方沒有毫無合理疑點證明被告要作為非法用途。

控辯雙方案例爭議不大,四個案例
1)1968LICHU案例
2) CHOI CHI HING VS R 1977刑事上訴39
被告面對控罪須符合該兩個範疇的非法工具。
3)麥家安案,1995刑事上訴556
被告在灣仔截停,警誡下承認用作打劫。
本案P4長度很短,黑色鑰匙圈圈的小型六角匙,常用。本身不是特別工具,作為條例所指用途。
4)今年特別行政區訴蕭浩然案,雷射筆。其中一個上訴理由是裁判官結案後修改控罪,由管有適合做非法用途工具改為管有攻擊性武器。對原來控罪適性產生關注,同樣是本案關注。六角匙和攻擊性武器扯不上關係,也不是控方今日依賴基礎。上訴法庭認為了攻擊性武器先以涵蓋控罪範圍。六角匙是家用工具,希望法庭司法認知,不能用來開門鎖。沒有專家說什麼時候能用六角匙開到,如果能被六角匙開到那不算鎖。不算正常爆竊工具,膠的圍欄水馬沒有證據顯示和六角匙拉上關係。被告人有堵路嫌疑?證人說得很清楚,北部現場才是第一次見到被告。被捕地點是遊樂場,不是天台、信箱、夾萬附近拘捕,無證據顯示他要侵入民宅。不是唯一不可抗拒推論,法庭不會依賴揣測定罪,被告也沒有案底。這是我的陳詞。

控方沒有補充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葉啓亮裁判官 #判刑 #0901鑽石山

盧(22)🛑已還押逾兩星期

控罪:
(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2019年9月1日在鑽石山站內保管一樽塑膠的白色油漆、一支刷、兩把剪刀、一把鎅刀、兩支黑色噴漆、一支白色噴漆及一個打火機。

上次裁決理由&求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1330

勞教報告指被告不適合判處勞教中心,因體力忍耐未合要求,建議不判處勞教。

辯方作最後一次陳詞,呈上有關求情的文件:
與被告相關的樂團A與樂團B指,不了解本案情況,不過會描述被告玩音樂的背景,對被告的熱誠有肯定,被告熱衷於音樂,有支持香港地下音樂團,有用行動和金錢支持,對音樂有執著,亦鼓勵同路人組織樂團。被告希望以音樂作終身事業,不停努力,有拜某結他手為師。在香港和支那亦有活躍,有參加大大小小的社區活動,不論有沒有報酬都願意為香港帶來娛樂,亦是社區中心社員。

呈上樂團A過往的照片和背景。

被告發生本案前的工作地方與音樂有關,工作評價正面專業,前僱主有正面評價。

被告在參與某次活動時有表演音樂,顯示出有熱誠。

辯方呈上一宗案例:
高等法院HMN48/2004
此案被告涉及四項刑毀,案情是在四個連續日子刑毀輕鐵站的八達通機。
辯方指此案是已發生破壞,但本案是準備性質。兩案共通點是,雖然控罪一不成立,但意圖與本案有關,此案被告人被判四個半月監禁,認罪扣減至三個月,到上訴庭時,最終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至於被告在本案是否滿足社會服務令的元素?
辯方指被告在勞教中心亦否認控罪,沒有披露案情。明白社會服務令要有悔意才可判處。被告雖現時沒工作,但仍可理解的,因疫情關係和經濟情況,有穩定工作是不容易。
~~~~~~
葉官:被告是在審訊定罪後才還押,不是一開始就認罪,社會服務令的悔意十分重要,質疑被告的悔意從何而來。

辯方指被告經歷一年多,至今審訊,再直至監禁14日,已有警醒,明白自由的可貴,承諾不會再出現灰色地帶。被告重犯機會亦低。
~~~~
判刑:
被告悔意不足。
由於勞教報告不建議判勞教,所以以4星期量刑起點,無認罪無扣減。

‼️‼️‼️‼️判監四星期‼️‼️‼️‼️

(註:本案以往只有1位親友旁聽,公眾人士亦不足5人,感謝今次終於突然爆人🙂上次離庭時,盧寶寶雙眼突然睜大,神情驚訝,亦很驚慌,疑似受驚,依依不捨回望旁聽席。今次亦有望旁聽席,有揮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葉啓亮裁判官
#1201尖沙咀 #審訊 [3/2]

D1:林(22)
D2:黃(23)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
(1支噴漆)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1包索帶)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2罐白電油與1個打火機)

承認事實
PW1 DPU10231鄧保麟(追截D1)
PW2警員25070周天威(拘捕D1)
PW3警員17043佘裕城(追截D2)
PW4警員24345(拘捕D2)
D1及DW1

——————

📌D2作供

D2代表律師主問

案發時23歲,現年24歲,為大學生,案發時在大學宿舍居住。得知案發當日有一個獲發不反對通知書的「毋忘初心大遊行」在下午3時至晚上9時由尖沙咀鐘樓遊行至紅磡香港體育館。D2偕2名友人一同前往參與遊行。D2一行人於1620在金巴利道巴士站落車,沿彌敦道向梳士巴利道方向步行。

期間,D2及其中一位友人分別拍攝了影片,而友人的影片早前已呈堂為辯方證物D1。而D2由崇光百貨繼續拍攝直播片段直至被捕一刻,但因被捕而未能儲存。

D2指自己拍攝片段是由於防暴警察向梳士巴利花園走去,市民亦跟隨,故希望他人知道現場情況。D2同意現場有人叫口號,但沒有見到有人投擲水樽。PW3稱有黑衣人列遮陣,但D2沒有見到梳士巴利花園內有人列遮陣。

辯方證物D1片段中不時見到D2身影。D2一直進行拍攝工作,沒有投擲水樽,亦沒有參與遮陣。D2被制服後未有反抗。

辯方將一份活動報告呈堂為D14;宿舍分配住址通知書呈堂為D15。

D2指,警方要求附近的人離開,但在場人士不解,認為自己正參與合法遊行,而警方包圍了梳士巴利花園,自己亦無路可走。D2亦沒有見到警方舉藍旗。

D2被捕時身穿紅色上衣,戴防毒面罩及眼罩,因警方在彌敦道發射胡椒噴霧,自己不想吸入而戴上面罩同眼罩。警方當時以涉嫌參與非法集結拘捕D2,其後獲釋,亦沒有就非法集結罪作檢控。

D2指,控罪指涉的索帶是自己在2019年10月29日的萬聖節鬼屋活動中用剩的。活動負責人湯先生當日託D2為其購買黑色幼身索帶在活動場地掛黑布之用。辯方將鬼屋活動海報呈堂為D16。D2指自己沒有收拾背包的習慣,因此索帶在背囊內放了個多月。

控罪指涉的Zippo白電油是全新未開封的。D2家中有Zippo打火機,但沒有電油,因此D2案發前曾到深水埗購買。D2的胞弟在12月2日生日,因此D2本來打算在參與遊行後與家人為弟弟慶祝生日。辯方將其胞弟身份證呈堂為D17;D2與胞弟的合照呈堂為D18。

D2指自己的Zippo打火機約3至4年前購買,主要用作收藏及在家中燃點香煙之用。由於價值不菲,害怕弄丟,所以不會帶出街使用。D2當日剛巧食完一包香煙,尚未購買,打算參與遊行後才購買。D2每日大概食2至3支煙。辯方將1個Zippo打火機呈堂為D19。

背囊內的黑色鴨嘴帽是一次與女性友人行山時替她保管的。而上衣與當日身穿的同款,因遊行期間或會因炎熱而出汗,上衣留待遊行後作替換之用。長褲上有另一間大學的校徽,是D2因覺得舒適而託友人為其購買的。2包口罩是早前生病時母親給D2備用的。手套及面巾因有型而攜帶,但最終沒有使用,因戴著手套不便拍攝。灰色手套是屬於同行友人的,當時沒有查看,事後才知只有1隻手套。

D2指自己沒有打算放火焚燒雜物,亦沒有打算以索帶作違法行為。

D1代表律師盤問

D2確認市民人流由彌敦道走向梳士巴利花園;警方亦由彌敦道向梳士巴利花園推進。D2確認自己並不認識D1。

控方盤問

D2指在中間道同彌敦道交界嗅到刺鼻氣味,因此戴上眼罩同面罩。隨身帶備眼罩同面罩因從新聞得知警方會於遊行完結後發射催淚彈。當時亦有在場記者稱曾發射胡椒噴霧。

D2不同意警方曾發射胡椒噴霧一說為杜撰。D2指見到防暴警察一列排開,持續5分鐘後突然推進至梳士巴利花園,沒有留意警方曾否舉藍旗或呼籲市民離開。D2不清楚是否有人投擲水樽之類雜物,亦未曾見到有遮陣。

購買索帶的單據已交湯先生,但此後未有聯絡湯取回款項,直至被捕時被檢取索帶後,在校園偶遇湯時提起,湯才將款項退回,但因索帶被警方檢取無法歸還湯。裁判官質疑既然D2形容索帶容易斷裂,例解未有將索帶留下供活動工作人員備用?D2指有留下部份備用。

D2指自己在宿舍住宿期間,每1至2星期才回家一次。1罐電油能補充打火機3至4次。D2平時購買的香煙每包15至20支,因此平均每6至7日要買一包煙。D2出發前往遊行前在學校食完一包煙。

D2指,手套本於踩單車時使用,而面巾則為好看而購買。

(待續)

📌傳召辯方證人湯先生(大學同學)作供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葉啓亮裁判官
#1201尖沙咀 #審訊 [3/2]

D1:林(22)
D2:黃(23)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
(1支噴漆)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1包索帶)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2罐白電油與1個打火機)

承認事實
PW1 DPU10231鄧保麟(追截D1)
PW2警員25070周天威(拘捕D1)
PW3警員17043佘裕城(追截D2)
PW4警員24345(拘捕D2)
D1及DW1

——————

📌辯方證人湯先生(大學同學)作供完畢

控方需於2021年2月1日1600前將書面結案陳詞送交法庭及辯方;
辯方需於2021年2月2日1600前將書面結案陳詞送交法庭及控方。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8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葉啓亮裁判官
#1201尖沙咀 #審訊 [4/2]

D1:林(22)
D2:黃(23)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
(1支噴漆)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1包索帶)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2罐白電油與1個打火機)

承認事實
PW1 DPU10231鄧保麟(追截D1)
PW2警員25070周天威(拘捕D1)
PW3警員17043佘裕城(追截D2)
PW4警員24345(拘捕D2)
D1及DW1
D2及DW2後補

——————————————————

控方及兩名辯方代表律師早前已呈上書面結案陳詞,今日在庭上只作口頭補充。


📌控方陳詞補充

主控官表示沒有口頭補充。在裁判官詢問下,控方表示對辯方提出的案例在法律觀點上無爭議,同意辯方提出藏有及意圖須同時存在才能入罪,但認為被告當時有意圖用作非法用途。控方立場認為「無合法辯解」並非控罪元素。


📌D1代表律師陳詞補充

辯方立場認為「無合法辯解」是控罪元素。D1當時並無意圖使用噴漆。PW1在主問、盤問及覆問階段作供前後𣎴一致:在主問時聲稱自己先見到速龍小隊,其後才見到D1面向警員,轉身離開;在盤問下承認自己先見到D1離開後才見到速龍小隊;覆問時亦確認先見到D1後見到速龍。


📌D2代表律師陳詞補充

D2代表律師指,被告的解釋是否合理由裁判官作事實裁斷。然而,只有PW3聲稱曾見到遮陣,其他證人均沒有見到。辯方證物D1片段中亦見不到有人拋擲水樽,但辯方不會因此而質疑控方證人講大話。

希望裁判官在考慮辯方證供時亦以同一把尺衡量,畢竟證人在預備鬼屋的過程匆忙,且事隔逾年,亦不可能預知自己未來需就此事岀庭作供,難免有所遺忘。DW2與D2並非親密朋友,只屬普通朋友,不見得他會偏幫D2。

控方案情並無提及現場有人使用索帶或焚燒物品,D2亦有影片證明自己從下車直到被捕的情況,期間並無意圖進行任何違法行為。陳詞中提到當日在梳士巴利花園內並無被起訴非法集結罪,此說由控方證人確認。


📌主控官漏在已交法庭的書面陳詞簽署

主控官在陳詞完畢後才提出自己遺漏在早前已送交法庭的書面陳詞上簽名,希望呈遞一份經修改錯字的新版本給法庭,最終在辯方不反對下才獲批准。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8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梁嘉琪裁判官
#1110旺角 #裁決

諸(33) 🛑因其他案件服刑中🛑

控罪1: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進行非法集結

控罪2:抗拒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員7860

控罪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2部無線電接收器。‼️已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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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1:非法集結
🟢罪名不成立

控罪2:抗拒警務人員
‼️罪名成立‼️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到2021年2月23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進行判刑,期間索取精神科報告以及背景報告,🛑被告需因另案繼續服刑🛑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鄭念慈裁判官
#續審 [5/4]
#1117尖沙咀
#阻差辦公

陳 (43)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100號香港歷史博物館內,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A。

被告不承認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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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天的審訊內容 ⬅️
➡️ 3天的審訊內容 ⬅️
➡️ 4天的審訊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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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補充陳辭

就辯方提出的法律議題,控方此前已遞交書面陳辭,沒有進一步補充。

📌辯方補充陳辭

辯方表示採納原本的陳辭。關於憲法的問題,辯方重申並非挑戰侵害人身條例第36B 的系統,在書面陳辭中第28 段有提及梁國雄就《禁蒙面法》提出司法覆核時,主要針對憲法的系統及實施作爭議。辯方表示就本案,辯方只針對着實施作爭議,即是執法人員怎樣執行。

裁判官釐清辯方的爭議點 —— 辯方不是挑戰憲法,而是爭議「實施時不給予相應的拍攝自由就唔得喇,咁嘅意思」,辯方同意。裁判官繼續釐清:「針對阻差辦公的控罪有很多元素,本案的涉案行為是憲法下合理的行為,而辯方嘅爭議點係到底執法實施上有冇問題」,辯方同意。

(按:直播員的理解是 —— 辯方的爭議點在於在阻差辦公的控罪下,被告人在人權法的保障下本應有拍攝自由,質疑到底在實施上是否有不恰當而影響了被告人被賦予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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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8日 14:30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 / 十三庭作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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