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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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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201尖沙咀 #提堂

D1林(22)
D2黃(23)

修訂控罪(有改案情):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在尖沙嘴梳士巴利花園外保管一枝噴漆,意圖摧毀另一人的財產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包索帶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2在同日同地管有兩罐白電油與一個打火機,意圖摧毀另一人的財產

三項控罪皆不認罪

控方有8證人,控辯雙方認為需要審前覆核

保釋事宜:
。D1更改報到時間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7日1430九龍城法院一庭進行審前覆核 ,問卷需於10月5日前繳交,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宵禁、不准離港、居住在報稱地址、每周報到一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201尖沙咀 #審前覆核

D1林(22)
D2黃(23)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在尖沙嘴梳士巴利花園外保管一枝噴漆,意圖摧毀另一人的財產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包索帶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D2在同日同地管有兩罐白電油與一個打火機,意圖摧毀另一人的財產

控方有4證人,都是現場警員,有化驗報告,無需寫報告人士出庭被盤問,無口頭招認,無影片

D1有1名辯方證人

預審期:2天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4-15日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審訊,同意案情需在開審7天前提交,以現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1201尖沙咀 #審訊 [1/2]

D1:林(22)
D2:黃(23)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
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尖沙嘴梳士巴利花園外保管1枝噴漆,意圖摧毀其他人的財產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包索帶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罐白電油與1個打火機,意圖摧毀其他人的財產

背景:12月1日「毋忘初心大遊行」原定在下午4時由尖沙咀遊行至紅館,獲發不反對通知書,惟警方於4時單方面中止遊行,訛稱「數百名暴徒投擲多枚煙霧餅」,指遊行為「非法集結」,在尖沙咀及黃埔發射催淚彈武力驅散。

——————

全部不認罪

📌案件管理
控方並有8個證人,只需傳召其中4個(PW1、PW2、PW4、PW5)
沒有警誡供詞或錄影片段
辯方各有1名辯方證人
D2將會播放2段被捕前分別由D2本人及同行友人拍攝的片段,片長分別約2分鐘及約10分鐘,控方不爭議其呈堂性

📌抗辯方向:管有物品的意圖

📌承認事實
(1)在2019年12月1日1703時,警員25070在尖沙咀梳士巴利道花園外近燈柱DF2114附近的行人路上宣布拘捕D1,罪名為「非法集結」。

(2) D1被捕時面帶黑色面巾,身穿黑色衫褲,帶有一個黑色背包(證物P2),內有一支噴漆(證物P3)及其他物品,包括生理鹽水、手套、長袖衣物。

(3) 在2019年12月1日1703時,警員24345在尖沙咀梳士巴利道花園外近燈柱DF2114附近的行人路上宣布拘捕D2,罪名為「非法集結」。

(4) D2 被捕時身穿紅色外套、黑色衫褲,帶有一個深色背包(證物P4),內有兩支白電油(證物P5)、火機(證物P6)、一包索帶(證物P7)及其他物品,包括面巾、手套、黑色長褲。

(5) 警員19218將證物P5兩支白電油送往政府化驗所,由鐘偉華先生化驗,鍾偉華先生就化驗結果撰寫報告(證物P8),其中文譯本為證物P8A。

(6)辯方對鐘偉華先生化學化驗師身份沒有爭議。

(7)警員23001就證物P3噴漆的功能作測試,測試結果寫在其供詞(證物P9)。

(8)相冊(證物P10)內14張相片(證物P10(1)-(14))為D1本人及其被捕時衣物,以及證物P2及其中的物品,包括證物P3。

(9)相冊(證物P11)內17張相片(證物P11(1)-(17))為D2本人及其被捕時衣物,以及證物P4及其中的物品,包括證物P5至P7。

(10)二人均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11)證物在檢取後沒有受干擾,辯方對證物鏈沒有爭議。

(12)本承認事實為證物P1。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1201尖沙咀 #審訊 [1/2]

D1:林(22)
D2:黃(23)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
1枝噴漆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1包索帶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2罐白電油與1個打火機

參考承認事實

傳召PW1偵緝警員DPU10231鄧保麟
現隸屬西九龍重案組4B隊
案發時隸屬西九龍重案組5A隊
負責拘捕D1

📌控方主問PW1

PW1到達現場情況
當日由1200開始當值,1650時同速龍小隊及PTU D大隊到達彌敦道近梳士巴利花園掃蕩,同行有4隻便衣警員。現場約有50個警員,包括防暴及速龍及PW1本人,被約100名市民包圍,雙方相距10米。市民大部分身穿深色衣物,面戴深色口罩,叫囂及嗌口號,如「光復香港」,並有雜物如水樽掉向警察方向。當時警察只是站立未有任何行動。

路面噴漆標語情況
PW1沒有留意路面上有沒有其他雜物堵塞馬路,但在乘車前往梳士巴利花園途中及從花園回望20米外的梳士巴利道時,留意到馬路路肩上噴有口號,如「光復香港」,數量少於10個。

追截情況
1658時PTU D隊警員以擴音器發出警告,指現場市民正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要求現場市民立即散去,並舉藍旗,市民對警告未有反應。

在口頭警告及藍旗發出後1分鐘內,速龍小隊成員突然衝前,PW1馬上上前協助,制服一名男子在地。

辯方對被捕人身份沒有爭議。

D1被追捕前身處人群中,面向警員,沒有留意D1動作,只是「企喺度」,PW1是因見到速龍衝前才加入追截,未有留意D1與自己距離,相信約15米。速龍動身追截時,D1轉身向彌敦道方向離去,步伐偏快,約2米內被制服在地,經些微掙扎後被制服。

當時D1身穿黑色衫褲,確認如相片P10(1)所示;面戴黑色面巾,只露出眼部,面巾確認如相片P10(5)所示;背黑色背囊,背囊確認如相片P10(6)所示。當時D1背背囊的裝束確認如相片P10(2)-(4)所示。確認證物P2為D1當時的背囊。

拘捕情況
制服D1後,因現場環境混亂,PW1押D1到梳士巴利花園外近燈柱DF2114,鎖上膠索帶後交由隸屬PTU D隊的警員25070處理,向25070指相信D1與非法集結有關,之後返回梳士巴利花園,並不知道25070如何處理D1。交由25070處理前未曾檢查過D1背囊內物品。

📌D1辯方盤問PW1

PW1肯定證物P2背包為D1當時攜帶,因為自己有印象。

PW1加入警隊超過10年,有處理過大型公眾活動。

政治語句塗鴉
PW1同意噴漆塗上的政治語句,包括有針對警方的,為文宣,字體通常大,當天在彌敦道近梳士巴利道有見到相關文宣。最接近被捕地點的標語為彌敦道近梳士巴利道喜來登酒店對出。

梳士巴利公園情況
1650時在梳士巴利道花園有50個警員在花園中間,警員由彌敦道向梳士巴利花園推進,到達後有市民包圍。當時見到有水樽在身邊飛過,亦見到有其他雜物,但只留意到一個水樽,其他雜物沒有留意。

追捕D1
當速龍跑向D1時,見到D1面向自己。速龍在PW1身旁衝出,不記得在PW1身旁哪個位置,數量不只一隻,但實際數量沒有印象不記得,只記得是速龍先向前衝D1,PW1跟隨其後。D1緊接轉身,以普通偏快速度行。

🌟辯方希望向PW1展示一張公開資源片段截取的截圖相片,控方反對呈堂,辯方放棄。

意圖
辯方律師指D1被捕時噴漆在背囊內並沒有意圖用以損壞物品,PW1未能回答。

PW1指記憶中D1被捕時手上有手套,非辯方指在警署被要求戴上。

📌D2辯方盤問PW1

PW1只知道當天有民陣發起的遊行,但不記得是否「毋忘初心大遊行」或有沒有不反對通知書,亦不記得遊行起點為尖沙咀鐘樓、終點在紅館。遊行有機會為合法,但唔知道、冇記憶。同意上司指派處理公眾事件時,會提及該遊行是否合法,但指即使遊行本身為合法,當舉起藍旗就代表非法。

PW1由彌敦道推進向梳士巴利道花園途中見到有人掉水樽、嗌口號,而且有標語。但不知道標語是什麼時候被噴上去,觀察到有人掉水樽只有一次。

在1650是到達梳士巴利花園。在1658時有穿着制服的警員舉起藍旗,但PW1不知道是誰決定舉藍旗或因何原因而舉藍旗。

當速龍向前衝制服D1,PW1就跟隨協助制服D1,但不清楚制服D1原因,相信因為非法集結。制服D1前PW1在公園逗留少於10分鐘。

叫口號的人群大約距離警方防線20米,但PW1並非在前排。PW1不同意辯方指市民並非包圍警員,只是警方前面有市民,後方有零星市民,在市民角度警方正在包圍人群。

觀看辯方證物D1錄影片段
由D2同行友人以GoPro拍攝

在16:49:43時,鏡頭畫面遠處有防暴,但PW1不知道自己在1650時是否加入畫面中的防暴。
畫面可見現場四周都有人,但並非包圍警員,PW1聲稱可能從另一角度可以見到包圍。

在16:50:28時,畫面所見身穿黃色背心、頭戴頭盔的人,PW1同意有可能是記者,但亦有可能是「市民扮」。
靠近鏡頭有市民,較遠的為警員,但PW1不同意是對峙而非包圍,聲稱鏡頭「見唔到」。

在16:50:55時,有市民指罵警察,但PW1指不知道原因。辯方向PW1指出是因為當天遊行突然被警方終止,引起市民不滿,因而指罵警方,PW1表示不知道。

PW1早前指市民多穿深色衣服,但片段所見市民身穿各種顏色的衣服,PW1同意。

PW1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1500同庭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1201尖沙咀 #審訊 [1/2]

D1:林(22)
D2:黃(23)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
1枝噴漆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1包索帶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2罐白電油與1個打火機

繼續 傳召PW1偵緝警員DPU10231鄧保麟
現隸屬西九龍重案組4B隊
案發時隸屬西九龍重案組5A隊
負責拘捕D1

📌控方覆問PW1

除在盤問時指的1次掉水樽外,另有2次左右市民掉水樽,但並非在PW1身旁發生。至於向警員方向投擲其他雜物,PW1並沒有留意為何物,次數約為2次。
群眾叫囂及叫口號和掉雜物在警告前後均有發生,在PW1追截D1前發生。PW1澄清事件次序為舉旗,開始追截,D1轉身跑。

觀看辯方證物D1錄影片段
由D2同行友人以GoPro拍攝

由16:46時開始,可見路面有噴漆寫上的字眼,包括「FREE HK」。

在16:47:59時,片段拍攝位置距離PW1首次見到D1位置約60米。

由16:48時開始,片段中所見的標語PW1在案發當日亦有見到,為噴漆噴在地上寫成,距離PW1首次見到D1位置約2至5米。

在16:48:46時,地上橙色噴漆字句距離PW1首次見到D1位置約5米。

🌟辯方向法庭投訴控方覆問應為辯方盤問的延伸。雖然辯方在盤問時有提及此議題,但涉及到片段幾分幾秒的話,實在過於詳細,較似進行主問。
裁判官提醒控方留意辯方上述關注。

PW1稱片段畫面只拍攝到現場部份市民,亦有鏡頭未能拍攝的情況。在鏡頭遠處警方後面都有市民。

📌D1辯方再盤問PW1

就D2呈堂的片段,D1辯方要求再次盤問PW1。控方表示沒有反對,但保留覆問權利。

PW1在1650時才到達梳士巴利花園,但不知自己幾時到達彌敦道,1648時應在彌敦道。

PW1確認自己加入警隊超過10年,知道重要事項要記錄在記事冊上。
PW1確認在2019年12月2日1730時西九龍總區總部2樓218室所作的紀錄記憶準確。在記事冊第48頁寫道「1450 arrived middle road sweeping」;第49頁寫道「1818 off sweeping and left TST」,沒有關於1648至1650時的任何觀察。

有關投擲的雜物是否包括水樽、汽水罐、雨傘均沒有印象。雜物與水樽的次序亦沒有印象。

🌟控方投訴辯方再盤問的問題與片段無關。

播放片段16:48至16:50,留意水樽及雜物。

🌟控方再次投訴問題與片段無關,投訴成立,辯方不能再問及水樽及雜物有關的問題。

在16:48:40時,可見片段中鐵柱中間有標語,距離PW1首次見到D1位置大約5米,實際距離並不肯定,當時PW1在公園內,但未知D1當時在哪裡。

在16:48:23時,黑色標語距離PW1首次見到D1位置大約2至5米,觀察位置不詳。

📌裁判官查問PW1

PW1能夠認出D1背囊,因為當時D1轉身後可以見到其背囊。至於制服D1前,視線沒有受阻,沒有間斷。
由1650時至被包圍,不是行經市民到達被包圍地點,而是行到梳士巴利公園中央後被市民包圍。

📌D2辯方盤問PW1

PW1確認所謂包圍警方的市民,包括身穿黃色背心、戴頭盔的記者。

傳召PW2警員25070周天威
案發時駐守東九龍機動部隊B連第2小隊
現正上刑事偵緝課程

📌控方主問PW2
當天1200開始軍裝當值,約1620時到彌敦道與中間道交界

1620時到達彌敦道與中間道交界,當時約有100人在前面,包括遊行人士。市民有叫口號及堵路,距離警員防線約40米。當時警員在馬路上市民在馬路及行人路上。口號包括「光復香港」、「五大訴求缺一不可」、「死黑警」、「黑警死全家」。PW2沒有留意市民在做什麼。

1647時在彌敦道與中間道交界推進至梳士巴利道花園,連同機動部隊總部,即速龍小隊,約有50至60個警員。推進時前面約100人四散。

到達梳士巴利花園時,公園內未有其他警員。PW2與50至60個警員一同進入公園,當時約有40至50名市民在公園內。PW2推進至近太空館位置停低,但不清楚其他警員位置,市民大約距離警員10米,當時在梳士巴利花園四周都有市民,警員聚集一起。市民在公園內有繼續叫口號,包括「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五大訴求缺一不可」、「死黑警」、「黑警死全家」。

進入梳士巴利花園後約10分鐘後制服D1。在1700時,在公園內近燈柱DF2114位置看見一個便衣警員10231正制服一名男子。由於只有一個警員負責制服,所以上前協助。PW2不清楚10231追截及制服男子的情況,只見到男子當時坐在梳士巴利花園近梳士巴利道位置。10231當時向PW2指男子涉嫌參與非法集結。

PW2在1703時拘捕該男子,即D1,罪名為「非法集結」。當時啲人面戴黑色面巾,身穿黑色長袖衫褲,背有黑色背囊,面巾已除下在頸部,可清晰見到其容貌。

PW2確認證物P2為D1當時的黑色背囊。
確認相片P10(1)-(4)為D1被捕時的裝束,包括衫、褲、鞋、背包。
在現場沒有搜查背包內的物品,直至帶到警署。

確認在證物P2背囊中搜出以下物品:
1支黑色噴漆,證物P3,相片P10(7)
1頂藍色帽,相片P10(8)
1把縮骨遮,相片P10(9)
2支生理鹽水,相片P10(10)
2個黑色口罩,相片P10(11),PW2指自己當時只搜到1個,不排除疊起沒有留意。
1個藍色口罩連透明包裝,相片P10(12)
1對灰色手套,相片P10(13)
1件黑色長袖衫,相片P10(14)

在警署檢獲上述物件後,沒有以其他罪名拘捕D1。

在D1被拍攝相片P10(1)-(4)時,PW2並不在場。相片中 D1有戴手套,但在現場並沒有戴手套,到警署時亦沒有戴手套,不知道為何拍攝時會戴上。

📌案件管理
案件在明天恐怕難以完成,可在下星期一繼續,但下星期二下午裁判官有另一單案件裁決,控辯雙方先在休庭後夾時間,如有必要可在星期六續審

PW2主問完畢,PW2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早1月15日0930同庭續審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1201尖沙咀 #審訊 [2/2]

D1:林(22)
D2:黃(23)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
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尖沙嘴梳士巴利花園外保管1枝噴漆,意圖摧毀其他人的財產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包索帶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罐白電油與1個打火機,意圖摧毀其他人的財產

背景:12月1日「毋忘初心大遊行」原定在下午4時由尖沙咀遊行至紅館,獲發不反對通知書,惟警方於4時單方面中止遊行,訛稱「數百名暴徒投擲多枚煙霧餅」,指遊行為「非法集結」,在尖沙咀及黃埔發射催淚彈武力驅散。

——————

繼續傳召PW2警員25070周天威
案發時駐守東九龍機動部隊B連第2小隊
現正上刑事偵緝課程

📌D1辯方盤問PW2

PW2在1700時首次見到D1。

向梳士巴利道推進
1647時PW2從彌敦道及中間道交界向梳士巴利道推進。推進前後都有向市民發出警告,但確實內容已經忘記。發出警告後市民沒有四散,在警方開始推進後,有部份市民四散,速度快,亦有部份市民留在原地。1647時同速龍小隊一同向前衝,沒有印象何時到達花園,但記得推進歷時約1分鐘。

梳士巴利花園內
PW2不清楚在1658時警方有沒有向群眾發出警告,但指在進入梳士巴利花園後約10分鐘有聽過警告,當時人群高速四散。人群四散時PW2沒有留意有速龍小隊出現,由於當時警方圍圈站立,PW2望向自己前方。PW2站在梳士巴利花園中央,望向太空館方向,但不清楚確實位置,因警方位置一直移動。

📌D2辯方盤問PW2

記事冊補錄案發當天詳情

在記事冊中寫道:
1600 Fall in at TST P/STN
1610 Leave TST P/STN proceed Nathan Road x Middle Road
1930 離開長沙灣警署

以下內容在2019年12月2日1000時才補錄,行動當天並沒有記錄。
1620 彌敦道與中間道交界同機動部隊總部集合
1647同機動部隊推進
1700推進到梳士巴利花園

關於行動當天沒有詳細記錄,PW2解釋因為在記事冊內有個人資料,所以記事冊收藏在裝備內層,以防遺失。當天有用紙筆作記錄,但有關紙張已經棄置,因為覺得而在2005時在安全環境下補錄在記事冊。

有關到達梳士巴利花園時間,大約1647至1648時已經到達,期間有移動防線,記事冊中寫1700時到達公園為已經到達。

沒有留意人群表達訴求

當天PW2裝備包括防毒面罩,PW2指自己雖然有戴防毒面罩,但都有盡可能大聲叫人群離開。當時沒有留意警方有用揚聲器,在混亂中亦沒有聽到人群有否表達為何留低。

PW2知道當天遊行有不反對通知書。但當辯方問及有否聽過市民問「點解合法遊行要趕我走?」,就表示自己只聽到「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五大訴求缺一不可」、「死黑警」,沒有留意有人提及合法遊行。

PW2知道當天遊行原定起點在尖沙咀鐘樓、終點在紅館,同意附近一帶街道人多,梳士巴利花園周圍充滿人。PW2亦同意市民叫口號聲浪大,有人掉水樽,但只是個別事件,非大部份市民行為。

觀看辯方證物D2錄影片段
由D2以手提電話拍攝

00:25時,在中間道有警員在馬路推進,PW2承認自己在片段中警員當中。

PW2同意有途人拍攝現場情況,當時尖沙咀一帶人多,有市民並非行向梳士巴利花園方向,亦有人行向旺角方向。

📌控方覆問PW2

PW2澄清早前指警方沿彌敦道推進時,有人四散,亦有約80人左右留在梳士巴利道對面的梳士巴利花園。當警方推進至公園時,80人當中有人向後退,有人向紅磡或海旁散去。警方在推進時雖然跑得有快有慢,但整體為同一防線進入公園。

傳召PW3警員17043佘裕城
現駐守九龍反恐特勤隊第2隊
當時駐守灣仔反恐特勤隊第2隊,亦為特別戰術小隊,即「速龍」

📌控方主問PW3

對峙及推進

2019年12月1日1611時,到達彌敦道與中間道交界近梳士巴利道,設置防線向梳士巴利道推進。當時PW3同行約有3至4隻速龍、10至20個防暴,而現場共有50至60個警員。速龍在防線前方,防暴在速龍後面,向梳士巴利道方向組成一條封鎖線。

在封鎖線前方有黑衣人開遮組成遮陣,亦有人舉起黑色「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但是行人路上亦有途人和記者,人群一直流動。在前方有人叫「死黑警」、「黑警死全家」,亦有3至4次向警方方向掉水樽和雜物。雙方距離約40米。

在推進前有超過10次使用揚聲器警告叫人離開。雙方對峙十多分鐘沒有行動,直至1645時,警員突擊推進向梳士巴利花園太空館方向。當時警方推進速度快,人群向海旁方向四散。該次突擊並沒有拘捕任何人。

直至警方推進到梳士巴利花園內,示威者在公園混入人群中。1653時,警方到達公園近太空館位置,有大約100名示威者包圍警方,叫囂及指罵「死黑警」。約60個警員包括PW3被市民包圍,市民繼續叫口號及指罵「死黑警」。警方未有任何行動。

追截情況

PW3當時望向崇光百貨方向,又大聲叫人盡快離開。其中留意到一個身穿紅色衣服的男子在20米外示威者人群當中,四處張望,對警告沒有反應,只是站立沒有說話或動作。1657時,警方用揚聲器警告,但市民繼續包圍。警告後約數十秒,PW3衝向紅色衣服男子,男子頭戴黑色帽,戴有粉紅色防毒面罩,背有背囊,男子轉身向後走。PW3在8至10秒後,在20米外左右位置近燈柱DF2114,追截到該名男子。當時男子身上或手上沒有任何物品。

法庭要求PW3在庭上確認D2。PW3起初不確定,後向法庭指確認該男子為D2。

PW3確認相片P11(1)-(4)為D2被捕時的裝束。
確認證物P4及相片P11(8)為D2當時的背囊,在D2轉身離去當刻見到D2背此背囊。
確認D2當時裝束,相片P11(5)為黑色帽;相片P11(6)為眼罩;相片P11(7)為防毒面罩。

追截途中D2有離開PW3視線但不足1秒。

追截D2後,PW3將他壓在地上以防逃走。在銀包找到其身分證後,PW3脫下D2帽、眼罩和防毒面具比對容貌。

宣告拘捕是PW3雖然在旁,但不清楚拘捕過程。

背囊在現場沒有被打開。

📌D1辯方盤問PW3

梳士巴利花園觀察

在1611時警沿彌敦道向梳士巴利道交界推進時,由於人群已經四散,毋需穿過人群。但在1647時由彌敦道及梳士巴利道交界望向公園內,可見公園內有人群,至1650線人群仍在公園內,警方需要穿過人群到公園中央位置。PW3同意現場有示威者和圍觀人士,從衣着不能分辨,但認為圍觀人士在推進時應該害怕警方離去,離去時以普通速度行走。

PW3由1653時至1657時在梳士巴利花園內。由於追捕後需要控制D2,PW3沒有留意其他速龍有沒有跟隨衝出或人群有沒有四散。直至1700時PW3仍然在公園內。

掉水樽行為

PW3指2次掉水樽觀察,一次在梳士巴利道,另一次在制服D2後。

PW3同意此觀察十分重要,但在2019年12月2日0230時錄取口供,當時對事件記憶清晰,但沒有提及掉水樽一事,在記事冊中亦沒有提及。

📌D2辯方盤問PW3

在1611時,身處警方防線前遮陣後的示威者,PW3稱為core示威者,PW3解釋黑色衫褲,備有雨遮的示威者,雨遮大部份為黑色,但亦有其他顏色,沒有留意是直遮或是縮骨遮。

當時人群集中在彌敦道與梳士巴利道交界,近崇光百貨位置,警方則集結在彌敦道與中間道交界。1645是警方向人群衝,市民因而四散。

觀看辯方證物D2錄影片段
由D2以手提電話拍攝

片段在1634時拍攝,當時崇光百貨附近有防暴警察,但片中沒有見到遮陣。PW3堅稱當時確實有見到,但不知道遮陣後確實人數,指流動人數約有10多人。

有關D2被追捕前細節

PW3指D2「身穿紅色衣服,四周張望」,但在2019年12月2日第一份口供並沒有提及直至半年後在2020年6月11日錄取第二份口供時,才寫「站在原位週圍張望」。PW3稱因第一份口供資料不足需要補充。

辯方指出PW3在2013年加入警隊2019年12月1日並非首次錄取口供。PW3指當時為在大型公眾事件中首次作出拘捕,事前很少參與公眾事件,當天亦為最後一次。

辯方又指出PW3應該知道警員每天處理的事情需要作紀錄,質疑為何在半年後才記得細節。PW3指D2為在反修例事件中唯一一個被自己拘捕的人,所以特別記得。

PW3在追捕前有聽到有人指罵警方,但沒有聽到有人問:「合法遊行點解要趕我走?」,指距離遠,只聽到市民齊聲叫「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衝前追捕D2決定

PW3指在彌敦道驅散遮陣命令為上級命令,但在1657時衝前拘捕D2時,沒有上級指示,是自己決定衝前,因為認為D2參與非法集結,當時只有約半隊警員跟隨,沒有其他警員一同上前。PW3知道D2現時非面對「非法集結」罪。

PW3同意在彌敦道推進後,遮陣後示威者向人群方向離去,四散並沒有特定方向。但由於只是自己猜測,因此沒有寫在口供中。PW3亦同意示威者混入人群後難以分辨。雖然認為有core示威者,但認同市民都會在遊行時叫口號,指core示威者為會作出非法行為者。

進入公園時,由於人群已經四散,並沒有人阻礙警方進入公園。但當時四周有市民及記者,有人叫口號,人數眾多。

📌控方覆問PW3

在口供及記事冊都沒有記低掉水樽事件,因為當時過於疲累。3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1201尖沙咀 #審訊 [2/2]

D1:林(22)
D2:黃(23)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
(1枝噴漆)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1包索帶)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2罐白電油與1個打火機)

——————

傳召PW4警員24345
駐守東九龍機動部隊D連第2小隊

📌控方主問PW4
1703時在梳士巴利花園近燈柱DF2114拘捕D2,罪名為「非法集結」,拘捕時D2已被PW3 17043制服,在此前從未在現場見過D2。

拘捕時D2有背囊,確認為證物P2。由於現場混亂,未有在現場搜查背囊,直至在長沙灣警署,確認搜出以下物品:
2支白電油,證物P5,相片P11(9)
1個打火機,證物P6,相片P11(10)
1包索帶,證物P7,相片P11(11),搜出時如相片中所示,在包裝內
1頂帽,相片P11(12)
1條面巾,相片P11(13)
1對黑色手套,相片P11(14)
1隻灰色手套,相片P11(15)
2個藍色連包裝口罩,相片P11(16)
1條黑色長褲,相片P11(17)

PW4確認相片P11(1)-(4)中為D2,相片中衣着為拘捕時衣着。相片P11(5)-(7)中的帽、護目鏡、防毒面具為被捕時在D2身旁地下,另有手提電話,警員17043當時指屬於D2。

📌D1辯方盤問PW4

在1647時向梳士巴利公園推進之前,聽到警方有向群眾發出警告,再推進後有人指警方亦有發出警告,但PW4沒有聽到。

在1659時在梳士巴利公園有見到速龍小隊,但在1分鐘前沒有聽到警告,當時人群已包圍警察,沒有見到有人四散。

📌D2辯方盤問PW4

速龍17043將D2交予PW4時,D2已在地上,表現合作沒有反抗。

📌控方覆問PW4

人群包圍警員時PW4身處梳士巴利公園內,被包圍是人群沒有四散。

——————

表證成立‼️

案件押後至下午同庭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1201尖沙咀 #審訊 [2/2]

D1:林(22)
D2:黃(23)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
(1枝噴漆)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1包索帶)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2罐白電油與1個打火機)

承認事實
PW1 DPU10231鄧保麟(追截D1)
PW2警員25070周天威(拘捕D1)
PW3警員17043佘裕城(追截D2)
PW4警員24345(拘捕D2)

——————

📌D1作供

辯方主問

D1現年23歲,為裝修工人,自2019年7月起任職於父親開設的裝修工程公司,起初為在學期間兼職工作,11月起轉為全職。2019年11月30日,D1與師傅平叔一起在灣仔中環廣場工作,負責油漆工程,而工作用具均存放在一街之隔的華潤大廈工地內。D1於中午在公司報工數的WhatsApp群組如常報上當日的工數紀錄,他在群組內的暱稱為「老三」。

11月30日晚上,D1下班回家,與並非同住的父親及其他家人食晚飯。席間,父親著D1翌日下班後在華潤大廈工地拿取1支黑色噴漆,後日在科學園工地為冷氣機出風咀以噴漆補油。

12月1日,D1繼續到灣仔中環廣場工作,下班後在華潤廣場工地按父親指示取了1支黑色噴漆,放在背囊內,然後乘港鐵到尖沙咀參與合法遊行。

D1指,該遊行由民間人權陣線主辦,獲發不反對通知書,由尖沙咀鐘樓遊行至紅磡香港體育館。大約1640至1645,D1抵達尖沙咀站近半島酒店的出口,打算前往遊行起點尖沙咀鐘樓加入遊行。1分鐘後,見到一批警員由彌敦道近半島酒店外巴士站向前衝至梳士巴利花園中庭。有記者和市民在梳士巴利花園圍觀,D1亦上前了解情況。1分鐘後,有市民大叫:「舉咗藍旗,我哋快啲走啦!」2秒後,有2名警員按著D1的膊頭,D1失平衡倒地。

D1指,自己案發時身穿黑色長袖衫、黑色褲、迷彩鞋,面上戴黑色面巾,揹黑色背囊,並裝著從工地取走的噴漆,但沒打算在遊行使用。

D1指,公司有向自己支付工資,並有收據發票為憑。2019年的11月和12月,公司均有出糧,在11月工作了13日,在12月工作了23日。

辯方將D1在2019年11月和12月的薪給收據呈堂為辯方證物D3及D4。

控方盤問

D1於2019年7月前全職讀書,未有工作。2019年7月至10月期間領取學徒工資日薪$650,11月起增至$1,000日薪,屬半師傅工資。如屬師傅,其日薪為$1,450。D1並無與僱主簽訂僱傭合約。控方問及強積金與報税表問題,裁判官提醒D1有權選擇就此範疇不作供,D1並無就此範疇詳細作供,但不同意受僱一事純屬杜撰。

D1同意噴漆在許多地方都能買到,但解釋指科學園附近並無五金舖,最近要到沙田或大埔購買。由於被告需清早出發到科學園工作,五金舖尚未開門,故從華潤大廈工地帶噴漆到科學園使用。

D1指自己是從民陣網上資料得悉遊行路線,並確認遊行路線會經過梳士巴利花園。D1指,剛到達港鐵站出口時,看見警員在中間道與彌敦道交界舉起藍旗。D1在盤問下同意主控官說法指,警方舉起藍旗代表其立場認為有關遊行屬非法集會。D1續同意自己明知警方向梳士巴利花園方向驅散人群,仍繼續前往該處。

D1稱自己非因任何原因而佩戴面巾,否認因打算用噴漆噴上標語而蒙面。針對D1背囊側袋的1把深藍色縮骨遮,D1指自己每天均會攜帶縮骨遮以備不時之需,否認用以築成遮陣與警方對峙。對於背囊內有2款分別為藍色及黑色的口罩,D1稱在藥房見到2個不同款式遂一併購買,並存放數個在背囊內以備不時之需。D1指進行油漆工作時可能會戴上口罩,而口罩均由師傅自備,在華潤大廈及中環廣場工地沒有提供口罩,但在科學園工地則有提供。

至於背囊內有生理鹽水,D1指生理鹽水在警方發射催淚彈時可用以洗眼,在工作時刷完砂紙後遇上沙塵入眼亦可洗眼,通常為初學者使用,有經驗的師傅不會使用。主控官質疑為何不戴上眼罩、或以眼藥水洗眼,D1解釋眼罩易黏灰塵,對工作造成不便,而小支裝生理鹽水逐次開封使用,較眼藥水便捷。

辯方覆問

D1指自己對強積金及稅務法例並不熟悉。而早前指自己在案發當日目睹警方舉藍旗的位置在崇光百貨前少許。辯方律師2度詢問有關位置是否在遊行路線的範圍之內,D1均回答在遊行路線內。D1指自己從2019年7月直至案發當日,共進行過十幾單油漆工程。


📌WhatsApp對話截圖呈堂爭議

D1代表大律師打算呈上辯方證人部份WhatsApp對話紀錄的截圖,遭控方反對。主控官質疑沒有從擷取截圖的電話驗證過相關紀錄,無法確定其真實性。而對話內容本屬傳聞證供,不得呈堂,在電腦上的對話內容如要獲得豁免需符合證供法例的要求。辯方指希望以實體證供方式呈堂,不依賴其真實性,只用作顯示曾有人說過如此對話,對話內容實質上有否發生並不重要。裁判官最終批准在此基礎上將對話截圖呈堂。


📌DW1 D1父親及僱主 林先生 作供

辯方主問

DW1為裝修工程公司東主,成立了18年,員工數目不定,約8至10名員工。D1於2019年8月起在DW1的公司工作,此前因在學未有工作經驗。

以下證物呈堂:
• 辯方證物D5 裝修工程公司商業登記證
• 辯方證物D6 僱傭保險單
• 辯方證物D7 工程保險單

DW1指,公司於2019年11月30日及12月1日在灣仔中環廣場有工作,要髹天花及牆身,由D1及平叔負責。每單工程完成後,發票正本均會送交委託人,所以未能向法庭提交發票正本,只能將副本呈堂。12月2日在科學園有工作,原本打算由D1負責。公司透過一個WhatsApp群組報工數,而D1在群組的暱稱為「老三」。12月1日晚上,DW1前往D1的住所與家人一同食晚飯,DW1著D1翌日在華潤大廈工地拿取1支黑色噴漆,以待後日在科學園使用。DW1指,工程使用的大型工具會由他早一日用車運到工地,因師傅難以徒手搬運大型工具。

以下證物呈堂:
• 辯方證物D8 DW1與科學園工程委託人WhatsApp對話截圖
• 辯方證物D9 DW1與中環廣場工程委託人WhatsApp對話截圖
• 辯方證物D10 公司WhatsApp報工數群組訊息截圖
• 辯方證物D11 中環廣場工程發票副本
• 辯方證物D12 科學園工程發票副本
• 辯方證物D13 公司工數簿

DW1在D13上確認D1的出勤紀錄,在11月30日,D1的一欄寫上13,代表11月工作了13日;12月1日,D1的一欄寫上1。

控方盤問

放在華潤大廈工地的噴漆是DW1親自購買的,為公司在工程使用,但屬小型用具,並無保存單據。DW1一直不知噴漆與案有關。

D13顯示,公司在2019年12月僱用了10名員工,但D6顯示只向保險公司申報受僱人數為3人。DW1指因受僱人數不定,此為行內慣常做法。D1在專業教育學院讀書時,間中1至2日會到工地幫忙。

DW1指在2019年8月至10月向D1支付學徒工資日薪$700;11月起支付半師傅工資$1,000。控方問及強積金與報税表問題,裁判官提醒DW1有權選擇就此範疇不作供,DW1並無就此範疇詳細作供,指自己有為D1強積金供款,及為其工資報稅,但沒有帶備相關文件呈堂。

DW1指行內在工作時不會戴眼罩,因灰塵會遮蔽視線,難以工作。口罩和洗眼水一向由師傅自備。由於在華潤大廈工地需向泵咀噴上黑色和紅色噴漆,因此DW1購買了噴漆,並存放在工地內。

在D12顯示,科學園工程內容為「包機電掃油」,DW1指已包括掃油及噴油工序,在發票上不會寫得太詳細。

辯方覆問

DW1指每支噴漆價值約$20,形容為十分「濕碎」,故未有留下單據。在D13的紀錄上,有時寫上D1全名,有時寫上老三,因只供其本人作紀錄,名稱上寫得比較隨意,其他工友亦有如此情況。


案件押後至1月22日0930同庭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葉啓亮裁判官
#1201尖沙咀 #審訊 [3/2]

D1:林(22)
D2:黃(23)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
(1支噴漆)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1包索帶)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2罐白電油與1個打火機)

承認事實
PW1 DPU10231鄧保麟(追截D1)
PW2警員25070周天威(拘捕D1)
PW3警員17043佘裕城(追截D2)
PW4警員24345(拘捕D2)
D1及DW1

——————

📌D2作供

D2代表律師主問

案發時23歲,現年24歲,為大學生,案發時在大學宿舍居住。得知案發當日有一個獲發不反對通知書的「毋忘初心大遊行」在下午3時至晚上9時由尖沙咀鐘樓遊行至紅磡香港體育館。D2偕2名友人一同前往參與遊行。D2一行人於1620在金巴利道巴士站落車,沿彌敦道向梳士巴利道方向步行。

期間,D2及其中一位友人分別拍攝了影片,而友人的影片早前已呈堂為辯方證物D1。而D2由崇光百貨繼續拍攝直播片段直至被捕一刻,但因被捕而未能儲存。

D2指自己拍攝片段是由於防暴警察向梳士巴利花園走去,市民亦跟隨,故希望他人知道現場情況。D2同意現場有人叫口號,但沒有見到有人投擲水樽。PW3稱有黑衣人列遮陣,但D2沒有見到梳士巴利花園內有人列遮陣。

辯方證物D1片段中不時見到D2身影。D2一直進行拍攝工作,沒有投擲水樽,亦沒有參與遮陣。D2被制服後未有反抗。

辯方將一份活動報告呈堂為D14;宿舍分配住址通知書呈堂為D15。

D2指,警方要求附近的人離開,但在場人士不解,認為自己正參與合法遊行,而警方包圍了梳士巴利花園,自己亦無路可走。D2亦沒有見到警方舉藍旗。

D2被捕時身穿紅色上衣,戴防毒面罩及眼罩,因警方在彌敦道發射胡椒噴霧,自己不想吸入而戴上面罩同眼罩。警方當時以涉嫌參與非法集結拘捕D2,其後獲釋,亦沒有就非法集結罪作檢控。

D2指,控罪指涉的索帶是自己在2019年10月29日的萬聖節鬼屋活動中用剩的。活動負責人湯先生當日託D2為其購買黑色幼身索帶在活動場地掛黑布之用。辯方將鬼屋活動海報呈堂為D16。D2指自己沒有收拾背包的習慣,因此索帶在背囊內放了個多月。

控罪指涉的Zippo白電油是全新未開封的。D2家中有Zippo打火機,但沒有電油,因此D2案發前曾到深水埗購買。D2的胞弟在12月2日生日,因此D2本來打算在參與遊行後與家人為弟弟慶祝生日。辯方將其胞弟身份證呈堂為D17;D2與胞弟的合照呈堂為D18。

D2指自己的Zippo打火機約3至4年前購買,主要用作收藏及在家中燃點香煙之用。由於價值不菲,害怕弄丟,所以不會帶出街使用。D2當日剛巧食完一包香煙,尚未購買,打算參與遊行後才購買。D2每日大概食2至3支煙。辯方將1個Zippo打火機呈堂為D19。

背囊內的黑色鴨嘴帽是一次與女性友人行山時替她保管的。而上衣與當日身穿的同款,因遊行期間或會因炎熱而出汗,上衣留待遊行後作替換之用。長褲上有另一間大學的校徽,是D2因覺得舒適而託友人為其購買的。2包口罩是早前生病時母親給D2備用的。手套及面巾因有型而攜帶,但最終沒有使用,因戴著手套不便拍攝。灰色手套是屬於同行友人的,當時沒有查看,事後才知只有1隻手套。

D2指自己沒有打算放火焚燒雜物,亦沒有打算以索帶作違法行為。

D1代表律師盤問

D2確認市民人流由彌敦道走向梳士巴利花園;警方亦由彌敦道向梳士巴利花園推進。D2確認自己並不認識D1。

控方盤問

D2指在中間道同彌敦道交界嗅到刺鼻氣味,因此戴上眼罩同面罩。隨身帶備眼罩同面罩因從新聞得知警方會於遊行完結後發射催淚彈。當時亦有在場記者稱曾發射胡椒噴霧。

D2不同意警方曾發射胡椒噴霧一說為杜撰。D2指見到防暴警察一列排開,持續5分鐘後突然推進至梳士巴利花園,沒有留意警方曾否舉藍旗或呼籲市民離開。D2不清楚是否有人投擲水樽之類雜物,亦未曾見到有遮陣。

購買索帶的單據已交湯先生,但此後未有聯絡湯取回款項,直至被捕時被檢取索帶後,在校園偶遇湯時提起,湯才將款項退回,但因索帶被警方檢取無法歸還湯。裁判官質疑既然D2形容索帶容易斷裂,例解未有將索帶留下供活動工作人員備用?D2指有留下部份備用。

D2指自己在宿舍住宿期間,每1至2星期才回家一次。1罐電油能補充打火機3至4次。D2平時購買的香煙每包15至20支,因此平均每6至7日要買一包煙。D2出發前往遊行前在學校食完一包煙。

D2指,手套本於踩單車時使用,而面巾則為好看而購買。

(待續)

📌傳召辯方證人湯先生(大學同學)作供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葉啓亮裁判官
#1201尖沙咀 #審訊 [3/2]

D1:林(22)
D2:黃(23)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
(1支噴漆)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1包索帶)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2罐白電油與1個打火機)

承認事實
PW1 DPU10231鄧保麟(追截D1)
PW2警員25070周天威(拘捕D1)
PW3警員17043佘裕城(追截D2)
PW4警員24345(拘捕D2)
D1及DW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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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證人湯先生(大學同學)作供完畢

控方需於2021年2月1日1600前將書面結案陳詞送交法庭及辯方;
辯方需於2021年2月2日1600前將書面結案陳詞送交法庭及控方。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8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葉啓亮裁判官
#1201尖沙咀 #審訊 [4/2]

D1:林(22)
D2:黃(23)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
(1支噴漆)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1包索帶)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2罐白電油與1個打火機)

承認事實
PW1 DPU10231鄧保麟(追截D1)
PW2警員25070周天威(拘捕D1)
PW3警員17043佘裕城(追截D2)
PW4警員24345(拘捕D2)
D1及DW1
D2及DW2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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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及兩名辯方代表律師早前已呈上書面結案陳詞,今日在庭上只作口頭補充。


📌控方陳詞補充

主控官表示沒有口頭補充。在裁判官詢問下,控方表示對辯方提出的案例在法律觀點上無爭議,同意辯方提出藏有及意圖須同時存在才能入罪,但認為被告當時有意圖用作非法用途。控方立場認為「無合法辯解」並非控罪元素。


📌D1代表律師陳詞補充

辯方立場認為「無合法辯解」是控罪元素。D1當時並無意圖使用噴漆。PW1在主問、盤問及覆問階段作供前後𣎴一致:在主問時聲稱自己先見到速龍小隊,其後才見到D1面向警員,轉身離開;在盤問下承認自己先見到D1離開後才見到速龍小隊;覆問時亦確認先見到D1後見到速龍。


📌D2代表律師陳詞補充

D2代表律師指,被告的解釋是否合理由裁判官作事實裁斷。然而,只有PW3聲稱曾見到遮陣,其他證人均沒有見到。辯方證物D1片段中亦見不到有人拋擲水樽,但辯方不會因此而質疑控方證人講大話。

希望裁判官在考慮辯方證供時亦以同一把尺衡量,畢竟證人在預備鬼屋的過程匆忙,且事隔逾年,亦不可能預知自己未來需就此事岀庭作供,難免有所遺忘。DW2與D2並非親密朋友,只屬普通朋友,不見得他會偏幫D2。

控方案情並無提及現場有人使用索帶或焚燒物品,D2亦有影片證明自己從下車直到被捕的情況,期間並無意圖進行任何違法行為。陳詞中提到當日在梳士巴利花園內並無被起訴非法集結罪,此說由控方證人確認。


📌主控官漏在已交法庭的書面陳詞簽署

主控官在陳詞完畢後才提出自己遺漏在早前已送交法庭的書面陳詞上簽名,希望呈遞一份經修改錯字的新版本給法庭,最終在辯方不反對下才獲批准。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8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1201尖沙咀 #裁決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D1:林(22)
D2:黃(23)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
(1支噴漆)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1包索帶)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2罐白電油與1個打火機)

承認事實
PW1 DPU10231鄧保麟(追截D1)
PW2警員25070周天威(拘捕D1)
PW3警員17043佘裕城(追截D2)
PW4警員24345(拘捕D2)
D1及DW1
D2及DW2(待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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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內滿座,8樓大堂已劃為第七庭延伸部份,設有電視轉播庭內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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