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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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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07沙田 #審訊 [2/2]
#襲警

王(22)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第232章 《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7日,於港鐵沙田站B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鄧浩濱。

PW1,2作供完畢

👉中段陳詞

裁定表證成立

案件押後至1530 繼續審訊
為免被告會因今天未能完成作供引致長時間不能和辯方律師討論案件,被告的供作將會再約一天進行審訊,因此下午只會傳召被告的品格證人作供。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1001銅鑼灣
#續審 [3/18]

A1:張, A2:胡, A3:陳,
A4:蘇, A5:李, A6:沈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不知名人事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10月1日各區遍地開花,警方當日凌晨根據線報,到銅鑼灣一個單位內拘捕多人,搜出白電油、玻璃瓶、布條、防毒面具等物品。A1先被控串謀暴動,及後才修改為串謀縱火,延至開審控方才改控眾被告串謀參與暴動。

- - - - - - - - - - - - - - - -
10:36開庭
PW 2 五金鋪老闆作供

10:45
PW2 作供完成
PW3 另一個五金鋪老闆作供

12:05
PW 3作供完成

插曲:主控主問階段想比照片PW3睇被辯方反對,法官認為無作用後 主控發老脾地講無其他問題

12:08 休庭至下午2:15 再續

(臨時直播員按:
1. 主控做咩姐 可以禁發脾氣架咩?2. 官對主控有啲不耐煩
3. PW3好搞笑)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4/5]

D1 高
D2 黎
D3 梁

PW3已完成重召補問
PW7及8上午已完成作供

匯豐銀行分行副經理口供(証物38)及PW3,PW5,PW6及D3醫療報告同意以65(b)處理。

案件下午2:30續審輪到PW9作供,雙方同意PW10不需作供。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07沙田 #審訊 [2/2]
#襲警

王(22)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第232章 《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7日,於港鐵沙田站B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鄧浩濱。

📌辯方中段陳詞
辯方就法律觀點作中段陳詞
關於PW1是否正當執行職務,雖然警隊條例第54條給予隊員截查任何人,不過是有條件的,不可以是任意搜查。
在《王子鑫訴香港警務處長》①一案中法官指出,雖然判斷某人行動可疑是警員主觀的看法,但他仍須以當時相關的客觀事實為依據,如時間、地點、現場環境、那人的神情、舉止及動作等,然後運用專業訓練和知識,來判斷那人行動是否可疑。換言之,警員若引用第 54(1) 條的權力,他對受查人行動可疑的判斷必須有某些客觀的事實為根據。

而本案的PW1在裁判官最後提問下才講出只知道沙田站有人破壞及襲擊警員,而控方亦從未供出過PW1對灰衫男子有合理懷疑呢方面嘅證據。
另外辯方亦提供另一個關於女警截查懷疑妓女被襲的案例②供法庭參考。(直播員未揾到)

辯方認為PW1手持武器又沒合理懷疑下試圖唔比灰衫男子離開不是正當職行執務。

📌控方回應
PW1有向法庭指出被告衝向他,PW1亦有叫「咪郁」但被告繼續,而PW1當時的背景是負責去沙田站救警員,是去執行職務當中。

📌辯方回應
PW1當更中並不等於在正當職行執務,PW1證供有提及被告是衝向他的左邊,但無提過灰衫男和沙田站案件有何關係,PW1作供沒有提及過,因此不能幫PW1補回和沙田站內案件有關。

HCA539/2007 王子鑫訴香港警務處長

案件將於1530 繼續審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子勤裁判官
#20200119旺角 #審訊 [1/1]

錢 (25)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被告不認罪🔴

控罪詳情:
2020年1月19日,在旺角花園街19號地下外,無合法辯解而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另一人的財產。

───────────────

📌承認事實
1. 女警17517截停被告,
2. 其後以「非法集結」及「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拘捕被告。在警誡下,被告說「我冇嘢講」。
3. 控方呈上證物:四張相片 P4 (1-4),及七段片段,來源如下:
4. (聽唔切) 三段直播片段、
5. 有線新聞 兩段直播片段、
6. Now新聞 兩段直播及錄影片段。
7. 辯方對片段真確性無爭議。
8. 證物在撿取後的處理及保存無爭議
9. 被告無刑事定罪記錄。
10. 承認事實呈為證物P1。

📌本案爭議點
在拍照前,證物是否由被告身上撿取。

───────────────

控方將會傳召共兩位證人。

首先為PW1 女警17517,史詠珊(讀音)。

📌控方主問
2014年加入警隊,目前駐守長沙灣軍裝巡邏小隊,當時駐守西九龍衝鋒隊。
當晚由22:00開始當值,直到完成任務,身穿防暴軍裝,期間有離開警署執行任務。
於22:35接到通知,到旺角區執行任務,其間乘搭警車,車上有約10-20位防暴軍裝同僚。
接到通知,旺角區有人聚集,於是先到洗衣街近旺角道。
當時人群四散,於是落車掃蕩,但無果,其後上車。
之後到通菜街附近一帶,到達花園街面向豉油街方向,在警車上發現超過10位黑衣人於馬路及行人路聚集,見到警車後四散,然後與同事落車追截。(按:PW1在作供初時,將花園街及洗衣街混淆,其後被控方律師更正。)
聚集人士當時在警車大約兩米附近,大多為黑衣黑褲,戴黑色口罩。
其後,PW1看到被告與黑衣人群一起逃跑,便上前截停及搜查,並在身上找到一些物品。
被告當時身穿黑色衫,黑色褲,黑色背囊,黑色口罩。在背囊內搜到面巾、眼罩、手套、噴漆。
其後,問被告該些物品有何作用,但被告沒有回應。
PW1認得證物P2 (噴漆)為當時在被告背囊內所檢取,並指出證物P3為當時的背囊,證物P8為當時的眼罩,證物P9為當時的面巾,剩餘的證物為當時的手套、及當時的黑色口罩等。
控方律師問PW1有否見過該些物品,辯方以「引導性」理由反對。
除口罩為當時戴住之外,其他物品均由背囊找到。
控方及後拿出其中一樣證物,防毒面具,並指是在其背囊內找到,與較早前PW1所指的「只有面巾、眼罩、手套、噴漆」有衝突,法庭亦有記錄在案。
因被告沒有回答用途,於是宣佈將其拘捕。在口頭警誡下,被告說「我冇嘢講」,然後被帶回旺角警署。
於23:09到達警署,23:14向值日官匯報有關案情及拘捕,其後進行搜身等相關工作。
在撿取證物至回到警署期間,所有證物均由PW1保管。翌日01:10,將證物交到CID同事16058。
認得證物P4相片中的人為被告,與當時其衣著相同。

📌辯方盤問
PW1為毅進畢業。
證物P4相中為灰色外套,但被主控盤問時卻指是黑色外套。
PW1解釋指當時環境昏暗。
但於筆記簿35頁,形容被告衣著為灰色外套,另一處亦有指被告身穿灰色外套。
就此,PW1再次解釋自己記錯,不同意是因為直覺而認為被告是黑衣人之一。
根據筆記簿草圖,當時被告與警車的距離為右邊一條行車線加一條行人路的寬度,根據常識,最少有4-6米。
PW1解釋指自己可能記錯。(注:PW1早前指被告距離警車2米)
PW1指被告當時有逃跑,在警員下車後則轉為急步。(按:筆記簿草圖有錯誤記錄,當中的山東街應為豉油街,被告由上方跑向下方)
根據筆記簿,PW1在七月時才作補充口供,當中才提到被告「逃走」,較早前的文字記錄並沒有提到。
PW1解釋指是因為初時對被告逃走的印象深刻,所以沒有作文字記錄。
於七月時作補充口供的原因則是因為花園街、豉油街等地點記錄有混淆。但對於為何在七月時才加入「逃走」一詞,則指出「冇原因」。
裁判官就PW1的逃跑路徑作出質問。
筆記簿中,PW1形容被告當時攜帶隨身包,其後的文字記錄則寫成隨身袋。不但沒有寫明是「背囊」,更沒有提到顏色,但在庭上作供時則能清楚指出為背囊。
辯方律師質疑其做法是為了讓其可以有更大的狡辯空間,PW1不同意。
辯方律師播放Now新聞片段,以證明PW1當時與被告均兩手空空,與PW1所指的「一直保管證物」的證供有衝突,並將截圖呈堂為證物P2。

───────────────

接下來,傳召PW2偵緝警員16058,歐浩然(讀音)。

📌控方主問
當晚不需要當值。
(大致上與PW1內容相同)

📌辯方盤問
當晚,女警17517共將九件證物交給PW2,不計手提電話等。
在七月期間,有找過PW1了解本案案情,但否認指使女警於筆記簿上補充「逃跑」一詞。
經過律師盤問,PW2並未能對「了解甚麼案情」作出任何合理解釋。沉默一段時間後,草草指出「唔記得」。

───────────────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辯方陳詞
就有關控方作出引導性盤問一事,作出嚴正的投訴。若非控方特意拿出防毒面具的證物,女警明顯不記得曾經有撿取。
本案關鍵為PW1的誠信,法庭是否接納其供詞。
PW1明顯為片段式記憶,並不完整。
PW1的記事簿,文字記錄不清楚。
PW1的供詞被事實的新聞片段所推翻,可見其並不可信。

───────────────

12:56 休庭,午休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子勤裁判官
#20200119旺角 #裁決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錢 (25)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罪名不成立🎊

控罪詳情:
2020年1月19日,在旺角花園街19號地下外,無合法辯解而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另一人的財產。

───────────────

📌本案爭議點
證物是否由被告身上撿取。
被告是否有損壞他人財產的意圖。

📌口頭裁決
雖然被告選擇不答辯,但法庭須緊記,舉證責任全在於控方。
由於被告沒有任何刑事定罪記錄,因此會給予其一定的比重。
法庭不接納女警的口供,原因如下:
PW1的作供於不同時間,有不同版本,並以被告當時與警車的距離及人群集結的情況等作為例子。
PW1筆記簿上的文字記錄模糊、不清晰,如「隨身包、隨身袋」等,並指出正常情況下,應有詳細的描述,如顏色、牌子等。
就記事簿上的補充口供一事,法庭認為女警的解釋─「印象深刻,所以當時沒有記錄」並不合理。
新聞片段中見到,被告在22:50(撿取證物時間點)後,PW1及被告身上均沒有背囊,與PW1「一直保管證物」的供詞有矛盾,控方證人亦未能為此作出解釋。
此外,背囊內沒有任何個人物品,未能確認該背囊及噴漆是何人管有。
因此,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噴漆及背囊等物品屬於被告。
即使噴漆屬於被告,控方亦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有意圖損壞他人財產,原因如下:
控方主要依賴新聞片段,指出當時有身穿黑衣的人群聚集。
雖然當晚有很多人在旺角聚集,但並沒有任何人使用噴漆作刑事損毀。
綜合以上所有元素,法庭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另外,辯方有訟費申請,控方無反對,法庭批准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528旺角 #答辯

D1:麥(28)
D2:李(22)
D3:黃(26)

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妨礙、非法集結、兩項襲警

控罪詳情:

控罪指D1於2020年5月28日在旺角亞皆老街於彌敦道交界無合法辯解或解釋,而擺放1塊磚頭、1個金屬罐及2個垃圾袋,對上述地方人士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及危害。

D2及D3原本被控非法集結及襲警兩罪,指他們當日在旺角亞皆老街及彌敦道交界,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及企圖襲擊警員X。控方修訂襲警控罪,改指兩人襲擊警員14267,另新增一項襲警罪,指兩人同日同地襲擊警長50365。

───────────────
D1代表律師申請毋須答辯及延期,控方指出早上才收到辯方信件,律政司需時考慮,不反對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3日下午2時30分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少玲裁判官
#1013將軍澳 #判刑
#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李(20)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上回裁決

報告已經己經解釋俾被告聽。兩個中心嘅報告都顯示適合,雖然報告傾向勞教中心比較合適 ,但辯方希望法官可以考慮被告嘅個人背景、係中小學嘅時段比較文靜、本性良好等等,判入更生中心。

辯方呈上兩封求情信。第一封;被告親手寫,第二封;跟進被告嘅社工。

信中提到,被告係還押嘅時間裡面感受非常深刻,亦提到明白本身自己有好嘅將來。求情信亦見到被告好識自己規劃人身。被告已經有海外嘅大學取錄,希望法官可以考慮判處監禁形式刑罰,因為兩個中心完成後會有一年嘅監管令,令到被告事後未必可以離開香港升學,日後日以知識裝備自己。

梁官問:報告內知道被告係今年六七月嘅時候成日好得閒係屋企?
辯補充:被告因為疫情2020年頭疫情關係所以公司縮減人手,以致呢段期間沒有工作,因此常日空閒在家。
梁官問:被告2019年中後段係無業嘅原因係因為覺得工作辛苦或者懶惰?
辯補充:被告係2019年7月無再工作,原因係被告認為當時社會嘅訴求未能得到回應,因此出現疲倦感,對當時社會感到灰心。

判刑理由
本案涉及兩項控罪,於上回審訊及裁決已經定罪。報告年紀尚輕,案發時19歲,現時20歲,過往無案底,家庭背景良好,成績中規中矩。係2019年7月無工作無學習,到2020年中有做咖啡學徒。辯方呈上老師、社工、被告自己等人嘅求情信。

就本案控罪,法律罰則係有唔同組別有唔同特別選項。被告年齡選項可以有勞教中心,更生中心以及監禁。拘禁式刑罰無可避免,涉案物品已經被定為被告有意圖使用,一旦使用嘅話可以損壞他人財物以及傷害他人。因此需要
辯方希望可以判監。本席考慮到有關控罪嘅刑罰需要帶出一個信息俾社會知道罪行罪責嚴重。

辯方曾提出希望以監禁取締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減少更生及勞教中心以後嘅本席經考慮後,認為監禁並未能協助被告更新。考慮本案案情、罪責以及被告年齡等,認為更生中心一來可以發出阻嚇性信息予社會以及幫助被告更新自己,以知識裝備自己。

‼️本席判處被告進入更生中心‼️

注:被告離開時向公眾席揮手舉👋🏻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王詩麗裁判官
#0621灣仔 #判刑

D1: 黃之鋒 D2: 林朗彥 D3: 周庭

控罪:
①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② 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③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1494
各被告已在11月23日認罪,今日判刑

--------------------------

🛑D1 黃之鋒總刑期為13個半月即時監禁
控罪①以9個月即時監禁為量刑起點 (認罪後扣減至7個月)
控罪②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 (認罪後扣減至11.5個月)

因黃之鋒在法庭定下審訊日期後認罪,未能獲得完整的1/3刑期扣減,而控罪①刑期有2個月需分期執行
控罪③則較早前否認控罪獲不提證供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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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林朗彥總刑期為7個月即時監禁
控罪①以9個月即時監禁為量刑起點 (認罪後扣減至7個月)

林朗彥在法庭定下審訊日期後認罪,因此未能獲得完整的1/3刑期扣減

--------------------------
🛑D3 周庭總刑期為10個月即時監禁
控罪①以7.5個月即時監禁為量刑起點 (認罪扣減1/3至5個月),刑期有2個月需分期執行

控罪③以12個月即時監禁為量刑起點 (認罪扣減1/3至8個月)

*周庭申請等候上訴期間保釋被拒絕,須即時服刑

司法機構已上載判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06旺角 #違反保釋條件

李(17)

違反保釋條件的宵禁令

📌拘捕經過
李姓被告所犯的案件需遵守保釋條件中的宵禁令,規定他晚上11點後需留在家中,但12月1日晚上11:55分,李在觀塘海濱公園踩單車,被警員在公園門外截停,發現陳違反宵禁令後立即作出拘補。

📌辯方解釋
控方反對被告保釋。辯方律師解釋,李昨日約朋友踩單車,晚上7點多踩單車離家,往深水埗裝尾燈,後會合朋友從太子踩到觀塘,約10點到觀塘,與朋友在公園坐下聊天,沒留意時間,承認自己疏忽。平日媽媽也會打電話提醒他,但昨晚媽媽累了睡著沒提醒。

李承認如從公園踩單車回家,需時30至45分鐘,即回到家裏時間會較宵禁令規定遲一個半小時。他對此錯誤感到抱歉,希望法庭給一次機會,考慮他只是參與健康活動和朋友踩單車,並提議更改保釋條件,把保釋金額增至1萬元。

但法庭認為宵禁令是要令被告避免再次犯罪,而保釋金額是針對被告要準時出庭,金額多或少與今日審議事情即他違反宵禁令無關。另律師也提出母親願作擔保人,簽一萬元作人事擔保,期間對李嚴加管束。最後,增加保釋金額及母親作擔保人的提議,均被法庭拒絕。

📌法庭裁決
法庭認為李違反宵禁令,雖然提出解釋,但解釋不合情理,故撤銷陳的保釋,李須交懲教拘留至3月其案件開審。

🛑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1106科大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陳 (21)🛑服刑中,於11月23日被判處監禁九個月兩星期

提堂: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5417

答辯: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8253

審前覆核: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9864

審訊: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1066

裁決: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1505

裁決、求情和判刑: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1518

結果:批准保釋

因被告已經被判刑,法官以較高要求定下保釋條件:
- 現金二萬元
- 人事擔保一萬元
- 每星期去警署報到三次
- 不得離港
- 居住在報稱地址
- 盡快申請上訴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07沙田 #審訊 [2/2]
#襲警

王(22)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第232章 《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7日,於港鐵沙田站B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鄧浩濱。

DW1 被告中學老師 作供完畢

案件將於21年1月29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4庭續審
期間以原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4/5]

D1 高
D2 黎
D3 梁

控辯雙方同意PW9證供以65(b)呈堂,唯裁判官要求證人出庭為證供中的簡稱作解釋。

控方案情完結
各辯方有中段陳詞(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3日(明天)1100同庭為被告需否答辯作裁決。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1001北角 #審訊 [1/2]

王(31)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於去年10月1日在北角電氣道169號外,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一) 、一個鉗、一盒螺絲起子及一個螺絲批、兩套各9個六角扳手、四個圓形扳手和兩個鉗(控罪二)

❇️被告今早出發途中遇交通意外要往急症室治療。辯方申請審訊押後,裁判官取消今明兩天審訊,延至12月18日上午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重新排期。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如留院未能到警署報到不算違反條款)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1深水埗 #提堂

👥鄧,蔡(16-25)

控罪 *庭上未有讀出詳情
(1)無牌管有槍械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辯方申請押後答辯,期間等待控方交付未被使用物料。

本案押後至2021年1月14日11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一庭答辯。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1211油麻地 #審訊 [1/2]

陳(29)

控罪:阻礙公職人員

案情:被控於2019年12月11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碧街交界阻警員12606執行公務

律政司決定不就案件提出起訴,撤回控罪。🎉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希維裁判官 #傳票案
#20200508中環

林(64)

控罪:限聚令傳票

案情:(只摘記重點)
2020年5月8日有人發起和你LUNCH活動,被告於1246-1312時在IFC店舖外參與受禁群組聚集,當時多於10人聚集,被告雙手舉起示威標語,與其他人一起叫口號。被告帶領各人唱歌及叫口號。
PW2約1345時處理4名被截查人士,4人被發出告票,當中包括被告。

‼️認罪‼️

求情:
。64歲已婚
。(工作)(月入)
。在附近工作,食午餐時留意到此事,對事件表示關注
。對法律不熟悉
。身上沒違禁品

因為被告2天前沒交錢,所以今天要加錢

💰💵罰$4500💵💰
20201210前要交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希維裁判官 #傳票案
#20200508中環

控罪:限聚令傳票

D1李國永/撚哥
D2陳姓女(中年)
D3紀姓男(年輕)
D4張姓男(年輕)

案情:沒有讀出

D1有律師,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

D2無律師,指自己小市民,很多事不清楚,林官指法官沒太多時間與她分析案件,指法律意見是寶貴,結果,林姓女想押後以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

D3,4無律師,與其他人一起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9日1100東區法院第二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5/5]

D1 高
D2 黎
D3 梁

鑑於就D3案中,昨天各人沒有提出新近案例。甫開庭,辯方,裁判官,控方均提出新近案例HCMA583/2018 譚思樂暫委法官對警員權力的分析。經一輪法理討論後,暫休庭5分鐘

參考資料: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26855&QS=%2B&TP=JU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0831銅鑼灣
#續審 [12/14]

A1:陳 A2:金A3:劉 A4:郭
A5:許 A6:陳 A7:鄒

控罪:
(1)暴動 [A1-A7]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
- - - - - - - - - - - - - - - -
11:30 開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5/5]

D1 高
D2 黎
D3 梁

裁判官裁定針對三名被告的四項控罪
表證成立❗️

D1表示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D2,3則表示需約10分鐘,取得指示

同日同庭1145再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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