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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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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續審 (13/18)

A1張,A2胡,A3陳,A4蘇,A5李,A6沈 (17-25)(#1001銅鑼灣 串謀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案件簡要:6位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士串謀參與暴動 。6人亦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在同年同月同日與不知名人士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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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官裁定所有被告表證成立。所有被吿不會作供,亦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案件會押後至2020年12月22日1430續審,屆時控辯雙方將進行有關書面陳詞的補充及回應。他們需於12月21日前向法庭呈上書面陳詞。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續審 [2/2]
#0902樂富

賈 (19)
控罪:公眾妨擾 及 2項襲警

背景: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港鐵樂富站,連同他人在公眾地方作出非法妨礙港鐵列車服務的滋擾行為;以及同日同地分別襲擊警員A及B。

被告當日響應網民發起不合作運動,用雨傘阻礙港鐵車門關閉,警員到場處理事故,其間被告疑用上身撞向兩名警員致受傷,兩人需請病假休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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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 第一天審訊
13/10 因颱風順延至14/10
14/10 當天因證人未能出庭作供及辯方大律師發燒,所以再排期到今天審訊。

法庭書記向有關人士詢問,控方是否在途中,因此暫未能開庭。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1月元朗 #提堂

李(24)🛑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控方表示會去轉介至高等法院審訊。

辯方表示被告沒有擔保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8日於東區裁判法院作轉介文件。
(按:李手足精神不錯。)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天雁裁判官 #提堂 #1108黃大仙

吳(29)

控罪: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2019年11月8日在龍翔道黃大仙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037。

辯方申請無須答辯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8日1430九龍城法院第一庭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較早前有間影自已另一部電話播外媒片段都比credit自已 ,但抄晒直播台全文都唔肯落credit(或寫網上消息or旁聽師資訊之類) + 狂報金價狂share狗隊live + 近距離影手足嘅``媒體``,希望各位小心,避免成為某page最``原創``嘅內容。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天雁裁判官 #答辯 #20200510旺角

葉(24)

控罪:在公眾地方內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案情:無讀

申請押後和控方商討

案件於2020年11月5日首次提堂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4日1430九龍城法院第一庭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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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108將軍澳
#提堂

葉嘉榮(29) (尚德區議員助理)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

案情:2020年1月8日在將軍澳唐明街尚德邨尚真樓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311。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四名證人,有一條35分鐘的錄影片段,沒有警誡供詞。

辯方對片段不爭議,因此認為無需傳召第四位控方證人。辯方除了被告外還有兩名證人,兩人均為在場市民。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2及23日0930觀塘法院第八庭以中文審訊,被告准以原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204土瓜灣 #審訊[1/2]

👤鄭(16)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認罪‼️
被控於2019年12月4日,在九龍土瓜灣馬頭圍道近譚公道交界參與公安條例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刑事毀壞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

今日完成3名控方證人作供:
PW1 警員20956
PW2 巴士司機焦永明
PW3 警員9517黃家輝(音)
控方證人PW4明早方能到庭。

本案押後至明日(12月18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續審;表證成立,屆時控辯雙方未必作結案陳詞,案件仍需押後。
🔴被告保釋於上午取消,需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921元朗

李(50) (2項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行為)

控罪詳情:
① 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的中國銀行外,意圖使男子姚興強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② 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③ 暴動: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④ 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行為:
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24日,在葵涌一單位將一對鞋抛出窗外,企圖毀滅證據。
———————————————
控方申請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5日1430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831太子

A1簡,A2連,A3卓,A4溫(19-24)

控罪:
(1)A1參與非法集結
(2)A2,4暴動(旺角站)
(3)A2,4刑事毀壞
(4)A2-4暴動 (太子站)
(5)A2-4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6)A2-4普通襲擊
(7)A3搶劫

詳情:
(1)A1被控於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元。

(4)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A3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
* (#0831太子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管有兩個自製燃燒彈及兩個打火機。
——————————————
控方申請把2宗案件合併處理。並希望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8日1430再訊,期間會與辯方商討合併議題。若辯方反對合併兩宗案件,需於再提訊前14天用書面形式通知控方;控方亦需於再提訊前7天用書面形式回覆。

第一宗案件的A1就2宗案件是否合併表示中立,因在昨天才從控方收到片段及文件,需時消化。因此贊成控方押後提訊。

第一宗案件的A2和A3表示在今早才從控方收到片段及文件,需時消化,未準備好答辯。因此贊成控方押後提訊。

第一宗案件的A4表示在昨天才從控方收到片段及文件,需時消化,未準備好答辯。因此贊成控方押後提訊。

第二宗案件的被告表示反對合併2宗案件。唯剛收到片段及文件,需時消化,未準備好答辯,亦會保留合併立場。

高官提醒第二宗案件的被告律師要以「少年犯條例」處理此案。

高官表示由於年紀關係,禁止任何人報導其姓名、樣貌相片、或任何可令人識破第二宗案件被吿身份的資料。
———————————————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5日1430再訊。期間各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02樂富 #續審 [2/2]

賈 (19)
控罪:公眾妨擾 及 2項襲警

背景: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港鐵樂富站,連同他人在公眾地方作出非法妨礙港鐵列車服務的滋擾行為;以及同日同地分別襲擊警員A及B。

被告當日響應網民發起不合作運動,用雨傘阻礙港鐵車門關閉,警員到場處理事故,其間被告疑用上身撞向兩名警員致受傷,兩人需請病假休養。
———————————————
14:42 開庭

傳召控方證人,聯合醫院註診黃姓醫生,是撰寫其中一名警員醫療報告。

辯方代表大律師盤問,其實該警員並不是所謂被推撞時扭傷的,其實是自己追捕時失去平衡而導致扭傷。黃醫生的說法是,只是按病人的敘述去作陳述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控方及辯方沒有中段陳詞,被告選擇不作供,亦沒有辯方證人。

辯方陳詞亦完畢。

15:03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6日09: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審訊 (3/4)
#1111屯門

李,譚,甄(19-26)

控罪: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三名被告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於屯門青賢街成發汽車有限公司的露天停車場,未經許可或批准管有攻擊性武器(汽油彈及鐳射筆),違反香港法例243章公安條例33條第1,2,3項

法庭裁定各人表面證供成立

第一及第二被告將選擇作供,第三被告則不會作供,以上三名被告均沒有辯方證人。

本日審訊完結,將於明早0930同庭繼續。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630中環 #20200701灣仔
#提堂

~後補資訊,非即時~

D1 陳皓桓(24 )
D2 曾健成(64 )
D3 徐子見(53 )
D4 胡志偉(58 )
D5 陳榮泰(56 )
D6 朱凱廸(43 )
D7 梁國雄(64 )
D8 鄧世禮(58 )

控罪:
(1)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D1-5)
陳皓桓、曾健成、徐子見、胡志偉及陳榮泰被控在今年6月30日,在中環終審法院外,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情況下,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的公眾遊行。

(2) 舉行或組織未經批准集結(D1,3-4,6-8)
陳皓桓、徐子見、胡志偉、朱凱廸、梁國雄及鄧世禮被控在今年7月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及杜老誌道一帶,舉行或組織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的公眾遊行。

(3)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D1,3-4,6-8)
陳皓桓、徐子見、胡志偉、朱凱廸、梁國雄及鄧世禮被控在今年7月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及杜老誌道一帶,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的公眾遊行。

控方申請押後案件

各被告申請保釋獲批,條件如下:
一千元現金保釋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住在報稱地址,如有變更需及時通知相關警署
一星期報到一次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8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李,鄧,李,林 (暴動)
———————————————-
控方在庭上申請把案件押後8星期再訊,以準備承認案情通知書。控方會在此提訊後3星期內把承認案情通知書以書面形式給予辯方;而辯方亦需在收到承認案情通知書後3星期內作回覆。

A1律師指被告已準備好答辯,A1將不認罪,亦不反對把案件押後。

A2律師指需要時間處理文件及給予被告法律意見,不反對把案件押後。

A3,A4律師指需時去信予控方以知道2位被告在海量片段中涉及那部份,也不反對把案件押後。

A5律師指被告已準備好答辯,A5將不認罪,亦不反對把案件押後。

控方指本案涉及大量證人、證物及片段,但大多都與5位被告相關,但仍需視乎承認案情通知書的回覆,才能決定以這組合開始還是再此組合中再分柝不同組合。

高官表示由於年紀關係,禁止任何人報導其姓名、樣貌相片、或任何可令人識破A1身份的資料。

高官下指令,控方需在此提訊後3星期內把承認案情通知書以書面形式給予辯方;而辯方亦需在收到承認案情通知書後3星期內作回覆。控方亦需在下次提訊前2天向法庭匯報案件程序。

高官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1日1430再訊,期間所有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001北角 #提堂

王(31)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於去年10月1日在北角電氣道169號外,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一) 、一個鉗、一盒螺絲起子及一個螺絲批、兩套各9個六角扳手、四個圓形扳手和兩個鉗(控罪二)

🔴手足早前發生交通意外,上次無法上庭,因此今次要重新排期(祝早日康復🥺🙏🔴

上次提堂: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1773

案件於2021年3月2-3日東區法院0930第七庭進行審訊,現有條件保釋
~~~~~~~~~
⚠️較早前有間影自已另一部電話播外媒片段都比credit自已 ,但抄晒直播台全文都唔肯落credit(或寫網上消息or旁聽師資訊之類) + 狂報金價狂share狗隊live + 近距離影手足嘅``媒體``,希望各位小心,避免成為某page最``原創``嘅內容。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6終於開庭啦
辛苦大家耐心等候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提訊

A1:區(25) / A2:陳(22)
A3:陳(18) / A4:陳(18)
A5:陳(18) / A6:陳(21)
A7:陳(22) / A8:鄭(25)
A9:鄭(23) / A10:鄭(23)
A11:張(24) / A12:張(23)
A13:周(41) / A14:鍾(28)
A15:方(23) / A16:馮(21)
A17:何(34) / A18:何(20)
A19:何(22) / A20:何(25)

控罪:
(1)暴動 [A1-20]
同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他人參與暴動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A8]
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包索帶

(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A16]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3包索帶

——————

📌案件管理
控方只收到辯方的10份問卷,未能在案件分拆上給予法庭有用建議
理解有被告法援申請未獲批

📌 保釋相關事宜
A6因工作關係申請宵禁時間由0700提早至0530結束獲批
A7申請如在法律代表陪同下豁免禁足獲批
A8因工作關係申請宵禁時間在平日由0700提早至0445結束獲批
A9因工作關係申請宵禁時間由0700提早至0500結束獲批
A10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A16申請如在法律代表陪同下豁免禁足獲批
A19因工作關係申請除週一外宵禁時間由2300延遲至0100開始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6日110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
期間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判刑
👤施(19) #1118油麻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裁決: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1844

判刑:
因為更生中心報告指被告牽涉另一宗區院案件,裁判官在庭上詢問控方情況,控方表示需要時間,辯方確認情況,裁判官表示不考慮社會服務令,判入更生中心。

辯方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裁判官拒絕。

被告還押時有向旁聽席揮手,似乎精神幾好。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221終於又開庭啦
辛苦大家耐心等候差不多個半鐘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701立法會 #提訊

【第一宗案件】
A1:黃/城大編委記者(21)
A2:羅(20)
A3:何(22)
A4:畢/女村長(24) 🛑因另案服刑中
A5:孫曉嵐/港大學生會前會長(24)
A6:潘/畫家(32) 🛑已還押逾15個月

【第二宗案件】
A7:馬/熱血時報記者(30)
A8:王宗堯(41)

【第三宗案件】
A9:沈(23)

【第四宗案件】
A10:劉穎匡(26)

【第五宗案件】
A11:吳(26)

【第六宗案件】
A12:范(27)

修訂控罪:
(1)暴動 [A1-A12]
被控於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與眾被告及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A1-A12]
被控於同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3)刑事損壞 [A1 黃/城大編委記者]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

(4)暴動 [A6 畫家]
被控於同日在立法會外參與暴動

(5)非法集結 [A6 畫家]
被控於同日在立法會大樓外及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6)刑事損壞 [A6 畫家]
被控於同日在立法會大樓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港府的立法會大樓;以及在政府總部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港府的政府總部外牆

——————

📌修訂控罪
在控罪(1)加入【第六宗案件】被告名稱,辯方沒有反對。

📌案件合併
控方申請以上所有案件合併,辯方沒有反對。

📌分拆為兩部分
法官指案件可分為兩部份:第1至第9段(發生在立法會及政府總部外)及第10段後(發生在立法會內),首部分只涉及A6。
控方指因為兩部分為連續事件,因而第二部分依賴第二部分影片,但確認法官指控方經長時間審視影片後沒有基礎就立法會外事件控告其餘被告。
控方堅持因有共同證人及事件連貫性,加上有大量影片,申請合併所有案件。法官指控方經審視後必須有取捨,不能只遷就證人便利。加上立法會以內發生事情非常依賴事後搜證,如在立法會內發現A1及A2指模,辯方或不爭議事件,只對被告人身分作出爭議,所以未必有必要依賴事件連貫性。

A6代表律師須就案件合併及分拆或影響案件整體性索取法律意見,保留表達意向。

代表A1 #潘熙資深大律師 同意分拆為兩部分,指針對A1案情只有搜證時驗出A1指模及一個混合式供詞,A2情況相近(案情17段指驗出A2指模)。法官指控方或在審訊中呈遞的事實背景不影響A1案件,辯方或不爭議暴動有否發生,只爭議A1有否參與。律師指案情簡單,A1當天身分為記者,沒有直接證據顯示A1有參與破壞社會安寧。法官觀察到只有A1為記者,爭議點或有不同。A2代表律師同意二人案件獨特性。

A7代表律師指A7亦為記者,片段與此說法吻合。第18(5)段可見被告正在拍攝,不爭議身分、身處在立法會內、VRI中指影片拍到A7在立法會內,案件可與A1案件一同審理。

法官要求控方草擬分拆後控罪書:1至9段在立法會外、10段以後在立法會內、及立法會內不同情況(如A1及A2指控只基於指模、A1及A7同為記者),有需要可用問卷形式了解辯方爭議點。

📌答辯方向
A2、A9需要時間索取法律意見;A12首次在區院提堂,未有法援,3人未準備好答辯。
除A2、A9、A12外,其餘被告準備好答辯,全部不認罪

📌 保釋相關事宜
A6現因另案服刑中,即將獲釋,申請押後至2021年1月5日申請保釋。法官建議今天一同處理,辯方指今天未準備好呈交住址證明及擔保人。
A5申請更改報到時間及豁免今天報到獲批
A5申請立法會禁足令豁免工作原因獲批但須在7天前通知。
A12申請更改報稱地址及報到警署獲批

A6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5日1430區域法院處理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6日14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
🛑女村長及畫家維持還押🛑
其他被告期間維持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九庭 #少年法庭 #庭外消息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527旺角 #審訊 [1/1]

15歲手足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已認罪‼️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已認罪‼️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3) 刑事損壞

———————————————

‼️被告於早前答辯時已就控罪(1) 及 (2) 認罪‼️
今日處理控罪(3) 刑事損壞罪的審訊。

控方上午共傳召2名控方證人,休庭至1415續審,將繼續盤問PC12606。預計今日內審訊完畢,手足獲准保釋,押後至12月24日判刑。

💛感謝提供相關消息💛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宣讀判詞
👤陳(19) #0915北角
🛑服刑中🛑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申請人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北角七海商業中心外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7678。 #拒捕

香淑嫻裁判官在本案的判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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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駁回申請人就控罪3的定罪上訴,故上訴人需要服畢餘下刑期。

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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