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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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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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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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2太子 警署附近
蕭xx(26)

(1)縱火罪
(2)縱火罪
(3)暴動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器具)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5000現金保釋
宵禁
禁足令
一周三次警署報到
不離港
居報稱地址
 
案件押後至3月26日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聆訊
將合併案件移交區域法院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陳(49) #0922太子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2019年9月22日,在太子站外的公眾地方,管有1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同日在太子站C1出口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4241

🙅‍♂️被告不認罪,據悉控方會傳召3名證人

裁判官准予被告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日、3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九庭進行中文審訊。控辯雙方須在審訊3天前向法庭提交承認事實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攻擊性武器 #拒捕
#0922太子 #審訊[1/2] 

👤陳(49) 

🧷審訊記錄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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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2019年9月22日,在香港九龍港鐵太子站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利及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同日在太子地鐵站C1出口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4241。

承認事實
(1) 於2019年9月22日2051-2055時期間,警員24241黃立聰(音)於太子港鐵站C1-C2出口龍津美食店外,在被告面前檢取屬於他的一頂鴨舌帽,該鴨舌帽列為證物P11。
(2) 同日2055時於旺角警署內,警員24241在被告的背囊即證物P1中,搜出1支雷射筆,列為證物P2。其後,被告再於搜身室被搜出防毒面罩、濾毒罐、口罩、護目鏡、手套、生理鹽水及T恤。
(3) 警員24241立刻將上述物品一併撿取。物品列為證物P3-9。
(4) 探員16538葉子希(音)同日於旺角警署拍攝一系列照片,列為證物P10,相片準確地顯示了證物在警署內的情況。
(5) 9月23日0130-0135時,探員16538在太子地鐵站B1出口彌敦道外牆位置,拍攝一系列照片,列為證物P12,相片準確顯示了物件在現場的情況。
(6) 上述證物沒有受到任何干擾。

控方證物
P1 背包1個
P2 雷射筆1支
P3 灰色粉紅色3M防毒面罩1個
P4 粉紅色純棉濾毒罐1對
P5 灰色口罩5個
P6 灰紅色護目鏡1個
P7 手套1雙
P8 生理鹽水1支
P9 綠色T恤1件
P10 相片(1-17)
P11 鴨舌帽1頂(上有Supreme字樣)
P12 相片(1-20)
P13 承認事實
P14 雷射筆專家報告英文版

辯方以65b方式呈遞1封陳述書,內裡包含被告代表律師於2020年10月5日,針對被告羈留期間在醫院狀況作出的供詞,及當時拍攝的照片。

辯方證物
D1 陳述書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攻擊性武器 #拒捕
#0922太子 #審訊[1/2] 

👤陳(49) 

🧷審訊記錄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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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控方證人PW1 女警長3569郭嘉嘉 作供
📄控方證人盤問逐字稿

控方主問

📌背景
PW1現駐守機動部隊西九龍D3連,案發時駐守旺角警區公眾活動組,主要工作為護衛警署,在警署6樓觀察點監察旺角警署的周圍環境;有2位同僚一同當值,分別為女警374及警員16073。大約17時,PW1從通訊機得知旺角警署周圍十分混亂,有眾多人群聚集,需要觀察員就位。PW1瞬即到達位於彌敦道及太子道西交界的「6號觀察點」,用肉眼監察,但一伸頭到觀察點外,就被來自彌敦道的綠、藍光點和強光射向頭部,導致其雙眼不適、視野留有光斑、不能直視光源及需要迴避。

📌追截被告
大約2050時,PW1看見1名肥胖身材男子,身穿深色上衣、棕色短褲,左手拿著一個白色膠袋,右手提著1罐疑似噴漆,走近警署近彌敦道的牆壁,持噴漆的手上下擺動。期間,男子曾停下動作,望向自己左邊,後繼續移動右手;PW1判斷這動作為於警署外牆噴漆,遂用通訊機向旺角區行動指揮中心報告此事。

5-10分鐘後,有警員從警署近彌敦道閘口追出,朝男子方向而去;該男子連同幾名人士向砵蘭街方向逃跑,警員緊隨其後,至太子地鐵站C1出口附近。因上址有簷篷遮擋視線,PW1無法觀察後續事件發展。


辯方盤問

辯方證物
D2a 街景圖
D2b 有PW1標記的街景圖

📌現場環境
PW1擔任觀察員大概2個月,熟悉旺角警署附近環境。據記憶,「6號觀察點」望不到太子道西另一端行人路,而該位置多人嘈雜。被告身邊有行人,也有旁觀者「行行企企」,不過被追截時,只有數人跑走。
被告噴漆位置為警署側閘旁的「PTU牆」,太子站B1出口、彌敦道、太子道西和就近巴士站的的人流,都會接近這位置。當日從5點開始,現場一直混亂,有人叫口號、用雷射筆;有人堵路,但案發一刻交通流量正常。

📌追截情況
PW1在對講機中交代男子的5個特徵,包括身型、衣著及所持物品。稍後,10多名防暴警員從「側閘」跑出,有幾名人士橫越彌敦道,從警署跑向龍盛樓旁小巷,圖到砵蘭街;防暴有的直線追、有的打斜追。

裁判官再請PW1在地圖上標記各人、物位置,又向PW1確認「噴漆男」離牆壁1-2呎左右、其他人距離噴漆男數米,與男子無交流。側閘打開、防暴跑出,噴漆男同跑,PW1視線曾因留意警員而中斷1秒,但始終留意到噴漆男。


控方沒有覆問


PW1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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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控方證人PW2 警員24241黃立聰(音) 作供

控方主問

📌背景
PW2現駐守九龍城警區刑事調查隊第2隊,案發時駐守旺角特別職務隊第4隊,需要從中午12時開始,當值總區快速應變大隊第2隊。2047時,他收到行動指揮中心通知,指旺角警署外圍近太子站B1出口有人塗鴉,為1男子,左手持白色膠袋、右手持噴漆,著深色衫及短褲,故著防暴裝出警署進行截停調查。當時PW1從警署側閘出外,向左望,見10-15米外有幾人跑走,便上前追截。

📌追截及拘捕被告
幾名人士從太子站B1出口,沿行人過路線橫越彌敦道,跑向C1出口,部分跑向其他方向。PW2在追截途中,認出對講機中的男子;他頭戴黑色鴨舌帽(後跌在行人路上)、略胖、穿黑色上衣和藍色長牛仔褲、黑色波鞋,當時有黑灰色背囊。男子甫到達太子站C1出口,即被PW2雙手抓住肩膀;他掙扎,甩開PW2繼續跑。PW2抓住他的左手,向前叫出:「警察,咪走!」男子仍將左手向後擺、鬆脫PW2、跑向砵蘭街。這次,PW2再捉住男子左手,2人跌倒又相繼站起;警長52560此時到場協助,與PW2一同,在太子道西110號江炳輝西醫診所外將男子上手銬制服,期間他面向天、不停郁動。(到此可確認被捕男子為本案被告。)

📌警署內2次搜身
PW2與警員6809一右一左,與警長58807一同把被告帶回旺角警署,打算在警署內進行調查及搜身(現場混亂,環境不適合);期間背囊被拾回、交由被告背著。在警署2號升降機外,PW2對被告作簡單搜身,於右後褲袋找到銀包,內有身份證。PW2保管身份證,再搜查被告背囊,在「最入拉鏈位」找到雷射筆,尚能開關。2058時,他對被告宣佈拘捕,罪名為藏有攻擊型武器。警誡下被告表示明白及「冇嘢講」。

此時,被告突然情緒激動,甩開PW2和警員6809往前走,道:「死黑警,收皮啦!」卻失重心跌倒在地。PW2扶起被告,發現他左額流血,便馬上帶他到報案室見值日官、著同僚準備包扎用品及安排救護車。

見值日官及用繃帶處理傷口後,被告被安排進行第二次搜身。PW2在警員6809及警長58807見證下,在被告面前搜查背囊。檢查傷勢時,發現被告除額上有3cm長流血傷口外,左肩、左後背、左後腰各有紅印。2130時,PW2把被告交給報案室看守,證物(包括此前拾還的鴨舌帽)則交探員16538接收。


辯方盤問

📌拘捕過程
PW2確認,自己在追截及制服被告的過程中,從來沒有使用警棍擊打被告,不同意辯方案情指被告在C2出口處被警棍攻擊、造成身上傷勢。辯方追問被告甩開捉拿後向前跑的距離、背囊落地的細節,但PW2沒有印象。

📌被告警署內被打、從未宣佈拘捕
PW2在主問中稱,自己在電梯大堂為被告作第一次搜身。電梯大堂離報案室近,辯方質疑PW2為何不借用報案室中的搜身室;PW2沒有正面回應,僅指在案發現場「危險、不方便」,希望找一個安全且方便的地方作初步調查。

辯方指出:在電梯大堂中,被告曾被警員用警棍打左額,令其休克幾秒,PW2不同意。辯方又質疑,事發後PW2簿錄拘捕過程,卻沒有讓被告簽名作實;指出這是因為PW2從來沒有向被告宣佈拘捕及警誡,而搜身和搜袋並非在電梯大堂作出,而是在報案室中進行。


控方覆問

PW2澄清,搜袋時被告左額已在流血,自己欲盡快讓他休息,故自行簿錄拘捕過程。在做簿錄時,自己也沒有打算把簿錄用作呈堂證供。
針對停車場地形,PW2補充停車場部分有上蓋、部分沒有。
關於追截期間自己說過「警察,咪走」,PW2稱自己是一邊捉住被告左手,一邊說這句話。


PW2作供完畢。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攻擊性武器 #拒捕
#0922太子 #審訊[2/2] 

👤陳(49) 

🧷審訊記錄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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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名控方證人為雷射筆專家證人,庭上主要爭議雷射筆功率,此處不贅。
法庭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作供,並會傳召1名辯方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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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作供
📄被告及辯方證人盤問逐字稿

辯方主問

辯方證物
D3 相片(1-4)
D4 被告直播影片

📌背景
被告今年49歲,現職運輸工人,偶爾做不盈利的網上直播,與時事、交通消息、示威活動相關。案發當晚,被告如常與4位朋友相約,2030時在太子西洋菜南街吃飯;2000時,他到達太子站C1出口,在優之良品附近等候。他漸見多人在B1出口聚集,料是831的拜祭獻花活動。

📌追截及拘捕
被告停留原地,從未靠近B1,與陌生人傾談至估計2040時,朋友仍未到;當時C1出口有2、30人聚集,現場嘈吵;B1則有黑衣人及獻花民眾。忽然,有人大叫「走呀」,有黑衣人自B1四散。被告先是被巴士阻擋視線,後見到防暴持盾持棍、出現在B1與C1出口間的安全島位置,正向C1衝來。被告感驚慌,馬上急步向C2走,但被警員捉著背囊及頸部扯跌、按在地上,期間警員不斷用警棍襲擊他的身體和腳。除了迴避攻擊,他沒有掙扎,也沒有聽到警員發出聲音。上手銬後,被告沒有再見過自己的隨身物品。

📌警署中被打及搜查
被告從辯方證物D1陳述書所附相片中,辨認自己身上傷痕,應是警棍及警員壓制導致。他不同意控方案情,補充自己左額的傷勢是警員押解自己時,在停車場斜橋用警棍造成。當時,警員一左一右一後捉住他,突然有人從後走上前,在左方打他一下。他昏倒在地,幾秒後被拍醒,帶入報案室處理傷勢。

處理傷勢後,有警員帶來1個背囊,在沒有說明下打開,在被告視線下搜查。被告曾詢問自己因何事被捕,警員卻沒有理會,只著他「收聲」。被告後來被送到廣華醫院,有警員通知他,他已被拘捕,但十分簡短,亦沒有解釋罪名。

📌管有工具用途
當天被告攜有背囊,控辯雙方不爭議背囊內容物。被告解釋,雷射筆是其工作時、在車廂中分貨所用;主要使用白光一側,雷射光電鮮少使用(辯方利用證物D3的相片)。手套是為防止手滑;綠色T恤則是替換衣物,開工時如大汗就會換上。他表示,自己很少清理袋中物件,沒有留意便出門。至於防毒面罩、灰色口罩、護目鏡及生理鹽水,是他在直播時,為在催淚彈中保護自己而帶備;9月下旬,他頻繁到各區直播,多遇催淚彈。

辯方播放被告所拍的1條片段(證物D4),片中被告說出「肥仔直播」,並走近1名被防暴包圍、按在地上的示威者。被告確認,他平時直播的手法與片中所示相同。


控方盤問

📌被告行蹤有疑
控方首先質疑被告與朋友相約在西洋菜南街吃飯,卻不在離餐廳最近的B2出口等候;另外,被告在20時到達太子站,卻沒有知會任何人。被告解釋,朋友平素相約在C1優之良品附近等待,而朋友慣於遲到,自己便沒追問。

📌被告被襲細節
控方又追問被告被警棍打中哪些部位,質疑被告主問時聲稱身體、腳被打中,盤問時又多說出手及頭兩個部位。被告澄清自己「聽錯」,補充自己被打時除了迴避、阻擋,就完全沒有掙扎。在被押解途中,他沒有出言激怒警員,但警員不由分說用警棍襲擊,他被2名警員控制著,無法格擋。雖然印象深刻及痛楚,但被告無法說出自己被警棍打了多少下,也說不出在警署內被打後昏迷的時長。辯方亦提到被告沒出現顱內出血徵狀。

📌被告工具用途
最後,辯方質疑被告雷射筆的用途,認為如直接買電筒,工作時會更方便;奇怪被告雖知自己遇到突發事件會直播,案發當日卻無意拿出背包中的工具自衛。


辯方覆問

被告強調,因為自己被制服一刻「面朝地上」,背上傷勢應不會是與地板摩擦造成。
裁判官詢問被告在何時、為什麼到達新世紀廣場,為什麼在往餐廳的路上攜帶背囊;在代表大律師詢問下,被告表示自己其實不清楚是在何時到達新世紀廣場,關於背囊,則答是「無意中」帶上,方便隨時直播。


被告作供完畢。

==============

傳召辯方證人DW1 陳先生 作供

辯方主問

辯方證物
D5 DW1錄影片段

證人今年59歲,是被告相識6年的朋友。案發當天,他到太子作網媒新聞採訪(被告是網媒的版主,證人負責直播),也約了人吃飯——包括被告,一共5位朋友。5人相約在C1出口等候,前往豪園茶餐廳,證人則從沙田乘地鐵往太子,1930時左右到達。到達太子後,他一直在地鐵站附近觀察,準備直播。

被告被捕前,證人正在B1出口外的電話亭徘徊,忽聞有人起哄,有防暴進入優之良品與C1出口間的小巷。證人遂橫越彌敦道,欲探究竟,在C2出口外望見自己的朋友被防暴按在地上。這期間,由於他專注於B1出口的花束,沒留意到有人奔跑。

辯方播放證人所拍攝,顯示被告被制服的片段(證物D5)。證人表示,拍攝前他不知被捕人士是被告,也看不到被告有掙扎。


控方盤問

證人表示豪園茶餐廳是朋友平素會去的餐廳,案發當晚,5人沒約實在哪處用餐,卻有約實時間和等候地點。針對證人1930時已到太子,控方疑惑為何證人不知會朋友;證人解釋自己以採訪優先,朋友早已習慣他因直播而失約。被問及被告是否常因要做直播而約食飯,證人指不知,但若有事發生,被告一般會做直播。

關於證物,證人則表示沒看見制服過程,只看見被告完全被制服一刻。


辯方覆問

辯方沒有覆問,但裁判官有問題。

施官詢問下,證人指自己每禮拜天都約被告吃飯,若在太子,就會去豪園茶餐廳。與朋友相約時,他通常準時到達;但上年因為社會運動,則多有所耽擱。因證人和朋友已十分熟絡,如朋友察覺證人正在直播,就會預算他不赴約。


DW1作供完畢。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攻擊性武器 #拒捕
#0922太子 #審訊

👤陳(49) 

-=審訊記錄索引=-

控罪及承認事實
控方證人作供 審訊[1/2]
辯方證人作供 審訊[2/2]
📄PW1-2盤問逐字稿
📄被告及DW1盤問逐字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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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押後至2021年1月4日14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裁決。控辯雙方需於12月21日或之前遞交書面陳詞。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裁決
👤陳(49) #0922太子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香港九龍港鐵太子站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利及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拒捕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香港九龍港鐵太子站C1出口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4241。

審訊記錄索引: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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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裁決理由:

證人作供可信性:

法庭接納PW1,PW3和DW2證供,不接納PW2,被告和DW1的證供。

📌針對PW2:

法庭不明白電梯大堂和報案室相距不遠,而且報案室理應較電梯大堂安全,PW2為何要在電梯大堂對被告搜身。法庭亦不明白為何PW2指因電梯大堂較大可放下被告背包,明明報案室也有足夠的空間予PW2在對被告搜身時放下被告背包。

法庭難以想像被告在警署內部下仍可以單人匹馬,在3名警員押解下向前走逃離現場,即使被告向前走可以走到那裏?

📌針對被告:

法庭不明白被告為何當有人想對警署噴牆時不進行拍攝,明明是個好機會。法庭亦不明白被告為何不馬上佩戴防毒面具保護自己,明明有足夠時間。

法庭認為B2出口比C1出口近豪苑餐廳,但被告卻在C1出口等候朋友,而且被告就等侯朋友的時間有大分歧。

法庭不相信被告在無原因及開揚環境下會被警員用警棍打,亦不相信被告因「貪得意」及工作需要而使用較不方便的涉案雷射筆,不使用較方便的照明工具。

📌 針對DW1

法庭指在DW1正職不是記者下,不相信他會放直播重要過與朋友的約定。

事實裁決:

📌針對控罪1:

法庭認為被告每天需要帶涉案背包上班,必然知道涉案雷射筆在背包中,但由於PW1和PW2就對被告衣着的口供有分歧,法庭不能肯定被告是被搜出噴漆的人。

針對環境證供,法庭不肯定被告是否因害怕被捕而急步離開;被告被搜出的物品與行使暴力不相關;現場環境平靜,只有一名男子想對警署外牆使用噴漆,附近有人上下車,沒有人聚集;也沒有證據指被告曾與警方對峙。

在缺乏直接證據和沒有環境證據作推論下法庭不能肯定被告會使用涉案雷射筆作傷害用途,控罪1不成立

📌針對控罪2:

在法庭不接納PW2的口供,而控方未能就此作更多的舉證下,控罪2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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