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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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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祁士偉法官 #判刑
👥林,趙(16-25) #1110旺角
🛑分別已還押14天和14個月🛑

控罪1:#非法集結
二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山東街一帶連同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5:#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趙(25)被控於同年同月同日,在旺角山東街近西洋菜南街交界外管有2枚汽油彈及2個打火機。

求情
—————————
A2方的進一步求情:

律師指出A2明白及同意所有報告的內容,當中報告內容正面,並建議A2進入更生中心。但由於A2即將應考DSE,在還押期間有深切反省,在干犯本案時才滿16歲,因此希望法庭能採用非拘留式刑罰,並引用CAAR3/2020的案例,指出A2的年紀輕,第一時間認罪,未來可對社會作貢獻,社會服務令能達致更生和懲罰的目的,而且亦已剝削A2的自由下,希望法庭採用社會服務令作本案的判刑,A2亦願意接受24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的判刑。

律師表示若A2能獲判社會服務令,他將可以爭取好成績,亦有機會取得進入大學的機會及獲取獎學金,以達成他的目標。不同報告亦能顯出他即使已還押,但他沒有放棄自己,希望可完成DSE,並專注未來的目標。

A4方的進一步求情:

律師指出A4明白及同意所有報告的內容,當中報告內容正面。報告內容顯示出A4在完整的家庭長大,並與他們的關係良好,此外他亦有體育及音樂的天份。他在獄中亦有作深切反省,為免浪費獄中的時間,他亦有保持閱讀的習慣。

律師指出A4年青,可為社會作貢獻,但明白此案已為A4貼上標籤,希望法庭輕判。
—————————
判刑理由:

背景:

法庭觀察到本案發生的時間與上訴法庭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榮鏗 案中的描述相近,即「示威和社會動蘯使香港治安突然惡化」。

法庭指出本案未被受質疑的證據可以將香港在2019年10月和11月的局勢形容為「暴力和破壞進一步升級,尤其是在2019年11月11日的星期」,例如在本案發生後不久出現了頻繁的大規模堵路;將危險物品放置在車路和路軌;甚至有人將汽油彈和硬物向移動中的車輛等投擲。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榮鏗 案中,終審法院將黑色裝束的策略形容為將人的容貌遮掩已逃避拘捕和起訴。終審法院亦形容這些黑色裝束沒有明顯和細微的特徵。

A2背景和求情概要:

法庭指出A2年青,過往沒有案底。他在學校表現良好,也在足球方面展現出天賦。一系列的求情信亦指出A2希望未來能修讀體育學系。

法庭指出A2並沒有在案中作出暴力行為,被捕時也沒有被搜出任何攻擊性武器。

由於A2年青,法庭亦可以考慮監禁以外的選擇,所以法庭為A2索取一系列的報告。

A4背景和求情概要:

法庭指出A4已完成大學學位,有良好的家庭支持,不少支持他的求情信,以及他過往沒有案底。

A4律師指出A4當時手持的消毒火酒是用於洗傷口,而汽油彈則是給予身體的示威者。

法庭同意沒有證據指A4與暴力行徑有關,也同意A4有真誠悔意,良好品格和重犯機會低。

量刑考慮:

法庭觀察到本案的非法集結中,有不少人設置路障佔據道路,對警員使用雷射筆。此已經是破壞社會安寧,或是令人害怕社會安寧已被破壞的作為。

法庭考慮非法集結罪的量刑時,已顧及到上訴法庭在CAAR4/2016一案中的判詞。

而在考慮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的量刑時,法庭已參考DCCC57/2020一案。

總括而言,法庭指出在眾多案件中,涉及管有汽油彈的非法集結背景的一般量刑起點為3年至4年6個月監禁。

本案判刑:

法庭指出在處理這類嚴重的非法集結案件中,需判處阻嚇及懲罰式的刑罰,法庭也傾向判處即時監禁。

但法庭顧及到A2當時並沒有帶有攻擊性武器或積極參與暴力行徑,但同時指出A2是知道正參與暴力的非法集結。因此法庭不會考慮社會服務令和感化令的選項。

法庭在考慮各中心報告的內容,A2的年齡和他的良好品格,認為更生中心可以讓A2更早重返社會,也可以反映控罪嚴重性,故判處A2進入更生中心

法庭認為A4在當時帶有汽油彈,綜合各因素後,法庭就非法集結罪以2年6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在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上,法庭需考慮到A4管有2枚汽油彈,這些汽油彈會被點燃,A4准許他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汽油彈損壞財產,以及汽油彈會令非法集結的危險性及風險上升。法庭另指出全黑打扮亦是加刑的因素。綜合各因素後,法庭就此罪以3年6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由於A4認罪,兩項控罪的刑期獲得扣減1/3,在兩罪刑罰同期執行下,A4的總刑期為2年4個月監禁

Reason for sentence (English version only):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3745&QS=%2B&TP=RS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林(28)/ D2:林(20)
D3:劉(19)/ D4:羅(19)
D5:李(17)/ D6:梁(24)
D7:吳(24)/ D8:伍(20)
D9:龐(34)/ D10:潘(22)
D11:P.D.B/尼泊爾手足(34)
D12:譚(24)/ D13:謝(23)
D14:王(23)/ D15:王(22)
D16:黃(23)/ D17:黃(23)
D18:王(27)/ D19:黃(18)

控罪:
D1-20 暴動

詳情:
D1-20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甫開庭交代1月13日向法庭寄出信件後再有3名被告回覆,前後共收到9份回覆,而就問卷回應的9名被告暫時可分拆至兩批:①D1/2/3不爭議現場有暴動、不爭議證物連貫性;②D7/8/10/14/15/18爭議現場有暴動等。收到9份回覆亦即有10人尚未回應。

控方建議參考同事件的其他案,押後案件予辯方考慮。同時由控方發出notice to admit facts(承認事實通知書)予辯方,而辯方必須回應(根據實務指示);此建議亦考慮到可以連同等待法援的被告一併處理。

法官先確認所有被告今天都有法律代表,然後再確認幾多名被告未處理好法援申請,即:D2/5/6/9/11/17/18。理解到今日尚有被告未預備好,討論如何分拆無意義。請主控官根據實務指示儘早發出承認事實通知書予辯方,因為審前覆核都會需要用到。

控方指有中央統籌,可能2~3個月時間會好啲。法官問:你要2~3個月時間啊?控方改口指可能1個月都會好啲。

法庭下令:
今日起1個月內 - 控發出承認事實通知書
隨後1個月 - 辯回應
下次聆訊前不少於2天 - 控匯報如何分拆及提出理據,另外需將副本抄送俾辯方。

D10提出四點事項:
①希望日後控方所有俾法庭嘅信件都會CC(副本抄送)給辯方
②回應控方指1月13日給法庭的信件,立場是「並不承認現場有暴動」而非控方所指「不爭議現場有暴動」
③原先同書記講沒有保釋申請,就此有更正
④較早前要求索取文件但仍未收到(法官請事務律師再追追)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D10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日子
🟢(獲批)D7申請更改警署報到地點
🟢(獲批)D12申請「因工作需要豁免某段時間的禁足令」
🟢(獲批)D5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間
🟢(獲批)D1申請增加禁足令豁免條款:與指示律師開會前24小時前通知案件主管開會日子及時間
🟢(獲批)D3申請增加禁足令豁免條款:與指示律師開會前24小時前通知案件主管開會日子及時間

案件押後至4月9日14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1201尖沙咀 #審訊 [2/2]

D1:林(22)
D2:黃(23)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
(1枝噴漆)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1包索帶)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2罐白電油與1個打火機)

——————

傳召PW4警員24345
駐守東九龍機動部隊D連第2小隊

📌控方主問PW4
1703時在梳士巴利花園近燈柱DF2114拘捕D2,罪名為「非法集結」,拘捕時D2已被PW3 17043制服,在此前從未在現場見過D2。

拘捕時D2有背囊,確認為證物P2。由於現場混亂,未有在現場搜查背囊,直至在長沙灣警署,確認搜出以下物品:
2支白電油,證物P5,相片P11(9)
1個打火機,證物P6,相片P11(10)
1包索帶,證物P7,相片P11(11),搜出時如相片中所示,在包裝內
1頂帽,相片P11(12)
1條面巾,相片P11(13)
1對黑色手套,相片P11(14)
1隻灰色手套,相片P11(15)
2個藍色連包裝口罩,相片P11(16)
1條黑色長褲,相片P11(17)

PW4確認相片P11(1)-(4)中為D2,相片中衣着為拘捕時衣着。相片P11(5)-(7)中的帽、護目鏡、防毒面具為被捕時在D2身旁地下,另有手提電話,警員17043當時指屬於D2。

📌D1辯方盤問PW4

在1647時向梳士巴利公園推進之前,聽到警方有向群眾發出警告,再推進後有人指警方亦有發出警告,但PW4沒有聽到。

在1659時在梳士巴利公園有見到速龍小隊,但在1分鐘前沒有聽到警告,當時人群已包圍警察,沒有見到有人四散。

📌D2辯方盤問PW4

速龍17043將D2交予PW4時,D2已在地上,表現合作沒有反抗。

📌控方覆問PW4

人群包圍警員時PW4身處梳士巴利公園內,被包圍是人群沒有四散。

——————

表證成立‼️

案件押後至下午同庭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蘇(18)/ D2:溫(27)
D3:鍾(21)/ D4:鄧(16)
D5:唐(26)/ D6:黃(21)
D7:余(20)/ D8:馮(19)
D9:何(32)/ D10:梁(45)
D11:施(21)/ D12:謝(23)
D13:黃(19)/ D14:張(30)
D15:張(21)/ D16:李(30)
D17:李(23)/ D18:梁(25)
D19:郭(20)/ D20:張(18)
D21:蘇(25)/ D22:黃(19)
D23:劉(25)/ D24:廖(26)
D25:黃(21)

控罪:
(1)D1-25暴動
(2)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D9管有攻擊性武器
(4)D7管有攻擊性武器
(5)D10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25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D4被控於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35條索帶
(3)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索帶和扳手
(4)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5)D10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交代1月13日出信俾法庭,到今日為止收到4個回應,分別係D1/2/4/25;另外有4位今日講,即D3/14/18/23;有5位等緊法援指示,即D10/22/9/16/19。其餘12名到現時冇任何指示。

根據4個回應可以分拆出兩批:①D1/2承認現場有暴動、不爭議太多案情;②D4/25否認有暴動、證物上亦較多爭議。控方認為基於大部分被告都未準備好亦提出唔到合理分拆建議,建議沿用其他案件嘅處理方法,即:控方發出承認事實通知書,法庭頒令辯方一個月後回覆而控方則於下次聆訊前報告法庭。

法援署代表指冇收到D19等緊指示嘅記錄。記錄上有7名被告仍然等緊經濟審查,分別係D5/7/11/12/16/20/24;法援署已向D7作出offer,等緊佢交錢。經D19代表律師核實後,確認1月11日已批出D19法援。

法官首先確認所有被告今天有法律代表,部份尚待處理法援申請、部份剛剛獲得法援證書。

法庭頒令:
今日起1個月內 - 控發出承認事實通知書
(法官指呢個係根據務實指示,將來審前覆核都會做嘅程序)
隨後1個月 - 辯回應
下次聆訊前不少於2天 - 控匯報如何分拆及提出理據,另外需將副本抄送俾辯方。

法官留意到案情撮要同之前呢個系列嘅案件稍有不同,多咗個附件三:列出了唔同地方拘捕或制服的位置,地圖上寫有好多數字但涉案的只有三位。控方回應「因為呢3個被告有確實地點」,法官反指「咁梗係有確實地點啦」,又建議控方分拆案件時可以集中附近一同被制服的被告,以考慮推論或提供基礎。控方指除了針對被告證據有相近似,地點位置亦是分拆考慮因素之一。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D6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間
🟢(獲批)D7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間
🟢(獲批)D8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日子
🟢(獲批)D11申請宵禁時間順延1小時
🟢(獲批)D18申請宵禁時間延遲1.5小時
🟢(獲批)D19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獲批)D25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日子

案件押後至4月9日09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0609金鐘
#續審 [3/15]

D2:温(30) D6:王(22) D7:鄺(22)
D12:曾(29) D13:廖(41)

修訂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6、7、12、13]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6月10日,在金鐘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1外,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粗體為修訂新增字眼)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B

辯方就修訂陳詞:
辯方指出審訊首天(13/1) 以及2次審前覆核期間已要求控方釐清控罪所指的時間,控方甚至在審訊首天於庭上回應辯方會根據控罪書所指時間(日期) ,現卻在審訊第三天才作出修訂,做法不妥當。辯方表示無需作詳情陳詞作明確反對。

上午審訊
傳召 PW2 女高級督察 作供
傳召 PW3 高級督察 袁嘉宏 作供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一陣聆訊完咗會過二庭簽埋擔保先走

1447 廣播
1453 開庭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翟(18)/ D2:陳(20)
D3:陳(20)/ D4:鄭(19)
D5:張(31)/ D6:張(19)
D7:趙(19)/ D8:周(20)
D9:周(27)/ D10:朱(20)
D11:鍾(19)/ D12:古(21)
D13:何(17)/ D14:黃(18)
D15:洪(24)/ D16:黎(23)
D17:林(21)/ D18:林(21)
D19:李(18)/ D20:李(18)

控罪:
(1)D1-20暴動
(2)D1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3)D5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詳情:
(1)D1-20同被控於或約於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18被控於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1支金屬棒
(3)D5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汽油、3塊白布、4個火機

控方原本只收到4個分別由D4/9/12/13 的回覆。基本上爭議現場有暴動,爭議點大多都大同小異,唯D4被捕位置與其他幾位不同。另外除D5,其他所有被告都已獲派法援律師。控方建議沿用同系列其他案件做法。

法官確認沒有被告預備進行答辯,又確認幾乎已解決所有法援問題,部分法律代表需時會見當事人及提供法律意見。

法庭頒令:
今日起1個月內 - 控發出承認事實通知書
隨後1個月 - 辯回應
下次聆訊前不少於2天 - 控匯報結果、分拆建議及理據,另外需將副本抄送俾辯方。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D4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D6申請增加一個地址
🟢(獲批)D17申請宵禁時間25-07

案件押後至4月9日11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1544 廣播
1549 開庭
1630 短暫休庭,夾緊審前覆核同審期
1705 預備開庭,可以返埋位啦~
1710 再開庭
1722 完lu~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D2:詹(23)/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4:梁(24)/ D15:馮(25)
D16:梁(44)/ D17:吳(16)
D18:何(23)/ D19:梁(20)
D20:李(18)

上次聆訊已就 D1:伍(16)/ D6:羅(17)/ D7:梁(22)/ D9:吳(22)/ D10:劉(27) 分拆為一案,其他或會再作案件管理。

控罪:
(1)D1-20暴動
(2)D19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D20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詳情:
(1)D1-20同被控於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厚福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D1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打火機、一支鐵鎚、一個士巴拿、一個鐵鋸、一個鉗及一罐油漆,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D20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支懷疑汽油彈、一枝爐氣、一支鐵鎚及一個打火機,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先匯報最新情況:
發出同意承認事實通知書後已收回全部被告回覆,得悉全部被告不認罪。案件管理方面,建議不分拆15人案,辯方都持中立或不反對的立場。同系列其他案件幾乎全部證人都是警員,唯本案有幾名市民證人(即證人列表中PW1/2/3/4);其中PW2睇到爆炸情況,PW1/4見到示威者情況。控方認為市民證人需要經歷最少3次的盤問會好大壓力,「肯定會有不愉快經驗」。

法官傾向於分拆案件,觀察到出D15/18/20在案情撮要中有實際行為上的指控,其餘都沒有。(簡單而言,控辯唔傾向拆,法官覺得拆咗較好)

有見及此,控方提出了分拆的後備方案:
① 對證物/片段無爭議:
D3/4/5/8/11/12/13/17/18/20(10人)
② 對片段的真確性/呈堂性/連鎖性有爭議:
D2/14/15/16/19(5人)

法庭正式頒令將案件分拆:
① D3/4/5/8/11/12/17/18/20
② D2/14/15/16/19

10人案將於2022年4月22日0930時灣仔區域法院進行審前覆核,並於同年7月4日0930時起在區院進行為期40天的中文審訊。
5人案將於2022年4月14日0930時灣仔區域法院進行審前覆核,並於同年5月10日起在區院進行為期20天的中文審訊。

以上兩案的翻譯文件事宜則無須作出翻譯,除非法庭另有命令。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D3申請延遲宵禁生效時間
🟢(獲批)D3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D?申請索取旅遊證件副本,法庭下達兩項指令:
① 批准向區院登記處准索取旅遊證件副本(提醒應須付費)
② 獲發新證件三天內將其呈交至法庭保管
🟢(獲批)D18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案件押後至審前覆核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0609金鐘
#續審 [3/15]

D2:温(30) D6:王(22) D7:鄺(22)
D12:曾(29) D13:廖(41)

修訂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6、7、12、13]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6月10日,在金鐘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1外,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粗體為修訂新增字眼)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B

下午審訊
傳召 PW3 高級督察 袁嘉宏(煲底作出警告) 繼續作供
傳召 PW4 高級督察 (制服D2) 作供

案件將於1月21日0930續審,各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1201尖沙咀 #審訊 [2/2]

D1:林(22)
D2:黃(23)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
(1枝噴漆)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1包索帶)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2罐白電油與1個打火機)

承認事實
PW1 DPU10231鄧保麟(追截D1)
PW2警員25070周天威(拘捕D1)
PW3警員17043佘裕城(追截D2)
PW4警員24345(拘捕D2)

——————

📌D1作供

辯方主問

D1現年23歲,為裝修工人,自2019年7月起任職於父親開設的裝修工程公司,起初為在學期間兼職工作,11月起轉為全職。2019年11月30日,D1與師傅平叔一起在灣仔中環廣場工作,負責油漆工程,而工作用具均存放在一街之隔的華潤大廈工地內。D1於中午在公司報工數的WhatsApp群組如常報上當日的工數紀錄,他在群組內的暱稱為「老三」。

11月30日晚上,D1下班回家,與並非同住的父親及其他家人食晚飯。席間,父親著D1翌日下班後在華潤大廈工地拿取1支黑色噴漆,後日在科學園工地為冷氣機出風咀以噴漆補油。

12月1日,D1繼續到灣仔中環廣場工作,下班後在華潤廣場工地按父親指示取了1支黑色噴漆,放在背囊內,然後乘港鐵到尖沙咀參與合法遊行。

D1指,該遊行由民間人權陣線主辦,獲發不反對通知書,由尖沙咀鐘樓遊行至紅磡香港體育館。大約1640至1645,D1抵達尖沙咀站近半島酒店的出口,打算前往遊行起點尖沙咀鐘樓加入遊行。1分鐘後,見到一批警員由彌敦道近半島酒店外巴士站向前衝至梳士巴利花園中庭。有記者和市民在梳士巴利花園圍觀,D1亦上前了解情況。1分鐘後,有市民大叫:「舉咗藍旗,我哋快啲走啦!」2秒後,有2名警員按著D1的膊頭,D1失平衡倒地。

D1指,自己案發時身穿黑色長袖衫、黑色褲、迷彩鞋,面上戴黑色面巾,揹黑色背囊,並裝著從工地取走的噴漆,但沒打算在遊行使用。

D1指,公司有向自己支付工資,並有收據發票為憑。2019年的11月和12月,公司均有出糧,在11月工作了13日,在12月工作了23日。

辯方將D1在2019年11月和12月的薪給收據呈堂為辯方證物D3及D4。

控方盤問

D1於2019年7月前全職讀書,未有工作。2019年7月至10月期間領取學徒工資日薪$650,11月起增至$1,000日薪,屬半師傅工資。如屬師傅,其日薪為$1,450。D1並無與僱主簽訂僱傭合約。控方問及強積金與報税表問題,裁判官提醒D1有權選擇就此範疇不作供,D1並無就此範疇詳細作供,但不同意受僱一事純屬杜撰。

D1同意噴漆在許多地方都能買到,但解釋指科學園附近並無五金舖,最近要到沙田或大埔購買。由於被告需清早出發到科學園工作,五金舖尚未開門,故從華潤大廈工地帶噴漆到科學園使用。

D1指自己是從民陣網上資料得悉遊行路線,並確認遊行路線會經過梳士巴利花園。D1指,剛到達港鐵站出口時,看見警員在中間道與彌敦道交界舉起藍旗。D1在盤問下同意主控官說法指,警方舉起藍旗代表其立場認為有關遊行屬非法集會。D1續同意自己明知警方向梳士巴利花園方向驅散人群,仍繼續前往該處。

D1稱自己非因任何原因而佩戴面巾,否認因打算用噴漆噴上標語而蒙面。針對D1背囊側袋的1把深藍色縮骨遮,D1指自己每天均會攜帶縮骨遮以備不時之需,否認用以築成遮陣與警方對峙。對於背囊內有2款分別為藍色及黑色的口罩,D1稱在藥房見到2個不同款式遂一併購買,並存放數個在背囊內以備不時之需。D1指進行油漆工作時可能會戴上口罩,而口罩均由師傅自備,在華潤大廈及中環廣場工地沒有提供口罩,但在科學園工地則有提供。

至於背囊內有生理鹽水,D1指生理鹽水在警方發射催淚彈時可用以洗眼,在工作時刷完砂紙後遇上沙塵入眼亦可洗眼,通常為初學者使用,有經驗的師傅不會使用。主控官質疑為何不戴上眼罩、或以眼藥水洗眼,D1解釋眼罩易黏灰塵,對工作造成不便,而小支裝生理鹽水逐次開封使用,較眼藥水便捷。

辯方覆問

D1指自己對強積金及稅務法例並不熟悉。而早前指自己在案發當日目睹警方舉藍旗的位置在崇光百貨前少許。辯方律師2度詢問有關位置是否在遊行路線的範圍之內,D1均回答在遊行路線內。D1指自己從2019年7月直至案發當日,共進行過十幾單油漆工程。


📌WhatsApp對話截圖呈堂爭議

D1代表大律師打算呈上辯方證人部份WhatsApp對話紀錄的截圖,遭控方反對。主控官質疑沒有從擷取截圖的電話驗證過相關紀錄,無法確定其真實性。而對話內容本屬傳聞證供,不得呈堂,在電腦上的對話內容如要獲得豁免需符合證供法例的要求。辯方指希望以實體證供方式呈堂,不依賴其真實性,只用作顯示曾有人說過如此對話,對話內容實質上有否發生並不重要。裁判官最終批准在此基礎上將對話截圖呈堂。


📌DW1 D1父親及僱主 林先生 作供

辯方主問

DW1為裝修工程公司東主,成立了18年,員工數目不定,約8至10名員工。D1於2019年8月起在DW1的公司工作,此前因在學未有工作經驗。

以下證物呈堂:
• 辯方證物D5 裝修工程公司商業登記證
• 辯方證物D6 僱傭保險單
• 辯方證物D7 工程保險單

DW1指,公司於2019年11月30日及12月1日在灣仔中環廣場有工作,要髹天花及牆身,由D1及平叔負責。每單工程完成後,發票正本均會送交委託人,所以未能向法庭提交發票正本,只能將副本呈堂。12月2日在科學園有工作,原本打算由D1負責。公司透過一個WhatsApp群組報工數,而D1在群組的暱稱為「老三」。12月1日晚上,DW1前往D1的住所與家人一同食晚飯,DW1著D1翌日在華潤大廈工地拿取1支黑色噴漆,以待後日在科學園使用。DW1指,工程使用的大型工具會由他早一日用車運到工地,因師傅難以徒手搬運大型工具。

以下證物呈堂:
• 辯方證物D8 DW1與科學園工程委託人WhatsApp對話截圖
• 辯方證物D9 DW1與中環廣場工程委託人WhatsApp對話截圖
• 辯方證物D10 公司WhatsApp報工數群組訊息截圖
• 辯方證物D11 中環廣場工程發票副本
• 辯方證物D12 科學園工程發票副本
• 辯方證物D13 公司工數簿

DW1在D13上確認D1的出勤紀錄,在11月30日,D1的一欄寫上13,代表11月工作了13日;12月1日,D1的一欄寫上1。

控方盤問

放在華潤大廈工地的噴漆是DW1親自購買的,為公司在工程使用,但屬小型用具,並無保存單據。DW1一直不知噴漆與案有關。

D13顯示,公司在2019年12月僱用了10名員工,但D6顯示只向保險公司申報受僱人數為3人。DW1指因受僱人數不定,此為行內慣常做法。D1在專業教育學院讀書時,間中1至2日會到工地幫忙。

DW1指在2019年8月至10月向D1支付學徒工資日薪$700;11月起支付半師傅工資$1,000。控方問及強積金與報税表問題,裁判官提醒DW1有權選擇就此範疇不作供,DW1並無就此範疇詳細作供,指自己有為D1強積金供款,及為其工資報稅,但沒有帶備相關文件呈堂。

DW1指行內在工作時不會戴眼罩,因灰塵會遮蔽視線,難以工作。口罩和洗眼水一向由師傅自備。由於在華潤大廈工地需向泵咀噴上黑色和紅色噴漆,因此DW1購買了噴漆,並存放在工地內。

在D12顯示,科學園工程內容為「包機電掃油」,DW1指已包括掃油及噴油工序,在發票上不會寫得太詳細。

辯方覆問

DW1指每支噴漆價值約$20,形容為十分「濕碎」,故未有留下單據。在D13的紀錄上,有時寫上D1全名,有時寫上老三,因只供其本人作紀錄,名稱上寫得比較隨意,其他工友亦有如此情況。


案件押後至1月22日0930同庭續審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007觀塘
#審訊 [1/6]

D2 *
D3 高(18)
(本案D4於2020年9月8日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

控罪:
1.非法集結(D2-D3)
2.刑事毀壞(D2)
3.管有攻擊性武器(D2)
4.管有攻擊性武器(D3)
5.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3)
6.抗拒警務人員(D3)

案情:
D2-D3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外參與非法集結;D1-D2被控於同日刑事損壞觀塘站A1出口2號升降機。(控罪一至二)
D2被控於同日在瑞和街及瑞寧街交界管有1支3B級雷射筆。(控罪三)
D3被控於同日在瑞寧街12號外管有丫叉及鋼珠;另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錘子、鐵鏟、摺刀、打火機、白電油、噴漆等及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員X。(控罪四至六)

背景:
10月5日政府強行立「禁蒙面法」,全港各區大批市民上街反抗。事隔半年,4人在2020年4月7日首次提堂,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觀塘站。

0937 開庭廣播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審訊
#郭啟安法官 #續審 [6/15]
D3:高(24), D4:麥(23) #0813機場

控罪:
(1) #非法集結 [D3][D4]
被控於2019年8月13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第8層2號區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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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9,即拘捕麥手足的警員 11137 湯梓祺作供。播片中……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811黃埔 #審訊 [1/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紅磡道、德安街及德民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2) 襲警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員盧振業

(3) 管有爆炸品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炸藥,即含有氯酸鉀和氯化銨的混合物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彈射器連彈珠、一把刀和一個錘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投射器及一枝鐳射筆

背景:A2在8月12日首次提堂,A1因留醫未能出庭應訊,延至8月13日首次提堂,投訴在警員推進期間遭警員推下樓梯,令他向後跌,其後亦遭警員不當待遇,保釋申請被 #黃國輝裁判官 拒絕;8月28日在高等法院原訟庭獲准保釋,須交出現金10,000元及人事擔保10,000元,除與律師討論案情外,承諾不搜尋和討論有關爆炸品的資料;12月3日A1被加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非法集結」;12月27日A3及A4提堂並合併轉介區域法院;1月9日在區域法院首次提堂,A3獲 #郭偉健法官 批准離港一週參與家庭旅行到台灣;8月21日首次審前覆核,因法庭不遷就各人原聘用的律師,各人須另聘代表律師,在1月4日進行第二次審前覆核。據了解 #陳廣池法官 指示控辯雙方就A3控罪討論以其他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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甫開庭,法官指示將撤銷只有15歲的A3在1月9日 #郭偉健法官 頒佈的禁止報道令‼️

📌案件管理
本案由明天起會在0900開庭,1300休庭,只作半天審訊
各大律師就自己行程提醒法庭

📌保釋相關事宜
暫時撤銷審訊期間報到,其他保釋條件不變
A1擔保人毋須每天出庭

🛑法庭指不接納任何有政治陳述物件(包括FDNOL口罩)

📌答辯
所有控罪:不認罪

眾人沒有招認
控方將傳召20個控方證人

📌控方開案陳詞

2019年8月11日,市民在九龍塘、油麻地、紅隧、尖沙咀一帶,以打游擊方式用水馬等雜物設置路障堵塞道路後散去。至2330時,50名市民在黃埔一帶聚集及設置路障,陳高級督察率領多部警車到場掃蕩。到達時,市民以藍色及綠色雷射光線照射警車,其中一部警車司機警員48567自稱眼睛被照射後感到不適。警員下車進行驅散,市民逃往黃埔站A出口。
警員趕至A出口樓梯時,嘗試截停A1及A3。A3自行在樓梯上坐下,被警員16518拘捕。A1繼續向下逃跑,陳曉馳高級督察嘗試截停時雙雙跌倒,期間踢到趕至協助拘捕的10717,其嘴角流血。警員6853在現場A1身上搜出彈射器連彈珠和一把刀,拘捕期間從A1腰間跌出一個錘。在0016時,A1被拘捕罪名為「非法集結」及「管有攻擊性武器」,被押往紅磡警署。
警員20633在黃埔站A出口看見A2與警員在糾纏,遂上前協助制服並在A2褲袋搜出一支雷射筆,現場測試可發出藍色光線。警員15293以「非法集結」及「管有攻擊性武器」拘捕A2。
在0010時,和高級督察看見A4從黃埔站A出口衝向自己,從A4當時裝束,覺得A4與非法集結有關,於是截停A4,其後交由警員16698以「非法集結」拘捕A4。
在各被告人身上搜出示威者身上經常見到的裝備,包括頭盔、防毒面具等。
在0014時,警員16518在地上發現一支黑色雷射筆。
在黃埔站A出口內外的閉路電視可見群眾聚散的情況。警車鏡頭拍攝到雷射光線照射警車的情況。
控罪(4)的刀已開鋒;彈射器發射彈珠可在木靶上造成凹痕。
控罪(5)的雷射筆經政府化驗師 #盧永楷 化驗後確認為第4類;投射器由橡筋及帆布組成。

因控辯雙方就65c承認事實須休庭再處理

📌證人傳票
A1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向法庭申請證人傳票,傳召一名政府醫院急症室醫生,就2019年8月11日0900時,A1被押送到醫院就醫的醫療報告作供。
醫療報告在上週四以及與控方,控方要求醫生出庭作證。
法庭指醫療報告一般可以65b方式呈交,但不能干預控方,至於傳召日期需視乎案件進度,亦要相就醫生時間。傳票已經口頭批准。

休庭至1030讓控辯雙方處理承認事實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20筲箕灣 #進度報告

D1 李(16)

控罪:普通襲擊

案情:於2019年11月20日於筲箕灣與不知名人士襲擊黃XX

黃姓男子與各人為中學同學,小息期間因政見不同,向黃姓男子丟水樽和曲棍球,家人得悉報警。

D1提堂時庭上認罪,2020年10月20日判12個月感化。

今日到東區法院第一庭聽取進度報告,報告正面,法庭接納感化官建議繼續餘下感化令條款,被告亦不需再到庭聽取進度報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02油麻地 #審訊 [2/3]

陳 (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油麻地近鴉打街近永星里交界管有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被告被要求進行武漢肺炎病毒測試。由於上星期五未能及時將深喉唾液樣本交到收集站,被告昨日重新將樣本交到收集站,但未有結果。

案件押後至明日續審,法庭指可安排1月21日、22日及2月8至11日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志偉裁判官
#提訊日
#1214屯門

🛑三位已還押逾13個月
D1:關(27)
D2:徐(27)
D3:何(40)

控罪:
(1)製造爆炸品
(2)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1020 公眾進庭
1028 開庭

控方申請押後9星期以準備文件,即3月22日1430時

D1不反對押後,沒有保釋申請
今天有意申請取回身份證;張官糾正應向懲教申請,除非需要法庭頒令則需再作書面申請

D2不反對押後,沒有保釋申請
正申請法援

D3不反對押後,正申請法援
有保釋申請,唯被拒,可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

案件押後至3月22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再進行交付程序,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看管

- - - - -
D3臨入去前向公眾席高舉心心手勢
#高等法院第一庭
#陳慶偉法官
#0828上水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黃 (34)

控罪:
(1) 管有違禁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其住所內管有2個鐵蓮花。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28日在上水天平邨天美樓地下管有1支伸縮棍。

背景:
被告承認控罪(1),否認控罪(2),在 #莊靜慧暫委裁判官 席前經審訊後裁定罪成,2項控罪分別判處8個月和2個月監禁,同期執行。

批准保釋等候上訴,條件如下:
• 現金$70,000
• 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 每週報到1次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判刑
D1: 陳(24) #0831銅鑼灣

控罪:
① 暴動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連同其他參與 #暴動
②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一個 #無線電 通訊器具。

陳手足就所面對的兩項控罪,經審訊後在2020年12月28日被姚勳智法官裁定罪名成立,還押索取背景報告,今日處理求情及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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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潘熙資深大律師 早前已經呈上書面求情大綱,不在庭上重覆。希望法庭在判刑時不考慮被告在2013年曾經因販運危險藥物被判入教導所。被告品格良好、樂於助人、熱心服務社會,協助區議員派發防疫物資,亦有參與聖約翰救傷隊,今次在錯誤時間出現在錯誤地方。

邀請法庭考慮被告在案中角色、罪責相對地低,身上沒有任何攻擊性武器,亦無安排、帶領、召集、煽惑、鼓動在場示威者,並非激烈示威者。無任何證據證明被告有作出任何暴力行為,亦沒有警員因被告的行為而受傷。

綜上,本案案情嚴重性比DCCC901/2016莫嘉濤案輕,希望法庭考慮被告的良好品格、家庭背景,以3年作為控罪的量刑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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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大綱:
就本案而言,暴動顯然不是突然發生,約有300人參與暴動,規模龐大。示威者霸佔馬路、部份人身穿護甲、頭盔,手執長形狀物體,也有人縱火焚燒雜物、向警員投擲汽油彈、用雷射筆照射,為時半個多小時,甚具威脅性。以此背景而言,可判處5年或以上監禁。暴動罪的嚴重性不單在被告其個人行為,而在整個群體所做的事情。

可幸被告在案中不是帶領角色、亦沒有人因此而嚴重受傷。暴動罪以4年半作量刑起點,考慮被告的個人背景,審訊時承認了大部份控方案情節省法庭時間資源,再減刑半年。此外沒有其他減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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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控罪判刑如下:
控罪①暴動 4年即時監禁
控罪②罰款$5,000 (一個月內交)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志偉裁判官
#提訊日
#11月元朗

李(24)🛑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詳情:
被控於19年11月在其元朗住所內,無牌管有一支手槍、一個彈匣和15發子彈

沒有保釋申請。控方申請押後9星期以預備文件,並會預留足夠時間予辯方檢視文件夾等。

案件押後至3月22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再進行交付程序,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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