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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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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18/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__________
0948開庭

-繼續辯方案情-

繼續傳召D5辯方證人 楊先生(D5男友)

🔹控方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盤問(續)

證人工作的文藝機構既不是政府機構亦不是政府津貼的機構。他返工有出勤紀錄,案發當日OT都有紀錄,但只是事後與上司簡單溝通而沒有可呈堂文件紀錄。當日他本身沒有預算工作多久,最終實際工作了兩個多小時。

昨天辯方呈堂文件顯示證人工作的機構於2019年10月5-7日舉辦了一項公開活動,證人負責活動的策劃與所有行政事務,所以他在10月6日有需要返富德樓辦公室工作;除了該活動相關,他當日亦有處理其他公務。

當日所見路上遊行秩序井然,所以他沒有特別擔心現場安全問題,反而更擔心D5敏感的身體狀況,亦沒有擔心會影響自己工作。

證人庭上證供並不是為D5開脫罪名而捏造出來,他亦從來沒有和D5討論過案情。

-D5辯方證人作供完畢-

D6、D7及D10了解自己權利後均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辯方證人。

-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控方盤問D1時曾使用逾30張截圖,將會與辯方透過承認事實處理。結案陳詞日子明天落實,暫時各方屬意3月的星期六開庭作口述。

1158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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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3.01.10
[2023.01.01-01.0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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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袁嘉蔚,梁晃維,徐子見,毛孟靜,馮達浚,劉澤鋒,黃之鋒,朱凱迪,黃子悅,吳敏兒,譚凱邦,劉穎匡,范國威,呂智恆,岑敖暉,王百羽🛑除黃子悅,呂智恆獲批保釋外,黃之鋒已還押逾25個月;其他被告已還押逾22個月 #案件管理聆訊 [1/2]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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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18/20]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游德康法官
🕤09:30
👥勞,呂,吳,倪,蕭,蕭,蕭,黃,黃,張,張,趙,鍾,古,黃,林,李,何(17-31) #續審 [20/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吳,李,黃,周,高,*,蘇(13-33) #續審 [19/30] (#1006灣仔 暴動 5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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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陳,鍾,黃 #答辯 (#未知案發日期 #未知是否手足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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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19/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__________

📌案件管理
1月16日1300前控方需要遞交補充文件予法庭
1171600控辯及被告需要到庭處理所有文件
2月17日1300前控方需要遞交書面陳詞
3月10日1300前辯方需要遞交書面陳詞
3月14日1300前控方需要遞交最後書面回應
3月17日1300前辯方需要遞交最後書面回應
41日星期六0930做結案陳詞,已認罪的D9及其法律代表亦需要出席。

法庭完庭前提醒被告們需要遵守保釋條件。
[11:00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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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1-01.0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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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終 審 法 院1樓 終 審 法 庭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林文翰常任法官
🕙10:00
👤蔡玉玲/香港電台《鏗鏘集》編導(37) #上訴許可申請 (#新聞工作 2項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4月22日被判處罰款$6000。不服定罪上訴於2022年11月7日被駁回。就第一項理據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於2022年11月18日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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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 1 庭
👨🏻‍⚖️潘兆初首席高等法院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張,胡,陳,蘇,李(17-25) #案件呈述上訴 [1/2] (#1001銅鑼灣 串謀暴動 串謀非法集結;於2021年2月24日被裁定全部罪脫)
👥余,賴,鍾,龔,陳,簡,莫,梁(18-42) #案件呈述上訴 [1/2] (#0831銅鑼灣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於2020年10月31日被裁定全部罪脫)

🏛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16:30
👥徐,何(27-41)🛑已還押逾37個月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 (#1214屯門 企圖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關(27)🛑已還押逾37個月 #審訊 [1/21] (#1214屯門 企圖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林景楠,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2個月 #審訊前審核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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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馮(21)🛑已還押逾6個月 #提訊 (#1001荃灣 暴動)
👥蔡,丁(39-54) #提訊 (#1001灣仔 暴動 拒捕)
👤潘(61)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梁少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不設旁聽)
👥梁,謝,黃,張,郭,劉(19-45) #審訊前覆核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鍾,郭,馬,嚴(24-30) #續審 [6/20] (#1118理大 5項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游德康法官
🕤09:30
👥勞,呂,吳,倪,蕭,蕭,蕭,黃,黃,張,張,趙,鍾,古,黃,林,李,何(17-31) #續審 [23/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6:00
👥謝,吳,李,黃,周,高,*,蘇(13-33) #續審 [20/30] (#1006灣仔 暴動 5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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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屈麗雯裁判官
🕝14:30
👤郝(29) #答辯 (#2021立會選舉 煽惑不投票或投無效票)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王證瑜裁判官
🕝14:30
👤羅(20) #提堂 (#0915銅鑼灣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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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30
👥李,關,何,蔡(19-26) #續審 [3/4] (#20200510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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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30
👥朱,廖,劉(18-30) #續審 [2/6] (#0929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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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20/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潘定邦大律師
D2 #許卓倫大律師
D3D4 #梁鴻谷大律師
D5 #姚本成大律師
D6 #黎詠婷大律師
D7 #李國威大律師
D10 鄧大律師
__________
1610開庭

📌控方處理文件完畢

📌D3申請PW12(D3拘捕警員)庭上作供的錄音

控辯雙方呈交書面結案陳詞日期維持不變。

1639退庭

案件押後至4月1日(星期六)0930於西九龍法院進行結案陳詞口頭補充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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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1月31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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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3.01.30]
[2023.01.29-02.0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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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10:00
👤關(27)🛑已還押逾37個月 #續審 [8/21] (#1214屯門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14:30
👤趙(67) #不服定罪上訴 (#港區國安法 #旁聽師 發表煽動文字;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0月27日被判處監禁3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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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鍾(30) #續審 [10/25] (#1118理大 2項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鄧,余,何,施,李,李,梁,翟,陳,陳,周,周,朱,洪,黎,林,李,黃(16-32)🛑A5李,梁,朱已還押1日 #續審 [2/4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8樓16庭 ( 區 域 法 院 )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李,蘇,謝,陳(15-25) #陳詞 (#1006灣仔 5項蒙面;經審訊後於2021年12月22日被裁定暴動罪脫,但5項蒙面罪成。律政司不服暴動罪脫的裁決正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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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30
👤雷(41)🛑因另案還押中 #續審 [2/2] (#網上言論 #肺炎食藍店 12項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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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曾健成,李,吳 #提堂 (#20220528銅鑼灣 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張貼招貼或海報)

#不是聲援
11:0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吳星熠(26) 煽惑16歲以下的兒童與他或向他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2項向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與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 製作兒童色情物品 #衰11製CP
11:45 區域法院第廿六庭 🐶賴子樑(26) 企圖與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 製作兒童色情物品 #衰11製CP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六庭 (區域法院)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陳詞

A1:15歲仔
A2:李(17)
A3:蘇(20)
A4:謝(22)
A5:陳(25)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罪名不成立
5人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史釗域道與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6)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名成立
A1、A3 配戴掛耳式口罩;A2、A4、A5 則配備半面式防毒面罩 (A2承認控罪)

—————————

案件背景:

5人於2021年12月22日被裁定暴動罪名不成立,蒙面則罪成(A2開審前認罪)。2022年1月11日,A1被判處更生中心令,A2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A3-5各被判監10星期。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2022年2月10日,A3、A4及A5服畢刑期即在懲教院所外被警方重新拘捕,同日帶到高等法院提堂,獲准保釋候訊。A1與A2重新被捕及提堂資料不詳。

原審官方裁決理由書按此
原審官方判刑理由書按此
—————————

本上訴案件5位答辯人(R1-5)依次為原審時的A2、A1、A3、A5及A4,方便起見下文沿用原審時被告的編排順序。

控方(上訴方)代表:#沈嘉琪 檢控官
*原審主控為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答辯方)代表:
A2A5(R1R4) #馮振華大律師
A1A3A4(R2R3R5) #林國輝大律師
*A1A3A4原審法律代表為 #李頌然大律師 (當時頭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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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9開庭

高官已閱畢控方草擬的案件呈述書,指出文件裡需要釐清之處、不需要或不應包括的內容。

⚪️原審事實裁斷有錯是否控方的上訴理據?

代表控方的沈檢控官澄清,原審時高官就案件作出的每個獨立事實裁斷沒有錯,控方只是要就最終的定罪結論[暴動罪名不成立]上訴。特別針對被警員證人指稱曾投擲汽油彈的A1,根據裁決理由書,高官不是否決警員證供,只是席前的證據基礎未能令法庭穩妥接受被告曾作出指稱行為;現在控方提出上訴,爭議原審時已有的證據是否已經足以穩妥地接納。

高官認為沈檢控官意即指他聽取證人證供和睇呈堂片段後的事實裁斷有錯,並指出控方在案件呈述書中不清晰之處,應清楚分開「兩個attack」,第一點是指A1有投擲汽油彈,那樣他就是以主犯(principal offender)角色參與暴動,其他環境證供已不需多考慮。

控方承認草稿有不清晰之處。即使裁定A1並沒有投擲汽油彈,憑他身處現場是否已可推論他有參與暴動,應由上訴法庭審視。控方的上訴理據之一就是原審法官所作推論有悖常情(perverse)。

⚠️#林國輝大律師 認為,控方現時說法正是在挑戰事實裁斷,而這是案件呈述所不容許的。#馮振華大律師 認同林大律師說法,控方上訴理據似乎針對事實裁斷,上訴庭不應處理。

➡️ 控方重申:案件呈述上訴不容許挑戰事實裁斷(challenge findings of fact)本身,難道也不可以挑戰事實裁斷有違常理(challenge findings of fact as being perverse)嗎?沈檢控官讀出時任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林文瀚在Lee Yee Shing Jacky and Another v. Board of Review (Inland Revenue Ordinance) and Another [HCAL40/2008]一案中有關挑戰事實裁斷有違常理的見解:

//And it has to be remembered that in this context, a point of law may encompass a challenge to a finding of fact as being perverse or contrary to or unsupported by any evidence or a challenge that the tribunal of fact failed to take into account of relevant evidence or improperly took into account of irrelevant materials.//

⚪️案件呈述是否需要列出各人已被裁定罪成的蒙面控罪及被截停情況?

即使是次上訴只是就暴動罪名不成立的裁決所提出,控方在呈述書裡列出各被告已被定罪的蒙名罪[控罪2-6],原因是被告所面對的蒙面控罪與暴動控罪在同一日期及地點發生,而原審裁定被告蒙面罪成,即是必然接受被告在案發時間是身處非法集結現場。

高官指出,呈述書應減去部分附件[案情];控方回應稱,本身辯方甚至爭議應該完全唔落任何附件,惟高官裁決理由書寫得十分詳細,而案件呈述書必須是獨立(self-contained)的文件,不能附上原審裁決書,因此不得不在呈述書裡列出所有控方認為與指涉暴動罪相關的案情。

就草擬呈述書包含各被告被警員截停的描述,高官表示,理解控方寫上A1被截停情況可能是用以判斷他的觀察是否有錯,但認為A2-5被截停的情況與上訴無關。控方重申,不是指高官事實裁斷有錯,甚至他亦接納證供,但被告被截停情況與參與暴動「至關重要」,所以必須列出裁決書中所援引的事實。

關於A4,高官指原審時已認出片中人是被告,控方無需在案件呈述書再列出片段影到A4跑緊;辯方在審訊中曾提出A4剛進入軒尼詩道後打橫跑過行車線,惟他作出事實裁斷時已拒絕接納辯方此辯解。高官的思路是先睇整體大環境,包括考慮被告被捕前剛由寶靈頓道進入軒尼詩道的可能性;而分析證據後他不能排除被告是在被捕前剛從馬師道或天樂里進入軒尼詩道。控方堅稱,片段影到A4被截停情況似乎與他被截停有「密切關係」。

高官嘗試歸納控方立場:控方認為在呈述書中加入上述章節能較清晰地描述他作出裁斷時的心路歷程,與此同時又不會加重上訴庭負擔。

⚠️林大律師認為,控罪詳情與同意事實根本不需要寫落去。回應有關A4部分,林大律師質疑,如果控方沒有挑戰fundamental findings,為何要挑戰推論?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幾點到現場。上訴庭只是要考慮原審法官作出的推論是否正確,不需要知道太多事實背景。

➡️沈檢控官續以林文瀚法官判詞(出處同上)回應辯方指控:

//Upon a case stated the court cannot determine questions of fact and it cannot draw inferences of fact from what is stated in the case. Its authority is limited to ascertaining from the contents of the case stated what are the ultimate facts, and not the evidentiary facts, from which the legal consequences ensue that govern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rights of parties. The question may be one of the relevance of evidence and then the nature of the evidence becomes in a sense an ultimate fact for the purpose of that question.//

⚪️控方質疑原審沒有考慮「企圖參與暴動」

控方在呈述書提出,原審法官沒有推論被告企圖參與暴動;高官坦言當時完全沒有考慮過這一點。林大律師反問,係咪一定要法庭去諗?控方唔提出?而且終審法院在盧建民案裡提到的不是企圖參與,而是身上的衣著和裝備。在案件呈述中提出原審冇人提過的議題是不適當的。著黑衫在現場睇一定有暴動?

原審也是辯方代表的馮大律師補充,整個審訊階段中控方從來沒有申請修改或新增交替控罪[指控被告企圖參與暴動],亦不曾提及或邀請過法庭去考慮這一點,現在提出並不恰當。按照他在其他案件代表被告人上訴的經驗,沒有在原審時提出的課題都不會在上訴時被考慮;法庭理應一視同仁。

控方反駁,根據《刑事罪行條例》159G(3),不需修訂控罪已可由法庭裁定企圖罪行。控方亦不是只憑黑衫就對被告作出指控;他們都有裝備。正如高官作事實裁斷時都有裁定他們不是無辜途人,而是有備而來,這樣會不會其實有足夠基礎裁定企圖參與?

高官表示:「我係可以考慮,問題係審訊中冇任何一方提出過。」控方強調法官「可以」考慮,但承認法官不是「必然要」考慮。高官明言,若然控方立場是指他失職[沒有考慮企圖參與暴動罪],應該要求重審。

馮大律師補充,審訊時控方已明確劃出指涉暴動範圍;沒有「企圖參與」,只可以是參與或不參與。高官同意辯方說法,「問題三[點解原審法官唔推論被告有企圖參與暴動]未必列入我個case。」他指出以近期案件所見,裁定被告人罪名成立與否視乎衣著裝備和觀察等,即有或沒有參與;未去到現場就被捕話想參與才算是企圖參與。

➡️高官再次指出,當時控辯雙方都沒有就這一方面陳詞。沈檢控官鍥而不捨地重複,可能上訴庭最終會裁定原審法官冇出錯,只係當時冇人提,但現階段應持開放態度,交由上訴庭定奪。

控方將會因應今天聆訊而修訂案件呈述書草稿,高官睇完再考慮是否需要再作修改或已可簽署。

1537退庭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01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4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3.31
[2023.03.26-04.0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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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鄭(19)🛑已還押逾3個月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勞,呂,吳,倪,蕭,蕭,蕭,黃,黃,張,張,趙,鍾,古,黃,林,李,何(17-31) #續審 [26/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吳,李,黃,周,高,*,蘇(13-33) #續審 [21/30] (#1006灣仔 暴動 5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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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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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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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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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鴻發(51) 公職人員接受利益 訂明人員接受利益 #受賄五十萬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21/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潘定邦大律師
D2 #許卓倫大律師
D3, D4 #梁鴻谷大律師
D5 #姚本成大律師
D6 #黎詠婷大律師
D7 #李國威大律師
D10 #鄧子楷大律師
__________
[09:49] 開庭

今天原本為結案陳詞。高等法院上訴庭(合議庭)上周就一宗  #1118油麻地 暴動案[CACC21/2022]頒下判詞(拒絕上訴許可申請並駁回上訴),控辯雙方皆認為案例可能與本案相關,需要討論。

🔸D2法律代表 #許卓倫大律師 陳詞
因應這宗案例*,辯方可能需要申請重開辯方案情,引入更多辯方證供,或在書面陳詞作出相關陳述,以解釋為何案例不適用於本案。

許大律師代表辯方全體申請暫時不處理結案陳詞,押後讓被告考慮是否重開辯方案情後再作出申請;若被告確定不需要,則由法律代表就案例補充陳詞。現階段各位被告尚未有意向,需時考慮。(D1、D5已經作供,解釋案發當日身處現場的原因。)

🔹控方陳詞
控方目前態度中立,若辯方會申請重開案情,視乎其申請理據控方屆時再作回應。

📌法庭指示:
法庭批准押後給予被告時間考慮,無論各被告是否提出申請,都要於4月3日13:00 前提交書面回覆。控方則需於4月4日 13:00 前就被告的申請提交書面回覆。若有被告需要申請重開案情,需要準備於4月6日告知法庭,是否傳召辯方證人,證人人數,所需時間等。若沒有被告作出申請,法庭將另有指示押後日子作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2023年4月6日16:00 開庭處理相關陳詞,辯方無論有否申請都需要向法庭及控方提交書面陳詞,控方亦需書面回覆。

[10:52] 退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
*CACC21/2022判案書第30段:
//若然辯方真有什麼可解釋滿身裝備的被告被發現身處暴動現場的說法,有關的被告就必需作供,並接受控方的盤問,否則便難以抵禦這些證據所產生的強而有力的推論。//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29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4.28
[2023.04.23-04.2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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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謝,吳,李,黃,周,高,*,蘇(13-33) #續審 [22/30] (#1006灣仔 暴動 5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簡,連,卓(19-24)🛑三人已還押14日 #求情 (#0831旺角 非法集結 暴動 刑事毀壞;#0831太子 暴動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普通襲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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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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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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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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