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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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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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刑事損壞 #攻擊性武器
#1105觀塘 #審訊 [2/2]

D1: * D2: *
D3:黃(19) D4:翁(16)

控罪:
(1)刑事損壞 [D1-D4]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已認罪

PW3 PC10072 李錦邦(?) 調查警員作供完畢。

小插曲:
原來PC10072在昨天及今早審訊期間一直在法庭內,辯方對此表示震驚,因他是證人列表內的PW9,雖然是臨時決定傳召,但他應在PW1作供涉及到自己的調查部分時通知主控和避嫌。

辯方暫時沒有申請,但要求法庭記錄在案。

押後至1月12-14日0930同庭續審。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刑事損壞 #攻擊性武器
#1105觀塘 #審訊 [3/2]

D1: * D2: *
D3:黃(19) D4:翁(16)

控罪:
(1)刑事損壞 [D1-D4]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已認罪

早休中...

審訊進度:
D4因於12月30日違反宵禁令,裁判官更改保釋條件:
宵禁由2300-0600提早至2230-0600
警署報到由每週一天改為兩天

PW4 警長6106 朱文傑(音)(‼️國家安全部🐶) 為截停D1的警員,作供完畢。

PW5 女偵緝警員16115 莊潔珊(音) 為截停及拘捕D2的警員,作供中。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刑事損壞 #攻擊性武器
#1105觀塘 #審訊 [3/2]

D1: * D2: *
D3:黃(19) D4:翁(16)

控罪:
(1)刑事損壞 [D1-D4]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已認罪

早休完結後的審訊進度:
PW5 女偵緝警員16115 莊潔珊(音) 為截停及拘捕D2的警員,作供完畢。

尚有5名證人作供 (2名拘捕警員,3名調查/證物警員)

1430續審。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刑事損壞 #攻擊性武器
#1105觀塘 #審訊 [3/2]

D1: * D2: *
D3:黃(19) D4:翁(16)

控罪:
(1)刑事損壞 [D1-D4]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已認罪

下午審訊進度:
PW6 高級偵緝警員53542 呂劍華為截停及拘捕D3的警員,作供完畢。

D4辯方大律師提出特別事項,反對口頭對話及錄影會面呈堂。

PW7 警員23982 洪浩志(音) 為截停及拘捕D4的警員,主問完成,明天繼續盤問。

明天0930續審。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刑事損壞 #攻擊性武器
#1105觀塘 #審訊 [4/2]

D1: * D2: *
D3:黃(19) D4:翁(16)

控罪:
(1)刑事損壞 [D1-D4]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已認罪

早休至1200

審訊進度:
PW7 警員23982 洪浩志(音) 為截停及拘捕D4的警員,作供完畢。

PW8 警員11355 (好細聲,聽唔到名,國安🐶) 在截停D4現場的警員,亦接收D4的證物,作供完畢。

尚餘一名證人 (李xx幫辦)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刑事損壞 #攻擊性武器
#1105觀塘 #審訊 [4/2]

D1: * D2: *
D3:黃(19) D4:翁(16)

控罪:
(1)刑事損壞 [D1-D4]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已認罪

早休後審訊進度:
PW9 高級督察李國健(音) 作供完畢。

控辯雙方就D4特别事項陳詞。

1430續審。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刑事損壞 #攻擊性武器
#1105觀塘 #審訊 [4/2]

D1: * D2: *
D3:黃(19) D4:翁(16)

控罪:
(1)刑事損壞 [D1-D4]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已認罪

審訊進度:
D4特别事項:裁定口頭招認和錄影會面不能呈堂,詳細理由會於一般事項裁決時舉項。

控方案情完結,D1-D4辯方大律師沒有中段陳詞。表面證供成立。

D1-D4不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辯方案情完結。

明天1100同庭作結案陳詞。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刑事損壞 #攻擊性武器
#1105觀塘 #審訊 [5/2]

D1: * D2: *
D3:黃(19) D4:翁(16)

控罪:
(1)刑事損壞 [D1-D4]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已認罪

🌟D1D2辯方大律師結案陳詞(撮要)
本案主要爭議點是身份辨認的證據,即是PW1在東廣場星巴克見到的六個人是否包括D1 D2。

PW1是唯一目擊星巴克被破壞的人,他跟蹤逃跑的人,在日昇中心觀察,形容兩名被告的衣著和身型。他說兩名女子是一個比較肥、一個比較細粒,細粒的穿著深色外套,換裝後穿著藍色橫間T恤;另一位穿著紅啡色外套,換裝後穿著紅色格仔T恤。他之後再沒有提及有人換裝,亦沒有提及cap帽、手套、袋等特徵。

各名警員的拘捕情況亦是依賴PW1認得他們是破壞星巴克的人,控方案情亦是如此依賴。PW1說他在翠楠樓認得細年紀藍白間條T恤的女子是D1,在寶珮苑認得紅色格仔衫女子是D2,觀察距離是在十米之內。然而他的觀察和承認事實衝突。

在承認事實中,D1在翠楠樓附近被截停,她當時的衣著是紅色外套、有黑色斜孭袋,及腰長髮。D2在寶珮苑停車場入口被截停,衣著是藍白間條T恤,手上拿著外套。控方的相片冊中顯示D1 D2被捕時的衣著, 沒有證供指她們由截停至被拘捕的過程有換裝。PW1所提及的紅色格仔衫完全沒有出現過。

他曾經錄取三份口供,每份口供針對衣著的描述都有所不同。第三份口供他承認是應律政司及警方要求進行澄清和修改,但當問及他要澄清和修改什麼時,他閃爍其詞,又說唔記得,但又堅持見到紅色格仔衫。覆問時他又說,他不只是認衣著,亦有認樣。但無論是在主問、口供中,他都沒有形容過被告的面貌和髮型。在庭上認人時,他似乎很辛苦,要瞇起眼,那麼他在夜晚觀察現場時到底有多可靠?他亦承認在日昇中心觀察後,D1 D2再沒有向後望,但即使PW1只是一直看著背脊,應該講得出她們的髮型。

他從東廣場一直跟到翠屏邨平台,沿途四通八達,當時亦不是深宵凌晨 (注:晚上九點半左右),他說當時街上冇人是誇大其詞。他亦承認在上平台的螺旋樓梯時六人離開了視線。他又說跟蹤的六人沒有周圍望。破壞了星巴克的人會逃跑及換裝,卻沒有四處張望留意有沒有人跟蹤是不合理。

關於在扶手電梯下去發生的追逐事件,證人作供出現多個不同版本。PW1說他在平台大叫「就係呢六個人(下略)」,地下的六人就向前逃跑;PW2說PW1在平台大叫,地下的六人四散;PW4說他在地下尾隨了六人幾秒後他們才逃跑;PW5說六人跑落扶手電梯,警員亦跟住跑落扶手電梯;PW9說見到PW1,和他了解後尾隨六人,稍後時間大叫「警察」,他們才四散。這裏已經出現五個版本,證人各有他們的說法。

根據PW1和PW4的說法,D1在追逐事件中一直在六人之中,穿著紅色外套。PW9尾隨了20米觀察只是說D1深色衫深色褲。在相片冊中見到D1的紅色外套其實十分顯眼,PW9近距離持續觀察不會只用深色衫籠統形容,這方面證供有抵觸。D1逃跑可能只是受驚。
而關於D2的觀察,PW5因為他們的車停在扶手梯較近距離的馬路所以見到,和PW6的說法大相逕庭。PW6說他們在車上觀察扶手電梯時距離三條行車線,之後車輛才加速至迴旋處u-turn至接近扶手梯的行車線,PW5是從來沒有提過這一點。PW6 PW9亦承認不能確定在寶珮苑截停的人是當初在扶手梯附近的六人之中。那PW5說她一路看住六人逃跑有幾可信?D2被截停時,PW5說她穿著藍白色間條T恤,拿著外套;PW9說不出D2夜著,只記得她穿著外套。

各個證人都以為自己所看到的是真相,證詞卻是矛盾重重,PW1的觀察亦不穩妥,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請法庭判被告無罪。

另外,即使法庭裁定PW1沒有辨認錯誤,D2在案發時只有12歲,根據普通法,必須假定10至14歲人士沒有犯罪能力,控方必須舉證,證明被告對行為有犯罪認知,而不是頑皮、惡作劇。 控方可以用家庭背景、以往的紀錄、警誡回應等等方面去舉證,例如傳召心理專家。控方在庭上的證據無法推翻此原則。

(D3 D4結案陳詞稍後補上)

1430裁決。

(直播員按:控方案情荒謬程度簡直為Department of Joke一大力作... 審訊內容會盡快補上)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刑事損壞 #攻擊性武器
#1105觀塘 #裁決

D1: * D2: *
D3:黃(19) D4:翁(16)

控罪:
(1)刑事損壞 [D1-D4]
被控於2019年11月5日,在觀塘東廣場地下62號舖Starbucks內,損壞屬於該餐廳的玻璃櫃。
🌟罪名不成立🌟

📌裁決理由(撮要)
本案主要爭議點為被告的身份和辨認,本席謹記辨認原則(略)
控方案情是PW1目擊一行6人破壞東廣場starbucks,其中包括D1-D4,他們在店內蒙面分頭行事,破壞持續二十多秒,當時店內有燈光,清楚看到他們。PW1沿成業街在對面行人路一直尾隨6人,他們轉入敬業里後一度消失於視線,PW1進入敬業里後再出現,在相隔十多米的地方看見他們換裝。他形容一名女子脫下深啡色外套,穿著紅色格仔衫;另一名女子亦脫下外套,穿著藍色橫間T恤;一名男子脱下灰色衫,裏面穿著校服;一名男子除低cap帽。PW1再跟蹤他們至翠屏邨平台,期間有和PW2通話更新他們的行蹤。六人最終四散,PW1在翠楠樓指出被制服的是D1,在寶珮苑指出被制服的兩人是D2 D3,之後和PW9會合討論案情,一起行到翠屏邨平台近佳寶位置認出D4。

PW1的辨認有出現問題。PW1聲稱認到破壞starbucks的人的樣貌,但證供中從來沒有講過。他聲稱對6人的主要觀察是在敬業里,但PW1之前沒有見過該6人,要在短時間內觀察六人之多是有局限的,而PW1對他們的描述亦沒有特別之處,且有不脗合的地方,在D1 D2的辨認尤其明顯。PW1形容D1身材細粒,穿著藍色橫間條T恤和深色短褲。但根據同意事實內的相片,D1被捕時穿深啡色外套,身上有斜孭袋;D2被捕時穿藍色橫間條T恤,亦有斜孭袋。PW1形容D3有cap帽,身穿T恤和短褲,但未提及D3當時的啡色頭髮;D4穿著灰色外套、灰色長褲和校服,作供和相片的差異是在於被捕時有沒有著上外套。此外,不同證人對於D1-D4的裝束描述都有所不同。

PW1對D1 D2不確定的地方亦在他三份口供中反映。他在第一份口供形容在不同地方截停各個被告和他們的衣著,第二份口供不提及衣著,第三份口供又對他們的衣著作不同描述。被問及三份口供的分別時,PW1答案反覆,首先說改變了截停被告的地點,盤問下又改變D1 D2的身份,但內容仍然不能反映真實情況。由寶珮苑走到翠樟樓的時間,主問時說一至兩分鐘,盤問時改口說八至十分鐘。

法庭不接納他在截停各個被告時的辨認,只接納他一路跟隨的六人是翠屏邨平台扶手電梯下的六人。法庭之後要分析由平台到各個拘捕地點之間的案情。

D1:依賴PW2和PW4的證供。PW2追截D1時有十至二十秒離開視線,因為想由另一方向包抄。從她的證供確定追捕和拘捕的是同一人有不穩妥的地方。PW4形容追捕女子有戴cap帽,又形容6人忽然向前,和PW2證供亦不符。

D2:依賴PW5的證供。她不能確定現場燈光充足,不能肯定講出衣著。書面口供形容她穿白色上衫,作供時說她穿藍白短衫。單靠PW5的觀察不能肯定她在最先的六人其中。

D3:依賴PW6的證供。他在車上觀察,承認曾經離開視線,觀察距離較遠,D3亦有可能不是在最先的六人其中。

D4:拘捕D4的PW7 PW8 沒有見到在平台下聚集的六人。

至於六人由平台到地面再四散至各個位置的過程,不同證人提供了多個說法。
說法一
PW1:於平台上向下面六人大嗌「就係呢班人打爛starbucks啲嘢」,六人隨即向前跑
PW2:PW1大嗌,六人四散逃跑
PW1 PW2說法比較接近。
說法二
PW4:在平台看見PW1指住地面的六人,但不知道他在說什麼。我沿扶手電梯落到地面,在距離六人約十米的位置尾隨,六人突然向前奔跑
PW9:在平台上看見PW1,他表示自己是報案人,指住地面六人說他們是破壞starbucks的人,於是沿扶手電梯落到地面,慢慢靠近六人,在距離六人約五米時被發現,PW9大叫「警察」,六人四散逃跑
PW4 PW9說法比較接近。
說法三
PW5:六人從平台跑落扶手電梯到達地面,之後繼續向前跑。在扶手電梯已有警員追隨,追逐距離遠,時間長。

明白警員在不同地方觀察,形容同一過程會有差異,但由於分別太顯著,法庭難以接納其中一個版本,說被捕人士是在這六人之中存在疑點。

📌D4的拘捕過程和特別事項的裁決理由
法庭對於PW7的證供有疑問,每當問及一些對PW7不利的問題的時候,PW7總會迴避,即使只是問一些基本資料如自己的裝備,他亦只回答唔肯定、唔記得。問及他為何覺得D4可疑,他說是因為在車上聽到PW2對破壞starbucks的人的描述,衣著一致。但比對PW2的證供,她從來沒有提及過有人穿灰色上衣。當辯方律師問他為何事隔六小時才在記事冊記下D4的口頭招認/回應,只是一句很短的回應,在警車上亦可完成,PW7回答警車上環境不方便,但和他同車的PW8有在警車上補錄拘捕D4事宜。法庭不接納PW7的證供。
PW8拘捕D4現場的事情含糊其詞,無法交代拘捕過程的詳情,例如對叫D4企定踎冇印象、警察的裝束冇印象;一直身在PW7和被告附近一兩米卻說不出搜查流程;他說是因為要留意在附近圍觀的人士,但又說不出有多少人圍觀、圍觀的人有冇拍片、附近的環境等等。法庭不接納PW8的證供。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在翠屏商場M2層的佳寶食品超級市場外,管有鐳射筆和伸縮棍,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罪名成立‼️

D4辯方大律師求情後,裁判官索取勞教中心、教導所、更生中心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押後至1月29日 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期間還押‼️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少玲裁判官 #判刑
👤翁(16) #1105觀塘
🛑已還押14日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已認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翁手足被控於2019年11月5日在觀塘翠屏商場M2層的佳寶食品超級市場外,管有雷射筆和伸縮棍,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翁手足早前承認上述控罪,梁少玲裁判官判刑前先為被告索取勞教中心、教導所、更生中心報告,另外應辯方律師要求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還押2星期,今日判刑。

詳情如下: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2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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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辯方律師引用報告內容作進一步求情。報告指翁手足在學校雖然有遲到、缺席但沒有打過交,上課情況可接受、為人有禮貌。兼職離職純粹因為無法遷就學業時間,僱主表明願意再僱用翁手足,學校亦為他保留學席。此外翁手足沒有不良嗜好、本性不懷、得到家人支持及愛護,他們今日亦有到法庭旁聽。

翁手足的情緒問題自從爸爸過身後開始浮現,由於不希望家人擔心所以將負面情緒收收埋埋。2019年8月曾經因意外在石灘跌倒導致腦震盪,影響情緒管理,在2019年10月開始接受精神科治療。雖然報告指出翁手足有自殘傾向,但是沒有傷害他人的暴力傾向。

📌適合更生中心或教導所服刑
還押索取報告期間,會面官指出翁手足態度合作、有禮貌、坦白承認情況。由於翁手足的情緒問題需要專業護理,不適合在壓力下受監管,身體狀況不適宜判入勞教中心或執行社會服務令。中心主任認為更生中心更適合翁手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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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少玲裁判官判刑
考慮被告審訊前認罪,過往沒有刑事定罪記錄,犯案時年僅16歲,但涉案的兩件物品(雷射筆、伸縮棍)均有一定攻擊性及危險性。被告管有的雷射筆屬於第IV級,60米內直接照射眼睛可令人眼部受傷。兩件物品一但使用會對他人造成嚴重傷害,因此必須判處禁閉式刑罰,而更生中心對被告的技能培訓較有幫助。

🛑判入更生中心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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