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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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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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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11008八鄉 #被告出庭

黃(36)🛑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及詳情:

🌟修訂控罪(1)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被控於2021年10月8日,於香港新界元朗八鄉上村一個單位內,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i)一支載有一個裝上15發子彈彈匣的手槍、(ii)一個裝上15發子彈的彈匣連一個快速上彈器、(iii)一個裝上15發子彈的彈匣及(iv)一個裝有47發子彈的膠盒

撤回控罪(2) 管有違禁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違禁武器,即一個指節套

🌟新增控罪(3)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被控於大埔富亨邨一個單位內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即一把6.7焦耳的氣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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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已取得法律意見,呈上修訂控罪(1)、撤銷控罪(2)及新增控罪(3)

案件將於5月3日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提訊日,被告沒有擔保申請,放棄八天保釋覆核權利,需還押懲教看管🛑

(1439 退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20117屯門 #庭外消息

姜/網媒記者(30)🛑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襲警
被控於2022年1月17日,在屯門杯渡路100號屯門警署一樓報案室內的搜身室襲撃男警員59029羅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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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要求押後至今日下午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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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20117屯門 #被告出庭

姜/網媒記者(30)🛑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襲警
被控於2022年1月17日,在屯門杯渡路100號屯門警署一樓報案室內的搜身室襲撃男警員59029羅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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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表示承認案情,及後辯方亦提出共8宗案例以作求情之用,裁判官蘇文隆聽畢辯方求情後作出裁決,以3個月為量刑起點,因已還押10星期,扣減刑期後可立即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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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21117屯門 #答辯

張 (21)🛑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 4項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控罪詳情: 有輕鐵職員匯報, 2022年11月13-14日在屯門泳池輕鐵站附近路軌發現交通錐, 2022年11月15日於愛曦樓對出路軌發現單車及紙盒。警方觀看閉路電視, 發現被告身份。2022年11月17日, 警方於愛曦樓附近埋伏, 見到被告拾起紙盒, 拋入路軌, 拘捕被告。警誡下被告稱自己只是發洩情緒, 之前也有做過數次同類行為, 希望給一次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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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呈上修訂控罪及案情。

被告認罪同意案情。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證物1-4歸還物主。

被告與家人同住於公共屋邨, 今日家人有到庭支持。被告教育程度至中六, 有精神病記錄, 2019年後沒有再覆診。

辯方求情指被告犯案受社會氣氛影響, 他坦白承認控罪, 所幸本案中沒有人受傷, 希望法庭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

案件押後至5月12日0930判刑, 法庭下令索取勞教, 感化, 社會服務令及青少年罪犯報告, 被告繼續還押。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21117屯門 #判刑
#未知是否手足

張 (21)🛑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 4項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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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份報告已解釋予被告及父母, 今日6位家人都有到庭支持, 辯方呈上3封求情信。青少年罪犯委員會建議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考慮到被告已羈押一段長時間, 法庭參考報告, 就4項控罪共判處12個月感化令。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提堂
👤文(31) #20220902紅磡
🛑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1:有意圖而管有爆炸品
被告被控於2022年9月2日,在紅磡鶴園東街恒藝珠寶大廈2樓201至207單位e多迷你倉2954號櫃,非法及惡意管有爆炸品,即約300克思疑低性能炸藥、約10公斤思疑可用作製造炸藥的化學品、約5克自製延時保險絲及30枚煙花製品,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22年9月2日,在紅磡鶴園東街恒藝珠寶大廈2樓201至207單位e多迷你倉2954號櫃,管有攻擊性武器,即3把刀、2把斧頭、1支棒球棍、2支木棍,及1個彈射器連43粒金屬彈丸,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上次聆訊內容👇🏻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3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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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處理本案]

控方表示由於現時還有一份專家報告未完成,因此申請將案件押後六星期,其間亦會索取法律意見。

辯方表示不反對將案件押後,被告亦沒有保釋申請。

主任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8月17日09:30在1號法庭提訊。

[10:31本案處理完畢]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答辯
👤11名被告(21-39) #0831太子

D1顧(27)/ D2劉(28)/ D3葉(21)/
D4許(29)/ D5蔡(26)/ D6郭(39)/
D7劉(26)/ D8黎(25)/ D9楊(28)/
D10林(32)/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2,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D2)和警員33531 (D3)。

控罪4:企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企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507、警員7889、和警員33531。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7,8,9,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D7,D8,D9,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0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在沒有領取電訊牌照的情況下,管有1部作無線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套"Baofeng"無線電收音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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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向法庭申請將本案押後至2023年9月6日14:30作答辯,因為他們於稍早時間才收到一大疊文件,需要時間給予被告們法律意見。控方沒有反對。法庭批准。

D3大律師向法庭申請更改報到警署。控方沒有反對。法庭批准。

現時D2,D10,D11沒有律師代表。他們在法庭詢問下不反對押後答辯。D2,D11表示會於下次聆訊時有律師代表;D10想自己處理本案。裁判官了解D10面對的控罪性質不包括在當值律師服務的範圍後,批准D10自行處理本案。

最後,蘇文隆主任裁判官表示:「下次見,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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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答辯 👤11名被告(21-39) #0831太子 D1顧(27)/ D2劉(28)/ D3葉(21)/ D4許(29)/ D5蔡(26)/ D6郭(39)/ D7劉(26)/ D8黎(25)/ D9楊(28)/ D10林(32)/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2,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D3被控於或約於…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831太子 #答辯

D10:林(32)

控罪: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在沒有領取電訊牌照的情況下,管有1部作無線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套「Baofeng」無線電收音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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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0沒有法律代表,休庭後表示希望今日答辯,再開庭處理。

⏺️答辯
承認控罪🔴

案件押後至9月6日作判刑,期間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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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2紅磡 #提堂

👤文(31) 🛑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1:有意圖而管有爆炸品
被告被控於2022年9月2日,在紅磡鶴園東街恒藝珠寶大廈2樓201至207單位e多迷你倉2954號櫃,非法及惡意管有爆炸品,即約300克思疑低性能炸藥、約10公斤思疑可用作製造炸藥的化學品、約5克自製延時保險絲及30枚煙花製品,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22年9月2日,在紅磡鶴園東街恒藝珠寶大廈2樓201至207單位e多迷你倉2954號櫃,管有攻擊性武器,即3把刀、2把斧頭、1支棒球棍、2支木棍,及1個彈射器連43粒金屬彈丸,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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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已索取法律意見,案件需轉交區域法院處理,控方需時準備法律文件,案件押後至9月22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處理轉交文件。

今日辯方沒有保釋申請,被告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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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太子 #判刑

D10:林(32)

控罪: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在沒有領取電訊牌照的情況下,管有1部作無線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套「Baofeng」無線電收音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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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0早前已認罪,但他沒有代表律師,法庭工作人員向他解釋報告,報告建議判處社會服務令,D10表示同意報告。

法庭最後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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