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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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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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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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0729元朗 #審訊 [1/2]
PART 1 PART 2 PART 3 PART 4 PART 5

劉(2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7月29日,在港鐵元朗站H出口樓梯間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包30粒波子及一個自製發射器

PW5 政府化驗師 #陶志恒

控方原傳召陶作專家證人
辯方反對

陶為政府化驗師,有化學背景,專責處理違禁武器如刀、警棍等,但沒有處理彈射器資歷。

控方同意陶可以事實證人而非專家證人身份作供。

辯方指出若陶只為事實證人,其供詞為意見供詞而非專家供詞,揣測證據不應可以呈堂。陶既未見過劉使用該物品,同揣測作證據對劉非不公,所以不應有任何比重。
事實證人若使用P2成功發射P3波子,因陶非為專家證人而不是專家證人,測驗只為推,參考價值低,法庭不應聽取。

法庭指立案並非單靠此位證人證供,亦有法庭自己觀察。

辯方亦提到PW4的測試亦只是模擬,並沒有劉參與。引伸至若警方在某人身上發現一把刀,可否用刀試攻擊他人而證明犯罪?

法庭接納陶作事實證人

控方主問
#陶志恒 自2009年開始在法證事務部做化驗師

2019年8月8日收到證物P2及P3,警方希望得知P3波子是否能在P2中彈出。報告在9月9日撰寫。

陶為P3其中任意挑選10粒波子量度重量及直徑,波子重5.4g至5.6g,平均重量為5.5g,直徑為15.9mm至16.2mm。

陶亦為P2量度,一邊為割開的膠樽樽頸及另一邊為樽口連接氣球,樽口直徑為2.1cm,樽頸直徑為4.8cm;未充氣球長9cm闊4cm。

嘗試將P3其中一粒波子由樽頸放入,樽頸朝斜上,波子停留在樽口位置,拉藍色氣球放手後,若氣球回彈擊中停留在樽口位置的波子,波子可經樽頸彈出。

辯方盤問
有測試彈出距離?沒有
有觀察波子彈出後氣球情況的變化?沒有理會
警方有否指明驗測方法?沒有
無從得知物品本來用法?是
有沒有試過失敗情況?有試過波子卡在P2無法彈出
波子可放入氣球內?可以塞入氣球內,但需要用手
有測量過波子彈出時我速度或力度?沒有

呈上幫助說明用的膠樽作辯方證物D2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7/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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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棟明大律師 現表明不反對 #關文渭大律師 繼續昨天的盤問。 #關文渭大律師 在陳詞中指出盤問並不被主問限制,但 #陳仲衡法官 表示就單一議題重召證人時,盤問其他範疇須申請重新展開盤問, #關文渭大律師 表示該申請與本案無關,但仍反對法官就須申請重開盤問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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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傳召PW4警署警長 伍尚國
現為警署警長
案發當天為署理督察及畜龍
負責制服A1

A1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繼續盤問PW4

📌721施放催淚彈
721當日警方在西區一帶有施放催淚彈,PW4指在現場沒有見到,亦沒有佩備可發射催淚彈的長槍。當日在西區有傳媒拍攝,但PW4不記得多少,亦不知道是否正採訪。PW4現指不記得721當日有否施放催淚彈。

記事冊相關內容呈堂為MFI D1-3。

A4及A22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盤問PW4

📌「黑警死全家」
在案發當日由西區警署推進至拘捕現場期間,PW4沒有聽到群眾嗌「黑警死全家」,不記得有否其他質疑警方行動的口號。

PW4再次作供完畢

🌟 #陶志恒 分別在2020年10月28日、29日、30日作3份關於A24、A13、A16的證人供詞,辯方不反對以65b呈堂,控方因此會在 #陶志恒 面前讀該3份證人供詞作主問,惟應辯方要求將安排翻譯予各被告人,休庭半小時讓翻譯員準備。

- 休庭至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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