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3.6K subscribers
7 photos
4.77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3/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PartA PartB PartC
—————————
傳召pw2警員53501莊家樂,當時協助拘捕D1、D5,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

🔹主控 #徐兆華大律師 主問
pw2最初見到少量堵路人士在康靈道附近;其後,在玉蓮臺見到約百人在馬路、行人路上堵路,有人推倒小巴牌、垃圾桶和一些雜物,也有人手持鐵通叫囂,這些人士與警車相距約40、50米。

pw1向他們表示有人非法集結,pw2也見到,於是下車追截四散(沿著牛頭角道向九龍灣方向)人士,大部分人在行人路,少部分人在馬路。下車後,pw2說「警察咪走」,有10~20名人士跑至花園大廈,也有1男1女跑去百靈樓對外的樂學評估中心(死胡同),pw2喝令2人出來並指示他們坐在地上(控辯雙方不爭議2人被捕時的衣著)。警員12407向男子調查,女警16887向女子調查,當時2人身旁都有背包。其後,警員把2人帶上警車,回警署錄取口供。
—————————
續...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3/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PartA PartB PartC
—————————
控方表示依賴閉路電視、東網的直播片段辨認各被告身分,各辯方律師反對控方呈上該些片段,認為沒有足夠基礎、影片解像度不足夠清晰,唯控方認為有獨特辨認各被告身分的元素(例如黑色帽子上的圖案但卻看不清等)。

辯方律師指出,控方提交的文件中,各警員的口供都表示只用了兩三小時觀看8隻光碟,而辯方律師估算8隻光碟的時間約莫超過10小時,質疑警員是否有充足時間觀察所有片段,希望控方能提交光碟的總共時間,好讓法庭裁定控方是否需要呈上該些片段作辨認各被告身分。

法官思考片刻後表示,這些元素並沒有獨特之處去辨認身分,希望控方明天審訊前提供更多案例支持其論點(包括如何依靠獨特的元素辨認身分、警員看了幾多次幾多小時的片段等),亦希望控辯雙方能夠溝通清楚是否需要以特別事項處理上述問題。

案件押後至4月30日09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按:今日第三日審訊,然而進度...只是傳召到第二位控方證人...若然主控可以嘗試精簡些,相信10日的審訊必能準時完成呢~)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4/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D3承認控罪一,控罪四、九則不獲起訴,還押至5月10待判(詳情)。

控罪詳情按此
—————————
控方表示,收到指示,不會依賴警員用片段辨認各被告身分,但在傳召控方證人時會播放不同片段顯示其環境、被捕人士的被捕過程(此部分辯方不爭議)。控方表示,會呈上一些截圖(相簿),紀錄大約的地點和時間,讓法庭知道應留意片段的哪一部分,辯方提議休庭15分鐘,讓控方處理好相簿,法庭批准。

現休庭至10點~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4/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D3承認控罪一,控罪四、九則不獲起訴,還押至5月10待判(詳情)。

上回審訊內容
控罪詳情按此

PartA PartB
—————————
繼續傳召pw3~

🔹主控 #徐兆華大律師 主問
Pw3表示當時警車停在雅麗道花園大廈對外位置,而黑衣人士一見到警車便往九龍灣方向四散。控方證物影片p31(c)中,04:48~06:26為截停D1、D5的位置。pw3初在車上時與這些人士相距約70~80米,後下車追截時則相距15米。他喝令「警察咪走」但沒有人理會,反而跑得更快。截停2人後,pw3與女警16887表示跑走的人群為示威者及哪個背包屬於誰人,同時也叫男子除下綠口罩,女子除下黑口罩。pw2言「佢地喺上址堵路、非法集結,所以我稱呼為示威者,行人我唔會咁叫~」。

🟡辯方盤問
🔸D1辯方 #詹俊褀大律師🔸
辯方先呈上18張相片,為證物d1(1-22)。pw2表示D1、D5想跑走但走入了死胡同,所以才截停2人,同意口供紙上沒有提及此部分。因為pw2是最大武力者,即㩦帶雷嗚長槍,所以自己一定第一個下車,佔據車左後腳踏位置,方便留意人群是否造成威脅及環境是否安全。

收到pw1指示下車拘捕人士,但自己沒有和同事商討如何分工。pw2見到玉蓮臺二座附近有人堵路,約30~40人在馬路上,有少部分人士在行人路上,但自己不知道每個人在做甚麼。當時,pw2見到相片D1(4)中的欄杆沒有開啟,故認為沒有人從此處進入。他沒有留意附近有否其他市民,但不認同D1、D5非示威者,因覺得2人有逃跑、尋找出口離開。他看完片段後雖同意現場有欄杆但表示自己沒有跨過。

D2辯方沒有盤問~

🔸D4辯方 #黎詠婷大律師🔸
Pw2同意當日只有一個地點非法集結,即牛頭角地鐵站外。在證人口供的草圖中,所顯示的過百人聚集,與其在證物p34(b)中,所畫的位置,兩者有不同之處。辯方質疑pw2因為記憶混亂所以說法有分歧,pw2不同意,認為即使在不同地點都是同一批人士來的。

🔸D5辯方 #吳珞珩大律師🔸
15:17,pw2見到D1、D5進入花園大廈,1、2分鐘後拘捕2人。他認同當時馬路上有其他非示威者的人士,也承認自己的口供紙上寫錯了(即庭上稱只有10多人在花園大廈,而口供紙上說有數十人~)。在口供紙上,pw2沒有提及自己向人群說「警察咪走」,他也見不到有被捕人士的袋被掉在地上,但在看完片段表示可能是其他小隊同事掉的。pw2表示不記得D5戴了鴨嘴帽後,頭髮的狀態、其衣著打扮,但記得她當時有配戴手套。

🔹主控覆問沒有重點~
—————————
續...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4/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PartA PartB
—————————
傳召pw4警員12407鄭宇健,負責拘捕D1。當時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現駐守將軍澳警署商業罪案調查科。

🔹主控 #徐兆華大律師 主問
在玉蓮臺外,pw4透過車窗見到過百名示威人士聚集,當中有人叫囂,有人手持鐵通,往九龍灣方向跑走。在觀塘官立小學(牛頭角道)停車,pw4下車追截跑入花園大廈人士時,期間大叫「警察咪走」,此時與他們相距約20米。在追截一名黑色裝束的男子時,pw4拉其背包,然而對方棄袋逃去。回頭去到百靈樓方向的入口時,見到D1、D5坐在地上,pw2在旁看守2人。然後,自己交給pw4處理,回到警署才撿取背包。

*法庭提醒控方下星期一呈上補充資料後,與片段有關的相簿(截圖),包括列出該截圖顯示了甚麼,時間和地點,辯方是否同意或其爭議點是甚麼,並排好相片的次序(因控方是隨機排列的~)。

案件押後至5月3日09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5/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D3承認控罪一,控罪四、九則不獲起訴,還押至5月10待判(詳情)。

上回審訊內容
控罪詳情按此

PartA PartB
—————————
繼續傳召pw4~

🔹主控 #徐兆華大律師 主問
搜查D1時,在其背包找到索帶和3把扳手,pw4詢問這些物品的用途,D1表示「我冇嘢講」,其後將證物放入證物袋內並拘捕2人。pw4表示拘捕原因為見到有人非法集結,而pw2表示D1、D5有份參與早前的非法集結。

🟡辯方盤問
🔸D1辯方 #詹俊褀大律師🔸
pw4表示見到玉蓮臺外兩旁都有黑衣人士,下車追截時,前方也是黑衣人士。他不記得有(好長的)鐵欄去到花園大廈,以及該位置是否窄身。他沒有印象花園大廈有否其他警員出現,也沒有印象有其他人士在附近。

🔸D2辯方 #潘定邦大律師🔸
Pw4不記得當時警車有否響號,同意行人路上有其他行人出現,但不同意自己見不到牛頭角地鐵站有人非法集結。

🔸D4辯方 #黎詠婷大律師🔸
pw4在口供紙上提及兩旁行人路上有過百人聚集;而庭上口供卻表示只見到兩旁有人,馬路上沒有人。當時沒有任何警員舉旗叫人離開。回到警署後,pw4向值日官匯報拘捕2人細節,並把每個證物放入袋中,再交給值日官,以免有所混亂。

🔸D5辯方 #吳珞珩大律師🔸
pw4當時手持棄袋者的背包,其後再撿取D1的背包,此部分沒有在口供紙上記錄。他不同意自己混淆了不同的背包,因自己工作好仔細,肯定分得清楚,而且自己的視線從沒有離開過D1背包。

🔹主控覆問
Pw4當時先將棄袋交給警員1659處理,再處理其他證物(沒有處理D5的物品)。

—————————
傳召pw5警員16887周鎮輝,負責拘捕D5。當時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現駐守在東九龍交通部。

🔹主控 #徐兆華大律師 主問
警車駕駛至牛頭角道與通靈街交界時,pw5見到少於10人往九龍灣方向離開,而左右兩旁的行人路也有一些黑衣人士。在玉蓮臺外,有過百名黑衣人士向著西面方向跑,當中有人戴著口罩面巾,有人手持傘。pw5表示見到有人向警車拋擲水瓶,也有人指罵警員。他們見到警車後四散至不同位置,分別為花園大廈閘口、牛頭角遊樂場、喜雀樓、(往)九龍灣方向。在百靈樓入口,pw5見到有1男1女坐在地上,3名警員圍著2人,pw3向自己和pw4講解早前發生了甚麼。其後pw2為2人上索帶,pw5則負責搜查D5的背包,當時D5手戴著灰色手套。

🟡辯方盤問
🔸D1辯方 #詹俊褀大律師🔸
pw5坐在最後2輛警車其中之一,當時車速大約少於50公里。在花園大廈外的行人路,即還沒到閘口位置,pw5見到其他警員在追截前方黑衣人士,當時他們相距約3、4米,最後有3名警員制伏該名人士。

🔸D2辯方 #潘定邦大律師🔸
pw5表示警車進入牛頭角道時有響號,示威人士一見到警車便跑走。他不同意自己混淆了其他社會案件所以記錯本案有人拋擲水瓶,但承認警車駕駛至玉蓮臺一帶時,馬路十分順暢,沒有任何障礙物。他不同意有人拋擲水瓶便要拘捕人士,上述內容並沒有寫在口供紙上。

🔸D4辯方 #黎詠婷大律師🔸
pw5同意只見到兩旁人士跑走,但不知道他們具體做了甚麼,也不知道誰人拋擲水瓶,更無從得知此人去了哪裡。pw5表示穿黑衣黑褲不等於示威者,但連群結黨地出現就是示威者。他沒有在口供紙上提及那些人手持長傘。

在警署中,因為人數眾多(各被捕人士、多名警員)所以一起在臨時訓示房重。pw5匯報案情後,把D5交給值日官處理。他沒有留意房間中有甚麼人,自己和D5在房間的角落,其後把涉案證物交給警員1659處理。

🔸D5辯方 #吳珞珩大律師🔸
pw5不同意口供紙上沒有提及今天上庭作證內容,認為自己已提及了簡單的動作、地方,例如示威者的人數不同,不同人士從不同入口進入花園大廈等。pw5追截D5時,D5當時戴深藍色帽子,背黑色袋,同意自己沒有在口供紙上提及灰色手套。D5在追截過程中有戴口罩,pw2截停她後才除下口罩,其後,女警為D5搜身,自己則在一旁觀察及撿取證物。他不同意八達通和身分證是在D5的腰包內找到。

🔹主控覆問
女警12616為D5搜身前,pw5有向D5表示「呢位女同事會為你搜身,依家我搜查你背囊」,她沒有回應。
—————————
續...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5/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PartA PartB
—————————
傳召pw6警員20324莫梓峰,負責拘捕D2。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

🔹主控 #徐兆華大律師 主問
Pw1通知警員約200名黑衣人士非法集結,pw6見到部分黑衣人士往不同方向跑走,而地上有雜物。當警車駕駛過馬蹄徑時,那批人士跑向了玉蓮臺一、二座停車場和九龍灣方向。當時警車距離玉蓮臺約30米,車速偏快,見不到其他人。pw6下車追截跑入停車場的人士,見到332號車位有2名人士被截停。

pw6表示其他隊員跑得比較快,自己想往二樓追截其他人可惜失敗所以折返。在332號車位,pw3截停了一名女子,她除下一塊包著臉部的布(*控辯雙方不爭議D2被捕時的衣著)坐在地上。pw6問她「你喺到做咩?」,D2回答「我冇嘢講」,pw6繼續問「有冇受傷?」,D2表示「冇」。因為她無法解釋自己為何在上址出現,加上其衣著符合pw1形容的非法集結人士所以自己拘捕D2。

Pw6見到D2身旁有背包,初步搜袋後發現有噴漆和手套,15:22拘捕D2,15:23上警車。在將軍澳警署中,女警12616為她快速搜身及除下手扣,再向值日官匯報。15:59,pw6在臨時訓示室中,在D2面前撿取其證物。當時房間約長14米闊11米,有好多人,而pw6聲稱撿取證物的桌子只有D2和自己。

*法官臨完庭前,提醒控辯雙方可以留意一單上星期五高院的案例,即 HCMA254/2020 (麵包師傅案)。

案件押後至5月4日09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6/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D3承認控罪一,控罪四、九則不獲起訴,還押至5月10待判(詳情)。

上回審訊內容
控罪詳情按此

PartA PartB
—————————
繼續傳召pw6~

🔹主控 #徐兆華大律師 主問
關於D2的證物
在其p38背包中找到:
P39啡色斜揹袋、P40一罐黃色鐵罐、P41一支噴漆、P42一捆鐵線連扣、P43白色索帶連袋、P44八條毛巾、P45白紅色連身花裙、P46兩隻灰黑色手套、P47灰色口罩、P48一頂黑色鴨嘴帽、P49腰包、P50白色iPhone 、P51一張八達通、P35連頸式面罩和P36 黑色冰袖。

Pw6搜查完以上物品後便以「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xxx」拘捕她,在警署處理證物時,沒有其他人協助自己。當時,追截黑衣人士時,即玉蓮臺停車場位置,pw6和其他隊員有大聲説「警察,唔好走」,但沒有人理會。pw6認同D2被捕時有戴著手袖,而在證物P20(6)、(7)中卻見不到手袖。

🟡辯方盤問
🔸D1辯方 #詹俊褀大律師🔸
當時,4輛警車同時去到牛頭角地鐵站,pw6在最後一輛車。

🔸D2辯方 #潘定邦大律師🔸
pw6坐在右後方位置,當時警車有響警號,他承認自己沒有在口供紙上提及說了「警察咪走」。當駛近牛頭角地鐵站時,警車與那批黑衣人士距離不止30米,下車後則相距約30米。pw6進入停車場二樓時,已見到2名被截停人士。

關於AP(證人)號碼,pw6不知道其他人有否稱呼D2作AP19/AP2,自己則沒有稱呼她作AP19。當日在將軍澳警署內有好多名被捕人士,但pw6說不出來具體數量,女警12616為D2搜身,(堅稱)有屏風遮擋。除了主問提及的證物外,當時還有化妝袋,但沒有被撿取作證物。

撿取證物時,pw6將身分證和八達通放在貴重物品袋,而其他物品則放在膠袋。他同意明知道會化驗打火機油但沒有放在貴重物品袋,也沒有在證物袋中寫下AP2/AP6的名字,只用了黃色大標籤,方便自己辨認。pw6表示,自己全程觀察整個過程所以肯定沒有混淆了D2的證物,但他不知道有其他人稱呼男子(雷xx)作AP6。

🔸D4辯方 #黎詠婷大律師🔸
Pw6坐在警車am9817,車上一共有6名警員,沒有留意將軍澳警署拘捕了多少人,也沒有印象訓示室有哪些人士、各自坐在哪等。

D5辯方沒有覆問~主控也沒有覆問~
—————————
續...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6/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PartA PartB
—————————
傳召pw7警員17128黃敬豪,負責拘捕D4,駐守東九龍衝鋒隊第一隊。

🔹主控 #徐兆華大律師 主問
pw7當時坐在中間位置,在馬蹄徑見到路面有雜物(小巴牌、垃圾桶),車上只留意了右面的狀況,雖見到黑衣人士但沒有印象對方有否手持物品。警車需要繞過障礙物才能繼續駕駛前進,下車時,pw7大聲喝令「唔好跑,企喺到」,有人駡「死黑警」。

在玉蓮臺一座外,數名黑衣人士在行人路跑向(pw7在)馬路的方向,兩者相距約20米。pw7鎖定數人為目標後打算喝停他們,但沒有人理會。其中一名身形比較瘦的女子跑得比較慢,pw7喝停她時,該女子反方向走時,腳步不穩撞向右面的牆壁,於是他上前截停女子。其後,pw7以「非法集結」、「蒙面法」拘捕她。

在其P56背包搜到:
P53淺色口罩、P54黑色帽子、P55短傘、P57一件藍色短褲、P58一件白色短褲、P59粉紅色電話和錢包鎖匙。pw7警戒後,D4表示「我冇嘢講」後上警車離開。回到警署後,pw7向值日官匯報案情再為她錄取口供及交予警員1659處理證物。

🟡辯方盤問
🔸D1辯方
#詹俊褀大律師🔸
Pw7認為穿著黑衣黑褲和蒙面等於示威者裝束,他只記得當時行人路上有人,但不肯定馬路上有沒有人。

D2辯方沒有盤問~
—————————
*鍾官表示因有點事處理,希望4點能完庭。D4辯方律師表示根據進度,希望申請明天才開始盤問pw7,控方表示尚有3名處理證物的警員和1名政府化驗師未傳召,相信很快完成,法庭批准辯方申請。

案件押後至5月5日09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小插曲:主控主問pw7時,把d5當作d4來形容,全場不禁黑人問號,法庭也忍不住更正回主控~)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1013牛頭角 #非法集結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蒙面法
#審訊[7/10]

D1:陳(20)
D2:林(25)
D4:吳(21)
D5:何(20)

*D3承認控罪一,控罪四、九則不獲起訴,還押至5月10待判(詳情)。

控罪詳情按此
—————————
D1、D2、D4、D5皆不認罪

*控方證人七警員17128黃敬豪D4辯方律師繼續盤問中,因播放片段時,電腦出現聲音交雜的問題,押後5分鐘讓相關人士處理~

11:38
控方證人七警員17128黃敬豪作供完畢;控辯雙方需時處理一些事宜,押後至12點開庭~
The Psychology of TikTok Duets: Analyzing Collaborative Cont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