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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子勤裁判官
#20200101旺角
#裁決

1天審訊(1部分)
第1天審訊(第2部分)
2天審訊(1部分)
第2天審訊(第2部分)
第3天審訊(第1部分)
第3天審訊(第2部分)
第5天審訊
第6天審訊

D1李 D2李 D3利 D4鍾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b)條)

案情:被指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及通菜街交界襲擊警員19597 何思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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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火警鐘誤鳴,等了半小時才能開庭

裁決理由:

PW1是否在正當執行職務
裁判官不認為PW1有不合理的地方,PW1看到有黑衣人堵路,自然會尾隨,拍攝現場照片向上級匯報亦無可厚非,搜證亦是警員的職責。另外,裁判官認為不披露手機亦是合理做法,在社會經常有衝突的氛圍下,即使停下來解釋亦難免出現爭拗,裁判官接受PW1這部分的證供,裁定PW1當時在正當執行職務

D1是否有作出指稱行為

控方證人評估:

PW1

法庭明白PW1已努力作證,但當中細節不清楚,令法庭有所懷疑。法庭明白PW1頭部受襲、曾經昏迷,影響記憶。

可是,關鍵記憶與事實有所出入,例如PW1指金雞廣場外有堵路,唯片段看到黑衣人只是經過該路段。PW1頭部受襲,於是拉住被告,他先供稱拉住被告膝頭位置,看到片段後改稱拉被告的左後褲袋,裁判官認為膝頭以及臀部的觸感不同,PW1再改稱先摸到膝頭再抓住左後褲袋,但原先又供稱自己一直抓住被告沒有鬆手。更甚者是PW1堅稱D1一直戴黑色口罩,但片段可見D1當時沒有帶口罩。

PW2

裁判官認為PW2證供不可信,片段可見D1表現合作但遭到警方武力對待,被捕前D1沒有傷勢,但醫療報告、扣押時拍攝的照片均顯示D1傷勢嚴重,片段可見D1表現合作,他依指示下跪,但PW2仍用警棍壓向D1令他趴地,有警員將D1的頭向上拉起然後撞向地面,林子勤裁判官裁定警方使用的武力是不合比例。

D1在被制服後大叫「唔好打我」、「好啊 我訓低」、途人指警方使用不合理的武力、D1大叫自己的名字,PW2均指自己聽不到。裁判官認為PW2在D1身旁,沒可能聽不到。

另外,PW2指D1不斷掙扎,裁判官並不認同,他認為D1毫無掙扎,片段與PW2的供詞不符,PW2指D1 「碘來碘去」、手舞足蹈、「fing來fing去」,裁判官指他從片段上看不到,認為PW2誇大其詞。

PW2解釋自己用警棍壓頸的動作只是壓背以及輕輕觸碰,亦自不見有人將D1的頭撞向地,裁判官認為PW2沒有將事實道出,證供與片段出現重大分歧,拒絕接納PW2的證供。

PW3

PW3只是拘捕警員,看不到案發經過,證供對本案幫助不大,裁判官認為毋須處理。

裁判官接受辯方投訴指4名證人的證供出現不可磨合的版本

混合式招認的分析

D1於警誡指:「當時其他人打佢,我只係㩒住佢,唔知佢係差人,係我背包搜到既野係我既,但我無諗住用」,他自辯時供稱誤以為PW1是偷竊犯。裁判官考慮到D1作供態度誠懇,盤問下沒有動搖,因此不能排除D1的說法。D1的說法亦與現場片段脗合,他沒有在案發前與其他黑衣人一起、被捕後即時向警員解釋。順帶一提,對於PW1的警棍,PW3供詞指透過PW1腰間的警棍辨認出PW1,對於PW1是否曾經高舉警棍仍然存疑。法庭接納D1的自辯。

控方未能成功舉證至亳無合理疑點,D1罪名不成立。


D2及3的招認是否構成罪行

D2及3的招認:「我無打佢,我淨係睇有無警察黎,再叫佢地走」顯示他們是共同犯罪計劃的參與者,終審庭引用McAuliffe v The Queen指出//當某人與另一人或其他人達成夥同犯罪的共識安排,而該協議或安排足以構成犯罪協議時,他們之間便有共同目的。該共識或安排毋須明示,而可以從所有情況推斷出來//。

裁判官指單單上前圍觀並不構成犯法,法庭認為他們目擊犯罪,仍然主動提供協助,意圖令施襲者逃脫,裁判官裁定他們擔當了「把風者」的角色。辯方聲稱被告中途退出計劃,唯林官指他們在警察到達後才離開現場,法庭不接納他們曾經退出共同犯罪計劃,認為他們已經完成了計劃,法庭裁定他們參與了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的共同計劃。法庭裁定控方已在亳無合理疑點成功舉證。罪名成立。

D4的身分辨認

裁判官認為閉路電視片段及截圖未夠清晰,無法從中辨認出D4,而P14的片段遠在沙田,與本案關聯性甚低。

另外,認人程序在事發後2個月進行,但記事簿內完全沒有紀錄灰白間男子的容貌特徵。現場雖然有燈光但並非燈火通明,PW1觀察的時間不多,在危急時轉身觀察亦難以聚焦於灰白間男子的面容,即使PW1指出灰白間男子粗眉,由於沒有紀錄,證人沒有進一步解釋自己如何辨認,證供不可靠,裁判官拒絕接納。

PW2至3事後支援,能觀察的時間亦只有1至2秒,可謂驚鴻一瞥,證供非具參考質素。

法庭指多名誠實證人亦有機會出錯,裁判官不能安心接納控方證人辨認D4的證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灰白間男子就是D4。罪名不成立。

D1訟費申請被駁回

押後至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求情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林子勤裁判官
#20200101旺角
#判刑

第1天審訊(第1部分)
第1天審訊(第2部分)
第2天審訊(第1部分)
第2天審訊(第2部分)
第3天審訊(第1部分)
第3天審訊(第2部分)
第5天審訊
第6天審訊
裁決

D2李 D3利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b)條)

案情: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及通菜街交界襲擊警員19597 何思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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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求情內容:
受社會氛圍影響而一時衝動犯事、被告沒有預謀犯案、被告不知道自己行為構成共同犯罪、被告的行為並非直接導致警員受傷、被告並非始作俑者、被告參與程度較低

兩名被告已還押50日

判刑理由:

上訴庭案例指出襲警罪一旦罪成,即時監禁無可避免,刑期長短取決於案件情節、受傷程度以及被告個人背景。裁判官認為警員受傷程度比以往案件高,受襲警員首先在廣華醫院檢查到身體擦傷,其後轉到浸會檢查到顱內出血,而被告人夥同犯罪,情節可謂很嚴重。

法庭接受辯方求情指被告人對法律無知,不知道自己行為已構成犯罪。夥同犯每人也要承擔罪責,裁判官認為罪責會因角色而不同,兩名被告沒有出手,突然犯下本案,裁判官以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判刑:
D2 — 3個月監禁
D3 — 3個月監禁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刑期覆核
#20200101旺角 #襲警

第一答辯人:李
第二答辯人:利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b)條)

案情: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及通菜街交界襲擊警員19597 何思駿,林子勤裁判官裁定兩名答辯人在案中擔當「把風」一角,參與了共同犯罪計劃,考慮到他們沒有直接出手,遂判處他們3個月監禁。律政司長不服刑期明顯不足,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

—————————————
申請人

🔎原審裁判官原則上犯錯,量刑明顯不足
📏原審裁判官錯誤地區分夥同犯與實際參與者的刑責,認為兩名答辯人的刑責較低
📏原審裁判官沒有證據基礎下認為兩名答辯人對法律無知
📏根據襲警案例,本案犯案情節嚴重,警員傷勢比過往襲警案例更為嚴重,3個月監禁的量刑屬於明顯不足
📏原審裁判官錯誤地認為答辯人同意大部分案情,節省法庭時間,給予過多的減刑考慮。
📏原審裁判官錯誤地認為控方除了答辯人的招認,沒其他證據讓法庭裁定答辯人襲警。
📏根據黃之鋒案,PW1被若干人士襲擊,正正是嚴重人身暴力事件。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指人多勢眾並不適用於本案,黃之鋒案是指即使沒有暴力事件,人多勢眾已足以構成嚴重罪責,潘敏琦法官指夥同襲擊已構成足夠加刑因素。
📏申請人引用HKSAR v Pang Ho Yin, Patrick指出對警員身體施加嚴重傷害,上訴法庭認為15個月監禁也是合適的,該案受襲的警員比本案輕微,3個月監禁絕對是明顯不足。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沒有清楚表達自己的加刑及減刑理由,量刑比重,上訴法庭無法了解裁判官判刑的思路。

答辯人

彭法官強調近期的刑期覆核案件,上訴法庭清楚指出案發日期是法庭判刑時應考慮的因素,1月1日發生的公眾秩序事件已受到廣泛報道,毋須直接證據證明。潘首席法官則認為答辯人的招認已顯示他們知道旺角「要人」,席前需要考慮上述背景因素。

📝藍大律師回應指本案並非大型聚集,本案情節人流較為稀疏。

🔍答辯人的罪責可以與實際施襲者區分
📝藍大律師陳詞指視乎案情,不同角色在共同犯罪計劃中的罪責不同。

潘首席法官:明白要睇返實際案情,但呢件案兩名把風者點樣刑責相對較輕?

📝藍大律師認為視乎案情而決定夥同犯罪者的刑責,指答辯人在最後半分鐘才出現現場,屬於施襲後段才加入共同犯罪計劃。

潘敏琦法官指原審裁判官裁定兩名答辯人一直尾隨PW1,質疑答辯人是否在施襲後段約半分鐘才出現。她續指兩名答辯人聽到他人出言侮辱 (即「有人唔做,做狗」),必然知道警員的身份而追逐。

彭法官:追住去原來要幫手,點解要幫手?

潘首席法官:佢哋唔係想參加施襲,但通風俾施襲者離開,令施襲者安心襲擊。

潘敏琦法官:一齊追住警員咁係做咩,唔能夠淨係睇襲警時的圖畫,佢地不單無叫人停手,仲把風等警員到場,令襲擊者可以逃走。

🔍答辯人對法律無知構成減刑因素
📝答辯人對法律無知,看見朋友才倉卒決定把風,因而加入夥同犯罪計劃。

潘首席法官:佢哋聲稱對法律無知,有人施襲,但自己把風,點解認為自己會冇事,呢個係普通常識。

📝藍大律師指常人未必具備夥同犯罪法律知識

唯彭法官認為圍觀是否鼓勵他人犯案尚且可以討論,答辯人明知有執法者到場,擔當把風一角可以協助施襲者逃脫,沒有人會覺得道德上是對,答辯人是否真的不知協助逃走是犯法。再者,答辯人在口供紙上曾刪減「把風」一詞,顯然知道把風有刑責。

—————————————
上訴法庭批准司長的覆核申請,裁定原審裁判官原則上犯錯及量刑明顯過輕,本案情節嚴重,合適的刑期為12個月監禁。不過,由於答辯人已服刑完畢,再一次服刑屬額外的刑罰,以及本案是由律政司長申請的覆核,因此給予2個月的扣減。

上訴法庭撤銷3個月監禁的刑期,並改判兩名答辯人10個月監禁,答辯人需要服餘下刑期。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裁判官
#20200101旺角 #提堂

蘇(26)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普通襲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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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要求答辯。
~由於案件與之前另一單案件有高度關係,辯方要求先取得該案件的錄音,在取得文件及聽取法律意見後才開始答辯。辯方申請押後八個星期。
~現定於2022年9月7日 9:30am在西九龍裁判法院一號庭再訊。
~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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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9月07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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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2022.09.06
2022.09.04-09.1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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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陳慶偉法官
👨🏻‍⚖️陳嘉信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黃子悅,尹兆堅(23-51)🛑尹已還押逾18個月 #案件管理聆訊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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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黎,楊,伍,陳,方/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成員(25-28)🛑黎,楊已還押逾13個月;伍,陳,方已還押逾12個月 #裁決 (#羊村繪本案 串謀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郭啟安法官
🕝14:30
👥詹,梁,馮,梁,梁(20-44)🛑詹,梁,梁,梁已還押逾1個月;馮已還押逾3個月 🔥#判刑 (#1119尖沙咀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張,田,冼,鄺,馬,姚,*(14-28) #審訊 [3/35] (#0829深水埗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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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王證瑜裁判官
🕥10:30
👤程(41)🛑已由警方看管逾1個月 #提堂 (#20220721中環 刑事恐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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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蘇(26) #答辯 (#20200101旺角 襲警 普通襲擊)
👤譚(21) #答辯 (#0903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鄭念慈裁判官
🕤09:30
👥彭/牧師和你顛創辦人,趙(59-67)🛑彭已還押逾4個月 #續審 [4/7] (#網上言論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旁聽師 發表煽動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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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黃士翔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何(42) #提堂 (#0721元朗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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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高等法院第十四庭 🐶F.S.L(45) 4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3項煽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3項殘暴對待兒童 #強迫幼子自慰
11: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程偉明(63)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裁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101旺角 #答辯

蘇(26)

控罪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和通菜街交界,與其他人,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597。

控罪2:普通襲擊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和通菜街交界,與另一人,襲擊警員10879。

——————————
控方可以答辯。

辯方申請押後以便索取文件。

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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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10月05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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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2022.10.03]
2022.10.02-10.0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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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陳嘉信法官
🕥10:30
👤何桂藍(30)🛑已還押逾19個月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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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唐(31) #審訊 [2/11] (#20200524銅鑼灣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黎(18-25) #審訊 [14/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0:00
👥張,田,冼,鄺,馬,姚,*(14-28) #審訊 [17/35] (#0829深水埗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雷,梅,吳,吳,柯,安,潘,戴,王(20-25) #審訊 [16/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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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蘇(26) #提堂 (#20200101旺角 襲警 普通襲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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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1:00 高等法院第卅九庭 👤梁 與 🐶警務處處長 #傳票 #寬延期限 (#1118尖沙咀 梁的診所在2019年11月18日遭警員誤射兩枚催淚彈進內致起火,故要求警務處處長賠償逾672.1萬港元。)

#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秦景峯(42) 危險藥物的販運 #反黑販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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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11月10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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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份聲援預告]
[2022.11.06-11.1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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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李運騰法官
🕤09:30
👤蔡(19)🛑已還押30日 #申請保釋 (#網上言論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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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陳,李(21-24) #提訊 (#1112中大 暴動 蒙面;A1陳於2021年7月7日被裁定暴動罪脫,蒙面罪成,並於2021年7月21日被判處2個月監禁,A2李於2021年7月7日被裁定暴動罪脫。)

🏛區 域 法 院8樓24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簡,連,卓(19-24) #續審 [5/25] (#0831旺角 非法集結 暴動 刑事毀壞;#0831太子 暴動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普通襲擊 搶劫)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4:30
👥何,黃,何(22-35) #裁決 (#0929金鐘 暴動 襲警)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何,鄭錦滿,陳,馮,林(23-33) #續審 [8/9] (#1120紅磡 2項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鄧,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 #續審 [12/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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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陳慧敏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梁/網媒記者(41) #提堂 (#20210726觀塘 侮辱國歌 侮辱區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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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00
👤蘇(26) #審前覆核 (#20200101旺角 襲警 普通襲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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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0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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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2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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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5-02.1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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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林景楠,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3個月 #審訊 [1/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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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張潔宜法官
🕤09:30
👥劉頴匡,李,陳,楊,黃(18-34)🛑劉已還押逾23個月;陳已還押逾19個月 #審訊 [1/25] (#20200119中環 煽惑他人非法集結 拒絕服從警員命令 2項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詩麗法官
🕙10:00
👥何,林,伍,冼,林,梁,陳,麥,利,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A2林,A7林,利已還押3日 #續審 [3/40] (#1118何文田 4項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鄧,余,施,李,翟,陳,陳,周,周,洪,林,李,黃(16-32) #續審 [6/4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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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10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蘇(26) #審訊 [1/3] (#20200101旺角 襲警 普通襲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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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00 高等法院第卌三庭 💩律政司司長 訴 👤許智峯(40) #訟費評定聆訊 (#1006深水埗 #1111西灣河;許曾就深水埗的士司機撞人事件,和西灣河警長開槍事件提出私人檢控,但律政司其後介入及撤控。許其後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但在約半個月後棄保潛逃。高等法院其後駁回許的司法覆核申請,並要許支付訟費。)

#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何家榮(27)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在血液中的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制度的情況下駕駛汽車 使用殘缺車輛 #醉駕TESLA撞人撞舖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施祖堯裁判官
#審訊 [1/3]
#20200101旺角 #襲警

蘇(26)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 36(b)條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和通菜街交界,與其他人士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597。

(2)普通襲擊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40條

被控同日同地點與另一名人士襲擊警員10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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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9:27]開庭

控方將新增兩項證物,證人數目原先7-8名,現進一步減至5名。
控方讀出兩項控罪,兩罪名被告均不認罪。有文件及播放器材要處理,現需休庭。

[9:41]休庭
[10:25]開庭

控方讀出本案獲承認事實及雙方簽署(P1),被告同意內容。
進一步縮減作供證人至4名(認人主管不用傳召)。

PW1:警員19597 - 何思駿
PW2:警員9147 - 杜穎文
PW3:警員10879 - 陳智忠
PW4:總督察 - 周嘉文
及被告人但未確認。

證物:
1)約於晚上11:00 19597在旺角區受襲擊並受傷,警員受傷的位置相簿 P2(1-9)
2)20年1月19日港華醫院 范醫生對19597的醫療報告 P3, P3A
3)20年2月7日港華醫院 胡醫生 對
19597的醫療報告 P4,P4A
4)20年1月14日港華醫院骨科梁醫生對19597的醫療報告 P5,P5A
5)20年1月14日港華醫院神經科醫生對19597的醫療報告 P6,P6A
6)20年12月8日19597,9147,10879及周督察參與旺角警署列隊的認人程序中,認出本案被告人 P7
7)透過互聯網及FB下載片段 P8
8)九龍洗衣街39號金雞廣塲停車塲閉路電視朝向奶路臣街 P9
9)金雞廣場出入口朝向山東街閉路電視 P10
10)奶路臣街38號麥花臣場館朝向奶路臣街閉路電視 P11
11)何文田窩打老道65號閉路電視朝向窩打老道 P12
12)何文田勝利道2A閉路電視 P13
13)何文田梭椏道35號閉路電視 P14
14)沙田愉翠苑商塲便利店閉路電視P15
15)P8-P15控方定格截圖 P16
16)何文田一帶地圖 P17

官:認人手續程序有冇認人手續問題?
辯:有一位認人程序PW5主管,冇任何指控關於PW5有任何不恰當,PW1-4是否有任何認人,之前有何溝通,辯方有指出,不是戲子不似樣。
官:有冇交替程序?
辯:冇
控:只是比重問題?
辯:關乎PW1-4如何喺咩程序

傳召控方證人PW1作供,以基督教宣誓。
在證人未作供前,法庭提出該證人較早前另案(#0903旺角 譚(21))也在本席及同一主控官下有作供,關於證物鏈處理,該案辯方有質疑證人處理證物等;最後獲本席接納其證供及為誠實可靠的證人。

辯方有責任向被告解釋以上情況,現需押後十五分鐘。

[10:56]休庭
代表律師已向被告解釋過,他沒有反對該證人作供。

📌傳召PW1作供
現駐守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B2第一組;當時駐守旺角反三合會行動組第二隊,當日由早上11:00時當值直至行動結束為止。約當日晚上獲指示在旺角區份作巡邏,約晚上8:52時左右開始喺旺角一帶巡視。

播放
旺角金雞廣塲停車塲出入口閉路電視片段,證人主要辨認數名男子,及當日證人被襲擊情況

PW1 未完成作供

[12:55]上午完畢

案件押後至下午2:30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施祖堯裁判官
#審訊 [1/3]
#20200101旺角 #襲警

蘇(26)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 36(b)條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和通菜街交界,與其他人士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597。

(2)普通襲擊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40條

被控同日同地點與其他一名人士襲襲擊警員10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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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9:27]開庭

控方將新增兩項證物,證人數目原先7-8名,現進一步減至5名。
控方讀出兩項控罪,兩項罪名被告皆不認罪。有文件及播放器材要處理,現需休庭。

[9:41]休庭
[10:25]開庭

控方讀出獲承認事實,主要涉及多條閉路電視片段 證物P2-P17,被告確認。
進一步縮減作供證人至4名。
PW1:警員19597 - 何思駿
PW2:警員9147 - 杜穎文
PW3:警員10879 - 陳智忠
PW4:總督察 - 周嘉文

傳召控方證人PW1作供,以基督教宣誓。在證人未作供前,法庭提出該證人較早前也在本席前及同一主控官下有出庭作供,該案涉及證物鏈處理,當中辯方有質疑該證人處理證物;最後獲法庭接納及為誠實可靠證人。

辯方有需要向被告解釋,現押後十五分鐘。

[10:56]休庭

播放
旺角金雞廣塲停車塲出入口閉路電視片段,證人主要辨認數名男子,及當日證人被襲擊情況

PW1 未完成作供

[12:55]上午完畢

案件押後理下午2:30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庭
#施祖堯裁判官
#審訊 [1/3]
#20200101旺角 #襲警

蘇(26)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 36(b)條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和通菜街交界,與其他人士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19597。

(2)普通襲擊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40條

被控同日同地點與其他一名人士襲襲擊警員10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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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2:37]開庭

PW1 繼續作供,盤方未完成盤問

[4:35]完畢

押件押後至明天早上9: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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