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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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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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刑期覆核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司徒(21) #1105沙田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答辯人被控於2019年11月5日,在沙田大會堂外管有兩支金屬棍。

背景:
答辯人在2020年8月31日在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認罪後,法庭即日判處答辯人監禁10天。律政司長不滿刑期過輕,向上訴庭提出刑期覆核。

原審裁判官的判刑理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8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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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論據:

申請方由余國慧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及連普禧高級檢控官代表。

論據1:原審裁判官忽略一般判刑考慮及低估控罪嚴重性

申請方認為本案控罪是預防性質,只是「管有」已可觸犯控罪,不需包含「使用」的元素,但原審裁判官在判刑過分強調答辯人沒有使用物品及當時非身處示威現場。若當時答辯人身處示威現場,控罪及刑責會更重。此外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過分考慮會令答辯人失去自由,認為答辯人只是一時犯錯。但申請人認為控罪原意是阻止犯案者帶攻擊性出外,所以本案更應判處阻嚇性刑罰。

論據2:涉案武器的威力

申請方認為本案武器可供不同人使用及攜帶,亦可伸長縮短,加上有水泥增加重量,故有一定傷害性。

潘敏琦法官確認本案嚴重性是物品經改裝後可作攻擊性武器,以及申請方提出覆核目的是因認為原審裁判官採取過輕的量刑起點。

申請方認為當法庭在處理螺絲批等攻擊性武器的判刑會採取數個月量刑起點時,原審裁判官採取的監禁15天量刑起點是原則上出錯,量刑明顯不足。

論據3: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受無關因素影響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指出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用不少篇幅表達律政司以較重控罪起訴答辯人的看法。

潘敏琦法官法官指出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多次表達對答辯人的同情和婉惜。此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和「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的分別是在於「公眾地方」。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確認申請方是認為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用不少篇幅表達律政司以較重控罪起訴答辯人的看法認為影響他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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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的回應:

答辯方由黎家傑大律師及鄒學林大律師代表。

答辯方提醒上訴法庭在處理覆核申請時應謹記終審法院就FACC8/2017下達的守則。

回應1:原審裁判官判刑時沒有偏離一般性原則

答辯方強調原審裁判官在判刑理由中有提及對武器的看法及現場狀況,是清楚控罪元素及控罪的嚴重性。此外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已考慮所有與案因素,例如案件背景,求情及被告背景等。

答辯方認為本案的武器殺傷力較低,因此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有權決定量刑起點的長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指出涉案武器可以打頭,殺傷力大,希望答辯方指出本案判刑如何可以偏離一般原則。

潘敏琦法官指出答辯人在警誡時已承認會使用涉案物品作自衛用途。此外水泥有機會提高涉案武器的殺傷力,不理解若果原審裁判官知道控罪要旨,為何會採用監禁15天作量刑起點。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指出根據以往案例,此控罪的判刑不能少於數個月。此外此控罪重點是預防性質,本案已經有不同因素可令此控罪刑期上調至監禁數個月。另外,申請方的立場是答辯人會主動走到政見不同的中間並使用武器自衛,與案發環境因素無關,所以監禁15天的判刑是否與本案武器的殺傷力相對?

回應2:答辯人不知道涉案武器曾被改裝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關注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是否認為答辯人不知道涉案武器曾被改裝而影響判刑。

答辯方認為法庭應同意答辯人不知道該武器曾被改裝,因為當時辯方在求情時控方沒有就此反對,但同意不知道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有沒有考慮此因素。即使如此,申請人亦不應就沒有反對的求情作覆核理由。

潘敏琦法官認為當時控方需要就此細微求情論點在庭上表達反對是十分極端。此外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不需將求情內容照單全收。

潘敏琦法官認為答辯人完全不記得與武器相關細節是不能接受,認為答辯人表示不知道涉案武器曾被改裝是開脫供詞。而彭偉昌上訴庭法官則不認同答辯人會不知道如何使用涉案武器。

回應3:原審裁判官判刑時沒有受其他因素影響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關注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用不少篇幅表達律政司以較重控罪起訴答辯人的看法認為影響判刑;第二項關注是原審裁判官是否在判刑時考慮了無關因素影響思路,令他就不同因素給予錯誤比重,令判刑過輕;第三項關注是原審裁判官在答辯人認罪後才就控罪選擇提出關注是否合適做法。

答辯方認為上訴法庭不應就簡短判刑理由作過份猜測,此外原審裁判官有權表達對控罪的關注。

潘敏琦法官表示細看判刑理由的上文下理可以清楚指出原審裁判官因上文提及的內容影響判刑,亦確認申請方的立場是原審裁判官應在答辯人認罪前才就控罪選擇表達關注是更佳的做法。

回應4:申請人延遲提出覆核申請

答辯方希望即使法庭批准覆核申請,仍可考慮到申請人延遲提出覆核申請,給予答辯人一定的刑期扣減。此外,若果因扣除答辯人認罪,已完成原審刑期,刑期覆核而獲扣減的刑期及2次入獄對答辯人的打擊的刑罰後與原本刑期相差不遠,希望法庭可以寬大處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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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

法庭考慮與案所有因素後批准律政司的覆核申請
,認為案情嚴重,原審裁判官犯上原則性錯誤,合適的量刑起點應是8個月,考慮到答辯人認罪,已完成原審刑期及刑期覆核,改判答辯人監禁3個月
#高等法院第一庭 #刑期覆核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15)🛑已還押21日

(#1118柴灣 罔顧他人生命是否受到危害而縱火;於2020年8月21日被判處三年感化令,律政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提出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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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判教導所‼️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3旺角 #判刑

陳(31) 🛑已還押逾兩星期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019年11月3日,在旺角彌敦道及亞皆老街附近參加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同日同地參與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礙識別身分啲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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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於上一次呈上黃之鋒、鍾手足、庾手足案例
#0612金鐘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1511
#1031中環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1419

背景報告:
被告同意內容,被告解釋事發經過:在搭車時經過上址,女性朋友想加入看看甚麼事,並給被告一個口罩及一把傘,叫被告打開傘,遮着示威群眾,因為女性朋友想加入示威行動。希望法官接受被告沒預謀。

18封求情信反映很多朋友支持,被告是有交代和好好的人。事主的IPHONE $9899及$1000藥費,共$10899可以今天賠。
辯方希望鑑於被告良好背景,真誠有悔意,對事主的補償,希望判監少於12個月的監禁。
辯方呈上鍾家麟案例,被告開傘是缺乏足夠法律意思,可能只以為旁觀,邊緣參與可以脫離到,希望法官考慮被告角色,不要把所有主動參與私了的人,與被告相提而論,因被告的主動性是有分別。

法官問到女性朋友有否參與私了行為,辯方表示沒這個說法。
辯方指被告沒案底,是可信的人。

控方呈上3段案情摘要中的影片
NOW TV實時影片,拍不到私了鏡頭,但可知私了是出現在較多雨傘擋着的地方,事主已坐在地上。有人大叫``有狗啊!走啊!``亦出現大量勸人走的聲音。
‼️非實時的影片(不知是藍屍還是記者拍😡)完整拍到私了過程。有人叫:唔好亂捉鬼住先!死阻膠!殺柒佢啦屌你老母!有人影大頭啊!有鬼啊!打柒自己友啊!睇哨啊!各有各做!
有線新聞實時片段,拍到傘陣。有人叫:3分鐘啊各有各做!有阻膠大叫:唔好打啊唔好打啊!冷靜冷靜!唔好郁手啊!佢做錯咗咩事先!
事主大聲哭🙄:我係居民嚟㗎😭點解要打我啊😭有阻膠大叫:唔好打啊停啦!

辯方指,受害人即日出院,洗眼後康復,頸部紅了少少,與片段吻合,但沒拳打腳踢,傷勢不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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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2羅德泉需時考慮,休庭一會(此帖會持續更新)
1600未開庭(抱歉因某些技術事故,可能要完庭才更新)
1615一個鐘了仲未開庭
1626未開...滿人
1633終於預備啦
1640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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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事件一直延至第二日凌晨,有人用雜物,縱火方式堵路,PW1是居民,在關鍵時刻買酒,沿途飲酒。凌晨兩時左右坐在街,當時有其他人參與集會,PW1用電話發短訊,被以為是拍攝示威者,有人上前辱罵,拿走相機,圍着襲擊,過程約8分鐘,最終PW1受傷,電話不知所蹤。
此襲擊過程拍攝到,遇襲時附近地點,被告舉起已開的雨傘,上面有大圓點,所以容易辨認。被告亦戴上黑口罩黑帽。

辯方求情指被告深感後悔,亦消瘦很多。被告有熱心從事公益,疫情期間自資幾千枝洗手液及口罩及有需要人士,雖然沒證據顯示被告與PW1的電話遺失一事有關連,但被告仍願意賠贘。

本案不是單單一般用雜物堵路,是次堵塞的是交通要道,令主要交通受癱瘓,受影響人數較多。再者,在堵路期間有縱火行為,縱火環節增加事情危險性,更有部份集結者當遇到令他們不滿意的人時,當眾私刑教訓,首先向眼部噴液體,有人上前,有人舉雨傘,這種行為無非是阻擋視線,保護行兇者,令他可以安心地為所欲為。
私刑無非是製造警醒目的,可見集結者十分齊心。執行私刑時有發生,所以造成不良日後影響,包括鼓勵他人模仿,相信被告有可能是受這影響。
PW1傷勢不算嚴重,但無辜無助,在街上被私刑,是畢生難忘的創傷,被護送時他顯示出驚恐及無助。
被癱瘓的是主要交通幹道,受影響人數不少。參與這次集結的人,要扮演不同角色才可成事,所以集結人士不多,亦不是中心位,但是是眾人齊心的協力下,令非法集結可以成事。
被告介入時間地點,是私刑的一刻及位置。當時是凌晨兩點,可能參與人士較少,但是是該晚的高潮時段。當時有人要喝止停手,當時有人高叫繼續打,有人手持已打開的雨傘。
PW1被襲時,被告有份高舉雨傘,造成阻擋視線,令外面的人看不到行兇者的容貌。
雖然辯方指被告沒預謀,只是朋友要求他開傘,但羅德泉不接納,因為片段中,可把這說法擊破。被告高舉傘時,不時四周的人流不息,來來往往,被告不時四周張望,手持雨傘,目的是要擋着目標人物。
當日未有疫情發生,口罩是示威者慣常裝備,當天沒下雨,用雨傘是示威者慣常動作。當天警方沒噴胡椒,打開雨傘明顯是阻擋他人視線。
辯方指女性朋友是看熱鬧,所以要被告幫他擋着,但被告覺得事態不妙,應該要立刻拉走朋友,但他仍平靜地繼續高舉雨傘,毫無離開跡象。

被告不是普通參與,有實質行為,有替兇徒作保護行為,雖然未卜先知,但舉傘當刻明顯是要阻擋視線。
但接受被告不是最激烈的阻擋者,只是在最外圍阻擋,但不能改變開傘的目的。
堵路,公然私刑的行為非單一事件,像傳染病般影響他人,所以嚴重性會一直影響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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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與其他人相似,年輕無案底,評價正面,有親友支持,有做公益行動。

非法集結:量刑兩年,扣三分一至16個月,因願意賠電話所有扣1個月,背景沒扣減

蒙面:罰$4000(戴上口罩該刻未有私刑情況,所以未能與私刑扯上關係,只會當作一般示威者戴口罩的情況處理)

頒下賠償令(電話$9899,醫藥費?,共$10899給PW1)
‼️‼️‼️‼️判監15個月‼️‼️‼️‼️
(被告神情平淡)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刑期覆核
#20200101旺角 #襲警

第一答辯人:李
第二答辯人:利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36(b)條)

案情:於2020年1月1日,在旺角山東街及通菜街交界襲擊警員19597 何思駿,林子勤裁判官裁定兩名答辯人在案中擔當「把風」一角,參與了共同犯罪計劃,考慮到他們沒有直接出手,遂判處他們3個月監禁。律政司長不服刑期明顯不足,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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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原審裁判官原則上犯錯,量刑明顯不足
📏原審裁判官錯誤地區分夥同犯與實際參與者的刑責,認為兩名答辯人的刑責較低
📏原審裁判官沒有證據基礎下認為兩名答辯人對法律無知
📏根據襲警案例,本案犯案情節嚴重,警員傷勢比過往襲警案例更為嚴重,3個月監禁的量刑屬於明顯不足
📏原審裁判官錯誤地認為答辯人同意大部分案情,節省法庭時間,給予過多的減刑考慮。
📏原審裁判官錯誤地認為控方除了答辯人的招認,沒其他證據讓法庭裁定答辯人襲警。
📏根據黃之鋒案,PW1被若干人士襲擊,正正是嚴重人身暴力事件。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指人多勢眾並不適用於本案,黃之鋒案是指即使沒有暴力事件,人多勢眾已足以構成嚴重罪責,潘敏琦法官指夥同襲擊已構成足夠加刑因素。
📏申請人引用HKSAR v Pang Ho Yin, Patrick指出對警員身體施加嚴重傷害,上訴法庭認為15個月監禁也是合適的,該案受襲的警員比本案輕微,3個月監禁絕對是明顯不足。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沒有清楚表達自己的加刑及減刑理由,量刑比重,上訴法庭無法了解裁判官判刑的思路。

答辯人

彭法官強調近期的刑期覆核案件,上訴法庭清楚指出案發日期是法庭判刑時應考慮的因素,1月1日發生的公眾秩序事件已受到廣泛報道,毋須直接證據證明。潘首席法官則認為答辯人的招認已顯示他們知道旺角「要人」,席前需要考慮上述背景因素。

📝藍大律師回應指本案並非大型聚集,本案情節人流較為稀疏。

🔍答辯人的罪責可以與實際施襲者區分
📝藍大律師陳詞指視乎案情,不同角色在共同犯罪計劃中的罪責不同。

潘首席法官:明白要睇返實際案情,但呢件案兩名把風者點樣刑責相對較輕?

📝藍大律師認為視乎案情而決定夥同犯罪者的刑責,指答辯人在最後半分鐘才出現現場,屬於施襲後段才加入共同犯罪計劃。

潘敏琦法官指原審裁判官裁定兩名答辯人一直尾隨PW1,質疑答辯人是否在施襲後段約半分鐘才出現。她續指兩名答辯人聽到他人出言侮辱 (即「有人唔做,做狗」),必然知道警員的身份而追逐。

彭法官:追住去原來要幫手,點解要幫手?

潘首席法官:佢哋唔係想參加施襲,但通風俾施襲者離開,令施襲者安心襲擊。

潘敏琦法官:一齊追住警員咁係做咩,唔能夠淨係睇襲警時的圖畫,佢地不單無叫人停手,仲把風等警員到場,令襲擊者可以逃走。

🔍答辯人對法律無知構成減刑因素
📝答辯人對法律無知,看見朋友才倉卒決定把風,因而加入夥同犯罪計劃。

潘首席法官:佢哋聲稱對法律無知,有人施襲,但自己把風,點解認為自己會冇事,呢個係普通常識。

📝藍大律師指常人未必具備夥同犯罪法律知識

唯彭法官認為圍觀是否鼓勵他人犯案尚且可以討論,答辯人明知有執法者到場,擔當把風一角可以協助施襲者逃脫,沒有人會覺得道德上是對,答辯人是否真的不知協助逃走是犯法。再者,答辯人在口供紙上曾刪減「把風」一詞,顯然知道把風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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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批准司長的覆核申請,裁定原審裁判官原則上犯錯及量刑明顯過輕,本案情節嚴重,合適的刑期為12個月監禁。不過,由於答辯人已服刑完畢,再一次服刑屬額外的刑罰,以及本案是由律政司長申請的覆核,因此給予2個月的扣減。

上訴法庭撤銷3個月監禁的刑期,並改判兩名答辯人10個月監禁,答辯人需要服餘下刑期。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潘(36) #網上言論 #刑期覆核

控罪: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潘被控於2019年9月19日至21日期間,非法煽惑身份不詳的人在新屋嶺扣留中心外,參與未經批准的非法集結。

潘在審訊後被黃雅茵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於2020年11月3日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詳情如下: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0905

📌律政司不服判刑明顯過輕,遂向高等法院上訴庭申請刑期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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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核理由:
#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指出煽惑罪行與根本罪行(underlying offense)的量刑基準一樣,判刑時應考慮「煽惑可能造成的後果」作量刑基準。煽惑罪行的嚴重性,在於令本來只在煽惑者腦海裏構想的罪行,有被他人實現的可能。如果在考慮煽惑罪行時過份地考慮「根本罪行」(即非法集結)沒有發生,某程度上違反了煽惑罪的關鍵精神。張高檢認為,本案煽惑的覆蓋程度多達1萬至2萬人(相關FB group人數),嚴重性比在示威現場用擴音器煽惑身邊的人更高。

彭偉昌法官質疑張高檢的講法,他認為不能以FB message可覆蓋群組內的萬幾兩萬人,就用有萬幾兩萬人參與非法集結作為評估被告刑責的起步點。反問「咁如果嗰個人上電視係鏡頭前講呢?全香港有唔知幾多百萬人睇喎?」張高檢回應指透過以上媒介煽惑的嚴重性,甚至高於在示威現埸用擴音器煽惑身邊的人,因為不受聲音傳播的物理局限,可煽惑更多人。


📌虛構指控屬加刑因素
本案不但透過虛構指控作煽惑,更上載來自其他群組的截圖加強可信度,行為顯示被告有預謀地、在知情下犯案。貼文所用的字眼、仇恨言論、虛構的主題及重覆性,部份信息例如「救出義士才是重中之重」更有「搶犯」意味,以上均是加刑因素,建議用10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潘敏琦法官認為被告言論有涉及煽惑仇警,彭偉昌法官指被告製造恐慌及憎恨……

📌答辯人無真誠悔意
答辯人經審訊後被定罪,在審訊中提出各種開脫罪責的說法,更嘗試解釋甚至收回在警方錄影片段中的內容。在求情信中顯露的悔意只是「有條件的彰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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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回應
因為非法集結沒有發生,較難斷定覆蓋人數,亦不是在互聯網的煽惑就較嚴重,要視乎實際狀況而定。在黃之鋒重奪公民廣場一案中煽惑現場人士,當中的煽惑有即時性,而本案被告並無在貼文中指明集結的時間、日期,故此難以聚眾,嚴重性亦較低。

*答辯方回應的詳細內容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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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律政司覆核申請並撤銷原有刑罰。本案案情十分嚴重,考慮犯罪處境、犯案手法、貼文內容及傳達之信息、針對法紀及執法人員的攻擊,均有可能引起破壞公眾秩序。合適刑罰是15個月作量刑起點,考慮本案為刑期覆核申請,而且答辯人已完成40小時社會服務令,酌情扣減2個月刑期。

改判答辯人13個月即時監禁

CAAR16/2020 判案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5069&currpage=T
#高等法院第一庭 #刑期覆核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周(17) #20200513沙田

控罪:刑事損壞
周手足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一期4樓408號舖喜茶,損壞2部收銀機的顯示屏及1部八達通處理器,價值共$15,200的資產。

周手足在2020年12月7日在温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承認控罪,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不服判刑過輕,遂向高等法院上訴庭申請刑期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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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經過:答辯人破壞收銀櫃檯,當2名便衣警員嘗試控制答辯人時,商場內大量人士在短時間(不足1分鐘)內上前包圍及指罵警員,更有一名女士用遮篤警員,之後有軍裝到埸支援控制場面。 控方聲稱當日有幾百人參與「和你sing活動」、「慶祝特首生日」,有多人在商場內聚集,已經出現未經批准集會。

📌法庭應保護公眾利益
法庭判刑時阻嚇、懲罰及保護公眾因素,比答辯人個人更生更重要。本案案情十分嚴重,自反修例運動以來,很多時商舖會因資金來源、有關人士發表顯示政見的言論而被針對及破壞。他們的商舖被破壞後往往敢怒不敢言,深知譴責只會招來更多破壞,玻璃碎咗就掃埋一面、用圍板封起就算。所以只能靠警方、控方及法庭透過判刑,向大眾傳達法庭不會接受上述破壞的行為。

而這些案件通常難以偵查,涉案人士通常會蒙面、穿黑衫黑褲,而且有多人掩護,時不時會出現搶犯。若非警員喬裝顧客及軍裝警員在外圍部署支援,相信未必可以將涉案人士緝拿歸案。

📌本案的嚴重性
事件發生在未經批准集結現場,而且涉案人士有預謀有策劃,事前各被告用whatsapp群組商量如何部署,有人負責通風報信、行動前亦有人負責指揮阻止保安員靠近喜茶,可見並非即興的破壞,而且全部人著黑衫亦增加了偵緝的難度。

原審裁判官只索取社會服務令及感化官報告,明顯排除了拘禁式刑罰,只是口頭提及案情嚴重,卻無個別提及本案有那些嚴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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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回應:
宏觀上,2020年5月13日18區都有類似的「和你sing」活動,4名被告事前互不認識,該whatsapp群組在案發前18分鐘才建立,而且並非由答辯人建立,屬於案發性事件。當日身穿黑衫並非獨特的特色,而答辯人並無去其他店舖進行破壞,亦非最嚴重的刑事毀壞,事後亦有賠償。

👨‍⚖️彭偉昌法官:唔可以淨係睇損壞而唔睇案件背景性質,如果因為他人立場而襲擊,今次襲擊財物其實相當嚴重,唔係幾個年輕人打爛收銀機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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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認為原審判刑原則有錯明顯不足,應予以撤銷。押後至2021年4月12日 10:00判刑,期間還押索取勞教、更生中心、教導所報告。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潘敏琦法官
#1103柴灣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鄭(16)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2020年10月30日 裁決
罪成需要還押,剛做過手術的被告申請保釋候判惟欠醫生紙不獲批。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0796

2020年11月12日 首次判刑
由於被告身體問題加上剛做過手術,報告不建議判入教導所、勞教中心、更生中心。 法庭為被告再索取社服報告。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1238

2020年11月25日 第2次判刑
社服報告正面,建議判處社會服務令,但裁判官認為被告堅稱不知有否推到警員的講法屬沒悔意,不適合判社會服務令,判被告監禁3星期,被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1568

開庭後,辯方律師即表示上訴人已決定撤回定罪及刑期上訴,即維持三星期監禁的判刑,上訴人需即時服刑‼️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1112荃灣 #審訊 [1/1]

~補回3月30日的審訊內容~

甄(48)

控罪:
(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239號外,無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與其他人以聚集方式,對上述公眾地方的道路造成阻礙
(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攜有攻擊性武器,即3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將傳召四名證人,包括拘捕警員、兩名證物警員及一名專家證人,辯方將不傳召任何證人。

案件進度總結(?)請按此

🌟此部分為辯方結案陳詞,是為第三部分。🌟

主問PW1👈🏿第一部分
盤問PW1及化驗報告大意👈🏿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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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案情完結,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辯方結案陳詞🌟

PW1作供時指出被告案發時身處人群的最前排,之後替被告搜身時在其身上亦搜到一個黑色口罩,PW1確認看到被告時他沒有戴上口罩。被告為何會不戴口罩去犯法呢?戴上口罩後起碼會較易隱藏身分。再者,控方指證被告參與堵路的證據充其量只有PW1在2100-2103之間的觀察,PW1在2055時雖然觀察到沙咀道有交通阻塞,但其當時距離沙咀道遠至二百米外。當中存有疑點。

PW1看完D1後確認照片顯示的傷勢與自身觀察吻合,指出被告受傷是2100-2103間發生的事情。三分鐘之內被告就已經「頭都穿埋」,(*裁判官對被告的頭部有否穿到存有疑問,表示照片只能顯示被告的頭部有血跡),辯方的說法是PW1刻意隱瞞同僚打傷被告的事實,並且刻意淡化被告在前往行人路時已有流血。指出PW1為了維護同僚,是有動機隱瞞被告被打傷一事的,續指出這樣影響了PW1的可信性。再者,PW1在庭上作供時,有很多細節均沒有在口供紙中提及。PW1同意2019年後半年間堵路等事件天天都有發生,辯方質疑PW1會否是把本案案情與其他事項混淆了、或這些細節本身就是捏造出來的。辯方亦爭議PW1有否在被告身上看到涉案的三支雷射筆,並指出三支雷射筆上均不曾發現被告的指紋。

辯方指出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使用雷射筆的意圖,PW1搜得雷射筆時,雷射筆是放了在被告的褲袋裡而非在被告的手裡,況且PW1作供時亦表示聚集人士並沒有照射雷射光。這樣以來,便不能推算被告有意圖使用雷射筆。PW1搜得雷射筆時,也有分開裝得電池,這樣也不能證明被告有意圖使用雷射筆傷害他人。

此外,辯方引用一宗高等法院上訴庭案件(見註1)的判詞,指出 #潘敏琦法官 在中批評如果控方根據有社會運動而推論管有某些物品則是有意圖的話,會過分進取。辯方指出,反修例中的示威者大多身穿黑衣及配備其他東西,但被告案發時身穿有橫間的衣服、綠色褲,形容其衣著是「街坊裝」,其參與堵路的意圖成疑。

🌟控方沒有陳詞🌟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1日 16:00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備註:
HCMA13/2020,見第四十七段 ( #0921屯門 )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27999&QS=%2B&TP=JU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彭寶琴法官
#刑期覆核
#0722荃灣



控罪:刑事損壞

背景:答辯人於2019年7月22日,損毀位於荃灣的何君堯辦事處。

答辯人於2020年8月10日被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判處12個月感化令,2020年12月22日原審裁判官經覆核聆訊改判答辯人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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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錄像

破壞前1小時,何君堯辦事處已有大量人士聚集,答辯人亦已經身處現場。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好多人聚集、喧嘩、有人嗌、聲浪不斷,有人將橫額掛喺辦事處。

彭寶琴法官:現場有不少人戴眼罩,相信你哋都會接受?!

潘資深指接受錄影帶中顯示的所有畫面。

潘敏琦法官:有好多人開咗遮。

16:27,示威者開始舉傘,有示威者嘗試以硬物撞開何君堯辦事處的玻璃門。答辯人以金屬硬物3次敲打玻璃門底部,令到玻璃脫落。示威者其後向辦事處內投擲生雞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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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由蕭啟業專員代表)

①本案案情比周建諾案更為嚴重
本案示威者的行動針對一名立法會議員,法庭應強調阻嚇性、懲罰性以及保護公眾,個人因素及求情變得微不足道。自反修例運動,很多店鋪、茶餐廳都因為其言論或資金來源成為破壞目標。

申請人引用李炳希案指出本案中有漣漪效應,有示威者破壞店舖,其他示威者便跟從,示威者的行為互相鼓勵令其他人都參與,答辯人的行為亦令現場人士情緒高漲。而且,案件發生於商場內,從攻擊辦事處的行為,可以預見發生肢體衝突的風險。

②案件難以偵查
示威者使用蒙面物品,身穿黑衣,在場人士幫手開傘,好讓其他人幫手破壞,亦有人把風令犯事者得以逃脫,令到案件難以偵查,是次事件最終只能檢控兩名犯事者。

受害人亦難以公開譴責,否則只能招來更多的破壞,法庭應該以阻嚇性刑罰阻止其他人犯同類案件。

③本案的加刑因素:
A) 事件源於立法會議員作出不被認同的行為,示威者便網上號召搞事,

B) 事後辦事處須進行維修,期間無法服務該區居民。職員亦難以為辦事處投保。而且單單玻璃門的維修費已經兩萬元,連同辦事處內的維修費高達十一萬元。

C) 答辯人至少9次使用金屬物品敲打玻璃門,答辯人一時衝突的說法難以自圓其說。

D) 答辯人並非單獨行事,至少連同3名不知名人士一同破壞。

E) 現場環境狹窄,無人受傷實屬僥倖,犯事地方非常多人,除了刑事損壞,發生肢體衝突的潛在風險非常大。

④答辯人並不適合判處社會服務令
第一份報告顯示答辯人沒有穩定工作,並不適合社會服務令。而且,答辯人於8月10日被判處感化令,於9月6日九龍大遊行中便被捕,重犯風險並不低,社會服務令並不適合。

答辯人
(由潘熙資深大律師代表)

潘資深認同三位法官觀察入微,明察秋毫。

①事前只是和平集會

②答辯人破壞的事件只是維持2至3分鐘
潘法官:唔能夠isolate,佢已經喺商場好耐。

③原審裁判官已審慎考慮所有判刑因素
潘資深指原審裁判官已考慮律政司的陳詞,充分考慮所有因素,黃之鋒案的原則是上訴法庭除非覺得量刑明顯不足,否則不應隨意干預原審裁判官的判刑,即使量刑明顯不足,上訴法庭可以因應案件特殊情況而行使酌情權。

彭上訴庭法官:我哋關注原審裁判官無認真處理事件發生嘅背景及處境。721之後發生咩事,721上午港島有大量人群聚集,然後夜晚去到元朗。講緊嘅係件事爆炸性,引起其他人加入,呢個就係context,原審裁判官無處理。

潘法官:發生嘅日期及建築物,睇唔到原審裁判官有處理過。

④答辯人患有亞氏保加症、過度活躍症及心搏過慢症

彭上訴庭法官:積極參與班會活動、踢波、做兼職,唔係話否認症狀,但係程度有幾深。同同學相處良好,對自己有信心,有禮貌,主要足球小將,6個優點,佢又對何君堯議員有歉意,咁自閉程度又有幾深。

⑤答辯人受現場氣氛刺激,一時衝動犯案
答辯人對何君堯不滿,因此響應網上號召,到達案發現場表達意見,因為受到現場受到刺激,一時衝動隨手執拾物件進行破壞。

潘法官:he places himself in such position,佢受到網上號召,逗留喺呢個地方好耐,指指點點,有帶頭作用,點能夠話佢係一時衝動?

彭法官:唔識其他人士,同今日睇嘅情況有不能磨合嘅情況,同另外三名人士有傾談,舉手勢。

潘法官:佢心口著住啲咩 ?
蕭專員:相信係戰術背心 。
潘法官:戰術背心就唔只係保護性,仲有手臂同埋黑色手套。
潘資深:都係現場人士俾佢。
彭上訴庭法官:當時佢決定打玻璃,打嗰個人先著,就唔係一時衝動。

⑥原審裁判官量刑在適當範圍以內

⑦控辯雙方於覆核聆訊時同意不應考慮9月6日九龍大遊行

彭法官指控方當時的立場是法庭應考慮答辯人於當日被捕,但不應考慮指控是否屬實。

潘法官指答辯人「踢保」,並非沒有保釋條件。

彭上訴庭法官指出答辯人8月被判處感化令,9月立法會選舉便涉嫌參與非法遊行。

⑧建議施加宵禁令,增加懲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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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批准司長的覆核申請,裁定原審裁判官原則上犯錯,判刑明顯不足。

上訴法庭撤銷社會服務令,還押期間為答辯人索取更生中心、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案件押後至4月21日09:30判刑。
#高等法院第一庭 #刑期覆核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刑事損壞 #20200513沙田

周(16)

控罪:刑事損壞

2020年5月13日,沙田新城市廣場有未經批准集會,有多於150名示威者集合,要求政府回應五大訴求及聲稱慶祝特首生日。控方證人(3名便裝警員)於喜茶外監視人群,目睹D1與2名男子衝入店舖,用石子毀壞2部收銀機及1部八達通收款機等,總值$15,200。控方第三證人上前拘捕D1,二人糾纏;1名男子逃脫,1名男子於店舖外受警員命令離開。D1掙扎期間,有不知名女子用傘尖指向警員,後者施放胡椒噴霧;警員終將D1制服,D1道:「阿sir,我投降」。後D1在警誡下招認,自己「唔鍾意喜茶,所以用石仔打爛」喜茶財物。

原刑罰:認罪後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因社會福利署未有分發工作予答辯人,故未開始執行相關服務令。)

2020年12月7日於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判刑簡單判詞

2021年3月18日刑期覆核內容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和潘敏琦法官指出原審時的感化報告和社會服務令報告沒提及答辯人有哮喘,並指出答辯人運動能力好; 但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指出答辯人有哮喘,而且文靜。法庭休庭十分鐘以讓答辯方索取指示。

休庭後答辯方指出
(1) 答辯人自小患有哮喘;
(2) 因疫情緣故答辯人少了運動,體能比以往差;
(3) 裁判法院認為答辯人品行好,而答辯人在被捕後一直用心學習,成績良好。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反駁認為答辯人成績只「一般」。答辯方表示他認為是「良好」。

申請方指出原審索取的報告沒提及答辯人有哮喘,只提及他有做運動。懲教署的報告指出答辯人'medically unfit for detention (centre)',但申請方指出哮喘病有藥物,服藥後可做運動。
(按: 勞教中心對服刑人士有嚴格的體能要求,服刑人士有大量體能訓練。如身體狀況不適合而強行要進行大量體能訓練,會對健康造成負面影響。申請人的說法顯示他無知。)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指出答辯人有踢足球。後來表示這不一定代表答辯人可應付勞教中心內步操等體能訓練。
(按:旁聽人士完場後表示似乎彭偉昌認為答辯人踢足球就應該適合入勞教中心,然後彭知道自己邏輯有問題,馬上戴頭盔。)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指出法庭需要合適的報告。最新的報告指出答辯人'poor exercise tolerance',與原審時索取的報告對答辯人體能的描述不吻合。原審時的報告指出被告是足球隊的成員,有參加足球比賽,並曾獲冠軍。如此的描述與最新的報告中'unfit for detention centre'的描述不吻合。

由於答辯人患有哮喘乃是首次在庭上提及,法庭要求下次上庭前答辯方呈交醫生或診所的醫療報告,顯示答辯人上次就醫的日期和哮喘的情況。

🛑押後至4月16日上午9時30分,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按: 旁聽人士認為上訴庭非判已認罪和賠償的被告進勞教中心不可,對此感到十分憤怒。)
#高等法院第七庭
#潘敏琦法官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111柴灣

上訴人:吳(18)

控罪:
管有違禁武器

經審訊後罪成,原於2020年6月30日被判自簽守行為,原審裁判官其後主動覆核刑罰,於同年7月30日被改判入更生中心,於同年8月7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法庭駁回定罪及刑期上訴,維持判處更生中心。

#郭憬憲大律師 隨即表示上訴人會即時填表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今日內將返回高院提出保釋申請。
#高等法院第七庭
#潘敏琦法官
#保釋申請
#1111柴灣

吳(18)

控罪:
管有違禁武器

申請人的定罪及刑期上訴今早被法庭駁回,維持判處更生中心。 #郭憬憲大律師 隨即表示上訴人會即時填表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今日內將返回高院提出保釋申請。

下午再開庭處理申請方兩項申請
- 裁定本案涉及嚴重法律觀點*
-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

兩項申請都被 #潘敏琦法官 否決,需即時還押等候判刑‼️

*根據法律程序,只有終審法院才可給予刑事案件上訴許可,但申請終審上訴許可前,要先按程序要求上訴庭證明案件有重大法律觀點,若被拒絕,才可直接向終審法院提出申請。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潘敏琦法官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葉(30) #1112大埔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上訴人被控在2019年11月12日,在大埔安慈路燈柱附近的行人路管有一支14吋的長木棍及1包六角匙,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背景:
上訴人在2020年5月8日被落案起訴,並在同年8月10日不認罪受審,並在同月25日被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下稱原審裁判官) 裁定罪名成立並即時判處9個月即時監禁,上訴人即時提出保釋等侯上訴獲批。其上訴正式在2021年4月15日在原訟法庭法官潘敏琦席前處理。

原審裁判官就本案的裁決和判刑理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8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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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由駱應淦資深大律師及陳李隆大律師代表。

上訴方就定罪上訴會採納書面陳詞的內容,只再強調原審裁判官錯誤理解上訴人的證供,即帶木棍及六角匙的目的。

📌針對上訴人案發當天的行為

潘敏琦法官質疑上訴人為何要在那天帶木棍和六角匙出外,明明他僱主當天沒有叫他帶這些物品回舖,他如何有迫切性要當天帶這些物品回舖。還有明明僱主沒有表示他不見了六角匙,為何上訴人要在那天帶全新的六角匙回鋪。另外為何上訴人要用地拖上的木棍改裝成麵包棍,不存在衛生問題?

📌針對木棍的用途

潘敏琦法官不明白到底上訴人會用木棍做甚麼,他表示用作協助製造瑞士卷,但他僱主卻表示用作協助製造蛋卷,但兩種食物有分別的。

潘敏琦法官指原審裁判官也是充當陪審團,有權以自身的生活經驗及日常認知,運用司法認知就木棍和六角匙的用途作裁決。

潘敏琦法官再度強調「唔好當我住在象牙之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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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就定罪上訴的回應:

答辯方會採納書面陳詞的內容,只作少許補充。

📌針對木棍的用途

答辯方指上訴人的僱主曾表示不知道上訴人在當天有帶木棍及六角匙,也不知道上訴人在當天帶上述物品的目的。

📌有關司法認知的運用

答辯方指原審裁判官有權運用自身的生活經驗及日常認知,運用司法認知就木棍和六角匙的用途作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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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就刑罰上訴會採納書面陳詞。

📌針對本案背景:

潘敏琦法官指法庭在考慮判刑時要考慮所有因素,即案發時的時、日、地、事。本案案發當天氣氛沸沸揚揚,先前已有暴力事件及相關破壞,街道充滿頹垣敗瓦,有巴士被打破,上訴人更稱他會經常帶防護工具,本案已有非法集結的背景,上訴人更沒有理會警方發出的藍旗警告,沒有離去,也有用黑色口罩隱藏身份,這些均是加刑因素。

📌針對社運案的量刑:

潘敏琦法官另指法庭在考慮有相關社會事件背景的同類控罪案件的量刑時需有防範未然及阻嚇性的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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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就刑罰上訴的回應:

答辯方會採納書面陳詞的內容,只作少許補充。

📌針對本案背景:

答辯方認為本案的案發地點位於馬路的十字路口,附近有住宅,巴士總站和商舖,有嚴重的潛在風險。

答辯方認為本案涉及的人群有高聲辱駡警察,現場情緒高漲,並同意潘敏琦法官所指一件小事已可令大事一觸即發,可見本案有潛在的暴力風險。

📌司法認知的運用

答辯方認為原審裁判官有權就物件的破壞程度作裁斷。答辯方認為上訴人有意圖用木棍和六角匙破壞交通燈和欄桿,危害市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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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

法庭認為上訴方就定罪上訴的理據無一成立;雖然法庭認為9個月的刑罰是嚴竣,但非明顯過重。故駁回上訴人就本案的定罪及刑罰的上訴,上訴人需即時服刑。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5405&currpa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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