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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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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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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906旺角 #新案件

曾 (66)

控罪:
(1)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9月6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3號地下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1條封鎖帶。
(2)抗拒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5343馮浩及警員25351李詩樂

背景:
去年9月6日原定為立法會選舉投票日,港共政府藉詞武肺疫情押後選舉1年。當日在九龍區有大批市民上街抗爭。

——————————————————

辯方申請押後以待向控方索取文件。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6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被告獲准保釋,條件如下:
• 現金$1,000
• 不得離港,24小時內交出旅遊證件
• 居住在報稱地址
• 每周報到1次
• 禁足旺角東南部,範圍東至通菜街、南至登打士街、西至彌敦道、北至豉油街,乘搭交通工具經過則獲豁免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906旺角 #新案件 #提堂
#非即時

*本案已於今早提堂*

彭(16)

控罪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2020年9月6日旺角西洋菜車街與山東街交界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控罪2:抗拒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月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265

背景:
2020年9月6日旺角大遊行,是指香港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運動期間,於九龍佐敦至旺角一帶進行的遊行。警方出動2000名防暴警員在周邊佈防和截查,到晚上開始包圍大量人群進入截查,截至9月6日晚上9時至少289人被捕。期間發生多次暴力制服事件,以及直接把大批疑似只是逛街或路過的市民也作遊行人士拘捕,引起批評。
(摘自維基百科

(如有任何資訊補充,包括保釋與否,保釋條件等,歡迎報bot)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16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提訊

💛多謝庭外消息💛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答辯
#20200906旺角

洪(41)

控罪:
阻差辦公

詳情:
被控於2020年9月6日,在旺角山東街阻礙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楊嘉茂(音)
_______________

答辯: 不認罪‼️

- 控方將傳召兩名警員作供,控方將不依賴片段舉證。

- 辯方將會有6條(每條約一分鐘)網上片段用作辯護,會與控方討論證物連貫性。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25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審前覆核,期間維持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陳慧敏裁判官
#20200906旺角 #提堂

彭 (16)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2020年9月6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與山東街交界,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2) 抗拒警務人員
第232章 《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同月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265。

背景:
2020年9月6日原定為立法會選舉投票日,港共政府藉詞武肺疫情押後選舉1年。當日在九龍區有大批市民上街抗爭。事隔半年,案件於2021年3月5日首度提堂。

——————————————————

辯方申請押後以待與控方商討。

申請延遲宵禁開始時間,由2100改為2130開始及更改住址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1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繼續保釋候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906旺角 #提堂

曾 (66)

控罪:
(1)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9月6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3號地下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1條封鎖帶。
🔴認罪🔴

(2)抗拒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5343馮浩及警員25351李詩樂。
🔴認罪🔴

背景:
2020年9月6日原定為立法會選舉投票日,港共政府藉詞武肺疫情押後選舉1年。當日在九龍區有市民上街。

——————————————————
重點案情(省略廢話):
當日下午七時多,被告在警方封鎖線前,撕爛橙色封鎖帶。事發時有約30人聚集,警員問被告``做乜``之後有人高叫反對警方的口號,警員截停被告並帶往豉油街截查,被告保持沉默。
PW2去增援,在拘捕時,被告抖動身體,PW2為他鎖上手扣。被告情緒激動,不停叫喊,不停抖動,警員把他推往牆,被告爭扎想脫離控制,用力動右膊三次,用右手捉PW2衣領,想撕走衣領。
警方成功制伏後,被告指自己喝了酒。在警署會面時,被告指自己心情不好,喝了啤酒,想沿着街行,但見到有橙帶,所以撕走,爭扎是因為害怕。
========================
求情:
初犯,已婚,有年幼兒子,已退休,生活困難,平日要照顧兒子。
案發時喝了酒,當日截的士去旺角吃晚餐,剛好下的士時有聚集,當時亦有酒氣,幸好警員沒大傷勢。
案發當天心情不好,因為居住環境惡劣,與太太有爭執,所以找朋友喝酒傾偈。
此案與社運無關,案發時穿藍白間衣服,只是巧合在該處下車。
到酒醒時有向警員聲稱自己喝了酒,詳情是喝了8罐啤酒,影響控制力和判斷力。
如果以罰款形式,被告願意賠,也願意賠償警方橙帶(控方指不申請賠償令)。
========================
判詞:
本案最嚴重的地方是是抗拒警務人員,作出猛烈爭扎。

控罪一:罰$3000
控罪二:量刑起點21天,認罪扣三份一,即14天

🔴即時監禁14天🔴
(當法庭保安問在座有無家人時,無人有反應,被告亦無回望🥺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906旺角 #答辯

張(69)

控罪:
阻礙公職人員
__________

- 控方指被告同意簽2年保守行為換取同意案情。

案情:
6/9/2020 為九龍大遊行記念831事件,PW1(一名女警),PW2(一名警員),PW3(一名高級警長)當天在彌敦道巡邏。1516時警察在信和中心外設防線。期後8男12女被要求列隊接受截停搜查。期間被告嘗試越過封鎖線,PW1見她背囊疑似有尖物,於是將她截停搜查,要求她出示身份證和列隊。被告情緒激動,拒絕出示身份證,PW1對她作出警告。1616時PW3要求被告合作否則會將其帶返警署。被告於是拿出身份證,但放在心口位置,PW1無法搜查。1619時PW1比兩個口頭警告,被告續大叫和對警員大聲講話,PW1遂拘捕被告並鎖上手扣,PW1在為被告鎖上手扣後便拿到她的身份證。PW4(一名偵緝警員)其後與被告錄影會面,被告承認犯錯並對警員感抱歉,指自己只是因當時趕時間想盡快離去才作出如此行為。

裁判官裁定被告要以$2000簽保守行為24個月,律政司撤銷控罪🥳
#九龍城法院第三庭
#沈智輝暫委裁判官
#20200906旺角 #新案件
文(20)

控罪: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控罪詳情:於2020年9月6日在旺角地鐵站E2出口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4日 09:30 九龍城法院第三庭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慧敏裁判官
#審前覆核
#20200906旺角

洪(41)

控罪:
阻差辦公

詳情:
被控於2020年9月6日,在旺角山東街阻礙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楊嘉茂(音)
___


- 控方將傳召一名警員作供,控方將不依賴片段舉證。

- 辯方將會有5條(合共十數分鐘)網上片段用作辯護,裁判官指示辯方把片段精華製成相簿。

案件排期至2021年7月23日 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審訊,期間被告維持保釋。
#九龍城法院第三庭
#莊靜慧暫委裁判官
#20200906旺角 #提堂

文(20)
(因 #20200125油麻地 而被判處240社會服務令)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3959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4303

控罪:
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案情:
2020年9月6日在旺角地鐵站E2出口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認罪‼️‼️

重點詳細案情:
當日PW1帶PW2與其他隊員去旺角巡邏。
1400時,PW1,2巡邏至旺角站,見被告與5名男子聚集,無相隔1.5 米。PW2觀察5分鐘後,勸他們離開,他們沒理會,繼續在原地身穿反光衣整理器材,PW2發出警告。
PW3是傳媒聯絡隊警員,確認他們不是正式有牌照的記者。

無律師代表

求情:
無求情說話

‼️罰$2000‼️

(1150先處理此案..辛苦手足了💛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判刑
#20200906旺角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彭 (16)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2020年9月6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與山東街交界,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背景:
2020年9月6日原定為立法會選舉投票日,港共政府藉詞武肺疫情押後選舉1年。當日在九龍區有大批市民上街抗爭。事隔半年,案件於2021年3月5日首度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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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短求情:
上次取了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感化令內容指被告主要受到網上言論影響而出發到事發地點,被告對社會事件不甚了解,只因自身情況,易受朋輩影響而向警方說出辱警說話。被告同意所有控罪案情,現時在家人同社工協助下不再流連街頭。

2封信分別由香港青年協會及油麻地青少年某科人員撰寫。信件皆交代被告的家庭情況,及自身的問題,事發後短暫住過宿舍,其情緒有明顯改善。在家居住時被告亦有緊守保釋條件,以及參與警察義工的體能訓練。

🔸判刑:
徐官指被告行為鼓動到在場人士情緒,警方制服時被告有多次掙扎。案情嚴重理應拘禁,但由於案發僅16歲,之後亦見有跟隨社工更生,惟感化令不足以有阻嚇性,故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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