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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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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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0805大埔

D1梁
D2姚
D3陳
D4郭

控罪:
(1)D1-4參與非法集結
(2)D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詳情:
(1)D1-D4於2019年8月5日於大埔太和路非法集結
(2)D1於同日同地管有2支士巴拿

保釋條件如下:
- 擔保金:D1 $10萬;D2-4 每人$5萬
- 不準離開香港

擔保金需在下星期一7月13日17:30前繳交。

案件押後至9月4日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投訴:D4被防暴上索帶後,被數名防暴使用警棍毆打大約10-20下,期間拳腳更是多不勝數。其後D4大叫「救命啊!」,防暴只叫D4「冷靜d」。D4需遞交醫療報告。

admin 按:感謝臨時直播員詳細記錄
#粉嶺裁判法院第七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805大埔 #提堂

梁,姚,陳,郭

控罪:
非法集結,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辯方指他們需要時間就剛剛才收到的文件拿取指示,故希望將案件押後

四位被告都以原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29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再訊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805大埔 #答辯

D1:梁
D2:姚
D3:陳
D4:郭

控罪:
D1-D4:非法集結
D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即2把扳手)

D1,D3認罪‼️
D2,D4不認罪

D1,D3同意案情,辯方律師表示2被告都是初犯。辯方申請想在判刑前讓法庭觀看一些片段,申請押後3星期,控方沒有反對。控方申請證物4-6沒收,法庭批准。

對於D2,D4的案情,控方表示會有7位證人。

法庭表示先為D1,D3索取背景報告,要求辯方到時呈上相關案例及求情內容。

案件押後至11月18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審前覆核及判刑,期間四位被告繼續以原條件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805大埔 #判刑

D1:梁
D3:陳

控罪:
D1-D4: #非法集結
D1: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即2把扳手)

D1,D3認罪‼️

求情
D1,27歲,與母親居住,擔任資訊科技工作。辯方呈上3封求情信,由被告,母親和上司撰寫。求情信中,被告表示,12月媽媽要做手術,害怕入獄後家庭失去經濟支柱,沒有人照顧母親。這次受著社會氣氛影響,一時衝動才參與集會;母親表示兒子孝順,善良,知道兒子犯下彌天大罪,希望法庭能給予機會輕判;上司表示被告可靠,知道他一時衝動,已有悔意。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被告有悔意,此次受社會氣氛影響,沒有任何刑事紀錄,也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參與暴力行為,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辯方呈上4宗與非法集結的案例:
1. 黃之鋒的案例,上訴庭列了8樣法庭判刑時應考慮的因素。辯方表示明白示威規模大,但被告在本案的參與程度比較低,沒有證據顯示他有參與暴力的行為。
2. 案例HC3010/18,判處監禁4星期。
3. 3-4案例,是其他裁判法院判刑。
包括ESCC1824/2020 ,612案例,5人認罪,2名被告被判處教導所,其他被告則判處監禁4個月;
KCCC2065/2019,9名被告經審訊後罪成,裁判官表示當晚大量人聚集叫囂,警方在電光火石之間作出驅散行為,4被告被判處監禁4個月。

辯方再呈上三宗與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相關的案例:
1. ESCC2254/19:被告管有黑色油漆,判處罰款$5000。
2. STCC873/2020: 被告管有打火機、剪刀、噴漆、把手和𠝹刀,被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3. 被告管有士巴拿,法庭判處220小時社會服務令。

D3,22歲,於香港知專修讀電影課程,與父母居住,辯方呈上三封求情信,由
被告,班主任及傳道人撰寫。求情信中,被告表示自己一生心願是服務社會,做一個有用的人。是次受社會氣氛影響,一時衝動所以參與集會。現已十分後悔,也向受著這次社會影響的人道歉,願意之後繼續服務社會;班主任表示被告尊師重道,勤奮,是一個用心的人。之前因疫情停課,但被告一直很珍惜上課機會,從他的認真學習態度中可見其本質不壞;傳道人表示自小四已認識被告,被告本性善良。被告向自己表示因個人的行為影響了別人,令身邊的人擔心,十分後悔。若再有類似行為,絕不會參與。
辯方表示被告坦白認罪,也沒有任何刑事紀錄,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法庭表示因被告認罪,沒有機會細閱案情,所以假如審訊後,發現案情嚴重,必定會重新更改量刑起點。參考黃之鋒一案的案例,非法集結實際參與的時間,有否出現暴力行為,但根據現時呈上的已有書面內容,只知道當日有幾十人參與,有人向警方拋擲汽油彈,慶幸沒有任何人受到傷害。

基於沒有證據顯示2名被告有參與暴力的行為,量刑起點以9個月起,因2名被告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至6個月。
D1: 控罪二,判處9個月,當中一個月分期執行,共7個月,即時監禁‼️
D3: 減刑後,判處6個月,即時監禁‼️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805大埔 #審前覆核

D2:姚
D4:郭

D2,D4不認罪

控方表示會傳召5位警員證人,包括2名拘捕被告的警員,1名指揮官,沒有任何街外證人,沒有任何會面紀錄。控方會依賴3段現場拍攝的片段,一共半小時,也會以截圖方式呈堂,辯方不反對呈堂。

辯方沒有任何證人,預計用2日審訊。

押後至2021年2月10日,11日930於粉嶺裁判法院5號庭進行中文審訊,期間2名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805大埔 #審訊 [1/1]

D2:姚
D4:郭
(*D1、D3在去年11月認罪,詳情

控罪: #非法集結

D2,D4不認罪

Parta Par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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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同意以下承認事實:
1. 2019年8月5日,警方從google map下載了一張事發地點的地圖,為證物p1;
2. 警員16081在大埔太和路宣佈以「非法集結」拘捕d2;
3. 警員11788 在大埔超級城外拘捕d4;
4. 警方在超級城外一共拘捕了5人;
5. 警員3778、1168、3986(聽不切sorry~);
6. 警員11621在大埔警署外拍攝了9張相片,為p2;警員11621在大埔警署內拍攝了12張相片,為p3(1-12);
7. 警員39861在大埔太和路的大埔警署外,攝錄了附近一帶的路面狀況,一共19分鐘 ,為p4。文本為p4(a)、(b);當中各截取了5張截圖為p4(1-4)、8張截圖為p6(1-8);
8. 警員11968 在大埔太和路攝錄拘捕d2的過程,光碟為p5,錄音本 為p5(a),在影片中截取了5張截圖,為證物p5(1-3);
9. 警員11818在大埔太和路攝錄了拘捕d4的過程,光碟為p6,錄音本為p6(a),在影片中截取了3張截圖,為證物p6(1-3);
10. 證物的連續性沒有受到任何人的干擾;
11. 2名被告皆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12. 2人都居住在大埔。
以上的書面紀錄為p7。

控方表示會播放片段p4、p5和p6,
p4的片段1,約11分鐘,謄本為p4(a)、p4(b),由警員39861王維希(音)負責攝錄。

法官表示控辯雙方不爭議影片的話,可以在相片中用x標示3點,分別是拘捕d4的開端、截停和拘捕的位置,為p8。

控方播放p4的片段一,謄本為p4(a),是在太和路和南運路的交界,一批防暴警員追截人士;片段二,謄本為p4(b),20:59警員關機。

控方播放p5 ,拘捕d2的過程,抄錄本為p5(a),控辯雙方不爭議拘捕的過程,警員16081宣佈拘捕。

控方播放p6 ,拘捕d4的過程,抄錄本為p6(a),警員 11788制伏被告(非女警)。

控方表示會傳召4位警員,分別為現場作出警告的指揮官、拘捕2名被告的警員、另一位協助拘捕d2的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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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第一位證人~

督察葉浩樺,現駐守在機動部隊總部訓練隊,當日駐守在新界北機動部隊c大隊第一小隊,以下簡稱pw1。

⚪️控方主問
pw1穿著防暴衣著,為當時的指揮官。19:30,小隊在大埔太和路近南運路交界作一個防線。一批示威者佔據了馬路,太和路有兩個行車線,一個往九龍方向(東),一個往上水方向(西)。20:00,pw1表示小隊在馬路上休息,突然有10幾名示威者衝向警方防線前約20,30米拋擲東西,自己隨即指揮同事向對方發射催淚煙,對方立即退後。與此同時,一個駕駛電動滑板車的男士衝上前,向警員拋擲汽油彈後消失。示威人士大多穿著黑色的衣著,有些帶著頭盔。

pw1表示示威者不斷用硬物敲擊,也有人大聲叫囂「死黑警」,彼此相距約70、80米,聲浪清楚估計人數為數不少。有人堵路,也有人用綠色、藍色的雷射光射向警方的頭部,但pw1不清楚有否其他人士在馬路上集結。

20:10,副指揮官表示稍後會有清場行動,pw1見到聚集的人士一直與警方對峙。其後,副指揮官向太和路上的示威者作出警告,警方再慢慢起步,當去到南運路的中間位置時開始推進(*控方正打算繼續問,蘇官表示既然此部分不爭議,不如直接呈堂便可,控方表示沒有其他問題了~)。

⚫️辯方盤問
🔸d2辯方律師🔸

pw1沒有印象在太和路、南運路交界(即警方防線前)見到紙皮燃燒,也不記得有消防車到場。辯方呈上一張圖片(d1),見到警方防線和兩輛消防車出現,pw1表示只記得有人拋擲汽油彈。
pw1在圖中見到有好多人在上述地方聚集(*辯方詢問人群中包括有些是示威者,有些是路過的街坊,有些是記者,是否很難分辨清楚?pw1重複說「好難分辨?」,但沒有正面回答問題~),辯方詢問圖中巴士站附近的2人,是否難以分辨其身分,pw1解釋從自己的防線看不見那2個人,要視乎他們站在哪個位置。

pw1 同意附近有巴士站所以可以自出自入,但因為當時自己只集中於眼前的狀況,因有人拋擲汽油彈所以擔心大家安全而沒有留意人流的多少。辯方詢問,20:00、20:40出現的人群並不能確定是同一群人,pw1同意,但表示發出警告後隨即推進。當時警方發出警告時,環境吵雜,有警方的聲音、人群的聲音。pw1表示視乎對方在甚麼位置做甚麼事,但同意示威者、街坊有機會因為聽不到他們的警告所以趕不切離開。

警方警告後,人群開始向兩側散去,因為pw1的小隊在西行線上,所以只留意到有人向寶鄉橋的方向離開。辯方詢問:「作為指揮官,指令警員拘捕是用甚麼準則?」(*蘇官問有咩關係?是否需要證人離開,d2辯方表示不用,並解釋視乎警方是用甚麼準則拘捕,蘇官表示問拘捕被告的警員吧,辯方同意並表示盤問完畢~)。

🔸d4辯方律師🔸
pw1在截圖中指出警方推進之前的位置,即示威者的大概位置。推進後,pw1觀察的方向,就是人群往寶鄉橋和大埔超級城四散的方向。在作出驅散的時候,示威者的位置比起pw1所表示的位置更加遠,即寶鄉橋、巴士站的位置,當時已經開始見不到人群。

辯方指出,在警員推進和警告之前,其實太和路上的示威者已經因為消防車的到場四散,pw1只同意現場比較吵雜,也同意防暴警員推進時腳步比較大聲。pw1沒有留意自己的右方,即大埔超級城方向有市民聚集,當時pw1見到眼前的示威者從不同方向離開,同意人群的位置距離警方比較遠且人群不斷移動,自己其實很難看得清各人。

⚪️控方覆問
控方呈上d1,pw1表示圖片相信是在寶鄉橋上面拍攝下來(*控方詢問「原先示威者的位置同寶鄉橋方向距離多少?」~蘇官問控方知不知寶鄉路在哪?控方表示不知並呈上p1,讓pw1指出實際的位置,即原先示威者的位置便在第一二架消防車中間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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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第二位證人~

警員12127 徐海天,當時負責協助拘捕d2,現駐守於東九龍衝鋒隊第四隊,當時駐守反恐第一小隊,以下簡稱pw2。

⚪️控方主問
pw2當時穿著藍色的制服,根據指揮官指示,拘捕在太和路一帶非法集結的示威者。pw2見到示威者不斷叫囂、挑釁警方,於是作出一個戰術,躲在角落出來追截及驅散示威者。示威者其後打算離開時,被雜物絆倒於地上,pw2立即上前追截該名示威者,拘捕後先知道d2的名字,當時頭帶黃色頭盔(*蘇官再次表示同意的、不爭議的事實不用再問~)。

控方呈上截圖p5(b),控方詢問圖中男子是否就是當日拘捕的男子(*蘇官:控方~同意咗啦wor仲問?),pw2表示地上的黃色頭盔就是d2所配戴的,因為被同事制伏了才跌在地上,當時由偵輯警員16081拘捕d2。

控方詢問,見到d2時除了叫囂外還見到甚麼(*辯方表示控方作引導性詢問)?pw2表示除了叫囂還有指罵警員,然後往相反方向離開。pw2追截d2時,跌倒後反應激烈,於是pw2把他按在地上,隨即警員16081協助(*因控方不斷引導性詢問pw1,蘇官責備控方並表示用「然後呢?仲有呢?」便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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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805大埔 #審訊 [1/1]

D2:姚
D4:郭
(*D1、D3在去年11月認罪,詳情

控罪: #非法集結

D2,D4不認罪

Parta Par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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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
🔸d2辯方律師🔸

辯方呈上截圖p4c(2),即警方推進的畫面。pw2指出自己在截圖的大概位置,其前方還有三四排人。pw2身高1.75米,同意盾牌可以遮掩到整個人,也見到雷射筆向著不同位置照射,會影響其視線,但不同意案發的燈光不明顯。

推進時,pw2不能夠清晰見到哪一個人在做甚麼,只能看見大致的人群在叫囂。警方推進時,d2其實向後逃跑。pw2同意和d2一起四散離開有好多人,難以把目光完全聚集在一個人身上。pw2同意用身體按實被告,但不同意自己除掉了被告的頭盔和用警棍打向被告的頭部。pw2觀察d2時,其目光有離開過視線,而且見不到d2的嘴巴動過,但認為d2是其中一個叫囂的人,因為一群人中有人叫囂,而d2在人群中。

pw2同意d2有可能準備離開,趕不切離去但不同意d2被雜物絆倒所以沒有離開現場,因為警方發出警告後有足夠時間讓大家離開。辯方指出,當時現場環境吵雜,包括警員的裝備聲音、示威者的叫囂聲和街坊聲音,pw2表示沒有可能知道示威者是否聽到警告;人群四散時,也有可能被其他人阻擋而無法離開,pw2同意,也同意不知道d2的物品有甚麼作用,大部分都是防護裝備。辯方呈上d1,pw2不記得20:30~20:45,有消防車出現,也沒有印象見到物件被燃燒,引來圍觀的民眾聚集。

🔸d4辯方律師🔸
pw2同意現場有部分是記者,配戴著頭盔和反光衣,也有一批人士穿著黑衣,而現場人士眾多,無法辨認這些人士的樣子。pw2記得大埔超級城外面有行人路但沒有印象是否有平台,在其右方,有不同衣著的市民圍觀,包括穿著黑衣黑褲。

辯方呈上截圖d1,pw2沒有印象在警員推進之前,有消防車到場,然後人群四處散開,也沒有見過有消防車來到示威者和警方的中間位置和有示威者拋擲汽油彈的畫面。

⚪️控方覆問
pw2表示目光離開過d2約10多秒,自己在太和路接近紅綠燈位置制伏d2,當時d2身邊有其他人,但因為自己從追捕時已經留意著d2所以不會認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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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表示不需要傳召pw3探員1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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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第四位證人~

警員11788葉浩霖,當時負責協助拘捕d4,現駐守於新界北重案組b隊,當時駐守大埔警隊反三合會小隊,以下簡稱pw4。

⚪️控方主問
20:50,pw4在大埔太和路,往九龍方向拘捕d4。當時馬路上有7,8個黑衣人,pw4見到一名高大的女子(即d4)帶著黑色的頭盔,軍裝同事隨即制伏她在地下,pw4上前拘捕。當時2人相距約20,30米,d4在馬路中間,當警方推進前,d4向行人路方向離開,pw4追截了20米後截停d4。pw4表示現場有警員攝錄拘捕的過程,第一眼見到d4時除了逃跑沒有見到其他行為(*蘇官提醒控方應該如何問,需要問甚麼、甚麼,控方跟著問~)。

⚫️辯方盤問
🔸d2辯方律師🔸

pw4同意警方快速推緊時,面前的示威者四散離去,人群往不同方向逃去,互相穿插,很難把視線集中在同一個人身上。


🔸d4辯方律師🔸
辯方呈上截圖p4c(2),顯示警員推進前的階段,當時pw4身處的大概位置在軍裝同事後面 ,即攝影師後面。pw4不太肯定是否有人拋擲汽油彈、有物件燃燒,因在20:10後才來到現場。pw4表示見不到有消防車出現,甚至出現在示威者和警方中間,但承認示威者有不斷離開。

pw4表示警方多次警告後才推進,但承認由第一次警告到最後推進的時間不長,約半分鐘內。pw4的右前方是大埔超級城,其平台和對出馬路上都有不同衣著的民眾圍觀,包括黑衣黑褲。當時警方警告時,有市民叫囂,也有物件碰撞聲音,現場十分吵雜。pw4表示不清楚其他人有否聽到警方警告,但同意警方警告後人群四散 ,所以兩者相距更加大。大埔超級城和天橋聯繫著,附近有巴士站,pw4同意市民可以自由出入這些位置,也同意馬路上的人群有機會是早前出現圍觀的人群。雖然有一些物件在d4的身上搜到,但pw4不清楚d4會如何使用這些物品。

——————————————————
控辯雙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表示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d2、d4選擇不作供,也不會傳召任何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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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結案陳詞
🔸d2辯方律師🔸

本案爭議點在於被告有否參與非法集結
控方沒有證據顯示d2做了甚麼,pw2只見到人群喧嘩,但見不到被告有份喧嘩,控方證明不到被告有任何滋擾的行為。

沒有實質證據證明被告做了行為
控方只能靠推斷,案發地點是可以讓任何人自由出入,大埔超級城和對出的馬路十分接近,人群可以自由出入這一點,控方證人也同意。

20:00出現的人群是否就是20:45出現的那群人?pw1也回答不到。被告出現在現場,也無法代表他有份一起喧嘩。

d2被雜物絆倒後pw2才上前制伏,沒有其他證據顯示被告有參與非法集結。停留的人群是否就代表參與非法集結?聚集的人群和示威者可能因為環境吵雜,趕不及離開。d2好有可能,是聽不到警告的聲音,不是聽完警告後仍不願離開。

頭盔、眼罩和手套等都是保護性裝備,並不是攻擊性武器,例如長棍鐵通,不能因此證明他有意圖參與非法集結。帶備防護物品只可以話他愚蠢,但愚蠢不代表會違反法律。

在p3的片段中見到四周都有大量的市民圍觀,只是憑著d2的衣著和出現於該處就判定他參與非法集結並不合理,案發時被告居住在大埔,只是看熱鬧的一份子。

總結
控方並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d2有份參與非法集結,法庭應判被告罪成不成立。

🔸d4辯方律師🔸
與友方律師一致的觀點不重複。

就其衣著,控方證人同意圍觀的民眾,有不同的衣著打扮包括黑色的衣著;控方證人也同意環境吵雜,市民有可能聽不到警告的聲音;

另一方面,現場人士不規則地四散,離開了警方的方向,加上彼此之間的距離遠,控方並無法清楚看到每一位人士的行為。而案發地點,任何人也能夠自出自入,無需跨過任何欄杆,這一點,控方證人也同意。

d4沒有做任何違法的行為,pw4也同意有人圍觀。在截圖p4c(7)中見到有眾多不同衣著的圍觀人士,pw4表示警員警告大概半分鐘後便作出推進。

p8的圖片中見到d4被截停、拘捕的位置,pw4見到d4跑向行人路,由此可見被告當時打算離開。d4居住在大埔,是大埔街坊,當時也不是深夜,很有可能是看熱鬧的一份子。從p4(c)的片段一、二中也見到有市民在附近散步、跑步。

總結
以上證據都不足以證明d4有份參與非法集結。pw4也表示無法知道d4會如何使用這些物品,而辯方立場認為這些都是防護的物品,其頭盔也只是用來防護,因為記者也有頭盔。

法庭押後至2月26日1100於粉嶺裁判法院2號庭裁決,期間2名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光蘇秒速完結原本預計兩日的審訊~)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裁決 #判刑
👥D2:姚,D5:郭(22-25) #0805大埔

控罪:參與 #非法集結
2人被控於2019年8月5日,於大埔太和路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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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

法庭不相信2人是記者,因被告人當時沒有身穿反光衣,而且有攜帶頭盔及手套。

在逃跑方向方面,法庭認為正常人在當時的情況下必然應是向後方後退,而不是從行人路跑到馬路的中央。

法庭認為若被告當時是無辜的人,為何要帶有手套及生理鹽水。

結論:

法庭作出唯一合理推斷,2位被告與當時集結的人同流合污,用手敲打雜物以發出噪音,擾亂社會,破壞社會安寧,手套是用以搬出雜物進行堵路、向人動粗及保護雙手。故此裁定2人罪名成立
————————
求情:

D2的收入約有$15000,有良好的家庭背景。

辯方向法庭呈上由不同家人為被告撰寫的求情信。內容指被告的本性善良、真摯誠懇、尊重及孝順家人、與家人的相處融洽。被告在本案後曾與家人作坦誠的溝通,他們認為被告已作深刻的反省,希望兒子在出獄後可以繼續照顧家人、與他們一同生活及走出事件。

辯方亦呈上由被告撰寫的求情信,內容指出他在本案後承受大量的精神壓力,並已作深刻的反省及嘗試坦誠與家人溝通。

辯方指出在本案的證據上,無直接證據指出被告與暴力、人羣集結及大程度暴力相關,也沒有攜帶攻擊性武器,希望法庭在考慮到被告有良好的家庭背景及上述因素下可以對被告作輕判。

D4的律師向法庭呈上不同的求情信,由D4本人撰寫的信中表示後悔當時身處現場 ,本案給予她大量的壓力、痛苦及內疚,亦令她難以找到合適的工作,本案罪成令她從小的心願破滅,希望法庭能對她作出輕判,令她能早日服務社會。

在家人撰寫的求情信中指被告是善良懂事、樂於助人、熱心公益、參與義工服務、照顧家人及長者、品格良好、奉公守法。雖然在考試表現不理想,但沒有放棄、最後能做到夢想職業。此外被告亦有參與教會事奉工作。

辯方指無證據反映被告有參與涉案暴力行為,希望法庭可以輕判。
————————
判刑:

監禁9個月,休庭。」

*9個月監禁的量刑起點是參考同案D1,D3的判刑

保釋等侯上訴:

法庭拒絕2位被告保釋等侯上訴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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