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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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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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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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提堂 #20200125油麻地

文(20)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簡易治罪條例)
被控於2020年1月25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60號外,管有1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2)管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3袋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對講機

控罪一:‼️認罪‼️
控罪二:‼️認罪‼️
控罪三:‼️認罪‼️

詳細案情:
2020年1月25日約2339時,PW1在進行反罪惡巡邏,期間截停被告,因他形跡可疑,有迴避警員,警員搜身後,找到背包裏有鐳射筆,索帶,頭盔,膠手套,面布,衣袖,鹽水,衫等物品。
被告手帶連接2條電線,被捕時戴藍色口罩,穿黑色外套黑色長褲,有3包膠索帶,可用作束縛。
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在影片,草圖可見旺角早前有集結,有示威者向警員投擲物品,設置路障。在檢驗下,被告的鐳射筆屬3b級別,沒有使用牌照。
證物p1-15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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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求情:
辯方呈上文件,總共有12封求情信。被告人現時21歲,案發時20歲,無刑事定罪紀錄。
被告有很多義工,老師,舍監有正面評價,指他本性善良。在求情信中可見有上進心。雖然讀書一般,但亦希望成為特殊教育老師,相信與其背景有關。
被告選擇認罪承擔責任,相信面對的後果及是次刑事定罪紀錄,對他以後的志向已經是很大的懲罰。

案中沒有人受到傷害,亦沒有任何物件受到損壞。雖然公安條例指明要有拘留式刑罰,但亦希望法庭考慮所有因素以及被告年紀比較年輕。希望法庭索取感化官報告以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求情信內容大概都是指被告的成長經歷與一般年青人不一樣,沒法感受到家庭溫暖。

求情信一:此人在被告2歲時已認識,有與被告聯絡,很多事被告因背景而沒法做到,讚被告本性好。被告看似搗蛋鬼但不會傷害他人。被告患有不同的精神狀況問題,亦缺愛,但十分善良,性格行為好好。

求情信二:此人由被告3歲起開始照顧他,外表看來很惡但正義有愛,缺乏溫暖。

求情信三:此人為高層人物,指被告算是特別的個案,需面對不同突變,對人及四周環境欠缺信任,難以適應。

被告有自己寫的求情信,講述成長背景,指有悔意,會努力完成學業,貢獻社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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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至2021年3月11日0930九龍城法院第十三庭判刑
🛑🛑還押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感化官報告,勞教中心報告,更生中心報告🛑🛑
(手足神情不安,進入被告欄時亦沒回望🥺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228九龍灣 #審訊[3/8]
#非法集結 #襲警

D1: 15歲手足
D2: 楊(20)
D3: 麥(16)
D4: 丘(16)
D5: 15 歲手足
D6: 15 歲手足
D7: 14 歲手足
D8: 李(16)
D9: 劉(22)
D10: 林(19) 🛑還押中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D2,D3) 🛑D2已認罪
(3)襲擊警務人員 (D4)
(4)襲擊警務人員(D5) 🛑已認罪

背景:
12月28日在德福廣場有「和你 shop」活動。12月30日D1至D5 首次提堂,獲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德福廣場範圍,其中一人出庭時左額頭及右手背都有紗布,控方在控罪書上遮蔽涉案警員編號,但裁判官認為控罪書應該披露警員身份;6月2日D6至D10首次提堂,控方合併案件,並加控所有人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


🟢控方先處理案件管理

📌有關案件進展/收窄爭議範圍
D1: 唔會爭義遊行過程及CCTV 喺PANDORA 嘅身份
主要爭議: 集中現場是否非法集結UA,有冇作出襲警呢個行為

D2: 遊行過程拍攝片段影唔到D2 , 襲警控罪身份沒有爭議
如果有影片影到襲警前嘅情況,唔會有爭議。

D3: 控辯雙方有商討,對案情有進展。

D4:唔會爭義身份。如果有截圖,可以獲承認事實,咁就唔使傳召證人作供。

D5:要準備截圖,控罪(1)遊行身份唔會爭義。已經承認咗襲警,截圖只係會去到襲警前一刻。唔需要傳召拘捕被告嘅證人。
主要爭議:現場是否非法集結

D6,D7:截停片段身份沒有爭議
主要爭義:截查前嘅片段,為何出現喺截停位置
D6對證物冇爭義
主要爭議 : 身份爭議+證物處理165C,唔需要以交替程序處理。
D7 對身份有爭議

D8 : 拘捕及制服,控辯雙方討論緊可否用獲承認事實處理。
主要爭議 : 身份爭議,有冇參與遊行以及活動是否非法集結。
D8同意被警員拘捕的地點,可以用承認事實處理。

D9,D10: 爭議遊行入面身份問題
控方會傳召截停D9 警員作供
因為係事後拘捕,檢取嘅證物用獲承認事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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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 #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繼續主問PW2警員23376

控: 睇證物P194(1-21)截圖, 截圖(21) 嘅時間係195851 ?
PW: 係
控: 放大返你講嘅相關位置先。位置就係C出口同 Pandora 角落位置?
PW: 係
控: 你睇片段嘅證供,有講話有階段有警員23262行埋去問有咩幫手,你就話幫手截查 ,你記得?
PW: 係
控: 呢個對話係畫面前定後發生?
PW: 之前
控: 片段見到你同角落有距離,喺附近遊走
PW: 係
控: 點解會咁樣做
PW: 向外圍做警戒封鎖。
控: 警戒?
PW: 戒備以免有人衝破防線
控: 當時你有冇處理黑衣或者灰衫男子?
PW: 冇

📹控方播放德福廣場於2019年12月28日的閉路電視錄像片段(證物P180) PANDORA 對出

影片播放 195851-195930
控: 畫面你見唔見到沙展?
PW: 見到
控: 行過去螢幕指佢出嚟
PW: 喺中間偏左少少,佢戴深色口罩,右手踭舉起,穿着白色外套,藍色上衣,褲上方卡其色。
控: 對
PW: 佢胸前有白色物體,左右搖都見到
控: 係
PW: 知唔知咩嚟?
控: 委任證

影片播放 195930-195959
控: 呢度開始同D10 搜身?
PW: 係
控: 我哋集中返你,23262, D10,黑衣男子
PW: 明白

影片播放 195959-200152
控: 片段見到你已經完成截查 D10
PW: 係
控: 帶咗佢去黑衣男子左邊
PW: 係
控: 你記唔記得你話你曾經查問D10,佢保持緘默?
PW: 係
控: 已經完咗?
PW: : 係。當我盤問佢今日嚟做咩, 佢冇答我
控:離開黑衣男子,面向pandora 嗰階段發生?
PW: 係

控: 20191228由你開始接觸黑衣男子,直到俾佢地離開,有冇對佢地做武力威嚇或者誘使?
PW: 冇
控: 喺你在場,有冇其他警員對黑衣男子做呢啲行為?
PW: 冇
控: 喺你開始接觸D10 ,直到俾佢哋離開,有冇對佢地做武力威嚇或者誘使?
PW: 冇
控: 喺你在場,有冇其他警員對D10做呢啲行為?
PW: 冇
控: 有冇做不合理嘅行為?
PW: 冇
控: 其他警員呢?
PW: 冇
控:我冇其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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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代表 #黃海榕大律師 盤問PW2

辯:你是否記得你同意有喺1228 晚曾經舉起胡椒噴劑而冇發射?
PW: 記得
辯: 你話好多人跑向沙展,你唔知道佢哋會做啲咩所以擔心。
PW:唔係。我係擔心佢地向我地施襲,如果佢哋向我哋施襲,可以用胡椒噴劑驅散。
辯:Ok

📹辯方播放RTHK 於2019年12月28日的直播片段(證物P177)

影片播放000745-000754
辯:你話呢個就係你同沙展行前去截查嘅黑衣男子同D10?
PW:係
辯:你未舉起胡椒噴劑?
PW: 未

影片播放000754-000758
辯:依家舉起咗?
PW: 係
辯:你面前有咩擔心?
PW:驚人衝向我哋,害怕佢哋會施襲
辯:你面前嘅人係舉起相機?
PW:鏡頭係。
辯:你同意企喺你最接近嘅人係舉住相機?
PW:係
辯:你同唔同意你擔心係唔合理?
PW:唔同意

影片播放 000755-000805
辯: 你是否喺琴日主問,話截停D10 或者黑衣男子前, 有留意1至2秒嘅混亂情況?
PW:係
辯:你肯定因為沙展嘅督導,所以視線集中喺D10?
PW:係
辯:你話擔心D10會逃脫?
PW: 係
辯:啱啱係咪就係你望完1-2 秒之後集中 D10 嘅情況?
PW:我要睇多次條片
辯:係咪就係你講嘅場景?沙展嘅督導,所以視線集中喺D10?
PW: 係
辯: 你集中留意D10 嘅一舉一動,同意?
PW:主要集中喺佢身上。
辯: 其他嘢集中唔同?定主要集中1樣嘢?
PW:可以咁講
辯: 你當時集中喺 D10?
PW:係
辯: 身邊其他嘢放唔到同樣注意力?
PW:答完你,可唔可以補充?
辯: 請回應我嘅問題。所以你可以唔係淨係集中專注喺一樣嘢?

控方 #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插嘴:你覺得佢睇唔到警長被襲擊可以直接講

辯: 你同意主要集中喺 D10?
PW:係
辯:你琴日話同警長50970之間有嘢阻隔住。
PW:係
辯: 所以你睇唔清楚50970 身邊發生嘅情況?
PW:唔同意
辯:你話你主要集中 D10 亦有人阻隔,然後你仲可以清楚見到發生緊咩事?
PW:唔明你問咩
辯:你話你集中D10, 有人阻礙警長,你話你睇得好清楚?
PW:你覆述問題10幾個字太長。
辯:你睇唔睇到?
PW:我知發生咩事,中間有人冇完全覆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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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辯方大律師盤問PW2

辯:你話D10同黑衣男子佢地面向C 出口差唔多速度咁行
PW:係
辯: 你話佢哋係面向C 出口並排咁行
PW:係
辯: D10同黑衣男子係咪離開緊?
PW: 行走方向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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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此繼續閱讀D4辯方大律師盤問PW2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5/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主問PW3高級督察 趙善俊
時任機動部隊A大隊第2小隊指揮官
當天為新界南應變大隊主管,隊長為孔逸娜

🌟今早只是播放警方推進片段,PW3不記得大部分細節,極為沉悶

📌繼續播放NTS16 M035片段
片段由新界南反三合會行動組第2隊13962 溫思豪 拍攝

19:09:34時,片段顯示市民和警方之間有一架手推車,PW3知當天有見過類似手推車再有磚頭及其他裝備,但不記得是否片段中這架。PW3當天沒有留意片段中顯示有人手持桶裝水。19:09:43截圖為P34_PW3_011。

19:09:49時,群眾向警方行近少許,PW3當天有目睹。

19:09:53時,片段中有人手持一個白色物品,PW3指今天有見過類似物品,指為盾牌,法庭稱此為PW3意見不會考慮。截圖為P34_PW3_012。

19:09:53時,片段可見有人手持一塊有碌木板,PW3當時沒有留意。截圖為P34_PW3_013。但稱記得有人戴類似的燒焊手套。截圖為P34_PW3_014。

19:10:02時,片中有人手持白色棍狀物,PW3有印象當天在正街位置見過,應該為水管,但不知材質。截圖為P34_PW3_015。

以下物品PW3在現場沒有留意:
19:10:06時,片中有人手持黃色浮板,截圖為P34_PW3_016。
19:10:13時,畫面可見左下角有一黑色物件,PW3不知為何物,截圖為P34_PW3_017。有人戴白色手套手持一物品,另一人同樣手持物品,截圖為P34_PW3_018。
19:10:42時,片段中有人手持棍狀物,截圖為P34_PW3_019。
19:10:53時,有另一人在行人路上手持棍狀物,法官稱無法見到物品由該人手持或是固定在地上。截圖為P34_PW3_020。

19:10:57時,較早前遠離人群的手推車現較接近人群,PW3指當時見到人群前行少許。截圖為P34_PW3_021。

19:11:01時,片中有人手持交通標誌,PW3有印象當天見過,但沒有留意佩戴白色手袖人士手持的物品,截圖為P34_PW3_022。PW3指記得當天有人敲打路牌發出聲音,觀看片段後指是用路牌敲打欄杆,但沒有留意片中所顯示有人用鐵鏈敲打路牌。

19:13:25時,警方越過正街路口後第三次停頓,當時市民在光大海味招牌後,警方在19:13:58時舉黑旗,並在19:15:07時一邊推進一邊向市民發放催淚彈。至19:15:07經過桂香街後第四次停頓,當時市民在電車站附近裕豐海味旁。

19:18:10時,片中有人疑似敲打安全島標誌,截圖為P34_PW3_023。19:18:32時,片中有人手持一個反光長條物,截圖為P34_PW3_024。PW3在現場均沒有留意。

19:18:57時,有綠色光線照向警察方向,PW3稱當時有見到,而且照射超過一次。截圖為P34_PW3_025。

19:19:48時,控方指片中有三人手持棍狀物,法庭確認其中一條實為繩,截圖為P34_PW3_026及P34_PW3_027。

19:19:52時,片中有人手持類似曲棍球棒,PW3沒有印象,截圖為P34_PW3_028。

19:20:04及19:20:09時,有二人揮手,PW3指是類似自己較早前作供所指有人向前揮手指揮人群。截圖為P34_PW3_029及P34_PW3_030。當時人群站在東邊街黃格內,有人持外反雨傘,PW3記得當天有見到。

19:24:14時,有人手持交通標誌,另一年持一塊長方形金屬板,PW3今天沒有留意,截圖為P34_PW3_031。

19:24:26時,示威者向後退至黃格後,PW3當時有留意示威者向後移動。

19:30:18時,警方再次推進,一束綠色雷射光線照射向警方方向,PW3不記得現場有否見到,但肯定推進期間有見過雷射光線。截圖為P34_PW3_032。

警方在19:30:44時展示黑旗,在19:30:54時第五次停頓在東邊街路口,在19:32:10至19:33:46有白光及綠色雷射光線,有聲音叫市民不要用光線照向警員,PW3指為警員但不知身份。截圖為P34_PW3_033及P34_PW3_034。

19:34:20時,可見許智峯與二人手持揚聲器嘗試對話。當時人群接近紫薇街。19:35:40時,有人用棍敲擊手持金屬牌,PW3在現場沒有留意。截圖為P34_PW3_035。

19:36:49時,警員用盾牌撞擊地下,PW3認為是武力顯示。

19:37:28時,有救護車由東至西駛向警員方向,人群隨救護車前行向警方方向。截圖為P34_PW3_036。

- 午休至1430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答辯
#1013荃灣

D1: *(12)
D2: *(14)
D3:王(23)
D4:陳(57)

控罪:
(1)D1-4參與非法集結
(5)D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4 同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荃灣南豐中心外參與非法集結
(5)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裝置

上次1月22聆訊控方申請撤回有關蒙面的控罪(2)-(4),法庭批准。

答辯:
(1) 非法集結
D1,3-4 不認罪
‼️D2 認罪‼️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撤控,法庭批准。

D2將於今天(26日)1230時於西九龍裁判法院 #少年法庭 作求情及判刑。

其餘被告案件押後至4月12日時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審前覆核,期間維持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審訊 [5/25]
#不是聲援 #白衣暴徒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案件編號:(已合併)
DCCC 888/2019
DCCC 11/2020
DCCC 734/2020

🚹🚹白衣暴徒🚹🚹
D1:王志榮(54) 運輸公司東主
D2:黃英傑(48) 電纜技工
D3:林觀良(48) 🔵認罪還押中
D4:林啟明(43) 🔵認罪還押中
D5:鄧懷琛(60) 燒烤場東主
D6:吳偉南[飛天南](57) 貨車司機
D7:鄧英斌(61) 無業
D8:蔡立基(40)機械技工🔵還押中

控罪:
(1)D1-4,7-8 暴動
(2)D1-4,7-8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3)D5-6 暴動
(4)D5-6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5)D5 暴動
(6)D5 有意圖而傷人

主控是 #周天行先生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1131 開庭

先處理匿名證人如何在公開審訊,都可以睇片時辨認出自己;此程序或可能需要進行閉門進行。

1210 押後至3月1日星期一0945時再續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201旺角

胡(19)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或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被控於19年12月1日,在旺角新填地街近山東街交界,管有一支士巴拿及100條索帶

‼️被告認罪‼️

法庭要求索取感化、社會服務令、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教導所報告和一份青少年罪犯評估委員會報告。

案件押後至3月19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判刑,期間還押候判‼️

💛感謝臨時直播員💛

- - - - -
補充小知識:
懲教與法庭就「青少年」有不同定義。懲教指「21歲以下」,法庭指「16歲以下」。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裁決 #判刑
👥D2:姚,D5:郭(22-25) #0805大埔

控罪:參與 #非法集結
2人被控於2019年8月5日,於大埔太和路參與非法集結。
————————
裁決理由:

法庭不相信2人是記者,因被告人當時沒有身穿反光衣,而且有攜帶頭盔及手套。

在逃跑方向方面,法庭認為正常人在當時的情況下必然應是向後方後退,而不是從行人路跑到馬路的中央。

法庭認為若被告當時是無辜的人,為何要帶有手套及生理鹽水。

結論:

法庭作出唯一合理推斷,2位被告與當時集結的人同流合污,用手敲打雜物以發出噪音,擾亂社會,破壞社會安寧,手套是用以搬出雜物進行堵路、向人動粗及保護雙手。故此裁定2人罪名成立
————————
求情:

D2的收入約有$15000,有良好的家庭背景。

辯方向法庭呈上由不同家人為被告撰寫的求情信。內容指被告的本性善良、真摯誠懇、尊重及孝順家人、與家人的相處融洽。被告在本案後曾與家人作坦誠的溝通,他們認為被告已作深刻的反省,希望兒子在出獄後可以繼續照顧家人、與他們一同生活及走出事件。

辯方亦呈上由被告撰寫的求情信,內容指出他在本案後承受大量的精神壓力,並已作深刻的反省及嘗試坦誠與家人溝通。

辯方指出在本案的證據上,無直接證據指出被告與暴力、人羣集結及大程度暴力相關,也沒有攜帶攻擊性武器,希望法庭在考慮到被告有良好的家庭背景及上述因素下可以對被告作輕判。

D4的律師向法庭呈上不同的求情信,由D4本人撰寫的信中表示後悔當時身處現場 ,本案給予她大量的壓力、痛苦及內疚,亦令她難以找到合適的工作,本案罪成令她從小的心願破滅,希望法庭能對她作出輕判,令她能早日服務社會。

在家人撰寫的求情信中指被告是善良懂事、樂於助人、熱心公益、參與義工服務、照顧家人及長者、品格良好、奉公守法。雖然在考試表現不理想,但沒有放棄、最後能做到夢想職業。此外被告亦有參與教會事奉工作。

辯方指無證據反映被告有參與涉案暴力行為,希望法庭可以輕判。
————————
判刑:

監禁9個月,休庭。」

*9個月監禁的量刑起點是參考同案D1,D3的判刑

保釋等侯上訴:

法庭拒絕2位被告保釋等侯上訴的申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 區(25) / A2: 陳(22)
A3: 陳(18) / A4: 陳(18)
A5: 陳(18) / A6: 陳(21)
A7: 陳(22) / A8: 鄭(25)
A9: 鄭(23) / A10: 鄭(23)
A11: 張(24) / A12: 張(23)
A13: 周(41) / A14: 鍾(28)
A15: 方(23) / A16: 馮(21)
A17: 何(34) / A18: 何(20)
A19: 何(22) / A20: 何(25)

控罪:
(1)[A1 - 20]暴動
(2)[A8]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A16]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 A1 - 20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A8 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管有一包索帶。
(3) A16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管有三包索帶

——————————————
控方指已收到大部分問卷調查,但未有收到A3、12、17 的回覆。A3、17 的代表律師指出剛剛收到兩名被告的法援審批,因此較遲收到該問卷。A12 第一次申請法援,因此代表律師剛收到案件聘書。法官接受解釋,提醒各方需遵從法庭指示,因擔心會影響到其他被告的利益。

根據控方檢控理論而辯方沒有反對下,將20 名被告的案件分拆為:
A 組:(11 位被告) A3、7、8、11、12、13、15、16、17、19
B 組:(9 位被告)A1、2、4、5、6、9、14、18、20

A 組:
審前覆核:2022年6月20日 14:30 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審前覆核前不少於7天雙方需遞交問卷。
正審:2022年7月20日 09:30 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30天中文審訊(預計審至2022年8月30日)。除非法庭另有命令,文件無需翻譯。

B 組:
審前覆核:2022年2月15日 14:30 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審前覆核前不少於7天雙方需遞交問卷。
正審:2022年3月7日 09:30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25天中文審訊(預計審至2022年4月11日)。除非法庭另有命令,文件無需翻譯。

——————————————
保釋相關事宜:
🟢 批准 A4 申請更改報到日期
🟢 批准 A9 更改報到時間
🟢 批准A12 因工作需要而豁免該晚宵禁,但是需提供一個24 小時可確認當天工作情況的聯絡方法,讓警方於截查被告時核實。除會見律師外,其他時間需遵守禁足令
🟢 批准 A13 今天無需到警署報到
🟢 批准 A14 更改報到時間及豁免本年某一天的宵禁令
🟢 批准A15 申請更改本年某兩天的報到日期


🧷除特別註明外,其餘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5/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主問PW3高級督察 趙善俊
時任機動部隊A大隊第2小隊指揮官
當天為新界南應變大隊主管,隊長為孔逸娜

📌繼續播放NTS16 M035片段
片段由新界南反三合會行動組第2隊13962 溫思豪 拍攝
由19:37:28至20:01:00

補問19:19:40時,有人在行人路跨過欄杆到馬路上,拿起一桶液體倒在德輔道西西行線上,PW3指當時聽到片中女督察喊「小心地跣」,截圖為P34_PW3_037。

📌播放NTS M023片段
片段由14272 鄧卓熙 拍攝
由19:03:22至19:28:20

控方一個問題都沒有問PW3
案件押後至3月1日0930同庭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十庭 #少年法庭 #庭外消息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13荃灣 #答辯

D2: 14歲手足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荃灣南豐中心外參與非法集結。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已撤控]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裝置。

——————————————————

裁判官已聽取辯方大律師求情,下令先為被告索取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9日1430在東區裁判法院少年法庭判刑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8理大 #提堂

陳(17)

控罪: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辯方提出保釋申請,但控方反對保釋‼️

🟥被告保釋申請被拒🟥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820灣仔 #網上起底 #網上言論
#提堂

👤孔(25)  🛑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
(1)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普通法罪行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 第101I(1)條)

(2-6) 串謀他人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 第161條)

(1) 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身為入境處文書助理,在未獲授權而取用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處電腦,不法取得受害人個人資料,並在未獲授權下發放上述個人資料。

(2-6) 分別於2019年12月23日,2020年1月24日,5月6日,6月15日,8月4日取用入境處電腦,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

案件押後至 2021年4月9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訊,以便控方準備新增控罪及轉介文件。

辯方沒有保釋申請,不保留8天保釋覆核權利。
❗️被告需要繼續還押❗️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0707旺角

陳 (36)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旺角亞皆老街24-26號襲擊及抗拒警察編號50657 的警署警長。

被告不認罪。

————————————————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13日 09:30 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審前覆核。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202美孚 #續審[4/2]
1451 開庭 全庭滿座
1452 休庭 裁判官表示張凳唔啱佢坐
休庭期間書記換凳🤣
1452 開庭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勞(27)/ D2:呂(20)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6:吳(23)
D7:吳(25)/ D8:倪(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2:蕭(20)
D13:蕭(23)/ D14:蕭(22)
D15:戴(20)/ D16:黃(19)
D17:王(22)/ D18:黃(26)
D19:黃(25)/ D20:余(23)

控罪:
(1)D1-20暴動
(2)D7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D1-20同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 525 至 543 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根據控方檢控理論而辯方沒有反對下,將20 名被告的案件分拆為:
A 組:(11 位被告) A3、4、5、7、9、10、11、15、17、19、20
B 組:(9 位被告)A1、2、6、8、12、13、14、16、18

A 組:
審前覆核:2022年8月12日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審前覆核前不少於7天雙方需遞交問卷。
正審:2022年9月13日至10月25日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30天中文審訊。除非法庭另有命令,文件無需翻譯。

B 組:
審前覆核:2022年11月1日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審前覆核前不少於7天雙方需遞交問卷。
正審: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1月9日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25天中文審訊。除非法庭另有命令,文件無需翻譯。

眾被告期間維持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提堂

周(18)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2020年5月10日,在無合理解釋辯解下在旺角山東街59號公眾地方遺下三袋垃圾造成阻礙

‼️認罪‼️

辯方呈上班主任和家人的求情信。

辯方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承認自己是一時衝動將三袋垃圾放在馬路上,而該路段亦非主要幹道,未有做成嚴重阻塞及任何財物損失,是同類案件較為輕微,當時亦與兩名犯案男子並不認識亦沒有計劃;希望法庭予以輕判。

法官指出,被告當時穿戴手套和面罩,並不接受是沒有計劃下犯案。

現將案件押後,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報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9日1430九龍城法院第十三法庭進行判刑。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歐陽(25)/ D2:翟(28)/ D3:湛(19)
D4:陳(18)/ D5:陳(24)/ D6:陳(21)
D7:陳(17)/ D8:鄭(25)/ D9:張(19)
D10:莊(28)/ D11:周(19)/ D12:周(19)
D13:朱(27)/ D14:朱(25)/ D15:杜(17)
D16:簡(24)/ D17:高(18)/ D18:郭(31)
D19:黎(22)/ D20:林(18)

控罪:
(1)D1-20暴動
(2)D5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3)D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4)D1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5)D18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D1-20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2)D5被控於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A號寶寧大廈外管有兩包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3)D7被控於同日上述地點外,管有一支螺絲批,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4)D14被控於同日上述地點外,管有一把扳手及兩包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5)D18被控於同日上述地點外,管有兩包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1456 廣播 1507 開庭

眾被告不認罪,法庭批准案件分拆安排。

A組:(共9人) D5, 7, 9, 13, 14, 15, 17, 18, 20
審前覆核:2022年5月6日0930時
正審:2022年6月5日至7月11日,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預計需時25天,並以中文進行,除非法庭另有命令,文件無需翻譯。
審前覆核不少於7天前雙方需提交問卷。

B組:(共11人) D1, 2, 3, 4, 6, 8, 10, 11, 12, 16, 19
審前覆核:2022年5月5日0930時
正審:2022年5月26日至6月30日,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預計需時25天,並以中文進行,除非法庭另有命令,文件無需翻譯。
審前覆核不少於7天前雙方需提交問卷。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D2申請更改報到日子/時間
🟢(獲批)D6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D6申請因工豁免宵禁
🟢(獲批)D11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D13申請更改報到時/地/日
🟢(獲批)D19申請更改報到日子

眾被告期間維持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1014旺角 #提堂

黃 (16) 🛑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1)有意圖而企圖縱火
(2)管有攻擊性武器

加控:(3)不依期歸柙

詳情:被控於前年10月14日在旺角警署外,(1)企圖用火損壞警署的側門,以及(2)管有3個汽油彈

同案另一被告已認罪並被判刑: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0479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0755

控方簡述案件背景:
原本兩位被告係2019年12月10號獲准可以保釋,唯2020年4月27號第一被告並沒有出庭,其後法庭發出拘捕令。同案第二被告被判40個月監禁。第一被告係2020年8月23號因進入中國大陸水域,其後2020年12月30日中國大陸將被告移交香港警方。

控方申請押後以尋求法律意見,並透露將會加控「不依期歸押」罪及「串謀協助罪犯」罪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到2021年3月29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1201黃埔 #轉介文件

陳(25)

控罪:暴動

加控:在公衆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詳情:被控於 2019 年 12 月 1 日,在紅磡德康街、德安街及船景街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據悉,當晚有人衝入黃埔附近商場,破壞「元氣壽司」、「優品 360」等店舖。被告晚上約 8 時被捕,警誡下保持沉默。立場新聞


案件押後到2021年3月11日轉介至區域法院再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裁決
👤黃(22) #1005元朗

控罪:抗拒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36(b)條。黃手足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在元朗豐年路1-5號福德樓外抗拒警務人員,即總督察5799 梁志恆及警員19427 盧世華。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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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證瑜裁判官對案中爭議的裁決

警員截停被告的理由
指出警員若有合理懷疑干犯罪行即可上前截查。當時被告戴口罩、身穿黑衫黑褲,與示威者裝束相同。案發當日是《禁蒙面法》實施首天,被告使用蒙面物品阻止辨識身份,已經令警員有合理基礎截查。

被告有可能聽不到警員指示
錄影片段聽到警員最少發出3次警告/要求截停被告,當時雙方距離接近,不相信被告聽唔到。警員就時間的證供只是大概數字不可能是準確數字,而且幾秒與十幾秒的分別並不關鍵,因為警員對被告的警告簡短,可以在4至5秒內完成。

被告跌低前的行為
被告跌低前,PW1想伸手截停被告但被告無停低 >> 被告推PW1令牠跌低 >> PW1拉被告大家一齊跌低,證供與錄影片段相符。相反,被告被伸手截停後繼續向前行

被告跌低後有否逃跑
PW1稱伸手截停被告後他走了兩步,PW2説是4米。距離描述的差異並不關鍵,因為PW1所講的兩步可以是4米。

被告有合理辯解抵抗警員?
錄影片段顯示,初時被告接近企直只有上身向前傾,即使被警員按下,亦不會如被告作供所講「若不抵抗就頭撼地而且不能呼吸」辯方醫療報告指被告擦傷及頭暈。但報告的黑白相片無法準確顯示傷勢,亦無直接證據證明傷勢如何造成。即使傷勢是截停及被制服時產生,亦與被告嘗試逃走時跌低、持續抵抗警方的合理武力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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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被告過往無刑事定罪記錄,有穩定工作且表現良好,即使被定罪僱主亦願意繼續聘用。自疫情以來是家庭經濟支柱,將一半收入作家用。呈上父母、教會牧師等人撰寫的求情信……信中提及被告有做義工,有服務社會的心。

👨‍⚖️王證瑜裁判官對被告講:本案案情嚴重,根據案例法庭可以判監或禁閉式刑罰。PW1因為你嘅抗拒而受傷,如果你去配合警員的截查,在沒有進一步證據證明你參與任何罪行,根據法律警察必定會將你放行,可惜你選擇抗拒導致本案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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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成立。押後至2021年3月12日 14: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判刑,期間黃手足需還押索取勞教中心及社會服務令報告。王官強調所有判刑選擇都仍然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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