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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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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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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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祁士偉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沈(19) #1103旺角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旺角彌敦道及亞皆老街附近參與暴動。

控罪2:縱火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旺角彌敦道一帶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毁屬於香港鐵路公司的財產。

控罪3: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旺角彌敦道及亞皆老街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
答辯:被告承認控罪1,基於認罪協議,控方不會起訴控罪2和3。

被告人在本案的作為:

根據案情和呈堂片段,可見被告在參與暴動時有用黑布遮掩面部,他亦曾把垃圾放在馬路上的火堆,亦把木卡板和發泡膠放在旺角站C1出口的火堆,亦將雜物踢入在旺角站C1出口的火堆。
==================
求情:

被害人由林凱依大律師代表。

📌背景:

辯方指被告願意在今天賠償約$10,400的港鐵維修費用。辯方亦指被告人已明白控罪嚴重,第一時間認罪已是最有力的求情理由。

辯方指被告沒有案底,即使在破碎家庭長大亦未有因此放棄。自13歲起一直有參與義工活動,例如照顧老人服務等;亦有捐血習慣;為了照顧年邁的祖父母一直半工讀,並把一半的收入作為家用。

📌針對案情:

辯方指被告人因本案已上了一課,亦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當時沒有使用攻擊性武器,沒有令警員受傷,案發時只有20-30人在現場,規模較小,被告只是受他人影響而作出縱火行為,不是他本人的原有性格等因素後,可以在判刑前為被告索取一系列報告。
==================
法庭將案件會押至2021年3月31日10:00判刑,期間會為需要還押看管的被告人索取背景和教導所報告。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答辯 #20200908粉嶺


何(64)🛑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刑事恐嚇
(於粉嶺裁判法院外恐嚇大波man石房有,詳情看蘋果日報

控方要求被告答辯,被告不認罪

控方表示會傳召4名證人,辯方表示會傳召1名證人,預計2日審訊。控方表示有一段錄影帶的片段,辯方不爭議片段,但未有謄本,因為控方未決定是否需要呈遞該片段,控方解釋因下次不是由自己負責本案。辯方也表示,下次可能是由另外一名大律師負責該案。法庭表示先進行審前覆核。

就著本案,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但因另一單案件服刑中。

押後至4月22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4號庭進行審前覆核。
(按:何手足精神良好,有和旁聽人士握拳示意。)
(*小插曲:蘇官疑惑為何被告在犯人欄內,辯方解釋被告因另外一單案件服刑中,蘇官隨即詢問是否應就此案保釋,辯方表示被告即將服刑完畢,相信不影響此案,蘇官聽聞休庭~)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0907沙田 #審訊 [5/6]
👥D1劉(45) D2謝(42) D3李(27)

控罪:
(1) 暴動 [D1][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2章《公安條例》第19(1)(2)條。D1、D2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內,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D1劉手足另被控於同日同地以月餅罐擲向督察1663劉俊豪。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D3李手足被控於2於同日同地抗拒在執行職務的督察1663劉俊豪。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D3李手足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支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各被告均不認罪

1256 休庭
1430 繼續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續審[6/15]
👥謝,區,胡,梁,楊(20-48) #1020旺角

法庭考慮控辯雙方的理據後,批准辯方撤回承認事實中第13段就證物P6的真實性。認為辯方的確在事前沒有基礎去辨認片段的準確性,並決定以交替程序(alternative procedure)處理控方證人的盤問。

1330休庭 1500繼續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18/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PW14偵緝警員14064 林健邦 繼續作供
案發當日為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
便裝當值
負責制服A5

控方主問(續)

1432 開庭

📌繼續播放P57(Now)列表上第4個片段

在電視畫面時間顯示為19:13:02至19:13:29之間共截取5幅截圖,PW14圈出聲稱是A5的人,呈堂為P57(Now)_PW14_004A至008A。

PW14從曝光過度、白色一片的燈箱中辨認出該處為萬寧, #陳仲衡法官 指從畫面根本無法看出燈箱上的文字。

19:18:39至19:18:58共3幅截圖呈堂為009A至011A。

19:32:43截圖呈堂為012A。

1522 休庭15分鐘
1538 開庭

📌播放P57(RTHK)片段

於播放器時間04:29:30及04:29:45截圖並圈出疑為A5者,呈堂為P57(RTHK)_PW14_001A及002A。04:29:50只能認出1位身形相似A5者,截圖圈出呈堂為003A,04:29:51圈出其背囊,呈堂為004A。

📌播放P57(RicePost)片段

PW14在播放器時間00:46:41指一男子為A5,截圖、圈出該人並呈堂為P57(RicePost)_PW14_001A。

📌播放P57(iCable)片段

播放器時間04:34:05至04:34:42截取3幅截圖並圈出疑為A5者,呈堂為P57(iCable)_PW14_001A至003A。04:37:49截圖為004A。


控方完成主問,在PW14離開法庭後表示,雖然PW14未有留意,但控方會依賴PW14指稱在是A5的男子腰際掛著一串鎖匙作為辨認A5的證據。

明日0930續審,由A5法律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盤問PW14。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00121元朗 #裁決 #判刑
#刑事損壞

周(16)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1月21日,在元朗又新街37-51號滙豐銀行理財易中心,使用噴漆破壞當中的櫃員機5E60和提款機57C1。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被控在元朗又新街賽馬會廣場無牌管有1部無線電對講機。

同案未成年被告D1於2020年12月16日審前覆核時在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承認控罪一,在2021年1月8日在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2021年2月16日於李志豪裁判官席前審訊內容
----------------------------------------------------------
速報
控罪一:罪名成立❗️

詳情:
本席已謹記舉證責任全然控方,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案內請參閱直播台之連結)

法庭接納2名控方證人之證供,而不接納辯方證人證供。

證供分析:
1. 對講機是為安全
奇怪的是只有一部,明顯是荒謬。

2. 面巾是為了遮擋昆蟲
脫下面巾只是輕而易舉之事,而且已由郊區回到市區,遮擋昆蟲作用不大

明顯其供詞是為了為被告人脫罪的理由。

3. whatsapp只顯示其到HSBC,沒有其他意思(李官講嘢實在太快🤦‍♂抄唔切了)

縱使本席不接納辯方證人供詞,亦不代表被告已干犯控罪。

然,被告以面巾遮擋容貌,即使同案二人沒有交談,但從不同細節中顯示出,唯一不可抗拒推論是被告與涉案另一人為同一夥,被告的角色是把風。

法庭裁定控方已於毫無合理疑點下成功舉證,裁定罪名成立❗️

案件將押後至2021年4月7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以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感化令報告,更生中心報告及青少年罪犯委員會評估報告,期間還押❗️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未知案發日期
#審前覆核

👤葉(46)
控罪: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案發於被告工作車房,事發當日警員入內搜查然後檢取。被告稱是維修師傅之間溝通之用,例如車外嘅師傅俾信號車內的人俾油...

被告認罪,判罰款10,000元😐

💛感謝報料💛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新案件
#理大事件 #1111理大

D1:林(22)
D2:姜(22)
D3:姜(21)
D4:陳(23)
D5:陳(22)

控罪:
串謀暴動

詳情: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與或約於2019年11月14日,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串謀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於香港理工大學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控方申請押後3星期預備轉介文件並反對被告保釋。呈上圖冊顯示被告曾在理大內出現的CCTV片段,並前後播放共約30餘分鐘的CCTV片段,角度位置覆蓋部份校園平台、正門樓梯附近、VA對出、24房等。

辯方完成保釋陳詞。

1653 押後15分鐘
(聆訊未完待續)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提堂

D1:陳(69)  D2:余(60)  D3:繆(34)  D4:甄(31)

控罪:
(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跑馬地衛奕信徑無牌照管有1部對講機

(2)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D1-4]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無牌維持1部裝設2條未經批准頻道的無線電收發器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
被控在同日在香港無牌管有9部對講機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3]
被控在同日在香港無牌管有4部對講機

(5)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雷射筆、6把摺刀、1把匕首、1把開山刀、4把斧頭

(6)管有仿製火器 [D3]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氣槍

背景:9月23日控方試圖為SO1和PW1-4 申請 匿名令、禁止報道令、特別通道及屏風,被押後至12月14日才 正式申請 ,一個月後獲 #劉綺雲裁判官 批准 不公佈證人資料予公眾,但控方須披露證人資料予辯方。

——————

控方申請
控方指由於涉及刑事情報科人員,關乎重大公眾利益,3月16日已提供證詞予辯方,但有關資料被遮蓋,現申請押後希望法庭重新考慮不披露證人資料予辯方。

辯方立場
D1及D3對此議題沒有立場,將不參與討論。
D2保留反對,須先審閱控方申請。
D4指早已表明準備好答辯,關注訟費問題,將在合適時候作出訟費申請。

控方遮蔽誓章資料
辯方指收到控方的誓章有資料被遮蔽,在沒有完整資料下難以作出判斷和回應。控方稱在最後一頁有內容總結,但裁判官理解辯方在缺乏資料下無從入手, 無法理解控方所指的事情,指只是「一些事件發生在一些人員身上」,促控方交代被遮蔽位置的性質,讓辯方能夠理解以達成共識。辯方重申毋須知道涉事人員身份,只須知道時間和有關事件,裁判官再次指示控方「務實啲處理」。

辯方亦指出誓章引用不同報道,但只提供網址,辯方嘗試輸入該網址亦無法開啟相關報道,希望控方至少引用報道段落。

裁判官再三表示問題非法庭可處理,着控辯雙方討論。

案件押後至4月28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處理有關爭議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0907沙田 #審訊 [5/6]
👥D1劉(45) D2謝(42) D3李(27)

控罪:
(1) 暴動 [D1][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2章《公安條例》第19(1)(2)條。D1、D2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內,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D1劉手足另被控於同日同地以月餅罐擲向督察1663劉俊豪。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D3李手足被控於2於同日同地抗拒在執行職務的督察1663劉俊豪。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D3李手足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支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各被告均不認罪

1600 休庭

案件押後至 4月12日 09:30am 於區域法院續審,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預留 4月12-14日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提堂
#20200527旺角

D1: 劉(17)
D2: 李(19)

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詳情:
被控於2020年5月27日,在旺角登打士街35號外馬路中心,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留下兩個膠籃和一張摺枱,所佔範圍約3平方米,對在上訴公眾地方的車輛造成阻礙。

‼️二人認罪‼️

判刑押後至3月31日0930時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以待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維持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新案件
#理大事件 #1111理大

D1:林(22)
D2:姜(22)
D3:姜(21)
D4:陳(23)
D5:陳(22)

控罪:
串謀暴動

詳情: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與或約於2019年11月14日,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串謀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於香港理工大學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1725 再開庭

‼️拒絕全部被告保釋,需要還押‼️

押後至4月7日1430時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除D1,其餘被告即D2-5保留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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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陳慶偉法官 #襲警
👤施(61) #20200119中環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罰上訴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遮打道與會所街交界襲擊警員A (推畜龍心口、打畜龍下巴)

經審訊後在2020年7月31日被香淑嫻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判處即時監禁1個月,獲准保釋等候上訴,詳情如下: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7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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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理據

📌上訴方有新片段
上訴方聲稱影片顯示:防暴警驅趕示威者 >> 幾秒後上訴人被警員叉頸 >>  上訴人自然反應用手撥開 >> 被猛力推在地上制服 。新片段證明上訴人未有如控方證人所講「在驅散過程中,推警員心口及揮拳擊向警員下巴」,反而證明警員有使用武力。

因此控方證人所講,「沒有用胡椒噴霧罐鋤上訴人頭部」、「見到d紅色嘅液體,不過唔知係咪血喎」「見到有防暴警拎住樣嘢向被告頭嗰方向,有兩下動作,不過唔知有無掂到」等供詞並不可信,亦證明原審裁決有錯。片段顯示即使上訴人有作出所謂「武力」,他的手部動作亦不過是被警員叉頸後,嘗試撥開警員手的自然反應,並不構成惡意、魯莽等罪行元素。

上訴方希望法庭接納新證據,因為影片內容很有可能可信(表面真確)、而且與爭議有關、亦有合理解釋為何未有在下級法院時提出 (因為當時未available),將構成上訴理據。

#謝志浩大律師 #黃纓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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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律政司)回應:
反對新影片呈堂,因為片段未達致表面真確,相關片段在8月1日即裁決翌日取得,而且新片與審訊時的截圖均屬同一源頭,並非如上訴方所講「新增的影片原審時未出現」,只是因為辯方當時未有盡力搜證,而非片段在審訊後才available。不解上訴方為何在審訊後才侊然大悟地尋找新證據,補救自己在審訊時準備不足的疏忽。

因此,法庭不應輕易地在上訴階段接納新證供,以免日後成案例讓法庭大開中門,使控辯雙方在審訊完成後才搜證,浪費法庭時間。


📌影片沒有削弱控方證人證供可信性
上訴方的影片與控方證人的證供大致上脗合,亦證明案發過程只有幾秒,因此控方證人在細節上的誤差亦屬合理。加上現場環境混亂,上訴人被幾名警員圍住,其中一人沒有目睹襲擊過程、不知地上的紅色液體是血不足為奇,單憑其中一名證人主觀的觀察及記憶判定證人迴避問題或不可信,有欠公允。

另外,辯方一貫以來的立場都是「上訴人沒有襲擊警員」、「沒有任何肢體衝突」、「即使有警員被襲擊亦不是上訴人所為」,從未有提出上訴人「被警員叉頸所以自衛」一說,現在才向法庭提出對控方不公,因為控方證人沒有機會回應辯方提出的指控。

*無留心聽刑期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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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到2021年4月15日 12:00宣佈上訴結果。期間上訴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19/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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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1法律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甫開庭表示A21今早身體不適,向法庭申請今日缺席審訊,法官批准,期間由 #李國輔大律師 全權代表A21,審訊繼續。


PW14偵緝警員14064 林健邦 繼續作供
案發當日為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
便裝當值
負責制服A5

A5法律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盤問

控方覆問

PW14偵緝警員14064 林健邦 作供完畢

A21法律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表示,A21就醫後診斷為腸胃炎,希望今日全日休息,明日再到庭應訊。法官批准。

1045 休庭清潔,1058再開庭


宣讀有關A6的承認事實

(24)2019年7月28日約2000時,偵緝警員11869 蕭啟發 在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的馬路上制服A6,當時第A6頭戴防毒面罩(P6- 1)、雙手戴手套(P6-2)、身穿黑色「Shuffle」字樣短袖上衣、藍色長牛仔褲及灰色球鞋,背淺藍色背囊。

(25)同日偵緝警員11869 蕭啟發 以「未經批准集結」拘捕A6。

(26)同日偵緝警員11869 蕭啟發 在德輔道西40至50號西區中心外的行人路上從A6右前褲袋檢取(1)一支黑色電筒(P6-3)、(2)一把黑色鉗(P6-4)及(3)一包白色膠索帶(P6-5)。

(27)同日約2300時,偵緝警員11869 蕭啟發 在葵涌警署檢取A6在德輔道西時戴著的P6-1及P6-2作為證物。

(87)2019年7月28日,偵緝警員48989郭志浩在葵涌警署拍攝5張A6相片呈堂為P28(D6)(1)-(5)。

(88) 2019年7月29日、7月30日及2020年1月14 日,警員17414陳浩鳴、偵緝警員4980陳汶、偵緝警員7696劉祺添、偵緝警員4905許銳亮、女偵緝警員6665林嘉汶及警員8543關耀輝拍攝8張從A7證物相片,呈堂為P29(D6)(1)-(8)。

傳召PW15 偵緝警員11869 蕭啟發 作供
2019年7月28日被編入新界總區刑事應變大隊,便裝當值,並穿上警察背心。

控方主問

PW15在P62地圖上以紅色交叉標示制服A6的位置,呈堂為P62A_PW15_001A。

1122 早休30分鐘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審訊 [1/2]
#20200119旺角 #拒捕

吳 (58)

被告於2020年1月19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近登打士街被警員22266拘捕。控方將會傳召兩名警員上庭作證。

被告不認罪

———————————————

控方先播放證物P3(1-4)
由HK01, 蘋果日報及東方日報 專頁所截取的直播片段長達一小時。

下午控方將會傳召兩名警員上庭作證。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805黃大仙 #審訊 [1/6]#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李 (34)

控罪:暴動

案情: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黃大仙龍翔道,與其他身分不明的人士參與暴動。被指在被捕前曾向警員投擲頭盔及揮動紅色雨傘,警方向前方發射催淚彈後,李被指撿起催淚彈再擲向警方,其後警方衝上前拘捕其。

辯方由 #李國威大律師 代表,控方則由 #梅松大律師 代表。

🌟控方案情撮要🌟

2019年8月05日1200時,黃大仙廣場舉行了一場獲發不反對通知書的公眾集會,約有數百人參與。1500時,大約三百名示威者霸佔龍翔道東西行車線,大部分示威者身穿黑衣、戴安全頭盔及口罩。他們移走龍翔道路邊的圍欄並堵路,龍翔道交通癱瘓。
1515時,警員到場清場,在距離示威者二十米外設置防線,當時約有二百名示威者在龍翔道東行線旁的行人路上,他們不斷辱罵及向警員投擲雜物如磚頭、雨傘,更有人向警員發射彈珠。警員在黃大仙廟附近的龍翔道推進、掃蕩期間,有約二十至三十名示威者突然衝向警員,並用雨傘、磚頭等物品襲擊警員,衝擊警方防線。PW1被物品擲中受傷。
當時身穿黑衣、黑短褲,戴有口罩的被告在前排把一個黃色頭盔擲向警方,並揮動一把黃色的長雨傘攻擊警員,當時示威者人數遠超於警員,PW4於是投擲一枚手擲式催淚彈,催淚彈在該群示威者之間爆開。被告試圖撿起催淚彈並擲向警員方向,數名警員立刻上前將其制服。被告被制服期間曾掙扎,之後被扣上手銬。
警員以「襲警罪」拘捕被告,在警誡後保持沉默。被告當時管有一個黑色頭盔、一個背囊、一袋急救用品、灰色T恤及黑色長褲各一、一個背囊雨套、一個未開封的黑色口罩、一副太陽眼鏡及一對黑色手套等物品。

有線、NOW新聞及TVB的三段新聞錄影片段呈堂為V1-3,另外兩段開源(Open Source)片段呈堂為V4-5

PW15於2019年8月5日下午在明愛醫院診治PW5警員,PW5的下顎中門牙骨折,牙齒鬆動,嘴唇上有零點五厘米的傷勢,事後需要打破傷風針及轉介至牙醫。
PW14於2019年8月6日凌晨在將軍澳醫院診治PW1警員,PW1的右邊眼眉上方有腫脹,左小腿擦傷。

🌟 #陳廣池法官 詢問PW5的牙齒有否受到永久性的損害,控方表示該隻牙齒最終脫落,需要以假牙代替。

控方再呈上六本相片冊,呈堂為證物P1-P6

🎞播放V3 TVB錄影片段
-由00:00:00播放至00:02:00(實時為1502-1504)
片段所見龍翔道的東行線上有大批示威者
-由00:07:30開始播放(實時為1510-1514)
-播放約一分鐘片段,沒有道出影片時數(實時為1528-1529)
影片可見被告被大批警員上前制服的畫面

🎞播放V1有線新聞錄影片段
-由15:11:36播放至15:12:19(均為實時)
片段所見有大批示威者在龍翔道向樂福防線前行推進
-由15:15:20播放至15:19:45(均為實時)

🎞播放V4 open source片段
-片長四十三秒,全片播畢
影片顯示一男子試圖檢起催淚彈,期間大約十名警員衝前制服該名男子,逐把他往警方防線方向拖行。

🎞播放V5 NOW新聞錄影片段
-由15:27:50播放至15:29:20(均為實時)
-由15:24:47播放至15:30:28(均為實時)
影片可見被告被大批警員上前制服的畫面

🎞播放V5 open source片段
-片長一分十三秒,全片播畢
片段由高空向下拍攝,可見警員投擲催淚彈的畫面

控方表示被告被拘捕時沒有戴上手套及手持雨傘,被告當時身上有兩部黑色的手提電話,數百元現金及兩包紙巾,身上並沒有身分證。

‼️被告承認控罪及同意控方案情,罪名成立‼️

🌟控方陳詞🌟

控方指出被告現年三十四歲,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在港擁有專上以上學歷,報稱為一位文員。控方引用梁天琦案(見註1)第五至八十段,表示上訴庭已把這類罪行的判刑原則仔細地羅列出,並引用其他兩宗同類案件(見註2、3)。並引用梁天琦案的第八十段,指出每宗暴動案件涉及的案情均有差異,判刑要視乎每宗案件而定。法官表示2016年及2019年所發生的暴動是兩碼子的事,問及控方有沒有任何2019年暴動的相關案例,惟控方表示沒有。


🌟辯方陳詞🌟

被告在訂了審期之下定罪,希望刑期扣減可以有四分一。

⭐️被告背景⭐️

被告沒有刑事紀錄,現年三十四歲,已婚。被告在廣州出生,六歲來港定居,會考後去了廣州就讀設計相關的學位課程,成績不俗,其中兩年均有獲得獎學金。之後回港擔任包裝設計師,在公司任職了十年。

⭐️就著量刑起點的陳詞⭐️

辯方引用一宗2016年魚蛋革命案例CACC155/2018(見註4)以及控方早前引用的三個案例。指出梁天琦案第七十九段中所羅列的判刑原則可供法庭參考。辯方不爭議暴動是一個嚴重的罪行,指出刑罰要有阻嚇性。判刑時需考慮不同因素,包括:
-該暴動中有沒有預謀
-參與暴動人數
-暴動的暴力程度
-暴動的規模(時間、地點、範圍)
-暴動歷時多久/過程中有沒有公職人員警告
(…其餘請參照梁天琦案第七十九段,見註1)

辯方理解量刑的時候不應該用比對的形式參考其他案件。辯方再引用CACC113/2018,並指出明白這一類罪行的刑罰要阻嚇其他人及對社會作出明確的訊息,這些罪行要予以嚴懲。
清晰的是,非法集結或暴動罪行的夥同責任(Cooperate liability),
雖然控方沒有直接證據證明PW1、5的傷勢是被告直接造成,但是被告明白他也要負上部分責任。被告當時主要揮動雨傘及試圖把催淚彈扔去警方的方向,辯方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到被告的參與程度低(辯方不爭議被告走得前),可以輕判。
雖然2016/2019的暴動/非法集結案例不同,2019年中亦沒有就暴動覆核/上訴的案例。辯方沒有引用區域法院相關的案例,指出區域法院的其他法官也是採納梁天琦案裡提及的相關原則,再個別作出考慮。所以,辯方提供案例並不是要法庭去做出比對。


辯方同意2019年暴動的規模遠遠超乎2016年的暴動。引用CACC155/2018第二十三段起的內容,被告被控兩項暴動罪,案情大概是他多次向警方防線/警車投擲雜物,當時的原審法官分別以4/4.5年作為量刑起點。當時整體考量後,最終以5年作為起點。
辯方理解法庭會就不同案件有個別考慮,仍希望法庭接納本案的暴力程度不是最高級別、有關「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只是有堵路阻礙交通,縱火的情節亦是有垃圾桶被燃燒;即使當中涉及使用武器,也是雜物(雨傘之類的)。辯方指出2019年中的同類案件裡有其他案件的暴力程度更高。因而建議(並非邀請)法庭採用CACC155/2018一案中五年的量刑起點作為參考。

⭐️求情,已刪去部分涉及私隱的內容⭐️

雖然這是遲來的決定(認罪),無論如何也是在審訊兩個多星期前就通知了法庭,節省了餘下的審訊時間。並指出被告被拘捕直到現時已經超過一年半,他為自己的行為感到悔疚。

-呈上求情信-

第一封為被告手寫的求情信。箇中提及其對一生的回顧。自小家庭關係融洽,父親從事機械相關的工作,對被告影響深遠。其父對被告兩兄妹關愛,也有鼓勵被告。被告於2013年與妻子結婚,兩人關係恩愛,一直互相支持。
2019年因為社會事件走上街頭,表示自己使用了不恰當的手段表達訴求,自己並沒有很強烈的政治取向,表示當時受到社會氛圍/衝動影響而犯案,與自身性格不符。希望可以有儘早獲釋的機會跟家人團聚。

第二封為被告妻子撰寫的求情信。指出被告曾發現有可疑人士試圖進入地盤爆竊,繼而通知警方,最後獲得警方嘉許。表示被告愛護小動物,平常有從事義務工作。形容被告工作努力、對家庭負責,明白被告魯莽衝動。

第三封為被告父親撰寫的求情信。信中提及其生活點滴,表示雖然自己讀書少,但是對子女施行身教。被告在犯案前成材,並建立了自己的家庭,指出被告結婚之後每星期都會抽取時間陪伴父母。

第四封為被告母親撰寫的求情信,箇中提及被告從小到大都循規蹈矩,是個敦厚誠實的人。

第五封為被告妹妹撰寫的求情信。形容一家生活融洽。指出被告愛護小動物,閒時有助養兒童、做義工,是一個勤奮的人。

餘下的求情信都是來自被告的其他親友,整體都是講述被告有聽佛經、去寺院當義工,希望法庭從輕發落。朋友們對被告讚譽有加,其中一位退休的大學教授在信中指出被告能獨立思考,覺得被告是一個勤奮的人。

被告的僱主亦有替其撰寫求情信,表示被告對公司不可或缺,其工作勤奮、守時。僱主對被告的工作也是讚不絕口,指出被告對不同意見持開放態度。曾與被告合作的人士對其評價也是極高的。

案件押後至3月22日1030判刑,期間被告需還押交由懲教看管。

備註:
1.CACC164/2018
2. CACC130/2017
3.CACC113/2018
4.CACC155/2018
5.以上四宗案例均為2016年魚蛋革命的案件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裁決
👤梁(25) #網上言行

控罪1和2: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不誠實取用電腦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2度入侵警隊內聯網的伺服器,意圖不誠實地使自己獲益。

控罪3:刑事毀壞(交替控罪) #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損壞警隊內聯網的伺服器。

(*)控罪1和2的分別:
-控罪1是指被告成功進入警方內聯網。
-控罪2是指被告想進入警方電話簿介面但失敗。

控方證人作供簡要: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3687

被告作供簡要: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3696
————————
口頭裁決理由:

控方證人的可信性:

法庭指由於辯方不大爭議證人的證供,接納他們的證供。

被告作供的可信性:

法庭認為被告的證供有可能是真的。

法庭指控方證人不確定被告可以得到甚麼內容,被告表示因看不見資料而嘗試按入下頁及重新整理網頁的動作或許是真的。

法庭同意該內聯網的設計簡陋,保安度低,被告當時他認為它是假網站或許是真的。

法庭指被告所指的TG公開群組在當時有不少人參與對話,所以被告指Hindi的訊息被洗走或許是真的,被告亦因此而看不到其他可行帳戶名稱及密碼下,在唯一一次成功登入卻被彈出後決定試其他密碼再登入的說法或許是真的。

法庭指有證據顯示被告曾在他電腦搜尋其他政府網站的電話簿,被告指打算用其與內聯網電話簿的資料作比對有可能是真的。

罪行分析:

法庭認為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會打算將資料作甚麼用途或因此獲益,若果被告人一心想獲取資料獲益,為何不用原先成功登入的帳戶再登入?被告本身打算用作分辨內聯網真偽的說法有可能是真的。

法庭認為控方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被告在內聯網的動作會影響及傷害內聯網的運作,法庭不知道被告透過內聯網取得了甚麼資料,加上內聯網是允許持有合適資料的人進入,而不是分辨登入人的權限下,裁定被告人所有罪名不成立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19/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A21法律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甫開庭表示A21今早身體不適,向法庭申請今日缺席審訊,法官批准,期間由 #李國輔大律師 全權代表A21,審訊繼續。 PW14偵緝警員14064 林健邦 繼續作供 案發當日為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 便裝當值 負責制服A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19/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1155 開庭

主控官 #郭棟明大律師 於3月30日需處理另一宗案件,法官指示當日早上由書記向副檢控官及各辯方大律師講解用儀器製作二維碼(QR Code)供法官在閱讀書面結案陳詞時同時觀看呈堂片段之用。 #陳仲衡法官 取笑指「阿郭先生你喺度都唔明㗎啦」, #郭棟明大律師 回應稱感謝法官安排。

A21法律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申請在下星期二3月23日1430處理其他案件獲批。

A5法律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申請下星期一3月22日在西九龍法院大樓短暫處理另一宗案件,遭 #陳仲衡法官 質疑既然先接該案,為何又會接本案。法官最終批准申請。

PW15 偵緝警員11869 蕭啟發 (音) 繼續作供
2019年7月28日被編入新界總區刑事應變大隊,便裝當值,並穿上警察背心。

控方主問(續)

📌播放P40 (NTS-16_M032_C0001) 片段
為警方拍攝PW15搜查A6的情況。

📌播放P57(iCable)片段 (05:13:50-05:17:57)
在播放器時間05:16:07截圖並呈堂為P57(iCable)_PW15_001A,顯示PW15從A6背囊搜出的物品。

📌播放P34 (NTS-16_M035_00000) 片段
在錄影機時間19:10:54截圖並呈堂為P34_PW15_001A。

📌播放P57(iCable)片段 (04:20:01-04:20:06)

1257 午休至14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法官
👤潘(36) #網上言論 #刑期覆核

控罪: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潘被控於2019年9月19日至21日期間,非法煽惑身份不詳的人在新屋嶺扣留中心外,參與未經批准的非法集結。

潘在審訊後被黃雅茵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於2020年11月3日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詳情如下: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0905

📌律政司不服判刑明顯過輕,遂向高等法院上訴庭申請刑期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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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核理由:
#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指出煽惑罪行與根本罪行(underlying offense)的量刑基準一樣,判刑時應考慮「煽惑可能造成的後果」作量刑基準。煽惑罪行的嚴重性,在於令本來只在煽惑者腦海裏構想的罪行,有被他人實現的可能。如果在考慮煽惑罪行時過份地考慮「根本罪行」(即非法集結)沒有發生,某程度上違反了煽惑罪的關鍵精神。張高檢認為,本案煽惑的覆蓋程度多達1萬至2萬人(相關FB group人數),嚴重性比在示威現場用擴音器煽惑身邊的人更高。

彭偉昌法官質疑張高檢的講法,他認為不能以FB message可覆蓋群組內的萬幾兩萬人,就用有萬幾兩萬人參與非法集結作為評估被告刑責的起步點。反問「咁如果嗰個人上電視係鏡頭前講呢?全香港有唔知幾多百萬人睇喎?」張高檢回應指透過以上媒介煽惑的嚴重性,甚至高於在示威現埸用擴音器煽惑身邊的人,因為不受聲音傳播的物理局限,可煽惑更多人。


📌虛構指控屬加刑因素
本案不但透過虛構指控作煽惑,更上載來自其他群組的截圖加強可信度,行為顯示被告有預謀地、在知情下犯案。貼文所用的字眼、仇恨言論、虛構的主題及重覆性,部份信息例如「救出義士才是重中之重」更有「搶犯」意味,以上均是加刑因素,建議用10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潘敏琦法官認為被告言論有涉及煽惑仇警,彭偉昌法官指被告製造恐慌及憎恨……

📌答辯人無真誠悔意
答辯人經審訊後被定罪,在審訊中提出各種開脫罪責的說法,更嘗試解釋甚至收回在警方錄影片段中的內容。在求情信中顯露的悔意只是「有條件的彰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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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回應
因為非法集結沒有發生,較難斷定覆蓋人數,亦不是在互聯網的煽惑就較嚴重,要視乎實際狀況而定。在黃之鋒重奪公民廣場一案中煽惑現場人士,當中的煽惑有即時性,而本案被告並無在貼文中指明集結的時間、日期,故此難以聚眾,嚴重性亦較低。

*答辯方回應的詳細內容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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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律政司覆核申請並撤銷原有刑罰。本案案情十分嚴重,考慮犯罪處境、犯案手法、貼文內容及傳達之信息、針對法紀及執法人員的攻擊,均有可能引起破壞公眾秩序。合適刑罰是15個月作量刑起點,考慮本案為刑期覆核申請,而且答辯人已完成40小時社會服務令,酌情扣減2個月刑期。

改判答辯人13個月即時監禁

CAAR16/2020 判案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5069&currpage=T
The Psychology of TikTok Duets: Analyzing Collaborative Cont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