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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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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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續審[7/21]

D1:關(27)🛑已還押逾37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4(a)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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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陳淑儀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9:59]開庭
有法律議題原則性的爭議,(證物的呈堂及使用性),交由陪案團開案前
要由法庭裁決。


案件押後至下午2:30繼續處理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續審[7/21]

D1:關(27)🛑已還押逾37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4(a)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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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陳淑儀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2:30]開庭
有法律議題原則性的爭議,(證物的表面真確性),雙方完成討論及回應
明天法庭將裁決有關爭議。


[4:01]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早上10:00續審
【01月31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10/2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2/4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續審[2/2]

🕙10:00
📍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續審[8/21]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8/21]

D1:關(27)🛑已還押逾37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4(a)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控方代表:#陳淑儀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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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爭議裁決
法庭裁定控方已證明兩件爭議證物的表面真確性,接納為呈堂證物。

📌案件管理
由於本案原定審期只去到2月17日,如明天開審的話只有12天,並不足夠,因此法官宣布撤銷原定審期,重新排期做正審。

控方預計需時21天舉證,將會傳召共29名證人,當中包括6名專家證人和5名受匿名令保護的證人。如有需要開啟辯方案情,主問、盤問及覆問預計需要2天。雙方結案陳詞應可在半天內完成;連同法官引導陪審團等事項,現階段預計本案審訊需要27天時間。

法庭下令控辯雙方大律師於兩個月內書面通知法庭他們未來24個月的空檔,另訂新的案件管理聆訊日子及審期。

💛感謝報料💛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姬法官
#港區國安法 #旁聽師
#不服定罪上訴

趙(67)

控罪:發表煽動文字
被控於2022年1月4日,在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的離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0月27日被 #鄭念慈裁判官 判處監禁3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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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今日撤銷上訴申請,法庭批准,被告需要即時開始服刑🔴

📍直播員按:諗起《毒舌大狀》末段對白:「法律面前 xxxx」

💛感謝臨時直播員💛
【01月10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申請保釋

🕙10:0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續審[3/15]
(已有)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提堂

🕥10:30
(已有)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判刑 

🕚11:00(不早於)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9/80]

(截至105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20231203香港仔
#20231203柴灣
#申請保釋

D2伍(34)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 管有爆炸品 D1
被控於12月3日在鴨脷洲邨某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包鹼性石灰粉、1包尿素粉、1包無水硫酸鈉、1包麵粉、1瓶稀釋劑、1瓶甘油、2盒液態硝酸銨、1盒石灰粉、1盒點燃炭粉、2盒粉狀硝酸銨、1瓶酒精及其他化學物品。

(2)管有爆炸品D2
被控於同日在柴灣道漁灣邨某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2瓶乙醇、2瓶酒精、1瓶甘油、8瓶甲醇、1瓶果凍狀甲醇、7瓶油、5瓶油渣、3瓶氨水、1瓶柴油、1瓶雙氧水、1瓶通渠劑、1瓶糖漿、1罐丙酮、1罐肥料、1包點燃炭粉、1包氫氧化鈉、1個燃燒罐及其他化學物品。

(3)串謀製造爆炸品 D1 &D2
2人被控於2023年11月1日至12月3日之間,在香港一同串謀製造爆炸品,即硝酸銨混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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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2023年12月5日首次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申請保釋被拒,案件已經押後至2024年2月20日再訊。

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陳詞

📌速報:法庭拒絕保釋申請

🛑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報料💛
【05月07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8:45
📍#高等法院第七庭 #續審[21/70]

🕤09:30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續審[9/27]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審訊[1/1]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69/80]

🕤10: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案件呈述上訴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1/27]

D1:關(27) 🛑已還押逾53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4(a)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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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林高級檢控官(女)表示已準備好開審。

法官提主控,證人列表給陪審團的版本不需列出職業,休庭後準備。休庭後會選陪審團,要解釋,證人下午才需要到庭,不用等候太久。休庭…

選出3男4女陪審員後,於12:40再開庭,由控方讀出案情至13:15。

14:45開庭,控方讀出承認事實。

傳召證人(1) 警員 何壽偉

🔹控方主問
2019年12月14日駐守刑事情報科跟蹤隊,當日便裝,於山景邨麗景樓跟蹤被告,由被告步出大樓,轉乘輕鐵到巴士站會合AP3及AP2,跟蹤至三人上巴士為止,有用通訊機通知人。

控方叫證人從相片册中逐一認出3人之衣物,鞋,袋及途經地點。

🔸辯方盤問
被告在09:02 離開大厦,2分鐘就行到輕鐵站,步速如何?答:唔記得

上斜定落斜?答:落斜

被告有否行到令背囊Dun下Dun下?答:主要注視個人,無留意。

是否有情報知道他們有炸彈?答:不知,無意識他們有炸彈,當時無危險意識。

如果行近你至一米距離,會否避開?答:不會。

傳SO2證人,匿名令,屏風後作供。

由於被告表示看不到證人,休庭測試位置,再開庭時法官再測試後表示位置可以便不變動,跟住5位證人同樣需要,完庭。

明早10:0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05月08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8:45
📍#高等法院第七庭 #續審[22/70]

🕤09:30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續審[2/27]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72/80]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42/25]

(截至10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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