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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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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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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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杜大衛法官 #提訊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D1:陳(20)/ D2:羅(32)
D3:蔡(20)/ D4:杜(31)
D5:鄧(22)/ D6:彭(31)
D7:陳(25)/ D8:麥(18)
D9:周(21)/ D10:葉(23)

控罪:非法集結 [D1-10]
D1-10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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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D8,D10 準備好答辯,表示不認罪
D9未準備好答辯

控方會呈上D2,D3,D6,D8錄影會面紀錄,D3有爭議該紀錄的自願性。傳召23 警員證人,呈上1條8分鐘的片段。

D9 需時考慮答辯,押後至2021年7月15日 14:30再訊。

🟢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22日 09:30進行15天中文審訊。審前覆核將於2022年5月23日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進行。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西灣河 #覆核聆訊

梁(37)

控罪:
蓄意地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
2019年11月11日在西灣河文娛中心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龍家和及他的隊員追截示威者。

於2020年10月19日在 #錢禮主任裁判官 席前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0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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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Ms Choi(控方)建議判刑方式為即時監禁。
1⃣呈上第一案例(同音ChauKaYing),該案例被告人年紀只有22歲後來判處社會服務令,錢禮指責兩者不能比較,控方指本案案情更嚴重。
2⃣第二宗案例為2001年的案例。
3⃣第三宗案例為TsangWaiLung。
4⃣第四宗案例為黃之鋒案例,判刑指引為需要有阻嚇作用。
5⃣第五宗案例為龔bb案例 #1111將軍澳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0637

申請方指本案是發生暴力衝突後才發生,嚴重性比其他案件更多,指答辯人的行為會令警方難以拘捕其他示威者,亦指答辯人年紀不輕,應有能力控制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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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明白答辯人背景,明白年紀不小,但是沒有案底,當天只是去上班,沒參與任何非法行為,亦沒有令警員受傷。

申請人再指龔手足的案例,是與本案差不多,明白兩案實際是不同,但嚴重程度是相同。
一開始有建議過龔手足判處社會服務令,但最終仍是被判處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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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需時考慮文件

押後至2021年4月12日(星期一)觀塘法院1430第一庭再判決,繼續保釋
(得幾個人旁聽...手足得自己一個嚟🥺不時有回望旁聽席)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527中環
#審訊 [2/1]

戴(21)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於2020年5月27日在中環龍和道近51226號燈柱,管有一樽白電油及一包膠索帶,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雙方早前提交陳詞
控方指被告身上的物品常被示威者使用法庭可因此推論物品用途。
辯方則指雖然示威者常用這些物品,但並不是一定管有該些物品就會參與示威用途,可況承認事實所指的示威在1300才於畢打街發生,控方根本沒任何證據顯示被告將會參加,因此並不能作出被告使用物品作非法用途的唯一推論。
另外,辯方亦回應到控方陳詞中指激烈示威者經常穿黑衫黑褲參與示威,而被告則是身穿白衫被捕。

案件押後至 4月21日 1600 進行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杜大衛法官
#提訊
#20200126旺角

黎(20)

控罪:
(1)非法集結
(2)暴動
(3)襲擊警務人員
(4)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6)無票進入和乘搭列車
(7)無票進入和乘搭列車

詳情:
(1)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在旺角砵蘭街與亞皆老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3)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員70637。
(4)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偵緝高級督察13086。
(5)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長9108。
(6)被控於同日於粉嶺站無合法授權或合理辯解下,無票進入該站已付車費區域。
(7)被控於同日於旺角站無合法授權或合理辯解下,無票離開該站已付車費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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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對控罪(1)(2)認罪‼️

控罪(3)-(7)留法庭存檔

被告主動撤銷擔保‼️‼️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26日 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進行判刑,期間還押懲教看管🛑
(按:手足離開前向旁聽席俾心🥺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杜大衛法官
#20200528銅鑼灣
#提訊

梁(28)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梁手足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銅鑼灣利園山道鳳鳴大廈地下,保管或控制40個鐵釘連膠管、1支黑色噴漆、1把鉗、1支裝有約1138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膠樽、1支裝有約750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玻璃樽,1支裝有約415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金屬樽、14罐伏特加及2包各重1磅的糖。意圖在無合法辯解或許可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他人的任何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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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需時給予被告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3日 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提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杜大衛法官
#提訊
#0929金鐘

D30: 李(29)🛑已還押16日

控罪:
(1)暴動
(5)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5) D30被控於同日在金鐘道太古廣場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E

本案其餘被告上次提訊: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3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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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需時申請法援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控方要求充公保釋金,法庭批准‼️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9日1430灣仔區域法院再訊,期間還押懲教看管‼️‼️
(按:李手足精神不錯,不時回望旁聽席及點頭示意)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杜大衛法官
#提訊
#0930灣仔

A3: 鄭(17) 🛑已還押16日

控罪:
(1)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被控於2019年9月,串謀其他身分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用火摧毁他人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交替控罪]
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灣仔駱克道金樂大廈19樓一個單位內保管或控制汽油彈的原料,即1個塞有手指套的玻璃樽、21個玻璃樽、408毫升異丙醇、750毫升乙醇、4.07升汽油、230毫升打火機油、242克糖、199克鎂屑、332克鎂粉、74克鎂帶、25克鋁粉、11條白毛巾、發泡膠塊、148克內含氧化鐵的紅色固體、2.9公升洗衣粉、1.4升食油、大頭針、燒杯、量杯、匙羹、漏斗、滅火毯、14個打火機等,並意圖使用而摧毁他人財產。

背景:
民陣於前年10月1日舉辦「沒有國慶 只有國殤」遊行及集會遭拒,當日仍有大批市民上街哀悼香港國殤。警方於國殤日前夕強行闖入灣仔一個單位,指稱單位內人士製造汽油彈,A4及A5更一度逃出大廈簷篷逃生。案件於10月2日首度提堂,各人獲准保釋候訊,A4及A5一度留院。其後於去年8月23日,本案A1、A3及A5遭中共擄走,拘留130日後,A1遭判監3年,A3判監7個月,A5終返回香港,現時在羈留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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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控方要求充公保釋金,法庭批准‼️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25日1430灣仔區域法院再訊,期間還押懲教看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1九龍城
#審訊 [2/3] #裁決

D1:謝(21)
D2:梁(26)
D3:謝(19)
D4:許(24)
D5:吳(25)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案情:D1-D5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九龍城馬頭角道與馬頭涌道交界參與非法集結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控辯雙方已經完成中段以及結案陳詞

1559 鄭官裁決

速報:🥳🥳全部罪名不成立🥳🥳
詳情後補
-第四被告訟費申請被拒
-第五被告訟費申請被拒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11旺角
#審訊[2/1]PART 2

D1: 彭(17)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彌敦道687號外,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PW9 警員2031 阮皓弘(音)作供

🧷 控方主問

/ PW9 於2020年3月6日1000 時檢取了一支證物,即一支黑色雷射筆。PW9 確認PP10 為該支雷射筆。/

🧷 辯方盤問
被:當日1000時,你話警員11361 交俾你支雷射筆?
PW9: 係。
被:係想俾政府化驗所?
PW9: 係
被:係咪警員11361 同你講?
PW9: 佢會出示案件主管嘅memo
被:然後你就交咗雷射筆俾佢?
PW9: 係
被:我向你指出,你當日當刻俾咗3 支雷射筆佢
PW9: 唔同意
被:無其他問題

📌 PW10 警員11361 亦子豪(音)作供

🧷 控方主問
控:喺你口供 ,你話喺2020年3月6日 1000 時,喺旺角警署證物室,提取三支雷射筆,其中一支係PP10。
PW10: 係。
/ PW10 成功辦認PP10 為當日所提取的雷射筆。/
控:無其他問題。

🧷 辯方盤問
被:你喺1000時喺證物室提取咗3 支雷射筆?
PW10: 係
被:跟據個memo,你係咪攞咗3支雷射筆?
PW10: 係
被:係三支?唔係一支?
PW10: 係
被:咁你收到三支雷射筆之後,你放落個袋度?
PW10: 係
被:係你自己袋?
PW10: 係
被:之後你將啲筆送去警總?
PW10: 係
被:俾陳督察?
PW10: 係
被:咁喺任何時間,有無聽到話要送去政府化驗所?
PW10: 唔肯定有無咁嘅指示。
被:但係案件主管無話要去警總俾陳督察?
PW10: memo話要去HR 交俾陳督察

/ 接着被告就着P17(即PW10 的書面作供)進行盤問。PW10 表示於2019年11月,他見過其中一支雷射筆,而其餘兩支則在之前是未見過的。/

被:你個口供詞有講過,其中一支黑色雷射筆無見過。
PW10: 係
被:你將啲筆放喺個袋度,咁你邊支分邊支
PW10: 每項證物都分別袋好,我無打開過,而且並無比人干擾過,可以清楚分到三支。
被:你係由旺警立即去警總?
PW10: 係
被:係搭私家車?
PW10: 我唔記得
被:咁點都好,你都係用咗72分鐘
PW10: 係,時間上係咁
被:喺交接期間,你有無檢查69A同埋主管俾嘅memo係咪吻合?
PW10: 對過
被:你喺4月3日攞翻三支雷射筆翻嚟?
PW10: 係
被:佢哋係咪同你當初交俾佢嘅時候一樣樣?
PW10: 係
被:啲證物係咪喺封存包裝入面?
PW10: 係
被:你並唔係馬上翻旺警,但係啲證物就喺你嘅保管底下?
PW10: 係
被: 放喺你自己嘅袋入面?
PW10: 係
被:無其他問題

1140 休庭至1200
約1205 開庭 休庭至 1430

1447 開庭

/正當控方正打算傳召PW11,被告向法庭提出疑問。/

📌 被告疑問
被:有一件事我想提出,我諗先醒起琴日審訊嘅時候 PW4 其實喺法庭入面,佢雖然未必有聽到作供,但係呢樣嘢可能對被告唔公平,可能需要對佢琴日嘅作供不予比重。
官:控方。情況是否熟實。
控:開審之前佢有喺度,不過之後佢已經走咗。
官:佢幾時開始行去法庭出面。
控:喺PW1 俾口供之前就出咗去。
官:被告以你所知,喺控方證人作供之前,佢喺唔喺法庭?
被:據我知悉,PW1 作供嘅時候,佢喺法庭入面。

/ (繼續講講講 講咗一段時間)/
/ 期間被告指他從他母親得知此事。而在公眾的李先生及曹先生亦能作證。控方則指PW4 有段時間出去作影印工作,亦有段時間回到法庭內。/

🧷 控方再次傳召 PW4警員周俊彥
/ 昨天早上他在法庭內的工作主要是協助主控準備檢控工作,期間他有到別處做檢控工作。PW1 開始作供時他已經離開法庭,亦都無再進入法庭,期間他無聽過其他人於庭內的作供。直至他需要交 69A 的影印本交予被告,他則將文件交給他同事再交給主控官再交給被告。/

🧷 辯方盤問[節錄]
被:琴日PW1 作供之前,你離開無再入過嚟係咪啊?
PW4: 咁喺休庭時,我有問主控話有無嘢要影印。我重申我係無聽過其他人作供㗎。

被:所以你入翻過嚟?
PW4: 係。
被:係協助檢控官?
PW4: 係。
被:你入過嚟幾多次?
PW4: 一次
被:但係唔會宣佈休庭㗎嘛,你唔知㗎喎。
PW4: 有公眾出嚟嘅時候,我就會知道係休庭。
被:所以當有人離開法庭,你就會問係咪休庭?
PW4: 係
被:我向你指出,你入唔止一次,係好多次
PW4: 我重申,我進庭嘅時候係休庭狀態。
被:咁如果你喺度,你有無聽到辯方開審前陳詞?
PW4: 無聽過
被:但係你喺PW1 之後你先走㗎,係咪?
PW4: 我知道要傳召人,所以我就走咗。
被:你係咪知有其他證人會嚟作供。
PW4: 我知。
被:無其他問題。

📌 控方傳召 PW11 總署理警司陳喬崔

辯方反對其專家證人資格,並進行簡單陳詞。陳詞大概指出PW11 缺乏相關訓練,因而不適合作專家證人。

🧷 控方就專家證人資格主問PW11[節錄]

📎 證人稱呼
控:陳總署理警司,咁我叫你陳警司?
PW11 :陳生都得
官:其實叫證人都得嘅
(直播員按:🤣

/ 裁判官指出,由於被告質疑PW11 專家身份,因此現階段法庭會先處理相關專家身份的爭議。若法庭最後不接納PW11 作專家證人,他就不需就其他事項作供。另外,法庭希望控方能夠更針對性問問題。/

📎 正式盤問
控:喺1997至2000年你獲香港大學電機及電子工程系工學學士及哲學碩士學位,當中同激光同雷射有無關係呢?
PW11: 超導體係一啲電子嘅產品。而利用呢啲產品會有唔同效果。不過功能上面,作為電機工程師呢,係需要去明白各種電子產品嘅特性同埋功能,而更進一步係要利用各種儀器去核實該電子器材嘅後果。我喺學士同碩士嘅過程亦都培養同埋加強咗啲能力。直至 2003年,我同時都會作出唔同電子器材嘅測驗,同埋設計出嚟嘅電子器材嘅效能嘅。咁呢啲就係我同電子器材嘅相關聯繫喇。
控:你對雷射光速有無專項訓練?
PW11: 第一,我無接受特定嘅訓練。雷射裝置係電子產品。對於結構,性能,我哋亦都會了解到唔同電子器材,雷射等等嘅功能。直至到驗証嘅時候,我哋就可以按着國際機構製出嚟嘅國際標準。我哋係參考國際電工委員會對雷射裝置所設嘅標準,我按呢啲標準去做檢驗,所以雷射方面嘅訓練係無一啲特別嘅訓練課程嘅。我強調佢係一種電子產品。我按住佢嘅特性,功能,我哋就可以跟據國際標準製造驗証步驟,而得出國際標準嘅一啲結果,而呢啲結果係國際性認同嘅。
控:你用嘅標準係「IEC60825」,你有無接受過呢個訓練去應用呢個標準?
PW11: 國際上唔同組織,可以參考標準去檢驗去製定結果,係無一個特定雷射裝置安全嘅訓練課程嘅。
控:咁呢個標準使唔使要學歷同要求
PW11: 要明白標準入面所要求嘅,或者該器材入面嘅性能,同埋背景,知識,認可儀器,去認用該標準所定立嘅步驟以至達致合符標準嘅結果。使用標準嘅時候亦要用電置,同埋電標去判斷檢驗所驗證出嚟嘅準確性同可用性。
控:你本人有無經驗去用IEC60825 ?
PW11: 有嘅,我有個學士,明白電子機材嘅驗法 同驗証。我係有相當經驗嘅。相關報告會有一啲分類,我會再跟據IEC60825睇翻對人體作出嘅傷害,當中啲結果檢驗就可以睇到對人體嘅影響。
控:咁咩係 IEC呢?
PW11: 國際電工委員會(IEC)係嚟至各個國家嘅代表對電子電機方面嘅人才,去製定國際認可嘅標準同安全指引。喺IEC60825 制定嘅時候,都係由相關工程師人才去製定檢驗嘅安全措施,而標準入面提到嘅雷射裝置射出嚟嘅雷射光呢。IEC 係參考其他物理專家意見同埋一啲嘅生物嘅研究專家對於人體等動物嘅研究得出。
控:雷射光對人可達嘅傷害係咩?
PW11: 雷射光點傷害人體,係參考相關醫學同生物學嘅專家意見嘅,所以我引用 IEC60825 我用咗電子電機等知悉會應用嘅標準,而雷射光速喺IEC60825,我亦都將佢放落附錄。我並非醫學專家,但係我跟標準作檢驗同埋做分類,去決定對人做嘅傷害。
控:對雷射筆作檢驗報告,你知做專家...
PW11: 你意思係法庭嘅專家?
控:係,你知道係唔可以有偏見㗎,係咪?
PW11: 我明白守則嘅。

/ 控方申請 PW11 以「電機及電子工程專家暨雷射裝置專家」身份作供。/

🧷 辯方盤問[節錄]

/ 被告先就PW11 背景提問。PW11 於2000年得到哲學碩士學位,2003 年加入警隊,期間三年他於港大進行有關電子產品的工作,他於2000年以《超導體在磁力共振及影像器的應用》作碩士論文。2019年末起,PW11 開始為警方進行雷射裝置測試。/

/ 被問到IEC的組成及其標準,PW11 先重複於主問提到的內容,再強調IEC只是眾多標準中的其中一個標準,而每個國家都可以有自己嘅標準。/

被:所以美國都可以有自己嘅標準?
PW11: 係
被: 咁你選擇IEC標準,就唔選用其他標準?
PW11: 我唔同意呢個講法,我係選擇一個國際標準去驗證電子裝置...(略)
被: 你有無參與出版或撰寫制定IEC 標準?
PW11: 我唔係國家代表,我無參與出版或制定IEC 標準。
被: 你份報告當中對雷射裝置對人體造成的傷害係完全照搬人哋個標準 ?

/ 裁判官指出此部分已經是報告部分,與證人是否專家身分無關。/

被告盤問完畢。

1620 休庭
稍後被告將就PW11 專家證人資格進行陳詞
現先處理另一宗裁決案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03沙田 #裁決

林(23)

控罪一:襲擊警務人員
控罪二: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晚上在沙田瀝源橋近大涌橋路襲擊警員17185,以及於同日同地攜有6枚汽油彈。

📌 裁決速報
🔴控罪一:罪名成立🔴
🔴控罪二:罪名成立🔴

📌 判詞速報

🧷 控方案情
被告當日在橋上行走,其後看見PW1 後,他將背包拋進河中,並襲擊了PW1。

🧷 辯方案情
[稍後再作補充]

🧷 案件爭議點
1. PW1 從未見過被告拋任何東西到河面,即使有的話,警察也未有足夠光線去照明。該物件也許是衣服或其他東西。
2. 被告從未襲擊 PW1
3. 事情實情是PW1 襲擊被告,而PW1 並非在正當執行職務
4. 即使被告有襲擊,也只是合法自衛
5. PW1 與被告爭執了數分鐘,經拘捕後PW1 才跟PW3 照向河面
6. 警員們一直使用電筒照著的東西跟警方所撈起的物件是不同的
7. 證物P5 並非水警所錨起的物品

🧷 一對一案件
由於只有PW1 看見被告將背包拋進河中,這是一個一對一案件,法庭會更小心處理PW1 證供。而辯方則不爭議呈堂的汽油彈是法例所指的攻擊性武器的。

🧷 控方證人
控方合共傳召了八名控方證人,全部都是警員,當中包括報稱受襲的警員(PW1)。之後裁判官重覆控方證人供詞以及辯方所盤問的內容。

詳見先前審訊。
16/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
17/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
18/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
19/2/2021 上午審訊

🧷 判斷
裁判官接納所有控方證人的證供,並裁定被告當日有用頭襲擊警員。被告知道因為自己身上背包有汽油彈,才將背包拋進河中,並進行襲擊行為。
📋 PW1 及 PW2 是迫不得以要使用武力制服被告,即例如抱起他
📋 PW1 有足夠光線觀察水中漂浮物
📋 PW6 撈起的是PW5 所照的漂浮物
📋 PW7 從 PW6 所檢取的就是PW5 所照的漂浮物

[判詞稍後再進行補充]

📌 求情
🧷 求情信
被告現年23歲,現與家人同住。
辯方呈上四封求情信。
第一封求情信來自母親。她表示被告自小已經到教會參加祟拜,並會留意社會所發生的事情。於母親眼中,他是一名心地善良及孝順的人。她希望法庭給予被告一次機會,寬鬆處理此案件。
第二封求情信來自被告的教會牧師。他表示被告自小就想成為健康教練,今次的事件中希望法庭判刑能從輕,給予被告一個機會。
第三封求情信來自被告的中學班主任。他表示被告的成績雖然不是最標青,不過於學校裏都會聽從指示。他認為被告是一個十分樂觀的青年人,與朋友亦有保持良好的關係,希望法庭能給予一次機會。
第四封求情信來自被告的英文老師。他表示本案經過長時間審訊,而被告亦已經有打算於往後日子做健身教練去生活,希望法庭於本次量刑可以寛鬆處理。

🧷 代表律師求情
辯方律師表示雖然本次案件涉及汽油,然而當中的容量並不大。即使汽油彈的破壞性很大,但希望法庭考慮被告並有使用該物品,於案發途中亦未有從背囊拿取該等物品出來。
另一方面,被告當時有推開警員心口並撞他的前肩,律師代表認為這是不類同行為,而當中的發生時間十分短暫。他案發時的行為上比較溫和,希望法庭能索取報告後再作判刑。

📌 判刑
裁判官先索取背景報告,再作判刑。她表示被告所作出及的行為十分嚴重,因此她不會索取社服令報告給予假希望被告人。判監是唯一的判刑選擇,而刑期亦不會是短期的。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4月28日16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作判刑,期間還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11旺角
#審訊[2/1]PART 3

D1: 彭(17)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彌敦道687號外,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PW11 專家身份爭議

🧷 辯方陳詞
/ 被告就PW11 專家身份進行陳詞。(由於被告讀得好快,直播員抄唔切 🥲)就雷射筆的訓練方面,PW11 只是知道相關雷射裝置的特性,以及知道進行測試的程序,但他並未有就檢驗雷射筆進行特定訓練。PW11 由2019 年才開始進行雷射筆檢驗,被告認為以他的經驗,不足以成為專家證人。即使PW11 有很出色的履歷,如哲學及電子工程的學位,但這些也未能顯示PW11 於雷射裝置方面有足夠的知識。/

🧷 專家資格裁決
裁判官認為以PW11 的資歷及學歷,裁定PW11 #陳喬崔 為「電機及電子工程專家暨雷射裝置專家」。控方將PW11 資歷呈堂為P18,而專家報告將呈為P19。

🧷 小插曲
/ 裁判官大罵為何報告是黑白影印而非彩色影印,(直播員按:...... ),並斥罵「唔係檢控部無彩色影印機吓嘛,你唔嘗試去努力一下去搵吓㗎咩」,最後只說「你鍾意黑白黑白彩色彩色,法庭唔會干預」/

1802 休庭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本年4月14日0930 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繼續進行審訊。

直播員按:裁判官燥底,傾緊幾時續審嗰陣時,佢提議話14號續審,而控方話有單裁決要跟所以未必得。但係裁判官就話「好多時可以由第二個嚟做」,控方只回應會儘量安排。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2/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 #伍凱麟大律師 今天康復可繼續代表A7。 #石書銘大律師 今早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表示A5今早不適,正往急症室求醫。另外 #林國輝大律師 亦指A20身體不適,但仍出庭應訊。

繼續傳召PW34警長58151施卓然(耶)
駐守機動部隊總部訓練組第四隊
當日為畜龍
負責制服A14

A14法律代表 #曾藹琪大律師 繼續盤問PW34

📝A14法律代表盤問PW34(2)逐字稿

昨天播放的NOW直播片段中,PW34指當自己身處當天在高陞街防線最前的位置時,可觀察人群前排,亦可看見後排的大環境,但同意不論人群的頭一排或頭五排,人群均有遮陣阻擋部分觀察。

📌播放C4 NOW直播片段

🔸時段一由20:00:14至20:01:06
20:00:50時畫面可見人群前方在「西城六十」,鏡頭角度較高,即使角度較高,仍可見遮陣到約恒生銀行。PW34不同意推進時,因視線與人群平排,加上距離遠,當時可見人群方面情況較畫面中更少,指自己視線集中在頭排。亦不同意視線雖較闊但無法見到如畫面中較後的情況,自稱身材較高,加上人群有移動,可見到遠至恒生銀行後的大概情況。同意只能在人群中空隙觀察後方情況。

🔸時段二由20:00:06至20:00:21
PW34同意在20:01:15時警方開始急步行,早前在「西城六十」的人群已散去;20:01:20時可見早前在恒生銀行位置遮陣後的人群亦已散去。

🔸時段三由20:03:16至20:03:23
片段可見在德輔道西及皇后街交界的匯豐銀行,即A14被截停位置附近的匯豐銀行。

辯方截圖相冊中第1頁20:03:23時可見匯豐銀行及恒生銀行之間有3間店舖。PW34不同意在高陞街防線開始推進時無法清楚觀察截圖中的位置,稱不至於不清楚,但同意無法看見東行線位置,未必能看見個別人士的動作,視乎當時有沒有注意。PW34又同意除靠近自己的德輔道西位置外,無法看見其他地方有沒有沒有人聚集。

高陞街防線與西城六十距離約80米,而恒生銀行與匯豐銀行又距離20至30米。辯方指出在起步推進時,PW34與匯豐銀行距離超過100米,加上有眾多遮擋,根本不可能看見匯豐銀行外情況,PW34不同意,堅稱可見到部份。

📌播放C4 NOW直播片段
由01:17:33開始
辯方截圖相冊中第2頁可見警方到達皇后街後情況。人群中有人舉起雨遮,警方推進驅散向中環方向離開的人群。
辯方指出人群離開時擠迫,其中一個原因是聚集人士被驅散時全部向後散去,PW34指因自己當時沒有推進超過皇后街所以不知道,亦稱不知道向中環方向離去的人群繼續前行會到達干諾道西。

辯方截圖相冊呈堂為D14-3。

📌扯跌A14
根據P62_PW34_001A的標示,第一眼看見A14的位置在匯豐銀行外。

PW34同意拉扯A14背上的背包時扯跌A14,辯方指出PW34在主問時聲稱「我叫佢坐低,佢有坐低」的作供並不準確,PW34辯稱自己同時要求A14坐下及用力拉扯A14,因此不知道A14是被自己扯落地下或自願坐下,又稱若A14並非自願坐下的話,沒有可能輕易拉跌A14。

PW34在2019年7月29日1500時撰寫的口供指「見到有一名男子,(名字),18歲,下稱AP,頭戴黑色頭盔,上身穿黑衫、下身穿黑長褲,孭住一個黑色背囊,右手手持一支黑色棍狀物體,向匯豐銀行方向逃走,相信有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於是我立即用手拉住AP的背囊,並將他拉下。」
PW34同意有拉低A14引至其坐下。

口供呈堂為D14-4。

📌播放C2米報Rice Post片段
由01:17:33至01:18:12

PW34同意在時序上,米報是有關處理A14的最早相關片段。
01:17:59時畫面下方為A14,當時右手手持一支棍狀物,左手放在頭部。

📌拉跌A14位置
01:18:09時A14身體捲曲側身躺在行人路上。PW34同意是拉跌A14時倒地的姿勢,但稱拉扯其背囊的一刻可能是先坐下,而非直接跌倒至畫面中的位置,但由於過程太快PW34沒有印象。

PW34同意拉跌A14時,A14整個人在行人路上,但不同意第一眼看見A14時亦是在行人路上。
畫面右邊為PW34。PW34不同意拉跌A14的位置是畫面顯示的位置,稱自己在馬路上。

🌟 #陳仲衡法官 同意人類和警員說話速度正常,但自己追不上正常

PW34同意A14沒有任何反抗,又同意自己拉跌A14是一瞬間的事,但不覺得自己位置在一瞬間由馬路轉至行人路並不合理。

📌背囊
01:17:57時畫面中看不見A14左手持袋。重看01:18:04至01:18:12時,PW34同意畫面可見A14左手臂上只有一條背囊肩帶,但堅稱自己在現場見到兩條。

展示臨時證物PP14-12黑綠色背囊、PP14-13藍色背囊、PP14-14黑色背囊。

辯方指出PP14-13肩帶與畫面中A14左臂上的肩帶相似,PW34稱不清楚。
PP14-14肩帶與PP14-13肩帶相比較厚較粗,辯方指出畫面中A14左臂上的肩帶不是PP14-14肩帶,PW34又稱不清楚。
PP14-12肩帶與PP14-14肩帶相比較薄較幼,PW34指差不多。PP14-12有多於2條帶,有粗有幼。

PW34不同意A14在任何時候均沒有手持或背着PP14-14,又不同意PP14-14在A14被扯跌時已在地上。

PW34同意PP14-13及PP14-14牌子相同,皆在大型運動店舖Decathlon有售,同意牌子普遍但不知道價錢。

📌便衣警員協助
6314是其後上前協助的便衣警員,在處理A14時亦有其他身穿警察背心及配有裝備的便衣警員協助。

📌播放C7香港獨立媒體片段
由00:35:32至00:40:00
畫面可見「撲記」及「合成海味」,PW34有到過高陞街防線後排,同意畫面是警方防線情況,但不記得是否防線後排情況。畫面左邊為持盾防暴警員,中間是畜龍,右邊有便衣警員。

📌沒有身着警察背心
00:36:58時,可見身穿藍色背心的傳媒聯絡隊,旁邊有一個身穿黑色上衣、黑色褲、白色波鞋,戴黑色頭盔的人。00:37:10時PW34稱由於該人孭背囊,無法確定是否有穿着警察背心。至於其黑色頭盔亦無法確定是否警察頭盔,因為有警員會自己購買,但指如果警隊有派發便會使用警察頭盔。
00:37:24時該人手持圓盾,但仍然不見身上有「POLICE」字樣。

00:38:32時畫面左邊可見身藍色背心的人前方,一人身穿黑色上衣、黑色褲、黑色鞋,PW34稱看不清其右手是否持幼棍。00:38:58時辯方指出該人同樣沒有穿着警察背心,PW34又稱看不清楚。

PW34指自己當天沒有留意便衣警員有沒有穿着警察背心,訓示亦沒有提及。

PW34知道偵緝警員有配備短伸縮警棍,但不知道是否畫面所見的棍狀物,亦不知道偵緝警員使用的伸縮警棍粗幼是否與PP14-11若約。

PP34不同意片段中兩個黑衣警員衣着裝備與示威者相似,聲稱畫面不清楚。

兩個黑衣警員截圖為D14-5。

被問及案發當日德輔道西行動中有沒有便衣警員混雜在人群中,PW34稱自己沒有留意偵緝警員。

- 早休至1145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二庭 (暫代區院)
#杜大衛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上午0930 25人案】
0953廣播

1021再再廣播
(律師們正當夾緊期但書記好趕住開庭)

1025書記確認D4律師未到
但叫緊法官出嚟所以唔好離位住

1030開庭

1058 未完,standdown一陣
需要再商討案件管理

押後期間已:
- D4法律代表到
- 從25人案分拆出三組審訊
- 夾好PTR/正審日期

1210完

【上午1100 20人案】
1234 再廣播
1254 再再廣播
1255 開庭
1312 未完,standdown一陣
需要再商討正審日期
法庭表示2022/23均有期,並極度抗拒將審訊安排至2024年開審

1325法庭需時確認審訊日期,請各位2點正再返西九二庭🙏🏻

*提提大家下午1430 19人案需另外拎籌*

1409廣播
同時D19法律代表行開咗,其他律師搵緊佢

1412再廣播
1418開庭
1430完,預備1430 19人案

【下午1430 19人案】
1437被告進聽點名
1511再廣播
1524再再廣播
1539開庭
1552未完,standdown一陣
商討案件管理、如何分拆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8旺角 #判刑

李(27) (曾經還押24日)

控罪: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
2019年11月18日在港鐵旺角東站往紅磡站中間路軌明渠內,管有一把21厘米長的黃色剪鉗。

=========================
答辯及求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4292
上一次判刑: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4580

========================
辯方上次指被告還押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但開庭仍未收到,所以押後至今天。

報告指出被告願意接受社服令,雖然曾經歴反叛的童年,但被告有悔意,現時已重回正軌並與家人關係有改善。

在求情信中,被告僱主稱讚被告品行良好。被告在上次還押後保釋期間有立刻上班,僱主亦有繼續僱用他。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即時認罪,有悔意,無重犯風險,希望可以用社會服務令令形式代替監禁。
========================
法庭在判刑時表示主要考慮到被告有悔意,背景未算太差下,判處:

🟢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鄭官講嘢好細聲)
(如有興趣可以留步)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03大埔 #提堂

林(20)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涉在大埔太和路用腳踢警員pc16194)

被告不認罪
—————————
上回審訊因被告身體不適故缺席聆訊,需改期審訊。因今天被告忘記帶病假紙,陳官表示被告必須於今日3pm前將醫生証明正本交回法庭。

押後至2021年6月2、3、4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五號庭審訊,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各位旁聽師可前往五庭,支持另一案審訊案件~)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2/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 #林國輝大律師 代表A20申請缺席今天餘下聆訊去求醫

覆問PW34警長58151施卓然(耶)
駐守機動部隊總部訓練組第四隊
當日為畜龍
負責制服A14

📝控方覆問PW34逐字稿

📌沒有穿着警察背心

在盤問時有關兩個沒有穿着警察背心的便衣警員,D14-5中的便衣警員當時背着背囊,PW34在現場沒有看見,但同意背囊會遮蓋「警察 POLICE」字樣。
PW34本人在演習時曾經見過警察背心,有不同款式和設計,但均可以遮蓋或隱藏「警察 POLICE」字樣。

控方呈上一件警察背心作證物P69,並截圖為P69_PW34_001,以顯示背上的「警察 POLICE」字樣可以用拉鍊袋被隱藏。另外前方右邊同樣有一塊布印有「警察 POLICE」字樣,下方有位置擺放委任證(按:哈哈),該布可拉下以遮蓋「警察 POLICE」字及委任證,截圖為P69_PW34_002。

片段NTS16 M084中在20:09:14時,可見A14右邊便衣警員左胸前有「警察 POLICE」字樣,PW34在現場亦有留意,而A14左邊便衣警員背上有「警察 POLICE」字樣。但在20:09:15時可見A14右邊便衣警員背上沒有「警察 POLICE」字樣。PW34在10:09:07時指畫面左方的畜龍為自己。

盤問時播放的香港獨立媒體片段中,在00:34:14時身穿黑色上衣的警員在左胸前可見「警察 POLICE」字樣,截圖為P57(inmedia)_PW34_001。

📌伸縮警棍

控方問PW34是否認識 梁國榮 警司,PW34不認識。

🌟新界南總區刑事部警司 梁國榮 曾在2019年9月21日「光復屯門公園」遊行中稱呼示威者為「曱甴」。

PW34確認控方展示的證物是偵緝警員使用的伸縮警棍,截圖為PW34_001。由於實物需要歸還,無法呈堂。

PW34作供完畢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二庭 (暫代區院)
#杜大衛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蘇(18)/ D2:溫(27)
D3:鍾(21)/ D4:鄧(16)
D5:唐(26)/ D6:黃(21)
D7:余(20)/ D8:馮(19)
D9:何(32)/ D10:梁(45)
D11:施(21)/ D12:謝(23)
D13:黃(19)/ D14:張(30)
D15:張(21)/ D16:李(30)
D17:李(23)/ D18:梁(25)
D19:郭(20)/ D20:張(18)
D21:蘇(25)/ D22:黃(19)
D23:劉(25)/ D24:廖(26)
D25:黃(21)

控罪:
(1)D1-25暴動
(2)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D9管有攻擊性武器
(4)D7管有攻擊性武器
(5)D10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25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D4被控於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35條索帶
(3)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索帶和扳手
(4)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5)D10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中間啲拗撬討論恕未能詳述

案件現分拆為三組
①D10, 12, 13, 14, 19, 23
- 不爭議現場發生暴動
- 爭議拘捕過程等
②D1, 2, 3, 5, 6, 8, 15, 20, 21, 22, 24, 25
- 爭議現場發生暴動
③D4, 7, 9, 11, 16, 17, 18
- 爭議現場發生暴動

第①組 (共6人)
審前覆核:2023年1月17日1430時
正審:2023年4月3日至5月11日,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預計需時25天,並以中文進行,除非法庭另有命令,文件無需翻譯。
審前覆核不少於7天前雙方需提交問卷,而控方需於2021年7月前存檔新控罪書。

第②組(共12人)
審前覆核:2023年8月23日1430時
正審:2023年10月23日至11月27日,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預計需時25天,並以中文進行,除非法庭另有命令,文件無需翻譯。
審前覆核不少於7天前雙方需提交問卷,而控方需於2021年7月前存檔新控罪書。

第③組(共7人)
審前覆核:2022年12月1日1430時
正審:2023年1月3日至2月16日,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預計需時30天,並以中文進行,除非法庭另有命令,文件無需翻譯。
審前覆核不少於7天前雙方需提交問卷,而控方需於2021年7月前存檔新控罪書。
另外D17將於2021年6月10日灣仔區域法院再提訊。

據悉控方證人列表現列87名證人,或會傳召其中43至65名不等。而辯方較早前已收到277GB證據,當中有逾百小時片段。

保釋事宜:
⚪️所有被告均維持保釋
🟢(獲批) D17申請減少警署報到次數
🟢(獲批) D1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間
🟢(獲批) D19申請括免今天警署報到
⚪️D17已修訂保釋條件,故今天無需警署報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28上水 #審訊 (2/2)
#非法集結 #阻差辦公

D2:鄭
D5:何
D9:丘

速報:🥳全部罪名不成立🥳

旁聽人士在庭外歡呼

++++++++
(2021/4/10 23:00 後補)

控罪:
1. D2, D5:非法集結
各被告被控2019年12 月 28 日於上水廣場 4 樓「萬寧」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D9: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警員3773)。

09:43 開庭

控方已經為每名被告剪輯好一條獨立的片段,有一份說明解釋內容,並已交給辯方,呈堂成為MFI1;辯方確認收到,但表示未睇過片段。

裁判官認為辯方應先睇片段,後在庭上播出,並要求控辯雙方站在電視機前,如有某一個畫面需要法庭留意嘅,就即時指出,但不希望中途停止播放片段,辯方在稍後稍後睇片,先傳召證人。

傳召PW3 警員3773 陳永達(音)

控方主問
2019年12月28日隸屬新界北快速應變部隊第三隊便裝當值,16:06收到總區應變部隊指揮官指示,在L4有一批男女集結,由萬寧走向蘇寧,行到去見到有隊員在蘇寧門口截查一名灰色衫男子,上前在旁戒備,隨即有一名黑衫黑褲男子衝埋黎,第一眼見到佢大約在1~2米外,20669幫手截住佢,糾纏期間右手背被爪傷,後知該男子是D9。

D9律師盤問
因為便衣巡邏,其他人唔知PW3係警察,16:06跑前,帶唔切委任證,D9向佢行近,但無講嘢,上半身無任何動作;律師從控方片段中見到PW3上前期間,似乎想從袋中攞嘢出嚟,但最終無攞到,見到D9行近,PW3左手按一按D9膊頭,D9望向佢,PW3右手執拳打向D9,PW3話唔記得,播出片段,PW3睇完都係話唔同意打D9;裁判官表示睇唔清係咪執拳,辯方改稱像似拳頭,PW3仍然不同意。

幾個警員制服D9,佢無還擊,但有掙扎,制服後交咗比20669看管,無留意D9嘴唇有無受傷,亦無留意市民嗌做乜打人。

控方無覆問,辯方亦表示不需要傳召PW4。

10:15~11:00休庭,辯方各自睇片。

控方播出由上水廣場多個CCTV鏡頭拍攝,分別為D2 & D5 剪輯而成的片段,主控企在旁指出片中可疑人士,律師則指出不同特徵,半小時後播完。

D9律師作中段陳辭
D9被控阻差辯辦公,跟據Archbold...第290段,對警察做成不便唔係阻差,亦不包括同警察:斟酌、澄清、講道理...,無證據指控D9拉走灰衣男,片段中見到有一對中年男女查問PW3做乜打人,被告掙扎唔係搶犯。

裁判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各被告須要答辯,D2, D5 律師稱被告不會出庭作供,不會傳召證人,D9律師攞完指示之後,作出同樣決定。

控方無結案陳辭

代表D2的 #郭憬憲大律師 結案陳辭
D2被控在上水廣場四樓萬寧外面非法集結,根據香港電台片段15:30時有人在萬寧鋪頭入面集結,但該班人與控罪無關,在上水廣場內遊行的人士,去到萬寧門口已經落咗閘,嗰班人只係擺啲螺絲、文宣入閘內,在門口叫口號,要構成非法集結有三個元素,根據招顯冲案例,破壞社會安寧係要令到有人害怕,當時無人害怕,無證據指點解落閘,拍打門閘都只係敲門力度,叫嘅口號已經出現咗半年,點會害怕?有線電視片段訪問咗一名內地遊客,佢都話唔驚。

閉路電視片段指係D2逃走嘅路線,但係一開始影到係在豐澤門口,不是萬寧,在商場是一頭一尾,影片中段亦係斷咗,根本駁唔到,播放器19:14時,截停帶Adidas帽係第二個人,根本無任何基礎。

D5律師結案陳辭
就控罪範圍會接納D2律師的陳辭,PW2不是在L4觀察,見唔到D5有參與非法集結,D5亦不是在L4被拘捕,無證據顯示,亦唔知D5幾時在上水廣場第四層出現,究竟在裁判官席前嘅片段,證據係唔係sufficient clear?

指控嘅片段從來無見過樣貌,無任何特徵,D5在L3被拘捕,無任何照片影到當時嘅裝束,有嘅相片係在20:47時在警署影嘅,PW2對D5嘅描述只係黑衫黑褲黑口罩孭背囊,連有無戴眼鏡都講唔到。

被指稱D5逃走,但不是由萬寧開始,斷晒片,L4 & L3嘅CCTV片段不能連成一齊;被截停人士不是由L4去L3個班人,只係在L3層被截停,CCTV片段與 PW2嘅觀察啱啱相反。

片段指D5個背囊外邊掛住有兩樣嘢,但證物無呢啲物品,與影片不同,片段顯示當日有三個相似特徵嘅人出現,但各有不同之處,有一個人嘅背囊同證物一樣,但衣着不同,第二個人有相同特徵相同背囊,但風褸和褲不同,(呢個時候,裁判官問律師係咪繼續就辨別身分陳辭,係就唔使再講),律師唯有表示最後講多一樣,片中涉事人無載錶,D5有。

D9律師結案陳辭
採納中段陳辭內容,PW3確認D9被制服時無任何還擊。

裁判官隨即宣布裁決
聲稱只講撮要,雖然控方嘅證據係根據被告在被捕後嘅穿戴,再搜集資料檢控,但法庭肯定相信證據,有班人在L4非法集結,但D2 & D5不是在L4被拉,控方證明唔到D2 & D5係L4嗰班人。

聽完所有證據,警方有責任在現場控制環境,PW3出手係有必要,相信無機會表明身份,但相信被告人確知,揸住伸縮警棍執勤嘅人應該警察...(跟住聽唔到)

控方未能做到檢控達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所有被告罪名不成立。

+++++
直播員按,裁判官裁決時講得好快又細聲,很抱歉,好多聽唔到😓,歡迎報料🙏

#呂智恆 有到場畀意見給D9🙏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2/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傳召PW35偵緝警員 6314 楊立隆
駐守新界南總區重案組3A隊
當日為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
便裝當值
負責拘捕A14

📌背景
當日約1813時到達德輔道西與西邊街交界,約1900時開始沿德輔道西向東驅散群眾,至約2000時到達德輔道西近皇后街。

📌接觸A14
PW35在德輔道西匯豐銀行外班馬線旁行人路位置,看見一名男子坐在地上,身旁站着一畜龍,即58151 施卓然 ,於是上前支援。PW35先向58151表明自己身份,將協助處理該名男子,即A14。
A14當時戴黑色頭盔、黑色護目鏡、灰色口罩、黑綠色頸巾,身穿短袖黑色T裇、黑色長褲、黑色鞋,背着黑綠色背囊,雙手戴白色勞工手套。
在A14身旁有兩個背囊,分別為藍色及黑色。另有一枝藍色行山杖。
58151指A14有份參與未經批准集結,PW35決定拘捕A14。因現場有人試圖走近A14,擔心有人搶走A14或A14在混亂間逃去,於是用膠索帶鎖住A14。58151其後搜查三個背囊後,PW35帶A14到匯豐銀行外搜身。

📌播放NTS16 M084
片段由15548 李宇豪 拍攝

🔸時段一由20:06:52至20:06:56
20:07:53時可見A14前方有一個黑綠色背囊,PW35伸出右手拉扯該背囊,PW35有說話但指自己不記得內容。

🔸時段二由20:09:01至20:09:27
A14被帶到匯豐銀行外坐下,PW34將背囊及行人杖放到A14身旁。
直播員在片段聽到有對話,但PW35指自己沒有印象自己與人有對話。

📌A14求醫
搜身後PW35與A14等候旅遊巴士,期間A14表示頭部及左膝痛,要求求醫。PW35於是要求其他警員轉達此訊息予指揮官,終在2104時有救護車前來,接走A14到瑪麗醫院,PW35亦有跟隨。
在醫院等候診斷期間,A14分別獲一位事務律師及一位大律師接見。

📌檢取證物
會見法律代表後,PW35在7月29日0052時在醫院內檢取證物。

- 午飯至1415時 -
午飯繼續被 #陳仲衡法官 剋扣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二庭 (暫代區院)
#杜大衛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翟(18)/ D2:陳(20)
D3:陳(20)/ D4:鄭(19)
D5:張(31)/ D6:張(19)
D7:趙(19)/ D8:周(20)
D9:周(27)/ D10:朱(20)
D11:鍾(19)/ D12:古(21)
D13:何(17)/ D14:黃(18)
D15:洪(24)/ D16:黎(23)
D17:林(21)/ D18:林(21)
D19:李(18)/ D20:李(18)

控罪:
(1)D1-20暴動
(2)D1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3)D5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詳情:
(1)D1-20同被控於或約於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18被控於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1支金屬棒
(3)D5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汽油、3塊白布、4個火機

控方代表:Ms Ng

案件現分拆為兩組
①D1, 2, 3, 8, 9, 10, 13, 15, 16, 18, 19
②D4, 5, 6, 7, 11, 12, 14, 17, 20

第①組 (共11人)
審前覆核:2023年1月20日0930時
正審:2023年2月20日至3月24日,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預計需時25天,並以中文進行,除非法庭另有命令,文件無需翻譯。
審前覆核不少於7天前雙方需提交問卷,而控方需於2021年7月前存檔新控罪書。

第②組(共9人)
審前覆核:2023年11月27日0930時
正審:2023年12月27日至2024年2月16日,於灣仔區域法院進行,預計需時35天,並以中文進行,除非法庭另有命令,文件無需翻譯。
審前覆核不少於7天前雙方需提交問卷,而控方需於2021年7月前存檔新控罪書。
另外D5將於2021年6月29日1430時灣仔區域法院再提訊。

保釋事宜:
⚪️所有被告均維持保釋
🟢(獲批)D8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地日
🟢(獲批)D18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間
🟢(獲批)D7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日子時間
🟢(獲批)D7申請括免今天警署報到
🟢(獲批)D9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日子
🟢(獲批)D15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間
🟢(獲批)D16申請更改宵禁令時間至01-08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英語聆訊
#陳慶偉法官 #申請保釋
👤李(22) #20200528旺角
🛑已還押逾23日🛑

控罪2:非法集結
2020年5月28日在亞皆老街與彌敦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3: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4267。

控罪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2365。

背景:申請人於2021年三月中旬因違反保釋條件(宵禁2300至0700)而被鄭念慈裁判官撤銷原有的保釋。申請人在同年4月7日向陳慶偉法官申請保釋,但由於法官需要進一步索取被告上班過程和下班方面的資料以確定申請人說法的真偽。但亦由於過程中亦需要被告操作自己的電話,所以把案件押後至4月9日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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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撤銷保釋申請。

申請人原本牽涉的案件會在2021年6月21日至25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進行5天審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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