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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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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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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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19/70]

D1 張(23)(🛑已還押逾35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5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5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5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2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4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此案為 #爆炸品#籌集資金 兩宗合併案件,👉 詳情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
[08:47] 開庭

傳召PW2 黃振強(第四日作供)

🔹控方主問

控方先講屠龍買裝備,揾老虎仔買汽油彈,要有錢,黃振強稱有家長/金主,8月識到一名自稱中學女教師,轉介家長,10月尾識咗D7,她在Telegram 成立育龍頻道,為屠龍小隊籌款,主要由D7,黃共同管理,間中會揾林xx幫手;主控引導黃講述他與D7在TG的對話,由如何相識到成立群組。

控方向黃展示另一份文件,係育龍頻道內容的截圖,黃指出那一些貼文係由他發出,還發放影片、《蘋果》和《立場》的訪問,用以澄清謠言,和呼籲籌款。

收款的途徑有黃的銀行戶口、他在泰國開設的銀行戶口、D7的馬會戶口。所有款項都交由黃處理;展示D7 的銀行過數紀錄。

另一份截圖文件,顯示係黃的另一部電話,專為管理育龍頻道。黃振強在12月6日發佈咗一條訊息:「若果有手足玩屠龍 online game,最少要有30粒龍心…」,黃解釋意思係要殺死30名警察❗️

(詳情後補)

[13:30] 控方表示準備嘅都問咗,申請押後,睇吓有無補充,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6/5) 08:45 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00307爆炸 #20230608荔枝角 #審訊[2/3]

下午進度

D3:張(33) / D4:何(39)
🛑二人因另案還押逾49個月

控罪:
(1)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3]
(2)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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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D3及4代表:周大律師(更正昨天誤寫為蔡大律師)

1437 開庭

📌D3 繼續作供
🔸主問
下列議題圈繞收押所CCTV謄本:
📎2月24日收押所D2探D3錄音
「我簽完就隊返出嚟」,意思是打算親自簽文件後送出
「幫我盡快搞」「或者你拎嚟我簽完隊番出去」意思是拎來探訪室自己簽
📎2月28日D2探訪D3
「點解之前果D唔使簽」,「D人都知我簽名點,簽咗唔通我告番佢」D3指是戲言,十幾個簽名如漏咗不如代簽。提及「...冒簽」也是戲言,所以D2有回應「haha。」
「個名你是是但簽A瞭個...」解釋是想叫D2在自己要簽名地方瞭個A頭(英文鮑魚),標示自己要簽名位置
對D2說「幫我是但簽X咗佢,... 最多告x我之嗎」也是戲言,知道是犯法,也知探訪對話被錄音,自己沒意圖叫D2冒簽,只是發洩
📎3月6日收押所D1探D3錄音
「好呀,咩全部都要簽」意思其到文件原來咁多位要簽,以為只係修改才要。
「我授權比你」是要求D1代去高等法院申請及付款
「係呀,我簽咗名」是向D1確認自己親自在申請文件簽妥
-P28a 10張截圖之第7張是3月6日D1 探訪,展示文件是民事訴訟表格1,右下方是自己簽名。圖9文件是表格1,日期3月6日下有自己簽名「俊」字。
🔹盤問
-IT 副學士,被捕前從事廣告播放器程式開發及安裝,工作不是長工,每月只返公司幾天。畢業後工作至被捕約8年,工作主要負責軟件網頁API。
-幫手填申請表囚友是犯甚麼罪被拘留?D3答沒有問所以不知道。年紀約30多歲。他自稱搞過民事訴訟所以D3搵他幫手。
-主控要求指出申索陳述書P1上那些字是D3寫,那些是囚友。D3說D1在2月曾比過一張紙上面印好了內容,自己懶及中文不好(考試不合格),將紙交囚友代填。為何不直接叫D1填答她手字好肉酸。表上英文地址不肯定是誰寫,不是住址是可收文件地址。P1第一頁3月3日是自己叫囚友寫,問何時改為3月6日答之後在前往探訪室前在等候室時改加簽。

1539 法官見D3答問後兩次嘆氣狀似不適,法官休庭10分鐘讓D3休息或服藥。

1542 再開

-確認比了3份索償陳述書比囚友代寫,一些內容D3填了方便最後拼合一份提交。問到P1 上面有高院會計部印章簽名時有冇見到答不肯定。
-同樣問簽傳訊令P4第一頁簽名時高院印章有未答未有。填3份表不同版本是自己主意非囚友主意,認為既然入咗3份表,填多左可作錯漏需要時合併使用。
-再問申索書P3似乎甚麼也沒填答想有一份潔淨版本需要才填資料,確認有一個A字頭(鮑魚英文)是自己簽名,P4第14頁A字簽名也是。同意錄音同D2說過隨便出面搵人簽個A字頭名(英文鮑魚)。
-不同意3月3日其實沒有在一份P1 文件上簽名將日子由3月3日改為3月6日。不同意主控指出多個申索陳述書上簽名其實不是自己簽。
-在D1 家中找到之陳述書P3 是否就是之前提及D1寄比他之紙張?D3要求看囚室拍攝照片後答似P25相內2張紙但不肯定,似乎一張是D3另一張是關D4事。
-同意作供提家中被打,囚友代填陳述書只提青山警署內被打卻隻字不提屯門家中有被打,解釋心理上不想向囚友提起痛苦記憶,只講警署內發生。而且知道陳述書可補填內容。

📌案件管理
D3盤問未完,法官見D3精神心理欠佳指示今日完庭,特別批准被告律師山亭後可以向D3查問精神心理情況。法官以今日進度可能需多加5月9日一天審訊。

1636 今日完,下星期一0930繼續,當日只開上午。

💛感謝臨時直播員💛

直播員按:D3 完庭後在欄內情緒不穩痛哭🥲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40/25]

A1: 林卓廷 (43)
A2: 庾 (35) /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8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案情資料: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
[10:05] 開庭

案件管理:
主控稱得知A4主問約半日,下午時間不足以完成盤問,申請如果主問在上午完成,下午不開庭,明日可以完成盤問。

傳召A4 作供

🔸辯方主問中

[10:45] 因法庭的影片播放系統故障,要等外援的技術人員,押後至11: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00307爆炸 #20230608荔枝角 #審訊[3/3]

D3:張(33) / D4:何(39)
🛑二人因另案還押逾49個月

控罪:
(1)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3]
(2)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4]

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D3及4代表:周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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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6開庭

🔹控方繼續盤問D3:
已播放7段收押所片段及錄音,指被告不斷談及被嘔打經過好輕鬆,被告指因對着信得過的人好輕鬆。被告亦回應指當時知有3年訴訟期限。
唔記得「少爺」是否第一被告對自己稱呼,但應是戲稱。被告指有時會稱呼第4被告為「卓為」。錄音中「契媽」可以是第一被告。被告唔肯定其他人是否用同樣稱呼。

被告指收到文件後,知道大概有咩位要填,就開始第一次搵囚友幫手填,但確實時間唔記得。控方質疑被告上星期五才說過,但今天已忘記,亦質疑被告逃避問題及修改證供。被告指如肯定啲回答應是年頭,2月中左右。被告指與囚友約傾了一星期內才有共識點填份表格。控方質疑被告對申請的事情模糊,但此事對被告很重要。被告指無想過一年後要因此作供。
控方指被告說共寫了3個版本,其中只有一個有寫自己於屯門警署被打,另2個版本應該沒寫…
被告唔肯定是否2月第3星期便完成表格,指可能會未簽名,因需完全清楚表格所填內容才完成。因是陸續加上簽名,所以唔肯定幾時簽上,大約是2月尾至3月3日。
而最後一個簽名是改完日期後簽上,是最後才想起;而日期只改了一份沒有改其他2份因覺有可能3月3亦趕得及交上。
控方質疑為何簽名會有2款,被告指因覺得其中一個簽名的意思對法庭有冒犯,不夠正經,所以後來便改了用第2個簽名,但被告亦指只是自己覺得;被告指交文件的人有可能會抽起岩用的部份再夾埋做一份文件交上,但自己忘記將另一款簽名的文件抽起。

被告指正常程序為交咗文件跟住懲教檢查,然後再去探訪室出文件。但忘記當日是否D1已取文件才探訪。
控方指當天會面已在11點後。控方問被告有否提及當中有3份文件之事。被告指相信D1智慧所以沒有特別提。控方質疑此文件重要性,被告理應會提。
控方指被告有提找律師搞,被告指原來原本的律師只是法緩處理另一案的律師,所以此部份不會協助。
控方指被告連隱悔地講有囚友幫手亦沒提,被告指因監獄條例囚犯物品不能互換,所以沒提,但提出搵律師幫手搞只是back up plan。
對話中只提及D1, D2有幫手搞,被告指他們只負責搵表格。控方質疑被告只指他們2人有份搞文件,但沒提起囚友,被告同意,因覺沒必要提。
控方質疑被告曾說類似「唔係出面搵人搞都得咩?」,被告指以為有其他更快捷方法。

控方指去到2月24亦未有form,被告指唔係無form,但想睇邊邊會快啲。
控方指D1去到22日時亦提被告要找福利官處理,被告指D1以為福利官可幫手快啲處理。

控方質疑被告在作故仔,被告不同意。

控方指被告曾答搵其他人簽名是一時戲言;亦指被告交文件時間緊迫,被告應沒心情講笑,被告指因已坐3年監,亦對交文件一事半放棄狀態。
控方質疑被告不止戲言,亦有為事件想定對策。被告指想不到最後D2會當真。被告回應指說該些戲言因有15分鐘時間,所以都不斷說笑。
控方指出該錄音中對話不是戲言,是被告要求D2等代簽,被告不認同。

1117 控方指仍需一段時間繼續盤問,休庭20分鐘再續。

1146 再開庭
睇截圖及謄本有關3月6日,D1在探訪時說「我簽呀」 「哩啲簽咗」「哩啲簽哂」,控方指是D1已為文件簽名。被告不認同,因之後其實自己都有講「我簽咗」,而之後指「而家先知哩度都要簽」是指自己後來才知道要簽。控方指出D1說「你果啲太複雜我唔識」,是指D1冒被告簽名,被告不同意。指明知有錄音,但因為高額賠償所以都鋌而走險搵人代簽,D3不同意。

控方指出P1不是於3月3號交出,並逐一指出或各簽名不是被告交出的文件中已簽上。被告各不同意。
控方指字跡亦有不同,被告指因有其他人寫,而自己字跡好端正同求其潦亦會不同。

控方向被告提到一些D1與其他有關人士的電話對話及記錄,彭官指其實與被告無關,問辯方有否反對,辯方指不反對,亦會於陳詞中提及。

控方指授權書中簽名亦不同了,是否被告簽。被告指是。控方問該文件是何時交,被告指是3月3交給懲教,但不知D1何時收到。

控方指申索陳述書內容同傳訊令狀極之相似,被告指極之相似即是不一樣。被告不同意控方指曾收過該文件。(sorry唔肯定有無聽漏被告意思)

控方指出所謂由囚友所填的內容其實是由D1或D2填寫,而被告亦知道。被告2項均不同意。

控方向被告提出P18,通訊軟件文字記錄,上面寫住:「搞掂…兩個人嘅嘢都一樣」,上面寫嘅時間都應該係啱嘅?被告指未必,自己玩電話game有時亦會改時間,所以不肯定該時間是否準確。

控方指出被告曾提議他人作虛假文書,誘使他人作虛假文書等,庭上講亦不是事實。被告均表示不同意。
控方指所有被告聲稱是自己的簽名均是假的,被告均不同意。

控方盤問完。

📌案件管理
D3未覆問,D4有可能作供,案件加多一日審期在5月9日星期四 14:30,同庭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40/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A2: 庾 (35) /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8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案情資料: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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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 開庭

傳召A4 作供

🔸辯方主問

[14:50] 主問完畢(詳情後補),控方申請押後。

案件押後至明日(7/5) 10:00 續審。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07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5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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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李,蘇,謝,陳(15-25) #案件呈述上訴 (#1006灣仔 暴動;於2021年12月22日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5個月;賴已還押逾42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5個月;許已還押逾34個月 #續審 [21/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09:30
👤關(27)🛑已還押逾53個月 #續審 [9/27] (#1214屯門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嚴重損害財產的爆炸)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71/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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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已還押38個月 #續審 [41/25] (#0721元朗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徐(20)🛑已還押逾4個月 #法律爭議 [2/3]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申請推翻認罪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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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3庭
👨🏻‍⚖️葉成林暫委裁判官
🕤09:30
👤袁(81) #審訊 [1/1] (#20220604銅鑼灣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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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月07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8:45
📍#高等法院第七庭 #續審[21/70]

🕤09:30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續審[9/27]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審訊[1/1]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69/80]

🕤10: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案件呈述上訴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41/25]

上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A2: 庾 (35) /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8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案情資料: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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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 開庭

傳召A4 作供

🔹控方盤問 

確認一些背景資料:家庭和工作(略去);A4同意當晚留在元朗站,原因係想阻止白衣人、保護其他人,和作出觀察,做證人。

2017年搬入元朗,有了解元朗區嘅事,但無加入有關元朗的Facebook 或WhatsApp 群組。

當晚食飯時有朋友同A4講,在鳳攸北街雞地有人聚集,叫佢小心啲,無提過白衣人,A4無特別關心,因為返屋企的路線唔經嗰度。食飯時有提過社會事件,但無提到當日嘅事,當日出門時唔知香港島有遊行,去到銅鑼灣時知道;去程搭車時有玩手機,回程時無,當晚唔知道中聯辦事件,離開銅鑼灣時街道無異常,搭地鐵車廂嘅市民都無特別。

當晚22:55 A4 落到元朗站大堂,22:56 拍咭出閘,22:57 跳閘機再入返閘內;截圖P8D4-8 拍攝到A4 已在付費區內,A1林卓廷在22:45 到達,閘內外有人聚集,事件開始升温,A4 同意到場時,已明顯有兩班人對罵,各據一方,但見唔到白衣人攞住紙牌,控方指截圖顯示到有牌,A4 表示當時無為意。

當時聽到有人嗌黑社會唔好走,但唔係因為聽到所以認為係黑社會,係因為佢哋攞住武器,唔認為黑衣人係黑社會,因為佢哋無攻擊性武器,一般人唔會揸住武器行街,一群人揸住武器嚟到呢度,包圍出閘機,覺得佢哋會衝入嚟打人。

控方指出A4 跳入閘機,唔理白衣人做乜,只係跟住黑衣人指罵白衣人,跟隨黑衣人嘅說法,為挑釁搵藉口(唔同意)。無視出現破壞社會安寧嘅情況,選擇加入黑衣人(唔同意)。

A4 對以下示威活動有認知:6.12金鐘,6.21包圍警總,7.1立法會,有人戴口罩、頭盔,傘陣,示威會變成暴力事件,暴力示威者全黑打扮;無留意當晚有部份人士作相同打扮,係見到有人開遮,但唔認為係暴力示威者,點會有人在地鐵站示威呢?

官:2019年唔少地鐵站被人大肆破壞,有無留意到?
A4:係(7.21)之後嘅事。

主控問是否同意兩班人「破壞社會安寧」?辯方反對,因為「破壞社會安寧」係法律用語,有特定意思。陳官叫修正字眼。

A4同意:雙方指罵、凶神惡煞、有實質攻擊、元朗站唔係正常出入,係有事發生,唔係「立立亂」,但又唔係「唔係立立亂」,因為A4 可以正常拍卡出閘,列車還正常運作。

[11:12~11:47] 小休

A4解釋想做目擊證人,因為見到白衣人揸武器,有襲擊嘅情況,需要講返見到嘅事,雙方嘅情況都會講,白衣人嘅犯法行為,黑衣人無特別嘢要報告。

唔同意控方講白衣人就不當,黑衣人就不用理會,唔同意可以企埋一邊觀察,希望透過警告,可以阻止白衣人,唔好貿貿然走入嚟,想佢哋離開。

主控質疑A4 手無寸鐵,憑咩保護人?希望佢哋聽到警告唔好打人,或者等到警方到場,就算係成功,希望最盡最大能力。

官:你有咩底氣、quali、自信,可以阻止對方行事?
A4:睇唔過眼,一股傻氣!
實質上係無能力,聽到有人話報咗警,希望拖延時間。加入人群,掟樽係拖延,指罵係阻嚇,只係盡力。

主控指A4 講過「你哋做咩…仲唔走…救護員都打…你係咪黐線㗎…唔好掟嘢入嚟…打夠未」,但影片中一句都錄唔到,A4同意。

主控指A4 向白衣人掟水樽,目的係阻止行為,係咪認為以暴易暴係啱嘅?陳官稱以暴易暴唔恰當,叫修正問題;主控稱你唔掟返個樽出去,白衣人咪無得掟返入嚟囉!陳官再阻止,稱問題係假設咗得兩個樽,大家掟嚟掟去。主控再改問,要阻止,唔係得掟樽一個方式,A4 同意,但當刻係事出突然,唔可以慢慢諗。

A4 唔同意白衣人只係想閘內人士離開,同意閘機係擋唔到,可以跳過閘機打人,並不是全程企在較前位置,唔同意積極參與暴動,唔同意選擇對抗,作出挑釁。

🎥P7B OS2, A4 對面有人舉牌,A4 表示唔記得有無望到。
🎥P7J OS79 01:10~02:20,控方說法係在閘外有白衣人執起地上木棍行開,在白衣人掟木棍之前A4先掟水樽,隨後白衣人向右方離開,A4有份在閘內繼續挑釁,並非阻嚇,係引起事端,引起混亂,A4全部不同意。庭上聽到有人叫黑社會唔好走,現場聽唔到。

官:聽唔聽到有女聲講粗口?
A4:庭上聽到,現場聽唔到。
官:見唔見到傘陣?
A4:見到有人開遮,但唔認為係傘陣。

🎥P7N(2) 23:00:07~23:00:18,A4解釋有3次招手,係因為前邊有長者在非付費區徘徊,叫返佢入嚟。陳官指畫面睇唔到,A4同意,佢唔係着白色衫,着間條衫,唔知佢係咪白衣人,但見到白衣人打途人。

23:01:24~23:01:40 見到A4在地下執起一把縮骨遮,掟出去非付費區。

主控指出案情,A4 參與非法集結,藉着出現、留守、提供支援,以壯大聲勢,連同本案其他被告和不知名人士一齊參與暴動(唔同意)。

[12:50] 盤問完畢,14: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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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播員按:歷史認知,721前,示威者搭港鐵係會畀錢,有人會留下現金買飛,831後,才出現破壞黨鐵!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41/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A2: 庾 (35) /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8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案情資料: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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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 開庭

🔸辯方覆問

🔗閘前向長者招手
🎥P7B OS2 A4 認出畫面中由左邊數起第三個,企在懵良隔籬嘅,穿着間條衫嘅男子,就係所講嘅長者。

官:在呢個畫面無人理佢喎!
A4:當時好混亂,驚佢俾人襲擊,佢在此刻之前已在閘外徘徊。

🔗掟遮
當時見到懵良行埋閘機,驚佢打人,所以掟遮阻嚇,掟向他前面地下。

🔗做證人
A4 留低做證人嘅個諗法/目的,係在第一次見到白人在玻璃欄杆打人之後產生,之後跳入閘阻止白衣人打人。

官:閘阻止白衣人可以唔入閘㗎?
A4:唔入閘在出邊會俾佢哋打入,返入閘內會安全啲,當時感覺係有阻隔。

🔗雙方都有向對方作出襲擊
唔係一開始就有襲擊,第一次見到係在入閘之後,警告完白衣人10秒8秒之後,側邊欄杆就開始打人,打人之後,雙方開始掟嘢。

🔗黑衣人行為就唔使舉報?
白衣人掟嘢係襲擊嘅行為,喺閘外人開始打人先,閘內嘅人係阻止佢哋。

覆問完畢

————
官:見唔見到有人噴水?有咩感覺?
A4:見到,現場有咁嘅需要?要白衣人退後。

官:見唔見到有人噴煙?有咩感覺?
A4:煙霧會令人窒息,係唔係有咁嘅需要?係有啲過分。

官:識唔識林卓廷?
A4:唔識,唔知佢係立法會議員。

————
A4 無其他證人,A4 案情完結。

[14:50] 案件押後至明日(8/5) 10:00 續審,陳官表示以後的作供可以緊接。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葉成林暫委裁判官
#20220604銅鑼灣
#審訊 [1/1]

袁(81)

控罪:阻差辦公
指控2022 年 6 月 4 日,在香港島灣仔糖街與告士打道交界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譚華燦、陳碧山及陳美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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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沒有律師代表,需要普通話翻譯進行審訊。

控方代表指早前索取的兩份精神科報告顯示被告不適合答辯。因此審訊只集中處理被告有否干犯控罪中犯罪行為。

🔹控方案情
控方傳召 4 名警員PW1-4作供,請常播放警員拍攝片段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1155 休庭後作裁決

📌口頭裁決
控方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罪名成立‼️

📌判刑:一個月醫院令‼️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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