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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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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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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5/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控方宣讀有關A11承認事實

(42)2019年7月28日約1955時,警員9385陳穎然 在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的馬路上制服A11,當時A11頭上戴著黑色頭盔(P11- 1),雙手戴白色手袖(P11- 2),身穿黑色短袖上衣(P11- 3)、黑色長褲(P11-4)及黑色鞋(P11-5),並背著藍色背囊(P11-6)。警員 9385 陳穎然 及後把A11交給女警員27049 李國華 看管。

(43)同日約2010時,偵緝警員 5869 邱偉濤 在德輔 道西 31 號外以「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拘捕A11。

(44)同日約2012時,偵緝警員 5869 邱偉濤 從A11檢取(1)一個黑色頭盔(P11-1)、(2)一對白色手袖(P11-2)、(3)一個防毒面罩(P11-7)及(4)一條黑色頸罩(P11-8)。

(45)2019年7月29日約2236至2245時,偵緝警員 8915 高浩天 搜查A11住所。期間檢取A11的衣物,包括P11-3至P11-5。

(87)2019年7月28日,偵緝警員48989郭志浩在葵涌警署拍攝5張A11相片呈堂為P28(D11)(1)-(5)。

(88) 2019年7月29日、7月30日及2020年1月14 日,警員17414陳浩鳴、偵緝警員4980陳汶、偵緝警員7696劉祺添、偵緝警員4905許銳亮、女偵緝警員6665林嘉汶及警員8543關耀輝拍攝15張從A11證物相片,呈堂為P29(D11)(1)-(15)。

——————

傳召PW26警員9385 陳穎然
駐守反恐特勤隊行動隊二隊
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A11

🌟#鄧銘聰高級檢控官 負責主問

📌裝備
當日佩備圓盾和警棍。

📌背景
當日約1940時到達德輔道西近東邊街向東組成防線,前方80米外有約200人集結,身穿黑色上衣、頭戴黃色頭盔,大叫「死黑警」、「死仆街」、「黑警死全家」等。期間前排示威者不時向警察方向拋擲磚塊,後排示威者用綠色雷射光射照向警方方向。

📌最後一次推進
約1955時在德輔道西及高陞街交界,PW26在德輔道西東行線近馬路中心,約在防線第三排。當時示威人群未有散去,繼續叫「死黑警」,但由於在第三排無法見到人群的行為。群眾首先慢慢後退,至PW26衝出去時,人群轉身向後跑。

📌制服A11
PW26向前跑至德輔道西近皇后街東行線電車站附近時,見到一人身穿黑色衫褲,即A11,當時約在10米外轉身背向PW26逃跑(其後PW26指第一眼見到A11時已背向自己,沒有見到A11轉身動作)。之後向前跌在地上面向天。
PW26上前用圓盾壓住A11,A11當時面向天。期間A11有「揈手揈腳」(PW26示範雙手屈曲舉高上下擺動),PW26捉住A11左手手腕,呼喝A11「咪再郁啊」,約10秒後A11沒有再反抗。
之後PW26拉起A11到電車站旁路旁坐下等候支援。

📌標示A11位置
PW26在P62街道圖上畫紅色交叉顯示A11被PW26圓盾按壓的位置,在電車軌及雙白線間,呈堂為P62_PW26_001A。

PW26警員9385 陳穎然 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3月29日0930時同庭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8/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A6今天已退燒並到庭應訊,向法庭呈上醫生證明書正本。

🌟 #陳仲衡法官 下令今日開始剋扣早休及午飯時間,午飯時間縮短至13:00-14:15。

傳召PW28偵緝警員5869 邱偉濤
現為警長
當天為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
便裝當值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繼續盤問PW28
📝A11法律代表盤問PW28逐字稿

助理檢控官 #鄧銘聰高級檢控官 覆問
📝控方覆問PW28逐字稿

PW28作供完畢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9/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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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播放NTS16 M057
片段由新界南反黑組第二隊12979 羅國祐拍攝
由21:32:33至21:39:08
A1至A12在德輔道西31號外被押上由STC 49305 駕駛的旅遊巴AM8631的片段

控方要求法官據影片裁定各被告人的身份,尤其A2、A5、A6、A7及A11的身份認證,包括衣服和裝備特徵、身形、髮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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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宣讀有關A13承認事實

(48)2019年7月28日約1955時,警員 16732 林卓賢 在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的馬路上制服A13,當時A13手持一頂啡色安全帽(P13-1)及一副透明護目鏡(P13-2),雙手戴著白色勞工手套(P13-3),身穿藍色短袖上衣(P13-4)、淺藍色長牛仔褲(P13-5)及啡色鞋(P13-6),並背著米色背囊。

(49)同日約2005時,警員 16732 林卓賢 在德輔道西40至50號匯豐銀行外的行人路以「未經批准集結」拘捕A13。警員 16732 林卓賢 及後把A13交給偵緝警員 16552 郭梓滔 看管。

(50)同日約2005時,偵緝警員 16552 郭梓滔 從A13檢取P13-1至P13-3及一個灰白色防毒面罩(P13-7)。

(51)同日約2345時,偵緝警員 16552 郭梓滔 在瑪麗醫院檢取A13的個人八達通。

(52)2019年7月30日約0040時至0100時,偵緝警員 7696 劉祺添 搜查A13住所。期間檢取A13的衣物,包括P13-4至P13-6。

(87)2019年7月28日,偵緝警員48989郭志浩在葵涌警署拍攝5張A13相片呈堂為P28(D13)(1)-(5)。

(88) 2019年7月29日、7月30日及2020年1月14 日,警員17414陳浩鳴、偵緝警員4980陳汶、偵緝警員7696劉祺添、偵緝警員4905許銳亮、女偵緝警員6665林嘉汶及警員8543關耀輝拍攝12張從A13證物相片,呈堂為P29(D1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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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32警員 16732 林卓賢
當時駐守反恐特勤隊行動隊第二隊
當日為畜龍
負責制服A13

#鄧銘聰高級檢控官 主問

📌背景
當日約1755時到達西區警署外德輔道西向東組成防線,前方有人群聚集。約1900時警方防線沿德輔道西東西行線向東掃蕩,至1940時推進至德輔道西近東邊街停頓。PW32在東邊街前並非隨警方防線推進,在西區警署外曾轉入奇靈里及西源里。在西源里再返回德輔道西時,警方防線已到東邊街交界。
約1955時,警方防線到達德輔道西近高陞街,準備向皇后街方向推進及掃蕩,PW32當時在東行線馬路上。

📌最後一次推進
PW32在德輔道西近高陞街防線,看見前方約100米的德輔道西行人路和馬路上有200人聚集,大多身穿深色衫褲,戴頭盔、眼罩、口罩,手持自製盾牌,另外又持雨遮指向警方方向,包括打開和收起的雨遮。人群有向警方叫罵,包括「屌你老母食屎啦」,又有雷射光線照向警方方向,並向警方方向拋擲雜物如水樽。
PW32指隨防線三次停頓時,群眾行為大至相同,因此未能夠描述每次防線停頓時群眾的細節。

📌制服A13
向皇后街推進至越過修打蘭街時,PW32看見在人群前方有一名男子面向自己,身穿深色上衣及淺藍色長褲,背着一個米色背囊,手持泥黃色頭盔,戴住眼罩和過濾口罩,轉身向皇后街方向跑。PW32加速向前追截該名男子,在其身後用右手用力扯該男子的背囊,並指「警察咪郁」,男子繼續跑,男子終被PW32扯跌落在地上,而PW32亦同樣失平衡跌倒。

倒地後男子與PW32同樣面向地下,PW32抓住男子背上的衣服及背囊,期間男子不斷掙扎,維持約十多秒後,另一畜龍上前到男子右邊壓住男子背脊,男子停止掙扎,終在德輔道西西行線近皇后街的馬路上制服該名男子。被制服男子為A13。

PW32拉開A13的眼罩和口罩,並取去A13手持的頭盔,放在A13左邊地上。

📌拘捕A13
制服A13後PW32用膠索帶鎖住A13雙手。刑事偵緝警員16552前來協助,PW32拾起頭盔、眼罩、口罩,與16552一同帶A13到德輔道西40至50號匯豐銀行外的行人路上。宣布拘捕A13。

A13被16552搜身時PW32在旁。其後PW32及16552帶A13到後方20米的德輔道西東行線行人路,16552繼續處理A13,PW32離開,之後沒有再處理A13。

由第一眼見到A13至最後離開東行線行人路間,PW32一直在A13身旁,A13沒有離開PW32視線範圍,在現場有留意到A13衣着。

📌標示A13位置
PW32在P62街道圖上畫紅色交叉顯示A13被扯跌在地的位置,在皇后街電車站的電車路旁西行線,呈堂為P62_PW32_001A。

📌A13衣着
相片P28(D13)(1)可顯示A13當時身穿深色上衣、淺藍色長褲和鞋

📌播放C5有線新聞片段

時段一由05:06:48至05:06:56
當時PW32正控制A13雙手並鎖上手銬。A13雙手戴住白色勞工手套。

05:06:51時兩個畜龍正制服A13,畫面中右邊的畜龍為PW32,另一個畜龍為早前PW32所指上前協助制服A13的畜龍。

05:06:53時,畫面中一名身穿深藍色短袖上衣及淺藍色褲,背着米色背囊的男子趴在地上,PW32指為A13。

05:06:54時,A13左邊啡色物品為頭盔,PW32稱是早前由A13手中取走;頭盔旁的物品PW32指類似口罩但未能確定。當時口罩和眼罩放在頭盔附近,但PW32不能確定擺放的實際位置。截圖為P57(icable)_PW32_001。

時段二由05:08:53至05:09:00
A13仍然被畜龍按壓趴在地上

05:08:57時在A13左手旁的為PW32扯下的灰色口罩。
05:08:54時可見早前認出的頭盔,在A13左手手踭及頭盔間的同為灰色口罩(按:頭先咪講咗囉)。PW32又再次應控方 #鄧銘聰高級檢控官 指出畫面中可見頭盔和口罩。遠少少鏡截圖為P57(icable)_PW32_002,近少少鏡截圖為P57(icable)_PW32_003。

📌播放NTS16 M035片段
片段由新界南反三合會行動組第2隊13962 溫思豪 拍攝
由20:03:31開始播放

-播放至03:56 (20:06:10),可見A13躺在馬路上面被制服,然後被帶去匯豐銀行外的行人路
-03:21(20:05:35)時可見A13躺在馬路上被制服中
-02:40(20:04:54)時可見A13正在被兩名警員帶往行人路
-02:47(20:05:01)時可見A13已被帶至匯豐銀行外的行人路
-03:01(20:05:15)時可見PW32正在把被告的頭盔、口罩、眼罩放在A13的兩隻小腿中間
-03:43(20:05:58)時可見A13兩邊小腿中間擺放著某些物品

📌播放P57(RTHK)片段
由播放器時間04:29:45開始播放
📌同時展示P61A(地圖)協助PW32作出相關辨認
-04:29:55時PW32指認A13;截圖為P57(RTHK)_PW32_001
以慢鏡播放,04:29:55.101時暫停供PW32從另一角度指認A13;截圖,為P57(RTHK)_PW32_002,PW32在中框出所有A13的身形、攜帶著的物品

04:34:27起播放
-04:34:32暫停,PW32指認A13;截圖,為P57(RTHK)_PW32_003,PW32在中框出A13,有標記的版本為P57(RTHK)_PW32_003A

截圖以辨認A13的衣著及所持物品
-04:34:37截圖,為P57(RTHK)_PW32_004及4A
-04:34:39截圖,為P57(RTHK)_PW32_005及5A
-04:34:??截圖,為P57(RTHK)_PW32_006及6A

-04:35:02暫停,PW32指認A13;截圖,P57(RTHK)_PW32_007,PW32在中框出A13,有標記的版本為P57(RTHK)_PW32_007A

-05:07:09暫停,PW32指認A13;截圖,呈堂為P57(RTHK)_PW32_008,PW32在中框出A13,有標記的版本為P57(RTHK)_PW32_008A
-05:07:10暫停,PW32指認A13;截圖,呈堂為P57(RTHK)_PW32_009,PW32在中框出A13,有標記的版本為P57(RTHK)_PW32_009A

📌播放P57(NOW)片段
由播放器時間04:16:45起播放
04:16:51暫停,PW32指認A13;截圖,呈堂為P57(NOW)_PW32_001,PW32圈出A13的身體及相關物品,有標記的截圖為P57(NOW)_PW32_001A
04:16:52暫停,PW32指認A13;截圖,呈堂為P57(NOW)_PW32_002,PW32圈出A13的身體及相關物品,有標記的截圖為P57(NOW)_PW32_002A
04:16:58暫停,截圖,呈堂為P57(NOW)_PW32_003
04:16:51.0565暫停,截圖,呈堂為P57(NOW)_PW32_004。PW32在中圈出A13的身體,有標記的截圖呈堂為P57(NOW)_PW32_004A

-休庭,1415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9/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控方繼續主問PW32警員 16732 林卓賢

📌播放P57(NOW)片段
由播放器時間04:17:39起播放

-04:17:46暫停,PW32指認A13;截圖,呈堂為P57(NOW)_PW32_005
-04:18:25暫停,PW32指認A13;截圖,呈堂為P57(NOW)_PW32_006。PW32在中圈出A13,有標記的截圖呈堂為P57(NOW)_PW32_006A
-04:18:25截圖,呈堂為P57(NOW)_PW32_008及P57(NOW)_008A。

-04:18:18開始播放,控方指出影片的音頻中有人喊「香港加油」

🌟由19:18:01至19:18:11,控方指有人叫「香港加油」, #陳仲衡法官 指畫面有德輔道西及干諾道西,無法判斷是來自哪一個畫面,法官問三次後 #鄧銘聰高級檢控官 都無法回答。 #郭棟明大律師 指控方立場是運動中有人用該口號,聲音來自干諾道西或德輔道西並不重要。控方指控A5及A22身上有相關紋身,意圖呈堂,但辯方顯然有爭議紋身與本案的相關性。 #葉菁青大律師 指片段涉及三個爭議,即使法官裁定(1)片中有人叫「香港加油」及(2)來自干諾道西或德輔道西,片中亦有警員和記者,法庭仍要裁定(3)由片中何人叫該口號。

由播放器時間04:18:43起播放
-04:18:44暫停,PW32指認A13;截圖,呈堂為P57(NOW)_PW32_009。PW32在中圈出A13,有標記的截圖呈堂為P57(NOW)_PW32_009A
-04:18:46暫停,截圖,呈堂為P57(NOW)_PW32_010及P57(NOW)_PW32_010A

由播放器時間04:38:16起播放
-04:38:42暫停,截圖,呈堂為P57(NOW)_PW32_011。PW32在中圈出A13,有標記的截圖呈堂為P57(NOW)_PW32_011A
-04:38:54暫停,截圖,呈堂為P57(NOW)_PW32_012及12A
-04:18:25暫停,截圖,呈堂為P57(NOW)_PW32_013。PW32在中圈出A13,有標記的截圖呈堂為P57(NOW)_PW32_013A

🌟#陳仲衡法官 要求P57(NOW)_PW32_011和較早前19:18:09時交雨遮予指稱為A13的男子比較,並截圖為P57(NOW)_PW32_013。法官將兩截圖並列再截圖,「截圖的截圖」為P57(NOW)_PW32_014。

-04:38:32.698暫停,截圖為P57(NOW)_PW32_015及015A
-04:47:14暫停,截圖為P57(NOW)_PW32_017。PW32在中圈出A13,有標記的截圖呈堂為P57(NOW)_PW32_017A
-04:54:10暫停,PW32指認A13;截圖呈堂為P57(NOW)_PW32_018,PW32在中圈出A13,有標記的截圖呈堂為P57(NOW)_PW32_018A
-04:54:29暫停,PW32指認A13;截圖呈堂為P57(NOW)_PW32_019,PW32在中圈出A13,有標記的截圖呈堂為P57(NOW)_PW32_019A

🌟 #陳仲衡法官 對早前片中戴黃色頭盔及白色眼罩者念念不忘,慢鏡再播放一次讓法官在人群中尋找。

由播放器時間04:56:04起播放
-04:56:18暫停,PW32指認A13;截圖為P57(NOW)_PW32_022

📌播放P58TVB片段
由播放器時間26:37起播放
-26:45暫停,PW32指認A13,呈堂為P58_PW32_001
-??:??暫停,截圖,呈堂為P58(1903_19033),P58_PW32_2A

註:手足們加油啊(。・ω・。)

休庭,下星期三0930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0/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傳召PW32警員 16732 林卓賢
當時駐守反恐特勤隊行動隊第二隊
當日為畜龍
負責制服A13

#鄧銘聰高級檢控官 主問

⚠️今日繼續睇片⚠️
總之片中見到以下特徵者,PW32就稱為A13:
(1)身穿深色上衣、淺藍色長褲、淺色鞋
(2)戴泥黃色頭盔、眼罩、灰色口罩、白色手套
(3)背米色背囊
(4)手持7-11雨遮

📌播放無線新聞(1933至2003)片段

🔸時段一由00:23:10至00:23:15
00:23:13時PW32指「福聯」招牌下,身穿深色上衣及淺藍色長褲,戴泥黃色頭盔及白色手套,背米色背囊為A13,截圖為P58(1933_2003)_PW32_001。PW32圈出指稱的A13為001A,指手持7-11雨遮。

🔸時段二由00:24:38至00:25:59
00:24:43時PW32指「福」字下,身穿深色上衣及淺藍色長褲,戴泥黃色頭盔、灰色口罩及白色手套,背米色背囊,手持7-11雨遮為A13,截圖為P58(1933_2003)_PW32_002。PW32圈出指稱的A13為002A。

00:25:20時PW32指上述相同地點相同特徵者為A13,截圖為P58(1933_2003)_PW32_003。PW32圈出指稱的A13為003A。

#陳仲衡法官 指片段可見另一人手持長條棍狀物,要求慢鏡遂格重播並截圖為P58(1933_2003)_PW32_004。

📌播放C5有線新聞片段

🔸時段一由04:40:35至04:41:45
04:41:24時PW32指在右邊畫面中央,身穿深色上衣、淺藍色長褲、淺色鞋,戴泥黃色頭盔、眼罩、口罩及白色手套,胸前揹住米色背囊,手持7-11雨遮為A13,截圖為P57(icable)_PW32_004。PW32圈出指稱的A13為004A。
PW32指片段中較早前已見到所謂A13,控方又重播要求法官留意指稱人士動作。
04:41:45時鏡頭離開示威群眾,拍攝一輛救護車駛過。

🔸時段二由04:41:45至04:42:18
04:42:14時PW32指在右邊畫面最右邊,身穿深色上衣、淺色長褲、淺色鞋,戴口罩、白色手套,胸前揹住米色背囊,手持7-11雨遮為A13,截圖為P57(icable)_PW32_005。PW32圈出指稱的A13為005A。控方又再重播要求法官留意指稱人士動作。

🔸時段三由04:42:18至04:42:44
04:42:37時PW32指在右邊畫面最右邊,身穿深色上衣、淺色長褲、淺色鞋,戴泥黃色頭盔、眼罩、口罩、白色手套,胸前揹住米色背囊,手持7-11雨遮為A13,截圖為P57(icable)_PW32_006。PW32圈出指稱的A13為006A。

🔸時段四由04:42:44至04:42:57
PW32慢鏡重看4次終在04:42:53時,在畫面右邊找出所謂A13,身穿深色上衣及淺色長褲,戴泥黃色頭盔、眼罩、口罩,胸前揹住米色背囊,截圖為P57(icable)_PW32_007。PW32圈出指稱的A13為007A,指手持7-11雨遮。

📌播放NTS16 M045片段
片段由13943 占學賢 拍攝
由19:51:46至19:52:18
19:51:54時,PW32指在畫面中間偏左,一把向地下打開的7-11雨遮的畫面左邊,身穿深色上衣及淺色長褲,戴眼罩、口罩、白色手套的為A13,截圖為P37_PW32_001,PW32圈出指稱的A13為001A,指手持7-11雨遮。
19:52:13時,PW32指上述相同地點相同特徵者為A13,並可見該人戴頭盔背背囊,截圖為P37_PW32_002,PW32圈出指稱的A13為002A。

A8及A16法律代表 #鄭凱霖大律師 盤問PW32

📌主問時對答整合
主問時被問及在當日約1955時,警方防線到達德輔道西近高陞街,PW32描述當時所見包括:
(1)雙方距離約100米,前方有約200名示威者佔據德輔道西馬路及行人路
(2)示威者手持的物品及衣着裝備
(3)有人用粗口指罵黑警
(4)有人用雷射光照向警方防線
(5)在人群中有人向警方防線拋擲雜物如水樽
PW32確認上述情況在高陞街防線時發生。其後在播放片段前,PW32指當天身處的三條防線:西區警署外、東邊街及高陞街,示威者行為大致相同。

#陳仲衡法官 問PW32是否麥仔細講出在每道防線聽頓時投擲物品的行為和內容及說話內容先後次序等細節,PW32指只能講出大致內容。

📌口供紙
PW32同意在案法翌日,即7月29日錄取口供時,當時記憶猶新,並由將當晚行動所見所聞重要事項準確仔細紀錄在口供上。

PW32同意根據口供紙第2頁第8段,剛才總括的內容為在1940時在東邊街發生。

約1955時度高陞街位置時,在書面口供並沒有提及前方有任何人投擲任何物品,PW32先否認,其後同意在書面口供確實沒有記錄,但辯稱在口供紙上描述在東邊街看見前方人群的行為,直至推進至修打蘭街,前方人群相同,描述亦相同,所以沒有再提及。

📌是否相同人群
PW32同意由東邊街至修打蘭街的一段德輔道西中間有許多橫街,市民可以自由出入,但否認自己只是主觀地覺得前方人群為同一班人,並稱警方一直推進時,自己可見前方人群一直向後退,所以認為是事實而非個人覺得。惟PW32亦同意在人群中的市民可以隨時離開。

在最後一次高陞街交界對峙時,PW32不記得警方停頓時間是否大約10分鐘,但不同意期間沒有人向警方投擲物品。

📝A8及A16法律代表盤問PW32逐字稿

📌播放NTS M049片段
片段由11223 馮煒康 拍攝
由19:51:23至20:00:50
PW32在要求查看街道圖P61A後,同意片段拍攝德輔道西近高陞街防線情況。

🌟#陳仲衡法官 在播放片段途中叫停,表示鏡頭時有放大拍攝特定位置,不能完整地拍攝到路面情況。#鄭凱霖大律師 甫陳詞作出解釋,惟 #陳仲衡法官 多番打斷,指浪費時間,粗聲喝令「繼續啦、繼續啦」。(按:邊個話停㗎?)

- 早休 -
今天早休繼續被 #陳仲衡法官 剋扣至只有15分鐘

A9及A13法律代表 #田思蔚大律師 盤問PW32

📝A9及A13法律代表盤問PW32逐字稿(1)

📌播放NTS16 M035片段
片段由新界南反三合會行動組第2隊13962 溫思豪 拍攝
由20:11:49至20:12:57

🌟#田思蔚大律師 盤問時展示證物相片供PW32指認,指出照片和實物的顏色有出入,繼而指出相關攝影器材質素不高。#陳仲衡法官 表示「我唔明白我地嘥時間喺度有咩意義」、「你仲要糾纏幾耐啊田大律師」,#田思蔚大律師 作出解釋後,#陳仲衡法官 終表示「希望我有智慧會明白」並停止打斷盤問。

- 休庭至1415 -
午飯同樣繼續被 #陳仲衡法官 剋扣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1/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傳召PW33偵緝警員 16552 郭梓滔
當日駐守新界南總區反黑組第二隊
便裝當值
負責看守A13

#鄧銘聰高級檢控官 主問

📌背景
案發當日約1815時在西區警署外德輔道西向東組成防線,前方有群眾聚集。至約1900時警方開始沿德輔道西向東推進及驅散,當時便裝警員在軍裝後方,PW33手持透明膠盾牌。向東推進幾百米後(按:嘩幾百米,整晚推進只有約600米),有來自人群方向的石頭及雞蛋擲中PW33的盾牌及大腿。

📌搜身及檢取證物
約2000時,在德輔道西40至50號匯豐銀行外協助畜龍 16732 林卓賢 處理一名男子,即A13。PW33帶A13到匯豐銀行外行人路上,並進行搜身和檢取證物,即一頂啡色安全帽、一副透明護目鏡、一對白色勞工手套、一個灰白色防毒面罩。
勞工手套由A13手上脫下,安全帽、護目鏡、防毒面罩在匯豐銀行外行人路A13被制服位置身旁。

A9及A13法律代表 #田思蔚大律師 盤問PW33

辯方指A13在被宣佈拘捕後,曾表示右肩痛並要求求醫,當時PW33亦有看見A13右肩發紅,PW33僅稱當時有與A13到醫院接受治療,至於在匯豐銀行內有另一警員曾問A13「有咩唔舒服」,PW33表示不記得。

PW33作供完畢

- 早休至1125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8/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控方宣讀有關A18承認事實

(64)2019年7月28日約2005時,警員5745 葉港荃 以「未經批准集會」拘捕A18。

(65)同日約2220時,警員 5745 葉港荃 在瑪麗醫院 18 號房從A18的檢取(1)一把藍色剪刀(P18-1)、(2)兩個口罩(P18-2)、(3)一條頭盔帶(P18-3)、(4)一對黑色手袖,內有保鮮紙(P18-4)。

(66)2019年7月29日約2226時至2255時,偵緝警員 6137 陳偉迪 搜查A18住所。期間檢取A18的衣物,包括(1)黑色短袖上衣(P18-5)、(2) 藍色長牛仔褲(P18-6)及(3)黑色球鞋(P18-7)。

(87)2019年7月28日,偵緝警員48989郭志浩在葵涌警署拍攝5張A18相片呈堂為P28(D18)(1)-(5)。

(88) 2019年7月29日、7月30日及2020年1月14 日,警員17414陳浩鳴、偵緝警員4980陳汶、偵緝警員7696劉祺添、偵緝警員4905許銳亮、女偵緝警員6665林嘉汶及警員8543關耀輝拍攝12張從A18證物相片,呈堂為P29(D18)(1)-(12)。

——————

傳召PW43警長 18644 歐陽錦慰Ouyang Jinwei
駐守新界南機動部隊A連第一小隊
當天為防暴
負責制服A18

#鄧銘聰高級檢控官 負責

📌背景
約1813時到達西區警署外德輔道西向東組成防線,前方人群聚集示威。PW43當時聽到「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和「香港加油」口號。
約1900時防線沿德輔道西向東推進,期間有停頓,至約1948時到達德輔道西近高陞街,1955時繼續停頓,當時接到指示將同畜龍小隊向前作出拘捕。

📌推進
約2000時防線往皇后街方向推進,PW43身處德輔道西馬路中間雙白線附近,在防線第二排。警告後看見80米外人群未有散去,第1小隊指揮官指示向前推進。
推進至距離約50米,PW43「感覺到」人群向警方拋擲雜物,頭盔頂偏右被擲中,但沒有見到硬物來源,亦不知硬物是什麼。
PW43看見人群向皇后街方向跑去,於是上前追截。

📌看見男子
PW43看見在距離人群約5米外,一人身穿黑色上衣、藍色牛仔褲、深色鞋,背着深色背囊,背向PW43在人群中間近雙白線,與其他人一同向皇后街方向跑去。

📌扯跌及制服A18
PW43上前用右手扯住其背囊,將他扯跌在地上並制服,即A18。位置約在德輔道西32至36號。

制服A18後,PW43指A18戴着一個有圓形過濾器類似「豬嘴」的淺色口罩,此外沒有留意A18有其他裝備。

其後便裝偵緝警員5745上前接手處理A18,PW43便離開與第1小隊繼續推進。

- 早休至1205 -

📌標示A18位置
PW43在P62街道圖上畫紅色交叉顯示A18被制服及其後被交予5745的位置,在皇后街外的電車軌間,PW43指即早前指德輔道西32至36號帝權商業大廈,呈堂為P62_PW43_001A。

📌A18衣着
相片P28(D18)(2)中,A18身穿黑色上衣、深藍色牛仔褲、黑色鞋,P43確認為A18被制服時的衣着。

A18及A19法律代表 #宗銘誠大律師 盤問PW43

🌟PW43承認在早休期間有在房間內看手提電話及警員記事冊,但堅稱與本案無關

📌其他被制服人士
主問時在P62_PW43_001A上標示制服A18位置為德輔道西32至36號外。

📌播放NTS16 M035片段
片段由新界南反三合會行動組第2隊13962 溫思豪 拍攝
由20:00:22至20:01:13
片中應為 孔旭娜 大叫「Alpha二!Alpha二睇齊!唔好出去!」

在20:01:01時右邊電車軌右邊有人已被制服在地,20:01:10時電車站左邊亦有人已被制服,20:01:13時前方在匯豐銀行外西行線馬路上亦有人被按在地上。PW43指在現場皆沒有留意。

PW43指制服A18位置比片段可見位置較東邊,但到達該位置前沒有見到片中被制服人士,亦沒有留意有任何人被制服。

📌口供錯誤

在2019年10月15日錄取第二份口供,提供案發當日被制服人士資料,即A18。口供中第4段「而此情況就是我在之前口供所述的黑色上衣、黑色長褲,佩戴黑色風鏡、黃色頭盔、粉紅色過濾罐口罩,孭黑色背囊,雙手戴黑色手袖」,PW43指上述裝備紀錄為錯。

在2019年7月30日錄取的第一份口供則寫「我見一名示威者,後稱AP,當時身穿黑色上衣、藍色牛仔褲、深色鞋,孭黑色背囊」。

第二份口供中提及一幅截圖附件一,錄取口供時有觀看過錄影片段及截圖,但PW43不記得截圖能否見到A18穿着的長褲。

播放由9943 賴敏庭拍攝的NTS16 M064片段後,同意片段可見A18當時身穿藍色牛仔褲,而非黑色長褲。

PW43同意第二份口供描述A18穿黑色長褲並不正確,堅稱不知為何會出錯,自己在覆讀時沒有留意。

#宗銘誠大律師 指出PW43在覆讀時才第一次看見「黑色長褲」的描述,而非PW43自己講,PW43表示不記得。對於「佩戴黑色風鏡、黃色頭盔、粉紅色過濾罐口罩」是否自己描述亦不記得。

在現場當時除「黑色上衣、藍色牛仔褲、深色鞋、深色背囊」外,不能確定A18有沒有佩戴「黑色風鏡、黑色手袖、黃色頭盔」,但指自己只見A18佩戴圓形淺色「豬嘴」口罩,沒有留意A18有佩戴粉紅色過濾罐口罩。

控方放棄覆問

PW43作供完畢

- 午飯至1430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7/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石書銘大律師 同意用65b處理PW61的證人供證及報告,亦不爭議就檢驗無線電收發器的專家身份

傳召PW61 雷志華
通訊事務局辦公室署任電訊督察
負責檢驗無線電收發器

#鄧銘聰高級檢控官 負責

📌證人供詞
2019年12月20日撰寫的證人供詞指出PW61為副學士,自1997年起有22年電訊相關工作經驗。接收一部Weston T-580+無線電收發器及電池後,將其放在金屬櫃內,至2019年10月4日測試上述無線電收發器,確認上述無線電收發器functional and operative並撰寫2頁的測試報告。
證人供詞呈堂為P74。

📌測試報告
2頁的測試報告,測試人員為PW61,呈堂為P75,中文譯本為P75A。

📌專家身份
在通訊辦技術及支援組任助理電訊督察,2018年3月加入,至2019年12月15日調離。工作包括檢驗手提式或便攜式無線電收發器,在上述期間檢驗過約300部無線電收發器,當中100部為手提式或便攜式對講機。驗檢時需使用通訊辦的測試器「radio communication service monitor RSM」,通訊辦只有一部。從過往檢驗累積使用RSM的經驗及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項。

控方申請PW61作專家證人,辯方沒有反對。

- 休庭10分鐘揾P4-7 -

📌確認P4-7
在2019年10月4日測試一部Weston無線電通訊器,PW61從型號、牌子、序號確認為P4-7。

PW61指P4-7為手提式對講機,使用RSM量度到有無線電發射及接收訊號功能,因此確定為無線電對講機。

測試報告P75中A部分形容P4-7為「radio transceiver」,即無線電收發器。在2B部分表示用頻道11測試,而3B部分指出接收時P4-7關機,打開後發現在頻道11,即455.0250MHz,操作。

📌發射測試
C部分「transmit frequency」是使用RSM量度結果,將P4-7的天線輸出埠用電訊電欖連續到RSM,然後開着P4-7後,按住發射掣PTT,意即「push to talk」,RSM便會量度無線電收發器的發射頻率,在RSM上顯示為455.0250。

RSM亦會顯示功率「transmitter power」,即發射無線電的強弱單位,讀數越大代表功率越強,當時RSM顯示為3.57。在實驗室或其他地方檢驗結果應相同。

憑RSM顯示該收發器有發射頻率及相關功率,因此指P4-7為「functional」。

📌接收測試
接收測試與發射測試大致相同,由RSM輸出特定頻率及訊號強弱的訊號,並觀察該收發器是否能接收該訊號。如接收到該訊號,收發器會發出耳朵可聽到的「嘟嘟聲」。若聽到「嘟嘟聲」即接收器可正常操作。

C部分「receive frequency」同為455.0250,即頻道11。「Receiver sensitivity」為0.5,反映收發器靈敏度,與訊號強弱相關,越高代表該收發器靈敏度越低,越難接收無線電。

- 午休至1600 -

憑該接收器可接收由RSM發射的特定頻率,因此指P4-7接收器為正常操作「functional」。

上述使用RSM測試P4-7發射及接收無線電功能為一做法。

📌頻道列表
3C部分列表列出頻道1至16。P4-7除上述頻道11外,可調校至另外15個頻道,測試方法與上述測驗發射及接收方法相同。

在檢驗P4-7期間,RSM運作正常。
根據檢驗結果P4-7為無線電通訊使用器具。

A4及A22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盤問PW61

工作上測試過約100部為手提式對講機,其中有些可以自訂頻道channel的頻率frequency。例如一部有16個頻道的對講機可訂16個不同頻率。

辯方指出另外有些對講機在自訂頻率後,無電關機後自訂的頻率會在記憶中消失,返回原廠設定。PW61指測試過的對講機沒有以上款式,以自己的知識亦不知道市面上有以上款式,同意有可能。

📌P4-7電池無電
在測試P4-7時,除使用RSM外,PW61有使用供電器材提供電源予P4-7。在測試時,P4-7原本的電池沒有電,亦不知道電池沒有電多久。

🌟「你覺得我問題刺耳呀?」「你自己用你嘅方法發揮啦吓」

📌文獻或參考資料
測試時沒有參考對講機的說明書。對講機上寫有400MHz至470MHz,意思是此對講機可使用400MHz至470MHz範圍內的頻率發射或接收。

📌手寫筆記
PW61測試時手寫筆記列出的16個頻道,左邊寫有「dead battery use external power supply」,即剛才指出的電池狀況。
在第11項上箭嘴及寫上3.57W,即測試功率,亦寫上「tested on channel 11」。PW61稱所有16個頻道都有測試,報告為「一般型式表達接收相關證物開機一刻讀取的數據」。

PW61同意不知道頻道的頻率是預設或自訂。

覆問PW61 雷志華

📌返回原廠設定
接收P4-7時原來的電池沒有電,PW61不知道缺電情況下頻道頻率會否返回原廠設定。

PW61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5月3日0930同庭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59/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盤問時使用的15944證人口供呈堂為MFI_PW62_D24_004。

覆問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從網上搜尋及巡查與案發當日在西區示威活動相關新聞片段及公眾平台相關

#鄧銘聰高級檢控官 負責

📝控方覆問PW62逐字稿

📌撮要
盤問時指800小時觀看影片期間所製作的撮要(gist),即貼在8至9個Word檔案上指認被告人畫面的截圖,只有截圖沒有任何文字。Word檔案以片段命名。撮要中5個Word檔案中的截圖製作成口供附件,其餘3至4個檔案為被捕時的截圖,在製作口供附件時沒有使用。口供附件沒有使用的撮要交予9637。

🌟 #鄧銘聰高級檢控官 主要重問PW62在盤問時已詳細描述過的證供,但完全沒有被阻止

📌15944口供
確認控方展示15944的口供附件為15944口供第3段相關截圖。15944的口供附件呈堂為MFI_PW62_D24_005。

📌記事冊
1015時有關記事冊上前本案及赴湯杜火案的相關紀錄「follow up assist HKIRN19000292 for (赴湯杜火案) and (本案) video gist and review video and prepare additional evidence at base with team」。由於已抄寫,毋須呈堂。

PW62作供完畢

🌟 #石書銘大律師 指出不作供期間在PW62面前有紙張抄寫筆記,希望留下讓控辯雙方參考。

- 午休及睇紙仔 -

傳召PW63警署警長51296 丘健良
案發當日為警署警長

📌值日官
當日被指派到葵涌警署臨時羈留中心任值日官,在7月29日0001時由偵緝警署警長49605 陳國深 (PW13)接過值日官職責。值日官職責包括接見被捕人,並作簡單登記,包括被捕人個人資料、傷勢、投訴、被捕的時間、日期、地點、拘捕警員、證物,而且要處理被捕人飲食和上廁所等。

📌證物
負責拘捕的警員會展示證物,PW63稱相關被捕人會在旁觀看。

📌接見A10
接見過程需在流水簿Occurrence Book作即時記錄。PW63看過OB後確認在2019年7月29日0120至0125時接見過A10,拘捕警員為14537,當時14537展示2包黑色索帶,PW63指A10當時沒有作任何投訴。

📌接見A11
其後在0130至0138時接見A11,拘捕警員為5869,當時5869展示證物包括1束白色索帶、3隻手套、1支黑色噴漆,PW63指A11當時沒有作任何投訴。

A10及A12法律代表 #黎建華大律師 盤問PW63

📝A10A12法律代表盤問PW63逐字稿

📌索帶
0120接見的A10時紀錄上的2包索帶,PW63不知道當時有沒有開封或索帶數目,亦沒有相關紀錄。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盤問PW63

📝A11法律代表盤問PW63逐字稿

📌展示證物
主問時指5869展示物品時A11沒有作任何投訴,PW63同意當時共展示9樣物品,除上述3樣物品外,亦有黑色頭盔、黑色面巾、白色手提電話、一對白色手袖、3M口罩、藍色背囊。上述9樣物品是5869從一個大膠袋內取出。

📌俾人打傷隻腳
在一張大檯上展示上述9樣物品後,A11表示被捕時「俾人打傷隻腳」,PW63指沒有,但OB上有記錄其傷勢「左腳擦傷」,PW63稱A11只是指左腳受傷。PW63聲稱問A11為何受傷時A11不太合作,沒有回覆,所以沒有紀錄。PW63指沒有紀錄A11拒絕回答。
PW63聲稱由2019年7月29日至今記得每一個被捕人反應相同,全部被捕人若有受傷都有展示傷勢,全部沒有回答,對所有問題都沒有回答,包括A11。
PW63指作為警員不認為有必要應寫在OB上。
A11指被捕時被打,但PW63故意不寫在OB上,PW63不同意。
PW63指印象上A11被帶到自己面前是雙手已被解開,但不肯定。

A21法律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盤問PW63

📝A21法律代表盤問PW63逐字稿

📌依稀印象
OB第44頁2019年7月29日0543時有關A21的紀錄包括其傷勢,PW63指自己有檢查其相關傷勢,包括「雙手、頸、背痛、右膝擦損(已睇醫生)」。
PW63同意剛才指每個被捕人都不合作是依稀印象,對每一位被捕人沒有獨立記憶,稱絕大部份但不是每一個,無法肯定是哪人。

PW63作供完畢

🌟本案原訂在本週五處理A17,但由於本案需延期數天,控辯雙方同意留待審訊完結後再處理

☹️控方仍會傳召共4個證人☹️

🌟其後會處理有關PW63交替程序的特別事項及紋身

案件押後至週四0930同庭續審
💛佛誕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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