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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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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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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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黃(25) #1119理大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2019年11月19日在紅磡康莊道與康達徑交界,管有一把摺刀

案件押後至2020年7月20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一庭再訊,待控方作進一步調查及索取法律意見

裁判官准予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1黃大仙 #判刑

李(18)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於2019年11月11日在黃大仙龍翔道沙田坳道交界附近有100-150名示威者聚集,警員到場後見到被告戴藍色口罩、黑手套、背包。警員追截示威者時,被告將背包棄置。其後警員截停被告,搜身時於背囊內發現豬嘴、8支六角匙 及 一支生理鹽水。警誡下被告保持緘默。

懲教專業報告,更生中心報告顯示被告是一個孝順長輩的人,也想繼續讀書 。

感化報告中見到被告願意接受社會服務,感化官指令和進修,亦能見到被告樂於助人,合作且有禮貌。

報告正面,求情信呈上學校校長老師等16封信,被告受學生老師愛戴。在信中老師表示被告是一個理性,觀察力好和有同理心的學生,生活中十分成熟及樂於助人,有決心改變自己和繼續讀書,也表示會想繼續修讀創作,電競方面。

官表示,考慮被告對其他人做成的傷害,希望其事後能夠反省,對個人、家人、社會做成的影響,相信被告往後日子會朝正確方向行事,報告也令人動容。

🧷判刑
🟢法庭判處12個月感化令+附加條件。
(法庭沒有讀出附加條件,望見諒。)

#1119理大
#提堂
黃(25)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

押後至9月7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謝謝臨時直播員幫忙。)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9理大 #提堂

黃(25)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尖沙咀康莊道與康達徑交界管有一把摺刀,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申請申請押後
辯方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案件後到2021年3月8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嘉琪裁判官
#1119理大 #提堂

黃(25)

修訂控罪:於公衆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尖沙咀康莊道理工大學附近管有一把摺刀及一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辯方申請押後

案件後到2021年4月19日15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9理大 #提堂

黃(25)

修訂控罪:於公衆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尖沙咀康莊道理工大學附近管有一把摺刀及一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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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準備好答辯並承認控罪。🙇🏻‍♂️

辯方求情大綱如下 :
1)被告有悔意,及早認罪
2)案情雖嚴重,但事件中無任何人受傷, 亦對比起同類型案件較輕
3)呈上16封信件及求情信,包括被告病歷,被告、教會等等撰寫的求情信。
被告沒有因家境、成長經歷及自小患病而放棄自已。反而努力克服,更開設公司教授小朋友玩雜耍和魔術,希望帶比小朋友有個快好的童年,不想小朋友步自己後塵,因為成長問題而失去美好的童年。

‼️案件後到2021年5月3日 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期間還押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及精神科報告‼️

💛感謝旁聽師提供資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判刑
👤黃(25) #1119理大 #理大圍城
🛑已還押14日🛑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尖沙咀康莊道理工大學附近管有一把摺刀及一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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甫開庭時,嚴舜儀主任裁判官向辯方問以下的問題:

•為何要帶2支雷射筆?
•為何當時管有54粒波子,1支可正常運作的雷射筆和有78CM的繩?
•為何摺刀是用以工作及自用?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認為當時被告人將摺刀放在伸手可及的褲袋,以及當54粒波子放在地上時,可以阻礙別人行動。會提升與人身傷害相關潛在風險。因此希望辯方可以向被告索取進一步指示,協助法庭判刑。

辯方在向被告索取進一步指示後,被告指那支不能正常運作的雷射筆、54粒波子、78CM的繩和摺刀均由他帶入理大。那些波子及繩為教授雜耍和魔術時所用的道具,而摺刀為煮食用途。而因原有雷射筆不能操作,被告亦在校園內撿拾另一支雷射筆。若離開理大時遇緊急情況,被告會使用刀及雷射筆作自衛用途。

辯方希望法庭理解摺刀主要為煮食用,並非刀鋒外露及持於手上。被告的手寫求情信亦表示已感後悔並理解案件嚴重性,希望法庭能從輕發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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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判刑理由:

法庭在考慮判刑時已參考不同求情信,被告雖在破碎家庭成長,但有一定社交能力,不少求情信都對他有正面評價,故認為被告患過度活躍症與本案關係不大。

法庭接納被告將涉案物品帶入理大時沒有傷人意圖,但離開理大時有關意圖已改變,法庭考慮到當時理大的環境混亂,若被告使用相關物品會提升與人身傷害相關潛在風險,因此在考慮判刑時需顧及公眾利益。

法庭決定以12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除因認罪獲得1/3刑罰扣減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因此總刑罰是8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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