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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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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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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暫代區域法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1/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A2法律代表 #梁耀煒大律師 先就自己因等候升降機15分鐘致延遲開庭而致歉。

A1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早前去信法庭,申請下週其中兩日處理另一宗續審案件獲批,其間由A2法律代表 #梁耀煒大律師 代表A1權益。

A7法律代表 #伍凱麟大律師 指A7今日身體不適,但仍可到庭出席審訊,希望必要時向法庭申請離席就醫。

宣讀有關A8的承認事實

(32)2019年7月28日約2005時,警員9875 梁金信 在德輔道西近皇后街制服A8,當時A8身穿黑色短袖上衣(P8-1)、黑色長褲(P8-2)及黑色球鞋(P8-3)。警員9875 梁金信 其後把A8交給偵緝警員10629 李偉龍 看管。

(33)同日約2009時,偵緝警員10629 李偉龍 以「未經批准集結」拘捕A8。

(34)同日約2012時,偵緝警員10629 李偉龍 在德輔道西33至49號檢取一對手套(P8-4)作證物。

(51)2019年7月30日約0033至0055時, 探員15318 林世華 搜查A8住所。期間檢取A8的衣物,包括P8-1至P8-3。

(87)2019年7月28日,偵緝警員48989郭志浩在葵涌警署拍攝5張A8相片呈堂為P28(D8)(1)-(5)。

(88) 2019年7月29日、7月30日及2020年1月14 日,警員17414陳浩鳴、偵緝警員4980陳汶、偵緝警員7696劉祺添、偵緝警員4905許銳亮、女偵緝警員6665林嘉汶及警員8543關耀輝拍攝8張從A8證物相片,呈堂為P29(D8)(1)-(8)。

傳召PW20警員9875 梁金信
案發當日駐守反恐特勤隊,被編入特別戰術小隊(STC;即「畜龍」)執勤

📌播放P57(RTHK)片段(檔案4A)
由播放器時間05:12:43開始播放。
顯示警方防線推進至德輔道西近修打蘭街交界的情況。

📌播放P57(Now)片段(檔案7)
由電視畫面顯示時間20:02:46開始播放。
顯示PW20制服A8的情況。
截取20:02:47、20:02:55及20:02:59畫面,分別顯示PW20制服A8、A8頭戴的黑帽、口罩等情況,呈堂為P57(Now)_PW20_001A至003A。
截取20:04:00畫面,顯示A8早前所戴的口罩遭一名警務人員除下後丟棄在地上的情況,呈堂為004A。

📌在P62比例地圖上以紅色交叉標示制服A8位置,呈堂為P62_PW20_001A。

📌播放P57(iCable)片段(檔案8)
由播放器時間05:08:32開始播放。
顯示PW20向A8快速搜身的情況。

📌播放P57(In-Media)片段
由播放器時間00:46:30播放至00:47:02。
截取00:46:38畫面,顯示PW20將A8帶向電車站時,口罩仍留在地上。截圖呈堂為P57(In-Media)_PW20_001A。

📌播放P57(RTHK)片段
由05:24:44播放至05:25:58。
顯示PW20與偵緝警員10629準備帶A8到德輔道西33號外情況。


A8法律代表 #鄭凱霖大律師 盤問PW2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48/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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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6 呈上醫生紙

📌 陳超勁 辨認爭議

控辯雙方早前已同意毋須聽取證供以考慮有關證據可否呈堂,但陳詞中提到 陳超勁 是否長時間觀看片段有爭議。

#傅昶生大律師 指出 陳超勁 雖稱觀看過超過42小時片段,但與A11相關的只有約70秒,因此不應代替法庭執行裁斷的職務。 #陳仲衡法官 指現階段沒有證據 陳超勁 翻看相關片段多少次,難以判斷熟悉程度。 #郭棟明大律師 指據證人供詞指「持續審視反覆觀看」,因此認為證人有「special knowledge」, #傅昶生大律師 指出無法同意。將在控方案情後處理此爭議。

#郭棟明大律師 指 陳超勁 會對有身份爭議的9名被告人在片段中作辨認,另外亦會辨認沒有身份爭議的A6及早前已認罪的A17。控方不會就A17主問 陳超勁。

陳超勁 將在來自5個網上下載及3個警方片段,共53段片段中作指認。 陳超勁 將在庭上自行播放片段。

🌟庭上放置4個穿上證物的公仔,分別代表A2、A5、A13、A24,在合適時間控方會幫公仔換衫

📌公仔與片段不同
#郭棟明大律師 指相片P28(D2)(5)及實物均顯示A2的黑色褲沒有特別之處,但NOW直播片段20:05:22時,及NTS16 M057片段21:33:24時顯示被捕後A2的褲上有一條淺色帶。
A5鞋上沒有鞋帶,相片P28(D5)(5)中鞋上有鞋帶;褲子右邊有一串鎖匙沒有被檢取,但無線電視(1933_2003)片段在00:29:57時可見有鎖匙。
A13的米色背囊沒有被檢取,有線新聞截圖P57(icable)_PW32_002A可見該背囊。
A24插在背囊的可樂樽同樣沒有被檢取。

📌公仔爭議

#陳仲衡法官 要求控方在 陳超勁 作證時先收起公仔, #郭棟明大律師 反駁很麻煩, #梁耀煒大律師 提出可在最後階段才展示, #陳仲衡法官 指出可為公仔拍照以作即時對比。

#梁耀煒大律師 關注在53段片段中,A2在許多片段中未被辨認,希望如果證人未成功認出被告人前,法官要求重播的話要求證人離席。 #陳仲衡法官 同意但指應不會在未認出被告人前重播。 #傳昶生大律師 指出如口供中未能認出被告人,但控方播放該片段的話,會暗示證人需要在片中認出被告人。 #郭棟明大律師 堅持沒有前設。

提早休庭以讓控方影公仔相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53/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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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避席申請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521

#陳仲衡法官 指申請書附件一甲例子七(P.18)提到有次自己稱「唔好嗌交,『長』咗啲」,應該是「嘈」不是「長」,並認為自己應避免使用如此重的詞語「嗌交」,而應該使用「爭論」。

#陳仲衡法官 自稱自己會成為一個「『思想公正』、知情的旁觀者」(下稱「陳仲衡」),以客觀的標準去考慮申請。


🔸過早介入、阻止辯方盤問方向

「陳仲衡」會認為案件管理極其重要,擔心冗長的審訊會對各被告構成壓力,因審訊期間多次有不同被告病倒。

「是否有暴動」是審訊議題,#陳仲衡法官 在審前覆核已表明對此議題持開放態度。「陳仲衡」不會認為 #陳仲衡法官 過早否定辯方辯護方向。

「陳仲衡」認為 #陳仲衡法官 就某課題向控方了解是無可厚非,「陳仲衡」同意 #陳仲衡法官 是從案件管理角度出發。

#陳仲衡法官 批評是因為辯方作出模糊的盤問而令自己要介入向證人澄清。


🔸對辯方律師提出嚴厲批評

對於辯方指,控方發言比例為65.2%,辯方只有34.8%,#陳仲衡法官 認為比較的作用不大,因控辯雙方職能不同,控方具有舉證指毫無合理疑點的責任,而辯方則沒有任何舉證責任。#陳仲衡法官 指自己從來沒有為辯方盤問設下時限。縱觀所有例子,「陳仲衡」不會認為 #陳仲衡法官 偏頗。

#陳仲衡法官 批評辯方律師為自身經濟利益,故意拖延審訊,強調自己對事不對人,又指辯方律師已清楚知悉法官有詳細的筆錄筆記,根本無需重複證人在主問時的作供內容。如法官沒有要求辯方律師重複的話,辯方律師便是故意拖延審訊時間。#陳仲衡法官 指,未見與辯方律師不先重複證人早前作供內容便無法發問的情況。反之,於不少地方,證人的答案未能回應辯方律師的問題時,#陳仲衡法官 主動為辯方律師澄清問題。「陳仲衡」不會認為 #陳仲衡法官 對辯方律師不公。


🔸不時挖苦及嘲諷辯方律師

#陳仲衡法官 認為辯方律師提供控方證人供詞或筆記本相關段落的影印本可大大節省法庭時間,批評有時辯方律師於 #陳仲衡法官 辛苦抄寫三段後才提供影印本。「陳仲衡」認為提供影印本不會窒礙辯方盤問的空間,更不可能是對辯方懷有敵意。

#陳仲衡法官 多次批准各辯方律師在審訊期間出席其他聆訊,更請批准不同辯方律師及被告人因身體不適、考公開試等原因避席審訊,「陳仲衡」不可能認為 #陳仲衡法官 對辯方存在偏見。

「陳仲衡」不認為申請方提出的理據能支持其申請,#陳仲衡法官 遂駁回申請


📌控方申請修訂開案陳述

控方指,較早前已修訂控方開案陳述,加入在呈堂片段中對A19的指認。現申請同加入對A1的指認,將要求 #陳仲衡法官 從片段辨認A1在被制服及拘捕前已出現在示威者防線前排,並指出其行為,以指證A1曾參與暴動。

控方指早前已告知A1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相關片段,並向其指出A1。#關文渭大律師 澄清自己只獲告知相關片段及時間,未知控方指稱片段中何人為A1。#陳仲衡法官 命令控方盡早通知關大律師。

控方補充指將在第26段新增有關A1指認的新分段。#陳仲衡法官 著控方須提供具修訂紀錄的版本,不接受控方以手寫修改。


繼續傳召PW62偵緝警員17534 陳超勁
當時駐守港島總區重案組3A隊
負責從網上搜尋及巡查與案發當日在西區示威活動相關新聞片段及公眾平台相關片段

控方指,由於技術故障,未能儲存在P58(1933_2003)_46_PW62_D2_001截圖中圈出A2的001A,現重新圈出呈堂。

📌A2法律代表 #梁耀煒大律師 盤問

📝A2法律代表盤問PW62逐字稿

⚠️PW62在接受盤問期間多番竊笑,極不尊重法庭

向PW62展示MFI P57(RTHK)_25_PW62_D2_001A。
截圖中顯示除PW62所指稱是A2的人士佩戴一個有3個透氣孔的黃色安全帽外,截圖右方有另一名人士亦佩戴一個有3個透氣孔的黃色安全帽,梁大律師質疑所謂在黃色安全帽上有3個透氣孔並不存在獨特性。PW62辯稱是由不同細節相加而成為其獨特性。PW62聲稱自己長時間觀看各公開媒體片段,包括由香港電台拍攝的片段,但無法估計自己曾觀看片段25多長時間,亦不記得畫面中右手邊的人士頭戴的安全帽有3個透氣孔。

播放片段25,即P57(RTHK),時間由04:35:58起播放。
在04:36:07.540顯示畫面中右手邊的人士頭戴的安全帽同樣有3個透氣孔。但 PW62仍無法確認右邊的安全帽與左邊的安全帽是否屬同款。梁大律師質疑即使畫面清晰如此, PW62竟一直堅持2頂安全帽只是相似,無法確認是同款。梁大律師指PW62不能排除2頂安全帽是同款的可能性,PW62竟無端失笑,惹來滿庭譁然。梁大律師質問PW62何以在證人臺上竊笑, PW62沒有回答。梁大律師多番追問不果,#陳仲衡法官 要求梁大律師聚焦問題。

🔸條碼

PW62繼續辯稱2頂安全帽並非同款,從安全帽後方內側有條碼而確認。梁大律師質疑,在截圖001A中,PW62所指的所謂條碼可能根本不是條碼。梁大律師指,條碼一般有兩項特徵:
1. 有不少粗幼不一的間條(條)
2. 間條下方有數字(碼)
PW62不同意畫面中所謂條碼模糊一團,不能顯示粗幼不一的間條和數字,辯稱是因為畫面在移動不能看清,但看到間條,認為是條碼。梁大律師詢問間條的大約數量,PW62稱有許多條。梁大律師要求PW62提供大約數量,PW62回應有10條以上。當梁大律師向其澄清是否少於100條和50條時,PW62再次無端失笑。PW62堅稱自己看到「一堆」間條。PW62同意在畫面中見不到間條粗幼不一,但矢口否認畫面中的並非條碼。

- 休庭至1203 -

🔸眉毛

PW62不同意畫面中人士的左眉毛跟A2不一樣,指自己能排除到並非同一道眉毛,「因為佢(畫面中人士)就係第2被告」。梁大律師追問照PW62的邏輯,是否代表因為認定片中人是A2,所以說2道眉毛是一樣的,PW62不同意,辯稱是靠其他特徵包括身形、衣著、裝備,加起來就是獨一無二的組合。

🔸瀏海

PW62同意片中人的額頭絕大部份沒有見到瀏海。但當梁大律師詢問PW62在P28中,A2的瀏海是否覆蓋大部份前額時,PW62竟又又又再次無故失笑。PW62向法官解釋自己沒有笑,形容A2有「M字額」,瀏海並非覆蓋絕大部份前額。PW62同意在前額正中部份有一堆瀏海。PW62憑空臆測片中人不見瀏海的原因是因為把瀏海藏在安全帽內,更稱如此戴帽的方式是「普遍認知」。

🔸眼罩

PW62同意片中人所佩戴的透明眼罩能正常、牢牢佩戴,左右眼罩帶沒有破損。PW62同意在P29(D2)(5)證物相片中的眼罩右帶破損,不能牢牢戴在頭上,但不同意並非同一副眼罩。PW62指兩個眼罩為同款,指片段在A2被捕前拍攝,而證物相片在被捕後拍攝,並無衝突,但同意自己不能肯定。

🔸指出辯方案情

梁大律師指出PW62所謂能在片段中辨認A2的衣著、裝備並非獨一無二,PW62不同意,認為逐樣看並非獨特,加起來就是獨一無二。PW62不同意片中人的衣著與A2不同,亦不同意片中人並非A2。

- 休庭至1430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區域法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求情

🌟以下為A1-14的求情陳詞🌟

A1:張(21) A2:陳(28)
A3:鍾(20) A4:徐(20)
A5:陳(24) A6:崔(21)
A7:林(24) A8:蔡(40)
A9:楊(20) A10:林(19)
A11:黃(22) A12:黃(20)
A13:李(21) A14:周(18)
A15:莫(33) A16:黃(19)
A17:簡(24) A19:譚(23)
A22:譚(25) A23:陸(27)
A24:黃(21)

20名被告🛑已還押23日
A17🛑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
(1)暴動 [A1-24]
被控於2019年7月28日,在西邊街和皇后街之間德輔道西附近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被控於同日,在ibis香港中上環酒店外襲擊總督察鄧智兆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被控於同日,在皇后街無牌照管有1部Weston W7580+對講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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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8、A20、A21於2021年11月13日在陳仲衡法官席前被裁定所有罪名不成立,無罪釋放。

裁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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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8日1000同庭判刑,期間各被告需要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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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指示各辯方代表於陳詞時同時呈遞書面陳詞-

📌A1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陳詞
不會詳細講述被告的個人背景。辯方指出本案的牽涉暴力最嚴重的地點是西區警署外的第一個電車站,即使被告是事後參與,法律上也要為之前的事件負責。但刑責上,法庭可以酌情予以較輕的刑罰。

本案除了兩名被告法庭認為其有作出實際的暴力外,並沒有裁定其他被告有做出實際的暴力行為。

陳詞第六段開始援引了本港不同年代(包括六七暴動)的暴動案例,法庭質疑既然近年亦有相關案例,援引早年案例的必要性何在。辯方回應指該些案例作予以法庭一個考慮刑期的標準。法庭直接表示不會考慮古老案例(六七暴動)的判刑理由。

辯方援引魚革案例(DCCC581/2017),指該案之案情指被告有掟磚(實際的暴力行為),而事實上亦有傷及他人,其案情比本案嚴重。辯方指出參考該案的五年量刑起點,本案採用四年半監禁作量刑起點已經適合。

法庭反駁指辯方沒有考慮本案之嚴重性,並指出本案涉及的範圍及時長並沒有案例可作類比。法庭直指該些案例之嚴重性與本案不能相比。

辯方指出2020年中起,本港法律出現了重大改變。近年,公眾集會已經寥寥可數,非法集會跟暴動幾乎絕跡。辯方認同法庭需要阻嚇被定罪的被告,但法庭需要考慮本港法律近年的改變已經足夠阻嚇社會上的其他人士。

2019年的社會事件中,直至某個階段開始,有很多很危險的工具被使用,例如汽油彈。本案中並沒有這些「危險物品」被使用,亦沒有縱火的情況出現。

A1節錄三封求情信,並指出本案除了被告年輕之外,基本上並沒有其他個人因素需要被考慮。

法庭針對辯方指出本案被告有個別不同的行為一點,援引CACC164/2018第78段及DCCC581/2017第24段,指當時法庭考慮不是有沒有罪的問題,而是刑責輕重的問題,指被告有必要為事件的整體負上刑責。

辯方回應指法庭可以就各被告去酌情有Individual life sentence,法庭有空間因應不同被告的情況去考慮判刑。

📌A2法律代表 #梁耀煒大律師 陳詞
書面陳詞中已詳細列出A2的個人背景及十八封求情信重點,今日沒有補充。

📌A3法律代表 蘇律師 陳詞
辯方表示早前已經將書面陳詞呈遞法庭,惟A3母親其後再補上一封求情信,現向法庭補交求情信。

法庭指留意到辯方陳詞中指A3本身有醫療狀況,惟本因素不能構成減刑理據。

📌A4、22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陳詞

已經將書面陳詞及A12經修正的求情信概要呈遞法庭。

辯方指基於A4的家庭因素,並不會邀請法庭以罰款形式處理控罪三,申請以監禁形式處理,並予以其刑期與控罪一同期執行。辯方指本案沒有證據證明涉案的通訊設備曾被使用、亦只是一些市面上常見的設備,相信兩星期的監禁已經足夠。

案例中指出暴動多嚴重也好,不能否認的是2019年的一連串暴力事件是基於香港的一個特殊背景而衍生,並非因為眾被告本身是壞人、想「搞事」而發生。相信任何一個關乎社會事件嘅判刑,法庭都不曾用被告是壞人嘅出發點考慮判刑。

石大律師續指,回顧今年社運案件的判刑,法庭沒有考慮這些案件為何會引伸一連串暴力事件出現,每個案例都只是著眼於該案的案情,並無考慮案發時本港社會出現巨大震撼。此外,亦無考慮當時民眾曾嘗試使用許多和平的形式解決問題卻不果,希望法庭會認同要考慮有上述的成分。無論如何,上級法院對這類案件的判刑都有清晰指引,但辯方亦希望法庭除了著眼本案案情外,也考慮案件背後的因由。辯方指出,法庭應該考慮為何這些本不該出現在法庭、面對以年計刑期的被告會牽涉在本案之中,續指這些在監獄、法庭出出入入的人有阻嚇刑罰,相信被告過了這次之後都不會在法庭、監獄出現。

自去年開始,本港法律有一些改變,就需要阻嚇公眾而言,這個法律上的改變已經足夠了。

雖然A4、22不是法律定義上的少年犯,但他們也是年輕人。石大律師指,若法庭在刑期方面可以有一個彈性的處理,可以「阻嚇佢地之餘、阻嚇社會之餘,佢地仍然需要有一個機會可以翻過呢一頁,完成咗佢地嘅刑期之後,繼續佢地嘅生活、繼續實踐佢地對自己同埋社會嘅抱負」。

📌A5法律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陳詞
早前已經將包含A5背景、五封求情信的陳詞呈遞法庭,沒有其他補充。

📌A6、15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陳詞
早前已經呈遞兩名被告的求情信及減刑陳詞。求情信指出兩名被告「唔單止唔係壞人,仲要係好好人」,更是好學生、好員工、好家人。辯方指出本案是個別事件,形容與被告的為人並不相符,希望法庭予以較輕刑罰。採納A1法律代表的陳詞。

此外,辯方懇求法庭能將A15所面對兩項罪名的大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因兩件事件是同出一徹。

法庭指出案例CACC164/2018的第七十九段第十二項指出,法庭於考慮暴動罪判刑時亦需要考慮被告有否同時干犯其他罪行。辯方回應指方才的只是一個懇切的請求,希望法庭酌情處理。

📌A7法律代表 #伍凱麟大律師 陳詞
早前已呈遞書面求情陳詞,包括被告個人及家庭背景、六封求情信。陳詞的第十一至第十六段節錄關於求情信的撮要。此外,書面陳詞的最尾亦有提及本案法庭裁定被告的角色,辯方對此沒有爭議。

辯方指出求情信分別來自被告的家人、老師、大學教授/講師及教會的傳道人,求情信內容都不作狀、非常正面。

📌A8、16法律代表 #鄭凱霖大律師 陳詞
早前已經呈遞書面減刑陳詞,沒有其他補充。

📌A9、13法律代表 #田思蔚大律師 陳詞
早前已經呈遞書面減刑陳詞,各種包括各封求情信內容撮要;沒有其他補充。

📌A10、12法律代表 #黎建華大律師 陳詞
早前已經呈遞書面減刑陳詞,各種包括各封求情信內容撮要及醫生報告。採納其書面陳詞、關大律師及石大律師陳詞。

辯方引述求情信中反映A10是個好家人、好學生,幾位老師為其撰寫的求情信都足以證明其人格。至於A12的僱主撰寫的求情信都證明了其為人不錯。

陳官回應指「呢類社會暴動事件會喺法庭出現嘅被告人嘅背景,絕對唔係啲黑社會毆鬥嗰類案件會見到嘅被告人嘅背景。」

此外,法庭質疑A12陳詞中指其有醫療狀況的必要性,指此情況不能成為減刑因素。(辯方指該本案涉及時間長,對A12造成困擾,而A12自身的醫療狀況對其已是附加懲罰。對此,陳官卻表示「所以我時間控制得好好」,惟本案審訊時長達60+3日。註:相信陳官欠 #練錦鴻法官 一個交代,不知練官對此有何回應。)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陳詞
辯方簡短覆述書面求情陳詞,大致指被告過往背景良好、獲上司賞識。辯方指A11少不更事,在過往等候本案完結的兩年多間亦承受了不少壓力,希望法庭能予以較輕刑罰。

📌A14法律代表 #曾藹琪大律師 陳詞
上次索取勞教及教導所中心報告,被告同意報告內容。兩份報告與早前呈遞的書面陳詞吻合,兩者指出被告過往在學校表現良好,是個健康、正常的青少年。懲教署考慮各項因素後,建議法庭判處被告入教導所。

辯方邀請法庭回顧辯方呈上案例CAAR1/2020,該案在原審法官席前獲判感化令,惟律政司其後不服刑罰上訴,最終上訴庭判處該案被告入勞教中心。辯方續指,縱火罪的最高刑期為終身監禁,上訴庭提及一般刑期為4-5年。CAAR1/2020一案中,被告曾投擲汽油彈,案例中已有該案涉及的嚴重性。辯方指出暴動是嚴重罪行,但相比起縱火,暴動的最高刑罰為10年監禁,希望法庭考慮CAAR1/2020中涉及的控罪、案情比本案嚴重,予以A14酌情的判刑。

辯方引用CAAR1/2020的第73及75段,上訴庭指「這當然不是說法庭一定要嚴苛,法庭要做的是對被告人處以相稱的刑罰。」云云。陳官回應指,CAAR1/2020與本案不同,A14是在審訊後被定罪,質疑曾大律師所指判刑的相稱性是否適合應用於本案。

最後,辯方指希望法庭可以念及A14的年紀及本案的特殊背景去予以酌情權,予以輕判。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判刑

D1:胡(23)/ D2:翁(22)/ D7:温(23)
D10:許(30)/ D11:葉(24)/ D12:張(23)
D13:周(30)/ D14:鄧(24)

控罪:
(1)暴動 [D1-13]
同被控於或約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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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曾慶庭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張文輝大律師、D2 #沈偉民大律師、D7 #姚大華大律師、D10 #藍凱欣大律師、D11 #朱寶田大律師、D12 #梁耀煒大律師、D13 #潘兆斌大律師、D14 #梁鴻谷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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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速報‼️

D1、2、10、11:4年起點,25%扣減 = 🔥入獄36個月🔥
D7:4年起點,33%扣減 = 🔥入獄32個月🔥
D12、13:4年半起點,25%扣減,求情酌情減刑2.5個月 = 🔥入獄38個月🔥
D14:5年起點,20%扣減,求情酌情減刑3個月 = 🔥入獄45個月🔥

📌求情重點及判刑理由
D1  被捕時沒有裝備只係參與,明白遲來的認罪最多扣減不多於四份一,法庭以4年為量刑起點,認罪作扣減四份一。
D2
犯案時18歲被告,是本案認罪最年輕者,多次代表學校參加運動比賽獲獎無數。因本案放棄學位課程取錄及港隊龍舟代表資格,深感後悔,被告洗心革面,之後會盡力照顧母親及從事健身,不再魯莽衝動。如及早認罪會考慮其他選項,但現在已達22歲,法庭以4年為量刑起點,認罪作扣減四份一。
D7
以優異成績入讀香港大學因本案退學改修文憑課程。D7今年1月剛剛結婚,求情信皆指為人品格良好,因朋友困在理大才參與本案,非帶領角色,明白難辭其咎。妻子明知丈夫入獄仍在今年一月下嫁,形容D7是快樂的泉源。法庭以4年為量刑起點,認罪作扣減三份一。
D10
擁教育學位審前覆核後認罪,沒有護具也非前線,親筆求情書指因社會氣氛才犯案,明白難辭其咎願意𐄘擔責任。法庭以4年為量刑起點,認罪作扣減四份一。
D11
因社會情況沒有深思熟慮下犯案,是一次性獨立事件,已經有悔意及勇於承擔責任,希望法庭可以作最大扣減。法庭以4年為量刑起點,認罪作扣減四份一。
D12
案發時20歲,現在23歲任調酒師及有音樂造藝,一向有做流浪動物義工,今後專注工作不會再犯,被捕後飽受折摩,沒有暴力行為或領導,希望可以作四份一扣減。身上有打火機,把拿,2對手套及防毒面具,眾人中算重裝備法庭以4年半為量刑起點,認罪作扣減四份一,求情理由再減至38個月
D13
任職教師呈上11封求情信,被告一向有參與慈善工作,2019年事件造成社會傷口,被告努力修補傷口,母親指為人孝順,上司朋友評價很高,審前覆核認罪希望有25%扣減,亦希望參與社會工作再作減刑。身上有手套及螺絲批。法庭以4年半為量刑起點,認罪作扣減四份一,求情理由再減至38個月
D14
中二程度補前以雜工為生,有刑事定罪紀錄,為人太易相信人,因社會氣氛被媒體號召,仿佼他人衣著上街,遲來的認罪也希望可作最大扣減。被捕時有手袖,打火機,電筒,過濾器,一條金屬管等屬積極參與者,法庭以5年為量刑起點,認罪作扣減20%,法庭希望其早日重返社會再酌情扣3個月。

判刑前,法官要求D7站立朗讀由其妻子撰寫至求情信:

「法官閣下,我是D7的妻子。雖然我們步入婚姻只有短短5個月,但相戀3年半,由作中學同學2008年起相識15年,十分了解其為人、成長過程。
D7從小到大樂於助人、善良,我中一時未能適應全新校園生活,和他人相處被動害羞,D7是第一個主動與我交談的人,會細心聆聽我感受,帶動我參與群體,邀請我入教會,幫助我人際及靈命成長。在大大小小問題上他都會支持我,為我排憂解難。
經過深入了解後,我們的關係昇華至戀人、夫婦,體會到他對家庭的付出,他是家中的開心果。富有承擔,對我和我的家庭愛護有加。兩年前父母相繼生病、經常進出醫院,他學業及工作繁重,都會陪伴每次覆診、住院,陪伴我們渡過這段煎熬時期。他的積極樂觀感染了我們一家,是我們的苦中一點甜。他的承擔、愛護,令我認定他是值得托付終身的人。
他全盤照料我的日常生活,為我準備每天午餐、分擔家務,無微不至。我很慶幸有他聆聽我分享每天的喜怒哀樂。他的存在就是我的快樂泉源,讓我可以獨自面對各方的壓力。未來沒有他的日子,我的世界只剩黑白。」

陳官回應指,被告與妻子本年初才結婚,「佢明知你坐監都肯同你結婚,錦上添花大有人在、雪中送炭寥寥可數」,著他珍惜體諒妻子勞苦。並稱,被告如果不能「盡丈夫之職」,乃天理不容。

另按:😥陳廣池法官吩咐D7讀出太太求情信時除D7一邊讀一邊落淚,庭上親友亦不時流淚

註:司法機構於本日14:00前會上載判刑理由書至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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