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3.3K subscribers
7 photos
4.85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2/27]

下午進度

D1:關(27) 🛑已還押逾53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4(a)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 - - - - - - - - - - - - - - -
AO1刑事情報科警員作供

🔹控方主問
當日早上9:00至11:35所有資訊均來自通訊機,至11:35總督察發出可拘捕令,從山路跑上山見3人迎面而來,便截停,控制AP1並鎖上手銬,宣佈用製造或管有炸藥罪拘捕,有搜身及搜查AP1的背囊。後交給OCTB #8634,便離開。

🔸辯方盤問
質疑:點解在庭上講AP1背囊只搜出一把銀色及黑色鉗,有否將別人的物件放入背囊?
而當日寫的口供紙是寫分別有一把銀色,一把黑色,兩把鉗。
答:睇錯寫落記事册,跟住手快,打錯。

AO2刑事情報科警員作供

🔹控方主問
同樣前部份之資訊透過通訊機得知,11:30聽到AP1,2,3正在離開石崖,11:35聽到拘捕指示,便從山上自己埋伏位置向山下行,見該3男子和通訊機同事描述一樣,AP1被AO1拘捕,AP2轉身跑向AO2,AO2上前攬住並控制在地上,11:36向AP2宣布拘捕,在他斜孭袋搜出銀包,鎖匙,身份証。12:00將AP2及其物品交偵緝警員#8511 便離開。

辯方無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05月09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8:45
📍#高等法院第七庭 #續審[23/70]

🕤09:30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續審[3/27]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73/80]

(截至0842)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3/27]

上午進度

D1:關(27) 🛑已還押逾53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4(a)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 - - - - - - - - - - - - - - -
[10:20開庭]陪審團進庭
⏺️傳召AO3(代號)刑事情報科警員作供(匿名)

🔹控方主問
-2013加入警隊,2019至今任職刑事情報科,負責跟蹤、觀察、認人及拘捕。

2019年12月4日,05:00持即時通訊設備埋伏,地點在屯門水路大空地行人路旁草叢。

-證物相片顯示出埋伏地點,11:35收到總督察指示可以拘捕AP1-3, 已知性別、衣著,於往落山方向拘捕, 證人確認當時光線充足,可看清嫌疑人的衣着:黑上衣、綠長褲,年約30-40歲,確認AO1截停並拘捕AP1(關)。而AP2(徐)是藍長褲、黑色斜孭袋,年約20-30歲,由警員AO2拘捕。AP3(何)穿黑色底間條外套,帶眼鏡,年約30-40歲,由證人拘捕。

-證人表示當日行動目的為搜查危險品,拘捕時有表明身份及向被捕人搜查;以手扣扣著被捕人。

-主控讓證人看相簿第69張相片,顯示截停AP3的位置,及搜獲之物品,包括:三條斷開之電線,黃色剪鉗、6隻膠手套、一個螺絲批、一個打火機、一個膠袋入面有搖控器、一樽10ml黃色液體、膠盒內有電池、電路板、膠袋內有水龍頭百合匙、一紫色電池、一綠色電池。

-搜查後將所有物品放回背囊;左邊褲袋有一個手提電話;身上亦有身份證,確認身份後證人稱他宣布以管有炸藥罪拘捕何,落手扣的原因是防範干擾物品,之後將被捕人及搜獲之物品交警員1163處理及接管。之後並沒有再接觸此被捕人;證人從相片19-28,34-35認出當日何的衣着及搜獲之物品(上列)

-法官提出由於反光,相片看不出10ml,但看容器中有液體。

-主控着證人確認實體證物(電路板及手提電話)並列為呈堂證物,並讓證人確認證物沒有被干擾。

🔸辯方盤問
-證人認識AO1;
-證人表示他有將所有搜獲之證物攤開在地上逐一檢查
-證物離開他與被捕人約3-5米

辯方大律師問他見不見到AO1亦有將搜獲之物品攤開放在地上逐一檢查?證人回應不肯定;也形容唔到AO1將物品放在甚麼地方檢查

-問證人當時的溫度是怎樣?證人回答不肯定幾多度,只認為是舒服的溫度。

-控方沒有復問
-證人作供完畢

[11:10早休]
[11:35開庭]

⏺️傳召證人楊俊傑,現任有組織犯罪及三合會調查科警長

🔹控方主問
-案發期間任同一部門的偵緝警員,2019年12月14日,被指示於中午12:00到屯門小冷水路上的無名路上處理被捕人(關),12:05從AO1手上接管被捕人及一批證物;AO1離開前已解開被捕人的手扣

-證人稱他接手後即警戒被捕人同時亦快速地檢查被捕人之物品,包括防水盒、透明可再封膠袋內之粉末及一隻匙、一件似防彈背心的背心、連濾罐的面罩、警戒時見背囊好滿所以認為是兩個背囊(第一次會面錄影時得悉是一個)亦沒有逐一檢查背囊內的物品(因為有負責管理證物的偵緝警員6107處理)。

-警戒後被捕人立即回應:「我只係上去試煙霧彈同點着嘅效果,係Kenny 同happy 叔叫我試㗎!」證人稱他立刻記錄下來。

-證人用一塊紙皮遮住個背囊防止裏面嘅粉末被暴曬會危險;並檢取被捕人身上的手提電話,將之轉為飛行模式以保護電話入面的資料;

-主控着證人認出被捕人就是犯人欄裏的關;13:02爆炸品處理科探員及消防員陸續到場;
14:55在關的同意下套上頭套返回青山警署
13:14到達青山警署並見到值日官;
15:15帶關進入接見室及將「被羈留人士通知書」填寫、簽署及給被告逐點宣讀內容及印副本給關;

-同一地點替關做補錄警戒口供;主控取出該證人的警員記錄冊給證人確認內容;確認每一時間及旁邊的記項;證人其間指出自己的錯漏,包括漏寫「點著嘅效果」及誤會了是兩個背囊。

-主控讓證人逐頁確認所有簽名;其間證人提到發現被告是被通緝人士,但當陪審團離席後,法官提出這個通緝與本案無關

-辯方郭大律師立即提出:因所講的通緝只是在2018年,因牽涉地鐵票務事宜,請再開審時務必向陪審團陳明!且是2018年;不要令陪審團有不必要的聯想!法官接納。

[13:04休庭]
下午14/30同庭績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05月10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00
已取消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續審[4/27] 下午不開庭

🕤14:30
已有 #區域法院第六庭 #判刑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5月13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8:45
📍#高等法院第七庭 #續審[25/70]

🕤09:30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續審[4/27]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75/8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4/27]

上午進度

D1:關(27) 🛑已還押逾53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 - - - - - - - - - - - - - - -

⏺️繼續傳召PW7證人 警長楊俊傑 (現場處理及進行錄影會面)

🔹控方主問
-播放第三、四次青山警署錄影會面片段,提及有人曾表示願意捐助金錢
-確認拘捕時被告身上裝備、物品

🔸辯方盤問

13:04 午休,1430同庭績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4/27]

下午進度

D1:關(27) 🛑已還押逾53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 - - - - - - - - - - - - - - -

⏺️繼續傳召PW7證人 警長楊俊傑 (現場處理及進行錄影會面)

🔸辯方盤問
不同文件如證供、調查報告上證物項目不符,包括匙羹,粉末顏色,一對定一個剪鉗,迷彩長袖衣。證人解釋填漏或不是身穿衣物覺得不重要,另外第四次會面說被告拘捕時身上有電線,同意由始至終也沒有見解釋不到為何咁問,否認虛構證供掩飾證物不正確。
錄影背面中被告曾問及律師幾時到,證人否認曾提出過需要律師陪同,問過上司求證確認被告沒有要求律師來陪同錄影,只同意第一次帶被告去屯門警署時晚上23時有律師前來想搵被告,之後被告轉移至青山警署就一直冇見過律師。證人否認刻意完成所有錄影會面才處理被告會見律師要求。

📌案件管理:
辯方今日表示盤問應該完成,明早確認。控方明天預計可傳召另兩名負責其他兩個被告錄影會面及警誡警員,之後時間許可將傳召兩名市民證人。

16:17今天完,明早1000同庭績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5/27]

上午進度

D1:關(27) 🛑已還押逾53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 - - - - - - - - - - - - - - -

⏺️繼續傳召PW7證人 警長楊俊傑 (現場處理及進行錄影會面)

🔸辯方盤問
-補錄口供只記下小冷水警誡時所提四件物品,不同意其實沒有記事簿寫下所有物品,也不同意記事簿沒消毀。
-今同意P56a匙羹是白色,但發現時混在黃色粉末放在密實袋,看似黃色。AO1交收時口頭交代物品
-播放第四次會面,PW7拿住證物向被告指找到黃色匙羹
🔹覆問
-A01 只提及有找到粉末,冇展示
匙羹是浸在粉末內
-現在庭上所見匙羹同12月14日狀態不同了

📌傳召PW8 8519 x志峰警長
🔹主問
19年屬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從拘捕警員AO2接收D2及其物品,檢取一部黑色Sony電話,D2自願提供密碼,晚上押回住所搜屋及檢走案發身穿衣物。所有證物不受干擾,搜屋找到文件知D2英文名叫Kenneth,並在房內有廿多萬現金。確認檢取證物、夜物沒有受到干擾。
🔸辯方沒有盤問

📌傳召PW9 溫文勁 警長
🔹主問
案發當日隸屬有水漬及三合會調查科,到場接手AO3拘捕人士D3,檢取身上三星電話。一個黑色盾牌及黑色背囊(內有粗,幼,充電線、遙控器、鉗、手套,一樽黃色液體等)。下午帶D3前往住所搜屋地檢取物品衣物及拍攝,晚上再進行錄影會面。確認檢取證物、夜物沒有受到干擾。
🔸辯方沒有盤問

1307午休.1435繼續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5/27]

下午進度

D1:關(27) 🛑已還押逾53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 - - - - - - - - - - - - - - -

1436 開庭
📌傳召PW10 中學化學科梁老師
🔹主問
證人任教中學化學科,工作包括管理學科日常運作,監管採購化學物品。確認D2徐為任教中學實驗室3級技術員,2019年12月時共事一年多,D2可接觸/使用儲存在學校的化學品,包括硝酸Nitric Acid及乙醇Ethanol,也可使用實驗室儀器。D2有實驗室鎖匙不需要他人陪同下獨自進入及使用,其工作包括預備化學物品作實驗及協助校方採購化學物品。
🔸辯方盤問
-案發時除D2被告,校有另一位技術員,忘記了那人是誰但該人並不負責化學室工作。
-同意中學生是可接觸化學品硝酸及乙醇
-19年7月至20年3月學校裝修所以沒有盤點儲存化學品。
🔹沒有覆問

📌傳召PW11 機電工程署工程師謝先生
🔹主問
證人負責電業工程人員註冊及續期,確認D3何是A級註冊電業工程人員,持證書人員具知識及經驗可從事安裝,設計、保養及維修A級電力工作。
🔸沒有盤問

📌案件管理:
控辯雙方打算商討第二份承認事實,希望押後至星期四,利用今天餘下時間處理文件節省審訊時間。

15:37今天完,押後至星期四1000同庭績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6/27]

[上午進度]

D1:關(27) 🛑已還押逾53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 - - - - - - - - - - - - - - -

1033 開庭

📌傳召PW12 偵輯警長 方健亨(音) 大證物警員
🔹主問
案發時為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C1 一隊警員,22年10月9日晉身為警長。2019年12月14日1200時到達屯門小冷水路無名路空地,先負責從警員8634接管D1 及其身上證物,刑事情報科同事指出一位置是早前試爆地點,並將現場交比自己(不知道情報科同事編號及名字),Yee見到2個燒焦痕跡(burn mark},該處唯一石地斜坡。自己留守現場等待爆炸科及鑒證科同事,爆炸科同事下午一點左右到達,鑒證科同事52885稍後前來,下午二時多拍攝現場相冊P145共有31相片。
證人檢取泥土及灰燼作,2019年12月17日拿到政府化驗所化驗。證人另負責拍攝證物、被捕者容貌及被捕是衣着相冊。2022年11月23日按警方調查資料拍攝D1家出發到小冷水現場路線途中環境相冊P156。
▪️大證物警員
交代本案三被補人之證物處理:
偵緝警員3186負責D2證物
偵緝警員14343 負責D3證物
證人負責D1 證物,因本案交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負責,PW12最後被指派處理本案三人證物。
▪️D1物品
證人宰2022年2月27日拍攝2019年12月14日從警員8634手上接收D1之證物相冊P148A:
1)黑色背囊,內有
2)啡色膠盒
(內有一個密實袋密實袋內裝有黃色粉末,一隻白色匙羹及一張紙巾)。2019年12月14日在青山警署因知道粉末要送去化驗,PW12沒有打開密實袋,只將膠盒及密實袋分開各放入一個白色證物盒,再將兩個證物盒放入一個大證物袋包住。以上證物在19年12月15日曾經交警員8634在D1錄影會面記錄使用,完成後自己入去房間收番。
證人確認粉末化驗完成後去取回物品發現多了黑色膠紙及一些黑色粉末。

主問未完,由於雙方仍需商討承認事實(2),控方申請押後審訊至明天下午。

1310 今天完,押後至明天1430同庭績審。
The Best Dell Monitor for Your Nee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