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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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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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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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20200809觀塘 #審訊 [1/2]

D1:文
D2:梁/網媒記者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被控於2020年8月9日,在港鐵觀塘站A出口,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

答辯
D1認罪及同意案情摘要‼️
D2不認罪

D1判刑
法庭裁定D1罪名成立,罰款$4,500,分9個月繳交

D2主要爭議點
(1)D2有否参與群組聚集與現場人士一起唱歌;
(2)如有参與,會倚賴條例下附表1第4項豁免(工作)抗辯

傳召PW1 PC20610陳士亭(音)
當日負責拍攝警員

主問結束但未完成盤問
- 休庭至1430 -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10401石硤尾 #提堂

D1:趙/石硤尾齊柏林店長(29)
D2:黃(26)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刑事損壞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
同被控於2021年4月1日,在香港九龍深水埗偉倫街與南昌街交界處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主建港協進聯盟的23條索帶,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毀。

——————

辯方申請押後6星期,以去信與控方相討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4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姚勳智法官 #判刑
#1228上水
#暴動 #襲警 #槍械 #拒捕

🙎🏻‍♂️陳(16) 🛑已還押23日

控罪:
(1)暴動罪
(3)抗拒警務人員罪
(4)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5)抗拒警務人員罪

內容:
(1)2019年12月28日於上水廣場外參與暴動。
(3)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0614周呈琛。
(4)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企圖持有一枝警察槍械(散彈槍)。
(5)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4201


--------------------------
辯方呈上求情案例及補充求情信件

背景報告對被告評價良好。朋友老師等等評價被告為一位本性善良、彬彬有禮、有責任心的年輕人。被告即使有專注力不足問題仍然努力學習,考獲優異成績。
被告求情信中表示對當日事件後悔,對所有受影響人士致歉,明白控情嚴重,入獄無可避免,日後仍會供讀大學,以温和方式貢獻社會。
感化官亦表示被告將因犯案而負上巨大代價,但望法庭盡可能輕判,好讓被告人盡快重投社會。

判刑:
因控罪嚴重,刑期可判處5年或以上,教導所等判刑選項均不適合,需判處即時監禁。

控罪(3) (5)於審訊前認罪,各判1個月監禁。
控罪(1)於審訊後裁定罪成,判處4年3個月監禁。
控罪(4)於審訊後裁定罪成,判處2年6個月監禁。
控罪(3) (4) (5) 同期執行,其中6個月和控罪(1)分期執行。

總刑期為4年9個月監禁‼️

🔽DCCC635/2020 [2021] HKDC 1242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9132&currpage=T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7/10]

👥A1: 伍(16) A2: 羅(17) A3: 梁(22)

控罪:暴動
三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尖沙咀厚福街附近與其他不知名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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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D2及D3代表:#梁鴻谷大律師
控方代表:#伍淑娟

上午進度:

- 0932開庭 -

主控向法庭補充三事項:

1.審訊九月十四日第一天下午提交開案陳詞之附件地圖上暴動街道範圍以粉紅色瑩光筆紀錄劃長咗,今呈修改版本獲辯方同意

2.D2,D3證物鏈有關離職警員已經聯絡上,口供已經在昨天交D2,D3代表律師過目

3.因應D2,D3證供提及圖片冊呈堂,P51承認事實需稍後作相關修改

D2及D3之代表律師指昨天才收到離職警員11197之口供,今早索取其記事冊得知只紀錄到2019年10月初,代表律師表示今日稍後需再向兩被告再次索取指示。

📌PW10 馬小姐 市民證人(義務急救員)作供

控方主問
-證人對控方數次問及事發情形均表示不記得,控方逐要求將PW10在2019年9月19日0450提供警方之口供予證人過目才再回答問題
-11月18日晚上自己在尖沙咀當義務急救員,11月19日約0230在金馬倫道附近,控方給證物P2b地圖過目後,PW10確認當時在近彌敦道地鐵出口附近。
-見到有廿幾名黑衣人,有男有女,因蒙住曬看不到樣,在金馬倫道肯德基附近將透明液體入緊樽,證人指是在整炸彈,因液體覺得是油但自己聞不到味。入咗很多樽並放上手推車,自己沒有跟住架車,不知跟住推向邊
-PW10其後沿金馬倫道往漆咸道南行,再轉向加拿分道,在此見到黑衣人推住之前放樽手推車,推了一半掉頭
-其後在P2b圖之綠色2號線聽到黑衣人對答説0345在漆咸道南及xx公園兩邊夾攻警察,之後黑衣人將車推去黃色1號線巷,有部份人手持樽(同早前見入液體同類),車上除樽也有打邊爐之汽罐放埋一齊
-不久一衝峰車在加連威老道經過,有警員下車走入黃色1號線巷,之後PW10聽到好大聲類似爆炸聲。

D1代表駱應淦 盤問
-證人指自己為游水教練,但否認是律師呈上從警務處網頁下載資料有同名女警員於2013警察週年水運會得獎者,並反問當時自己只得13歳如何能成為警員?
-PW3指當時是社會事件中第3晚做急救員,每次在場少於5小時。辯方原打算查問證人憑經驗截圖相片中黑衣人士能判斷是示威人士,法官指證人不在暴動現場又不是專家,不可對法庭作供提出自己意見。D1代表隨即表示盤問完

D2及D3代表沒有盤問,控方沒有覆問

📌PW11 陸先生 市民證人 厚福街H8大廈看更 作供

控方主問
-2019年11月18日1930當值至翌日早上0730,認出相冊P48a第一及二張相為該大廈及其大堂,看到第三張相時說因自己有四百多度散光老花看不清楚,法官借放大鏡再看說好似是大廈電梯入口位,並指自己在之後調走不在該處工作

🔸播放片段長約2分鐘的P35 V21 (1) 片段給證人
-證人說自己在看更亭內聞到大陣電油味,從牆上反映光線見到大廈門外有閃光,起身望見集外邊有很多人走來走去,亦有一架手推車燒着,嘗試走出去但有防暴叫走返入大廈,證人見火屑彈入,即坐電梯上十樓平台,約0400因報更才返回大堂,再看相冊P48a第4至6張相説是當時回到大堂後所見情況。門外手推車已經反轉,支架仍燃燒中

辯方沒有盤問

法官對D2及D3代表大律師提出兩被告被捕後被命令孭背囊拍照爭議,指示辯方律師趁午飯時先同控方了解警方拍攝照片涉及之人數及其他資料才在午後申述理由。

1248 午休,1430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16/25]
#1001黃大仙 #暴動

A1: 譚(21) / A2: 鄧(16)
A3: 方(18) / A4: 楊(19)
A5: 卓(18) / A6: 郭(17)
A7: 鄧(21) / A8: 戴(19)
A9: 王(21) / A10: 伍(22)
A11: 劉(24) / A12: 黃(23)

控罪:
(1) 暴動 [全部被告]
各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A3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錘仔。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A9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控方根據《刑事訴訟條例》第65B條呈上五份警員錄取的證人供詞(已刪改本案不適用的事項),並納入控方案情。主控指未能夠提供正本,因供詞正供另案使用,法官表示並無大礙,在庭上讀出其口供即可。

🌟以下為證供概要,為方便閱讀,將修改部分供詞格式🌟

📌警員16379 李炳輝 證人供詞(P126)
-於2019年10月2日0230時錄取

本人警員17379 李炳輝,中七畢業,現駐守D3小隊(東九龍總區機動部隊D大連第三隊)。

於2019年10月1日,由2019年30日1200至行動結束。

於案發日1637時同行動偵緝隊到達現場,到場後見到數百名示威人士。最前排示威者戴頭盔、眼罩及防毒面具,當時距離約50米,停車場內亦有聚集人士,現場指揮官多次警告(後知為D2小隊指揮官),多次發射催淚彈仍未能驅散示威人士,隨即作拘捕行動,沿龍翔道快速推進,D2及D3小隊尾隨。

本人上前阻止示威者逃跑,一名男子被警員17587拘捕,本人立即上前協助,亦有同事將本人左邊的男子拘捕。

1640時在龍翔道沙田拗道以本地話向AP講「我而家拉你,罪名為非法集結」並在場撿取AP的眼罩及直長傘,並在同事協助下為AP上手銬。

1645時由警長帶領AP到黃大仙警署,其後對AP作詳細搜身。1700時於警署內向AP作出警誡,AP對本人說「我無嘢講」。

——————

📌警員17587 陳正然 證人供詞 (P127)
-於2019年10月2日0150時錄取

本人27歲,中五畢業,現駐守D3小隊(東九龍總區機動部隊D大連第三隊)。

當值時間由2019年9月30日1150至行動結束。

於10月1日D3小隊於黃大仙警署到沙田拗道面向龍翔道設立防線,當時龍翔道與正德街交界聚集了戴頭盔、面罩的示威者,距離約40米。

停車場亦有示威者聚集,見到沙田拗道的電單車停泊處有著火的電單車,其後D2小隊指揮官指示舉出數次黑旗,經警方發射一輪催淚彈後未能驅散示威者。

及後警方向前推進,示威者亦向北散去,到迴旋處後,本人跨過龍翔道分隔道,向小巴站方向繼續推進,示威者繼續散去,本人上前阻止其中一名示威者,後稱AP。

1640時向其宣佈拘捕,罪名為非法集結,及後帶他到黃大仙警署及搜身。2043時將AP身上證物交予CID(偵緝警員)1294。

——————

📌偵緝警員 6729 鄭家豪 證人供詞 (P128)
-於2019年10月3日0300時錄取

本人33歲,中七畢業,現駐守東九龍總區重案組1D隊。

當值時間由至2019年10月1日1200至行動完畢。

於10月1日1630時到東頭村道支援,見到有物品被燃燒,有消防員到場救火。

本人跑出沙田拗道見到有穿著警察背心及的同事,正與黑衫肥身型男子糾纏,本人即上前協助,1638時向這名男子宣佈拘捕,下稱AP。

本人為其上手銬,聯同其他同事將AP帶往黃大仙警署,1640時與警員6180將AP帶往訓示室,1643至1650時向AP進行搜身,並檢取了身上物品,交由警員6180處理。

——————

📌偵緝警員 11707 熊德泉 證人供詞 (P129)

本人中五畢業,現駐守東九龍總區重案組2C隊。

1550時與D2小隊於見到龍翔道30至40米外有示威者打開雨傘與警方對峙,期間多次有警員警告及發射催淚彈但驅散無效,更逼使警方撤退。

1635時由警員1900帶隊,與警員19531、警員17416及本人衝出警察封鎖時到新江中心對出天橋底執行拘捕行動,當時有多名身穿黑衫人士,並見到1900正押解一名男子往沙田拗道馬路方向,本人立即上前協助。

1638時警員1900向本人表示其在天橋下制服該名男子,指其有份參與非法集結,本人隨即向AP展示委任證,並為其上手銬及帶他到黃大仙警署。

1650時向AP初步搜查完畢。

——————

📌警員7443 何祖權 證人供詞 (P130)
-於2019年10月2日0230時錄取

本人中五畢業,現駐守東九龍總區反三合會行動組。

9月30日當值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由1200至收更,2019年10月1日聯同D1小隊進行反非法集結行動。

同日1500時聯同D1於黃大仙沙田拗道設立封鎖線,當時距離龍翔道約30至40米,由34974帶隊準備衝出龍翔道進行拘捕行動。

1638時在龍翔道見到押解一名男子,本人見狀隨即上前協助,該名男子裝扮與龍翔道一帶,1640時由本人向AP宣佈拘捕。由1228向AP協助搜查。

主控表示另已修改MFI1,並已與辯方確認相關修改;而未被傳召的證人亦已在原先證人表上剔除。另錄影片段的顯示時間亦需修改,主控向法庭申請索回截圖並作相關修改。

-控方案情完結-

辯方案情將於下星期開始,目前了解只會傳召兩名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 2021年9月24日 1130 同庭續審,屆時將決定會否作中段陳詞,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0921元朗
#提訊

👤陳(25)🛑已還押24個月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6)暴動
(8)有意圖而傷人

(1)被控於19年9月21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A159號舖, 與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屬大家樂集團有限公司的8組閉路電視鏡頭。
(6)被控於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8)被控於同日,在青山公路-元朗段,輕鐵康樂路站附近,意圖使張灌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他身體受嚴重傷害。
—————————

被告將會認罪,押後至 2022年1月6日 14:30 進行答辯及求情。其間被告繼續還押 ❗️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1118理大
#提訊

👤余(20)🛑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
(1)暴動
(2)暴動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在九龍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3)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理工大學外暢運道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
(4)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理工大學外暢運道抗拒警員23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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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2日1430區域法院再提訊,被告繼續交由懲教看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20210505將軍澳 #光城者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賴(19)
D2:阮(16)
D3:陳(18)
D4:蔡(20)

控罪:
(1) 入屋犯法罪(D1-4)
同被控於2021年5月5日,在將軍澳陶樂路8號保良局羅氏基金中學作為入侵者進入上述建築物,意圖在該處偷竊。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
D1於同日在將軍澳寶康路與寶康公園路交界的行人隧道上,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X。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2)
D2於同日在土瓜灣一個單位,管有1個無線電通訊器具。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意圖作非法用途(D4)
D4於同日在沙田某大廈某樓層,管有2枝伸縮警棍。

(5) 管有兒童色情物品(D4)
D4於同日在沙田某大廈某樓層,儲存兒童色情物品於手機,即306張照片和1段影片。

背景:
4 名中學生於2021年5月5日被指潛入將軍澳保良局羅氏基金中學,當場被保安發現報警。警方其後發現部分人是組織「光城者」的成員,並於搜屋時發現有人藏有「香港獨立」旗幟,與另一涉事女生交由國安處跟進。
(摘自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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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2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以便索取法律意見。除D2更改擔保人外,各人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7/10]

👥A1: 伍(16) A2: 羅(17) A3: 梁(22)

控罪:暴動
三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尖沙咀厚福街附近與其他不知名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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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D2及D3代表:#梁鴻谷大律師
控方代表:#伍淑娟

下午進度:

📍威迫拍呈堂照片
1433 開庭,D2及D3代表大律師讀出反對理由書,反對在警署替兩被告拍攝之6張照片呈堂,內容大意指11月19日凌晨大批警員進入厚福街7A大廈,對5名坐在樓梯女子呼喝,其中有警員敲擊D2頭部及背部,其後將各人帶往天台帶伏在地上超過1小時,D2及D3當時沒有孭着背包。其後2人被帶到警署一段時間後被指令孭着背囊拍照,2人不知道照片會作呈堂亦不知道可以拒絕配合。D2及D3之大律師主要指警員處理兩位被告態度不恰當,曾經呼喝及拍打(D2),威迫服從命令,二人回警署之後受之前影響,致在權益受損下不自願拍照並呈堂

由於辯方反對在警署替兩被告拍攝之6張照片呈堂,即P39a(4-9),法庭暫將相片列作臨時證物PP39a。證物呈堂性以交替程序處理。

📌PW12 DPC 15386 陳瑞發(音) 處理D2警員作供(全程庭上説話非常細聲)

-2019年11月19日03:43時奉命由漆咸道南往加連威老道,之後進入在P2a街道圖綠色2號線之後巷,見到有數名急救員及記者,上前截查期間聽到在H8門外傳出爆炸聲
後立即往厚福街7A幫手

-0400上天台協助,當時有警員截查5男6女,PW12只負責D2。D2當時伏地上,頭枕背囊,面向地。證人指工D2孭住背囊向我説身分證在背囊,我除下找出核對身份但沒搜查背囊內其他物品,其後套上手扣

-0412 女警11197到場在原地替D2搜身,我目睹背囊內搜出及檢查物品包括粉紅色防毒面具、藍色牛仔褲、一包膠索帶、一藍色泳鏡、一把鉗、兩支生理鹽水、三個口罩、一灰色細背包、一粉紅色腰包、一張八達通及一個黑色iPhone內有兩張SIM卡。

-女警11197有同D2説話交流但證人表示聽不見內容。證人表示檢查背囊物品時D2面向地但側面見到搜出物品,女警放回物品入背囊交證人。證人將上述證物入普通證物袋再放回背囊內一直由自己保管。0453有同事向五男六女宣布以暴動罪拘捕。證人確認沒有將背包內物品拿走或將不在背包物品放入。

-PW12將D2帶去葵涌警署,自己一直保管其背囊,警員7153同證人說想D2穿現場拘捕時衣著及裝備影相記錄(證人指D2在很近所以也聽到),PW12叫D2配合咩回背囊去影相區影相。證人回答主控指沒有向D2解釋拍照原因,而D2也沒有表示不同意。

-相片PP39a(4至6)確認是D2當時被拍3張相片,她拿著紙,上邊寫姓名及身分證是7153所寫而資料由證人提供

-0659 因D2未夠18歲要監護人在場,被告致電父親,PW12有與其父對話並獲覆未能即時起行到埸

-0734 警員27057再搜查D2背囊內其他物品,證人沒留意物品

-0800 警員12024處理D2電話內兩張SIM卡,被告稍後由PW12帶往見值日官,D2沒有傷勢及沒作任何投訴。

-0930 D2再被警員1481拍照作鑑證用(不用孭背囊),證人指被告沒有表示不同意,承認自己也沒解釋是次拍照原因

-0942 WPC 25508 替D2搜身,D2換了另一套衣服,原來身穿衣物入另一證物袋。

-0950 PW12 將D2 黑色背囊,背囊內檢取作證之證物袋及檢取身穿衣物證物袋交警員14558處理。背囊內其他沒有檢取物品交另一處理被捕人士警員處理

-1042 D2再打電話給父親

-1045 PW12將D2交處理被捕人士警員

-庭上主控將證人PW12前述在D2背囊內檢取之全部證物及身穿衣服逐一過目,PW12全部確認是作供提及之物品

主問完畢,明天0930辯方開始盤問PW12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黃沅琳/ 前賢學思政發言人(19)
#謝廷豐律師行 陳律師代表

律政司: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控罪: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控罪詳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1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1) 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2) 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1620控方指出今天無須答辯及反對擔保
-1623 控方反對擔保陳詞
-1625 辯方申請保釋陳詞
-1639 ‼️‼️保釋被拒‼️‼️
被告放棄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1639完庭

案件押後至11月3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作轉介文件,期間還押。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20200809觀塘 #審訊 [1/2]

D2:梁/網媒記者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被控於2020年8月9日,在港鐵觀塘站A出口,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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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1警員20610陳士亭(音)
當日負責拍攝

辯方法律代表繼續盤問

-PW1作供完畢-

傳召PW2警員23982 劉浩至 (音)
當日負責現場觀察,便裝當值

控方代表主問

辯方法律代表盤問

-PW2作供完畢,控方案情完結-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D2選擇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辯方將會有三張截圖及兩段由被告拍攝的片段呈堂。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24日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1102中環 #判刑

D1 馬(19) 🛑已還押42日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外的龍和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早前認罪,期間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教導所、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報告。上次9月3日判刑時被告表示明白及同意大部分內容,惟獨報告中指他有吸毒習慣的部分並不同意。被告只承認曾於約19年8月時誤交損友而試過吸食大麻。

上庭辯方希望法院接納被告人沒有吸食大麻習慣,加上3份報告均表示不適合,希望法庭參考同案D2被告判刑(8星期監禁),判處被告一個短期監禁。鄧官指3份報告都表不合適是因為被告的吸毒習慣,因此法庭認為應先為被告索取戒毒所報告再作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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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律師: #蕭錦濤大律師

📌判刑速報:‼️戒毒所‼️

判刑理由:
雖然辯方律師指戒毒報告正面,希望法庭考慮短期監禁,被告家人會配合監管。鄧官重申判刑並非純粹懲罰,戒毒所是希望在社工及心理專家協助下戒除毒癮令被告重生,無論將來是否如求情指投身纹身工作,定在其他方面發展。鄧官慨嘆見過不少人沒有接受適當戒毒輔導,一生沉迷毒品三四十年浪費人生多次出入監房
#粉嶺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224元朗 #審訊

梁 (19) #陳李隆大律師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內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2樓2005號鋪外保管兩個錘仔及一個扳手,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他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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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讀出兩項控罪:
控罪(1) 不認罪
控罪(2) ❗️認罪❗️

基於被告承認控罪(2),控方撤銷控罪(1),控方讀出關於控罪(2)的案情。

在2019年12月24日幾日前網上有人呼籲,在當天在各大商場搞和理Sing,包括形點商場,12月24日黃昏開始有人聚集,19:50有數百示威者在 I & II 期遊走,叫反政府返警察口號,破壞藍店元氣壽司、北京樓、翡翠拉麵,20:00北京樓受到破壞,機動部隊和刑事偵緝警員到場,20:05在翡翠拉麵舖外,警員19381見到被告,被告見到警員掉頭就走,被截停搜查,在背囊搵到P3和P4兩個錘仔、V煞面具、兩對手套、一個頭套、一個面罩,20:10被拘捕,帶到元朗警署再作搜查,搜到P5一個板手,做警誡會面紀錄,被告保持箴默,PW2 & PW4 找尋網上公開片段和形點的閉路電視片段,網上片段拍攝到被告被警方截停搜查,CCTV拍攝到示威者在19:34~19:48時行嚟行去,公開片段亦拍攝到19:34~19:48在商場2樓聚集,破壞翡翠拉麵,被告跟住示威者由I期去到II期,再由II期返I期,時間為19:34~20:03 。

被告同意,控方歸還部份證物。

辯方律師作出求情,已經在星期二呈上一份文件夾給法庭,裁判官稱已經閱讀,律師再作重點陳述,文件夾內有由被告自己撰寫、由校長、班主任、老師和救世軍主任撰寫的共六封求情信,有精神科醫生的報告,被告有自閉症,犯案可能係希望受到認同,和對社會缺乏認知,被人誤導、激化,請法庭在判刑時考慮被告的背景和精神狀態,犯案係與性格不乎,醫生指將有自閉症的人和反社會人士一同監禁,對被告唔好(官指:睇唔到懲教署內全部都係返社會人士),希望法庭為被告索取3C報告,甚至乎社會服務令幫我感化令報告。

需要時間考慮索取何種報告,押後至10:45再訊。

10:45 開庭,裁判官對辯方提出的案例作出評論,一輪官樣文章…,本案案情嚴重,被告犯案時一身暴力示威者打扮,有V煞面具有頭盔,管有兩個錘仔和板手,具有破壞力,和幾百人集結,有商舖被破壞,意圖破壞他人財產,被告無使用工具,只係警方及早發現;被告有自閉症,但可以在普通中學讀完中六,並不嚴重,會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和勞教中心報告,如果唔適合,就只有監禁,不會索取教導所報告,因為刑期由一年到三年,似乎太嚴厲,被告要多謝大律師,可以為佢爭取到撤銷控罪(1),如果審訊後兩項控罪罪成,會判處不少於18個月的監禁。

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8日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判刑,被告交由懲教署看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17/25]
#1001黃大仙 #暴動

A1: 譚(21) / A2: 鄧(16)
A3: 方(18) / A4: 楊(19)
A5: 卓(18) / A6: 郭(17)
A7: 鄧(21) / A8: 戴(19)
A9: 王(21) / A10: 伍(22)
A11: 劉(24) / A12: 黃(23)

控罪:
(1) 暴動 [全部被告]
各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A3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錘仔。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A9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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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2 開庭 -

所有辯方法律代表表示沒有中段陳詞。

法官裁定表證成立‼️所有被告需就各自的所有控罪答辯。

A11法律代表指A11不會作供,但會傳召證人。

A5辯方法律代表指就A5會有不冗長的辯方案情。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27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 1209 散庭 -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20200809觀塘 #審訊 [2/2]

D2:梁/網媒記者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被控於2020年8月9日,在港鐵觀塘站A出口,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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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2作供完畢 -

結案陳詞
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 今 天 16:00於同庭裁決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杜麗冰法官 #港區國安法 #指定法官
#申請保釋 #20210707香港

D1: 張 (19歲)
D2: 郭 (20歲)
D3: 杜林 (18歲)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3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本控罪乃控罪(1)的交替控罪。3人一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潘熙資深大律師 代表張同學;#夏偉志資深大律師 代表郭同學、杜林同學,港大法學院院長傅華伶今早亦有到庭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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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8休庭。杜麗冰法官需時考慮雙方陳詞,將會在【今日 15:30 】決定是否准予3人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審訊 [11/5]

🙎🏻‍♂️伍 (26)

控罪: 按此查看控罪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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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結案陳詞

📌資料完整性
SUCK Channel 內文字的資料完整性無爭議,被告手機是一個媒介去存取 SUCK Channel 的信息和帳戶資料,而相關資料儲存於雲端,而不是電話自己內部的儲存空間,所以控方認為警方蒐證時無將手機轉飛行模式或放入防干擾袋的做法,不但沒有影響資料的完整性,反而是將資料進行保存,因為只有在手機能夠上網的情況下,才能夠存取放於雲端的資料。

📌總結
控方認為被告有權在SUCK Channel 發佈及授權其他人發佈信息,即使法庭裁定被告沒有發佈煽動信息,他亦對其他人發表煽動信息的行為視而不見,亦沒有採取任何行動去制止其他人繼續發表煽動信息,包括移除其他管理員的權限,所以亦應該裁定被告串謀煽惑的控罪成立。

- 1254 休庭 -

案件押後至1430作辯方結案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8/10]

👥A1: 伍(16) A2: 羅(17) A3: 梁(22)

控罪:暴動
三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尖沙咀厚福街附近與其他不知名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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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D3辯方律師盤問PW12
辯方總結PW12處理第二被告的步驟如下:
親手移除D2的背囊、將她雙手放背後鎖上索帶、問她身份證喺邊,她答你在背囊、找出身份證核對容貌
整個過程都沒有記載在記事冊內。
PW12:因為我認為係普通行為
官:咁你由邊度開始先寫落記事冊?
PW12:由檢取證物嗰刻
辯:警察通例要求警員就以下事項要寫落記事冊:包括使用及解除手鐐鍊帶(即手銬、索帶)的理據。點解你冇寫?
PW12:嗰陣係為咗保障佢安全同防止逃走。可能我唔係好熟警察通例,之後會改善
辯:你就此事件打咗一份三頁共21段的口供,你要將與案有關嘅嘢寫低,有冇寫移除背囊呢一部分?
PW12:呢個過程冇紀錄
辯:你覺得冇需要?
PW12:冇
辯:咁咪冇人知道個背囊最初係如何得來?
PW12:係

官:你第一次寫到佢有背囊係邊一個階段寫?
PW12:寫佢衣著嗰陣。
辯方讀出PW12的口供:...到了天台協助處理案件,上址有五男六女被截停搜查
辯:你去到天台已經見到有人搜查,咁係邊個搜D2?
PW12:嗰陣搜查係進行中但又未進行 (直播員按:1999唔知佢噏乜)
辯:係咪即係截停咗但又未搜查?
官:你不如直接講你上到天台見到啲咩?
PW12:有5男6女踎喺天台
官:咁有冇人搜查佢呀
PW12:冇
官:咁你口供點解要寫「截停搜查」?
PW12:對唔住法官大人,嗰陣係未搜,我寫得唔好

辯方認為移除背囊、向D2作查問、搵到身份證係應該寫落口供嘅重要事項。PW12回答,唔同意係重要事項所以冇寫落口供。
辯方指出案情,PW12接觸D2時佢根本冇背囊,上到天台時係十一人他喺地上。PW12不同意。

官:你上到天台時見唔見到有一啲人係趴?
PW12:一開始係踎低,跟住有長官指示佢哋趴低,因為天台圍欄高度問題。
辯方詳細問及此過程經過。
PW12:佢哋踎喺天台不同位置,大部分喺中間,有軍裝警員看守。之後長官先指示佢哋去中間一排咁趴低。
辯:移除背囊係長官嘅指令?
PW12:係我自己嘅主意,因為上咗索帶就除唔到個背囊落嚟搜查。
辯:見唔見到其他人有冇除低背囊?
PW12:冇留意
辯:向你指出有啲人上咗索帶仍然孭住背囊
PW12:冇留意

辯:你對D2作出搜查,嗰陣視佢為咩身份
PW12:疑人,未被拘捕
辯:你有冇同D2講點解要上索帶,有冇聽到其他警察講
PW12:我冇,亦聽唔到有人講
辯:上索帶係長官指令?
PW12:係
辯:係邊個長官?
PW12:唔清楚係邊個,總之係幫辦級以上
辯:一個幫板指令咁多人上索帶?
PW12:係

辯方查問PW12得到背囊後的處理方法
PW12:一直由我揸住,都有放喺地下,但一直在我視線範圍。背囊被搜查後,將背囊放去佢頭下。
辯:點解你要攝個背囊落去?證物嚟㗎喎
PW12:等佢個頭唔使直接瞓喺地,等佢舒服啲
(庭上發出一聲冷笑)

辯:主問時你話你處理證物時,會畀被告睇到每個行為,即係你都好留意被告啦。11197搜查背囊嗰陣,一定唔會係喺D2頭下面啦,佢瞓喺地下擰側左一面頭,搜查嘅時候你係喺佢左方右方定前方?
PW12:右手邊
辯:咁D2一定要係擰向右邊,而且都只係望住你哋嘅腳
PW12:11197係喺地下搜查,佢有踎低將物件放喺D2面前。
辯:咁D2可能只係見到物件嘅其中一面
PW12:係
辯:D2有冇講過啲嘢唔係佢嘅?
PW12:冇聽過,聽唔到佢哋說話內容
辯:你有冇諗過向D2查問?警誡?
PW12:冇,因為係屬於之後嘅程序,除非係搵到啲毒品呀嗰啲先會即時警誡
辯:0414-0950 你一直揸住呢個背囊?
PW12:係

辯:去到影相部分。有冇上司命令你要帶D2影相?
PW12:冇,呢啲係拘捕程序嘅流水作業
辯:你冇向D2講解點解要影相
PW12:我冇,但警員7153講解時,D2都喺我身邊
辯:7153講咗啲咩?係同你講定同D2講?
PW12:佢係同我講,要指示D2著返我見到佢嗰陣嘅衣著,作調查同情報分析之用
辯:有冇話會作為呈堂證據?
PW12:冇
官:當時以你嘅理解,會唔會用嚟做證物?
PW12:會
辯:被告有冇權拒絕?
PW12:以我理解呢個係一般調查同拘捕程序,我唔清楚佢有冇權拒絕
官:你當時都冇咁樣諗
PW12:係
辯:係邊個指示D2拎住張紙同孭背囊?
PW12:係7153決定,我只係帶佢去影相區
辯:係你叫佢孭個背囊,你都冇同佢講可以唔孭,都冇人同佢講呢張相會用嚟做證據顯示佢管有呢個袋。
PW12:係

🛑覆問
主要指出PW12做口供不知道案件性質和回文重點,不會知道爭議點。

📌PW13 前女偵緝警員11197 沈嘉慧(音)作供
🛑主問
於2020年2月已離開警隊,現在在公積金計劃管理局工作。案發當日屬西九龍應變大隊刑事應變小隊第八隊。03XX被指派到厚福街7-7A天台作搜查女被捕人士的工作。

上到天台時已有其他警務人員,及一些被截停的人在天台中央趴低,手放在腰後面,上了索帶。在天台的工作沒有記錄,只憑記憶作供。我的職責只是搜查危險物,書面紀錄由其他同事去做,例如負責押解的同事,有和他們溝通過。

開始搜查前,看守的同事會同我講他們的名字和身份證,我會核對下佢哋個樣。我會睇下佢哋有冇危險物同埋搵下佢哋個褲袋,但冇揭開佢哋啲衫。有背囊同埋袋,我會擺喺佢哋面前問「係咪你㗎」,但其實成晚都冇人答過我,冇人出聲。 跟住我會喺佢哋面前搜袋,如果搵到啲嘢就會拎出嚟佢哋面前問「係咪你㗎」,都係成晚都冇人答。我搜完之後會將啲嘢放返入個袋,拉好拉鏈再放返低個袋。之後會向同事匯報裏面大概有啲咩。

現場嘅看守同事都係隊員,其中一人係15386 (PW12)。我同佢只係處理咗一個人。冇印象喺天台停留咗幾耐。

🌟D2 D3律師盤問
辯:我獲告知你嘅記事冊只係填寫到10月4日,之前基本上都只係填寫返工放工,有咩原因?
PW13:10月4號之後我參與咗其他案件嘅後援工作,冇咩特別嘢要記錄。11月我又要處理重案組嘅工作,冇時間補錄之前嘅事。因為工作繁重,我精神狀態都唔係幾好,就算寫咗都未必準確,而且都冇咩重要嘢要記低
辯:會唔會係十月份嗰陣你已經知道可以轉職?
PW13:唔係,我12月先決定離職,到咗20年年尾先返呢份工。
辯:有冇請示過上司可以唔寫?有冇人檢查?
PW13:冇,都冇人會檢查

辯:2021年9月21日你寫咗份口供,係邊個叫你做?
PW13:警員16909喺19定20號打畀我,佢話有單案喺厚福街,佢一講我就記得係邊單case,叫我去警察總部錄口供
辯:有冇人同你講要講咩內容,16909有冇畀啲咩資料你?
PW13:冇,我係憑自己記憶講,2019年11月16日係我入職十週年,之後我就由11月17號當值到11月19號,印象好深刻
辯:你嗰日協助過咁多警員,淨係寫15386?
PW13:我同15386都係重案組,其他人係其他unit所以唔記得
官:同你聯絡嘅人係點講㗎,有冇話「我哋想你講某一位嫌疑人或者警員處理嘅事」,定係只係概括講下天台情況?
PW13:佢係講呢單案會上法庭,講左被告嘅名,問我記唔記得呢一日嘅事
官:咁你畀口供時記唔記得你有處理過呢位被告?
PW13:唔記得㗎喇
官:隊員你淨係記得15386?
PW13:淨係記到呢個number,記得其他人嘅名

辯:喺天台嗰陣,有啲人有背囊墊住個頭,有幾多位?
PW13:唔肯定,但我嘅理解係佢哋墊住嘅係自己嘅袋
辯:咁你搜背囊嗰陣佢哋個頭就冇嘢墊住啦,佢哋趴喺度,最多係望到你對鞋
PW13:把搜袋時會特登將啲嘢攞一攞去佢哋眼前,比佢睇然後問佢係咪你㗎
辯:其實你都認定咗啲嘢係佢嘅
PW13:唔係,如果佢答唔係我會問返同事
辯:咁呢個算唔算係查問
PW13:我覺得唔算係,都冇人答
官:咁如果你搜到把刀,佢又答係佢嘅,你會點?
PW13:會向佢警誡
官:咁你問人啲嘢係咪佢嘅算唔算係查問呀
PW13:咁算係嘅
辯:但你冇做任何紀錄
PW13:係

🛑覆問
PW13和15386在油尖警區重案組共事一年,再之前在不同組時亦有合作,所以較熟悉。

📌PW14 女偵緝警員10283 鄭樂韻(音),負責搜查D3及帶D3在警署處理各種程序,主問完成。

1430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判刑
14:35 廣播,庭內尚餘空位
14:45 對於香淑嫻的例遲,旁聽師鼓躁
14:54 開庭,辯方陳詞過程中多次要索取指示
15:10 香官重覆緊案情
15:26 完

🌝手足自開庭未能坐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張(32) #20210629藍田
🛑已還押超過2個月🛑

控罪1:管有炸藥
被告被控於2021年6月29日,在九龍藍田康華苑B座某單位內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某些爆炸品,即硝酸鉀及硫磺。

控罪2:無牌管有彈藥
被告被控於2021年6月29日,在九龍藍田康華苑B座某單位內無牌管有一批彈藥,即580發槍彈推動打釘工具的槍彈。
=============
控方申請押後案件以作進一步調查及等侯報告完成,法庭在辯方沒有反對下批准控方申請。

辯方希望今次是最後一次押後。

下次聆訊詳情:

日期:2021年11月30日
時間:14:30
地點: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性質:提堂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提堂
#羊村繪本案 #言語治療師工會 
#港區國安法 #指定法官

👩🏻D1: 黎 (25)
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主席
👩🏻D2: 楊 (27) (因另案守行為中)
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副主席
👩D3: 伍(28)
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工會秘書
🙎🏻‍♂️D4: 陳(25)
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司庫
🙎🏻‍♂️D5: 方(26)
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委員

🛑黎,楊已還押逾2個月;伍,陳,方已還押1個月

📍控罪:
(1)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全部被告]

控罪詳情:
違反香港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159A及159C條。黎、楊、伍、陳、方,5人被控於2020年6月4日至2021年7月22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串謀其他人刊印、發佈、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包括3本名為《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及《羊村清道夫》的書,意圖包括: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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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9 開庭】控方申請將本案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押後至2021年10月12日 [星期二] 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提堂。辯方確認已收妥控方的文件,各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5人須繼續還押

【14:53 休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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