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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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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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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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俊文法官 #裁決
#1001黃大仙 #暴動

A1: 譚(21) / A2: 鄧(16)
A3: 方(18) / A4: 楊(19)
A5: 卓(18) / A6: 郭(17)
A7: 鄧(21) / A8: 戴(19)
A9: 王(21) / A10: 伍(22)
A11: 劉(24) / A12: 黃(23)

控罪:
(1) 暴動 [全部被告]
各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A3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錘仔。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A9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李官先讀出控罪,案情,承認事實及證人證供。

關鍵議題
就控罪1而言:
1. 案發日相關時間,地點是否有發生暴動?
2. 若有,各被告有否參與?

上述議題辯方均有爭議。

就第2及第3項控罪則在於:
被告是否管有並有意圖作出傷人的行為。

裁決理由
議題1:法庭裁定當日在相關時間及地點發生暴動

議題2:明顯,本案並無直接證據。控方邀請法庭考慮環境證供,即被捕人士截獲的地點,時間及裝備,來作出不可抗拒推論。

除了D11及D12外,其他被告的相關證供大同小異。

具關鍵性的是不被爭議的是被捕地點及時間(於2019年10月1日1615-1655時,沙田坳道至龍翔道一段,約250米),而其被捕的確實地點並不具關鍵性。

具關鍵性的是在被告身上找到的物品,而非其是否正使用或擺放位置。

辯方說法是控方無法排除各被告是無辜的過路人。而這正是在終審法院提及需要法庭參考環境證供去作出不可抗拒推論。

分析
有關環境
單以龍翔道而言,當時當地任何人均可自由出入。即使以對被告最有利的方向,短短250米,短短18分鐘內,警方最少4次的口頭警告,發射多次催淚彈,示威者亦有回擊。故此,在現場的人士必然知道現場已發生暴動。

法庭認為以下是關鍵(關於相關路段):

1. 規模不少的堵路
2. 有數以千百計已掘起的磚頭

法庭基於上述理由裁定該段250米距離為暴徒的重要據點。

而12名被告均在主要案發地點被捕,絕非偶然。

法庭認為各被告在暴徒的重要據點出現,絕不尋常,根本不會有正常理性的成年人在上述時間地點在該範圍逗留。

有關裝備
辯方指各被告的裝備均是防禦性質。
法庭認為這並不會加強辯方或減弱控方的說法。

在關於裝備方面,可以分類如下:

1. 眼罩
2. 防毒口罩
3. 頭盔
4. 手套
5. 防護裝備

除D11及12外,其他被告的裝備簡述如下:
D1有齊5項
D2有3頂
D3有齊5項
D4有3項
D5有3項
D6有2項
D7有2項
D8有2項
D9有3項
D10有4項

法庭認為最關重要的是首2項裝備,並連同其他證據,及在缺乏被告人的解釋下,法庭可因此作出推論。

法庭排除D1-10是無辜過路人的可能性,法庭裁定D1-10控罪一罪名成立❗️

關於D11
當日他不是以聖約翰救傷隊的身份出現,雖然D11與其他人的衣著及裝備有差別,但可作其他推論的空間不大。其裝備是以急救員的角色出現,明顯是讓暴徒知道他可提供急救服務。他的存在明顯是提升了暴徒的信心。辯方指其亦可能會為其他非暴徒的人士作出協助。法庭認為是罔顧事實,當時有公職在身的人並不可能尋求D11的協助。

法庭裁定D11控罪1罪名成立❗️

有關D12
基於其衣著及其身上沒有可供法庭推論的物品,這是與其他人最明顯的分別,雖然其出現在暴徒據點十分可疑,但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法庭裁定D12控罪1罪名不成立

有關控罪2,3
法庭裁定控罪2及3罪名不成立

案件將押後求情,休庭15分鐘商討押後時間。

再開庭

就D1,2,3,6,8,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18日1430區域法院處理求情及索取報告。

就所有罪成被告押後至2022年3月4日早上區域法院判刑。

期間罪成被告需要還押索取背景報告,並為D2,3 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D6索取教導所報告(因為女生沒有勞教中心的判刑選項)。李官明言更生中心不是有可能的判刑。

========
按:據法庭說法,市民可理解為法庭認為「戰地醫生」是一個鼓勵戰爭的角色,不論其是否有協調,事實上,急救醫療服務也令戰爭的雙方可更放心去打仗(與明知沒有急救醫療服務的情況相比較);而醫護就是原罪,用以鼓勵人們放心受傷。
(有時候嘅罔顧事實的人非辯方,例一:以前某日有個傻傻地嘅FA喺陶煇誤中胡椒噴霧果陣,都走左去幫佢洗眼;例二:又有一大班傻傻地嘅FA見周圍市民中哂催淚彈好辛苦又走去幫佢地洗眼。嗯,果然做FA嘅都係傻嘅,做咩要咁大愛?)

再按:罪成手足以依依不捨的眼神望向旁聽席,宣判罪成時現場亦哭聲一遍

休庭後再按:罪成手足都係叻仔叻女,休庭後,大家都精神抖擻咁行番出被告席,都是堅強的

未來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0九龍塘 #審訊 [6/5]

上午進度

韋 (35)

控罪:
(1)~(4)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A~D
(5) 協助、教唆一名女子逃離警員C的羈押
詳情按此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8745

控方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辯方代表: #陳偉彥大律師

——————————
09:37 開庭

主控表示已經交咗結案陳辭給法庭,沒有口頭補充。但法官要求控方在庭上讀出內容。

10:23 辯方表示既然控方讀咗,辯方亦希望讀出。辯方爭議被告嘅身份,被告有出庭作供,有提出不在場證據,控方有責任提出理由去反駁。還從多方面質疑控方的指控證據。

總結陳辭重點:

辯方回應控方對答辯內容的三個挑戰:
1. 關於銅鑼灣分店經營的情況;辯方指這純粹是商業經營的運作和決定,與案情無衝突。

2. 在2019年11月10日交還電視機的細節,為何被告要與餐廳經理譚先生一齊去;辯方指出當時的貨車只有兩個位,所以只有二人,被告是公司股東負責簽文件,譚先生身材健碩可以協助搬運,他熟悉餐廳業務運作,如有需要,可以協助商務事情。至於要在星期日歸還,這是應新亞公司的要求。

3. 電視機在交還之前的存放地點;辯方指出太平洋貿易中心的電梯不能直達被告租用的該樓層,而位於觀塘的餐廳有電梯直達,方便搬運,解釋並非不合理。

辯方質疑各證人在現場到白衣人的觀察的可靠性,因為觀察時間短、見唔到面容、場面混亂有人干擾、各人都係在移動中、證人當時面對大壓力會影響記憶,各項原因都係辨認證據嘅弱點。

質疑拍攝到被告前往和離開又一城的閉路電視片段的質素,根本影唔到車牌號碼。

質疑在又一城拍攝到白衣人逃走的路徑,片段不能清楚見到面貌,控方指稱白衣人嘅衣服,亦從來無被檢取到。

案件押後至2022年4月21日09:30同庭作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慧敏裁判官
#20210831太子
#新案件 🌟

梁(34) / 網媒記者

控罪:
(1)阻礙公職人員

被控於2021年8月31日,在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港鐵太子站B1出口外,阻礙警長22991 執行公務。

(2)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

被控於2021年8月31日,在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港鐵太子站B1出口外,作出行為引致公眾地方受損或遭受阻礙。

————————————

裁判官批准以$2,000保釋候訊,並需遵守以下保釋條件:

- 不得離開香港
- 於報稱地址居住
(如需更改,須於24小時前通知警方)
- 交出旅遊證件
- 定期到警署報到

案件押後至3月21日上午9時30分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10701銅鑼灣 #審訊

👤盧(60)

控罪:
(1)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3) 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
(1) 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港鐵銅鑼灣站E出口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即警長33592
(2) 身為規定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向警長33592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3) 同日同地襲擊警長33592
—————————

被告較早前已承認控罪1、2,並處理同意案情,今日只需就控罪3作審訊。

就控罪3控方將會傳召1名證人上庭作供,另有現場片段,辯方除被告外沒有其他証人。

被告於庭上再次確認就控罪1,2認罪,而控罪3則不認罪。

承認事實 (P3)
1.警員被派到銅鑼灣區作人管制及巡邏
2.當日1449 被告在港鐵銅鑼灣站E出口出外
3.案發過程被拍下,燒成光碟
4.控辯雙方不爭證物鍊, 該光碟呈堂為證物P1
5.片段的錄音謄本呈堂為證物P2

辯方律師指由於昨天收到新證據,新證據是現場拍攝的片段,片段所拍攝的內容和警員片段拍攝同一事情只是角度有所不同,需押後給予控方確認一下再作呈堂。

休庭後,控方確認辯方片段無問題,辯方片段呈堂為D1。

控方先完整播放P1及D1讓法庭了解當時情況。

控方傳召PW1 警長 33592 劉貫恩
99年入職嘅PW1,當日被指派到現場作人群管理及巡邏。
1448 被告於近E出口被截查,PW1指被告將身份證掉地,警員要求被告執回身份證,但被告未再理會,期後把背囊物品倒於地上,之後高舉雙手及大嗌sorry。
3次口頭警告無效後PW1決定拘捕被告,罪名為阻差辦公。


當被問到其他與被告有否身體接觸,PW1指被告的數次fing袋中有一次掂到佢,無感到痛楚,控方再問力到,PW1回答屬細力。


片段謄本第一頁列表中有A-G的不同人士的說話
控方:「D for dog 即 警員2 係咪你嚟?」
PW1:單憑呢啲對話,確認唔到…
控方:唔緊要,其實(控辯雙方)承認咗。
咁E係被告講嘅嘢?
PW1:確認


辯方盤問PW1
盤問間部分PW1確認的事情
- 不知被告為何被截查
- 非PW1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
- 當晚2030時所錄取嘅第一份口供無提及被告背囊帶接觸到PW1嘅事(控方所依賴嘅襲警行為) ,亦無提及被告撞到自已。
- 事後2個月案件主管告知PW1將控告被告襲警,因此要求PW1補錄口供,才有第二份口供。
- PW1否認片段未見嘅撞到PW1(控方主問也未有提及)的情節從未發生

控方覆問PW1
控方指表示自已問漏撞到PW1的情節,一度想要求證人從片段中指出何時出現推到PW1的情節,但遭到辯方反對後收回問題。

1133 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作供

審訊下午1430 繼續
==================

被告作供
被告作供指當日到銅鑼灣Citybank交卡數(1442時的相關單據呈堂為D2)後前往Ikea買日用品。路過E出口外見一名年輕女子影相被警員喝止。因擔心該年輕女子,被告想以證人身份留下替女子作證只是影相(無其他行為) 。

警員馬上叫被告埋去一同截查,被告强調有配合警員即時拿出身份證,只是意外卡到才跌咗身份證及信用卡,被告有執返信用卡,而資料向上方嘅身份證就無執到。
原因是被告認為等警員睇,其間被告有不斷問警員睇完未,但警員沒有回應。
而將袋中物品倒地是因為女警當時要搜查佢,於是被告便"鄧"晒背囊內的物品出來以證自已無收藏可疑物品。

控方盤問
上庭未有出席的主控試圖以控罪1及2的同意案情質疑被告今日作供時就身份證掉在地上一事改變立場。
辯方律師解釋上時有就同意案情字眼與上手主控溝通…最終,重播認罪案情錄音後控方又收返相關問題…

雙方結案陳詞重點

控方:
本案未有法律爭議,只是事實裁決。
雖然影片角度未必影得清楚,但希望法庭留意145114起被告曾將背囊fing向警員一下。
控方認為被告因對警察不滿,故意將背囊fing向PW1,並接觸到其身體,其餘fing袋的情況及被推情節則不依賴。

辯方:
PW1非誠實可靠,入職27年的PW1於案發即日的口供中提到從未提到受襲。在控方主問階段PW1未有提及被撞情節,要到盤問階段才告知法庭有被撞。
如果被告真的有光天化日兩度襲擊PW1,無可能唔被警員以襲警罪拘捕。

即使法庭信納證人,法庭也不排除事件純屬意外。PW1今日於庭上確認接觸屬細力且唔痛,而片段中在場警員從未有就襲警行為作警告或拘捕。
辯方認為案發時被告fing袋的行為只是確認袋中再無物品,絕非故意襲警或控方想指的罔顧行為。就意圖方面,就連被指受襲的PW1作供時也無法確認被告有意圖襲擊自已。
因此,辯方認為控方不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舉證被告有罪。

法庭需時考慮裁決,案件押後至2月18日1430 暫定7庭進行裁決。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19/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枝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枝改裝鐵通、一枝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

0922開庭 (押送A5嘅懲教唔知咩事遲大到)

繼續傳召PW27 偵緝警員5960 陳樂希(音)
處理A3及A4證物

PW27作供內容詳見:
https://telegra.ph/A3-chain-2---PW27-Testimony-01-28

1335退庭

案件押後至2月7日0900同庭續審,A5繼續還押,其他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
直播員按: 無意批評熱心旁聽師聲援手足,直播員只想先小人後君子作出聲明,喺律師問證嘅時候發出各種不必要聲音真係好影響想認真聽嘅人(利申:冇資格坐記者位嘅直播員本人聽唔清楚而已,不代表其他旁聽人士立場),為免誤報假消息小弟聽唔清楚就會索性唔抄唔報,還請各位multi-tasking高手搵直播台報料。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 (20/35)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8位被告 #0811尖沙咀

A2:X(14) / A3:廖(25)
A4:莊(24) / A7:黃(21)
A8:羅(19) / A9:蕭(23)
A10:潘(26) / A11:羅(22)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無牌管有彈藥
A11羅(22)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管有9粒已使用的催淚彈殼。
=============
📌上午進度:

控方就只針對A7、A8、A9和A10的承認事實已和辯方處理好,並已在法庭讀出。

PW25警員11245*已作供完畢。而下午則會傳召警員Y,即聲稱被汽油彈燒傷的警員。

~12:45完庭,14:30繼續~
=============
*警員11245曾在DCCC325/2019案以臥底警員的身份作供,但證供部分被林嘉欣法官質疑為不可信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6163&currpage=T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907中環 #裁決

🔵D1:李國永(lunch)
D2:陳(62)

控罪:
(1)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 [D1]
(2)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 [D2]
(3)普通襲擊 [D2]

背景:
D2被控於2020年9月7日,在中環置地廣場地下,與另外一被告人(D1)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被破壞。另在同日同地被控襲擊尼泊爾籍男子Gurung Ganesh (保安員)。

——————————————
1438開庭

控方代表: #許偉進大律師
🔵D1法律代表:趙大律師
D2無法律代表

宣判前,法庭刪除英文版「noisy or」字眼,少了一個指控。
控方剛才才通知法庭指,D2無定罪紀錄,14:42休庭,14:58開庭。

———————————————
🟡關於D2🟡
當保安員阻止兩名被告時,PW1曾讓開,給女途人通過通道。D2曾走去途人面前想通過,保安阻止,D2再推開保安試圖通過。途人亦有接觸D2身體,即推開和撥開她,嘗試令D2讓開,給自己可以通。D2大叫不要觸碰她,用前臂推開PW1背部兩下,指推是因為途人抓同推她。PW1傾後,撞到D2令她失平衡險跌低。而扶手電梯旁,仍有途人行過,所以D2是身在危險環境,所以推開PW1來保護自己。

法庭不同意。於片段中沒顯示D2失平衡險跌,如果D2想離開,可以在扶手電梯左邊方向的空間離開,不需要推PW1,相反顯示D2必有擾亂秩序。

PW5指,置地廣場物業管理中心與業主,可以決定公眾人士可否出入和使用通道。因此保安有權阻止D2搭扶手電梯上一樓,D2趁PW1讓開,就走去途人面前試着突破防線。在PW1阻止時,仍繼續推和衝擊防線,影響甚至破壞秩序,所以是一定有意圖,會令途人不能乘搭扶手電梯去一樓。因此途人才用武力,推和撥開D2,令D2移開,不再阻礙扶手電梯。D2知PW1不同意她使用扶手電梯,而且她的行為不屬自衞,因為沒有需要。

🔵D1:罪名不成立
D2:兩項罪名成立‼️

🟢保釋至2022年2月25日0930東區法院第四庭判刑,索取背景報告。
(王證瑜提醒兩張傳票最高刑罰可判一年)

D2:我嘅背景咪一個「普通師奶」,無所謂啦,我而家同你講啦,你而家判埋啦
王:我要考慮同埋知多啲

D2:你想點就點啦
王:唔係我想點就點,要考慮法治同法律
(王指可以把D2還押或者批准保釋,D2問他想如何,王指D2沒律師代表,很多事不知如何說或要說甚麼,亦要了解背景才判刑,指現階段打算讓D2保釋,可以押後較長時間,給感化主任有較長時間準備)

D2:係咪一定要坐監?
王:睇下背景報告如何

D2:咁我準備定入去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提堂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案件一】🛑已還押逾6個月
D1:何 (17)/ D2:歐 (19)/ D3:* (15)

控罪:
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6月6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及與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案件二】🛑已還押逾6個月
D1:郭 (18)/ D2:陳 (24)/ D3:* (15)

控罪:
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6月6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案件一三人及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案件三】
蘇 (18) 🛑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
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6月6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上述六人及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16開庭
羅官先確認各未成年被告有家長在場。控方打算本次仍是一同處理3宗案件,下次提訊日才合併案件。上一次辯方要求控方提供文件,而控方在1月19日已把文件的電子版給予,只欠一名專家證人報告(爆炸品專家),須時約4-5星期。2星期內亦可把證人口供的英文譯本給予辯方。
案件一D1申請從個人財物袋(包頭袋)內取回幾隻警方錄影會面光碟以供律師團隊使用獲批。羅官指希望下次提訊日能成功轉介高等法院,亦希望若有被告認罪,應及早呈上同意案情。

案件押後至2022年3月15日 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3庭再作提訊日,所有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0825葵涌 #轉介文件

D1:湯(34)
D2:梁(27)
D3:鄧(25)
D4:簡(26)
D5:潘(28)
D6:陳(35)
D7:羅(44)
D8:鄧(24)

D1-D4,D7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D1-8串謀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19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新界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與另外四名男子串謀暴動。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9支行山杖。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4)D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5)D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個彈射器連同彈丸。

(6)D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7)D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把鎅刀。

(8)D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9)D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10)D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金屬棒。

(1446 開庭)

詳情:
控方就第4被告呈上控罪的修訂書,修訂內容為被告名字的中間一字

控方同時呈上第1,3,6,8,9 五條控罪的修訂。修訂內容為轉介文件的形容,修訂為作詳盡描述

審訊會以中文進行,沒有文件需要翻譯

法庭宣布各被告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各被告皆保留不在場證據

D5、D6、D8 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D1-D4,D7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15日1430於區域法院進行答辯

(1502退庭)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 (20/35)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8位被告 #0811尖沙咀

A2:X(14) / A3:廖(25)
A4:莊(24) / A7:黃(21)
A8:羅(19) / A9:蕭(23)
A10:潘(26) / A11:羅(22)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無牌管有彈藥
A11羅(22)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管有9粒已使用的催淚彈殼。
=============
📌下午進度:

PW26警員Y (聲稱被汽油彈燒傷的警員) 和PW27警署警長52169 (案發當時駐守新屋嶺) 均已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法庭繼續詢問進度。

控方表示仍有5名證人需要傳召,即偵緝警員9030、警長譚榮亮、警員6288、警員2828和警員9086,但基於後三位證人尚在強檢中,經控辯雙方商討後,下星期一(31號)先傳召警長譚榮亮;年初四(4/2)則會傳召9030、9086;而新年後再傳召剩餘兩位警員。

法庭表示下星期一(31號)為年廿九,需要考慮其他法庭使用者的情況,故會早點完庭。

控方法律代表 #林芷瑩大律師 表示星期一需要處理另一單案件的PTR。法庭決定押後至10:30開庭。

~16:11完庭,下星期一10:30續審,期間各被告可按原有條件保釋~
=============
直播員按:警員Y健步如飛呢,看不出曾被燒傷呢~題外話,主控口誤時把CCTV說成CCTVB☺️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2沙田 #判刑

D1: 區(25) / D3: 葉(22) / D5: 蔡(23) / D6: 何(25)
🛑各人已被還押15日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案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262

詳細控罪和裁決內容(歡迎補充):
https://telegra.ph/0812沙田-詳細裁決內容-01-28

主控:#許偉進大律師

法律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3 #鄧灝程大律師
D5
D6 #陳熙民大律師

—————
16:16 開庭

D1律師呈上多封由父母家人和朋友撰寫的求情信,只被告性格溫文爾雅,願意助人,犯案與過去性格不符,重犯機會低,希望法庭以同案D4的量刑起點(6個月)作參考,並酌情考慮以下兩個原因作減刑:1. 被告沒有用任何燈光照射警員,只係逃走時被拘捕,證供沒有指被告做其他行為;2. 案發在2019年8月12日,13日以襲警罪名被帶上法庭,當時並未有非法集結的控罪,控方因案件安排,到2020年頭將本案與其他案件合併,因而延遲半年。

D3律師呈上8封求情信,解釋咗背景報告比被告聽,被告同意,但堅決指出無做過侮辱性行為,無毁壞過公共物品,被裁定有罪之後有悔意希望法庭接納,背景報告指出被告年少時與家人情況不理想,有不愉快經歷,雖然有刑事定罪紀錄,但亦有好市民獎,希望與女朋友做小生意,亦希望重返校園。

D5律師呈上求情信,解釋咗背景報告比被告聽,被告同意,被告年少時喪父,自少養成承擔家庭責任,性格獨立,雇主所撰寫的求情信評價好高,有責任感,感化官未能聯絡雇主,因為給予的電話是直接上司,而非雇主。被告無刑事定罪紀錄。

D6律師呈上求情信,解釋咗背景報告比被告聽,被告同意,被告的父親在其年少時失蹤,中六畢業之後,因經濟問題未能繼續升學,要工作成為家庭經濟支柱;辯方接納非法集結有滋擾行為,比較其它案件,無傷人、堵路、衝擊警方防線,不是最嚴重案情,被告對事件表示後悔,在審訊過程中,明白事件對社會帶來影響,深感後悔,明白應該用其他方法表達意見,奉公守法。

16:45~17:11 裁判官休庭考慮

📌判刑:

不接納D1, D3 & D5 的求情或表達有悔意,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無減刑空間,判處6個月即時監禁

接納 D6 的求情信有大篇幅講述悔意,同樣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酌情扣減3個星期,判處5個月1星期即時監禁

D1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以現金一萬元,不得離開香港,交出旅遊證件,居住在現址,每星期向警方報到兩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03太古 #提堂

~補回2022年1月25日聆訊之內容,非即時~

張(25)🛑已還押4日

控罪:
1. 暴動
2. 有意圖而傷人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門外,與其他人參與暴動;及同日同地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意圖對其身體造成嚴重傷害。(控罪一、二)

被控於同日在太古成2期一店舖外抗拒警員19984及督察18533。(控罪三)
*以上摘自oncc
—————

被告申請保釋被拒,並放棄八日保釋覆核權‼️

案件押後至2022年3月15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再訊,期間被告需繼續還押。
(被告離開時情緒低落、低頭步出法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域法院)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屯門 #裁決

A1: 葉(20)
A2: 冼(21)
A3: 劉(21)

控罪:
(1) 暴動 [A1]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參與暴動。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持有兩瓶噴漆,以摧毀他人的財產。

(3) 襲警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員14159。

(4) 非法集結 [A2-3]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與其他在場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早前審訊內容詳見: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8268
——————
速報‼️

A1三項罪名成立
A2 A3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

——————
A1代表郭大律師先呈上求情信,控方則呈上相關案例供法庭參閱。

1010休庭30分鐘

1046再開庭

辯方求情
A1現年23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任職髮型助理。案發時他20歲,本案暴動規模小而且屬突發,希望法庭考慮判處入勞教中心,若然判監則參考已呈上的書面陳詞。

除了休庭前已呈交的求情信,現再補上僱主及外展社工的求情信,內容皆正面,亦可反映本案是A1品格以外的偶發事件。暴動並非預先計劃,而A1即使管有噴漆,事件也是即時發生。在警方衝出大會堂外進行拘捕才發生搶犯情況,不是直接與A1有關,A1因為擔心被捕女子才即時衝上前,並非與他人有默契搶犯,只是單獨行事。

就當日有警員被淋腐蝕性液體,沒有證據顯示淋液體的位置、是否與該場暴動有關,除淋液體外亦沒有出現明顯傷害警員的暴力行為,而暴動在5分鐘內已平息。此外,控方證人作供時承認,當時沒有發出任何警告就從大會堂衝出去驅散,可能因此而造成群眾反應。當日公共設施不是遭到大規模破壞,群眾只是推花盆和用噴漆塗鴉,與警員的碰撞亦屬輕微。該場暴動是非法集結的延續威脅,1406時警方衝出去,該個別暴動位置才出現威脅。非法集結對公眾造成的滋擾相對輕,因集結期間公眾沒有恐慌走避。

就該場暴動而言,A1除了自己有份參與,沒有證據顯示他曾積極鼓勵或帶領他人參與。法庭裁定他有襲警,但該襲擊動作只是他跳入去同時產生的碰撞,而且法庭接受被襲警員傷勢輕微,所以A1的襲警行為不算嚴重。他管有噴漆,但只是管有而沒有直接威脅到公眾。如暴動期間他有縱火或其他行為則會是加刑因素。辯方邀請法庭考慮案情及A1年紀,予以輕判。

高官回應辯方陳詞,考慮到罪行嚴重性及上訴庭指引,不接納辯方索取勞教中心報告的要求,只為A1索取背景報告作判刑考慮。

📌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的A2申請訟費遭控方反對,法庭聽取雙方陳詞後拒絕A2的訟費申請理由是他當時身處現場並管有相關物品。

案件押後至2月22日1000判刑,期間A1還押🛑

庭上沒有讀出判詞,請參閱司法機構上載的官方裁決理由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902_2020.docx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31日 星期一】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1.10.27
上庭總結2021.01.29
2022.01.3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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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李素蘭法官
🕝14:30
👤陳(38)🛑已還押逾19個月 🔥#判刑 (#20200609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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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00
👥陳,周,黃(23-43)🛑三位已還押逾1個月 #求情 (#0922沙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阻差辦公)

🕒15:00
👤黃(17) #續審 [6/5] (#20200701銅鑼灣 2項縱火 盜竊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
👥*,廖,莊,黃,羅,蕭,潘,羅(14-27) #續審 [21/35]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區 域 法 院 )
👨🏻‍⚖️練錦鴻法官
🕚11:00
👥15名被告(17-31)🛑除A4何外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0728上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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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梁雅忻主任裁判官
🕤09:30
👤區(25) #進度報告 (#網上言行 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答辯時認罪,於2021年2月5日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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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屈麗雯裁判官
🕝14:30
👤劉(17)🛑因另案服刑中 #裁決 (#20210723荃灣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09:30
👤蔣(41)🛑已還押逾5個月 🔥#判刑 (#20210728上水 #20210729高等法院大樓 4項展示煽動刊物 管有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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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練錦鴻法官
#0728上環 🔥#判刑

04:50 法院外約50人等候
10:30 已逾130人,家屬已進內庭

【派飛安排】
家屬:30張
三庭內庭:32張(1-32)
二庭轉播庭:65張(33-97)
四樓庭外轉播座位:54張(98-151)
四樓庭外轉播企位:30張(152-181)
後補:50張(182-231)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判刑 #求情
#0728上環

🛑除D4,其餘均自裁決當日還押逾1個月🛑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D1-15暴動 🛑D4審訊首天認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7月28日,在上環摩利臣街與文華里之間干諾道中和德輔道中一帶,連同甄凱盈、廖天駿及其他人參與暴動。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上環文華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一個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黑色鐳射筆連電池。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審訊首天認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D15被控於同日同地無適當牌照而管有無線電通訊設備即一套無線電收發器。

【2021年12月30日裁決】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137

【其他背景】
D4在2021年6月7日(審訊首天)認罪,練官在控方不反對保釋下撤銷其擔保,故D4曾還押逾2個月。同年8月17日作輕判求情時申請保釋,獲練官批准。詳見: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470
而後在同年12月30日裁決當天,練官沒有按控方要求撤銷其保釋。

D5/ D13/ D14在2022年1月19日提訊,法庭確認收到三位勞教中心報告: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363

Case 2 判刑: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249

Case 1 暴動脫罪,無牌管有無線電罪成判刑: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7312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判刑 #求情
#0728上環

🛑除D4,其餘均自裁決當日還押逾1個月🛑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1114開庭】
今天只作求情補充陳詞,眾被告報告早於上週送達法庭及律師。

D1/ D2/ D3/ D12 報告內容正面,四人相對年輕(分別19~24歲)也沒有任何定罪記錄。代表律師言「我哋都年輕過,係會有啲衝動嗰時候」,另指案發當日是721事件一週後,但他們沒有明顯暴力,例如D2更是沒有任何片段顯示作出過任何行為,D3除了曾拍攝到淋熄催淚彈外就沒有拍攝到任何其他行為。本案背景與他們性格毫不相符。D1理想是成為教結他老師,D2考得許多IT證書,D3希望從事幼兒教育,D12希望成為傳媒工作者。是次為暴動判刑以總體去考量,希望會判年輕人最輕。

D4早於幾個月前向法庭呈交求情陳詞文件夾。較早前索取過感化、教導所和勞教中心報告,由於體格緣故,建議指D4適合判入教導所而不適合判入勞教中心。佢年輕,已扣留過72日,希望法官判刑會依從專業社工建議。另外,D4情況較特別,因為開審當日已認罪,而判入中心則不會計算之前還押的日數。... 傅大狀索取指示後表示得悉D4希望留待9號一齊判刑。

【1120練官有些input】

保釋:
D4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其餘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月9日0930時西九龍法院第三庭判刑。

【1157散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判刑
#20210611上水 #20210728上水
#20210729高等法院大樓
#20210806上水

蔣(41)🛑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
(1) 展示煽動刊物
被控於2021年6月11日,在上水天平邨天喜樓徐展堂幼稚園,展示一張海報,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司法機構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煽惑使用暴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煽動刊物。

(4) - (5) 展示煽動刊物
於2021年6月23日及7月28日在同地分別展示三張海報。

(6) 展示煽動刊物
於2021年7月29日在高等法院大樓展示一張海報。

(7) 管有或展示煽動刊物
於2021年8月6日在粉嶺馬會道北區公園外管有48張數碼檔形式海報。

*控方撤回控罪(2)、(3)、(8)
答辯詳情請參閱獨媒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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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動罪在香港沒有案例,辯方的提供的案例參考性有限
展示煽動刊物罪在香港沒有案例,辯方提供1952年在香港的案件供法庭參考,但內容祇不過是剪報,內容不算詳細,對當時當地的環境只有簡單描述,對所涉仇恨目的及背景資料所知無幾,亦欠缺量刑的法律觀點,參考性有限。而其他辯方呈上的案例亦非香港案例。


👨🏻‍⚖️官:煽動可能引致不可思議的嚴重後果
煽動罪行除考慮所涉物品的內容外,亦不能忽視當時的社會環境及事發的背景。煽動會刺激他人情緒,可能引致不可思議的嚴重後,煽動行為在社會動盪時發生抑或在平靜是發生,兩者必然有分別。

香港自2019年中開始出現社會事件,不少涉及違法行為甚至暴力,規模之大、頻密性之高可謂相當嚴重,到2020年初疫情停頓令人有機會平靜思考。但年中這些行為又死灰復燃,被告選擇在今年6月11日張貼煽動海報,內容提及在6月12日所發生的事件,無疑是希望將平靜下來的社會事件復燃。


📌在幼稚園貼海報荼毒幼童
羅官指,張貼海報的地方是幼稚園,即使海報內容朝外在幼稚園內的師生只能看見海報背面,但從地形圖片中可見張貼的地方接近幼稚園的出入口,是上課的師生必經之路。幼稚園學生非常年幼,當然不會理解海報內容牽涉的背景,亦缺乏心智作出分析,但小孩子往在會按海報圖片分辨是非,在不知不覺間會荼毒他們心智。而控罪五發生時正值停課,經過的學生不多,嚴重性相對較低。


👨🏻‍⚖️在高院貼海報挑戰法治,使激動的旁聽者情緒再次升温。
羅官指,控罪六涉及在高等法院張貼海報,該海報除文字之外更有主審法官照片,羅官斥被告行為是向法治挑戰,使在法庭內本身已經激動的旁聽者 (應該無我份,我好冷靜😔) 情緒再次升温,所以此控罪屬本案中最嚴重。控罪七涉及在被告管有的電子裝置中拾獲的電子海報,數量之多顯示被告不只是收藏,而是有其他目的。


📌本案有三項嚴重之處
一:令本來已經冷靜下來的社會氣氛復燃;二:精心揀選犯案地點,過程經過深思絕非巧合,可見是有計劃的行動;三:有計劃地揀選案發日期。

--------------------------
#判刑 🔴
控罪(1)、(4) 以9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至6個月監禁。
控罪(5) 以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至4個月監禁。
控罪(6) 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至8個月監禁。
控罪(7) 以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至4個月監禁

考慮所有控罪出於同一目的,且在短期內發生,所有刑期同期執行。

總刑期為8個月即時監禁。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雅忻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進度報告

區(25)

控罪: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

判刑: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3477
*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
10:41開庭

11:19處理進度報告
被告明白報告內容,沒有補充。因應疫情,感化官申請延長社會服務令時限,被告同意於餘下時間繼續完成社會服務令。

因本案之前非由梁官處理,被告在梁官席前需再次確認控罪內容並答辯,被告承認所有控罪。法庭批准社會服務令時限延長14個月。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續審 [21/35]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8位被告 #0811尖沙咀

A2:X(14) / A3:廖(25)
A4:莊(24) / A7:黃(21)
A8:羅(19) / A9:蕭(23)
A10:潘(26) / A11:羅(22)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無牌管有彈藥
A11羅(22)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彌敦道一帶管有9粒已使用的催淚彈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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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4開庭-

控方傳召PW28男警司譚榮亮:

📌行動:

在案發當日11:00時起,他在尖沙咀警署當值,負責指揮工作。

在16:20時,他收到要處理警署防衛工作的通知,因為警方收到消息,示威者可能有襲擊警署的行動,故此他將在外工作的同事撤回警署。

在18:30時起,他分別在警署天台、警署正門、緊急車輛出入口和控制室等不同地方觀察示威者的行動。

在盤問下,他指自己不是負責於18:30至19:30時,在尖沙咀封路的決定。

📌觀察:

他指有警員曾在警署不同地方向示威者高舉橙旗和黑旗,也曾用擴音器大聲對示威者作警告,但示威者仍未有離開。

在盤問下,他指警署正門的擴音器是放在二樓平台,示威者會聽到警告;而在緊急車輛出入口的擴音器,他指當時在現場看見有約一百多至二百多人聚集,藉片段可得知附近有近約千人聚集,因此他同意當時附近是嘈吵,人們可能聽不到警告。

在盤問下,他指警員有將橙旗和黑旗舉高至高過警署圍欄,示威者會清晰看見橙旗和黑旗,但同意也要視乎他們當時的位置是否能看到旗幟。

他指有示威者向警署投細石,汽油彈及照射鐳射筆,然後警方有發射催淚煙和布袋彈。經最後統計,共有2枚汽油彈投入警署,使圍欄被勳黑;此外有名警員被汽油彈燒傷 (即在片段下見步如飛的PW26警員Y)。

在盤問下,他指不知道有沒有同事因示威者向他們照射雷射光和投擲細石而受傷。

在盤問下,他同意案發時古蹟辦事處附近應該有極少路人,但不知道樓上店舖有沒有營業。

📌觀看片段:

在盤問下,他指在19:24時,不知道警員也沒有在緊急車輛出入口舉旗,但知道正門有少女中彈受傷,亦有從新聞觀看相關片段,但不知道這位少女如何受傷。

🎬播放片段P250 Now新聞片段:

時間:19:24:26
片段顯示有少女中彈受傷的情況,但同意不知道此時在緊急車輛出入口有沒有示威者投擲汽油彈和細石。

-11:04休庭-

案件會於2022年2月4日09:00續審,當天休庭時間為13:30,期間各被告可按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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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曾需強檢的2名警員,控方法律代表 #林芷瑩大律師 表示目前未有消息😐會在假期後向法庭匯報進度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求情
#0922沙田 #暴動 #阻差辦公

🙍🏻‍♀️A1:陳 (24)
🙎🏻‍♂️A2:周 (23)
👨🏻A3:黃 (43)
🛑三位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人]
3人同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沙田源禾路好運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 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
A2周另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58483林佩武。
——————————

上庭提要:除第二被告的「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外,三位被告人其餘控罪均罪成。

📌#求情 陳詞
🙍🏻‍♀️A1 陳小姐】
辯方早已存檔了書面陳詞,今庭上特別指出陳小姐大學畢業及無案底,案發時時任職市場主任。熱心公益,她一直參與不同類型義務工作,例如到四川及加拿大義教、到社福機構照顧自閉症小童等。

各信件由中學老師,團契導師所寫,均指善良的人。家庭方面,父親長年病患及母親要工作,陳小姐同祖母同房居住,因她想多時間照顧祖母。沈官突然插嘴指「係咪犯事前諗嘅嘢呢?」,辯方同意及稱有解釋給被告聽。

陳小姐畢業後有工作以照顧家人,她明白會判處監禁會對家庭帶來經濟壓力,亦感疚愧,沈官又插嘴指:「唔該做之前諗清楚」。

👩🏻‍⚖️沈官挑剔被告所寫的求情信,並指唔明第一句:「從未想過經歷這件看似與我無關的事」,官斥:「點無關?佢都認咗當日響認號召參與集會,著晒黑衫黑褲,特登去參與又點無關呢?」辯方解釋指沒想過會有此結果。

👩🏻‍⚖️沈官又引述其求情信最尾一段:「政治一事難分對錯。」逐罵指:「依家唔係因為政治立場被控告,係因為佢哋想人接受自己政治立場,但人哋唔肯而用違法行為逼人接受,所以先畀人告咋!封信講乜嘢呢?」辯方想要解釋被告動機時,官又指:「上級法院啲無數例子都講明,動機同屋企背景都唔係求情因素。」

辯方灰心地指希望輕判以讓陳小姐有機會再服務社會,沈官又反問:「除咗熱心公益外有咩求情因素呢?」,辯方灰心地指:「無嘅閣下」。官重覆指陳小姐亳無悔意,「求情信仲話同自己無關,只因政見,喺度搵藉口….下個被告啦」


🙎🏻‍♂️A2 周先生】
周先生為註冊工程師,求情信皆指中學時期學習用功,及參與不同職務。有上司節求情信指滿意及欣賞工作表現,會給予升職機會。家人的信指痛心,因為曾給予厚望。周先生自己的求情信中指,工程師是其夢想職業,知道今次判刑會有所影響,因而有懊悔。本希望同第一被告結婚。

👩🏻‍⚖️沈官指「佢無諗清楚咩?非法集結同暴動係好舊嘅例嚟㗎啦,就算係殖民地時都已經用緊。」辯方同意及指周先生非常內疚、望得輕判以服務社會。

👩🏻‍⚖️沈官聽完又指:「你哋晒幾多時間打身份、去認裝備,點解法庭要輕判?佢哋送走自己認罪1/3折扣,自己又唔畀口供。上訴法院重覆暴動罪起點係五年,雖然最近有三年幾,但我唔明佢哋點解要白白斷送折扣。我到依家都睇唔到減刑原因。」


👨🏻A3 黃先生】
黃先生指如果有時光機回到當天,不會有該次行為,此見到他後悔及愧對家人。黃先生在事發時半小時買健身奶粉,當時一刻才蒙面,不是身穿黑衫故未有預謀。

👩🏻‍⚖️沈官指問題係同本案相比,第一二被告站在最前或是加刑因素,但無證據顯示他們有參與,而周先生是有片影到幫手搬嘢,刑責上或會重一點。辯方回應指參與程度或是一個因素,但強調周先生不是一個指派角色。

黃先生任職多年地產工作,2014年是分區經理,月入8-10萬,但在被捕後被降職至經紀,收入及地位大不如前,本案重創其事業,他早已得到很大教訓。家庭上照顧弟妹,對兩父及另一半均有承擔。做好多義務工作,辯方指周先生不是壞人但做了錯的決定,所以後悔。

辯方引述不同案例,而沈官總結本案不是同類型案件中最嚴重。👩🏻‍⚖️沈官指兩位都無講述近期案例:「舊時案例所涉的暴力起點較高,近年3年起跳嘅case你哋要唔要講吓?」

辯方律師參考Dccc771/2020一案,此案當中有破壞巴士站及投氣油彈/磚頭,最後判處4年。希望沈官考慮周先生悔意,但👩🏻‍⚖️沈官指「771案的被告好早期已講會認晒控罪,同依家唔同,無可能認罪與否嘅判處一樣,要睇案情喎。」


此案押後至2022年3月7日10:00在灣仔區域法院判刑,期間各被告均需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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