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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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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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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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裁決

D3:吳(20)/ D6:陳(24)/ D11:*(15)
以上係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已認罪被還押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745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6) D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噴漆
(7) D3,(11) D6,(16) D11 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9) 被控於同日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或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曾思衡大律師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

1100 法庭向控辯雙方派發裁決書,宣佈全部罪名成立‼️

現休庭20分鐘給辯方閱讀裁決書及向被告解釋,並商討求情安排和日程。

1140 開庭,法官堅持辯方需提交書面求情陳詞後才會替D11索取勞教中心、更新中心和教導所報告。D11代表表示此舉會令D11還押期超過兩星期,且刑期不能扣減 (如D11被判進入該些中心),法官表示「還押超過兩星期有咩問題?咁係取決於你哋幾時交陳詞,我14號打後都可以,如果14號11點收齊求情,可以下午開庭。」

再次休庭,待辯方律師商討提交陳詞和求情日子。

(直播員按: 臨休庭夾時間前,法官搖頭輕佻: 我聽日都得㗎,如果你哋可以嘅話)

1205 開庭,定於2月14日1430作求情,預留2月27日不早於1430判刑。辯方同意在開庭前提交書面求情陳詞。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求情

D3:吳(20)/ D6:陳(24)/ D11:*(15)
🛑已還押6日

以上為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已認罪還押

控罪:
1)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控制一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另一人的財產

(7),(11),(1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3,D6,D11]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曾思衡大律師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

[1434開庭]

辯方已提交書面求情陳詞,就有關求情陳詞內容,#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提出D6求情陳詞第九段文字有誤(只是審訊兩個字放錯位置),D6辯方大律師即時向法官澄清及修訂

鄭紀航又問D11現讀書還是工作,辯方指D11正就讀大學一年級,就沒有日期的餐廳工作證明信,辯方補充是2022年7月至2023年7月,當時任職樓面。

鄭紀航表示需索取教導所報告(按:但偏不在最初還押時取報告,以求用最長時間來還押被告,因一旦判處院所令,還押時間不能扣減,滿其嚴懲私欲),但補充並非索取報告便不會判處監禁式刑罰。

案件押後到2月27號14:30同庭判刑

[14:46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111西灣河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A1: 周 (20) -第一申請人
A2: 胡 (21) -第二申請人
🛑二人服刑中

控罪:
1. 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1&A2]
2. 企圖搶劫 [A1&A2]
3. 企圖從合法羈押下逃脫 [A1]

兩人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1月30日被判處監禁6年。

------------------------

第一申請人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第二申請人代表:法援委派女大律師
答辯方: #簫啓業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第一被告代表指收到指示會撒回所有定罪及上訴申請
🔺法庭駁回所有申請

▪️第二被告代表指收到最新指示
第一控罪不會再作上訴,只就第二控罪作上訴申請。

第二申請人代表律師播放P33 丘品新聞直播約2分鐘片段,講解時發情況。【按:慘劇一再重現,被告除下眼鏡】

法官指已經收到詳細書面陳詞,理論上可出口頭判決,但案中細節非常多案件也受關注,理想做法將第二申請人之上訴交上訴庭排期由三位法官處理,但排期需時,口頭查問下得知第二申請人最早26年才會獲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0929金鐘 #暴動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林(32) / 林(30) 🛑二人服刑中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的「全球反極權遊行」,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兩人為案中A5及A8,是姐弟關係,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1月13日判處監禁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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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申請人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第二申請人代表:大律師

1007 開庭

2申請人代表指在反覆收看一段呈堂Twitter公開片段為時約1分鐘左右(似由太古廣場高空)拍到案發時金鐘道情況,當時速龍突由樂禮街跑出,2人即隨人跑向灣仔方向,但幾秒內馬路上已被制服,片段可見第二申請人沒有如警察所指烏低身拾起磚頭或遮,2人正如其作供說到達時行行企企,沒有見到縱火或被壞社會行為,見到混亂已打算走,不知道身處地方有指稱暴動發生。

彭官指今天不作裁決,只會先了解片段理據,根據雙方陳詞認為要先索取庭上2申請人,PW22及PW29 (警員B及D)所有庭上作供謄本,務實做法是再交三人合議庭開庭處理。

1029 完

案件將來移交三人上訴合議庭排期處理。
#區域法院第廿庭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襲警 #網上言論
#審訊 [1/3]

楊(29)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指控於2019年12月5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
被告2022年3月被捕,事隔7個月被正式起訴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案件同年10月25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控方指被告為用戶「廢John三世」於網上討論區「連登」對一篇貼文「再唔改變,好快會有第二次Poly事件」回應,煽惑他人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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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上午進度】

0948 開庭

控方讀出案情指出被告不爭議發出相關貼文,爭議是否構成涉及罪行及是否有犯罪意圖。警方拘捕後從其身上搜出一部iPhone 11及手提電腦,被告曾使用登入涉案帳戶。

控方讀出承認事實,大意介紹連登討論區運作,涉案帳戶只有被告使用及密碼只有他得悉,警員在網上截取貼文內容後在2022 3月被告住所大廈外將其拘捕。之後替被告進行3次自願錄影會面並存取在光碟呈堂,被告同意以上內容。

辯方代表接著讀出反對一些證據呈堂,當中包括13個非同本案相關之貼文或回應如呼籲中武漢肺炎搵警察等等。

法官需時考慮雙方就呈堂證據陳詞,押後至下午1430 裁決

1034上午完庭

案件押後至下午1430 繼續
#區域法院第廿庭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襲警 #網上言論
#審訊 [1/3]

楊(29)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指控於2019年12月5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
被告2022年3月被捕,事隔7個月被正式起訴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案件同年10月25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控方指被告為用戶「廢John三世」於網上討論區「連登」對一篇貼文「再唔改變,好快會有第二次Poly事件」回應,煽惑他人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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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35 開庭

辯方反對一些證據呈堂性,法官向雙方各澄清一些項目,認為三類證據同開案陳詞有關及令錄影會面更完整,裁定控方證據全部可呈堂。

控方指同辯方討論過,就證據呈堂可能需時再準備,希望可以押後到明天才開始舉證,辯方確認。

1440今日完庭

由於法官明天上午有另案處理,案件押後至明天11:00繼續。
#區域法院第廿庭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襲警 #網上言論
#審訊 [2/3]

楊(29)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指控於2019年12月5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

辯方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上午進度]

1103開庭

主控讀出修訂之承認事實2,被告同意內容。

📌傅召PW1偵輯警員 12229  曾子豪(音) 負責處理證物 作供
🔹主問
2021年6月起駐守科技網絡罪案調查科,主要調查網絡罪行。2022年3月檢取本案被告之IPhone 並參與首2次錄影會面。確認證物電話沒受干擾直至存放證物室,其中一直保管至2022年3月22曾交予數碼鑑證科同事警員22462,完成後約在5月自己取回電話,庭上認出證物電話。
確認2022年3月21日曾拍攝涉案Iphone 畫面照片相冊,相片見到連登app 及登入元帳戶是「廢John三世」,貼文總覧可見到該帳戶所有發出貼文。當中有提及「狗隻防線」,PW1 指理解社運期間示威者用狗隻形容警察。對於圖片12本案被告貼文回應主題寫「打狗,殺狗」意思即是打警察及殺警察,圖13可帳戶將一個留言置頂,連登討論區有此功能,發文者可將一個留言置頂。
PW1 同意2022年調查時用連登搜尋功能找到「廢John三世」發出13篇主題貼文,而截圖所見自2019年6月後被告不時發出社運貼文或回應,如「唔好睇少香港人加油哩句口號」,「反送中說穿了就是反中」,「黑警以為拉曬民陣,泛民... 就可以瓦解大台」,「你知今日入機場架何?」等等。
🔸沒有盤問

📌傅召PW2 高級偵輯警員 22462 簫志南 (音)作供
🔹主問
2022年3月駐守科技網絡罪案調查科法理鑑證,同意3月22日從PW1 接過本案iPhone 作檢驗,證物全程由自己保管沒有受干擾。完成工作後交回PW1。
🔸沒有盤問

📌傅召PW3 14798拘捕警員 劉振軒(音)作供
🔹主問
2022年科技網絡罪案調查科,2022年3月21日拘捕被告後在柴灣警署同另一警員進行錄影會面。
🫂第一次錄影會面,約23分鐘
針對懐疑煽動傷人罪,問及2022年2月在連登留言一貼文「屋企人快速測試中左應該點做?」,警員指早前警誡下承認發出指稱留言,會面調查問及背景,上網習慣等,解釋留言公眾也可以看到。之後要求解鎖電話去被告涉案連登貼文。被告同意帳戶只有自己用及留言是自己打。

1258 午休

1430 再開將播放第二及三次錄影會面共長1小時。
#區域法院第廿庭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襲警 #網上言論
#審訊 [2/3]

楊(29)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指控於2019年12月5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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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35 開庭

📌繼續傅召PW3 警員14798劉振軒(音)作供
🔹主問
🫂播放第二次錄影會面光碟P7
2022年3月21日早上10點多作第二次錄影會面。懷疑涉及煽動控罪針對2019年12月5日就他人貼文留言,原本題目「再唔改變,好快會有第2次Poly 事件」,被告對該貼留言
「反包成功係諗住點?
1)搶裝
2)打狗
3) 殺狗
4)齋圍
冇共識冇得搞」
問及為何留言被告指不是煽動,事隔數年現望番貼文印象留言是希望對方冷靜反思,反問唔通想咁做咩?其實該些行為不可能。PW3拿著八十頁貼文印刷本連登留言指之前有其他人建議過戰略。回答自己留言中「狗」是當是社運人士對警務人員稱呼,方便其他人明白,之後PW3使用被告電話開啓該連登貼文再拍攝被告留言及連登帳戶資料設定等。
🫂播放第三次錄影會面光碟P9
22年3月21日1704 時作第三次錄影會面,證人先將羈留人士通知書交被告,重覆之前2019年12月5日及2022年2月19日兩單貼文留言涉及煽動控罪。(直播員補充22年2月19日貼文題目「屋企人快速測試中左應該點做?」,被告留言「尋求協助去搵警察先生」)。PW3再拎出2019年香港高等法院因應律政司申請,頒發臨時禁制令,禁止任何人在網上平台發佈言論鼓勵或煽動暴力,意圖造成人身傷害或損毀財物,被告對此令冇印象也沒有在相關時段做過煽動行為。接著問及電話及家中檢取其他電子設備如IPad 、手提電腦使用詳情,內容同本案無關。
🔸沒有盤問

-控方案情完結-

辯方打算做書面中段陳詞,要求押後至明天11:00,法庭批准。

如表面證供成立,辯方代表指沒有證人傳召即時完結辯方案情,法庭只需討論裁決日子。

1548 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1100 ,辯方書面中段陳詞須在10點交法庭及控方。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庭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襲警 #網上言論
#審訊 [3/3]

楊(29)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指控於2019年12月5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黎靖頎
辯方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1105 開庭

📌中段陳詞
🔸辯方
採納書面,認為控方證據推到最高點涉案貼文也未能舉證至滿足煽動控罪元素

🔹控方口頭陳詞
被告留言前也沒有出現「殺狗」字眼言論,其言論絕對構成煽動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確認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

-辯方案情完-

📌結案陳詞
法庭指示控方須在5月13日或前交書面結案陳詞,辯方書面陳詞則在5月27日或前交對方及法庭

1110 完庭

案件押後至6月18日 1000 作口頭結案陳詞,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1/27]

D1:關(27) 🛑已還押逾53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4(a)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 - - - - - - - - - - - - - - -
控方林高級檢控官(女)表示已準備好開審。

法官提主控,證人列表給陪審團的版本不需列出職業,休庭後準備。休庭後會選陪審團,要解釋,證人下午才需要到庭,不用等候太久。休庭…

選出3男4女陪審員後,於12:40再開庭,由控方讀出案情至13:15。

14:45開庭,控方讀出承認事實。

傳召證人(1) 警員 何壽偉

🔹控方主問
2019年12月14日駐守刑事情報科跟蹤隊,當日便裝,於山景邨麗景樓跟蹤被告,由被告步出大樓,轉乘輕鐵到巴士站會合AP3及AP2,跟蹤至三人上巴士為止,有用通訊機通知人。

控方叫證人從相片册中逐一認出3人之衣物,鞋,袋及途經地點。

🔸辯方盤問
被告在09:02 離開大厦,2分鐘就行到輕鐵站,步速如何?答:唔記得

上斜定落斜?答:落斜

被告有否行到令背囊Dun下Dun下?答:主要注視個人,無留意。

是否有情報知道他們有炸彈?答:不知,無意識他們有炸彈,當時無危險意識。

如果行近你至一米距離,會否避開?答:不會。

傳SO2證人,匿名令,屏風後作供。

由於被告表示看不到證人,休庭測試位置,再開庭時法官再測試後表示位置可以便不變動,跟住5位證人同樣需要,完庭。

明早10:0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How to Change Teams Backgrou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