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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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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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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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1109將軍澳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黃(29)、陳(58)‼️ 已還押逾150天
有意圖而傷人、暴動

控罪:被控於2019年11月9日在將軍澳富康花園1座外與不知名人士意圖使X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X

案情:2019年11月8日,周梓樂同學離世當晚,大批市民自發到事發停車場悼念,警方到場驅趕悼念民眾期間曾進入富康花園,惹來居民不滿,有街坊聚集抗議。X疑指摘示威者擾人清夢,當場打電話報警,雙方發生爭執,繼而動武,男子X終遭人「私了」

背景:11月11日首次提堂時,黃因血糖低仍然留醫未能出庭應訊,陳保釋被拒;黃在11月15日確診患有被害妄想精神分裂症;11月19日首次上庭申請保釋同被拒;12月6日及23日再訊時保釋申請亦被 #杜浩成裁判官 拒絕;控方在4月2日加控一項暴動罪,控方申請匿名令獲批,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聆訊

辯方申請押後以等候法律意見及申請法律援助

押後至2020年6月2日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再訊
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09將軍澳 #提訊


D1 黃(29)
D2 陳(58)
🛑兩位被告已被還押逾六個月

控罪:
(1) 有意圖而傷人(D1-D2)
(2) 暴動(D1-D2)(後期加控)

案情:於2019年11月9日於將軍澳富康花園1座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同日於上址一同意圖使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X。(X為一名休班二級懲教助理)


背景:2019年11月11日首次提堂時,黃因血糖低仍然留醫未能出庭應訊,陳的保釋申請於被拒;黃在11月15日確診患有被害妄想精神分裂症;11月19日首次上庭申請保釋同被拒;兩位被告的保釋申請於12月6日及23日再訊時與 #杜浩成裁判官 席前被拒。控方申請針對被襲男子的匿名令獲批,案件將轉介至區域法院聆訊。


‼️D2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D1保釋申請被拒,繼續還押

法官指D1於其他案件的法庭保釋期間干犯此案,相信她不會遵守法庭批出的保釋。


案件押後至8月14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各被告需繼續還押。
#觀塘裁判法院第六庭
#杜浩成裁判官
🕤09:30
👤陳(37) #提堂#0804將軍澳 危險駕駛、拒捕:涉抗拒警員52849、53457、15979)

休庭前處理其他襲警案件,應為無關。
裁判官與該案辯方爭拗有關襲警能否簽保守行為處理,期間 杜浩成指「辯方是否不尊重?我要求道歉」後休庭

(其他直播員按:只有人才值得被尊重)
#觀塘裁判法院第六庭
#杜浩成裁判官
🕤09:30
👤陳(37) #提堂#0804將軍澳 危險駕駛、拒捕:涉抗拒警員52849、53457、15979)

辯方申請押後至11/8,期間與控方商議處理方法。

案件押後至11/8 09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杜浩成裁判官
👥*,*,黃,翁(12-19) #提堂 (#1105觀塘 刑事毀壞 管有攻擊性武器)
‼️已知有 #新案件 ‼️
梁 - 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符及其他六人 - 非法集結、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交替?)(細節未知)

庭外約30人等候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杜浩成裁判官

👥*,*,黃,翁(12-19) #提堂 (#1105觀塘 刑事毀壞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D2 *
D3黃
D4翁

官提醒報到未成年人身份資料限制

辯方申請押後答辯,與律政司商討其他方法處理
控方不反對,
🚧押後案件至8月3日下午2:30分觀塘裁判法院一庭再訊
原條件擔保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杜浩成裁判官
#1225九龍灣
#新案件

D1符28
D2廖23無律師代表,自行申請保釋
(另事在押期間9月2日先出到)
D3梁18
D4林18
D5陳17
D6李17
D7劉23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公安18)
指控D1-D7在 2019年12月25日牛頭角偉業街德福廣場一期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者做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挑撥性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的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或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2)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公安17A)(交替控罪1)
指控D1-D7在 2019年12月25日牛頭角偉業街德福廣場一期明知而參與違反245公安條例13條的公眾遊行,是未經批准的集結

3)參與非法集結(公安18)
指控D1-D7在2019年12月25日在控罪一以外牛頭角偉業街德福一期及平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者做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挑撥性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的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或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4)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公安17A)(交替控罪3)

指控D1-D7在 2019年12月25日在控罪二以外場合牛頭角偉業街德福廣場一期、德福花園平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明知而參與違反245公安條例13條的公眾遊行,是未經批准的集結

據悉兩條控罪(各有一交替控罪)主要是時間分別,控罪1發生於7:50-8:26pm,控罪3發生於8:27-8:40pm

辯方申請押後攞文件

🚧押後案件至9月3日下午2:30分觀塘裁判法院一庭再訊

🔴D2保釋申請被拒,還押,放棄8天🔴

D1,3,4,5,6,7批准保釋候訊
新增條件如下:
保釋金2000
居報稱地址
不離港
宵禁令12-6
禁足德福廣場
每星期報到三次(控方要求每週一次,官視案情嚴重,要求三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杜浩成裁判官
#1225九龍灣
#新案件

梁 (36 )
控罪:
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指他2019年12月25於德福廣場平台餐廳茜廊外公眾地方攜有
1)一支鐳射筆(3B等級)
2)一把折疊刀
3)一個可套兩指的指節銅套
4)一把鎖匙形折疊刀
5)一把圓形折疊刀

辯方未準備好答辯
押後案件至9月1日下午2:30分觀塘裁判法院一庭再訊

批准保釋候訊
新增條件如下:
保釋金3000
居報稱地址
不離港
宵禁令12-6
禁足德福廣場
每星期報到三次(控方要求每週一次,官要求三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杜浩成裁判官
👥陳,梁(16) #提堂 (#1118觀塘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437 開庭。

控方呈上修訂控罪及修訂案情,辯方不反對

修訂控罪:串謀意圖損害等而施用毒藥

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3條 及第200章第159條(a)及(c)
19年11月18日 於香港意圖以異丙醇、乙醇及乙酸 的混合物中釋放的氣體傷害警務人員

(直播員化學小氣教室:
異丙醇=isopropanol=消毒酒精
乙醇=ethanol=酒精(可飲用)
乙酸=食用醋)

裁判官指需要「適度」加重保釋條件
保釋金: $10000→$30000 (D1)、$20000 (D2)
‼️需先交妥才可離開‼️
不得離港(新增)
交出旅遊證件(新增)
居住於報稱地址
宵禁2100-0800
每星期報到4日

案件押後至 1/9 1430 觀塘法院第一庭
#我唔希望喺呢個問題糾纏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杜浩成裁判官 #裁決

葉子祈/前西貢區議員(26)
🛑已還押 14 日

控罪:
(1)誤導警務人員
2021 年 5 月 7 日下午於將軍澳隧道巴士轉乘站,在一輛新巴 796C 巴士上向警員葉智泓提供虛假資料,表明他有合理理由在公共巴士內不佩戴口罩,意圖妨礙或拖延達到公正目的,以企圖誤導該警員
(2)公眾滋擾罪
於同日同地,被告又沒履行法例第 599I 章規定中佩戴口罩的法律責任,對公眾造成滋擾,而該疏忽的後果是危害公眾的健康或舒適
(3)故意阻撓巴士司機
於同日同地,在無合理辯解下,未有在巴士戴口罩,故意妨礙、阻撓或分散司機的注意力。

及傳票控罪:
(1)在於公共交通工具沒有佩戴口罩
有人提出告發,指被告於該巴士上,沒有合理辯解於公共交通工具沒有佩戴口罩

------
案情提要:
裁判官指被告雖然聲稱自己沒有佩戴口罩是因為感到不適,且有醫生信件證明其患有適應障礙症,惟被告於閉路電視前沒有顯露任何不適,且不斷與人爭辯,表情囂張;事後又向警員聲稱自己患有的是焦慮症(焦慮是適應障礙症的病徵,但被告不是患有焦慮症)。此外,被告於 2020 年被診斷為適應障礙症,但之後沒有再覆診,甚至可以繼續做議員、選委員會主席。裁判官認為被告在案發當時不受此困擾。裁判官又裁定被告於案發後兩日在「十分嚴肅」的區議會會議上聲稱自己是為了表達對防疫政策的不滿,才是被告犯案的動機,拒絕接納被告聲稱在區議會會議上說謊的說法。裁判官最終裁定被告是說謊者(Liar),不採納被告庭上所有供詞。

審訊期間,杜官多次打斷辯方發言,又屢次做埋控方嗰份,喺盤問進行期間幫控方問問題。其中一次於主問期間,裁判官打斷辯方指被告完全沒有考慮自己是否需要脫下口罩、被告亦沒有重複嘗試戴回口罩,反映他無意守法;又阻止辯方就此繼續提問。證人隨後嘗試就裁判官的說法回應,但裁判官阻止。此外,審訊期間杜官又老屈記者影相,之後一度要求所有記者企起身。

被告於 2022 年 2 月 17 日,經審訊後罪名成立。裁判官表明會考慮監禁,押後 2 星期以等候背景報告。被告還押至今。

------
被告沒有出庭。裁判官讀出懲教署信件,因最近的疫病情況,懲教按衞生防護中心指引,稱被告不適宜出庭。控方申請案件押後。辯方指雖然未能取得被告指示,但如是慣常做法則不會反對。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 2022 年 3 月 10 日判刑,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杜浩成裁判官
#20210507將軍澳 🔥 #判刑 #其他案件

👤葉子祈/前西貢區議員(26)🛑已還押21日

控罪:

(1)誤導警務人員
2021年5月7日下午於將軍澳隧道巴士轉乘站,在一輛新巴796C巴士上向警員葉智泓提供虛假資料,表明他有合理理由在公共巴士內不佩戴口罩,意圖妨礙或拖延達到公正目的,以企圖誤導該警員

(2)公眾滋擾罪
於同日同地,沒有履行法例第599I章規定中佩戴口罩的法律責任,對公眾造成滋擾,而該疏忽的後果是危害公眾的健康或舒適

(3)故意阻撓巴士司機
於同日同地,在無合理辯解下,未有在巴士戴口罩,故意妨礙、阻撓或分散司機的注意力。

另外傳票控罪:
(1)於公共交通工具沒有佩戴口罩
有人提出告發,指被告於該巴士上,沒有合理辯解於公共交通工具沒有佩戴口罩

—————
上回提要:
被告於2022年2月17日經審訊後罪名成立,裁判官表明會考慮監禁,押後2星期以等候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還押。惟被告於原定判刑的3月3日未能上庭,懲教稱其不適宜出庭,裁判官遂押後判刑日至今天。
—————

控方今天透露被告不適宜出庭(unfit to attend the hearing),辯方亦指不知道具體情況。裁判官請控方提供其他案件目前的慣常處理做法,並要求控方盡快提供被告上庭的日期。

裁判官亦指感化官未能完成報告,未能確定判刑。辯方表示未能聯絡被告,會盡力聯絡懲教了解「不適宜」的原因。

稍後裁判官讀出懲教署給予法庭的備忘,指被告正接受檢疫至3月16日。

因此裁判官將案件再押後7天至 3 月 17 日早上 9 時 30 分於同庭判刑,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杜浩成裁判官
#其他案件 #20210507將軍澳
#判刑

#葉子祈/前西貢區議員(27)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①:誤導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1年5月7日,巴士轉乘站提供虛假資料,即表明有合理理由不佩戴口罩,意圖妨礙或拖延達到公正的目的,以企圖誤導警員

控罪②:公眾滋擾罪

被控於同日在將軍澳隧道796C巴士上沒有履行佩戴口罩的責任,對公眾造成滋擾

控罪③:故意阻撓巴士司機

在巴士轉乘站提供虛假資料,即表明有合理理由不佩戴口罩,意圖妨礙或拖延達到公正的目的,以企圖誤導警員;及故意妨礙、阻撓或分散司機的注意力。

控罪④:在根據法例第599章附屬法例I第3(1)(b)條指明的期間內,在登上或身處公共交通工具時,或在進入或身處港鐵已付車費區域時沒有佩戴口罩

- - - - - - - - - - - - - - - -

被告不知甚麼原因今天未能出席應訊,由於今天已是第三次(3月3日及3月10日)出現此情況,裁判官要求控方致電懲教署查問有關情況

裁判官指被告罪行嚴重,涉及顯著公眾利益;但如今已多次不必要地押後案件,欠缺背景報告使裁判官難以量刑。裁判官有指是次情況下署長行使酌情權保護法庭人員及公眾的健康是可以理解;而要可能抱病的被告上庭,對被告是折磨之餘,法庭亦未能處理緊急醫療需要。相較下懲教有醫生好安全。

裁判官最終表示考慮這些因素後批准再進一步押後,但要求控方向懲教確認被告適合上庭的確實日期及其他詳情,稱應該不困難。

控方稱理解懲教未能交代確實日期,裁判官明言不理想,稱要確實日子同詳情先可以讓法庭決定到合適的押後期間。裁判官請控方請懲教至少交代一個預計日子。

10:06休庭

10:41 開庭

控方已聯絡懲教署,因被告身體狀況今天未能出庭,但拒絕透露預計適合上庭日期。

裁判官要求控方每日聯絡懲教要求交代被告情況。裁判官又指,如得知被告身體狀況適合出庭,控方應向法庭申請命令盡快上庭。


現階段預計押後8天至3月25日早上9:30同庭進行判刑,期間繼續由懲教署看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杜浩成裁判官
#其他案件 #判刑
#20210507將軍澳

#葉子祈/前西貢區議員(27)
🛑已還押44日

控罪(1)誤導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1年5月7日,巴士轉乘站提供虛假資料,即表明有合理理由不佩戴口罩,意圖妨礙或拖延達到公正的目的,以企圖誤導警員

控罪(2)公眾滋擾罪
-被控於同日在將軍澳隧道796C巴士上沒有履行佩戴口罩的責任,對公眾造成滋擾

控罪(3)故意阻撓巴士司機
-在巴士轉乘站提供虛假資料,即表明有合理理由不佩戴口罩,意圖妨礙或拖延達到公正的目的,以企圖誤導警員;及故意妨礙、阻撓或分散司機的注意力。

【口罩令傳票案】
控罪:在根據法例第599章附屬法例I第3(1)(b)條指明的期間內,在登上或身處公共交通工具時,或在進入或身處港鐵已付車費區域時沒有佩戴口罩

- - - - - - - - - - - - - - - -

被告經審訊後於2022年2月17日被杜浩成法官裁定所有控罪罪名成立需還押索取背景報告,帷被告多次因身體狀況三次也未能出席判刑,原本上星期五判刑又遇上杜官中咗風土病押後。

📌判刑速報
控罪一及二:
合共監禁八個月(緩刑30個月),
總罰款$73000
控罪三:罰款$2000
599i 口罩令: 罰款$5000

📌求情
辯方陳述被告成長背景,被告原在美國工作因母親身體健康問題回港照顧,其後成為區議會議員。律師呈上數封包括被告及區議會成員撰寫之求情信,主要形容為人正直坦率,在區議會開會時雖曾不戴口罩但事後有道歉認錯。被告反省形容當時愚昧而犯案令家人擔心,但杜官指控罪包括誤導警方不認同其為人正直。代表律師同時呈上兩宗相關判刑案例供法庭參考,杜官反指本案有控罪涉及公眾利益,較案例嚴重,案例判處3星期監禁未能反映刑責。

📌簡短判刑理由
杜官重申控罪一及二涉及影響公眾利益受損,穿制服警察接投訴前往處理打算檢控被誤導以及被告無視香港疫情肆虐傳播而所作行為對公共衛生構成影響,判刑量刑起點如下:
控罪一 4個月監禁
控罪二 6個月監禁
控罪三 罰款$2000
599i 口罩令 罰款$5000
控罪一其中2個月分期執行,即總刑期共8個月。

然而上述非判決最終結果,考慮到案件多次不幸因疫情延期判刑甚至無法拿取感化官報告,被告並已經還押44天,上述總刑期法庭打算以30個月緩刑處理,但控罪一及二涉因公眾利益需要另加罰款分別3千及7萬,即所有控罪罰款一共八萬元。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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