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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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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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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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3/25]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7:陳(17)/ D9:張(19)/ D13:朱(27)/
D15:杜(17)/ D17:高(18)/ D20:林(18)

控罪:
(1) 暴動 [所有6名被告]
(3) D7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 全部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 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3) D7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A號寶寧大廈外,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即一支螺絲批, 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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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審訊】

📌PW 43 DPC 12415傅文俊(音)加士居道開始負責現場錄影拍攝片段P024~P034,庭上只播放本案相關P029至P033片段
主問
20:20收通知旺角、太子、彌敦道大批示威者聚集,在加士居道跟隨D3小隊開始錄影,行去彌敦道見地上有磚頭雜物,沿南行綠到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大批示威者在正前方用汽油彈投向警方防線,示威者用木板雨傘設防缐對峙。23:25時向旺角方向推進,0015到碧街作拘捕,證人在臨時覊留中心(THA)負責錄影。
控方庭上播放以下片段:
🎥P029 馬路上PTU D1小隊舉黑旗,2242時示威者不停投汽油彈。2243時D3小隊舉橙橙旗示意離開,否則開槍後更多汽油彈投出,舉橙旗因汽油彈落在廿三十米外非常近警方防線。證人估計約有1500名示威者
🎥P030 2302~2322時有更多汽油彈,2258及2304警方分別出示黑及橙旗,2308 警方防線因汽油彈迫近向南退後至華潤堂。
🎥P031 2311-2322時,近窩打老道消防局投出之汽油彈落在D3小隊前,最近距約十米,爆炸後火舌越來越大,警方需作第二次後退。
實時2322-2328 警方D3小隊彌敦道向北推進開始拘捕行動約2327到達碧街A2出口可見天仁茗茶外多人被捕,沿路怖滿雨傘雜物
🎥P032 2328-2331,拍攝到油麻地地鐵站A1出口一帶多人被拘捕,而A2出口被警方控制封鎖。2330-2344反映看管AP情況
🎥P033 2345-2347 以橙帶設立THA後情況

1616休庭, 因有律師明早要先往高院再趕來,延至0945同庭續審,辯方將開始盤問證人PW43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0511立法會 #提堂

D6 梁耀忠(69)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4) 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範圍內的議員
(5) 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範圍內的議員

案情:
干犯香港法例第382章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9(a)條,在立法會將行(逃犯條例法案委員會)期間,於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會議室,襲擊、妨礙或騷擾葛珮帆議員。

———————
[14:39] 開庭

控方表示只會就第五項控罪作答辯,宣讀控罪。

❗️梁耀忠認罪❗️

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再讀出事件背景。申請播出兩條片段,第一條片係會議室外,梁耀忠並不在場,只為案件背景,第二段係會議室内,影到梁耀忠,羅官花了約10分鐘詢問控方播放第一片段的目的,和與辯方確認同意。

播放片段後,辯方開始求情,呈上39封求情信,主要希望法庭留意第一封由被告自己撰寫,第二封由石禮謙議員撰寫,第五封梁耀忠的兒子,第六封翁靜晶。被告表示有悔意,當時佢係立法會議員,知道若果該會議繼續進行,後果會好嚴重動,機係嘗試叫石禮謙議員將會議押後,用咗錯誤方法搶咪;查過無相關案例,類似嘅係告389章19(b),本來判處社會服務令,律政司打算上訴,但後來因其他控罪而判監,最終無上訴。

裁判問控方有無證據指被告事前與其他人有協議扮演任何角色,是否反對辯方陳辭,控方無證據亦不會反駁。

裁判官考慮一會之後,表示判刑嘅基礎係被告不是與激烈的人士是同一伙,辯方指被告只係叫石禮謙押後會議,控方不作反駁,並不需要辯方舉證,席前只有同意案情,但並無直接指出被告與其他人係同一伙,第二條片段見到被告大部份時間企在外圍,事前無其他動作,只係見到在案發一刻有不當行為,難以定斷。詢問控辯雙方對此有無陳辭,雙方都無。

[16:20] 裁判官休庭30分鐘睇求情信和作考慮。

[17:02] 判刑理由
睇返當時嘅情況,係激烈混亂嘅,雖然被告不是同一伙,但行為會令人誤會只係以不同方式行事,事件係嚴重嘅,判監係恰當,考慮到動作本身唔係激烈,目的只係搶咪,判處三個星期監禁,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即係兩個星期,同現在嘅刑期分期執行(被告本來下星期一刑滿)。

控方表示撤回被告所要面對的第四項控罪,法庭批准。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續審 [4/7]
👥何,符,郭,張,李(21-28) #0825荃灣
🛑D2符(23)因另案服刑中🛑

案件背景和控罪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544
=============
聆訊進度:

控方指有關D4郭(21)的證物鏈,警員8217的證供已以65B方式呈上法庭;有關D7李(28)的兩名警員的證供亦將會呈上法庭;關於全部被告的PW12和PW13的證供也已以65B方式呈上法庭。

今日已完成PW9至13,即警員12206、6343、33947、3510和33554的作供。他們的作供與拘捕D6張(24)和D6的證物處理相關。現時如無意外控方已傳召所有證人(上文提過有關D7李(28)的證人預料會以65B方式處理)。

明天則只會處理文件上的內容,11:00開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梁雅忻裁判官
#20210409慈雲山 #審訊 [1/3]
#答辯

廖(59)

控罪:
(1)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 抗拒警務人員

詳情:
被控於2021年4月9日晚上大概10時半,於慈雲山(南)巴士總站附近未能出示身份證,並且阻差辦公及拒捕。

--------------
被告今日承認控罪(2),控罪(1), (3)獲不提證供起訴。

法庭安排索取感化報告,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2日09:30判刑。

被告以原條件繼續保釋外出。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09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6.08
2022.06.0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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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審訊 [3/19](#1113上水 謀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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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0:0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9/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曾(55) #提訊 (#20200604旺角 非法集結)
👤張(62) #提訊 (#20210208粉嶺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張,張,張,林,馮,何,鄭,*,謝,李,蘇(14-26) #審訊 [5/25] (#0929金鐘 暴動 襲警)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鄺,余,黃(19-20) #審訊 [2/6]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管有爆炸品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45
👥陳,張,朱,杜,高,林(17-27) #審訊 [4/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5個月 #續審 [41/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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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盧(36) #裁決 (#20200126旺角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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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5 樓4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00
👥何,符,郭,張,李(21-28)🛑符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5/7] (#0825荃灣 非法集結 襲警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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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靖峰(28) 向收受賭注者投注 #外圍賭波百家樂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陳凱港,汪浩毅(49-50) 2項欺詐 #呃海景山莊按揭

[22:10更新]
【06月09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審訊 [2/6]

🕤09:45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4/25]

🕙10:00
📍#高等法院第七庭 #審訊 [3/19]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9/25]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審訊 [5/25]

(13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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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裁決
👤盧(36) #20200126旺角 #魚革四周年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在九龍旺角上海街近山東街交界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271。
================
控方案情指被告在九龍旺角上海街近山東街交界以突然打開私家車車門的方式阻撓警員19271追截一名懷疑縱火的人士。 被告沒有作供, 亦沒有傳召辯方證人, 主要爭議是控方證人供詞的可靠性, 本案所有控方證人都是警員。

本案3名控方證人指當晚在旺角高調巡邏, 防止有人聚集堵路, 2320進行驅散及拘捕行動。 追截一名懷疑縱火者時, 該人跑到私家車右邊, 因被告打開駕駛座的車門, 警員需繞過車門才可以繼續追懷疑縱火者, 警員聽到有人喊「後面有一班追緊上嚟」, 警員便回頭拘捕被告。 控方指私家車在搜查期間沒有被移動, 而照片顯示搜查時車轆向右, 與行車線並非成一直線, 與關鍵警員描述的事發經過不符, 控方對此重大矛盾沒有提供解釋, 未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 被告罪名不成立。

所有證物存檔法庭。 辯方有訟費申請, 理由是當日是公眾假期, 被告身上沒有任何可疑物品, 在案發地點出現是合理的, 而且開審前辯方曾去信律政司希望以其他方式處理。 法庭認為當時警方正進行驅散行動, 被告沒有離開, 而且被告向外籍人士用中文表示「後面有警察」, 所以拒絕訟費申請。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杜麗冰法官
#審訊 [3/19]
#1113上水 #謀殺 #暴動

👥劉(17),陳(16)
以上為案發年齡

🛑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兩名被告共同面對三項控罪:
(1) 謀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路2號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

(2) 有意圖而傷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於同日同地,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3) 暴動 (公安條例 第19條)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案情:
被指在11月13日於上水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及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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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周凱靈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Counsel Mr David Rex Boyton

D2法律代表:
Counsel Mr Ian H Polson


上午審訊:

9:50 廣播

10:11開庭

11:00小休
11:43開庭

12:27上午完畢

下午2: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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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此案屬高等法院設陪審團的刑事案件,現仍處理案中案程序,任何人不得報導與上述程序有關內容。
【06月09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14:30
已有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13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1001屯門 #轉介文件



(經修定)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屯門屯隆街錦薈坊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申請將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8日1430時於區域法院提訊,以中文 (本地話) 審理。被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41/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近15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163

🔹控方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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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開庭

張官不滿有被告遲到,訓示一輪。

D6辯方呈上一份曾經在另一案件被引用的文件,以65B方式呈上,內容是由一位建築顧問對永星里、眾坊街一帶的CCTV作出視察,揾到有20支CCTV鏡頭,拍照和紀錄位置,而撰寫該份報告。D6案事完結。

D7選擇不作供,會傳召證人。

[09:18] 傳召郭先生作供,郭先生是D7的上司,證明在2019年9月30日與D7食午飯,飯後遇到有人派傳單,郭先生接過一張之後隨手畀咗D7,D7亦有接收傳單,就係被檢取的證物,證人再逐一確認在被告身上所檢取的物品(雷射筆、望遠鏡、豬嘴),被告在工作上係需要用的。

[10:07] 作供完畢。

D8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D9律師申請小休,以便與主控檢視雷射筆。

[10:24] D9律師向法庭表示,該雷射筆(P179 & P180)在普通按制下不會發出雷射光,要用力左右搖晃先會發出雷射光,輕力都不會,在庭上示範,控方確認情況,之後被告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D9案事完結。

[10:30] 法庭作出指示,控方在2022年7月8日呈交結案陳辭,辯方在7月29日交,控方在8月19日對辯方陳辭作回應,9月10日同庭作口頭補充,10月22日作裁決。

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D5還押。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4/25]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7:陳(17)/ D9:張(19)/ D13:朱(27)/
D15:杜(17)/ D17:高(18)/ D20:林(18)

控罪:
(1) 暴動 [所有6名被告]
(3) D7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 全部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 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3) D7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A號寶寧大廈外,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即一支螺絲批, 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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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審訊】

1007 開庭

📌PW 43 DPC 12415傅文俊(音)加士居道開始負責現場錄影拍攝片段P024~P034

盤問
D7
🎥P029 畫面下方警方防線,前方彌敦道旺角。證人同意實時2237拍攝之畫面封鎻線左上方一黑一淺色上衣男沿彌敦道行人路行往警方方向即尖沙咀,同樣地2238 4人同樣行往尖沙咀。片段曾出現「快D走、快D走」。2239有男子行入示威人堆中,同一片段有一男子前方橫過彌敦道,警察呼喝「儍佬,行快D」。2248一黑衫男子朝示威者行去。
-其他律師沒有盤問
覆問
🎥P029 同意一男子橫過馬路走入大廈後又走出來,手中拿著物件

1039 PW43所有作供完

📌PW45 PC18068 吳樂x(音) 攝錄警員
主問
2200到加士居道跟D3小隊往彌敦道窩打打道,2210在窩打老道,約2315開始拍攝,見有示威者用汽油彈擲向警方彌敦道加士居道防線,示威者用水馬及遮做防缐。約2320警方D3小隊推進至碧街並制服多名示威者。2350 PW45到彌敦道寶寧大廈THA拍攝被捕者。
🎥P044 2315-2324證人在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開機拍攝,彌敦道不時有汽油彈在防線前著地後升起火花。2320 D3小隊衝前制服多人在彌敦道地上,示威者沿彌敦道向北逃走,其中不少人轉入咸美頓街。截圖見汽油彈落在防線5米外東亞銀行附近,同時有雷射光射向防線。證人形容示威者不時向防線投汽油彈,並慢慢迫近防線。

1120休庭至 1158

🎥P045 證人拍攝23:31油麻地A1 及A2出口拘捕後情況

沒有盤問及覆問

📌PW36 SGT 523 溫x(音) 隨D1小隊攝錄警員
2042在加士居道協助驅散,2314到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負責拍攝🎥P043 2313~2315 拍到警員拿著木箱,證人不肯定是否補充彈藥,但確認有畫面補充催淚彈

沒有盤問

📌PW35 SPC 58506 孫志健(音)
現埸拍攝
2020隨D2小隊到達加士居道,有千名暴徒向警方投汽油彈。2315去到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依然見汽油彈不時投出,並有雷射光射出。2355在咸美頓街有多人向警方投汽油彈及用雷射光照射,證人拍攝🎥P024 23:48 29秒片段見到示威者在咸美頓街聚集,23:55-23:57 同一地點警方舉橙旗,地上滿雜物及有火堆,示威者集結並有遮陣
🎥P025 凌晨0001~0004, 咸美頓街舉黑旗
🎥P026 0100 油麻地地鐵站碧街A1出口封鎖線情況

盤問
D7代表
-證人指去到時,碧街橙帶封鎖線已經有。兩邊也有警員看守
~P026拍攝是在油麻地地鐵站A1出口,右面小巷近安利大廈充滿人踎地上

D9代表
同意P025片段角度由彌敦道望入咸美頓街見近牆有3人行過

D15代表
分不開橙帶後是示威者定途人,同意片段內有人舉電話拍攝,亦有行人橫過彌敦道

D17及D20代表沒有盤問

1300 休庭 1430開始覆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審訊 [2/6]

D1:鄺(20)
D2:余(19)
D3:黃(20)
*以上為案件首次提堂的年齡

(1) D1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九龍觀塘鴻圖道50號寶冠大廈3樓「時昌迷你倉」BK3203 號倉内,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硝化纖維素。

(2) D1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0個煙霧餅。

(3) D1-3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違反普通法和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D1-D3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2月3日,在新界西貢清水灣道399號壁屋懲教所,一同協議妨礙司法公正,即達成協議刪除以兩個gmail登記的互聯網帳戶内的數碼資訊,及可透過屬於上述D1的一個不明手提電話號碼而取用的數碼資訊。

背景: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3516

控方代表: #林宜養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馬維騉大律師
D2 #藍凱欣大律師
D3 #吳政煌大律師

——————


因有律師要在同一法院處理其他案,下午不早於3:30開庭‼️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笫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604旺角 #提訊

A2:曾(55)
*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 非法集結
被控於2020年6月4日, 在旺角亞皆老街與砵蘭街交界, 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 參與非法集結。
(3) 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點抗拒一名偵緝警長
———————————————
前情提要:
同案共三位被告, 其中A3認罪已判刑。 A1已經答辯不認罪, 案件亦排期至2022年11月22日0930至12月2日於區域法院作九天中文審訊, 另雙方需在9月21日1000出席審前覆核。

A2本年2月24日曾表示法援批出但金額負擔不起, 會尋求私人律師報價, 至本年4月28日依然沒有代表律師, 被告意向不認罪,會嘗試再找法援署, 希望押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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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今日仍未有法律代表, 打算自辯, 不會申請法援或找律師。 法庭安排A2與A1同時審訊。 審前覆核前7天被告需要入問卷, 確認準備情況。 法庭提醒控方要做足準備工夫, 確保所有文件已交予被告。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10208粉嶺
#提訊

A2: 張 (62)
🟤本直播已隱藏部份被告資訊

控罪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 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4) 無牌管有槍械

A2答辯意向不認罪, 將於2023年6月26日進行審前覆核, 2023年8月14日開始7日的中文審訊, 控方希望傳召13名證人, 包括3名市民, 4名警員及6名專家證人, 並會呈堂一份會面記錄。 A2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杜麗冰法官
#審訊 [3/19]
#1113上水 #謀殺 #暴動

👥劉(17),陳(16)
以上為案發年齡

🛑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兩名被告共同面對三項控罪:
(1) 謀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路2號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

(2) 有意圖而傷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於同日同地,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3) 暴動 (公安條例 第19條)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案情:
被指在11月13日於上水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及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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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周凱靈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Counsel Mr David Rex Boyton

D2法律代表:
Counsel Mr Ian H Polson


下午審訊:

2:30開庭
3:07休庭
3:26開庭

4:13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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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此案屬高等法院設陪審團的刑事案件,現仍處理案中案程序,任何人不得報導與上述程序有關內容。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油麻地 #續審 [9/25]

👥D1:歐陽(25) / D2:翟(28) / D3:湛(19) / D4:陳(18) / D5:陳(21) / D6:鄭(25) / D7:莊(28) / D8:周(19) / D9:周(19) / D10:簡(24) / D11:黎(22)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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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審訊內容從缺,如有請報料

📌傳召控方證人PW34 偵緝警長34974 余全興(音)
(主要關於點算人數)

🔹控方主問

現隸屬有組織罪行及三合會調查科,案發當時屬東九龍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應變大隊刑事偵察A隊,為暴動案現場證及支援。

2019年11月18日警方由加士居道沿北推進並拘捕示威者;他兩日後為本案落口供,內有多名被捕人士資料。2245時警方在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向北推進作拘捕和驅散。2351時,他與D3隊設立臨時羈留區,而他為臨時羈留區主管。羈留區入口主要職責是為被捕人士進入時登記及錄影,和給予編號;離開亦要登記。

他指當時情況已受警方控制,有同事負責看管進出。被羈留人士手上都有膠索帶,是之前警員制服他們時使用及確保證物不受干擾。進入均有膠索帶,個人隨身物品由被捕人自己看管。其間D3小隊同事負責外圍保安。

2351-0127:第一批人士進入臨時羈留區
(75男17女)共92人
0105及0111 :兩時間分別有一名被捕人感到不適,被送到醫療區後送往醫院。
0140-0223:90人陸續離開並到不同警署
0140及0205:另外兩名人士送到醫療區
0152-0321:第二批被制服人士進入臨時羈留區(共99人,包括本案D1-D11)
0400:四名人士被轉到醫療區(非本案被告)
0450-0523:被制服人士陸續被送到各警署
0533:臨時羈留區無被制服人士,稍後關閉

當日送院或到醫療區人數共8人

🔸辯方沒有盤問


📌傳召控方證人PW38 15999 呂智昇(音)

🔹控方主問

呂警員現駐守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案發當日東九龍重案組1A隊。當日油尖旺進行驅散行動,作為刑事搜證隊作搜證及支援。

他在窩打老道及彌敦道交界、近碧街的臨時羈留區負責登記進出的被捕人士。0455-0510時警員12691帶45名被捕前往黃大仙警署,不爭議該批人士包括本案11名被告。被捕人士離開時有登記被捕人,隨身物品由他們自己拿;他不確定離開時所有人手上均有索帶。

🔸D6辯方法律代表盤問

證人口供內寫D6未進入臨時羈留區前是彌敦道525-543號寶寧大廈,但呂警員指他只是被告知;沒有紀錄在哪裡被制服,當時不知道但亦不需要知道。由他紀錄的羈留人士編號APXXX,由AP94-AP192(99名);而編號93號或之前是由警員7443紀錄。

🔹主控覆問
據紀錄,進入臨時羈留區的總人數為191人,主控詢問為何號碼是192號。PW38指他不知道,是被通知使用94號開始。


📌再次傳召控方證人PW34 偵緝警長34974 余全興(音)

🔹控方主問
余警長曾指2351-0127時有92人進入臨時羈留區,列表上有92人姓名、性別、DHA編號。本身他被告知有14名被捕人士,預留了4號給男子鍾XX,但當中該男子需接受治療而無進入臨時羈留區,因為有93個號碼。

【1530完庭】

案件押至明天0930時續審,屆時將PW19、PW39(多數不需要)、47、67 、68、69及新加的警署警長(有關D8搜身),下星期一開始傳召飛虎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4/25]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7:陳(17)/ D9:張(19)/ D13:朱(27)/
D15:杜(17)/ D17:高(18)/ D20:林(18)

控罪:
(1) 暴動 [所有6名被告]
(3) D7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 全部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 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3) D7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A號寶寧大廈外,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即一支螺絲批, 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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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審訊】

📌PW35 攝錄警員
覆問
盤問時截圖見彌敦道咸美頓街交界一女子由右行至左,澄清是在封鎖範圍外

📌PW46 SGT 8164負責現場錄影拍攝片段P046-048
主問
跟隨D4小隊拍攝,2330開始拍片,2342在油麻地A1碧街出口拍攝P047 拘捕後左右兩小巷示威者現場情況,描述兩巷各有廿多名示威者被警方制服在地上

盤問
D7代表
同意碧街A1出口見一男子頭戴黑色cap帽及孭灰色背囊行過
D9代表
同意沒目睹被制服人士之前做過咩
D15代表
同意2330-2338拍攝第一段片時,見到天仁茗茶門外有一女子近油麻地地鐵站A2出口行過
沒覆問

📌PW44 張俊明(音)負責跟D3及D4小隊現場錄影拍攝P039-42被捕人士
主問
2325跟著D3,D4彌敦道向北推進曾協助處理一被捕者。0050在THA入口負責錄影拍攝被捕者衣服及容貌。
🎥P039 拍攝D7進入THA前上身正面,背面及下身正面
🎥P040 0235拍攝D20進入THA前上身正面,背面及下身正面
🎥P040 0236 拍攝D9進入THA前上身正面,背面及下身正面
🎥P041 0240拍攝D13進入THA前上身正面,背面及下身正面(見頭部有受傷被包紥)
🎥P041 0251 拍攝D15進入THA前上身正面,背面及下身正面(身上掛受傷綠色牌)
🎥P042 0303拍攝D17進入THA前上身正面,背面及下身正面(頭有包紥)
盤問
D17代表
確認2325時在油麻地地鐵站A2出口,沒有經過A1。曾經見過消防員出現,確實時間不記得。同意替D17拍片時頭上有崩帶
D20代表
不知D20在何時何處被捕
沒有覆問

📌PW54 DPC 14902負責拍攝錄影現場環境
主問
🎥播放P053、054、055、057、058、059,相關截圖在MFI1列出。
11月19日拍攝現場0539~0624實時彌敦道窩打老道,碧街、A1出口寶寧大廈小巷、安利大廈小巷、片段主要錄影地上到處遺下物件(主控曾說示威者留下被辯方反對,法官指自己會睇及判斷,反問辯方不是不反對現場有暴動,只爭議各被告沒有參與)
-證人同時在12月17及19日替5人(除D15)身上檢取衣物及裝備拍攝相片作相冊呈堂,各被告代表對證物鏈均表示沒爭議。

盤問
D17代表
-相冊713是自己認為要影曬所有D17(AP18)身上物品而拍攝,沒有人比指示
-澄清相冊內5至14張相由自已影,其他由別人影
沒有覆問

1612休庭 所有攝䤸警員作供完畢,明天0930 PW1開始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5/25)
👥11位被告(16-26) #0929金鐘

A1張(21) /A2張(18)
A3張(23) /A4林(18)
A5馮(26) /A6何(19)
A7鄭(18) /A8梁(16)
A9謝(21) /A10李(21)
A11蘇(21)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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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進度:

PW3 PC11954李凱豐和PW4 PC10568邱達興已作供完畢,他們的證供與制伏D1相關。

因為控方明早有其他案件處理,審訊押後至明天不早於11:00開庭。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審訊 [2/6]

D1:鄺(20)
D2:余(19)
D3:黃(20)
*以上為案件首次提堂的年齡

(1) D1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九龍觀塘鴻圖道50號寶冠大廈3樓「時昌迷你倉」BK3203 號倉内,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硝化纖維素。

(2) D1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0個煙霧餅。

(3) D1-3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違反普通法和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D1-D3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2月3日,在新界西貢清水灣道399號壁屋懲教所,一同協議妨礙司法公正,即達成協議刪除以兩個gmail登記的互聯網帳戶内的數碼資訊,及可透過屬於上述D1的一個不明手提電話號碼而取用的數碼資訊。

背景: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3516

控方代表: #林宜養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馬維騉大律師
D2 #藍凱欣大律師
D3 #吳政煌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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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審訊內容從缺,如有請報料。

【下午審訊】

📌傳召控方證人 PW7 NU Magic店主 黃先生

🔹控方主問

2012年3月開設店舖「NU Magic」於旺角chic之堡329號鋪,而2015年搬至同一商場302號鋪。魔術店在2017年5月結業,其後租用九龍灣源發工業大廈放置未售賣貨品,曾用其他名字註冊公司。

黃先生未曾售賣火棉此產品;控方出示相片冊一號18A(第10張相:密實袋內一包白色物品),黃先生指未曾售賣此商品。

他不認識一名叫鄺XX(D1名字)的人士,不知道有否出售商品予此人。

🔸D1法律代表盤問

警方找黃先生指就管有爆炸案協助調查,當時他不知是什麼物品及份量,同意當時覺得錯愕、感覺爆炸案是嚴重。

黃先生自稱是魔術表演者,有十多年表演經驗,而NU Magic亦開業五年左右。有NU Magic 公司logo但無註冊商標。除實體店外,有instagram店舖戶口,現時没有運作但仍然存在,也可再瀏覽舊帖文。

黃先生確認他的魔術表演不會用火、生火或燃燒。辯方問他會否於示範、教學或instagram短片使用火,黃先生一開始說不會,後指短片可能會;但不會用火棉,火紙、閃光棉、消化纖維素或Nitrocellulose。及後黃先生終承認用過火棉。

📦 辯方展示一個NU Magic出品個包裝盒,它是可以放魔術用品裝置的包裝盒,黃先生確認是其公司設計。盒內有疑似彈弓電話繩,目的是產生火花,同意可以攝火棉而產生火,可吸引觀眾眼球作掩眼法。

黃先生只有一份口供,為2020年8月14日1210時在香港仔警署由探員9868錄取,共三頁。他同意有在Instagram post過有客人的相片,亦指當時警方曾以相片問這些人有否出現過或者曾經購買。他同意有部分調查問過的問題並沒有反映在口供紙。

辯方展示NU Magic instagram戶口內帖文中圖片,黃先生確認是花名「肥仔」的客人,確認是本案D1。D1會叫黃先生做呀心和老闆。認為是常客,經常來店購物,但以他的標準不算是熟客。同意instagram有D1購物的照片,但稱不是常客都會拍攝客人作宣傳。

📺辯方播放NU Magic Instagram戶口短片(介紹由NU Magic設計的Fire Wallet,2014年)

同意是由黃先生製作的短片,但示範者不是他。他稱此Fire wallet無使用火棉或火紙等,而是以白電油點燃,不屬高溫的火。馬大律師指需要用火紙或消化纖才能如此快燃起及消失,黃先生不同意。

辯方確認:
1. 黃先生以前用過火棉(同意)
2. 黃先生曾設計微型點火裝置或是可用火棉的裝置(同意)
3. 黃先生知道很多行家會用火棉作掩眼法之用(同意)
4. 黃先生認識D1,而D1時不時會來店購買,一個月一至兩次(同意)
5. D1的相片已是2014年,印象中D1主要買花式啤牌和啤牌有關書籍,可能一買便還「一條啤牌」(即十二套)。多次重申魔術家定義中,花式啤牌不算魔術,只算花式。
6. 黃先生主要用啤牌表演魔術,啤牌有分普通、花式及魔術,他不確定D1有否買過魔術啤牌。之後聯絡不多,不知道D1的喜好變化。

黃先生指2018年仍有傳送貨品資料給D1,無印象D1有無購物,而結業後使用的九龍灣倉庫是借用朋友的。

辯方續指2019年10月,D1有透過whatsapp問黃先生有否售賣Nitrocellulose,黃先生回答有,但最後不了了之。黃先生沒有印象。

2020年年中黃先生開始使用Mewe,同意有發聊天請求給D1電話號碼;確認電話聯絡人仍有D1電話。

🔹控方覆問

有關辯方證物D1包裝盒,黃先生指當初設計不是為使用火棉。有關D1是否魔術愛好者,黃先生認為用啤牌不代表愛好者,因為有人買作收藏、賭博、花式或魔術。印象中D1只有購買花式啤牌,亦無賣過火棉給D1。

發Mewe群組邀請時,黃先生無留意是發給什麼人,但有發邀請給所有人,可能包括電話或其他社交平台聯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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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時續審,將傳召爆炸品專家證人 及會預備探訪的錄音本。片段見D3企咗起身,得返兩把聲,從內容得知某聲線為在囚人士。

♥️感謝臨時直播員「
Best Bluetooth Speaker Sound Qual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