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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15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6.14
2022.06.1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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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審訊 [7/19] (#1113上水 謀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0:30
👤羅(24) #不服定罪上訴 (#20201001灣仔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2月20日被判處6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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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0:0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12/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4:30
👥張,張,張,林,馮,何,鄭,梁,謝,李,蘇(16-26) #審訊 [9/2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30
👥鄺,余,黃(19-20) #審訊 [6/6]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管有爆炸品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劉(15-17) #審訊 [3/6]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毀壞 縱火)

🏛荃 灣 法 院 大 樓1樓1庭 ( 區 域 法 院 )
👨🏻‍⚖️黃國輝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王(34) #審訊 [2/3] (#1106九龍灣 傷人 搶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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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14:30(不設旁聽)
👥*,*(15)🛑二人已還押16日 🔥#判刑 (#20200524銅鑼灣 2項非法集結 2項刑事毀壞 阻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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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鄭(19)🔥#判刑 #審訊 [1/3] (#1110屯門 未能出示身份證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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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15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審訊 [3/6]
📍#荃灣法院大樓第一庭 #審訊 [2/3]

🕙10:00
📍#高等法院第七庭 #審訊 [7/19]

(08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20201001灣仔
🙎🏻‍♂️羅(24) #不服定罪上訴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羅先生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在灣仔史釗域道1C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咭片型摺刀。

👉提要:
經審訊後,鄧少雄裁判官在2021年12月6日裁定被告罪名成立,還押至同年12月20日判入獄6個月,同日獲准保釋等候定罪上訴。

——————————
上訴方法律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未見過卡片刀的張官閱讀雙方的書面陳詞後,決定在庭上觀察實物,著控方將涉案卡片刀放入錢包,還原當日上訴人被捕時的情況。

之後,張官把玩手中的卡片刀,發覺沒有彈簧將刀刃彈出,而且「就算彈出嚟都揸得唔順㗎喎,或者你再整畀我睇吓。」控方唔識,求上訴人協助😑。後來確認無法將刀刃lock實。

疑惑的張官又詢問卡片刀上各個開孔的用途。吳大律師解釋卡片刀上有screwdriver字樣,該些開孔用來擰開六角匙;較大的開孔則用作開瓶器。如上訴人證供所講,卡片刀是用作日常工具。另外,吳大律師補充當日有其他物品填滿該錢包,不過部份物品沒有檢取作證物而已。

此外,張官認為在評估上訴人證供時,要顧及辯方證人是上訴人的前上司,在作供時兩人已經沒有僱傭關係,但原審裁判官似乎忽略這一點。

——————————
🟢 擇日宣判
張官會在2022年7月15日16:00就本案頒下判詞,期間上訴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06月15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14:3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審訊 [9/25]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判刑

(13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審訊 [6/6]

D1:鄺(20)
D2:余(19)
D3:黃(20)
*以上為案件首次提堂的年齡

(1) D1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九龍觀塘鴻圖道50號寶冠大廈3樓「時昌迷你倉」BK3203 號倉内,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硝化纖維素。

(2) D1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0個煙霧餅。

(3) D1-3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違反普通法和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D1-D3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2月3日,在新界西貢清水灣道399號壁屋懲教所,一同協議妨礙司法公正,即達成協議刪除以兩個gmail登記的互聯網帳戶内的數碼資訊,及可透過屬於上述D1的一個不明手提電話號碼而取用的數碼資訊。

背景: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3516

控方代表: #林宜養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馬維騉大律師
D2 #藍凱欣大律師
D3 #吳政煌大律師

——————


[11:45] 開庭

D1出庭作供。給控方盤問,中途主控和D1大律師激烈爭辯,盤問未完。

14:30 再訊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油麻地 #續審 [13/25]

👥D1:歐陽(25) / D2:翟(28) / D3:湛(19) / D4:陳(18) / D5:陳(21) / D6:鄭(25) / D7:莊(28) / D8:周(19) / D9:周(19) / D10:簡(24) / D11:黎(22)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
【上午進度】

就控辯雙方早前就法律爭議的書面陳詞,林官今早花了近二小時與控辯雙方詳細討論並給予指示。

事源控方呈上三類文件,包括38份政府新聞處新聞公報、30份警方社交媒體帖文及9份運輸署公報。控方希望藉此證明當時香港社會不時發生動亂,政府及警方曾多次發放公報,加上案發時當區交通狀況,一般人不可能再到該區。

辯方主要爭議點有三點
1. 可靠性
相關公報及帖文於事後很長時間才檢取,與案發是否一樣?會否已被改動過?
2. 相關性
部分公報內容範圍日期太廣(例如11月11日的公報) ,是否與本案有關。
3.不公平
部分公報或帖文可能產生的不公平偏見風險大於其所可能產生之證據價值

林官指示辯方不要空泛地以上述原因反對所有公報及帖文,認為辯方最好以表列形式告訴法庭,每則公報或帖文的那些段落涉及那些反對理由。

D6代表張律師質疑控方將警方社交媒體中的留言也呈上的做法。主控回應指控方不會依賴網民的回應,只是證據基於完整性才一併呈上,但解釋不獲林官接納。最終,控方表示會刪除留言部分。

林官又指,如控方呈上各公報及帖文的目的只是想希望證明當時社會氣氛、理大事件等消息已廣泛報導之類,其實大可先以簡單文字表達,如果不足夠才加上合適的公報或帖文協助。林官舉例指單就理大當時大概情況,即使無任可帖文說明,因為法庭可運用司法認知判斷。控方聽後表明會再作修改。控辯雙方將於星期五再次提交陳詞。

📌重召 女警19918 黎可盈(音) 作供
(替D8進行搜身並協助拍攝D8及其證物的相片)

審訊下午1430 繼續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9/25)
👥11位被告(16-26) #0929金鐘

A1張(21) /A2張(18)
A3張(23) /A4林(18)
A5馮(26) /A6何(19)
A7鄭(18) /A8梁(16)
A9謝(21) /A10李(21)
A11蘇(21)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聆訊進度:

PW17女警5951楊寶喜作供完畢。她的證供與制伏A7有關。

明天14:30續審。

💛感謝報料💛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524銅鑼灣
#判刑 #庭外消息

👥*,*(14)

控罪:
兩項非法集結
兩項刑事毀壞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
兩人被判入勞教所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油麻地 #續審 [13/25]

👥D1:歐陽(25) / D2:翟(28) / D3:湛(19) / D4:陳(18) / D5:陳(21) / D6:鄭(25) / D7:莊(28) / D8:周(19) / D9:周(19) / D10:簡(24) / D11:黎(22)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
【下午進度】

📌傳召PW49 2198 彭健新(音) 督察
警察公共關係科

🔹控方主問

PW49案發當晚屬西九龍衝鋒隊第一隊指揮官
2347時 收到指示往咸美頓街彌敦道一帶佈防
18日約2357時到達咸美頓街彌敦道交界防線,當時已有九龍東機動部隊在場看守防線。PW49觀察到防線北面距40米有800~1000名人士,有人向防線投擲氣油彈及雜物。

19日0008時PW49衝鋒隊第一隊、第四隊及飛虎隊組成的特別戰術小隊開始向北推進,約0100於亞皆老街收落。其間共拘捕了8名人士,他們被押至旺角警署前未有被帶到寶寧大廈一帶的臨時羈留區醫療區及等候區。

🔸辯方盤問
D6代表盤問
PW49同意0008時展開推進後,對於留守於咸美頓街彌敦道交界的警員之後有無拘捕任何人無認知。

辯方無其他盤問。
控方沒有覆問。

📜增補同意事實
控辯雙方對於D3的所作的警誡供詞自願性及準備性不爭議

📢控方的伍永傑大律師讀出上述警誡供詞內容

供詞是由19647向D3錄取
-錄取供詞時D3精神狀況ok,無需律師陪同,亦知道有權增補删減口供的權利。
-D3當晚約23時出現於油麻地,但並未參與任可違法事情。被捕當時身邊有好多人,但D3並不認識他們。
-2338時出現了人踩人事件,消防員嘗試救援,D3於15分鐘後被救出,救出後即被警員拘捕。
-對於他身上檢取的八達通及Iphone屬於D3,但D3拒絕提供Iphone密碼。
-對於他身上檢取的防毒面具及頸套,D3解釋於當晚呼吸困難時,有不認識的途人給D3。

📢控方的伍永傑大律師讀出PW73 油麻地彌敦道某夜更保安 65B供詞

宣讀期間,林官留意到部分資料(於地點有關) 因私隱問題被隱藏或影響審訊,林官認為控方可以不讀相關資料,但法庭及控辯雙方理應看到相關資料。
控方表示需時處理,並會連同將要宣讀的65B供詞一併檢示。

明早0930同庭續審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10屯門 #審訊[1/3]

鄭(19)

控罪二: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被告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屯門屯門鄉事會路與河傍街交界,身為須隨身攜帶身份證明文件的人,而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員黃立然要求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三: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本案由新案提堂至今作審訊歷時超過一年半,時間線如下。
2020年11月5日:新案提堂,押後八星期
2021年1月7日:再提堂,押後十星期作答辯
2021年3月18日:答辯,承認控罪二,不承認控罪三。排期同年8月2日作2天審訊。
2021年8月2日:審訊,辯方提出新文件,希望能押後審訊。再排期至同年11月17日作2天審訊。
2021年11月17日:雙方商討後希望再次押後審訊,押後六星期
2021年12月28日:辯方需要就文件再索取意見,押後十二星期
2022年3月22日:案件再次排期於今天起作三天審訊。

0942 開庭

今天已完成控方案情,包括傳召三名控方證人。裁判官裁定被告表證成立。明天將開啟辯方案情,並傳召DW1,而被告明日或會作供。

控方詳細案情,包括主問盤問內容,將於一週內補上。

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時於同庭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623 完庭

按:控方今天表現突出,在 PW3 主問時未能掌握重點,招致裁判官動真火,「點抄啊啲證供!主控!你有責任啊!」。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6/6]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下午進度

D1:鄺(20)
D2:余(19)
D3:黃(20)
*以上為案件首次提堂的年齡

(1) D1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九龍觀塘鴻圖道50號寶冠大廈3樓「時昌迷你倉」BK3203 號倉内,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硝化纖維素。

(2) D1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0個煙霧餅。

(3) D1-3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違反普通法和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D1-D3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2月3日,在新界西貢清水灣道399號壁屋懲教所,一同協議妨礙司法公正,即達成協議刪除以兩個gmail登記的互聯網帳戶内的數碼資訊,及可透過屬於上述D1的一個不明手提電話號碼而取用的數碼資訊。

背景: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3516

控方代表: #林宜養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馬維騉大律師
D2 #藍凱欣大律師
D3 #吳政煌大律師

——————

[14:46] 開庭

控方繼續盤問D1,今日全日都係盤問關於删除兩個Gmail 戶口的問題,從多角度作非常細緻的盤問;同時控辯雙方亦多次交鋒,控方表示恐怕辯方的反對,會影響被告隨後的答案,辯方則指出由於無專家證人,删除賬戶的結果,牽涉到技術/操作的問題,如果控方的問題連律師都有誤解,恐怕被告未能正確回答。

[16:25] 盤問未完,休庭。

案件押後至明日(16/6)09:30同庭再訊,各被告以再有條件繼續保釋。

**詳情後補
#荃灣法院大樓第一庭 (暫代區院)
#黃國輝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2/3]
👤王(34) #1106九龍灣

控罪1: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港鐵九龍灣站B出口外行人天橋附近,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煥明。

控罪2:搶劫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港鐵九龍灣站B出口外行人天橋附近,搶劫陳煥明一部iPhone連一個電話套。
=============
聆訊進度:

今日已完成被告的作供,內容與辯方在早前盤問控方證人(陳煥明)時相同。

辯方案情概要:(綜合各報導的內容)

*括號內的內容是控方案情

1:陳煥明掌摑被告一巴致他眼鏡飛脫,並使其腳部受傷,最後被告爬起身並回家;

(被告在陳煥明轉身時用其𠝹刀割傷她前額一下。當陳煥明欲再逃跑時,被告從後推她肩膊令她跌在地上,且再用腳踢她右臀兩下後走開。此時陳煥明弟弟致電陳煥明,陳煥明即告訴其弟弟她的位置。當被告發現她與弟弟通話後,他折返並用力推陳煥明右肩致其失平衡跌在地上。被告之後取走她的iPhone連電話套並往嘉和園的方向逃去)

2:陳煥明在案發前曾問被告借錢但不還,後來更使被告進入投資騙局;

(陳煥明在2019年8月在她的微信分享撐警帖文,其後被「起底」,被告開始標籤她是「藍絲」)

3:陳煥明在案發當日上前與被告就債務問題理論並捉住他的膊頭,兩人在糾纏期間倒地;

(陳煥明指被告手持A4紙及𠝹刀在案發地點張貼涉及她個人資料的單張,所以她拍下被告的行徑,但遭被告發現且因被告對她動手而受傷)

4:被告在案發當日在現場是"兩手空空";和

(見第3點)

5:陳煥明曾希望被告可以幫她處理機票事宜,但被告怕麻煩並已刪除陳煥明在護照上的資料,希望陳煥明可以自行處理。

(陳煥明曾向被告傳送護照等文件,希望被告幫她買機票)

資料來源:明報法庭線
=============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4日11:00作結案陳詞。

💛感謝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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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6月16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6.15
2022.06.1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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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審訊 [8/19] (#1113上水 謀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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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郭,羅,李,袁(16-21) #審訊 [1/14]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14/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4:30
👥張,張,張,林,馮,何,鄭,梁,謝,李,蘇(16-26) #審訊 [10/2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鄺,余,黃(19-20) #審訊 [7/6]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管有爆炸品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劉(15-17) #審訊 [4/6]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毀壞 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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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提堂 (#未知案發日期 不按規定管有無線電器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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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5樓6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張(26)🛑已還押15日 🔥#判刑 (#網上言論 3項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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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鄭(19)🔥#判刑 #續審 [2/3] (#1110屯門 未能出示身份證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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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16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3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1/14]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14/2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審訊 [4/6]

🕙10:00
📍#高等法院第七庭 #審訊 [8/19]

(081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審訊 [7/6]

D1: 鄺(20) / D2: 余(19) / D3: 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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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主控官收到家居隔離令直至6月19日,他本人無事,案件要押後。

控方表示D1的盤問還需要半日至一日,辯方表示D2傾向不作供,D3在考慮中,如果作供都係好短,但控方盤問可能要半日,但雙方暫時只能在6月份安排到一日,7月的星期一至五都好繁忙,要日後再商議;同時D3代表大律師原定19/6離開香港直至9月回港,表示餘下案情將會由佢徒弟繼續跟進。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7日09:30在區域法院第卅一庭再訊,各被告以再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六庭
#劉淑嫻裁判官 #判刑
👤張(25) #網上言論
🛑已還押14日🛑

控罪1:煽惑他人 #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港鐵有限公司的財產,即閉路電視。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被控於2019 年11月14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的財產,即其麵包店、商店、餐廳或業務。

控罪3: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2019 年11月1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的財產,即發射站。

裁決理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546
=============
進一步求情:

📌背景報告和求情信:

辯方指被告明白及同意背景報告的內容。辯方強調被告受社會氣氛的影響,再加上自己缺乏守法意識和忽略法律後果而犯案。他現時已有悔意,特別在還押期間體會到自己要承擔後果。

辯方指被告在犯下本案後已未曾在網上發佈訊息。

辯方呈上三封求情信,指被告在犯案後幸運地與家人重建關係,此外他對自己令母親擔心而感到難過。

📌本案案情:

辯方指被告明白本案案情不輕,在互聯網上的發言可以影響廣泛。但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帖文的回應並不熱烈,控罪1至3涉及的帖文只有17則,13則和10則的回應。

辯方呈上一宗英國案例,指法庭在考慮 煽惑罪的判刑時也應要顧及涉案行為的影響。在本案,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幸運地沒有人因受本案帖文影響而作出破壞,故影響較小。

📌總刑罰:

有關總刑罰,辯方同意三項控罪是非同日發生的個別事件,但希望法庭考慮到三項控罪的犯案手法相近,加上每罪發生的時間相距不遠,可以採取較低的總刑罰。

判刑:

被告否認三項控罪,經審訊後被定罪。

從背景報告中可見,被告沒有案底;熱愛追星並活躍於網上討論區;及他也會給予母親家用。

在2021年7月至12月期間,「連登討論區」有約1800萬次瀏覽紀錄;此外互聯網的訊息是可以廣泛傳播開去。

針對煽惑他人犯該罪項的刑罰,法庭可判處該罪項的最高刑罰。本案涉及的控罪是刑事毀壞,故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

在本案中,法庭考慮了以下的因素:

1:在案發時,香港發生多宗涉及暴力行為的事件;

2:香港是商業中心,商業活動亦是市民生計的源頭,被告的行為愚昧自私,影響市民生計;和

3:涉案帖文的回應量小

基於以上,就3項控罪,法庭皆以監禁6個月作量刑起點。進一步考慮總刑罰原則後,法庭以監禁1年(12個月)作總量刑起點,被告沒有減刑因素,故這是他被判處的刑期。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傳票案件



兩單傳票分別為
控罪:不按規定管有無線電器材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
當事人沒有到庭。
主控表示當事人已離港,未返港

控方申請押後6個月。

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15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

💛感謝報料💛
【06月16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14:30
已有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審訊 [10/25]

(161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14]

A1:陳(21)/ A2:陳(17)/ A3:郭(20)
A4:羅(16)/ A5:李(21)/ A6:袁(21)

修訂控罪:暴動

案情: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18日期間,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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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開庭

所有被告不認罪

控方開案陳詞,證明各被告曾參與暴動。

控方呈上地圖標記暴動範圍

爭議點如下:
。在封鎖時間內是否有暴動出現
。被告是否曾經進入理工大學內
。被告有否參與暴動

控方描述當日的暴動情況,有示威者堵路、投擲汽油彈及雜物,行車線上留下多個火種。
警方曾使用藍色水柱及催淚彈驅散示威者…示威者逃跑,有17名人士包括D1-D6進入科學館內。
警方曾警告及呼籲所有人士離開理大校園,有示威者仍然留守。
警方亦有設立防線在各出入口,包括科學館道、漆咸道南、柯士甸道、紅隧香港島入口、康莊道。
其中4名被告於案發時不是理大學生,而理工大學已經一早取消所有課堂。
有1名男子和D6出現在理工大學正門,帶領其他人即D2-5由暢運道離開封鎖範圍,從後門進入科學館內。其後警方有掃蕩行動,但因支援不足,決定暫時撤退。
警方立刻在科學館後門設立防線,不能再進入科學館。
在17人進入科學館後,有保安員看到他們在電梯大堂更衣及卸下裝備,於是叫他們放入2個黑色垃圾袋,和另一名同事丟棄到垃圾車。

證物方面
D2爭議衣物染有藍色水漬
D4爭議灰豬咀及濾罐、相簿
D5爭議灰短褲上的藍水漬
D6爭議染有藍水漬的灰色上衣、相簿

控方指警方已發出多次警告但被告仍不離開,而科學館cctv顯示各被告的更衣過程。
D2脫下風褸和頭盔,在背包取出白衫,逗留在電梯大堂,直至警方來到。
D3更衣,但鞋沒有換,有把丟棄物放在保安提供的垃圾膠袋。
D4更衣,在背包取出白衣,有整理腰包,逗留在電梯大堂,直至警方來到。
D6更衣,走向電梯大堂較後位置更褲,逗留在電梯大堂,直至警方來到。警方在垃圾袋撿獲褲,因只有D6穿藍牛仔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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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指出控方很多錯字,希望可以修改。
控方有68名證人。

承認事實:
。2019年11月18日女督察謝依霖以暴動罪名拘捕17人
。警員11320 撿取D1物品,證物鏈沒受干擾
。女警10288撿取D2物品,證物鏈沒受干擾
。D2被拍攝證物、樣貌相片
。警員14097撿取D3物品,證物鏈沒受干擾
。D3被拍攝證物、樣貌相片
。警員11805撿取D4物品,證物鏈沒受干擾
。D4被拍攝證物、樣貌相片
。警員12260撿取D5物品,證物鏈沒受干擾
。D5被拍攝證物、樣貌相片
。警員11320撿取D6物品,證物鏈沒受干擾
。D6被拍攝證物、樣貌相片
。警員6834在垃圾袋撿獲: 玻璃樽、噴壺、手套、鐵槌、電芯、手套、護目鏡、防毒面具、濾罐、Tshirt、長褲、背包、頭盔、耳筒、充電器、手袖、生理鹽水、牙刷、牙膏、濕紙巾、糖果、手抽袋、頸巾、毛巾、鞋、內褲、紗布、帽、腰包、望遠鏡、止汗劑、眼罩、$40元、筷子、插頭、玻璃紙、頭巾、氣球、能量棒、繃帶、宣傳卡、白膠漿、膠布、膠袋、$0.5元,還有D6的藍色牛仔褲
。以上在科學館內的撿取的證物鏈沒受干擾
。科學館內的cctv準確拍攝現場事情,被警方撿取,證物鏈沒受干擾
。理工大學內的cctv準確拍攝現場事情,被警方撿取,證物鏈沒受干擾
。各媒體準確拍攝現場事情
。警方攝錄機準確拍攝現場事情,儲存在2隻光碟,證物鏈沒受干擾
。控方呈上涉案地圖、理大平面圖、科學館平面圖、科學館cctv鏡頭平面圖、理大cctv鏡頭平面圖
。於案發日期,其中5名被告沒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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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apple daily片,分鏡是暢運道行車天橋與行人天橋、紅館
(控方告訴法官,被告的電視壞了,需要修理)

🟢1430再續
☂️小心正門有2部大cam☂️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杜麗冰法官
#審訊 [8/19]
#1113上水 #謀殺 #暴動

👥劉(17),陳(16)
以上為案發年齡

🛑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兩名被告共同面對三項控罪:
(1) 謀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路2號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

(2) 有意圖而傷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於同日同地,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3) 暴動 (公安條例 第19條)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案情:
被指在11月13日於上水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及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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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周凱靈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Counsel Mr David Rex Boyton

D2法律代表:
#Counsel Mr Ian H Polson

昨午簡短內容:
上午法官接納錄影會面呈堂;之後在三十一庭選取陪審員,最終2男5女陪審團;下午控方讀出開案陳詞。法官提醒各陪審員,只需聽取在旁上的證供。


上午審訊:

9:50 廣播

10:02 開庭

控方提出兩項申請:

第一項:在控方證人男子X作供期間,不准任何人拍攝該證人的樣貌

第二項:給陪審團的文件中,第二被告中文姓名的第三個字,寫法有錯誤需要更正

控方先給陪審團先看證物CYT03及
CYT04,相片中一有關一男子


播放一段即時通訊軟件的對話錄音內容
(播放前,控方沒有任何描述)

於2019年11月13日畫面顯示時間早上約0643升降機內及單位地下大堂的閉路電視,可見一男子穿著全身黑色衣著黑色鞋及戴黑色鴨嘴帽,帽前有白色圖案,從升降機步出至大堂

另一片段,於一有蓋天橋,該兩男子相遇及途經的閉路電視片段

另一片段於2019年11月13日於升降機內及單位地下大堂的閉路電視,可見一男子穿著黑色短袖上衣,上衣前有方型大白色圖案,紥頭髮


播放一段open source 片段,(控方沒有提及片段來源)從不同角度及從高空俯瞰拍攝

片段開始時,就見到馬路三條行車線,佈滿磚頭,未見有人,後來有一戴淺色帽淺藍色上衣,上衣兩側有淺黃色,淺色短褲的男子,開始執起地上磚頭,搬至馬路兩旁的花槽邊及中間欄桿石壆旁,後來有一全身穿黑衣戴黑色鴨嘴帽黑色鞋黑色布包面的男子出現,在穿淺藍色男子旁出,將放在花槽旁和中間欄桿旁的磚搬到馬路三條行車線上。

後來另一名男子出現身穿黑色上衣前面有方型白色圖案紥頭髮


後來有一群穿著普通衣著的市民加入,將三條行車線馬路上的磚頭執到花槽旁和中間欄桿石壆旁

後來有一羣大部份穿著全身黑色有部份人從畫面上方出現,該羣普通衣著市民有部份手持長通狀物件及有人拾起地上磚頭擲向畫面上方

另一畫面,一羣全身穿黑色衣著人士與較早片段戴淺色帽藍色上衣的男子發生爭執


另一畫面,有另一名男子倒臥地上

另一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早前在單位大堂出現的兩名男子在一商塲出現

另一閉路電視片段,第一名全身穿黑衣男子與另一名全身穿著黑色男子及女子一同在商塲出現,後來三人一同進入升降機,該兩名男子各人手持白色膠袋

11:07 休庭

將會傳召男子X作供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10屯門 #審訊[2/3]

鄭(19)

控罪二: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被告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屯門屯門鄉事會路與河傍街交界,身為須隨身攜帶身份證明文件的人,而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員黃立然要求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三: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辯方呈上額外兩段片段,分別來自iCable 及RTHK。其後裁判官與辯方一邊播放片段,一邊就片段作出討論。

辯方表示這些片段今早才能交予控方,因此需要時間與控方決定這些片段有否爭議。裁判官約於10時休庭讓他們作出討論。

約12時再開庭後,控方表示對這些片段並不爭議,新片段被呈為D4 及D5。

今天原本會傳召一名醫管局辯方證人,但經控辯雙方討論後,選擇以呈堂兩份醫療報告代替。該兩份醫療報告分別於2021年11月17日及2022年1月19日撰寫,均符合65B條的要求。兩份報告被列作D6 及D7。

辯方表示被告已明白自己的權利,並選擇不作供。

裁判官另外要求辯方製作一張列表,列出片段中的重要時刻,例如疑似PW3 或疑似被告的時刻,讓法庭參考。辯方明白,並表示會在書面結案陳詞前遞交。

由於另一名私家醫生辯方證人需要明日才能作供,今天已沒有其他事務需要處理。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明日1000時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How to Cut in iMovi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