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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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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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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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18/25]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7:陳(17)/ D9:張(19)/ D13:朱(27)/
D15:杜(17)/ D17:高(18)/ D20:林(18)

控罪:
(1) 暴動 [所有6名被告]
(3) D7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 全部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 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3) D7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A號寶寧大廈外,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即一支螺絲批, 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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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7繼續由控方盤問。

庭上播放另一段碧街、彌敦道交界口之閉路電視片段,時段為當晚2300-2327。法官特別提醒辯方律師留意,片段涉及D7與D17案情。D7代表解釋日前已有片段截圖;法官澄清片段不涉及D7。

D17稱未能在片段中找到自己。法官表示,若然D17覺得片段太快,可以慢鏡播放,隨後則問:「會唔會係你唔係行呢條路?」控方亦指出,片段中見不到D17,唯一原因是他根本沒有行過這條路;對於D17表示不同意。

控:你隻狗唔係想養一生一世㗎咩?點解會選擇轉養?

控方指D17為人做事個性衝動、不顧後果。辯方反對控方建基養狗行為以確立D17人格的提問。法官回應:「講性格咋喎。Anyway, I am allowing this question.」

D17供稱,自己成長背景充滿動盪,故自比為懂隨機應變的人,不同意自己性格如控方所描述。他解釋,當初收養該狗隻是因為狗隻遭其原主人棄養;原主人與D17為小學同學,D17可憐狗隻面臨流浪,故此選擇領養牠。除照料牠日常外,期間他亦有不斷替其尋找合適的新主人,而臨近2019年尾,D17因無能力飼養狗隻,有向外尋找新主人。(法官:我希望你最後唔係遺棄隻狗啦。D17指最後成功找到新主人,法官安心點頭。)

控方就狗隻年紀提問,辯方反對,稱提問無太大關聯性。法官同意,稱「我由細到大都養狗」,並當場向控方指教關於狗隻牌照、飼養程序等。控方撤回該提問。

就碧街單位租約期滿前的大半個月曾經搬過床至何文田住所,D17指何文田住所的床有木蚤,故以碧街單位之舊床更換,讓自己可在何文田作寢睡,另買一張新床放於碧街單位,讓住在碧街的狗隻可有更多空間活動、休憩。(控方欲就狗隻轉養後情況再作提問,被法官質疑與本案關連,及後撤回提問。)

D17被捕時背包中的護目鏡是從新填地街的五金鋪購買,用作於何文田單位裝修。D17行山通常是行夜山,路線為油麻地搭地鐵到東涌站,再搭巴士直達鳳凰山山腳。(法官表示不明白控方大部分提問之動機,控方未有解釋。)

案發前一天,即11月17晚,D17與一對夫妻友人及另一友人行夜山。夫妻友人曾因D17行夜山時衣著相對單薄、簡單和缺乏行山杖,向他借出黑色頸箍巾;D17被捕時背囊中的衫褲為行山裝束,包括夫妻友人借出的頸箍巾。控方直指D17的行山習慣為謊話,因為他不應在當天衣衫單薄致友人借出衣裝,又質疑他「行一次山就會對腳嘅線條咁好?」

控方播方D17於街頭被捕片段及警署中的照片。控方問D17為何怕凍仍著短褲,D17指腳不怕凍,Core(核心肌群)在上身,故上身暖則全身不凍。(法官指控方與D17的對答不著邊際,擔憂只用作盤問D17也不知要花多少時日。)控方問頸箍證物質地薄,何以保暖,D17指平時及被捕日著樽領、高領衣服,現場穿上該件衣服。法官不同意該為高領上衣。

控方展示D17被捕後物件放在警署地上的證物照片(當中除衣物外,有三個頸箍,兩個尚在膠袋包裝未開封,一個沒有包裝)。控方根據照片上的十數件物件逐一問D17。

午休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啟安法官
#1103太古 #提堂

D1:張(25)
D2:容(32) 🔴已還押逾5個月
D3:鄭(25) 🔴已還押逾5個月
D4:高(61)
D5:徐(20)
D6:鍾(36)

控罪1:暴動 [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地下018A舖 ”Adidas” 店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984及高級督察18533。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公眾地方,在上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1支伸縮棍。

背景:警方經過調查後,2022年1月25日重新上門拘捕六人並即日提堂。在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時,#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只批准D4及D5的保釋申請。在2022年5月12日及24日,#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分別批准D1及D6的保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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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押後,仍需時向被告提供法律意見。

D5申請更改報到時間及宵禁令獲批

案件押後至本年9月20日1430再作提訊,
D2,D3需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其餘被告以原有或已更改條件繼續保釋⚪️

(兩位手足精神不錯🤍)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4/14]

A1:陳(21)/ A2:陳(17)/ A3:郭(20)
A4:羅(16)/ A5:李(21)/ A6:袁(21)

控罪:暴動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18日期間,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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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林芷瑩大律師
#李清桂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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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再開庭
D3作供尚未完畢

D3大律師收到強制檢測,加上主控官發燒。

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續審,各人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524銅鑼灣
#新案件

袁 (26)

控罪:
(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香港銅鑼灣東角道與波斯富街之軒尼詩道路段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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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表示案件將轉介至區域法院處理,被告今日無需答辯,不反對被告保釋。

新增保釋條件:
- 不得離港
-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 每星期報到三次

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22日 下午14:30 於同一法庭處理轉介文件。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啟安法官
#網上言論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鍾(32)🛑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
(1)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罰
被控於或約於2021年5月29日, 意圖使該或該些司法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該或該些香港司法人員。

(2) 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599A章《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32(1)(a)及32(3)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罰
被控於2022年1月23日及於2022年1月24日, 包括首尾兩日, 在香港非法煽惑自知屬傳染病接觸者或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 即2019冠狀病毒(COVID-19), 藉該人身處任何街道, 公眾地方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3) 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599A章《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32(1)(a)及32(3)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罰
被控於2022年2月7日至2022年2月10日期間, 包括首尾兩日, 在香港非法煽惑自知屬傳染病接觸者或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 即2019冠狀病毒(COVID-19), 藉該人身處任何街道, 公眾地方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4)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21年7月2日至7月3日期間, 包括首尾兩日, 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們身體受嚴重傷害。

(5)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們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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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警方發現有人於今年初在網上討論區以「全港藍店一日遊」, 「四圍去播毒」等字眼, 鼓吹新冠肺炎確診者傳播病毒, 涉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 警方調查期間亦發現被捕人於2021年曾在網上鼓吹對法官使用暴力。

🔸辯方申請押後,仍需時給予被告法律意見。今天有保釋申請,獲法庭批准

現金40000
父親人事擔保60000
不得離開香港
居住在報稱地址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回鄉卡
每星期到警署報到3次
宵禁令 0030-0630
不可在任何社交媒體發佈任何言論
不可接受及主持任何訪問

案件押後至8月23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被告以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啟安法官
#網上言論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湯(20)

(1) 煽惑他人縱火
被控於2020年8月5日與2020年8月14日期間, 首尾兩日包括在內, 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2) 煽惑他人縱火
被控於2020年9月7日與2020年9月13日期間, 首尾兩日包括在內, 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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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今天沒有律師代表,正等待法援批准。

法庭表示收到法援處的信件,日期為7月6日。法援處仍然等候被告提交財務背景,因此仍需要約8星期時間處理。

被告向法庭申請索取控方筆錄的警戒供詞。控方表示可以再給予被告一份副本。

被告申請更改一天的報到時間獲批

案件押後至8月30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

感謝報料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1/2]

👤彭(23) #20210701黃大仙

控罪:侮辱國旗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毓華街與毓華里交界*,公開及故意以玷污方式侮辱3幅國旗。

*這是指近「敘苑粉麵茶餐廳」的交界,即毓華里的出口
================
答辯:

被告否認控罪。

控方案情:

控方外聘大律師指本案會有4名證人和2段共4分鐘的片段。

控辯雙方的同意事實包括涉案3幅國旗原本是被人用旗桿固定在位處毓華街與毓華里交界附近的金屬護欄,但在2021年7月1日15:30時,該3幅國旗被人從膠桿上拉下並拋棄在垃圾桶;調查警員在本案的調查;被告沒有案底;和證物沒受非法干擾。

PW1:

📌背景:


PW1是謝先生。在案發當日15:20時,PW1駕駛一部輕型貨車並將其停泊在涉案交界(嘉華大廈)附近,而他的車上是有一部行車紀錄儀,位於他車上的前頭玻璃。其後他與同事前往買外賣。

📌觀察:

當PW1與同事買完外賣上車後,他看到有位身穿無袖帶「少少藍色」的背心、藍色短褲和佩戴眼鏡及口罩的犯案人在毓華街拉下國旗並將其丟在垃圾桶,然後犯案人走向左邊*故從他視線中消失。其後,PW1再看到犯案人將國旗丟在同一個垃圾桶。最後,犯案人從他車輛的左邊方向(即萬年戲院大廈)離開前往毓華里。隨後他報警。

*PW1初時指該人走向右邊

PW1指當時犯案人的衣著在第一次犯案與第二次犯案時都一樣,故他肯定是同一人,而且當他看到犯案人第一次犯案時是特別印象深刻。PW1同意自己在庭上曾記錯垃圾桶及犯案人的走向,這是因為自己現時對當天的記憶只有「少少印象」。

控方大律師在庭上播放PW1車上的行車紀錄儀,片段可顯示犯案人犯案的情況,以及他與同事看到犯案人犯案時的反應和對話。PW1指出他當時的視角較行車紀錄儀較大。

辯方大律師指PW1在2021年7月1日約20:00時在警署下口供。在口供紙上,他形容犯案人年約20至25歲、瘦身材、短髮、約1.72米高、身穿「少少藍色」的背心和藍色短褲,和佩戴眼鏡和口罩。PW1同意沒有在口供紙中沒有提及髮型款式,並同意犯案人的衣著沒有特別特徵。

PW2:

📌背景:


PW2是警員13494。在案發當日,PW2與隊員在15:40時收到電台通知,要前往毓華街處理一宗案件。當PW2與隊員到達毓華街後,發現有3幅國旗被拆下,並在1個垃圾桶找回這3幅國旗,並在垃圾桶旁和另一處的地面找到2支旗桿。

📌搜證:

在16:10時,PW2用電話接觸和聯絡PW1,問PW1眼見的經過,因當時PW1不在現場。期後PW2要求PW1用WhatsApp將行車紀錄儀片段(即呈堂片段)傳送予他。當PW2觀看片段時,看到1名淺藍色背心和黑色短褲在毓華街近毓華里附近拆下旗桿並拉下國旗,並將國旗扭作一團並丟在垃圾桶,和將旗桿放在垃圾桶旁,最後從西面離去。PW2相信這時PW1未下口供。

在16:35時,PW2在「敘苑粉麵茶餐廳」觀看面向毓華里的閉路電視片段。這是因為PW1曾對他說犯案人曾經過毓華里離開,其後PW2在片段中發現犯案人。

其後PW2到萬年戲院大廈嘗試索取閉路電視片段,但由於保安員忘記閉路電視的密碼,故他無法索取和觀看。

之後PW2到麥當勞嘗試索取閉路電視片段。他觀看片段後,由於看不到犯案人,故他推斷犯案人已從南方離開。辯方大律師指當時犯案人可能從蒲景里離開或進入華麗樓和嘉喜大廈,PW2表示他不能排除這可能。

其後PW2到達被告所住的大廈索取閉路電視片段。他觀看片段後,發現疑似犯案人在15:33時進入大廈,並在15:34時進入二號電梯,最後在某樓層離開電梯向左走。他亦發現當時犯案人有的頭髮是金色且是中間分界,與PW1對他所述的一樣。PW2不同意辯方大律師指當時PW1沒有對他說犯案人的頭髮是金色和中間分界。

在17:15時,PW2將調查結果報告予警長和警署警長,並建議盡快上樓尋找犯案人進行調查。

📌上門拘捕被告:

其後身穿便裝和有掛上委任證的PW2與隊員在被告所住的樓層尋找犯案人,並向會離開電梯向左走的單位拍門找人。當PW2與PW4到了被告所住的單位拍門後,被告父親開門,PW2見狀馬上有表露身份和交代調查目的,其後被告母親前往單位門口。

其後PW2問被告父親當時身處單位內的人數,當時被告父親回答只有2人,然後那刻單位內正赤裸上身,身穿黑色短褲,頭髮是金色且是中間分界,走路方式(頭會後仰)和年齡與犯案人相似,瘦身材的被告從房間走出來。PW2同意當時被告身上沒有佩戴一些配飾。

PW2當時有詢問為何被告父親會答屋內只有2人,被告父親答被告是他兒子,他不知道被告已經回家了。當時被告已穿上黑色上衣。PW2見狀要求被告父親叫被告出房接受調查,那時被告已走到門口旁。

其後被告父親舉右手說「等陣先」,並問被告「你有冇做過先」,而被告當時有點頭和說「有」。由於PW2認為被告就是犯案人,故PW2表達進入屋內調查的要求,但被告父親和母親拒絕,表示不便。PW2於是向被告父親和母親交代進屋目的是希望找當日被告出街的衣著,其後被告父親和母親表示由他們拿出。最後被告拿著藍色背心、黑色背心和拖鞋出房。這時PW2認定被告就是犯案人,故他要求PW4保管這些衣物。

PW2指當時是希望拿到衣服後才確認自己想法,此外他當時沒有機會向被告對話等,所以他當被告說「有」時,他沒有立即警誡;PW2同意他當時沒有檢取口罩和眼鏡;PW2不同意當時被告父親問被告「你有冇做過先」,而被告當時是說「冇」;PW2不同意他問和叫被告拿出背心和短褲,最後被告從他房內拿出3件背心和2條短褲;PW2不同意自己在經過鞋櫃時叫被告檢取本是屬於被告父親的拖鞋,因為他從未進入過屋。

在17:45時,PW2對被告宣布拘捕。被告對他說「冇嘢講」。在此之前,他有向被告父親和母親解釋情況。

PW3:

PW3是警員7672。在案發當日,PW3曾前往案發現場拍攝相片。在18:43時,PW3前往「敘苑粉麵茶餐廳」翻查閉路電視和要求負責人保留閉路電視片段。在18:48時,PW3聯絡被告所住的大廈的保安員,要求他保留閉路電視片段。即使如此,他們之後仍取不到這些閉路電視,因為「敘苑粉麵茶餐廳」和被告所住的大廈均表示閉路電視已被「洗」掉。

PW3在庭上確認自己曾在2021年7月1日在警署拍攝被告和被告被檢取的衣物,並在22:09至22:51時與被告和其律師進行會面。控方大律師向PW3呈上會面紀錄(辯方不爭議會面的自願性和準確性),PW3在庭上確認。辯方大律師指會面紀錄只有一處有顯示PW2和被告間的對話(除警誡),即被告說「我冇嘢講」。PW3同意。

PW3指他自己沒有身在拘捕PW2被告的現場。

其後,PW3、他的同事、被告、被告母親與律師前往被告家中進行搜屋(此前被告曾與律師單獨會面),結果沒有發現,之後被告再帶回警署。

PW4:

PW4是警員16654。在案發當日,PW2是他的隊員。在17:43時,PW2檢取了被告的背心、短褲和拖鞋(被告是自願檢取這些衣物),PW4指當時自己在場,亦有將當中的情況記錄在記事冊內,和要求被告和被告父親簽署(父親表示在沒有律師在場下是不會簽署,但同意警方檢取上述衣物)。在17:45時,PW2拘捕被告。

PW4不同意PW2叫被告拿淺藍色背心和黑色短褲,然後被告從他房內拿出3件背心和2條短褲,最後PW2選取了1件背心和1條黑色短褲(即呈堂衣物);以及PW2說要檢取本是屬於被告父親(這是不知道)的拖鞋。

-控方案情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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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證裁決: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考慮所有因素後裁定本案表證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辯方大律師指被告明白權利,被告選擇不作供和不傳召證人。
================
結案陳詞:

辯方大律師指本案的重點是證人對犯案人的辨認。

📌PW1:

其一,PW1在犯案人在第一次拆國旗後的走向與片段所示的不同,在垃圾桶的位置亦有不同證供;其二,PW1亦承認現時亦已忘記細節。

📌PW2:

其一,PW2身份辨認包括被告頭部會後仰的動作,但這是第一次在庭上指出,亦沒有任何紀錄;其二,PW2的辨認不包括眼鏡和口罩,但這是關鍵情節,當然這些物品最後也沒有檢取;其三,PW2確認犯案人是有可能從蒲景里離開,或進入嘉喜大廈和華麗樓。其四,PW2的辨認包括金髮和中間分界,但PW1只提及犯案人的髮型是短髮。

📌其他:

本案證據亦有一些漏處。其一,本案沒有任何關於「敘苑粉麵茶餐廳」和被告所住的大廈的閉路電視(見PW3證供);其二,當一出電梯向左走時亦有3至4個單位;其三,不知道被告曾著這些衣物去那裡和做甚麼。此外,辯方案情是被檢取的拖鞋是屬於被告父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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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裁決訂在2022年7月8日(即明天)15:3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游德康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4/35]

D1:*(20)/ D3:*(26)
D4:陳(17)/ D5:彭(18)/ D6:林(16)
D7:林(20)/ D8:梁(20)/ D9:梁(18)
🛑D2已認罪還押中

案件背景:
2019年8月29日,晚上約11時,有人群在深水埗警署附近聚集,包括欽洲街、大南街、基隆街一帶,以及連接西九龍中心、欽洲街和基隆街的行人天橋。人群起初有30-50人,約23:19增至60-70人,他們高叫返送中口號,包括「光時」口號,佔據行人路,以及部分行車線,用鐳射筆照向深水埗警署。另外,亦有人士走向深水埗警署,投擲磚頭。
——————
【下午審訊】

📌傳召控方證人PW7 女警員 PC22188 陳嘉文(音)

如有請報料

🔹控方主問

制服及拘捕D4的警員

(詳情在PW7案情完結再補)

🔸D4辯方代表盤問

PW7不同意辯方提議的警暴行為:
-當她、警長496及其他警員將男子制服在地上時,其實已完全制服男子
-她及其他警員不停向男子頭部及身體以警棍揮打、毆打、過份武力
-即使警員已完全制服男子,將他制服在地上時已控制手腳,多名警員依然不斷毆打以打頭部及身體,依然用胡椒噴劑直接噴向面部及眼睛
-D4曾大叫「放我走呀,返屋企咋」,後有警員回答「唔好講嘢」;D4再回答「我去食糖水,真係對唔住呀」

(詳情在PW7案情完結再補)

1630完庭

辯方盤問未完,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時續審。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18/25]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7:陳(17)/ D9:張(19)/ D13:朱(27)/
D15:杜(17)/ D17:高(18)/ D20:林(18)

控罪:
(1) 暴動 [所有6名被告]
(3) D7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 全部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 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3) D7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A號寶寧大廈外,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即一支螺絲批, 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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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4續審

D17指背包中的繃帶是過去受傷時使用,指該繃帶為彈性繃帶,無意將繃帶放入背包,重申沒有執拾背包的習慣。控方質疑為何當晚無需做運動仍然帶出街。背包中的濕紙巾則是用於清潔狗隻的屁股,而D17放狗時沒有帶上背包,控方質疑:「咁你究竟係將包濕紙巾用喺自己定用喺隻狗度?」控方問及D17當晚回碧街照料狗隻,為何沒有帶狗糧、狗零食,D17指,餵飼完狗隻便棄置了包裝,故背包內沒有該食物包裝。

控方問及為何D17重新搬入何文田後尚有衣物在碧街單位。(然後約有20分鐘法官、控方、D17開始談及搬屋、搬屋的call車服務、D17有多少傢俬、call車時的價格、call車的車種、van仔與貨櫃車及貨車的大小分別等,期間謝沈智慧法官生動地用手勢描述van、貨車、貨櫃車的大小。再談搬屋的實際情況,控方問碧街的床褥有沒有因搬動而損壞等細節,法官指以上搬屋細節不必再追究,並突然問及D20代表律師有關D20的指示,D20指不會出庭作供,但有一位辯方證人。)

控方拿出證物藍綠色北極狐牌背包繼續盤問D17,形容該背包「空間好大」,法官插話:「呢個書包一啲都唔大,仲細過一個正常書包。」控方堅稱該背包很大,法官勸說不果則道:「你自己拎個書包睇下啦。」主控手持證物背包,檢查一番後續向D17提問。

控(手持背包):點解唔將被鋪、枕頭放入個袋?
(法官、眾律師、眾被告、眾旁聽人士放聲大笑,笑聲響遍法庭。)
法官(笑):個袋點會裝到枕頭啊?
控(莫名執念):裝到㗎法官大人!(打開背包)

笑聲停止後,控方轉問D17平日到fusion、惠康買餸回何文田居所的路線,打開何文田一帶地圖問D17。擾攘約5分鐘後,法官才指引D17繪畫路線。(D17代表律師趁D17畫圖期間,向法官要求請其指示律師通知另一尚未出庭的辯方證人早回,該指示律師走出庭時被法官喝停,因法官以為她是辯方證人。)

經解釋後,法官見到地圖上的路線起點在油麻地站。
法官(怒氣):我叫你畫何文田吖,做咩畫油麻地?
D17:因為我通常喺油麻地A1出口行去。
法官(恍然大悟):噢~明白。
法官在觀察地圖時,直指:「我真係唔熟呢區。」

控方向D17指出控方案情,當中包括:「高先生,請你指出你是否同意你喺2019年11月18日晚上帶同書包入面包狗專用嘅濕紙巾,參與油麻地一帶的暴動,打算暴動完清潔自己?」
D17全數不同意控方案情。

1600 辯方進行覆問。
1615 完成覆問。

D17作供完畢

明天將會傳召D17的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4/40] 案件第三組

下午進度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7:吳(16)/ D18:何(23)
D20:李(18)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厚福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0]
D20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支懷疑汽油彈、一枝爐氣、一支鐵鎚及一個打火機,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4)有意圖而縱火 [D20]
D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厚福街後巷,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損壞該處路面,意圖摧毁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此危害警長10005及警員8962的生命。

D17: 吳(16) 已承認暴動罪❗️
D20: 李(18) 已承認暴動罪❗️控罪3與4 存檔法庭

——————————
D13律師稱在開庭前交咗陳辭大崗畀法庭書記,反對控方播出一段閉路電視片段,法官表示控方提出四段影片,辯方只反對其中一段,考慮應以案中案處理,抑或係當作陪審團要解決嘅問題方式處理,先聽雙方意見。

辯方指控方稱片中人係D13,根據AG Ref no. 2 第一條件,片段清晰度低,只係黑白,不能見到五官、衣著和裝備,只係從遠處拍攝,不應給陪審團作比對之用,引起嘅偏見會給不公較大,希望法庭行使酌情權剔除證供。

控方不會爭議法律議題,表示法庭應同環境證供一併考慮,該片段的時間係03:25:00~03:25:10,片段一開始時見到有兩個人在金馬倫道馬路中間行向漆咸道南,現申請增加由03:24:35開始的片段,會見到兩人從畫面頂端行入畫面,午飯時再揾到相同路段另一彩色片段,同樣見到兩人,申請加多一條片段,對比返時間、地點和特徵,足以畀陪審團作比較。

法官講述他的觀察和建議雙方要處理的三個問題,隨後控方播放五條片段,法官叫主控對片中人作描述,問辯方有無反對。

(詳情後補)

案件明日10:00同庭再訊。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08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7.07
2022.07.0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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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6個月 #審訊 [21/19] (#1113上水 誤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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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陳,張,朱,杜,高,林(17-27) #審訊 [19/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郭,羅,李,袁(16-21) #審訊 [14/14]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審訊 [5/4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榮泰/前東區區議員 #審訊 [5/4] (#20200630中環 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游德康法官
🕤09:30
👥李,黎,陳,彭,林,林,梁,梁(16-26) #審訊 [5/35]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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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彭(23) #續審 [2/2] (#20210701黃大仙 侮辱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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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30
👤陳(53)🛑已還押11日 #提堂 (#網上言論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20220626太古 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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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月08日 星期五 】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六庭 #審訊 [19/25]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15/14]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審訊 [5/4]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5/35]

🕤10:00
📍#高等法院第七庭 #審訊 [21/19]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5/40]

(0815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5/14]

A1:陳(21)/ A2:陳(17)/ A3:郭(20)
A4:羅(16)/ A5:李(21)/ A6:袁(21)

控罪:暴動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18日期間,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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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林芷瑩大律師
#李清桂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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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和D3律師都表示檢則都係陰性,D4身體不適,申請去見醫生,法庭批准,案件押後至14:00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司法機構打錯時間,今日並非09:30續審,而是裁決,並會在15:30處理。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630中環 #審訊 [5/4]

D5: 陳榮泰/前東區區議員

控罪: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在終審法院外,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未經批准的公眾遊行。
————————————-
控方代表: 張大律師
辯方代表:#謝志浩大律師

0950 開庭

辯方昨天已交詳細書面陳詞及呈上同案其他被吿認罪紀錄,另有附件證明D5事後沒有就遊行在社交媒體貼文。今只作重點口頭補充。

辯方結案陳詞四重點

1)控方引用戴耀庭及其他2人佔中案件對參考有限,在背景、證供跟本案很大分別,佔中三子戴有明言佔中,就算其他兩人沒有發言也人所皆知他們共同理念

2)被告D5同本案其他被告D1-4在正據方面有明顯分別,如記者會發言內容及長短,也沒有正據D5在6月30日後在社交媒體貼文呼籲遊行

3)希望考慮當日為突發事件,不要作事後孔明,看中國影片支持D5説法企在後排,原本沒有打算發言,沒有事先組織或計劃,當時只是一名新手區議員在陳皓桓要求下臨時發言,記者提問時也不知其全名只呼「泰哥」

4)本案獨特處在其控罪日期是民陣就遊行上訴仍在進行中未知結果,有可能獲批不反對通知書,如D5作供所言知道已往曾有2次其他遊行上訴成功。D5在短短五十秒發言從冇如其他人般表示有理冇理明天也要遊行。

法官澄淸及提問:
法官指同意D5沒有在社交媒體發文及沒有片段或證據D5在七月一日遊行中出現。就第三點辯方澄清被告同D2阿牛,D3相識,D5作供指會上其人發言沒全逐個字都聽到,只係知道有人講被捕風險,民陣上訴中及堅持上街。就第四點法官指主要考慮D5只是撐場定跟隨D1堅持遊行。

10:46完庭

案件押後至7月12日 0930 作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19/25]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7:陳(17)/ D9:張(19)/ D13:朱(27)/
D15:杜(17)/ D17:高(18)/ D20:林(18)

控罪:
(1) 暴動 [所有6名被告]
(3) D7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 全部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 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3) D7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A號寶寧大廈外,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即一支螺絲批, 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
傳召案發時與D17同居的友人DW2作供。

在盤問下,DW2承認只認識另一位女室友,並無深究作為中學生的D17,為何會與兩名女子同住,因DW2與不認識的異性同住亦不會覺得不自在。中學時D17會收留街頭受傷的流浪貓,後期亦有領養兩隻貓,𣎴過印象中貓狗在家中出現的時間很短,所以不記得有幾多隻。後來D17在2019年末,因家庭理由不續租在碧街的單位,不過D17現時仍養住兩隻貓。

另外,因為之前控方在D7父親作供時,提出當晚午夜旺角警署外有示威活動,所以D7父親當晚根本沒有到旺角警署查詢兒子下落。控方應辯方要求,傳召當晚在旺角警署當值並撰寫事後報告的警員,下午到庭接受辯方盤問。

🟢 進度較預期快,現休庭至11:50待D20的辯方證人到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07月08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提堂

*早上有庭而下午續審的庭仍須報料*

(13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19/25]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7:陳(17)/ D9:張(19)/ D13:朱(27)/
D15:杜(17)/ D17:高(18)/ D20:林(18)

控罪:
(1) 暴動 [所有6名被告]
(3) D7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 全部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 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3) D7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A號寶寧大廈外,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即一支螺絲批, 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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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0林小姐的法律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D20不作供,但傳召辯方證人孫小姐出庭作供。

背景
孫小姐今年18歲,在何文田讀中學,是應屆DSE畢業生。孫在2018年加入D20所屬的「青嵐排隊會」,案發時認識D20一年左右。因為孫準備透過大專院校的運動員計劃升學,所以球會總教練發信證明孫過往曾積極參與 (呈上排球會總教練的信)。兩人除球會活動外,私下有來往,平均每週見三四次。


☞ 孫小姐當晚約被告打排球
案發當日因社會狀況致交通混亂,全港學校不用上課,所以孫當日早上到家人在紅磡的店舖幫手,並相約D20當晚打排球 (官:你講慢啲啦我抄唔切呀,[暴怒]一係我畀張紙你試下好似我咁逐隻字寫吖喇!)......因為孫在20:30下班,所以約D20九點左右在培正道遊樂場打排球,先到先等。

孫到達時已經見到D20,兩人隨即開始打排球至23:00左右,之後到九龍中央圖書館附近的公廁更衣,再步行至奧運站。孫解釋「因為想相處耐啲」而且奧運站各自有車返屋企。當日路線 培正道>>窩打老道>>登打士街>>碧街


孫:彌敦道好多人 情況比想像中混亂
兩人步行至彌敦道附近時見有人群聚集,避開人群轉入小巷往碧街方向步行,但轉出小巷後發現彌敦道情況比想像中更混亂。碧街有好多人、有火、有催淚煙,當時身體狀況已經不好,眼擘唔大、呼吸困難,所以站到一旁暫避。

在碧街與彌敦道交界,孫見示威者迎面衝過來,遂貼牆躲避,但回過神時D20已經不在身邊。因為驚慌加上身體不適,所以孫等自己視覺恢復,並確認自己安全才尋找D20,印象中大約23:20左右致電D20時已經無人接聽,無餘力確認時間,當日亦沒有戴錶。後來得知D20被捕......

🟢12:55休庭,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游德康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5/35]

⭐️有人表示昨日和今日在證人作供期間有不同聲音,請各方人仕保持安靜⭐️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莫子聰裁判官 #裁決
👤彭(23) #20210701黃大仙

控罪:#侮辱國旗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毓華街與毓華里交界*,公開及故意以玷污方式侮辱3幅國旗。

*這是指近「敘苑粉麵茶餐廳」的交界,即毓華里的出口
================
引言:

在2021年7月1日約15:30時,有人將原本掛在毓華街與毓華里交界的3幅國旗拉下,並將其扔掉在垃圾桶,其後回家。包括PW2和PW3警方其後接報到場調查,即索取閉路電視和PW1的行車紀錄儀,其後PW2將被告列為犯案人。在同日傍晚,包括PW2和PW4的警員前往被告最後出現時身處的大廈尋找被告。最後他們成功找到被告並將其拘捕,和檢取當時指控被告犯案時身穿的衣物。

被告面對一項侮辱國旗罪,他否認控罪受審,並爭議身份辨認。

在法律原則上,控方肩負舉證責任,法庭必須要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才可裁定被告罪名成立;法庭不應比較證人的證言;警員與平常人一樣,作供不會是特別可信;被告沒有案底,在法理上有良好的品格,犯罪傾向性低,作供可信性較高;即使被告選擇不作供,法庭不會因此對他作出不利推斷,但與此同時,辯方沒有推翻控方的證據的機會。

由於PW2曾表示處理「敘苑粉麵茶餐廳」和被告所住的大廈的閉路電視,但現時沒有相關佐證,故法庭會特別謹慎處理這方面的證供。此外,控辯雙方並不爭議行車紀錄儀的內容,故法庭是可依賴其作證供分析。

PW1:

法庭認為PW1是誠實可靠,他的證供清晰明確合符邏輯,在作供時沒有誇大,盤問下也未受動搖。

其一,PW1在庭上觀看片段前曾指犯案人在第一次犯案後走向右邊的方向,其後在觀看片段後同意應為左邊。

法庭認為片段中車內包括PW1的人曾提及有人拆國旗,且畫面所示的與PW1在庭上描述的一樣。雖然片段不能確定被告是否有佩戴眼鏡,但衣物與PW1描述的相同。法庭指PW1在庭上承認忘記細節,他可能是說錯,而這是無可厚非的,而且即使這方面確有分歧,但是不重要,亦不影響PW1的可靠性。

其二,法庭認為PW1指他認為他看到的兩個犯案人都是相同的人是合理。這是因為兩次犯案人的出現時間相隔不多1分鐘;PW1的視線曾離開犯案人只有10多秒;以及PW1的視野較行車紀錄儀廣。

PW2:

法庭認為PW2是誠實可靠,他的證供清晰明確合符邏輯,在作供時沒有誇大,盤問下也未受動搖。

其一,有關眼鏡和口罩。法庭指PW2不是以眼鏡和口罩作辨認基礎,最後也沒有檢取。從片段可見,法庭認為犯案人的頭髮和身形是較容易辨認,相比之下眼鏡和口罩不清晰,可靠性較低。即使被告在庭上並沒有戴眼鏡,但法庭認為這不重要。PW1只在其口供紙提及犯案人是短髮,法庭認為這沒有不合理之處。即使PW1初時已向PW2提及犯案人頭髮是金色,但後來沒有在口供紙內提及亦是合理。

其二,PW2在調查是主要依賴PW1傳送予他的短訊片段,而片段所示的犯案人的年紀、身材與頭髮顏色與被告相似,故法庭認為PW2對被告的懷疑理由充分。

PW3和PW4:

法庭認為PW3和PW4是誠實可靠,他們的證供清晰明確合符邏輯,在作供時沒有誇大,盤問下也未受動搖。

因此,法庭接納本案警員曾處理過「敘苑粉麵茶餐廳」和被告所住的大廈的閉路電視。

事實裁決:

法庭裁定犯案人就是被告,而被告本身的作為本是公開及故意以玷污方式侮辱國旗。

即使本案有些事實未能被證實到毫無合理疑點,但在綜合考慮下,卻會在達到世事所需或所接受的確定程度下,產生有罪的結論。時任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亦已在 CACC384/2012 案中指法庭「並不需要就每項基礎事實的證明,均採用毫無合理疑點或「唯一合理而無可抗拒」的證明標準」。因此,法庭裁定控方已就控罪舉證成功,控罪成立
================
求情:

📌被告背景:

一系列的求情信可顯示被告品情純良,孝順家人,求知若渴,力求上進,明白自己對親友造成困擾,關心身邊人,希望可以貢獻社會,可是現時他的情緒和經濟因本案受影響。

被告自己亦有撰寫求情信。他自己現時已有反省,明白應該要尊重國旗。受官司影響,他自己已將公司交予他人處理。此外,他閒時也會清理垃圾和關注流浪貓。

📌案情:

國旗並沒有被噴黑或焚毀;被告行為只持續2分鐘;附近行人少;被告沒有鼓動身邊人;被告不知道國旗的來源,他只知道國旗不是自己;被告沒有伙同他人犯案。

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案情輕微,希望法庭判處被告少於4個月監禁。
================
莫子聰裁判官指被告在眾人慶祝香港回歸之日,大動作將並非屬於他的國旗拆下及扭作一團丟落垃圾桶,明顯是惡意和藐視國旗,案情嚴重。

法庭將本案判刑訂在2022年7月28日09:30,期間會為需還押的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5/40] 案件第三組

上午進度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7:吳(16)/ D18:何(23)
D20:李(18)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0]
李(18)被控同日於厚福街與金馬倫道之間的後巷,保管鐵鎚及打火機。

(4)有意圖而縱火 [D20]
李(18)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厚福街後巷,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損壞該處路面,意圖摧毁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此危害警長10005及警員8962的生命。
D17: 吳(16) 已承認暴動罪❗️
D20: 李(18) 已承認暴動罪❗️控罪3與4 存檔法庭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853

——————————
控方先匯報案件管理事宜,之後補回播放一段「麵處一家」的閉路電視片段P337, v22-1, 早前播咗03:36:30~03:40:45,03:40:45~03:43:30未播過,警員12733在口供嘅截圖中,在03:41:53標示出佢自己,在03:43:30標示出D13。

控方想傳召下一名證人,拘補 D18 的警員,並指稱D18有招認,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提出反對招認,呈上陳辭,法官問控方指D18的招認是基於什麼證據和招認的內容。控方表示係基於警員的口供,無記事冊無羈留人士通知書;內容係兩次發問和回答:Q: 點解在現場? A: 自己想支持身處理大的朋友,掟汽油彈及縱火只係用嚟阻礙警方推進及拘捕其他示威者,無諗住要傷人,Q: 點解有呢啲物品? A: 利用上述嘅工具去設置路障堵路。呢啲係拘捕前調查得到嘅答案。

辯方反對嘅理由主要係三點:1. 該兩問兩答無發生過;2. 調查期間使用暴力;3. 警誡補錄時有使用暴力。

案件管理
昨日法官指示出庭的證人編號跟控方的證人列表編號,今日提出修改,跟證人的出庭次序,於是列表上#6證人沒有出庭,只係以65C方式處理證供,列表上#7證人改為PW6,列表上#8證人改為PW7。

傳召PW8 警長 5166 余展宏(音),列表上#9證人,觀察和拘捕D18

控方主問
2019年11月17日當日係警員,由08:30開始當值,直至11月19日凌晨,係深水埗區防暴第二梯隊,11月19日03:30從通信機知道在漆咸道南和加連威老道,有近50個黑衣人掟汽油彈,設置遮陣與警員對峙,現場有射催淚彈驅散。去到金巴利道嘉蘭圍一帶,03:36指揮官高級督察袁志偉(音)帶領掃蕩、驅散、和搜補暴徒,由漆咸道南百樂酒店隔離後巷進入嘉蘭圍,沿嘉蘭圍行到連接厚福街的後巷(連接嘉蘭圍一邊的叫做巷頭,連接厚福街一邊的叫巷尾),見到巷尾有一名黑衫黑褲帶眼罩戴豬嘴紮馬尾的女子,燒緊一啲嘢,擺雜物落一架燒緊嘅手推車,女子身旁有一名黑衣人,佢戴眼罩頭盔,和另一男子,後知係性何嘅被捕人,佢着深藍色7分褲,孭住黑色背囊,黑色波鞋黑色手套,黃色頭盔有戴豬嘴,觀察到兩個人將玻璃樽放入火堆助燃,PW8當時企在巷頭,觀察咗約10秒,距離陽10米,中間無嘢阻擋視線,之後向前推進了解情況,去到距離火堆約10米時,三人見到有警察,轉身逃走,同隊員前行到厚福街,有大叫警察、咪走,因為火堆有相當高度,而且要視察現場環境是否安全,曾經約有10秒時間三人離開過視線,經過火堆時見到有五至六個玻璃樽,用索帶綁住卡式石油氣罐放在手推車之上,過咗火堆之後,見到性何嘅被補人和女子在地圖7A對開嘅位置,由另一後巷走去金馬倫道,另一男子則進入咗一座唐樓梯間,決定去後巷追截,突然間男子折返衝向PW8,PW8手持警棍警告,佢有掙扎,未能即時控制到,有人支援之後就上手銬,制服在地上,見唔到女子去咗邊。

主控叫PW8睇相,確認現場環境,和指出火堆的位置。PW8在03:42制服咗該男子,上手銬,做快速搜身和搜背囊,在右邊前褲袋搜到打火機,在背囊搜出錘仔、鐵鉗、手鋸和水喉鉗,控方呈上各項證物給PW8辯認,法官則口述各證物的特徵。搜查證物之後攤在地下點算,再放返入背囊,而頭盔眼罩豬嘴則交咗畀警員6813處理,PW8在庭上認出該男子為D18。

在經過後和對被告搜查時,後巷曾經有約10吓爆炸聲,和見到火光,相信係火堆之中嘅卡式石油氣罐爆炸。控制D18在五金舖門口作初步調查,問點解在呢個地方出現,回答想支持身處理大嘅朋友,掟汽油彈和縱火並不是想傷人,只係想阻礙警方推進和拘捕其他人,搜查期間問佢,佢啲工具有咩用途,回答係設置路障,調查期間無用武力,無作出威嚇,無做出誘使行為。

在03:48拘捕D18,罪名係暴動、藏有攻擊性武器,無作出警誡,因為當時嘅安排係由軍裝警員做驅散和拘捕,由刑事偵緝警員做警誡和錄取口供,所以D18和背囊都交咗畀6813,PW8隨後有協助押解D18去葵涌警署,之後做工作完成。

[11:46] 休庭,控方主問未完,但直播員有事走咗,希望有人補充之後嘅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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