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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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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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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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網上言論 #提訊

黎(36)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指控於2021年7月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_____

辯方申請押後,控方沒有反對。

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6日14:30再提訊,其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不是聲援 #非手足 #提訊 #馬家健冤案

D1: 陳強利 (58)
D2: 張曉惠 (34)

控罪: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被控於2017年1月27日至2017年11月21日,與馬家健一同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在荃灣法院2016年第2496號的刑事案件(TWCC2496/2016)中,虛假地表示洪智謙沒有要求馬家健接收上述案件中的郵包,及稱洪智謙並不涉及上述案件。

D2答辯為不認罪,D1申請押後以索取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25日14:30再提訊,D1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D2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1灣仔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A1: 譚(30) / A2: 梁(24) / A3: 蘇(24)
A4: 高(26) / A5: 李(41) / A6: 司(20)
A7: 盧(31) / A8: 胡(20) / A9: 袁(22)
A10: 梁(24) / D11: 蔡(33)

控罪:
(1)暴動 [A1-A10]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無牌管有彈藥 [A1]
違反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與聯發街交界,管有彈藥,即四枚已使用的38毫米多彈頭催淚彈的彈頭,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83號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8173。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28號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7]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與船街交界,非以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信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BAOFENG,型號:UV-5R)。

(6)無牌管有彈藥 [A9]
違反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莊士敦道與機利臣街交界,管有彈藥,即一枚的38毫米多彈頭橡膠彈的彈頭及一枚40毫米多彈頭REACT型號的彈頭,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7)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0]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莊士敦道與機利臣街交界,非以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信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BAOFENG,型號:UV-5R)。

(8)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A11]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盧押道23號,保管或控制一條六角匙,意圖在無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
2019年10月1日,大批示威者於灣仔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聚集,期間多處有堵路、縱火、有人向警員投擲雜物等,警方以涉嫌參與非法集結拘捕57人,被捕人其後「踢保」。事隔兩年半警方在2022年3月29日重新拘捕其中13人。
________________

今天只有A1,2,6,8,10有律師代表
各被告均申請押後以申請法援及索取法律意見。除A6外,所有被告均在等待法援申請結果。

A9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6日15:00再作提訊,其間所有被告以原有/已更改的保釋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630中環 #裁決 #判刑

D5: 陳榮泰/前東區區議員

控罪: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在終審法院外,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未經批准的公眾遊行。
————————————-
控方代表: 張大律師
辯方代表:#謝志浩大律師

📌裁決速報:罪名成立

📌簡短原因:
接納記者會後D5沒有在社交媒體發文,七一沒有真正參加集會。雖然D5沒有如D1般指無論如何也會參加集會。法庭同意控方指D5學歴不高但在不同媒體工作但有相當歷練,應該明白記者會是呼籲堅持無論如何也遊行。記者會開始五人手持標語「反國安法,七一上街」,各人平排而企,有人叫口號,方式為一人叫其他人回應。D5庭上指出席記者會只為撐場,但法庭認為其發言就算不否定D1,亦沒有澄清自己只支持上訴立場,D5之作供全屬虛構,不盡不實,出席記者會有共同呼籲煽動遊行意圖,法庭不需考慮多少人因此出席遊行,因此裁定罪名成立。

📌求情
D5沒有案底,去年被DQ失去區議會工作,現在網台工作,已離婚及有一成年已婚兒子,同案其他四人在游德康法官席前認罪後D1,D2、D3、D4判刑分別為12、10、6及10個月(除D3因沒發言以12個月起點,其餘各人一律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個別因社會服務貢獻可再扣減兩個月)。D5角色較其他人輕微,其他人記者會後有繼續在社交媒體發文而D5沒有。2019年D5參選區議會主因見打風後社區工作不足,冀親身協助自己社區工作,希望法庭索取如社會報告令等報告,鄭官指七一當日規模,程度不少,控罪亦嚴重拒絕辯方要求索取任何報告。

【1024 】休庭 鄭官查閲同案其他人之前判案書

【1100 】開庭後鄭官指根據游德康法官對同案其餘四人判案書分做2組:記者會上有冇發言去區分,有無發言者以18個月及12個月為量刑起點,至於有沒有在社交媒體發文則沒有作任何增減。

📌進一步求情
雖然游官判案書以記者會有冇發言而以區分以18個月及12個月監禁為量刑,D5代表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同案各人有無明言呼籲有理無理出席遊行,及在社交媒體發文推波助瀾而作量刑起點考慮

鄭官指需時考慮,押後至下午3:00作判刑

1503】下午開庭

📌判刑速報:即時監禁15個月‼️

📌判刑理由:
控罪最高五年監禁,但沒有指引。原則上以非法集結作考慮,以暴力及案情嚴重性為主,判刑以懲罰及阻嚇作用。本案除D3沒有發言只舉橫額量刑較低,D5有叫口號發言推波助瀾,法庭以18個月作量刑起點,D5不認罪沒有悔意,然而有同意大部份案情,法庭作扣減3個月。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杜麗冰法官
#審訊 [23/19]
#1113上水 #謀殺 #誤殺 #暴動

D1:劉 (17)
D2:陳 (16)
*以上為案發及首次提堂時年齡
🛑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兩名被告共同面對三項控罪:
(1)謀殺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路2號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 表證不成立,改控誤殺

(2)有意圖而傷人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3)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案情:
被指在11月13日於上水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及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周凱靈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Counsel Mr David Rex Boyton

D2法律代表:
Counsel Mr Ian H Polson
—————————

杜麗冰法官向陪審團作出最後指示。第二被告的母親曾經就兒子的藥物情況作供,表示警員不允許第二被告服藥。假如陪審團接納母親的證供為可信及準確,陪審團可以以此作推論,考慮第二被告的招認是否自願作出。

1023 陪審員進入商議室討論裁決,退庭

1739 開庭,5女2男陪審團作出裁決:

就D1所面對的控罪:
🟢「誤殺」一致裁定不成立
🟢「有意圖而傷人」6:1大比數裁定不成立
🔴「暴動」 5:2大比數裁定罪成🔴

就D2所面對的控罪:
🟢「誤殺」一致裁定不成立
🟢「有意圖而傷人」5:2大比數裁定不成立
🔴「暴動」6:1大比數裁定罪成🔴

法官感謝眾陪審員參與,並押後案件判刑至7月22日下週五。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7/40] 案件第三組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7:吳(16)/ D18:何(23)
D20:李(18)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0]
李(18)被控同日於厚福街與金馬倫道之間的後巷,保管鐵鎚及打火機。

(4)有意圖而縱火 [D20]
李(18)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厚福街後巷,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損壞該處路面,意圖摧毁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此危害警長10005及警員8962的生命。

D17: 吳(16) 已承認暴動罪❗️
D20: 李(18) 已承認暴動罪❗️控罪3與4 存檔法庭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853

——————————
[14:41] 控方一嚟就案件管理,呈上第三份承認事實,處理D18被捕時的藍色上衣。

法官知道控方下一步會傳召專家證人,詢問控辯雙方,期望法庭在什麼階段處理D18作供的自願性問題,控辯雙方都同意可以在整件案控方舉證完畢後,法庭再作裁決。

處理專家證人事宜
控方希望傳召一名警員以專家證人身份作證,辯方反對,表示可以傳召證人出庭,雙方就專家身份作主問和盤問,再由法庭裁決。

控方指傳召該名證人,係檢查D18手提電話,做數碼法理驗證,撮取數據,唔係一般人可以做到,控方認為係要有專業資格,資料索涉2019年11月18日嘅WhatsApp 訊息。

辯方質疑嘅係證人嘅專家資格。

[15:00] 法官指出傳召證人之前,相方就專家證人的身份,在法律原則上有無陳辭…「你哋又要拗,又唔做功課,我都要揾書啦,你哋有無睇Archbold?應該係你哋協助我喎,我借本書你哋睇喇,情況有啲尷尬,好似喺自修室溫書咁,休庭10分鐘啦」。

[15:39] 控方稱傳召警員12089嘅因由,係因為佢檢取D18嘅手機,撮取WhatsApp訊息,同D18點解在場出現有關,係與案相關嘅主題,過程並非一般人是可以做到,12089可以協助法庭,提供在普通常識以外嘅常識,佢在2017駐守法理鑒證科CSTCB,駐守之後,參與一系列電腦法證課程,有證書有足夠資歷和經驗,就訊息內容和發出嘅時間作證,警員嘅身份無礙作為專家,只要佢格守專家嘅責任,專家證人嘅證供唔係超然嘅,法庭可以接受、部份接受或者不接受。

法官表示先睇吓證人嘅履歷和資歷,和控方所倚賴嘅證供章節,辯方不反對。反對嘅議題係證人是否有足夠和相關嘅訓練和經驗,是否有獲取專業資格,控方提供嘅課程,只係得個名,唔知內容,一無所知,係咪牽涉今次案件有關。

法官表示專家議題不會再發掘;轉而再討論自願作供問題,是否以案中案方式處理,因為這幾日正在處理D18的議題,如果現在轉而處理專家證人,下一步就處理其他被告的拘捕過程,會好長和好零碎,會押到好後再返嚟處理D18的自願性,咁樣穿插唔係幾好,好容易會唔記得,應該趁而家大家記憶猶新處理咗先,”控方舉證完畢後,法庭再作裁決” 呢個方式,係在區域法院和裁判法院嘅一般做法,唔使同一名證人作供兩次,在高等法院係先處理案中案,再處理一般程序;控辯雙方不反對法官提議。

法官指示明天處理以下事項:1. 控方決定就D18的自願作供是否舉證完畢;2. 辯方有無中段陳詞,被告會唔會作供;3. 專家證人作供。

D12律師表示就相片事項亦有爭議,法官叫律師好好準備,唔好好似今日咁,案件押後至明日(13/7) 09:30 同庭續審。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13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7.12
2022.07.1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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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09:3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6個月 #審訊 [24/19] (#1113上水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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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09:30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審訊 [8/4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不設旁聽)
👥黃,高,林,林,李,馬,彭,宋,鄧,董(16-30) #審訊前覆核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馮,*,曾,黃,劉,游,范(15-29) #審訊 [1/35] (#0929金鐘 暴動)
👤范(29)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游德康法官
🕤09:45
👥李,戴,黎,陳,彭,林,林,梁,梁(16-26) #審訊 [8/35]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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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9:30
👤王婆婆(65)🛑已還押逾5個月 #審訊 [1/28] (#0811鰂魚涌 非法集結;#0811太古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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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4:30
👤王(19) #提堂 (#0831油塘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劉,萬(27-29) #提堂 (#0914牛頭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非法集結)
👥李,范 (20-31) #提堂 (#0914淘大 非法集結 2項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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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30
👤蘇(26) #提堂 (#20200126旺角 襲警 普通襲擊)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30
👥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36-72)🛑鄒因另案服刑中 #審訊 [1/5]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李志豪裁判官
🕝14:30
👤李(29) #裁決 (#20200831太子 企圖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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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非公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程偉明(63)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 07月13日 星期三 】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8/4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 [1/28]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審訊 [1/5]

🕤09:45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8/35]

(0805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811鰂魚涌 #0811太古
#審訊 (1/28)

王婆婆(65) 🔴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港鐵鰂魚涌A出口(控罪1) 及太古站C出口(控罪2) ,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0945】開庭

嚴官指原先處理本案裁判官將於稍後審訊同案另一組被告,因會傳召同一班證人及相同證物片段呈堂,為免不公平改由自己替代。

被告沒有律師代表親自答辯,並指早前染疫,今早剛在大欖醫院完成8天隔離可出庭,自己血壓有問題,嚴官批准審訊全程坐下。王婆婆謂今日13號係劉曉波死忌,自己下壓89心跳64,被嚴官提醒不要說與案冇關内容。

答辯:不承認2項控罪

控方今早將修訂案情撮要交法庭及被告,主要增加證人PW12-16及證物,康山廣場改為康怡廣場。控方有16位證人(8位同片段時差有關)沒有警誡供詞,有21段錄影片段呈堂。王婆婆表明不同意片段因發覺很多時差問題質疑準確性,證人好多口供會親自盤問,亦要求控方證明片段來源。三次查問下被告沒有回答有否證人。

裁判官指首先處理21段片段之呈堂性,控方同意先傳召8名相關證人。

📌PW1 潘豔華(音) 地鐵員工
主問
地鐵助理安全主任,負責處理中央閉路電視系統。案發日太古及鰂魚涌站有保存CCTV片段,警方在2019年10月4日上公司取走存入USB手指片段。回答控方紀錄時段證人指每日處理不少片段不記得,需看口供但指當時是根據警方要求時段提供,記憶中有29個鏡頭(鰂魚涌20,太古9),但其中太古E出口一個鏡頭當時黑屏出現‘No Video’(可能受到破壞)。PW1看過供詞回答鰂魚涌站時段由2130 至2230(證人稍後修正為2300),太古站為2200至凌晨,所有片段交警員6665。庭上確認交警方USB手指(P1)
🔸片段資料解讀
控方庭上先播放2片段(QUB1及2)為一號月台車尾及車頭鏡頭2130-2300(證人更正口供紀錄2130-2230是不正確)問到片段左下角為何出現PLAT4,證人指因港島線CCTV為舊系統,左上角及右上角資料才是正確,分別出現鏡頭位置(PLAT1)及時間,畫前下方資訊可以不理。問到可否提供車站平面圖控方回答沒有,會透過8名證人確認位置。被告不滿意指控方準備不足浪費公帑,拖慢進度。法庭指可8名相關證人作供可以依賴書面口供再以口頭補充加快進度,詢問被告3次下沒表示反對。再播放
太古站TAK1,片段只得左上及右上資料,即位置及日期時間,片段底部沒有資訊同鰂魚涌站片段不同。

【1113 】被告投訴進度緩慢後,指改變答辯意向,嚴官不肯定是真心改變意向定抗議審訊進度,建議早休20分鐘讓被告認真考慮

【1137】被告改變意向承認2項控罪並同意案情

📌裁決:
裁定2項控罪罪名成立‼️

📌被告求情:
被告66歲獨居,很早已沒有工作,近年一共有4次案底,本案發生後2019年8月14日返回深圳自置物業時在關口被拘捕,內地部門查問其在港本案示威時情況,其後在深圳拘留所被扣留16日後分別被送到深圳第三看守所逗留30天及在西安扣押4、5日,之後才帶回深圳接受居家監視,前後約十四個月失去自由,最後2020年10月2日才回港。

【1212 】休庭至1230,指示控方嘗試索取被告在大陸被捕詳情,如再需時可能會再在1300 開庭處理證物及判刑。

【1240】同庭需先臨時處理另一案件,待完成再處理本案。

【1303】
控方指可聯絡內地索取資料但要3至4個月亦唔肯定回覆,證物P1交回警方,副本存法庭。被告指不用索取內地報告。

⭕️判刑押後至下午3:30進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裁判官
#20200101旺角 #提堂

蘇(26)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普通襲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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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要求答辯。
~由於案件與之前另一單案件有高度關係,辯方要求先取得該案件的錄音,在取得文件及聽取法律意見後才開始答辯。辯方申請押後八個星期。
~現定於2022年9月7日 9:30am在西九龍裁判法院一號庭再訊。
~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07月13日 星期三 】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早上有庭而下午續審的庭仍須報料*

(13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1/35]

D1: 謝 / D2: 馮 / D3: * / D4: 曾
D5: 黃 / D6: 劉 / D7: 游 / D8: 范
(15-29)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5-7]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分別為A、C、E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
[09:41] 開庭

主控稱早一兩日得悉多一名被告認罪,8名被告中5名認罪,3名受審訊。

D5在審前覆核放棄擔保,被還押,目前在隔離中,今日未能出庭,懲教表示明天才可以上庭。

法庭先頒令不得報導被告D3的任何個人資料。

控方申請4名警員的身份保護令,各名被告人沒有表示反對。控方申請理據:戰術特別小隊身份受到高度保護,控方確定他們仍然是戰術特別小隊成員,身份泄露會嚴重影響個人及家人安全,承受龐大心理壓力,不會受影審訊公平公正。

控方證明保密不會影響司法公立,如果法庭頒下保密令可以保護證人及其家人安全,不影響其作供。證人作供只會豎立屏風,辯方律師亦能見到證人容貌,不會影響司法公立。鑑於辯方不反對,在不影響司法公義及保障公眾利益下,本席批准控方申請,就4名警員的身份頒下保密令。

目前有較多被告人認罪,控罪需要修訂,本席認為修訂保密令及保密證人的名字修訂。

控方申請先作出控罪修訂及答辯,然後處理已認罪被告的控罪。

法官突然表示明日另一單認罪答辯需要處理,不知會處理幾耐,D5律師是同案,表示控方有20分鐘片段,需要半日處理;法官預計本案明日現實上不會開庭。因為D5律師會與法官在同一庭,或者會處理D5案情。

法庭書記宣讀修訂控罪:
(1) 暴動,D1~D8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 《公安條例》第19(1) & (2)條。在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D1 不認罪,D2 認罪⭕️,D3 不認罪,D4 不認罪,D6 認罪⭕️,D7 認罪⭕️,D8 認罪⭕️

(2) (D5缺席)

(3) 襲警,D6 干犯香港法例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在2019年9月29日在金鍾政府總部,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韋鑑江(音)
D6 不認罪

(4) 襲警,D7 干犯香港法例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在2019年9月29日在金鍾政府總部,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偵緝警員13751
D7 不認罪

認罪被告中D6、D7及D8都有擔保,控方向法庭撤消擔保,辯方反對,希望待法庭裁決後才撤銷。法官認為唔差在一個鐘,為令大律師更方便取得指示,維持擔保。

休庭一小時供控辯雙方處理案情。

[11:12] 控方已處理好案情

經修訂的D2、5、6、7、8案情摘要:(D5缺席)
2019年6月開始香港發生一連串社會事件,9月29日市民在銅鑼灣祟光集結遊行,前往政總外一帶的方向,警務署署長之前沒有收到任何通知。

警方曾發出警告,港島交通受嚴重障礙。1535集結政總外,黑衣人堵路,部份示威者佔據夏愨道東行線。
1605大量示威者於夏愨道花園聚集,與警方對峙。以遮陣作掩護,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及在橋底放火,警方撤退,後他們與政總外的示威者匯合。

1620政總外一帶發生暴動,大量示威者集結,有示威者投擲汽油彈、硬物及以雷射槍照射警方鏡頭,警方不時展示旗幟,500名示威者包括D2、5、6、7、8,他們集結並構成暴動,以政總為目標行動。夏愨道東行線沒有交通,西行線受示威者控制,警方發射藍色水及催淚煙驅散。

示威者在夏愨道天橋底發出多次攻擊,停留夏愨道西行線的示威者開始佔領東行線。

1641開始,夏愨道和天拿道天橋的示威者發動攻勢,示威者向樂禮街及添馬街後退。

1648警方展開行動,從夏愨道、添華道及添美道拘捕D2、5、6、7、8,多個鏡頭拍攝到示威者的行動,將呈上作控方證據。

片段準確標示D2 (1645-1651)
1648警方已發射藍色水,D2 被女警21086在夏愨道天橋截停並制服。D2穿灰色衫、戴防火手套、藍衫、黑褲、黑手袖、藍口罩及兩張八達通。

D6相關
截圖準確標記D6身份,夏愨道和添華道交界的示威者發動攻擊,警方射藍水及催淚煙。

1641在D6夏愨道向政總前進,D6在人群中,有人向政總投擲硬物。

1648 韋鑑江(音)高級督察追捕D6與另一男子,男子曾襲擊警務人員,D6曾掙扎。身戴防毒面罩、護目鏡、黑手套、黑長袖衫、黑褲、白手袖、米白色背囊袋有 蘋果手機、頭盔、黑色防水袋、白短褲。

D7
偵緝警員13751看見D7向金鐘方向逃走,不斷掙扎並嘗試逃走,用右腳踢13751兩次。戴口罩,黑衫,袋有蘋果手機,兩張八達卡,電筒,噴漆,白色粉末,兩支生理鹽水。

D8
截圖準確標記D8身份,D8站在政總的花叢上
1647 D8與其他示威者在紅棉路集結
1606 示威者撤退至金鐘道,不斷攻擊警方,沒有散去,警方向金鐘道東掃蕩,示威者與警方防線保持距離。在統一中心及太古廣場之間時,警方採取行動。

1725 警員12436到達海富中心外看見D8與其他示威者逃跑,D8撞向一名警員後跌在地下,D8後被12436拘捕。D8 身穿黑衫黑褲、藍鞋,勞工手套,袋有蘋果手機、黑帽、黑衫、黑褲、黑背囊、防火手套,藍色衫。

D2, D6, D7 & D8 同意相關案情。法庭裁定D2、D6、D7及D8暴動罪名成立

D5 需要在明日才能核實
法官認為若D5有任何變動(答辯立場改變)會影響審訊,所以留待D5在場時再處理。

另外D6第3項控罪不予起訴,控方申請存檔法庭,除非有法庭命令,否則不予起訴。
D7第4項控罪不予起訴,控方申請存檔法庭,除非有法庭命令,否則不予起訴。

D8只有一條控罪並已認罪,但他為另一宗案件的D9,有另一條控罪,控方會申請該暴動罪存檔法庭,除非有法庭命令,否則不予起訴。

關於今天認罪的4名被告,控方建議今天不播放影片。D2、5、7、8初犯(唔肯定有無提6係咪初犯)

關於D2是否傾向審訊後才判刑
大律師表示:D2現在18歲,不知道法庭會否索取相關報告。

法官認為問題在於審訊時法官會看到與D2相關的片段,可能會影響法官判刑。

D8大律師:認為在21日內可以同時睇片和索取報告,然後押後一日聽取案情。D8沒有索取報告的問題。聽完所有審訊再作求情及裁決。

D7意向:聽完所有審訊再作求情

D6意向:聽完所有審訊再作求情,不牽涉索取報告

D5不在場,但傾向聽完所有審訊再作求情,不牽涉索取報告

控方與需要審訊的辯方差唔多可以簽到承認事實,證人只會在20名以內,控方估計8月頭完成證供。

法官表示裁決約在9月尾,技術上先畀裁決日子,將會以書面通知。暫定D2、6、7、8押後到8月30日09:30 判刑,期間所有已認罪的被告人要還押。

如果有進一步押後會有書面通知,如果想開庭可以寫信予法庭申請開庭。

D1、3、4的同意事實需要時間處理,未必可以今天完成。控方將不會讀Opening,控方會明天呈交開案陳詞及承認事實。

法官傾向開審時先睇無爭議嘅片段,再傳召證人。

D5希望申請答辯押後至明天下午2:30PM,獲法庭批准。

主控希望法庭批准明日由他的律師處理,獲法庭批准。

D1、D3、D4押後到7月15日(星期五 )9:30AM開審,各人以原有條件保釋,暫不需到警署報告,直至有其他命令。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00831太子 #裁決 #企圖縱火

李 (29)

控罪:企圖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及159G條
被控於2020年8月31日,在九龍太子水渠道與西洋菜南街的一個公園內無合法辯解而企圖用火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即香港九龍水渠道與與西洋菜南街的一個公園內的橙色封鎖帶,意圖損壞該財產。

辯方代表: #莫彥婷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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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決結果
🔴‼️ 罪名成立‼️🔴


📌 裁決理由
法庭不接納被告關於特別事項的所有說法,李官認為即使被告辯稱「回到警署已經很累」,但不會不問不聞所簽的文件。同時李官亦不接納被告指「自己只是搬字過紙」,因為一如被告所稱,若曾遭到警員毆打及被拒睡覺,被告不可能不弄清楚這兩位「來者不善」的警員要她簽署文件的原因。

另外法庭亦不接納被告的作供。被告指事發日晚上用膳後乘巴士回家,下車後尋找香煙和火機想抽煙,亦想到便利店買酒,所以手持火機走到公園。李官指出上述說法有不少疑點,若然被告慣性下車抽煙,必會停在巴士站找煙,即使買酒亦無需走往居所的相反方向,因為便利店無處不在。

李官接納被告被捕後的口頭招認:「用打火機燒條嘢,畀啲伯伯入去」,所以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 #求情 陳詞
(部份內容因涉及私隱,已省略)
李氏因身體問題,須經常出入醫院

法庭決定為被告索取背景及醫學報告。



案件押後至本年七月廿七日上午九時半同庭判刑,期間被告需還押懲教監管‼️‼️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811鰂魚涌 #0811太古
#審訊 (1/28) #判刑

王婆婆(65) 🔴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港鐵鰂魚涌A出口(控罪1) 及太古站C出口(控罪2) ,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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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婆婆今早承認2項認罪,嚴官押後下午判刑

【1530】開庭

📌判刑速報:32個星期即時監禁‼️

簡短原因:
同意案情指參與快閃遊行及集結。有過百示威者集結於鰂魚涌站,有拆欄桿,堵路並用雷射光照射警察。被告有揮動國旗,其後乘車到太古站再參加集結,被告有頭盔,防毒面具,國旗及標語,是有計劃。法庭每項控罪以40個星期作起點,開審日認罪只作20%扣減,兩控罪同期執行,即32個星期即時監禁。

按:扣除還押日子,應該差唔多可以獲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831油塘 #答辯

王(19)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九龍油塘油塘邨富塘樓地下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刀。

控罪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62(a)條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九龍油塘油塘邨富塘樓地下外保管一樽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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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D1:
控罪1: 認罪🔴
控罪2: 不提證供起訴,撤回控罪🟢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27日下午2:30同庭作判刑,為D1索取背景報告、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期間D1需要還押🔴
辯方需要於7月25日或之前向法庭存檔求情文件。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0914牛頭角

D1 劉(27)
D2 萬(29)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D1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行山杖。

控罪2: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D2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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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新增保釋條件:
D1 D2不得離港
D1 24小時內交出過期既BNO
D224小時內交出特區護照

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25日1430時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14淘大 #0914牛頭角 #提堂

D1 李(20)
D2 范(31)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D1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1樓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控罪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D2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鄺志文。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D2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870。

D2法律代表: #梁麗幗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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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D1:
控罪1: ‼️認罪‼️
D2:
控罪2: 不認罪
控罪3: 不認罪

案情:
2019年9月14日,一群親北京人士在九龍灣牛頭角道附近清理連儂牆,並揮舞中國國旗,其後一群黑衣示威者出現,並與親北京人士一同進入淘大花園商場。黑衣示威者與親北京人士發生衝突,黑衣示威者包圍PW3,並對其進行私了,其後D1在現場被捕。D1於2019年10月10日踢保,並於2022年5月3日被重新拘捕。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27日下午2:30同庭作判刑,為D1索取背景報告、更新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期間D1需要還押🛑

另外,D1明天早上9:30需出席1118理大 案件提訊,控方向法庭申請對懲教署作提訊命令。

就D2的審訊,控方會播放2段閉路電視片段,總長約10分鐘。

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21日至22日於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作審訊,控辯雙方需於2022年11月14日前向法庭存檔承認事實。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14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7.13
2022.07.1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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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5:00
👤李(22) #宣布判決理由 (#20200528旺角 非法集結 2項襲警;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28日被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提出覆核,惟申請被拒,維持原判。)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答辯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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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09:30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審訊 [9/4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馮(21) #依令緝捕歸案 (#1001荃灣 暴動)
👤*(13) #依令緝捕歸案 (#1013將軍澳 暴動 蒙面 非法禁錮 有意圖而傷人)
👤曾(18) #依令緝捕歸案 (#1001荃灣 暴動 襲警)
👥施,梁(22-26) #提訊 (#1118理大 暴動)
👥范,杜,盧 (20-31)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2大老山隧道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18)🛑因另案還押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理大 暴動)

🕝14:30
👤黃(20)🛑已還押逾1個月 #審訊 [2/35] (#0929金鐘 暴動 襲警)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游德康法官
🕤09:45
👥李,戴,黎,陳,彭,林,林,梁,梁(16-26) #審訊 [9/35]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廖,鄭,張,張,嚴,李,郭(18-31)🛑廖已還押逾18個月;鄭,張,張,嚴,李,郭已還押逾15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2] (#十二港人案 妨礙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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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15
👥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36-72)🛑鄒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2/5]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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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六庭 龔振祺/前油塘區議員(30) #裁決 (#20210615油塘 在公眾地方打鬥)
【 07月14日 星期四 】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9/40]
📍#區域法院第三十五庭 #求情

🕤09:45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9/35]

🕤10:1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審訊 [2/5]

(082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12:56 休庭至14:30,目前餘下A9的陳詞未處理

*李(31)預料會在明天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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