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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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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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00831太子 #裁決 #企圖縱火

李 (29)

控罪:企圖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及159G條
被控於2020年8月31日,在九龍太子水渠道與西洋菜南街的一個公園內無合法辯解而企圖用火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即香港九龍水渠道與與西洋菜南街的一個公園內的橙色封鎖帶,意圖損壞該財產。

辯方代表: #莫彥婷大律師
——————
📌 裁決結果
🔴‼️ 罪名成立‼️🔴


📌 裁決理由
法庭不接納被告關於特別事項的所有說法,李官認為即使被告辯稱「回到警署已經很累」,但不會不問不聞所簽的文件。同時李官亦不接納被告指「自己只是搬字過紙」,因為一如被告所稱,若曾遭到警員毆打及被拒睡覺,被告不可能不弄清楚這兩位「來者不善」的警員要她簽署文件的原因。

另外法庭亦不接納被告的作供。被告指事發日晚上用膳後乘巴士回家,下車後尋找香煙和火機想抽煙,亦想到便利店買酒,所以手持火機走到公園。李官指出上述說法有不少疑點,若然被告慣性下車抽煙,必會停在巴士站找煙,即使買酒亦無需走往居所的相反方向,因為便利店無處不在。

李官接納被告被捕後的口頭招認:「用打火機燒條嘢,畀啲伯伯入去」,所以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 #求情 陳詞
(部份內容因涉及私隱,已省略)
李氏因身體問題,須經常出入醫院

法庭決定為被告索取背景及醫學報告。



案件押後至本年七月廿七日上午九時半同庭判刑,期間被告需還押懲教監管‼️‼️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811鰂魚涌 #0811太古
#審訊 (1/28) #判刑

王婆婆(65) 🔴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港鐵鰂魚涌A出口(控罪1) 及太古站C出口(控罪2) ,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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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婆婆今早承認2項認罪,嚴官押後下午判刑

【1530】開庭

📌判刑速報:32個星期即時監禁‼️

簡短原因:
同意案情指參與快閃遊行及集結。有過百示威者集結於鰂魚涌站,有拆欄桿,堵路並用雷射光照射警察。被告有揮動國旗,其後乘車到太古站再參加集結,被告有頭盔,防毒面具,國旗及標語,是有計劃。法庭每項控罪以40個星期作起點,開審日認罪只作20%扣減,兩控罪同期執行,即32個星期即時監禁。

按:扣除還押日子,應該差唔多可以獲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831油塘 #答辯

王(19)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九龍油塘油塘邨富塘樓地下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刀。

控罪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62(a)條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九龍油塘油塘邨富塘樓地下外保管一樽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答辯
D1:
控罪1: 認罪🔴
控罪2: 不提證供起訴,撤回控罪🟢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27日下午2:30同庭作判刑,為D1索取背景報告、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期間D1需要還押🔴
辯方需要於7月25日或之前向法庭存檔求情文件。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提堂 #0914牛頭角

D1 劉(27)
D2 萬(29)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D1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行山杖。

控罪2: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D2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法官新增保釋條件:
D1 D2不得離港
D1 24小時內交出過期既BNO
D224小時內交出特區護照

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25日1430時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14淘大 #0914牛頭角 #提堂

D1 李(20)
D2 范(31)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D1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1樓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控罪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D2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鄺志文。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D2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870。

D2法律代表: #梁麗幗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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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D1:
控罪1: ‼️認罪‼️
D2:
控罪2: 不認罪
控罪3: 不認罪

案情:
2019年9月14日,一群親北京人士在九龍灣牛頭角道附近清理連儂牆,並揮舞中國國旗,其後一群黑衣示威者出現,並與親北京人士一同進入淘大花園商場。黑衣示威者與親北京人士發生衝突,黑衣示威者包圍PW3,並對其進行私了,其後D1在現場被捕。D1於2019年10月10日踢保,並於2022年5月3日被重新拘捕。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27日下午2:30同庭作判刑,為D1索取背景報告、更新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期間D1需要還押🛑

另外,D1明天早上9:30需出席1118理大 案件提訊,控方向法庭申請對懲教署作提訊命令。

就D2的審訊,控方會播放2段閉路電視片段,總長約10分鐘。

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21日至22日於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作審訊,控辯雙方需於2022年11月14日前向法庭存檔承認事實。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14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7.13
2022.07.1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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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5:00
👤李(22) #宣布判決理由 (#20200528旺角 非法集結 2項襲警;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28日被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提出覆核,惟申請被拒,維持原判。)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答辯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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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09:30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審訊 [9/4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馮(21) #依令緝捕歸案 (#1001荃灣 暴動)
👤*(13) #依令緝捕歸案 (#1013將軍澳 暴動 蒙面 非法禁錮 有意圖而傷人)
👤曾(18) #依令緝捕歸案 (#1001荃灣 暴動 襲警)
👥施,梁(22-26) #提訊 (#1118理大 暴動)
👥范,杜,盧 (20-31)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2大老山隧道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18)🛑因另案還押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理大 暴動)

🕝14:30
👤黃(20)🛑已還押逾1個月 #審訊 [2/35] (#0929金鐘 暴動 襲警)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游德康法官
🕤09:45
👥李,戴,黎,陳,彭,林,林,梁,梁(16-26) #審訊 [9/35]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廖,鄭,張,張,嚴,李,郭(18-31)🛑廖已還押逾18個月;鄭,張,張,嚴,李,郭已還押逾15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2] (#十二港人案 妨礙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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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15
👥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36-72)🛑鄒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2/5]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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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六庭 龔振祺/前油塘區議員(30) #裁決 (#20210615油塘 在公眾地方打鬥)
【 07月14日 星期四 】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9/40]
📍#區域法院第三十五庭 #求情

🕤09:45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9/35]

🕤10:1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審訊 [2/5]

(082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12:56 休庭至14:30,目前餘下A9的陳詞未處理

*李(31)預料會在明天答辯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不依期歸押

👥D1王(19)

控罪:
(2)參與非法集結 [D1-D4, D6]
(4)管有危險藥物 [D1]

🔺案件安排在上午進行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理大

D19: 李(21)🛑因另案還押中

控罪:
(1)暴動(指向D1-19)

—————————

‼️被告承認暴動‼️

控方案情撮要:(有料可報料~)
警方於2019年11月17日起包圍理大附近一帶,理大A core外凌晨時分一直發生衝突,警方出動裝甲車及水炮車發射藍色水,亦不停發射催淚彈,現場情況煙霧瀰漫,一直有爆炸聲。11月18日約凌晨5時,警方於理大對出的暢運道推進及拘捕,包括本案被告(合併案件D19)。

控方已呈上背景口供,被告案發當日無刑事定罪紀錄。被告現時另涉及 #0914淘大 #0914牛頭角,昨天於觀塘裁判法院承認非法集結,現時需還押至2022年7月27日下午判刑,期間索取勞教、更生、教導所及背景報告。

辯方求情:

辯方已呈上背景及求情信件。先前已去信法庭願意承認控罪,希望法庭考慮被告仍符合教導所年紀限制,他尚有不足一個月便21歲。

確認本案於2021年3月5日排期,合併後擬定於2023年2月審前覆核及同年4月開審。鄭念慈暫委法官指案件排期後才認罪,據上訴庭案例的量刑指引,刑期扣減只有20-25%。辯方明白被告在排期後才認罪不會有三分一刑期。

鄭念慈暫委法官指被告會否是因為就快21歲而認罪,而非有悔意。辯方指出被告撰寫的求情信內容可見其悔意,亦承認大部分案情,他於理大被捕後曾到精神科49次應診。

被告當時18歲在現場,非常年輕,事件對他影響很大,案情中只有指出他曾拉走一個被警方控制的人,同意暴動案案情嚴重。

鄭念慈暫委法官指共同承認暴動的刑責,在現場協助已是參與暴動,只接受無證供顯示他曾發射弓箭及投擲汽油彈,亦不會推論。重申不同形式參與亦需負同樣的罪責。

辯方指被告求情信坦白承認自己當日曾做過的事,見到社交媒體有區議員呼籲「守護理大」,之前一直是和理非,當日入去理大後有人給他裝備及護甲,他希望得到注意而穿上。案發時企後排位置,希望在場支持,也有包庇的心,以為無武器就可以在警方推進時讓其他有武器的人先走。而他曾拉走一個人,只是出於想幫忙。

辯方希望法庭於判刑時能考慮被告真的不是主動攻擊警方的人,考慮其悔意及坦誠,為未滿21歲又願意認罪的被告索取教導所報告。家人、老師及教會亦有寫為被告求情信。

被告非法集結後受警方擔保至2019年10月10日就踢保,本案不是在擔保下犯事。辯方指被告當時2019年9月被捕未有反思才會再繼續參與本案的行動。但理大事件到被告影響很深,他其後主動到精神科求診。

鄭念慈暫委法官總括被告求情信指被告當時「拎裝備就以為自己飛虎隊」(不是原句),而被告對自己所作的事感到很後悔,其他呼籲者、背後策劃者的人就不用承擔責任,但被告他及其他年輕人就需要面對現時的罪責。

1100完庭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27日0930時作判刑,希望在被告另一案件的判刑前為裁判法院作其指引。❗️被告將於同日1430時於觀塘裁判法院為 #0914淘大 #0914牛頭角 非法集結案件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依令緝捕歸案

👥D1王(19)
*案發時年齡

控罪:
(2)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香港中環夏慤道近添華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3)管有危險藥物
被控於2019年8月27日,黃大仙環鳳街秀芳商場外管有2.72克草本形態大麻,及內含大麻酚的0.01克固體。


背景:
王及同案D2-D5於2019年9月首次提堂,各被控於6月12日金鐘參與非法集結,王另被控6月21日灣仔警總刑事毀壞及8月27日管有危險藥物。

2020年4月22日王承認刑事毀壞罪,即於2019年6月21日灣仔警察總部正門附近外牆寫上「condom」等字。2020年6月10日被判12個月感化令及賠償1200元維修費。

2020年6月17日同案的D2及D5承認非法集結 ,王於同日承認管有危險藥物,王及D3,D4,D6就非法集結不認罪。

經過多次過堂並罕有地先後經兩位裁判官進行審前審核後,案件於2020年10月27日案件正式開審,王缺席審訊,#劉綺雲裁判官 於王連續兩日缺席並失聯後向他發出拘捕令。王昨日於西貢被警方拘捕,今日帶回東區裁判法院劉官席前處理。

——————————-

【1229】開庭

🔹控方指今日主要處理3事項:
1)執行2020年10月28日發出之拘捕令
2)處理兩項控罪答辯
3)申請押後以便向律政司索取進一步法律意見

📌答辯:承認兩項控罪‼️
(上述控罪編號(2)(3)是根據2020年3月控罪書,案件編號其後有改動)

📌缺席審訊解釋
代表指缺席審訊主要因誤信朋友教唆及擔心法律後果,現在已有真誠悔意,所以今日庭上承認所有控罪,不反對充公$2000保釋金及押後再訊。

【1243】完庭

案件押後至8月31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 第8庭作提訊,到時再處理案情。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期間還押由懲教看管。

📍同案其他被告的案件進度
經過劉官接手近兩年來最少21堂聆訊後,同案不認罪的被告早前終於提交結案陳詞,惟控方提示當時律政司正就辯方陳詞中的一宗非集案例提出終審上訴許可申請(現已取得許可) ,即使控辯雙均指上訴所涉及的範疇與本案不適用,但劉官堅持要等候終審裁決,因此暫時排期8月31日各被告一同提堂,屆時是乎終審上訴結果再作打算。

由於劉官對判刑的一致性極為重視,相信王即使現承認所有控罪,但仍需與認罪近25個月(非集最高判刑為24個月) 的D2,D5一樣等候其他被告裁決後一同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9/40] 案件第三組

【上午審訊】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7:吳(16)/ D18:何(23)
D20:李(18)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0]
李(18)被控同日於厚福街與金馬倫道之間的後巷,保管鐵鎚及打火機。

(4)有意圖而縱火 [D20]
李(18)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厚福街後巷,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損壞該處路面,意圖摧毁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此危害警長10005及警員8962的生命。

D17: 吳(16) 已承認暴動罪❗️
D20: 李(18) 已承認暴動罪❗️控罪3與4 存檔法庭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853

——————————

控方匯報雙方同意以截圖冊取代部份證物。

傳召控方證人PW13 警員19212

控方主問
PW13 由17/11/2019當日0800當值到19/11/2019 0200,主要維持漆咸道南防線 。

0330 收到指令有示威者衝擊,落車向金馬倫道跑到27號,後巷比較暗,火光從內掟出,燃燒5-6秒,同隊員入到後巷,入後巷前有見到隊員制服。

PW13由7717接手D12,佢當時服裝係綠色外科口罩,薄膠手套,右邊褲袋搜出藍色打火機 ,iPhone 6,身穿黑色Batman tee,黑褲。0410宣佈以暴動罪拘捕,被告見證下將所有證物放入同一個證物袋,期間被告及證物一直由自己看管。0525上車離開現場往葵涌警署,0545到達,等見值日官,0645由33871接管D12及證物。自己大約1245離開葵涌警署,此前,從旁指導拍攝還原照片,目的係還原被捕時衣著,主問時問到被告是否願意被拍攝,PW13唔記得當時邊個叫被告戴住口罩,以及有無問過被告意願,但其後控方澄清立場不需要問這問題。PW13認識7717 因為同屬深水埗隊伍。

控辯就有關相片的呈堂性爭議,法官請證人離庭避席,希望搞搞還原照片嘅法理問題。

主控引述包括梁天琪案等4個案例,指即使還原照片做法唔理想,但唔係由法庭去定,法庭係考慮照片呈堂關聯性,酌情權以及還原照片並不屬強迫作供。

辯方指PGO內無就拍攝手法有任何指引,不打算索取PGO其他機密或無關本案嘅內容。

目前控辯雙方就還原照片嘅陳述未有共識,辯方希望可作口頭補充。辯方指此議題的情況雖不罕見,但案例上只有一兩宗;李慶年法官謂「我不入地獄 誰入地獄」,所以佢會寫判詞。

-案件管理-

法官表示由於過往未有案例就還原照片有詳細判辭,十分希望就呢個機會寫到,要求控辯雙方做功課參考PGO 保安局指引:
1. 有關相片的可呈堂性,是次議題爭論應為可呈堂性?還是比重問題。
2. 有關相片是否計作警誡供詞
3. 有關相片是否算是案件重組
4. 法庭及控辯應否先讓證人作供再考慮其可呈堂性

法庭指示:
辯方D12大律師於7月18日(下星期一)中午呈交陳詞;
控方於7月20日(下星期三)中午呈交回應陳詞。
期間控辯亦需提交PW1-PW2的證人證供攝要予法庭。

1230完庭
案件押後至7月21日10時續審,期間被告維持原有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 07月14日 星期四 】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三十五庭 #審訊

(015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2/35]

D5: 黃(20)🛑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暴動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方代表:檢控官 #沈嘉琪

——————

[14:30] 開庭
D5隔離完畢可以出庭答辯。

法庭書記宣讀修訂控罪:
(1) 暴動 [D1-D8]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 《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在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D5認罪‼️

(2) 襲警 [D5]
干犯香港法例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在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政府總部,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5不認罪
留在法庭存檔不予起訴

檢控官朗讀經修訂的D2、5、6、7、8案情摘要:
2019年6月開始香港發生一連串社會事件,9月29日市民在銅鑼灣祟光集結遊行,前往政總外一帶的方向,警務署署長之前沒有收到任何通知。 警方曾發出警告,港島交通受嚴重障礙。
1535集結政總外,黑衣人堵路,部份示威者佔據夏愨道東行線。
1605大量示威者於夏愨道花園聚集,與警方對峙。以遮陣作掩護,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及在橋底放火,警方撤退,後他們與政總外的示威者匯合。
1620政總外一帶發生暴動,大量示威者集結,有示威者投擲汽油彈、硬物及以雷射槍照射警方鏡頭,警方不時展示旗幟,500名示威者包括D2、5、6、7、8,他們集結並構成暴動,以政總為目標行動。夏愨道東行線沒有交通,西行線受示威者控制,警方發射藍色水及催淚煙驅散。 示威者在夏愨道天橋底發出多次攻擊,停留夏愨道西行線的示威者開始佔領東行線。
1641開始,夏愨道和天拿道天橋的示威者發動攻勢,示威者向樂禮街及添馬街後退。
1648警方展開行動,從夏愨道、添華道及添美道拘捕D2、5、6、7、8,多個鏡頭拍攝到示威者的行動,將呈上作控方證據。

D5相關個別行為:D5在夏慤道行人路和馬路上向政府總部方向在投擲物品。D5手持磚頭移動向警員方向,再用手中磚頭擲向警長。

D5相關截停情況:1649,D5在政府總部外的行人路上手持磚頭,再擲向警長,D5轉身逃跑,被截停時仍不斷反抗。

第二項控罪申請法庭存檔。

案件暫定押後至2022年8月30號0930時判刑,如日期有變更會通知法律代表。
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理大

🙎🏻‍♂️D11:施(26) 🙎🏻‍♂️D12:梁(22)

控罪:
(1) 暴動
兩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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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釋條件更改
批准D11宵禁令改為01:00至06:00
批准D12宵禁令改為00:00至06:00

答辯:
D11不認罪,D12未決定答辯意向,將與控方商討事項,不論答辯意向如何都可以加入原訂審期。

🟢D12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13日 14:30在區域法院再提訊,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2大老山隧道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 范(23)
👩🏻D2 杜(23)
👩🏻D3 盧(21)

控罪:暴動
三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大老山公路(南行線)大老山隧道行政大樓外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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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釋條件更改
D2前往警署報到的頻率由每週3次減至每週1次。
D3前往警署報到的頻率由每週3次減至每週2次。

*D1暫未有法律代表,正處理法援分擔費

🟢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22日 14:30在區域法院再提訊,期間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1荃灣 #依令緝捕歸案

🙎🏻‍♂️D4: 馮(21)

控罪:暴動
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海壩街,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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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自2020年10月起沒有到警署報到,亦缺席2021年2月11日的審前覆核。昨天凌晨04:30警方接獲線報,在西貢黃石碼頭附近的北潭涌巴士站拘捕被告及另外3名男子,並搜出5張電話卡、3部電話、10,000台幣。控方反對被告保釋,因被告有極高潛逃風險。

🔴押後至2022年9月13日14:30在區域法院再提訊,被告無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2]
👥6位被告 #十二港人案

A1: 廖(18) A2: 鄭(19) A3: 張(23)
A4: 張(21) A5: 嚴(22) A9: 郭(19)
🛑鄭,嚴,張,張,郭已還押逾15個月;廖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
6位被告、黃(16)、李(30)與黃偉然*被控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於香港與一名稱作為「廢中」的人、一名稱作為「恩典」(別名「大媽」、「姑媽」、「姑姐」或「sister」) 的人及一名稱作為「Zizi」的人及其他人,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透過將十二港人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妨礙香港警務處的調查或因調查而引致的刑事訴訟。

註:黃(16)已於2021年7月16日在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席前承認控罪並被判入教導所;黃偉然則於2022年5月22日在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席前否認控罪,最後這控罪獲法庭批准存檔法庭,控方不能在未經法庭批准下控告黃偉然此罪(只有黃偉然可以就此控罪存檔法庭)。

黃(16)的答辯聆訊: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103

黃偉然的答辯聆訊: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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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考慮到篇幅有限,本文不會列出所有聆訊內容,僅會對聆訊的內容作總結。此外,6位被告*承認控罪和同意案情。

李(31)因正等侯檢測結果,明天才出庭應訊接受答辯。

原本7位被告的案情:

在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7位被告、黃(16)、黃偉然與其他人士,通過導致他們本人、喬姓女子、鄧(30)和李(30)共十二名潛逃者由香港潛逃至台灣,以謀求阻止及阻礙正在香港進行的相關各宗刑事案件及警方調查(簡稱「潛逃計劃」)。

案發時,喬姓女子因涉及爆炸品的刑事調查而被通緝;李(30)則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刑事調查而被法庭下令不得離開香港;7位被告、黃(16)、黃偉然和鄧(30)則各自因社會事件所引起的案件被檢控(即0930灣仔、1208灣仔、1208荃灣、0929金鐘、1014旺角、20200116上水、和1118油麻地)。

潛逃計劃周詳和具組織。案發時,共犯透過Telegram等通訊程式的聊天群組和個人訊息通訊,部分共犯(如黃(16)、黃偉然、喬姓女子、鄧(30)、稱為「表哥」的男子、稱為「廢中」的男子、稱為「Benz姐姐」的女子、稱為「恩典」的女子,調查顯示「恩典」在案中亦曾用其他別名,包括「大媽」、「姑媽」、「姑姐」或「Sister」)亦有多次親身會面商討潛逃計劃,他們商討應如何經海路(例如乘坐貨船)由香港逃往台灣。最終決定由鄧(30)購買一艘船(即涉案快艇)供他們潛逃之用,因為這樣成事機會最高。

實施潛逃計劃時,同伙間亦有分工,如指揮協調、資助潛逃計劃的費用、駕車接載各人、指導十二港人準備潛逃物資(即法律文件等)、相約購買所需物資及設備、在出逃前提供藏匿的「安全屋」、找教練教導十二港人駕船等。準備就緒後,他們定於2020年8月23日早上經海路潛逃。

在2020年8月23日早上,上述十二人在不同位置登上(亦搬運物資)由鄧(30)駕駛的快艇(下稱「該快艇」)經海路逃離香港。當日早上稍後時間,他們非法進入內地水域時被中國執法機關截查拘捕。

7位被告、黃(16)、黃偉然及鄧(30)在各項的刑事案件中獲法庭批准保釋,保釋條件包括各人不得離開香港,亦須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應訊等。法庭就他們棄保潛逃對他們發出拘捕令。

在2020年12月30日,A1及黃(16)回港被捕。在2021年3月22日,A2至A5、黃偉然、A8和A9回港被捕。他們其後各自於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干犯本案,他們亦表示潛途的目的是希望逃避刑事責任,若有檢察機關人員截查快艇,便稱正前往釣魚,而當他們到達台灣後,會有人協助他們取得庇護和在台灣生活。

在其後進行的憑相認人程序中,A3、A4、A5、黃偉然及A8明確認出同一女子為「恩典」(別名包括「大媽」、「姑媽」、「姑姐」和「Sister」);而A1及A2明確認出那些接載他們到布袋澳的共犯司機。

有一些共犯目前仍在逃,部分更已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而警方則仍有繼續調查。

布袋澳的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A3至A5、黃(16)、黃偉然、A8和A9在2020年8月23日早上如何在「Zizi」、喬姓女子及其他共犯的指示及/或協助下,把潛逃用的物資(如多桶汽油)搬上該快艇。

求情:

主控官確認6位被告現時沒有案底(即使有被告已認罪,但由於尚未判刑,故案底記錄未更新)。

各被告的大律師的求情陳述可總結如下:

(1)被告們適時認罪,就自己的行為有深刻反省,希望法庭可以給予1/3刑罰扣減;

(2)被告們在回港被捕後曾協助警方調查;

(3)同意法庭在本案需要判處阻嚇式刑罰,但量刑需考慮案件的情節和被告的背景,不應與其他涉及相同罪行的案件作直接比較,「判刑是一件藝術」;

(4)除A9外,辯方不會要求法庭就因被告們曾在中國被拘留一段時間而作進一步刑罰扣減,「一筆還一筆」;

(5)A9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到本案與A9在中國服刑的原因是相同,加上量刑原則亦曾指出即使一般而言在港之刑期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刑期應分期執行,但法庭在這方面亦可以行使酌情權處理刑期。此外,A9一直沒有放棄自己,以往在學業上表現甚佳。A9希望法庭可以對被告們都從寛處理,「佢哋都係香港嘅下一代」;

(6)希望法庭在量刑時以「不如期歸押」作考慮,部分被告建議法庭採納監禁9個月作量刑起點;

(7)本案較CACC470/1992案*的情節輕微;

(8)本案判刑是可以參考DCCC626/2016*案,雖然這案的控罪與本案不同;和

(9)部分被告在本案的角色較輕微,但同意被告們是積極參與者;有部分被告案發時是年輕,犯案是因心存僥倖。

*註1:CACC470/1992案涉及一項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而上訴人在原審時被裁定罪名成立和被判囚4年。

*註2:DCCC626/2016案涉及數宗控罪,當中包括「不如期歸押」,最後區域法院法官李運騰(當時官階)採納監禁3個月作量刑起點。

控方補充:

主控官引用R v Tunney案,指出英國上訴法庭在此案列出與妨礙司法公正罪相關的量刑因素,即(1)妨礙司法公正者所針對的實質罪行有多嚴重;(2)妨礙干犯者的堅持程度;和(3)有關行為對司法公正本身的實質影響。
================
聆訊會在2022年7月15日10:00繼續,處理A8的認罪答辯。判刑則可能在同日下午進行,視乎時間足夠與否。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13將軍澳 #依令緝捕歸案

🙎🏻‍♂️黃 (16)

控罪:
(1) 暴動
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德街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 非法囚禁他人
於同日同地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X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將其囚禁。

(3)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X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導致該名便衣警員X身體受嚴重傷害。

(4)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於同日在將軍澳唐明街公園近宣基中學唐俊街出口外,非法使用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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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今天沒有律師代表,表示有意申請法援。控方指被告自2020年11月19日起缺席聆訊,並多次違反保釋條件,2020年10月18日最後一次往警署報到。

警方在昨晚凌晨04:15在西貢黃石碼頭附近的北潭涌巴士站拘捕被告與另外3名男子,被告當時身上有10,000台幣、200英鎊及一些個人用品,警誡下保持緘默。

🔴 押後至2022年9月13日在區域法院再提訊,被告沒有擔保申請,繼續還押,保釋金是否充公則容後再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1荃灣 #依令緝捕歸案

🙎🏻‍♂️曾(18)

控罪:
(1) 暴動
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大河道、大河道北及鱟地坊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 襲擊警務人員
於同日在荃灣鱟地坊一帶襲擊警員謝思明。

(3) 襲擊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曾家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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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被告自2020年12月22日起缺席聆訊,最後一次前往警署報到已經是2020年10月31日。

🔴 押後至2022年9月13日在區域法院再提訊,被告沒有擔保申請,繼續還押,保釋金是否充公則容後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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