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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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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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荃灣法院大樓第一庭 (暫代區院)
#黃國輝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決 #非社運 #非聲援
#1106九龍灣 #私怨追債打鬥

王(34)

控罪:
(1)傷人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港鐵九龍灣站B出口外行人天橋附近,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煥明。

(2)搶劫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港鐵九龍灣站B出口外行人天橋附近,搶劫陳煥明一部iPhone連一個電話套。

————————————

速報:裁定兩項罪名成立。

事情緣由:
被告向常去的餐廳與其他相熟食客介紹往瑞士的平價機票,即涉事陳女及一對母女。陳女將自己護照資料拍照傳給被告,希望被告能代為預訂機票,被告聲稱沒打算代辦故隨即把照片刪除。其後四人同時/一同旅遊,旅遊期間陳女在名店買袋時因信用卡額度不足須以現金補差額,陳女表示自墊了差額,而被告表示借了1000瑞士法郎予陳女。

返港後,被告稱曾向陳女追討上述1000瑞士法郎欠款,當時陳女表示自己投資微信大玩家而無法償還,並著被告一同投資。被告指參與大玩家後投資損失了41萬。庭上透露大玩家是只能存錢不可提款。陳女曾在微信朋友圈點讚撐警貼文,被告聲稱沒留意微信朋友圈。

旅遊返港後約5個月,有人指稱見到被告在九龍灣行人通道張貼單張,陳女到場後二人有肢體衝突。陳女指被被告的𠝹刀割傷,導致額上有3cm傷口需要縫針,呈堂照片除見傷口裹上紗布可見臉上和上衣亦有大量血跡。陳女報警求助,警員撿取單張為證物,上印有陳女護照資料頁。後來警員連同陳女到被告住所樓下認出並攔截被告,被告被捕。庭上透露警方因曾接獲騙財報案記錄而有被告住址。

押後判刑以索取背景報告。

❤️‍🔥感謝報料❤️‍🔥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5/30]

下午進度

D3:陳 / D7:陳 / D8:鄭 / D10:鄭
D11:張 / D12:張 /D13:周 / D15:方
D16:馮 / D17:何 / D19:何
(18-41)

控罪:
(1) 暴動
(2) & (3) 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 - - - - - - - - - - - -
傳召PW20 警司 張家豪(音)
當日任職PTU D連警司,講述當晚D連行動情況,大致與PW19證供相同,細節有分別,主問未完,因為控方需要時間澄清一啲問題,16:00休庭。

明天09:30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七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3中環 #審訊 [2/8]

D2:譚(19)
D5:周(20)

控罪:
(2)非法集結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4)及(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D5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防毒面具及耳掛式口罩等

———

09:35 開庭

傳召PW2 林督察

🔹控方主問

PW2時任水警北分區督察,兼任水警總區防暴梯隊。案發當日約13:38帶同41-42位隊員抵達皇后大道中及域多利皇后街一帶,並沿皇后大道中由西向東推進掃蕩。期間PW2以擴音器先後於13:40及13:43發出警告,內容大致為「前面嘅示威者,呢個係警方發出嘅警告,你哋現正參與一個非法集結,警方命令你哋立即離開,否則我哋將會使用武力將你哋驅散,並會作出拘捕」,同時指示傳令員舉起藍旗。第二次警告後,PW2見畢打街路口的黑衣人疏落,但聽到戲院里及畢打街一帶人聲鼎沸。到達畢打街與皇后大道中交界時,PW2見到大量黑衣人,「有遮有背囊,四處流竄」。

PW2緊接見人群中有人(後知為D4)衝向自己,似乎想撞向警員,並突圍逃離現場。PW2於是用警棍對D4的臂、肩位置揮了一下,及後拉住D4並按他落地上,大叫「唔好反抗」,並與傳令員一起制服D4。

PW2分別從控方證物P7(Now新聞直播片段)及P7(1)(Now新聞直播片段截圖)認出自己。

傳召PW2 林督察

🔸辯方盤問

辯方律師詢問PW2當日行動目的是否為驅散及拘捕示威者,而非圍捕,PW2則回答行動目的會因應事態發展而有所改變,如驅散或推進。PW2指發出第一次警告時間為1340,到畢打街時快步衝入去,發出第二次警告時間為 1343,但不清楚身處確實位置。PW2指出當時D2黑衣蒙面,似是為了逃避其他方向警方追捕而跑向其方向,認為D2意欲突圍而離開,表示:「當下覺得佢係想撞向我,突圍而走嘅。」辯方律師質疑PW2不能確定位置,故其不能確定所能聽到的範圍,不能確定示威者能否在嘈雜的環境中聽到警方的警告,嘈雜的聲音會影響接受警告的可能性,PW2對此表示不予置評,如在彎位未必能準確接收。

播放Now TV1344的片段,畫面顯示並不是在場所有人士均身穿黑衣。PW2表示轉彎後已見一群黑衣人聚集,而其中一位(即D2)向其方向衝去。辯方律師指出就影片所見,在人群散開時,有身穿白恤衫的人士經過,而並未被警方截查之人士則已被放行,繼而詢問PW2是否同意現場有部份市民並不是黑衣或黑褲。PW2同樣表示不予置評,其後表示該次拘捕行動沒有衣着的重點。

-PW2作供完畢-


傳召PW3 警員20186

🔹控方主問

PW3指其下午一點接收命令,1307時與其所屬小隊到達龍和道與民耀街,於畢打街、德輔道中與皇后大道中交界看見人群聚集,地上有磚頭,聽見口號及噓聲。8分鐘後,警方防線向前推進至干諾道中康樂廣場,雙方對峙,而1333時總區衝鋒隊一名高級女督察於防線附近向於畢打街聚集的人群發出警告(距離PW3約10米左右),人群發出噓聲而沒有離開。1340時,高級女督察指示向前掃蕩並作出驅散及拘捕行動,去到干諾道中近畢打街時人群隨即四散。警方清除地面雨傘並追截人群,於中建大廈外截停約30人,當中有人並沒有任何裝備,亦有部分人士有泳鏡或護目鏡。其後PW3對有裝備的人士進行搜查,截查一名身穿黑衣及藍色牛仔褲的男子,男子有工業用護目鏡、泳鏡及一對白色勞工手套,身上亦有一黑色索袋,內有一個灰黑色口罩及iPhone。PW3其後向警長報告,1405時警長對在場兩男兩女宣布拘捕,罪名為「非法集結」及「蒙面」。該男子(即D2)東張西望,PW3懷疑其欲逃走故扣上索帶,1415時把他帶上警車。PW3第一眼看見D2時,D2並未有戴口罩,故現在仍能辨認出D2。

觀看證物相片。

🔸辯方盤問

PW3同意,自己沒有觀察到D2參與非法集結,但指D2當時身處人群之中,與人群奔跑。他於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向皇后大道中推進時截停一群人,當中包括D2。他第一眼看見D2時,二人相距約10米,當時正由畢打街跑向南方向;他在路中心,D2則於行人路近中建大廈。總區應變部隊與PW3所屬小隊的裝束不同,前者為黑色,他的小隊則穿綠色。D2當時背向他奔跑,PW3追約20-30米(即接近皇后大道中位置),截停D2時約截停了約30人,當中因其身上裝備而作出拘捕的有4人。當時他與鄺督察(PW1)一起跑。辯方律師質疑PW3推進時受地面雜物所阻擋,故需同時清除路面雜物,並加上其盾牌等裝備,故D2應比其輕盈,為何仍不及他跑得快而被截停?PW3表示因當時有其他同事圍捕。

PW3供稱,有快速應變部隊比其小隊早到達畢打街近德輔道中。他第一眼見D2時是在畢打街行人路向南方向奔跑。播放Now TV片段,顯示警方由干諾道中推進,與康樂廣場有一定距離,故辯方律師指出,片段與PW3稱由康樂廣場向畢打街近德輔道中推進的說法有出入,並指出在畢打街地面上沒有雨傘及磚頭阻擋,而且行人路上沒有人群奔跑;PW3表示不同意。

PW3在案發後所錄的書面口供提到,於畢打街推進時兩側行人路均有人群旁觀;辯方律師指出其口供中記載:警員由中建大廈行人路外開始截停部分人群,共約30人,基於衣著、外觀及身上裝備,相信這些人士觸犯非法集結,但當中亦有其他途人,這些被截查人士有部分是在行人路被截停,當中部分人士在初步調查後獲放行。其後,PW3提到當日被押送到北角警署之人士被安置於停車場旁的空地(俗稱:大地),PW3有約2小時與D2共處於大地進行初步處理,而當時大地約有100名被捕人士進行同樣步驟。在詢問下,PW3指當時於大地未有任何桌子或設施安放證物,辯方律師質疑當時的環境擠迫且設施不足,難以處理所有被捕人士衣著、裝備等證物,因每位被捕人士及其負責警員須排隊及經過同樣4-5個程序

🔹控方覆問

PW3指出,當時空間並不擠迫,但負責警員需用手拿着證物。

-PW3作供完畢-

傳召PW4 蔡警長58906

PW4於1405時在中建大廈外向兩男兩女宣佈拘捕,當中包括D2。他先於民耀街、龍和道設立防線,推進至干諾廣場後有停頓,稍後驅散示威者。鄺督察與其一同行動,但自己沒留意對方位置。1342時,警方已在皇后大道中中建大廈外截停一群人士。1340時由干諾道中跑向皇后大道中,PW4開跑當時仍有傘陣。其後,PW4於中建大廈外向約30人作出搜查,並拘捕當中兩男兩女。PW4不同意衣著、裝備及財物為其他人士獲放行的主要原因,而是雙方間的問答,如其在該地方出現的原因。

午休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嘉琪裁判官
#0811太古 #審訊 [10/9]

D1:謝(24)
D2:何(20)
D3:孟(22)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D5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D1 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D2代表:鄧大律師
D3 代表:張大律師

【1510】開庭

📌D3 作供
控方繼續盤問
-十點鐘多離家到太古站C出口往栢蕙苑,發現現場多人聚集及看不到父所指公園,人羣在馬路及行人路,有持長遮擔心安全,未經歷過此場面
-想打電話給父,本以為在袋內其後才知留在家
-進入商場想戴上防毒面具,但只掛頸,打算真正有危險如發射催淚煙才用,一隻手套放面具側順便戴埋沒想過有咩用,感覺安全啲
🎥P63 224610開始,康怡超市側門入口CCTV,多人走入,D3指自己在門口。控方指留意一人穿淺色䃿,其右邊有一橙色物體。不肯定此人是自己,也不同意自己戴黑色頭盔
🎥P50 看中國00:57開始,不同意00:59一男戴黑色頭盔灰背盔是自己,1分鐘多片段制服男子其黑色tee招牌反轉,D3不同意。
-P51 圖片同意是當日用背囊
-作供指在警署才反轉黑色衫是怕被人影到公司名,但室內冇記者或其他人,D3說第一次被拉不清楚
-不同意受傷是自己掙扎造成,重申是有警員將頭撞向鐵閘所致,不同意警員作供提及男子A是自己,同意265頁圖片被制服地上人是自己但不是男子A
覆問
-幾時離開車廂作供答22:40但不肯定因沒有錶
-C出口樓梯回答可能係下去大堂因自己不在太古站附近住或工作對該處不熟悉
📌DW1 李小姐 [D3事實證人]
主問
-同家人住鰂魚涌,確認呈堂7頁文件D3-(10)包括8月7至11日去鹿兒島旅行資料,8月11日下午2:50到港,另有護照副本,日本出入境蓋章。
-認識孟先生(D3父),為2002 -2003舊同事,離開公司後仍有聯絡
-Whatsapp 文字通話列印本,可見有日本照人氣藥品,8月9日內容提及代購2盒感冒藥,指8月11日要求「他」2200-2300上門取,「他」是D3,因父子有爭吵D3自己上門取自己一盒。另有whatsapp電話通話紀錄
-只在2004年見過D3,但有其父Facebook認得D3,當晚D3沒到取,因提過23:00前取到就取故沒理會
-確認呈堂D3父感冒藥過數通知
-太古站吉之島出口往自己居所最近,但不知是叫咩出口
盤問
-D3父並非次次托代買藥,今次是第一定二次,平時有約食飯。沒有其子D3聯絡電話
-D3不知其住址
-通話紀錄是從D3父手機印下,要求買藥見到2019年8月8日,其他對話日期沒有資料不淸楚
-分開取藥因D3父指父子有抝撬,詳情不知
-知道D3因非法集結被拉,其父數月前通知上庭作證人
沒有覆問

-D3辯方案情完結-

【1653】是日完庭

案件押後至9月19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作結案陳詞(預留9月30日備用)。法庭指示控方書面陳詞須在8月18日1300或前提交,辯方須在9月1日1300前回應及交書面結案陳詞,雙方進一步回應分別在9月7及9日1300前。3人以原有條件擔保

由於辯方已舉證完畢,因此原安排於8月1日的審期將會取消。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七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3中環 #審訊 [2/8]

D2:譚(19)
D5:周(20)

控罪:
(2)非法集結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4)及(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D5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防毒面具及耳掛式口罩等

———
14:33開庭

傳召PW5 警長6343

🔹控方主問

PW5時任偵緝警員,駐守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D1-1組。案發當日約13:40,PW5穿著便裝及保護裝備,到達中環德輔道中近域多利皇后街。PW5見到人群聚集於德輔道中,地面有雜物及磚頭。隨後,PW5與總部應變大隊沿德輔道中向東推進,並右轉入畢打街,再向皇后大道中推進。

至近皇后大道中路口,PW5見軍裝同事已制服一班人,並見一名男子(後知為D5)被膠索帶反鎖。PW5扶起D5到路旁下,詢問D5的名字及傷勢,D5未有回應。約13:55,警長4627向包括D5等人宣布拘捕,罪名為「非法集結」。約14:10,PW5與D5一起登上警車前往北角警署,約14:20抵達。

PW5帶D5到警署的臨時羈留區,等候向值日官報告拘捕詳情。PW5其後對D5進行搜身,並提供衫褲予D5更換。PW5隨即把D5的衣服、背包、隨身物品等放入證物袋,檢取作證物,然後交予證物警員13364。

PW5認出控方證物P20-P27。PW5在控方證物P6(香港01直播片段約13:43起)未能認出自己,在控方證物P6(3)(香港01直播片段截圖)則成功認出自己及D5。PW5亦從控方證物P7(Now新聞直播片段截圖)認出自己。

🔸D5法律代表盤問

PW5承認D5從被捕至交予偵緝警員的近兩小時內,從未有戴上檢獲的橙色手套。PW5表示不記得臨時羈留區有多少被拘留人士、是否擠逼。PW5表示臨時羈留區應該有枱,但未能解釋為何把從D5身上檢獲的證物放在地上拍照。D5代表律師最後指出,橙色手套根本並非從D5的黑色背包檢獲,PW5表示不同意。

🔹控方覆問

D5是在見值日官時除下鴨嘴帽,以讓值日官清楚看見他的容貌。其後他並沒有重新戴帽,因為稍後要進行拍攝。

-PW5作供完畢-

傳召PW6 偵緝警長4627

🔹控方主問

PW6時任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兼任總部應變部隊。當日約13:55到達中環德輔道中及域多利皇后街交界,其後他接到指示要設立防線,並向金鐘方向進行掃蕩。行動於13:40開始。推進至畢打街時,沿途見到示威人士、普通市民(包括聲援示威人士嘅市民),於是持續有向他們發出警告,要求他們離開。

PW6其後收到指示,要與其他隊伍一起進入畢打街進行追截及包圍。PW6的隊伍在中建大廈外截停12男3女。PW6初步了解,相信15人早前進行示威、堵路及破壞社會安寧,因而向該15人(包括D5)宣布拘捕,罪名為「非法集結」。約14:10,D5隨其他被捕人士乘警車離開。

🔸D2法律代表盤問

D2代表律師指出,PW6及其隊伍衝入畢打街的時間為13:42,PW6表示「大概1350啦」,因行動期間無法確認實際時間。PW6表示,沿德輔道中推進時,畢打街仍然有示威者。PW6最後澄清他位於其隊伍的最後排,而非所有警員中的後排。

🔸D5法律代表盤問

PW6承認拘捕該15人的主要消息來源是現場警員的調查,但強調自己有親自詢問5-6位被截停人士及搜查他們的袋。PW6承認未有任何文件紀錄。

PW6同意,示威人士一般會穿著黑衫,但不同意年輕及揹住背囊是宣布拘捕的其中一個因素。PW6同意,他最終決定拘捕全部被截停的15人——其後他改稱隊員截停了多於15人,並放走了部分人。PW6承認,雖然前述的是整個調查的一部分,但未有文件紀錄,亦未有在口供提及,因為他無法肯定獲放行人士的確切數目。

D5代表律師最後提出,PW6是完全基於傳聞證供而拘捕15人,PW6表示不同意。

-PW6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法官表示細閱控方專家證人陶博士的報告後,認為沒有問題要向他提出。辯方大律師亦表示沒有任何針對陶博士的盤問,日內會與控方商討或毋須陶博士出庭作供。

案件押後至7月27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兩人繼續保釋。

16:18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10/40] 案件第三組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7:吳(16)/ D18:何(23)
D20:李(18)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0]
李(18)被控同日於厚福街與金馬倫道之間的後巷,保管鐵鎚及打火機。

(4)有意圖而縱火 [D20]
李(18)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厚福街後巷,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損壞該處路面,意圖摧毁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此危害警長10005及警員8962的生命。

D17: 吳(16) 已承認暴動罪及被判入教導所❗️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1110

D20: 李(18) 已承認暴動罪❗️控罪3與4 存檔法庭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853

——————————
【上午審訊】

繼續處理D12的特別事項

傳召控方證人警長33871

傳召控方證人警員7153

傳召控方證人警員16909

(詳情後補)

明天10時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7/25]

D1:馬(24)
D3:吳(21) / D4:譚(22)
D5:楊(21) / D6:陳(29)
D7:陳(32) / D8:林(21)
🛑D2:鄭(21)已經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D8】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1042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外聘檢控官 #李清桂大律師、檢控官 #李穎賢

———————————

下午審訊內容

🔻繼續傳召呂警員(拘捕D6警員)

辯方盤問未完,明天0930續
(內容後補)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27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7月份聲援預告
2022.07.2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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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譚,周(19-20) #審訊 [3/8]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2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 [8/25]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審訊 [13/4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 [6/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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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劉淑嫻裁判官
🕝14:30
👤朱(26) #提堂 (#0914淘大 企圖阻差辦公)
👥張(34)🛑已還押21日 🔥#判刑 (#0914淘大 阻差辦公)

🏛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14:30
👥陳,岑,葉(21-23) #裁決 (#0825荃灣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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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09:30
👤何(42) #未知是否手足 #新案件 (#0721元朗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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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30
👤李(29)🛑已還押14日 🔥#判刑 (#20200831太子 企圖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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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彭天裕(26) 2項普通襲擊 2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掌摑腳踢女朋友
【07月27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已有) #區域法院第七庭 #審訊 [3/8] {感謝}
(已有)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8/25] {感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 [6/30]

🕙10:00
(已有)#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13/40] {感謝}

(1356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00831太子 #判刑 #企圖縱火

李 (29) 🛑已還押14日

控罪:企圖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及159G條
被控於2020年8月31日,在九龍太子水渠道與西洋菜南街的一個公園內無合法辯解而企圖用火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即香港九龍水渠道與與西洋菜南街的一個公園內的橙色封鎖帶,意圖損壞該財產。

辯方代表: #莫彥婷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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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辯方律師表示已向被告解釋背景報告,收到其指示有幾點需要澄清,關於與家人關係、另一半的工作及自己的狀況等(基於其私隱恕不在此道出)。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被告的爸爸身體因素及本案沒有實際的人或事物收到損毀,也希望考慮被告的身體問題而減刑。

法庭詢問關於證物處理表,辯方表示不反對。法庭表示知道被告的身體狀況和其背景資料等,但本案沒有特別的求情因素可言,企圖縱火同縱火無分別,同樣為嚴重的控罪,加上當時的社會氣氛等,考慮完被告的個人背景及爸爸的身體因素,以6個月作量刑起點,沒有任何減刑因素。

💛感謝臨時直播員💛

(按:李手足離開前,向著親友飛吻)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水佳麗裁判官
#新案件
#0721元朗

👤何(42)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於元朗朗和路及元朗港鐵站一帶與多名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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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無需答辯,等候準備文件移交至區域法院。

~控方反對保釋

~裁判官批准被告保釋,條件如下:
1. 5萬現金和2萬人事擔保
2. 交出所有旅遊証件,不得離境
3. 居於報稱地址
4. 每星期到警署報到一次

~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7日上午9:30於粉嶺裁判法院二號庭再訊,期間等候轉介文件至區域法院。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6/30]

上午進度

D3:陳(18) /D7:陳(22) /D8:鄭(25) /D10:鄭(23)
D11:張(24) /D12:張(23) /D13:周(41) /D15:方(23)
D16:馮(21) /D17:何(34) /D19:何(22)
上述為案發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 (3) D8 & D16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罪

*以上資料摘自《法庭線》 https://bit.ly/3Pnej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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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2] 開庭

繼續傳召PW20 警司 張家豪(音),主控叫證人從警方片段中確認當時情況,後來播放另一片段,主控邊播邊問,證人稱未睇過,辯方有律師表示反對,法官亦叫控方先整理好再問;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PW21 警司 曾廷賓(音),2019年任職刑事調查隊總督察,案發當晚負責設立臨時羈留區(THA),主問未完。

14:30 續審
#區域法院第七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3中環 #審訊 [3/8]

D2:譚(19)
D5:周(20)

控罪:
(2)非法集結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4)及(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D5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防毒面具及耳掛式口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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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8開庭

📌PW7 偵緝警員17616 作供

控方主問:
PW7時任港島總區重案組偵緝警員。案發當日下午,被指派至北角警署處理港島區大型活動拘捕行動的相關工作,包括拍攝照片。PW7成功辨認控方證物P5(D5照片)。

D2沒有盤問。

D5盤問:
PW7同意案發當日由於有大量被拘留人士,所以警方於俗稱「大地」設置臨時拘留地點。同事會為各自案件中的被拘留人士順序編碼A1、A2、A3等,亦因此臨時拘留地點現場會有多名A1。D5所屬的案件HKIRN190000455共有22位被捕人士,而所有照片均由PW7拍攝,共有過百張。現場有多於一名警員負責拍攝工作,但拍攝證物則只由PW7負責。

等候拍攝期間,被捕人士與押解警員須排隊等候。而撿取的證物由押解警員手執(並未放入證物袋)。當被捕人士與押解警員在等候期間要去廁所時,押解警員會手執證物與被捕人士一起去廁所。

控方沒有覆問。

📌PW8 偵緝警員13364 作供 (接收處理D5證物)
🔹主問
2019年11月13日下午三時許從PC 6343 接收AP3即D5 身上8件證物及文件:一部黑色iphone P27、一件米色冷衫P26、一綠黑色背囊P24、一 黑色cap帽P22、一對3M橙灰色手套P25、一件黑色tee P20,藍色牛仔褲P21、一對灰色波鞋P23及一張Pol 153。自己有一張手寫證物表(P30)。所有證物放入一大袋用釘書釘封口放在北角警署THA至翌日早上6時再用車運回灣仔警察總部。在THA時有去廁所期間有同事DPC8614協助看管證物,證物沒受過干擾。

11月14日0630將D5證物存放總部堅偉樓臨時證物室並將房上鎖,之後15日上班後再拿出來處理證物包括重新編排證物表及逐件證物加上黃色標籤及將資料入電腦,控方庭上呈上P20 至P27給PW7過目證人確認並指黃色標籤就如作供所説,所有證物有拆開袋核對。

11月29日中午約115 PW8將所有物件交到總部正式證物房。2020年10月5日提取D5所有證物其中五件送交何文田政府化驗所化驗(cap帽,䃿、鞋、手套、背囊),選取物件是按陶志恆博士化驗師指示作影像對比,五件物品其後在21年8月30日取回同日放回證物房至上庭前取出放自己辦公室櫃桶。

PW8確認19年11月13日收到中區有十多宗堵路報案。

🔸盤問
D5代表
-同意是本案主要證物警員,除本案外有參與其他案件證物,但堅偉樓臨時證物室只放本案相關,一共有22位被告共255件,也同意證物有同類如背囊及衣物。自己紀錄有寫「身」代表是否身上穿著,沒現場見到,資料是由拘捕警員告知。是否穿著是重要因可能有相似放袋內。
-D5(AP3)證物在11月13日1523時由6343交來,1526處理另一人AP1證物,即用3分鐘處理D5證物。證物资料輸入CMIS系統,同隊人員可查看。
-PW8指電腦紀錄P25手套資料D5非身上戴著,代表指為何Pol 155 案件調查報告有寫身穿手套,證人指記得是參考6343口供而紀錄。
🔹覆問
PW8沒認知手套是在D5身上何位置檢取,可能填寫資料漏了「身」字。

1120 休庭後 控方表示由於PW8提及DPC8614(新加證人PW10)自己去廁所時曾協需助看守D5證物,今日會補錄口供明天可出庭作供完成控方案情。

📌PW9陶博士 政府化驗所化驗師口供辯方不爭議,庭上讀出2份中文譯本口供(P28a及29a),證人主要負責法證工作,就本案作影像分析法證,影片截圖同被告D5五件衣物特徴對比,結論是兩者特徴吻合,認為證物服飾製品除牛仔褲未能確定外,其他是影像中人物所穿戴。

12:15 今日完。

案件押後至明天7月28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兩人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13/40] 案件第三組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7:吳(16)/ D18:何(23)
D20:李(18)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0]
李(18)被控同日於厚福街與金馬倫道之間的後巷,保管鐵鎚及打火機。

(4)有意圖而縱火 [D20]
李(18)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厚福街後巷,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損壞該處路面,意圖摧毁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此危害警長10005及警員8962的生命。

D17: 吳(16) 已承認暴動罪及被判入教導所❗️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1110

D20: 李(18) 已承認暴動罪❗️控罪3與4 存檔法庭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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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審訊】

欠詳情,歡迎補充

辯方沒爭議及盤問,以下兩證人口供以65b讀重點:

1)女偵緝警員56568 黃嘉賢,負責網上搜尋連登及TG呼籲反包圍救理大貼文並截圖

2)劉嘉豪 (音)督察,口供同非法集結相關

【12:44今日完】

🔺案件管理:
控方表示只餘下一市民證人,即急員 馬凱瑩,對方明天才安排出庭,明天10時續審。辯方同意共有3項案中案需處理:
D12 3相片呈堂性
D13 保留提出
D18 口頭招認

由於一向批准庭上飲水,李官最後提醒各律師每天須早上報告快速測試結果‼️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淑嫻裁判官 #提堂
👤朱(26) #0914淘大

控罪1: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7128。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0921。

控罪3: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企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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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大律師表示控方會新增控罪3和修改控罪1的詳情,內容見上,辯方沒有反對。因此,被告需重新答辯,最後他都是否認全部控罪。

本案審訊早前已訂在2022年9月14日09:30處理,審訊語言為中文。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淑嫻裁判官 #判刑
👤張(34) #0914淘大
🛑已還押21天🛑

控罪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5398。#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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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2019年9月14日,親北京的支持者在觀塘道清理連儂牆。其後,他們前往淘大商場揮動國旗和唱國歌,並在後來與身穿黑衣的示威者衝突。在約15:05時,警方到場並在商場中庭發出警告,但群眾沒有理會。在15:27時,包括警員15398的警員們衝向彩頣居的方向嘗試截停示威者。在過程中,有位姓譚的人嘗試從警員15398和警長2990手中拿回背包,包括三人的一群人互相糾纏。在此期間,D2嘗試搶走警員15398手中的索帶。

被告事後面對1項控罪,即「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他於2022年7月6日在裁判官劉淑嫻席前承認控罪。法庭聽取求情後,決定先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並押後判刑。

進一步求情:

有關背景報告,辯方大律師指已向被告解釋報告內容,被告同意絕大部分的內容(不同意的內容只是小事)。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在獄中有撰寫信件。辯方大律師亦向法庭呈上一份文件,旨在向法庭指出被告曾在不同示威場合內保護受傷的人,不問受傷的人立場。

辯方大律師指辯方明白本案的嚴重性,但希望向法庭指出被告當時作出涉案行為的原意並非阻礙涉案警員進行拘捕,他只是希望避免被制服的人因是次拘捕行動而受傷,他當時未有想到自己的行為令自己現時要面對法律後果。再者,他在事發後亦有尋求警員協助處理涉案的拘捕事件。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現時已有領悟,明白到自己當時的行為是不智和非法。此外,被告亦已因本案而被「起底」,更因受是次「起底」令他的個人生活受影響。

本案判刑:

阻差辦公罪的最高刑期是監禁2年,不能以緩刑方式處理。此控罪並沒有量刑指引,但若涉及破壞社會秩序的情節,量刑的比重會較集中在阻嚇性。法庭予以監禁18星期作量刑起點,扣除第一時間認罪所得的刑期扣減和進一步考慮到被告沒有案底後,監禁11星期是被告的刑期。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6/30]

下午進度

D3:陳(18) /D7:陳(22) /D8:鄭(25)
D10:鄭(23) /D11:張(24) /D12:張(23)
D13:周(41) /D15:方(23) /D16:馮(21)
D17:何(34) /D19:何(22)
上述為案發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 (3) D8 & D16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罪

*以上資料摘自《法庭線》 https://bit.ly/3Pnej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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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 開庭

繼續由PW21 警司 曾廷賓(音)作供,辯方盤問完畢。

下一名證人是當日D1大隊指揮官,但佢有公事未能到庭。休庭。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明天(28/7)09:30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825荃灣 #裁決

D1:陳(21)
D2:岑(24)
D3:葉(23)

控罪:
(1)D1-3參與非法集結
(2)D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3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眾安街近沙咀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D2被控於同日,在荃灣青山公路-荃灣段145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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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D1-3 控罪一罪名成立❗️
D2 控罪二罪名成立
❗️

詳情:
本案原定於6月25日作出裁決, 但當天有其他法庭案件要處理, 擔心不夠時間處理本案裁決, 延期至今日。

控辯雙方不爭議當天下午在葵涌至荃灣一帶有反修例示威, 當晚大約2225在荃灣眾安街近沙咀道有大約100人聚集, 聚集人士穿深色衣服, 戴口罩, 頭盔, 護目鏡等。 2255時PW4在防線之中受到鐳射光束照射, 造成眼睛不適。 控方證人觀察到D3攜有雨傘, 位於聚集人士的前方, 指罵警方; D1戴著紅色頭盔, 透明護目鏡, 藍色口罩, 黑色衣服, 灰色短褲, 位於聚集人群中。 PW1兩次透過警車擴音器向聚集人群呼籲立即離開, 之後警方沿眾安街向沙咀道推進, 人群向青山公路荃灣段方向退, 在荃灣街市附近停下。 PW1觀察到人群有叫口號, 投擲雜物, 並用鐳射光束照射警方。

PW3指D1是唯一頭戴紅色頭盔的聚集人士, 觀察時光線充足。 PW2及PW3見到D1跑向荃灣青山公路荃灣段千色店外, D1避開PW3嘗試按住D1膊頭的手, 於是PW3按住D1的上臂並將D1制服, 被捕時D1雙手戴住右邊長左邊短的勞工手襪。

PW4指見到D2在喘氣, 上前截停D2時, D2戴頭盔, 護目鏡及兩邊有粉紅色過濾器的口罩, 穿戰術背心, 從戰術背心有藍色區旗的口袋找到一支鐳射筆, 在背包找到生理鹽水, 繃帶等急救用品。 控辯雙方不爭議鐳射筆內有電池, 可以發出連續的藍色鐳射光束, 屬第四級鐳射裝置。

PW5見到D3想逃跑, 將D3制服在地上, D3確認距自己兩三米處的深藍色雨傘屬於他, 後來PW5認為雨傘屬私人物品, 沒有檢取或拍照就交還D3, 搜身時找到一副太陽眼鏡。

D1選擇作供及傳召女朋友出庭作供, 他們有參與當日在葵涌運動場作起點的遊行, 遊行結束後與女朋友行街及前往三坡坊晚饍, D1從網上得知荃灣二坡坊三坡坊一帶有白衣人, D1送女朋友前往千色店外乘搭巴士時便穿上保護裝備。

D2亦有作供, 稱當時是擔任急救員, 2018年購買鐳射筆, 工作時使用或用作向工人作出指示。 當日大約下午一兩點下班, 換上被捕時的裝備, 打算在遊行擔任急救員, D2沒有接受過急救訓練。 D2晚上到綠楊坊進饍, 晚饍後突然下雨, D2與隊員商量是否要離開, 此時便有警員截停D2, D2否認當時有喘氣。 鐳射筆原本放在腰間, 因為進行急救員工作時造成阻礙所以改放在戰術背心口袋。

D3不作供, 但傳召了同事作供, 同事指D3在屋苑會所擔任救生員, 工作時需要戴口罩及太陽眼鏡, 當日D3有上班, 同事比D3更早離開, 所以不清楚D3什麼時候離開。

3名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本案爭議是在事實方面。 關鍵爭議是3名被告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及D2有沒有意圖以鐳射筆傷人。

法庭認為6名控方證人證供簡單直接, 觀看片段時坦白告知法庭什麼看到看不到, 盤問下沒有動搖。 PW1及PW4的證供可能有不清晰, 但即使是受訓練的警員, 3年前的事都可能不能清晰講出每樣細節。 法庭認為證人準確可靠, 證供或者有差異, 但是可以磨合, 證人觀察距離並不是很接近集結人士, 但均一致指出有街燈照明, 光線充足。 當時他們描述D1及D3參與非法集結時的裝束和他們被捕時一致。

辯方指青山公路沒有發生非法集結, 法庭認為是片面的爭議, 應整體考慮所有證供而作判斷。 片段P1沒有拍下3位被告參與非法集結的情況。 法庭同意控方陳詞所指拍攝角度, 質素有局限, 片段只是佐證, 控方證人用肉眼觀察的事情未必等如片段內容。 辯方質疑PW4沒有可能看到D2喘氣, 因為D2戴著頭盔, 眼罩和口罩, 法庭認為喘氣是身體動作, 即使戴頭盔, 眼罩, 口罩都可以看見。 辯方質疑警方沒有記錄下被告被捕時掙扎的情況, 法庭認為控方不是依賴拒捕或掙扎來證明3位被告有參與非法集結。 當時下雨D3帶雨傘是合理, 但警方如果當時有檢取, 證據會更完整。

控方依賴警員的觀察及環境證供以協助法庭推論3位被告是否有參與非法集結。 法庭認為在眾安街所發生的事件中, 聚集人士沒有理會警方的警告離開, 現場有相當多穿深色衣服的人堵路及向警方投擲雜物, 相當可能令在場人士合理地害怕, 裁定當時是在發生非法集結。 辯方認為當時現場可能有途人, 亦有橫街可以自由出入, 法庭認為要考慮整體的證供, 即由證人觀察到3名被告至被截停拘捕的所有證供。 3位被告被捕的時間與非法集結完結的時間接近, 被捕位置亦位於聚集人士逃跑的範圍內, PW2-PW5清楚指出了聚集人士的逃跑情況。 3位被告的裝束和管有的物品都與聚集人士相似, 當時是疫情之前, 戴口罩不是尋常的事, 聚集人士多數有遮掩面形的裝備, 如口罩, 頭盔。 法庭認為D1及D2的裝備可謂齊全, D3的穿著和裝備亦顯示是有備而來。

就算當控方證人的觀察並不準確可靠, 當時案發現場已有100人聚集堵路, 根據環境證供的累積分量, 可以排除3名被告是有其他原因而出現在現場。 法庭認為D2是藉身處現場向聚集人士提供支持及鼓勵, 控方沒有直接證據指D2有使用鐳射筆, 但D2將鐳射筆放在易於拿取的戰術背心口袋, 顯示他有意圖使用鐳射筆。

法庭認為D1及女朋友的證供並不合理, 他們得悉二坡坊有白衣人, D1需要保護女朋友, 但保護裝備是放在自己身上, D1解釋沒有想過這件事, D1女朋友指如果遇到白衣人應該會先打男人, 但並沒有資訊指白衣人只打男人, 兩人的說法不合理。

D2稱當時是急救員, 法庭認為急救員和非法集結的人士身份沒有衝突。 D2指當日需要上班, 但未能提出當日工作內容, 表示因為是3年前的事所以早已忘記, 之後再表示公司是進行小型工程, 因為每天都到不同地方工作, 所以不記得當日進行工作的內容, D2之後突然回想起當日要到火炭工作, 但表示公司對員工到哪裡工作沒有記錄。 D2指審訊前一個月才向公司查詢當日的工作記錄, 法庭認為案發當日是星期日, 如果一早知道上班記錄是重要的, 應該一早向公司取上班記錄, 不相信D2當日要上班。 D2在現場沒有穿著反光衣, 當時他的衣著不是受人注目, 他解釋有需要的人可以叫喊尋求協助, 法庭認為即使D2與其他急救員一起, 也應該穿引起注意的衣服, 而不是讓有需要的人叫喊等待協助。 D2戰術背心的紅十字標誌細小, 衣著接近黑色, 與非法集結的人群相似。 D2指鐳射筆是日常用品, 法庭不接納, 認為一般人不會下班仍然帶鐳射筆到處去, 雖然鐳射筆本身不是攻擊性武器, 但一般人買鐳射筆都是為了特定用途。 D2當時已經放工, 帶鐳射筆與其急救工作亦沒有關係, 反而D2將鐳射筆放在戰術背心的口袋容易提取的位置, 急救用品放在背包, 證明D2有意圖使用鐳射筆傷人。

D3的同事只能證明D3工作時需要戴太陽眼鏡及口罩, 但她不是在案發現場, 不能解釋為什麼D3會在非法集結的地點戴口罩。 辯方曾指D3在荃灣轉車, 但也只是空談。

法庭認為PW1-PW6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不接納D1, 其女友及D2的證供, 而D3同事的證供則不給予比重。 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法庭裁定3人控罪(1)成立, D2控罪(2)成立。

D1現時22歲, 正就讀工商管理科目, 有做兼職, 辯方呈上中學校長的求情信, 指D1品格良好。

D2現年25歲, 任工程助理, 與家人同住, 有支持家中經濟, 在現時的公司已工作3-4年, 有職位可以晉升, 希望法庭可以輕判給他機會更生。

D3今年24歲, 曾任救生員, 現為工程公司助理, 18年開始進入現時的公司做intern, 20年獲晉升, 上司有為D3撰寫求情信, 今日亦有同事到場支持。 D3與媽媽相依為命, 有支持家中經濟, 亦有進修高級文憑及做義工, 是一個勤力及有能力的人。 D3即將25歲, 辯方認為D3已投身社會多年, 勞教中心不是太大幫助。 此非法集結沒有財物損壞或人身傷亡, 路障亦只維持了短時間, 希望不要影響D3的牌照, 可以判處3個月以下的監禁。

法庭認為此事件不是小規模, 案發正值2019年反修例事件, 而涉案鐳射筆屬高功率的類別, 可以嚴重傷害眼睛, 不會考慮短期監禁。

案件押後至8月10日1430同庭判刑, 為D1及D3索取背景報告及勞教中心報告, D2索取背景報告, 期間3人需還押。
(D2另有一宗案件7月29日1430需要到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應訊。)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8/25]

D1:馬(24)
D3:吳(21) / D4:譚(22)
D5:楊(21) / D6:陳(29)
D7:陳(32) / D8:林(21)
🛑D2:鄭(21)已經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樽芥末水劑的噴壺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D8】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外聘檢控官 #李清桂大律師、檢控官 #李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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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3 開庭。D6代表大律師繼續盤問呂警員。

就著控方指稱屬於D6的泳鏡和防毒面罩,D6辯方大律師再次詢問呂警員,有否見到該些物品如何離開D6。警員指,當時環境只有自己和D6兩人,在成功制服D6後,防毒面具在D6的身旁,而泳鏡則被D6壓住,故表示肯定該些物品該從D6身上跌落。D6辯方大律師繼續就泳鏡和防毒面罩的位置發問,警員指其當時從D6的左後方截停被告,而在截停的那刻,D6尚戴著泳鏡和防毒面罩,而在制服D6後則發現D6臉上的防毒面罩和泳鏡不見了,但不同意當時是為了確認自己沒有「拉錯人」而向D6詢問,該些地上的物件是否屬於D6。

(播放P197 PV6,並展示該片段之截圖D6-1(1-10))D6代表大律師就片中所見的情況詢問呂警員,警員同意地上有許多雜物。大律師描述,D6被壓在地上時,粉紅色的防毒面罩相距D6超過20釐米,警員表示應該只有10釐米,而法官則表示大律師的描述正確。片段播放至顯示時間07:27:37時,傳出「得啦,夠做啦!」的聲音,警員表示不知道是誰說的。大律師又指出,片段播放至07:27:39時,防毒面罩移動至貼著D6的頭部;警員不同意,指該純粹為角度問題,而法官表示不明白大律師有何基礎判斷防毒面罩與D6頭部的距離變短了,形容如同電影一樣,片段是「平面」的,批評大律師發問方式可能基於錯誤基礎,引致「不符合事實基礎」的答案。

影片播放至07:28:12-07:28:19時,畫面顯示D6面向鏡頭、靠牆坐下,呂警員在其身旁,而旁邊有速龍小隊警員移動;畫面傳出一把女聲,說「兄弟兄弟,擺住喺度先」,緊接有男聲回應表示「唔係我嘅!」呂警員表示看不到移動的速龍警員有否手持物件、不知道該警員是誰,而在其記憶中,沒有任何速龍警員接觸過D6,亦沒有任何人與D6對話;即使有任何人與D6說話,當時「全神貫注」看守著被告的自己也必定聽到。呂警員指其肯定「唔係我嘅!」的聲音不屬於D6,而可能為其他人講;法官問其為何那麼肯定,呂警員回答指因為當時的環境非常嘈吵,不能確定聲音從何傳來。法官遂向呂警員指出其為不知道聲音是否屬於D6,而非肯定其不屬於D6,警員同意。

就著呂警員將D6交給調查警員8830的過程,呂警員指不記得有沒有見到警員8830向D6作出警誡,也不記得自己有否向警員8830交代過向D6查問的過程和回答。D6代表大律師質疑呂警員昨天曾說過有交代,為何現在卻表示不記得;他回答指自己有向警員8830交代屬於被告的物件,但不記得有沒有說明查問的情況。

D6代表大律師向呂警員指出,在警員見到D6時,D6只是在金巴利道上向美麗華酒店方向橫過馬路,當時並沒有任何泳鏡掛在眼部,亦沒有在任何時刻管有過該泳鏡,警員就以上陳述均不同意。

1216 就呂警員之盤問及覆問結束。控方傳召PW8870何警員作供,其負責陪同D6到新屋嶺扣留中心錄取口供,及檢取D6有關的證物。

控方主問

控方外聘檢察官林芷瑩大律師就何警員從呂警員接收D6證物時,該些證物的狀態作出詢問。何警員指,與呂警員了解後,確認包括斜孭袋、泳鏡、防毒面罩、遮面巾等十餘項物件屬於D6。而在接收上述物件時,該綠色泳鏡已在斜孭袋內,但何警員表示不知道是誰放進去的。至於印有“fight for freedom”字樣的遮面巾,法官詢問為何何警員稱之為遮面巾,而不是毛巾或其他描述,何警員指呂警員向自己表示該毛巾是用來遮住臉部的。

(播放P189 OSV1-NowTV)片段播放至19:41:30時,控方詢問何警員能否看見D6身上的白色物體(即控方所指的遮面巾),何警員表示見到,但至他自己接收D6證物時,該毛巾已被放在斜孭袋內,頸上只剩下防毒面罩的膠帶。就早前呂警員表示自己將防毒面罩和泳鏡放在斜孭袋上的證供,控方詢問何警員於19:41:40時看見的袋上的物件,是否就如自己接收斜孭袋時的狀態一樣;何警員指自己到達時,所有物件已在斜孭袋入面,該斜孭袋沒有拉上拉鍊。

辯方盤問

午休後,D6代表大律師繼續就警誡事宜發問。何警員表示自己有向D6作出警誡,警誡後D6表示「我冇嘢講」,但沒有留意呂警員有否看著自己作出警誡,只能肯定他在附近;而何警員作出警誡的原因,是因為自己會負責進一步的調查工作。大律師詢問何警員,呂當時有否交代過自己向D6作出查詢的事宜,何警員指呂僅向自己表示D6「冇嘢同我(呂警員)講」。

就著記錄證物事宜,D6代表大律師指出何警員未有於2019年8月13日(完成證物交收翌日)的書面口供中提及曾檢取該遮面巾,直到2022年1月20日錄取第二份口供時方寫下:“原先纏在AP(即arrested person)頸上的一條印有‘fight for freedom’之黑色遮面巾”;何警員同意,指當時是有案件主管透過電話要求其補充一份口供,問何警員是否有遺漏,通話中有提及該條遮面巾。大律師質疑何警員為何於案發30小時內錄取的證供遺漏該面巾,而事隔超過兩年後則記得,何警員指是靠印象,和有習慣以手機拍下證物的相片,故能於兩年多後確認自己遺漏該條遮面巾。大律師又質疑,何警員拍攝該照片時,遮面巾已被放置在證物膠袋內;警員遂承認在相片中,看不見“fight for freedom”字樣。法官其後批評大律師的說法,指大律師發問安排混亂,或會給予人錯誤的印象,以為警員從無在任何一份口供中,記述面巾上的字樣(警員曾在第一份證供中,形容D6頸上掛有“fight for freedom”面巾),遂大力放下文件和文具。

1542 就何警員之盤問結束,休庭。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28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7.27
2022.07.2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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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陳(24)🛑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0831銅鑼灣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月18日被判處4年監禁及罰款5,000元。)

🏛高 等 法 院8樓17庭
👩🏻‍⚖️黎婉姫法官
🕥10:30
👤趙(16) #提訊 (#1118沙田 刑事毀壞;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0月25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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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譚,周(19-20) #審訊 [4/8]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2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 [9/25]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審訊 [14/4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蔡,丁(39-54) #提訊 (#1001灣仔 暴動 拒捕)
👤黃(22) #提訊 (#網上言論 2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范(27)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15:00
👤梁(25)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 [7/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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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11:30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已還押13日 🔥#判刑 (#20200524灣仔 在公眾地方內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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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30
👤彭(23)🛑已還押20日 🔥#判刑 (#20210701黃大仙 侮辱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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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0
👤崔(26) #審前覆核 (#網上言論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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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七庭 👤阿布泰(香港)有限公司 #公司授權書 預先包裝食物未有適當地加上標籤 預先包裝食物未有適當地加上能量值及營養素含量標籤

#不是聲援
10:15 區域法院第廿六庭 🐶陳子浩(26) 盜竊 2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 勒索 #開房偷卡再裸照勒索
【07月28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已有) #區域法院第七庭 #審訊 [4/8] {感謝}
(已有)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9/25] {感謝}
(已有)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 [7/30] {感謝}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14/40]

🕙10:30
📍#高等法院第十七庭 #提訊

🕙11:0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審前覆核

(0800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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