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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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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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提堂 #港區國安法 串謀恐怖活動

👥郭,陳,*(15-24)🛑三位已還押逾1個月

👥何,歐,*(15-19)🛑三位已還押逾1個月

蘇 (18) #新案件

14:32 律師已經埋位
14:45 等待中…
15:09 廣播喇…
15:18 開庭
15:22 加入新案,三案不合併
15:24 討論保釋,控方反對全部人保釋
15:29 郭/陳/* 無保釋申請,期間交懲教看管,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17日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15:32 控方講述案情,製造炸藥,目標係炸公共地點,事後計劃逃離香港
16:09 案情好複雜,三單案人物全部有關連
16:19 何代表律師申請保釋
16:24 D3代表律師申請保釋
16:27 新案 蘇代表律師申請保釋
16:36 裁判官思考中
16:41 陳無申請,郭 & D3申請被拒
16:43 蘇申請被拒

16:44 散庭,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17日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提堂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律政司代表: #伍淑娟 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案件一】🛑已還押逾1個月
D1:何 (17)/ D2:歐 (19)/ D3:* (15)

控罪:
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6月6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及與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案件二】🛑已還押逾1個月
D1:郭 (18)/ D2:陳 (24)/ D3:* (15)

控罪:
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6月6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案件一三人及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案件三 #新案件
蘇 (18)

控罪:
串謀恐怖活動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4條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6月6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上述六人及其他人串謀,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1517 開庭
吳高檢確認7人均有律師代表,均是今年7月5日被捕。案件一7月7日首次提堂;案件二7月15日首次提堂案件三昨日重新被拘捕,今天首次提堂。控方表明今天不會將三宗案件合併,因仍調查當中。

羅官現確認未成年被告有家長出席聆訊。控方申請12月17日1430時再訊,予警方繼續調查。

1523 宣讀案件三控罪詳情。

1524 蘇 (18)明白控罪。

1525 控方反對所有被告保釋,案件二均沒保釋申請
其中有被告律師向法庭投訴至今仍未收取過控方關鍵文件,希望今次是最後一次押後。案件二均放棄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1528 羅官確認案件二沒有其他事宜需要處理可以先離開,案件將押後至12月17日1430時。

1529 控方透露案件一D1及D3今天有保釋申請,而D2今天沒有保釋申請。羅官指示眾被告先就坐。

1530 控方呈上最新控罪書,內含指向上述7人有關案情。控方開始就反對保釋陳詞。

1622 辯方開始保釋申請陳詞。

1635 辯方陳詞完畢,羅官考慮中...

1640 案件一 D2無保釋申請,故交由懲教看管。
1641 D1保釋申請被拒。
1642 D3保釋申請被拒。
1643 案件三 蘇18 保釋申請被拒。
眾人放棄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1644 休庭。

案件押後至12月17日14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七人全部還押‼️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10401石硤尾 #提堂

D1:趙/石硤尾齊柏林店長(29)
D2:黃(26)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刑事損壞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
同被控於2021年4月1日,在香港九龍深水埗偉倫街與南昌街交界處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主建港協進聯盟的23條索帶,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毀。

——————

辯方申請押後6星期,以去信與控方相討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4日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11葵涌 🔥#判刑

林(19)

控罪:刑事毀壞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葵涌順德聯宜總會李兆基中學外,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損壞屬於鴻業(香港)工程公司的財產,即14個水馬,15個水馬隔板,130支交通燈,25個膠圍欄,28個交通錐,8個路牌連支架,1支臨時交通燈,36支鐵通,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上次索取6份報告
案情為非法集結,但被捕地點同案發地點有距離,被告主動坦誠承認睇水角色,警誡下交出電話予警方檢查,並無同發現與他人有聯繫

📌戒毒所 / 勞教報告
不適合戒毒所 / 勞教。被告現時已無毒癮,認為更生中心較為適合。

📌社會服務令報告
不建議社會服務令,建議更生 / 教導所。

📌感化令報告
被告受2019年社會事件影響犯罪,至2020年接觸毒品。被告主動承錯誤,在警察監管期間,因涉及販毒案被判入得生團契戒毒。被告珍惜在得生的機會,基於被告有悔意,不建議社會服務,建議繼續感化令,並指被告願意接受條件。

求情
被告現時19歲,入住基督教得生團契前與家人同住,完成中六課程並已報考DSE。

報告指被告因受網上號召,被告只負責睇水角色,強調沒有再接觸示威者或同示威者有聯繫,亦再沒有參與社會事件。被告希望繼續完成感化令。

母親今天有到場支持,母親認同被告入住得生團契後有正面改善,而被告人亦對案件深感後悔。

賠償
控方申請賠償令三萬八千幾,辯方指被告剛完成中六課程,未有工作,所以無力償還。

判刑理由
#香淑嫻裁判官 指本案中無證據顯示被告有出手破壞,但因為有被告才得以事成,所以監禁無可避免。

🔴判入更生中心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求情

D5:林(18)🛑林已還押逾1個月
D13:郭(19)🛑郭已還押逾14個月

控罪:暴動罪

兩位被告被控與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兩位被告於開審第一日認罪。法庭裁定控罪成立,並把案件押後至今天處理求情。
=================
10:17 由於D5家屬因針卡問題未能進庭,控方請法官批准。先休庭一會兒。

10:38 重新開庭。
D13律師代表指出D13有另一單案件尚未判刑(案件為十二港人棄保潛逃案件),而該案件的答辯定於本年7月14至15日。因此十二港人案判刑將會是本案判刑考慮之一。
D13律師指香官可以選擇其一方案:
1. 十二港人案件的法官同時就暴動案及十二港人案判刑
2. 分兩個法官作判刑,而後者判刑需要以前者的判刑作為其中的考慮因素。

D5律師指因D5心理因素欠佳及未有在囚經驗,所以希望早判。

法庭指出若判刑日子定於較早,其餘同案被告會就刑期上有影響,甚至爭議。而且法庭未曾處理這種情況,先休庭作考慮。
—————————
D5於休庭期間給予新指示,D5可以接受待所有被告完結口頭結案再作一併處理。法庭表示雖然D5現時為21歲8個月,但因案件嚴重性高,所以並不會考慮為其索取勞教中心報告。而D13的另一單案件涉及9名被告,以及法庭未有相關資料,對案件缺乏了解。就此,法庭決定待整件案件的被告完成口頭結案後一併處理,並選擇先待十二港人案件判刑,並在本次暴動案件中作判刑參考。

11:22完庭
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29日0930同庭再作求情,🛑期間被告們需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 07月20日 星期三 】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3/25]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審訊 [6/3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1/3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審訊[4/5]

🕤10: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不服定罪上訴

(08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7月27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已有) #區域法院第七庭 #審訊 [3/8] {感謝}
(已有)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8/25] {感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 [6/30]

🕙10:00
(已有)#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13/40] {感謝}

(1356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7月28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已有) #區域法院第七庭 #審訊 [4/8] {感謝}
(已有)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9/25] {感謝}
(已有)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 [7/30] {感謝}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14/40]

🕙10:30
📍#高等法院第十七庭 #提訊

🕙11:0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審前覆核

(08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7月29日 星期五 】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 [8/30]

(08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8 月01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判刑 #續審 [4/3]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 [9/30]

🕙11:00
(已有)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10/25] {感謝}

🕙11:30
📍#區域法院第三十六庭 #審訊 [14/35]

(08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8 月02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八庭 #進度報告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審訊 [1/6]
(已有)#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 [10/30] {感謝}
(已有)#區域法院第三十二庭 #審訊 [1/15]{感謝}
(已有)#區域法院第三十五庭 #審訊 [9/35] {感謝}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11/25] (本日審訊已完結)

🕤10:00
📍#區域法院第三十六庭 #審訊 [15/35]

🕤10: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審訊 [3/5]

🕙12:00
📍#高等法院第三十六庭 #宣佈判決

(0800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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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8 月03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 #新案
📍#區域法院第三十五庭 #審訊 [10/35]

🕤09:45
(已有) #區域法院第三十六庭 #審訊 [16/35] {感謝}

🕤10:0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 [11/30]
📍#區域法院第三十二庭 #審訊 [2/15]

🕤10:30
(已有)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感謝}

🕤11:0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12/25]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15/40]

(08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8 月19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已有)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審訊[4/10] {感謝}
(已有)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23/30] {感謝}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審訊 [10/20]
📍#高等法院第七庭 #宣佈判決理由

🕤10: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不服命令上訴

(1015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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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20626太古 #網上言論 #答辯

👤陳(53) 🛑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1)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罪詳情按此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8

———————————
[14:50] 開庭

速報:
被告承認第一、三控罪。

詳細案情:
警方發現telegram使用者「marshall maral」,是公開頻道「hongkong up coming war of independent」的管有人,寫有「不可使用支那表情包」,直至案發日期有516個使用者加入,在2020年7月20日至2022年6月10日期間,曾發佈23則煽動貼文,內容包括塗污國旗的圖片、指所有疫情和戰爭都係中央做成、警方/黨鐵/三合會合作、展示香港獨立、武裝革命、軍事訓練…一堆分裂國家、引起仇恨、煽惑他人不守法的段落。

在2022年6月26日12:24,PW1在太古城某單位拘捕被告,在家中搜獲證物:兩部電腦、七部電話、三隻USB、兩部對講機、三把刀和兩把鉗。

PW3對一部電腦做數碼法理驗證,發現裝有Telegram 程式,由同一戶口管理該頻道。

PW4 檢查兩部對講機的功能,PW5 證實電訊管理局無發牌給被告。

—————
求情及背景:

被告在內地出生,年少來港,曾經留學,結婚/離婚,家人離世,身體患病,性格良好,有好朋友好情人,連幼稚園朋友也願意寫求情信。

在社交媒體有五百多個人訂閱,是不算多,只有23則煽動貼文,連同其他貼文全部只有40多則,頻道幾乎每個月只有2個帖文,是不活躍頻道,也不知訂閱者有沒有看。

該頻道在被告被捕前,在2020年11月已轉為私人頻道,而且所有帖文都是「轉發」,無加評論,所有轉發嘅貼文都係發生咗嘅事,唔係煽動去做,只係叫人關注。

辯方引用羊村案、曹女手足案、古思堯案、蔣手足案、初凝芝茶案,以示本案性質不嚴重。建議法庭考慮以六個月為量刑起點。

被告非常有悔意,還押期間有反省,被告已經被還押82日,希望法庭考慮刑期時,免得被告坐凸。

裁判官需時考慮判刑,休庭一小時。

—————
[16:30] 判刑

裁判官重複案情、控罪、被告背景、求情因素等。

量刑考慮
煽動他人的行為,不同程度有不同危機,對心平氣和嘅人,危機係低,對情緒高漲嘅人,係火上加油,在平靜嘅環境之下,可以死灰復燃。

《刑事罪行條例》第9 & 10條嘅煽動意圖,暫時無與本案相同嘅上訴案例,伍巧兒案中史案件不同,都係煽動性行為作為參考。

羅官到本案有以下觀察,發放貼文不多,但持續時間不算短,顯示被告係堅持嘅人,不是說了就算,當時社會氣氛平靜,不少人尚未平復,發放貼文有潛在危機,死灰復燃。本席同意兩點:
(1) 貼文模式似自言自語,回應少感染力低,無正式煽動;
(2) 貼文全部都係轉發
以上兩點對被告有利,考慮給予額外減刑折扣。

控罪一以七個半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變為五個月,再因兩項有利因素扣減一個月,總刑期為四個月監禁

控罪三考慮到被告係在2017年購買兩部對講機,無證據顯示在社會運動中使用,判處罰款二千元

控方撤回控罪二。
【09月16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審訊 [4/30]
(上午已有)#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9/35]
(已有)#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續審 [10/7]

🕙10:00
(已有)#高等法院第一庭 #提訊

🕥10:30
(已有)#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已有)#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審前覆核

🕚11:00
(已有)#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提堂

🕝14:3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9/35]

(18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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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網上言論 #指定法官

陳(30)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10(1)(a)條
被控於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23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LIHKG發布及/或持續展示陳述,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d)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案情:
被告於2021年7月1日到2022年6月23日(被捕日)期間,於連登討論區上的帖文下多次留言達151次。其中主要分成3類:

1. 「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 因果由國 容港治己 義憤民誠 香港獨立 唯一出路」
2. 句子同上,另加「不割蓆,不篤灰,不分化」
3. 句子同(1),另加「不割蓆,不篤灰,不分化,Respect,RIP」
(在《義士已離開》的帖文下)
========
今日辯方收到懲教處醫務官通知, 被告因為疫情問題不適合出庭, 最少要隔離14日。 今日原本會處理答辯, 昨天辯方已fax了書面陳詞到法庭, 因今日被告不在席不方便作補充。 案件押後至10月3日1030, 如有新消息辯方會盡快通知控方及法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提堂

陳(28)🛑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7日至2022年6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於Instagram發布及/或持續展示陳述、相片或海報,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被告認罪❗️
休庭1小時後處理判刑

📌案情

警方在網上巡邏時發現被告其中一個instagram公開帳戶是具有煽動意圖的,而從這個帳戶發現另一個公開的帳戶也有具煽動意圖的貼文。第一個帳戶有1110名關注者,而第二個帳戶則有65名關注者;第一個帳戶有44則具煽動性貼文,而第二個帳戶有1則具煽動性貼文。

警方從帳戶中發現了由醫院管理局發出的早餐單據、有被告容貌及紋身的相片等等,確認被告的身份。

被告於住所被捕,警方檢取其手機、平板電腦等,被告於被捕當天簽署同意書,自願讓警方檢取證物,並承認兩個帳戶由他登記及使用,貼文是由他發佈,但被告亦同時表示自己雖發佈貼文但不完全明白貼文的意思。

📌求情

被告為西餐廚師,於內地中學畢業後,即約13、14歲移居香港。被告犯案的原因是受2019年社會事件影響,其出發點只是寫給朋友看,天真地用不當的方法表達想法,對事件感到非常懊悔,亦對父母奔波而感到擔心。被告親手撰寫求情信,表示後悔並冀法庭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

辯方律師指出,被告發出所具煽動性的字眼只是標籤,而非完整句子,而圖片大部分則是引用網上圖片,而非被告自行製作,不涉及具體的行動、計劃及組織,影響力、感染力有限,亦沒針對任何組織。被告於2021年已關閉貼文的回覆功能,即沒人可以回應其貼文,只是似自言自語地表達個人想法;另外,被告被捕時已在警方監察下刪除帳戶。被告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判刑

羅官指出,挑起他人的情緒分三類,包括1.向心平氣和的人煽動所引起的危機較低,2.向情緒高漲的人煽動會令情況火上加油,3.即使在較平靜的環境下煽動亦有機會致使死灰復燃。

羅官提及馬俊文案,指上訴庭所提及的考慮因素可應用於本案,即使本案並非港區國安法的罪行,而是刑事罪行條例,但煽動的意圖屬同類別,而被告的貼文內容提及抗爭、獨立等具相當煽惑性的字眼,引用的圖片亦觸目驚心,加上被告個人陳述,重複地表達相關訊息,可顯示被告鍥而不捨。就算貼文未必有人回覆,接收訊息的人仍可默默地被挑起情緒,致使死灰復燃。

量刑為七個半月,認罪扣減1/3,最終刑期為五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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