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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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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10701銅鑼灣 #裁決

👤姜(30)/網媒記者

控罪:
(1) 阻礙公職人員(簡易治罪條例)
被控於2021年7月1號在香港香港島銅鑼灣京士頓街9號外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即偵緝高級督察梁子祺,執行公務。

背景:
2021年7月1日約3:40pm,網媒Free HK Media創辦人之一姜牧師於銅鑼灣百德新街京士頓街交界被拘捕。10月6日警方以阻差辦公進行預約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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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速報:罪名不成立

📌簡短原因:
控方主要依賴2名警員證人及2段錄影片段,被告不作供亦沒有傳召證人。控方證人作供同錄影片段有不符地方如不見到有叫被告放下自拍棍。PW1及PW2在關鍵證供明顯有主要出入分歧並在盤問下出現矛盾。片段見被告沒有如控方案例般拒絕搜查物品不合作。法庭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14/25]

D1:馬(24)
D3:吳(21) / D4:譚(22)
D5:楊(21) / D6:陳(29)
D7:陳(32) / D8:林(21)
🛑D2:鄭(21)已經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D8]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外聘檢控官 #李清桂大律師、檢控官 #李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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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警長8710 陳嘉鴻
控方完成盤問,但辯方表示需要時間閱讀警員喺另一單案件作供嘅謄本(都係 11/8 尖沙咀暴動)所以押後至星期一9:30才開始辯方交叉盤問

案件押後至8月8號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18尖沙咀 #審訊 [4/15]

D1:陳(20)/ D2:羅(32)
D3:蔡(20)/ D4:杜(31)
D5:鄧(22)/ D6:彭(31)
D7:陳(25)/ D8:麥(18)
D9:周(21)/ D10:葉(23)

控罪:非法集結 [D1-10]
D1-10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D1、D7、D10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D2法律代表: #何偉健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宗銘誠大律師
D4、D5法律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6 法律代表: 吳大律師
D8 法律代表: #林凱依大律師
D9 法律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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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 開庭

繼續傳召PW3 督察25301 陳嘉豪(音)
PTU Y3小隊指揮官

🔸辯方盤問(續)

📌D2 #何偉健大律師
PW3同意當日見到科學館廣場入面係泊滿私家車,但係唔知道有冇人於案發期間去攞車。PW3同意案發現場附近有3個公眾停車場,但係唔清楚案發時停車場有冇關閉。PW3不清楚由科學館廣場通往紅磡火車站的天橋當天有沒有防暴警察駐守。

📌D3 #宗銘誠大律師
PW3同意案發當天廣場內有示威者與非示威者,但他表示當天行動只針對示威者,非示威者會被放行,他作為Y3小隊指揮官亦有對同事發出放行非示威者的指令。針對如何辨認非示威者,PW3表示他的同事有專業觀察,有能力判斷何者為非示威者,而PW3表示他見到的示威者大多身上有裝備。

📌D4、D5 #朱寶田大律師
PW3表示未能確認當天警員有沒有用槍指向示威者。

📌D6 吳大律師
PW3表示同事會觀察人士的衣著和行為舉止及反應,來判斷該人士是否示威者,包括黑衫黑褲等。

📌D8 #林凱依大律師
PW3表示當Y1小隊警員圍堵約150人時,他見到Y4小隊的警員從麼地道的小路進入科學館廣場。PW3表示他當時沒有望向該方向,所以不知道有沒有警員在科學館廣場通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的路口。「At that time, they were walking from the Hong Kong Polytechnic University to the Science Museum Square.」是PW3在2020年撰寫的證人供詞中的說法,PW3庭上表示他的意思其實是,示威者由科學館道近科學館廣場的位置,面向理工大學向後退,他表示可能自己當時寫的時候表達得不清晰。但在2022年7月13日,PW3觀看完影片P159後再撰寫了另一篇證人口供,依然沒有修正自己錯誤的說法。而且,理工大學其實與科學館廣場有一段距離,PW3無法解釋為何不採用較近的地標,例如Hotel Icon。

🔹控方覆問

PW3再次確認自己錄了兩份書面口供。

案件管理
由於D3宗大律師星期一早上有其他案件需要處理,星期一押後至11:30開庭。

案件押後至星期一(8/8)上午11:30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06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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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8.05
2022.08.0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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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李,*,廖,莊,黃,羅,潘,羅(14-27)🛑李已還押逾7個月,其餘被告已還押9日 #求情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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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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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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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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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求情
👥9位被告 #0811尖沙咀

A1:李(27)/ A2:X(14)
A3:廖(25)/ A4:莊(24)
A6:聶(24)/ A7:黃(21)
A8:羅(19)/ A10:潘(26)
A11:羅(22)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無牌管有彈藥
A11羅(22)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彌敦道132號,無牌管有彈藥,即9枚使用過的催淚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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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本案有11位被告,A1和A6在預審前已去信法庭表示認罪;A5則不在港,不如期歸押;其他被告則否認控罪受審。最後,法庭裁定除A9外的被告面對的控罪成立。

裁決理由簡要: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1168

求情:

王詩麗法官感謝辯方的求情陳詞周全和詳細,唯同時間表示區域法院的案件對本案判刑沒有約束力。

📌案情分析:

王詩麗法官表示現時傾向會採取較游德康法官就涉及同日事件背景中判處的刑期(3年9個月)高的刑期,由於會出現”Disparity(差異)”,故現在給予機會辯方陳詞。

王詩麗法官得悉辯方希望法庭採納游德康法官在DCCC23/2021案的刑期,故引用CACC408/1985案和CACC428/2004案中的判詞:

1:“The second is when different sentences are passed on different accused for the same offences by different judges on different occasions. In this case, the only consideration must be whether the sentence passed on the appellant was appropriate.”

2:“The applicant, who appears today in person, complains that whereas he pleaded guilty, his sentence is the same as that imposed upon his brother who had pleaded not guilty. This is an obvious disparity, but it is well-established that where different sentences are passed upon different defendants for the same offence by different judges on different occasions, the relevant consideration is whether the sentence passed on the accused is proper. It seems to us that the applicant’s brother was the beneficiary of an extraordinarily light sentence and what this applicant now seeks is the benefit of the same windfall.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principle, he is not entitled to that windfall.”

總的來說,就是即使不同法官在相同事件中的判刑有分別,上訴法庭重視的是刑期是否合適。

A3大律師指辯方明白相關的法律原則,但希望法庭參考DCCC234/2020案和DCCC1055/2020案。對比之下,1:本案的衝突程度較低;2:本案受傷的警員數量較小(1位)。當然辯方明白那一位受傷警員涉及的情節嚴竣,以及刑期亦需要反映此情況。

A3大律師進一步指A3裝備都是保護性。王詩麗法官指這即是代表被告明白現場有危險性和暴力行為,「著哂成副軍裝保護自己」。再者,他們有帶備其他衣服準備替換,有一定主動性。

A4大律師指辯方明白判刑會有”disparity”的情況,但希望法庭考慮到A4的情況與DCCC23/2021案涉及的情況相同,且定罪基礎都是一樣(蓄意留守暴力現場鼓勵示威者),而游德康法官已在DCCC23/2021案中考慮所有情況後採取3年9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

A4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A4當時未必知道有示威者在19:20時向尖沙咀警署投擲汽油彈的情況,因為本案沒有證據顯示當時A4在場;本案也沒有證據顯示A4有使用武力、在場叫喊、投擲汽油彈等行為,法庭的裁決也只是指A4留下鼓勵他人。就以上的情況,A4大律師希望法庭「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A8大律師指辯方同意暴動是具流動性,但希望法庭考慮到A8是在20:18時被捕,當時正處於暴力行為降溫的時期。根據案情,在19:36至20:36時期間,示威者只是叫喊、照射強光和雷射光、和堵路等。A8大律師亦希望法庭進一步考慮到A8被發現的時間短。

A10大律師引用DCCC234/2020案和DCCC408,844/2020(合併)案,旨在指出本案涉及的汽油彈較少,故對警員面對的風險較少。

A10大律師引用DCCC408,844/2020(合併)案中,李慶年的判詞提及:

「控方澄清當日整個暴動維時約98分鐘,覆蓋範圍橫跨油麻地、佐敦及尖沙咀一帶,長度約200至300米。而第一及第二被告要負責的暴動時段約11分鐘,覆蓋油麻地的彌敦道及碧街交界。」

總的來說,A10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比這案更特別,不知道A10要負責的時段。王詩麗法官引用CACC113/2018案,指考慮暴動罪的量刑需顧及案件的整體情況。

A10大律師希望法庭進一步考慮到A10當時未必知道有示威者在19:20時向尖沙咀警署投擲汽油彈的情況,因為當時A10身在美麗華廣場。

A10大律師再引用DCCC408,844/2020(合併)案中,李慶年的判詞提及:

「本席考慮了本案的案情及接受大律師的減刑陳詞。若要判囚,本席認為控罪一的量刑基準應為3年半監禁(即42個月監禁)。主要原因是沒有證據顯示第一及第二被告有號召或領導角色,或有參與直接襲擊,只是有證據顯示他們在暴動期間蓄意留守。」

總的來說,A10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與這案一樣,都是不涉及暴力行為,只是留守現場。唯同時間,A10大律師同意這案對法庭沒有約束力。

A10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DCCC23/2021案在本案有很大參考價值。而特別在物品上,即使DCCC23/2021案中,有被告管有索帶,游德康法官沒有因此加刑。王詩麗法官問及為何A10要帶索帶前往暴動現場。A10大律師回應指本案沒有證據指A10打算將索帶作非法用途使用。

A11大律師希望法庭可以在量刑時能平衡懲罰、阻嚇、和更生的元素。再者,監禁3年9個月是不短的刑期。針對控罪2,A11大律師指現時沒有與本案相近的案例,但以他的經驗而言,一般都是數個月監禁。

📌被告們的背景:

A1

A1大律師指A1在現時已有反省。這可從自撰的求情信可見。A1指當自己接觸獄內不同人士後,明白案發當時是「身在福中不知福」。此外,因當時疫情嚴竣,懲教鎖倉,令家人不能前往探訪A1,這令A1不能得知其家人的情況,令她感到憂慮。

A1大律師亦有指出有不同人士願意為被告求情(共有38封求情信),且都有正面評價。

A2

A2大律師指由於教導所報告未準備好,故他們未有機會現時就報告作陳詞。

A3

A3大律師指A3努力工作,且有孝心。在案件前持續進修以養家,可是現時不能照顧家人。一系列求情信可以引證A3具正面品格。

A4

A4大律師形容A4不是壞人,且是位具上進心的好青年。

A6

A6大律師指被告在還押期間有所反思,對犯下本案有所後悔。A6大律師希望法庭給予A6 1/4刑期扣減(A6是在預審時認罪)。

A7

A7大律師指一系列文件和信件可示A7的品格良好。A7至還押最後一天前都經常參與義務和社會工作,且成立社企,為青年人給予同理心訓練(例如體驗失明人士的情況)、培養他們信心和工作技巧、和協助他們建立”starting business”,這可見A7對社會有責任心和使命感。

A7大律師指A7現時打算在獄中和完成服刑後進修心理學。A7大律師形容這可見A7有正面計劃,希望法庭在量刑時可以加以考慮。

A10

A10大律師指被告的身體不算理想,而求情信中的內容對A10的評價高。

A10大律師引用DCCC23/2021案的判詞,游德康法官提及到:

「在考慮到被告人在被拘捕及等候審訊期間仍然繼續努力工作,並且在還押期間仍然孜孜不倦地進修,兼且在本案被定罪後將導致她將來重執教鞭有一定困難,本席行使判刑酌情權減刑3個月。第8被告人判監3年6個月。」

總的來說,A10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A10打算在獄中進修電腦學,讓他將來可以重拾故業下,給予他刑期扣減。

*A8和A11的大律師沒有在庭上提及A8和A11的個人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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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會在2022年8月19日10:00處理。在侯判期間,9位被告均需還押懲教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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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8月08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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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8.05
2022.08.0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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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2樓5庭
👨🏻‍⚖️練錦鴻法官
🕙10:00(不設旁聽)
👥陳,譚,賴,陳,莫,羅健熙,林,郭,溫,鄧(17-70) #審訊前覆核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5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 [15/25]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
👥黃,高,林,李,馬,彭,宋,鄧,董(17-30) #審訊 [1/20]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李俊文法官
🕦11:30
👥陳,羅,蔡,杜,鄧,彭,陳,麥,周,葉(18-31) #審訊 [5/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曾(15-24) #審訊 [12/35] (#0929金鐘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 [14/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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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9:30
👥莫,黃,陳,伍,文(23-45) #提堂 (#安心出行 5項侵入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

🕥10:30
👤程(41)🛑已由警方看管14日 #提堂 (#20220721中環 刑事恐嚇)

🕝14:30
👥葉,林,蔡,黎(21-40) #提堂 (#20200701銅鑼灣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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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
👤麥(28) #審訊 [1/3] (#1001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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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0
👥彭/牧師和你顛創辦人,趙(59-67)🛑彭已還押4個月 #審前覆核 (#網上言論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旁聽師 發表煽動文字)

🕝14:30
👥林卓廷,尹兆堅🛑二人因另案已還押逾17個月 #提堂 (#20180613立法會 妨礙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 普通襲擊)
👥范國威,朱凱迪,林卓廷,郭家麒,區諾軒,陳志全🛑范,朱,林,郭,區因另案已還押逾17個月 #提堂 (#0511立法會 5項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
👤黃碧雲 #提堂 (#20201015立法會 藐視)
👥尹兆堅,黃碧雲🛑尹因另案已還押逾17個月 #提堂 (#20201016立法會 藐視)
👥陳志全,朱凱迪,尹兆堅,黃碧雲,胡志偉🛑朱,尹因另案已還押逾17個月;胡因另案已還押逾19個月 #提堂 (#20200508立法會 3項藐視 7項干預、騷擾、抗拒或妨礙正在執行職務的立法會人員)
👥朱凱迪,陳志全🛑朱因另案已還押逾17個月 #提堂 (#20200604立法會 2項意圖使他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而施用有害物品 2項藐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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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李亦晴,元秋香,張明芳,胡炳雄(34-61) 3項管理賣淫場所 2項管理無牌按摩院 經營賣淫場所 #蔡展鵬
09: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林浩(32)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撞昏女子毋須停職
10: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胡愛民(47) 5項刑事損壞 #強拆法輪功街站
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陳明亮,許智銘/前全國政協(55-56) 普通襲擊 有意圖而傷人 刑事損壞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前政協打人
觀塘裁判法院 🐶黃(55) 盜竊 #臨退休偷食物
【08 月08日 星期一】

🙇🏻‍♂️抱歉🙇🏻‍♂️ 因網路事宜以致該帖 慢了一小時才出。 不便之處 敬請原諒。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區域法院第三十五庭 #審訊 [12/35]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15/25]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審訊 [1/3]

🕤10: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審前覆核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審訊 [1/20]

🕙11:30
📍#區域法院第三十二庭 #審訊 [5/15]

(08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安心出行 #提堂

👥莫,黃,陳,伍,文(23-45)

控罪:5項侵入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

——————
辯方要求押後至10月24日 09:30,控方無反對,案件將分拆處理,D3申請改報到時間獲批,其他按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20721中環 #提堂

👤程(41)🛑已由警方看管14日

控罪:刑事恐嚇

——————
被告留院,無應訊案件,案件押後至8月12日。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4/30]

D3:陳(18) /D7:陳(22) /D8:鄭(25)
D10:鄭(23) /D11:張(24) /D12:張(23)
D13:周(41) /D15:方(23) /D16:馮(21)
D17:何(34) /D19:何(22)
上述為案發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 (3) D8 & D16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罪

*以上資料摘自《法庭線》 https://bit.ly/3Pnej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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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2] 開庭

傳召PW34 特別戰術小隊成員 A5
控方主問
當日係速龍,23:00在太子遊樂會出發去窩打老道,去到碧街附近等候,23:25收到指示出動,在碧街落車跑向彌敦道作拘捕,去到彌敦道見到約100名示威者左轉入油麻地A1出口的窄巷,少部份人繼續向北逃跑,PW34在A1對出行人路截停一名姓朱的男子,交予另一警員看管,之後由闊巷進入碧街作驅散,有人向PW34投擲汽油彈,在他身邊爆開,PW34拔槍示警,在砵蘭街與碧街交界與示威者對峙,隨後有PTU到場,封鎖咗砵蘭街與碧街路口,PW34返去處理姓朱的男子,帶去THA,之後速龍重組隊形,再向北掃蕩。

辯方盤問
(詳情後補)

PW34作供完畢,下一名證人要在下午才到庭,12:00提早休庭,14:30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001旺角 #審訊 [1/3]

麥(2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九龍旺角塘尾道近亞皆老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及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筆光的裝置。

📌背景
事發於2019年10月01日,塘尾道近亞皆老街,被告被搜出攻擊性武器,即雷射筆,被告不認罪。

📌承認事實
證物包括一張成人八達通,一張學生八達通,2支生理鹽水,一包3M瀘芯(未能盡錄)。

📌案件管理
控方將會傳召6位證人,當中沒有被告的招認。控方將會依賴其中一名警員的記事冊,因被告有在記事冊上簽署確認內容。

傳召PW1警員A

🔹控方主問
案發時為特別戰術小隊成員,當天需要當值,由08:00開始工作,結束時間不定。證人當日受上司訓示處理突發公眾事件。當日大約1815時,證人被指使前往彌敦道執行掃蕩。證人與其小隊乘車沿亞皆老街駛近塘尾道,當時,證人見到現場有約40-50名示威者堵路,於是下車並進行拘捕。

證人落車執行掃蕩時,示威者即時四散。證人與其隊友進行追捕,當時證人與示威者相距約30米,現場場面混亂。示威者跑向塘尾道,證人亦向該處追趕。及後證人於塘尾道右行車線天橋底逮捕被告,追捕距離約80-100米。

證人表示被告從未離開過證人的視線。追至天橋底時,證人從後拉低被告背囊,致使被告與證人一同跌到在地。及後證人替被告鎖上膠手扣,並命令被告「唔好郁」。其時,被告不斷大叫被非禮。此後,被告被交給女警17094跟進,證人則繼續執行掃蕩工作。

證人指稱被告訓喺馬路時,雙手有動作、腳踢、唔合作,持續分幾鐘。證人曾對被告表示「警察咪郁」,「警察,唔好走」(2-3次)。證人表示被告在被捕期間不斷大叫她自己的姓名及其被非禮。證人表示他及其他警員均沒有觸碰她的私人/敏感位置。在反鎖被告雙手於其身後時,被告的背囊一直背在身後。證人轉交被告予女警17094後,被告依然背著她的背囊。期間證人表示他及其他任何人,均未曾打開被告背囊。主問結束。

🔸辯方盤問
2019年10月01日,當日證人負責驅散及拘捕示威人士。證人表示當時現場大部份人衣著為黑衫黑褲,但並非全部人如是。證人表示沒有對被告作出拘捕。證人同意被告在被制服時並不清楚她涉嫌干犯的罪行,被告在被制服時亦從未成功嘗試站起身。

證人同意與被告有一定程度身體接觸,但不同意逮捕與制服過程的身體接觸會令被告感到不適,因證人得知被告是女性而有避免不必要的接觸。同時,證人亦不同意被告的反抗只是不合作,因為證人表示被告反抗程度之激烈令證人未能獨身一人完全控制被告,需要其他女警協助制服。

證人確認在現場的40-50人是流動的,不能排除現場曾有非黑衫黑褲的人士在附近移動。目擊被告是在證人剛下車開始追捕時,沒有見到被告的任何堵路或其他不法行為,只看見被告的背部及她跑走的行為。證人表示與被告距離5m左右時,曾對其作出警告如「警察咪郁」,「警察,唔好走」,但無法確認被告能否聽到由證人口頭作出的警告。證人與其隊員乘坐的是2輛沒有警察記號的白色小巴到場,隨後亦包含其他PTU的警車到場。證人未曾搜查被告背囊,由其他女警進行搜身工作。

🔹控方覆問
證人第一眼看見被告是於證人下車後開始進行追捕時。其時,被告身處黑衫黑褲的示威者人群當中。證人確認跟進被告的女警17094是PTU/其他便衣警員。

午休,欠缺下午內容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12/35]

上午進度

D1: 謝(20) / D3: *(15) / D4: 曾(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景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志輝大律師 #張啟賢大律師

——————
控方PW10 指認警員 余英偉(音)繼續作供

證人係睇片辨認各被告的警員,各辯方律師均有詳細盤問。
後補詳情按此

覆問結束,證人作供完畢,確認除特別事項(三條片段)外,控方案情完結。

就特別事項,被告不會作供,亦不會傳召任何證人,以上為辯方案情。

法官:即係而家得返陳詞,期望有書面陳詞。

控方及辯方都已經準備好書面陳詞,休庭予雙方交換閱讀及準備呈堂。

[1240]午休,14:30 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15/25]

D1:馬(24)
D3:吳(21) / D4:譚(22)
D5:楊(21) / D6:陳(29)
D7:陳(32) / D8:林(21)
🛑D2:鄭(21)已經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D8]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外聘檢控官 #李清桂大律師、檢控官 #李穎賢
———————————

繼續傳召警長8710 陳嘉鴻
負責證物處理

🔸辯方盤問
(詳情在案情完結後補上)

1123休庭20分鐘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12/35]

下午進度

D1: 謝(20) / D3: *(15) / D4: 曾(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景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張志輝大律師 #張啟賢大律師

——————

[1433]開庭

控方提交13個案例,法官表示剛才未有足夠時間閱讀,但D4大律師表示自己已讀完控方陳詞。

有關GoPro片段
「文生(GoPro物主)不在場,但有法庭追緝令」此部份辯方陳詞有提及,在法官詢問後確認不爭議。

法官指出辯方反對理由包括傳聞證供、真確性、拍攝者不明、非法獲得、及酌情權。對於傳聞證供部份法官有疑慮。

案件管理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表示可押後至明天0930或1430,又問控辯雙方會否作書面陳詞以外的口頭補充。控方 #張卓勤 表示沒有補充,但明早需在高等法院處理保釋上訴,申請延至下午1430開庭。

有關承認事實,控方與D1及D3法律代表保持溝通,在處理特別事項後會再處理承認事實。

法官指雖不考慮 #張卓勤 明天高院案件,但自己確實需要時間閱讀陳詞,因此押後至明日1430續審。

[1440休庭]

案件押後到8月9日(二)1430續審,各人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18尖沙咀 #審訊 [5/15]

D1:陳(20)/ D2:羅(32)
D3:蔡(20)/ D4:杜(31)
D5:鄧(22)/ D6:彭(31)
D7:陳(25)/ D8:麥(18)
D9:周(21)/ D10:葉(23)

控罪:非法集結 [D1-10]
D1-10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D1、D7、D10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D2法律代表: #何偉健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宗銘誠大律師
D4、D5法律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6 法律代表: 吳大律師
D8 法律代表: #林凱依大律師
D9 法律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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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4督察 文申龍(音)
Y4指揮官

🔹控方主問
當日負責指揮41人在0815到麼地道下車,現場約150人,身穿深色衣服,部分人有遮,大多數人進入百週年紀念公園,但PW4當時去進入公園。
PW4指示女警 18649 舉藍旗,自己用擴音器宣布現場為非法集結。惟PW4並沒有看見確實有否舉旗。其後人群退向科學館方向。
PW4指示女警 24033 用催淚煙驅散人群,群眾於是轉向經小路走。
當人群受控後,PW4回百週年紀念公園與隊員會合。經小路行時看見還有不少人,但沒有人回去科學館廣場。
#李俊文法官 指出此處證人口供自相矛盾。

🔸辯方盤問
PW4同意在證物11號相片,沒有見到自己或任何警員舉旗。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答辯

D1:葉(40)
D2:林(24)
D3:蔡(22)
D4:黎(22)

控罪: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和18(3)條
被控於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高士威道66號或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20年7月1日下午,大批示威者於銅鑼灣高士威道近香港中央圖書館一帶聚集,期間多處有堵路、破壞公眾設施及阻塞通道等行為。警方當日就事件拘捕68名示威者,涉嫌「非法集結」。被捕人其後拒保候查獲暫時䆁放。事隔差不多2年警方於2022年5月5日重新拘捕其中4名男子(21至40歲),他們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

————————————-

📌答辯:
D1、D4 認罪❗️
D2、D3 不認罪

D2、D3的案件安排於11月28至30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進行審訊。

D1、D4 同意案情,罪名成立。
D1、D4 代表均表示希望法庭可於今日處理求情及判刑。

1501 休庭以便控方準備需要播放的30分鐘片段。

1511 開庭
控方播放立場新聞片段,片約為實時1541~1609,位置於高士威道中央圖書館外一帶行車路上。

畫面與同意案情大致相同,約1541示威者於行車路上組織遮陣 ,有示威者將雜物掉於行人路,部分人叫喊口號。控方指出D4就是站於遮陣中舉黃遮的其中一名示威者。約1600時,警方從崇光方向突然推進並拘捕68人,畫面所見D1、D4於行人路被捕。

求情:
D1現年41歲,香港土生土長,已婚無子女,十年前成為基督徒。曾有自己生意,疫情下擔任外賣員,月入約$12000。六旬母親有長期病,被告不時陪同覆診。

D1太太求情信重點:
信中提到被告為好丈夫、好朋友、好街坊。被告於6月時決定認罪,已就家中經濟問題作好安排。數年前起擔任業主法團主席至今,改善了當時法團帳目不清的問題。由於預料到自己將要監禁,已安頓好相關職務。信中提到獲教友、牧師等人支持,他們今天亦有場支持被告。

D1最大求情理由初犯並坦白認罪,深感悔意,犯案與不身性格不乎。

判刑方面,被告並不需要索取報告,望以即時監禁式判罰,以免日後要應對後續(律政司上訴)。
最後,辯方指案件發生至已今達兩年多,但到今年才正式被檢控,有案例指出無合理原因下延誤可獲減刑,望法庭就延時檢控作進一步扣減。

D4
#黎家傑大律師 收到被告最新指示,被告現改變立場不希望索取報告後再作判刑。
被告母親、老師、朋友、教友等有到場支持。

被告現年22歲,為香港演藝學院學生。極具音樂天賦,13歲時已達雙簧管演奏級資格,15歲時達鋼琴演奏級資格。曾到世界不同地方演出,亦考獲演藝學院全額獎學金。

被告求情信中提到自己於2020年7月被捕,其後曾獲警方無條件釋放,可自由離境。被告去年曾到德國深造音樂,及後沒有選擇逃避,有回港面對案件帶來的一切。

被告希望以自身能力培育年輕音樂人,分享音樂的樂趣,希望他們不會犯上同自己一樣的過錯。對於案件,被告信中提到不會抱怨任何人。

背景方面,9歲時已失去父親,自少由母親便身相依為命。

母親求情信提到曾要打三份工多年母兼父職照顧被告。被告曾於琴行翻閱樂譜久久不願離開,原來是想記熟樂譜回家練習,為的就是為母親節省開支。被告亦會協助母親打理家務,母親形容被告是個勤奮孝順的青年。

被告自少認識的指揮家、音樂老師、教授等指被告一直以音樂服務社會,傳揚仁愛,回饋社會,醫治心靈。被告曾為樂團義服協助兩所大學作畢業演奏,亦隨教會及學校義演或服務長者。

罪責方面,就被告的參與程度,辯方指同意案情指被告於遮陣前方僅出現了24秒,之前及之後就無太多證據,亦無證據證被告為組織者。

黎大律師望法庭除考慮以上因素外,被告案發時年紀尚輕(20歲)並及早認罪,於六個月監禁(扣除認罪扣減為4個月)基礎下再酌情扣減以便讓被告合乎《罪犯自身條例》的條件。**

嚴官回覆指以本案的規模來說,以比同類案件相對較低6個月判期作量刑起點正正就是已考慮各種因素。包括考慮到兩位被告良好背景,兩年來好好生活,照顧家庭、服務社會、到海外進修音樂等。亦已顧及到兩人只是參與者非組織者。就延時檢控方面,嚴官認為當日被捕人數多達68人調查需時,而案件到庭後法庭亦已提前預留審期,以便盡快處理案件。兩位被告亦沒浪費兩年時間,做好自己該做的事,法庭不會因此作出刑期扣減。

📌判刑:
D1 - 法庭以6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判處即時監禁4個月。
D4 - 判刑押後至8月22日1430進行,期間D4須還押索取勞教報告。


** 根據《罪犯自新條例》第2(1)條,被定罪的人士,如果被判處不超過3個月的監禁(不論是即時執行或暫緩執行)或不超過1萬元罰款,並且是首次在香港被定罪,只要他/她3年內在香港沒有再被定罪,其定罪便會被視為「已喪失時效」。

💛感謝報料💛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4/30]

下午進度

D3:陳(18) / D7:陳(22) / D8:鄭(25)
D10:鄭(23) / D11:張(24) / D12:張(23)
D13:周(41) / D15:方(23) / D16:馮(21)
D17:何(34) / D19:何(22)
上述為案發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 (3) D8 & D16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罪

*以上資料摘自《法庭線》 https://bit.ly/3Pnej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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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35 高級督察 何敏冲(音)

控方主問
當日證人任職東九龍特別職務隊,與PTU D連一同參與踏浪者行動,手下有約20人,便裝當值,穿着戰術背心,有戴頭盔,部份隊員有頭燈。

當晚23:14去到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23:26/23:27收到指示向前衝,作拘捕行動,推進咗約100米,在彌敦道550號前面截停咗一名男子(又係與本案無關🙄),撳咗佢落地下,除咗佢嘅防毒面具和眼罩,見到佢頭部有受傷,10~20秒後有隊員到場協助,指派警員523做錄影,警員10034做搜身,證人在旁做防衛,搜出有衫褲有水有銀包,無武器,後來帶到THA。

辯方盤問
(詳情後補)

證人作供完畢,控方將會在明日傳召4名證人。

案件押後至明日(9/8)09:30續審,各被告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審訊 [1/20]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9位被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黃(22)/ A3:高(17)
A7:林(30)/ A9:李(25)
A11:馬(19)/ A13:彭(25)
A14:宋(20)/ A18:鄧(22)
A20:董(23)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答辯:

所有被告不認罪。

審訊進度:

今日的主要事項是案件管理。

經鄭紀航法官與控辯雙方間用了約4小時協調後,控方會傳召的證人由約40名減少至12名。鄭紀航法官對此進度感到滿意,因為他希望可以在原定20天的審期內完結案件。

由於辯方指需時研究控方證人們的證供,和向被告們索取指示,故向法庭申請在明天(2022年8月9日)14:30續審。鄭紀航法官批准這申請,並表示希望明天可以處理好開案陳詞,和用65B和65C方式呈堂的證人證供。

至於保釋條件方面,鄭紀航法官批准被告們在審訊期間不用到警署報到,其餘條件不變,直至另行通知。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15/25]

D1:馬(24)
D3:吳(21) / D4:譚(22)
D5:楊(21) / D6:陳(29)
D7:陳(32) / D8:林(21)
🛑D2:鄭(21)已經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樽芥末水劑的噴壺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D8】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署理高級檢控官 #李穎賢、外聘檢控官 #李清桂大律師
(原本擔任本案主控的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已完成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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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 警長8710 陳嘉鴻
負責證物處理

🔸D3及D4法律代表盤問

盤問下,證人承認黃色標籤上的檢取日期並不準確,因為該日期是他處理證物(為證物加上黃色標籤)的日期。由於當時證人需要處理九百多證物,為所有證物加上標籤需時,故相關工作並非即日完成。辯方指出證人於另案(同為0811尖沙咀暴動案)發現自行錄取的書面證供有遺漏後作出補錄,但在多次重溫相關證供後仍然未能發現與本案有關的遺漏部份,證人承認相關疏漏。

📌辯方質疑證人書面證供不曾提及D3

辯方質疑證人作出補錄時沒有相關依據協助,證人表示有記憶、草稿紙(證物列表)、照片及證物的實物協助。辯方追問其書面證供不曾提及D3之緣由,證人承認疏漏、且表示於本案開審前一星期方發現此錯處。事後並沒有為此再作任何補錄,其表示「就住過往經驗,喺我回文咁多份,都係上庭俾辯方大律師追問,既然係咁,不如直接喺庭上解釋返」,與此同時,證人同意書面證供上不曾提及D3為嚴重過失、但表示自己沒有責任就此通知上級。

證人聲稱草稿紙上有紀錄處理D3證物的資料,惟在晉升後沒有空間存放30張屬機密文件的草稿紙,因此早前已經銷毀相關文件。辯方質疑證人根本不曾處理D3的相關證物,證人不同意,並強調有其他紀錄,例如當天處理時所拍攝的相片及實物。

🔸D6法律代表盤問

辯方指出證人在原有的書面證供中寫漏了一條黑白色的大毛巾,因此在其後的補錄證供内加上。證人承認相關疏忽,對此不能提供解釋。辯方質疑有鑒於證人早前已銷毀草稿紙,其補錄證供之準確性成疑,證人不同意並強調有其他紀錄協助補錄證供。

🔸D8法律代表盤問

辯方指出指稱D8管有的雷射筆之照片不在證物照片冊内,證人表示有關D8證物的拍攝日期應為9月29日至11月29日期間,該日期為其根據已知的事實去推論。證人表示為證物拍攝當天D8有關的雷射筆被拿去化驗所鑒證,故沒有為其拍照。辯方指出證物拍攝的正確日期為9月16日,證人表示記錯。

辯方質疑為何加上短短幾個字需要更換整張黃色標籤,證人表示舊黃色標籤無法加上police reference number。辯方追問為何黃色標籤有不同顏色的筆跡,是否因為要加上police reference number,證人表示習慣用不同顏色的筆區分重要資料。

辯方指出證人在處理涉案六支雷射筆時(例如在製作黃色標籤時)有「撈亂」,證人不同意,惟沒有紀錄(草稿紙已銷毀)可以證明相關雷射筆的處理程序中沒有出錯。

1628休庭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由D8法律代表繼續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09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8.08
2022.08.0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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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 1 庭
👩🏻‍⚖️張慧玲法官
🕤09:30
👤李志宏/前沙田區議員(27)🛑服刑中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20200524灣仔 在公眾地方內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7月28日被判處7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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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 [16/25]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審訊 [18/4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黃,高,林,李,馬,彭,宋,鄧,董(17-30) #審訊 [2/20]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冼(28) #提訊 (#0829深水埗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張(32)🛑已還押逾13個月 #提訊 (#20210629藍田 管有炸藥 無牌管有彈藥;#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陳,羅,蔡,杜,鄧,彭,陳,麥,周,葉(18-31) #審訊 [6/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謝,*,曾(15-24) #審訊 [13/35] (#0929金鐘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 [15/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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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蔡(32) #答辯 (#0627灣仔 刑事損壞)
👤陳(23) #答辯 (#0627灣仔 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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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林(17) #答辯 (#1111深水埗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
👤麥(28) #續審 [2/3] (#1001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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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30
👤陳日君,吳靄儀,許寶強,何秀蘭,何韻詩,施城威(45-90) #審前覆核 (#612人道支援基金 6項未作社團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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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李亦晴,元秋香,張明芳,胡炳雄(34-61) 3項管理賣淫場所 2項管理無牌按摩院 經營賣淫場所 #蔡展鵬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強蔚傑(37) 2項傷人 #襲擊黃店職員
10:15 區域法院第廿六庭 黃煒龍/建制派社區主任(19) 威脅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 #staycation沙龍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18/40] 案件第三組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8:何(23)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0] 控罪存檔法庭
(4)有意圖而縱火 [D20] 控罪存檔法庭

🛑D17:吳(16) 已承認暴動罪及被判入教導所❗️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1110

🛑D20:李(18) 已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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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辯方案情

🔸D3
辯方把一段金馬倫道CCTV片段(控方證物)倒帶及放大,指片段顯示一個身影(控辯雙方早前已同意身影為D3)由中間街口走出,而非跟隨片段中的主人羣一直沿住金馬倫道行走,可以推論出D3並非跟隨主人羣行動。

👨🏻‍⚖️李官表示,因為影片質素所限,未能穩妥認出作此推論。

🔸D5
辯方大律師呈上一段於2019年11月19日0345時於厚福街華興小食門口的CCTV片段。片段顯示一位手持長雨傘、面上戴上濾罐口罩的人,在門口站立,推論出D5合理光顧華興小食,為一名無辜被捕市民。

👨🏻‍⚖️李官認為:1. CCTV從鋪的上方位置由上而下拍攝,故片中人的上半身未能清楚顯示;2. 片中人手持雨傘及面戴濾罐口罩,未能説服其用上「無辜」一詞的合理性。

其餘被告選擇不傳召證供。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押後至8月17日進行口頭結案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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